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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关于著作权的论文作业3000字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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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与公共利益保障的关系

一、著作权与公共利益概述

(一)著作权保护概述

1著作权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它体现了两条原则:一是保护作品的创作者与传播者的正当权益,调动其创作与传播作品的积极性,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广泛传播;二是协调作者、传播者与公众三者的利益关系,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加社会文化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繁荣,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

2 ?著作权保护的原因

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的正当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 ?著作权保护的限制

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二)公共利益概念透析

基于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该概念本身的涵义便显得相当丰富。

纽曼的观点是将“公益”分为“主观的公益”与“客观的公益”。“主观的公益”是基于文化关系之下,一个不确定之多数所涉及的利益;而“客观的公益”是基于国家、社会所需要的重要之目的及目标,即国家目的。[2]他的这一观点符合现代宪法理念对公益的认定,提出了以国家目的任务为质的客观公益的判断标准。边沁则认为:“公共利益”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⑶德国学者阿尔弗莱德?弗得罗斯则认为:公共利益既不是单个个人所欲求的利益的总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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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人类整体的利益,而是一个社会通过个人的合作而生产出来的事物价值的总和;而这种合作极为必要,其目的就在于使人们通过努力和劳动而能够建构他们自己的生活,进而使之与人之个性的尊严相一致。⑷马克思则指出了“公共利益”的实质---公共利益不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中,而且首先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中。⑸日本的宫泽俊义认为日本宪法中的“公共利益”包括自由国家公共利益

(以平等地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权为其首要目的)和社会国家公共利益(宪法不满足自由国家,还

要进一步保障社会权,建立社会国家理念)两个侧面。⑹公共利益是一种需要不断

明确的利益,著作权反映出的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同样需要不断明确,以使著作权与公共利益在保护上达至平衡。

(三)著作权法与公共利益的实现

著作权法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的。由于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具有公共商品和私人商品的双重属

性,它们不仅关系到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⑺相比之下,

调整有形财产保护的物权保护制度,其承担的社会功能比作品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要小。这样一来,

尽管著作权以法定的形式确认和保障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它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寻求著

作权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就成为著作权法建立以来一直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点,国

家公权的适当介入就显得十分必要。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著作权私权公权化的一个原因,以及著作权

法中行政法律规范较多的原因。

确实,著作权法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的。由于著作权法与知识、信息的创造与传播具有密切

的联系,著作权法涉及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它不能专注于对作者的保

护,而应顾及到广大使用者的利益。国际唱片与音像制作者联盟的吉利恩?达维斯也认为,著作权

法的创设应立足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如果承认创作有价值,无论艺术、文学还是其他作品,只要这

种劳动成果能够丰富我们的生活,那么这种创作活动就应当得到补偿;著作权给创作者提供了手

段,鼓励了他们的文化活动,满足了公共利益。

、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保障之关联

(一)著作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之历史考察

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是著作权公共利益的起源。《安娜女王法》确

保了作者对印刷他们的图书的专有权。该法通过规定把著作权转让给出版商,也保护出版商的利

益。同时《安娜女王法》所确立的公共利益原则在此后的著作权法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从公共

利益保护出发,建立在公共利益原则之上对著作权立法活动施加了一般的限制,即著作权立法活动

既需要考虑对作者创作激励和经济上的回报,也需要考虑公共利益。⑻当然,对公共利益的强调和

保障程度在不同个国家有很大不同。随着19世纪末著作

权法进入国际化阶段,与著作权有关的国际公约也引进了公共利益原则。如《伯尔尼公约》就反映

了维护作者的权利和“更大的公共利益”

色書皆希含書苦肯桂會知识就是力量芳嵩養肯诞肯伏伏含就肯(二)从合理使用制度看公共利益的实现

1 ?合理使用的性质分析

关于合理使用的性质问题,主要有权利限制说、侵权阻却说和使用者权利说三种代表性学说。将合理使用理解为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这是知识产权法学界的通说,而且得到许多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支持。有的学者认为,合理使用是对版权的权利限制,它本来是版权人的专有领域的东西,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使用而应属侵权行为。但由于法律在使用条件及方式上划定了一个合理的范围,从而排除了对该行为侵权的认定。由此可见,合理使用实际上是在发生侵害著作权之诉时被告的一种抗辩理由,被告如能证实自己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就可以免除侵权责任。因此,不管是权利限制说,还是侵权阻却说,都是将合理使用作为作者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或例外。而使用者权利说,则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认为合理使用并不是对著作权的限制或者例外,而是合理使用者的一项独立的权利。依此说,合理使用乃是使用者依法享有利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一项权益,是赋予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公共权利。

因此,合理使用从根本上来说是著作权法对于公共利益的承认和保护。合理使用的出现打破了著作权人对于作品专有权的垄断,使公众能够在一定情况下使用该作品,而不致构成侵权,使著作权人不能滥用权利。当然,公众的使用也受到范围的限制,这一方面保证了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充分保护,另一方面公众的使用扩大了作品的影响力,实现了公共利益。

2 ?合理使用的法律价值

理性的公平正义价值,就法律所促进的价值而言,公平正义是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日本学者胜本正晃基于日本宪法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考虑,认为对著作权的限制,即是防止其权利

滥用,允许他人正当的使用作品,正义首先表现为一种法律理想或法律价值目标。合理使用制度

的价值目标,在于通过均衡保护的途径,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因此作为独占权利的著作

权,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应阻滞作品的传播和使用。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与其自身性质有着对应性,它的存在也是为了公共利益更好的实现。公共利益代表了这个社会的发展要求,任何一项权利,尤其是具有专有性的著作权,它的存

在和发展不应也不能成为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障碍。

3?合理性的判断与公共利益

首先,从使用作品的目的来看,使用的目的必须正当,包括不具有商业性质和营利性的教育目的。一旦作品的被非著作权人打上商业的标签,其使用性质也就不再是为公共利益,而是为私

利目的。因此,作品的使用必须是出于公益,不能仅为个人私利。

其次,从被使用作品的性质来看,该作品应能服务于公共利益,无论作品采用什么形式,只要该作品是由公共领域的资料或与公共利益有关的资料所构成,那么该作品的性质即满足合理使

用的条件。

再次,从作品的使用程度来看,使用作品的程度可以从数量和实质两方面进行分析,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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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整个有著作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该因素要求我们从整体去衡量被使用作品的状况,从一般意义上讲,所使用的篇幅或实质性内容越多,就越会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这种使用就越不可能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这即是说,大量的引用原作或原作的精华部分,不能视为适当与合理。实际上,对作品实质内容的大量引用或者抄袭,不仅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也是对公共利益的间接损害。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对作品的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也使作品的进一步传播和再创新受到阻碍。

最后,从其他方面来看,作品的使用应具有善意,在著作权法中,善意是指无损害原作品著作权利益之心,凡不诚实地使用他人作品,意在简单地复制而不进行创新,可推定为恶意,即构成侵权使用中的主观过错;应是非竞争性使用,即不是为了商业性的竞争而使用他人作品或者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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