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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例10篇

调解案例10篇
调解案例10篇

1、真情感动父子,调解促进和谐

2013年8月16日上午,一位老人气呼呼的来到平昌县江口司法所办公室,刚进门就说要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帮他写一份起诉书,他要状告自己的小儿子。“老人家别着急,慢慢说......”。江口司法所王所长马上走到老人身边,一边安抚老人一边了解情况。

经过询问得知,老人姓杜,今年80岁,家住江口镇国光村。老人的两个儿子曾经协议,轮流赡养老人两个月。但是从去年年底开始小儿子就以分家时老人偏袒老大,自己少分了1亩土地为由,不愿意再照顾老人,并拒绝支付老人生活费用,国光村委几次调解均无果。老人现在年纪大了,生活又不能自理,无奈的他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养老问题。王所长听完后告知老人,如果是打官司,肯定能赢,但是赢了官司,却会输掉亲情,建议老人先通过调解来解决赡养问题,如调解行不通,再到法院。

8月19日,江口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走了十多公里的山路,到了老人家中。针对矛盾的焦点和小儿子的错误认知,工作人员教育道,分家析产和赡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决不能以分家析产不公来对抗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对属于自己的财产完全可以自由处分,与子女应负的赡养义务没有关系;尽管父母可能在财产的处理上有失公平,那也是由多种原因,受客观条件的影响造成的。调解人员从社会公德到国家法律,对老人的小儿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他俩夫妇懂得孝敬老人每个儿女的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赡养父母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最终,

在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教育下,老人的小儿子同意赡养老人,支付了拖欠老人的600元生活费,并保证以后会好好孝顺老人。

江口司法所用真心,真情打动了老人一家,用实际践行“化纠纷、解难题、促和谐”,努力为政府领导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真正充当起社会矛盾的“减压阀”,架起了服务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2、热心帮助意外死亡,倾情调解合理赔偿

2013年7月30日,兰草镇木阁村村民任清和在家剥玉米,邻居老太周连芳见任清和家玉米多,人手少,就主动去帮忙。晚上八时许,周连芳晚饭后急着回家,不慎在路上摔倒,当场昏迷,于第二天不幸死亡。

7月31日,周连芳的儿子王国华找到任清和,要求赔偿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万元。任清和认为周连芳是自己主动帮忙,且没有在自己家里出事,自己无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就此争执不下,王国华声称要召集亲戚讨回公道。

镇调委会接到村调委会报告后,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于是立即派调解员老胡带队前往处理。当调解人员赶到现场时,双方已是剑拔弩张,老胡见状,连忙大喝:“凡事好商量,动手就输理!”一边说一边迅速站到中间,分开两拨人,道:“遇上这个事情,哪个都心里都不好受,但事事都有个理字,你们这样蛮干,如果大家打得个头破血流,事情就能解决吗?反而整得更复杂。你们说是不是?”“为他帮忙出了事,他肯定要负责任了,他不讲理,我就找亲戚来讨公道。”王国华怒气冲冲道。“你的心情我们都能理解,”老胡耐心说道:“大家都冷静下来,我们一起找个解决的方案,你看好不好?”在调解人员地耐心劝慰下,双方都同意调解,但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

第二天,调解人员兵分两路,分别到双方家里进行劝说,并详细为当事人讲解了《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不是受益人明确表示拒绝帮助,助人为乐遭受人身损害的,受益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周连芳属义务帮工,任清和是受益人,在此次事件中,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补偿责任。经过调解人员努力,2013年8月3日,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任清和一次性补偿王国华5000元,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3、“鸡毛蒜皮”惹纠纷联合调解促和谐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而兰草镇五枝村村民王远国与王远入这两个一路之隔的邻居却因小事成了冤家。

2013年6月19日,王远入在自家地里打除草剂时不慎将药喷到邻居王远国的红苕上,没有告知王远国,第二天王远国的妻子张友方割猪草时发现两株红苕枯死。在得之是王远入打药造成,便找他理论,两人一言不合就动起手来,王远国闻讯赶到帮忙,王远入见状便捡起一块石头向王远国砸去,王远国当场倒地。后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1700余元。

6月26日是,在镇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王远入承担王远国医疗费用共1000元,并约定6月底前付清。7

月1日是,两人又争吵着走进司法所,王远入要求重新调解;王远国则声称要作伤残鉴定,然后打官司。工作人员对两人进行了安抚,并了解到:王远入认为王远国两个人打他一个人,自己是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责任。王远国听王远入如此说,气愤的决定要进行伤残鉴定,并上法院起诉。送走两人后,镇调委会立即召开了会议,对此纠纷作了深入分析并作出调解方案:以王远入为重点,分开调解,法情相融,化解两家矛盾。

调解人员多次到两家作工作,通过对《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了详细讲解和厉害关系

分析。在调解人员的努力下,两人态度均出现了转变,调委会决定抓住机会,进行调解。7月30日,镇调委会联合派出所再次组织调解,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耐心劝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王远入支付王远国各种费用共1000元。

4、七旬老翁命丧务工路十一天调解慰天灵

“邓所长,你快点下来支援一下,我们这边一个老汉在去高速公路做工的途中遇车祸死亡,现在调解进入了僵局。”这是2013年6月2日晚上10点钟驷马镇当先村的支部书记陈学国在电话中急促的说。

事情还得从6月1日说起,家住驷马镇当先村的70岁村民邓某,一个月前受雇于达巴高速路绿化工程水宁寺段包工头何萍,从事泥土开挖工作,工程队的车辆负责对工人接送,2013

年6月1日,邓某和其他工友有如往常一样,一早就乘坐工地上的货长安前往工地干活,该车行驶至水宁寺高速路路段突然侧翻,致车上工人9人不同程度受伤,邓某是其中受伤最重的一个,在送医院的途中邓某不幸死亡。邓某死后工程方与死者的儿女达成共识不报警,和解。但和解之路却不是想象的那样顺畅,事发第一夜当事人双方通宵谈判,既耽误了睡眠又没有任何收效,双方不欢而散。第二天死者的子女请了当先村的支部书记陈学国出面调解,一天下来,死者的子女要求赔60万,工程方只是说该赔但就是不说赔多少,眼看一天又要晃荡了,晚上十点就出现了陈书记电话求援的一幕。接到电话,邓宏当晚租车赶到驷马,讲法律,说人情,一直到晚上1点,工程方依然守口如瓶,调解再次搁浅。接下来的的八天,天天调解,始终在赔付标准和数额上

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死者亲属要求按照城镇人员死亡标准计算,理由是:1、死者生前随其子在驷马街上居住了连续五年,收入来源是靠儿子在场镇做生意;2、死者生前是失地农民,其所有的承包山林、土地在修建达巴高速公路时被征收了的,况且死者的老家的房屋系驷马水乡建设拆迁范围,早就没有在此居住了,坚决要求工程方不仅要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赔偿,还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工程方坚持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理由是:1、死者户口性质是农业人口;2、其收入来源不是靠城镇生意,而是三天两头在村附近打零工,由此表态最多赔10万元,多一分都不行。分歧太大,调解再次陷入僵局。为一件事连续九天没有停息调解的邓宏,已经感觉到身心疲惫,本想放弃调解,引导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但一想到七旬老人孤苦伶仃的停放在自己原来已经残破的旧屋旁,没有家人的守候,只有成堆的蚊虫陪伴;想到死者的子女为父亲意外死亡十天谈判、十天的奔走呼吁,那一双双无助的眼神寄予了司法所多少期待。责任和良知催促着邓宏不调结不罢休,在2013年6月9日晚上也就是第三次调解搁浅的那一天,邓宏再次分别把当事人双方叫到司法所办公室,给死者的子女讲明一事不双赔,希望他们依法维权,不提无理要求;再给工程方做工作讲明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的法律依据和道理,工程方还在犹豫,显然不理解,邓宏又建议他方委托一至二名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或者律师参与调解。最终赢得了工程方的默许。6月10日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司法所调解,通过近4个小时的博弈、交流、沟通,最终赢得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理解、支持,

达成共识,签下协议:何萍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一次性向死者邓某的三个子女赔偿邓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70000元。签订协议的当晚,当事人双方紧紧的握住邓宏的手,连声致谢“什么是人民的公仆?在这次事故处理中我们找到了满意答案”。至此,这起历时11天,经过11次艰难曲折调解的交通事故总算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5、溺水死亡起纠纷人民调解息纷争

6月17日,正值周末,土垭司法所所长王华突然接到电话,要求调解辖区一名小孩溺水死亡纠纷。王华快速赶到现场主持双方调解。

到了现场后,死者亲属情绪激动,扬言如果调解不好,他们会上访。一边安慰死者家属的情绪,一边了解发生的情况。

2013年2月12日,邹海军邀请杨春梅到自己家作客,并去杨春梅家接,杨春梅在未经丈夫王贤付及父母的同意下,擅自将自己四岁的儿子王胜带到邹海军家玩耍。2月13日下午,由于监护不到位,王胜自己玩耍不慎坠入邹海军家附近的小水池溺水死亡。事发后,邹海军和杨春梅一直隐瞒,未将事情告诉王贤付及父母,直到2013年6月4日杨春梅及王贤付离婚后,王贤付

及家人才得知王胜死亡。6月17日王贤付及家人到邹海军家里要他们给个说法。

了解上述情况后,王华一面稳定死者家属情绪,预防矛盾升级,一面通过耐心细致的与死者亲属交心谈心,使死者家属相信一定能将此事处理好。并把过激行为造成的后果,从法律角度给予了正面解释,稳定了死者家属的情绪,防止了矛盾的进一步扩大。在调解中,明确王胜溺水死亡系邹海军及杨春梅负责,发生溺水死亡的原因主要在于海军及杨春梅监护不到位,按照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解释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计算死亡的各项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让死者家属了解通过诉讼,所能赔偿的金额,让死者家属心中有底。

双方经过调解员长达3个小时的苦口婆心、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和谐自愿的基础上,终于达成由邹海军及杨春梅一次性赔偿死者王胜直系亲属各项费用共计4.5

万元的调解协议。至此,一场溺水死亡纠纷通过司法所调解得到了圆满的解决,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6、车祸引纠纷调解出和谐

近日,土垭乡驾驶员颜某借车主杨某的商务长安车,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张某受重伤,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车主杨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亲戚万分悲痛,情绪较为激动。因赔偿金额差距实在太大,双方僵持不下。为此,双方均向土垭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主持调解的调解员到交警队提取了相关证据和交通事故认定书,走访了双方当事人和部分知情群众。然后,召集相关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认真倾听了双方关于对本事故发生的缘由、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的标准等。分别做工作,从法、情、理上启发疏导,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说服和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最终本着公平、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的调解协议。

7、帮人受伤难赔偿人民调解暖心房

近日,平昌县江口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一名70多岁的老人成功维权。

谭大爷今年73岁了,家住平昌县江口镇太平村。4月5日,同村村民何某因家中翻盖房屋急需人手,便邀请谭大爷去帮忙。当天下午,谭大爷在帮忙递瓦的过程中,不慎从木梯上摔下受伤。经县人民医院检查为锁骨骨折,实施了骨内固定术后住院修养,期间花去治疗费用等共计12000元。出院后,谭大爷曾找到何某,希望他能够赔偿医药费,但何某始终只愿意赔偿一半医药费,双方数次协商均未成功。谭大爷家里经济情况本就困难,一万多的医疗费用已经让他的家庭难以承受,现在受伤后不能参加体力劳动,更是无异于雪上加霜,无奈的他找到江口司法所寻求帮助。

江口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立即启动了人民调解程序,派人到何某家中进行走访调查,掌握了整件事情的详细

经过。5月7日,在获得何某同意后,江口司法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何某对谭大爷帮其盖房受伤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在医药费赔偿问题上,何某坚持认为谭大爷从木梯上摔下是因为自身没有注意安全,所以他只应该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针对何某的观点,江口司法所的王言金所长当即进行了驳斥,他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也就是说,谭大爷是在帮你盖房的过程中受伤,你就应该对其负有治疗和赔偿的责任,而且赔偿的内容除了医药费外,还应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所以何某所说的只赔偿一半医药费是毫无道理的。同时,为了消除何某法律认识上的误区,还向其发放了相关法律资料。在调解人员长达4个小时苦口婆心的思想教育下,何某终于表示同意愿意支付谭大爷全部医药费和适当的补偿费。调解人员在考虑到何某家正在修建房屋,经济较为紧张的实际情况,建议谭大爷在双方都接受的情况下,适当减少部分补偿费用。当天中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何某负责赔偿谭大爷全部医药费,同时支付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等补偿费用共计7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9000元,并于15日之内支付完毕。5月20日,何某将19000元现金送到了谭大爷家中,至此,这件纠纷得到了完美的化解。

8、未婚同居引纠纷司法调解化矛盾

近日,土垭乡的吴小琴终于轻松起来。在土垭司法所的调解下,她和前男友的纠纷得以化解。

2011年10月,吴小琴经人介绍,与佛楼镇的李昌明相识,随后在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于2012年腊月通过农村风俗结婚后同居。后来,因双方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两人分开居住。2013年3月,吴小琴到土垭乡调委会要求调解解除同居关系,李昌明在一气之下,扬言要对吴小琴进行报复,并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行为。土垭司法所对此高度重视,为防止双方因纠纷激化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调解人员分别对二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稳定了双方情绪。

近日,土垭司法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李昌明说,自己在与吴小琴交往和结婚中共花费1.5万元人民币,要求吴小琴赔偿所有费用和精神损失。

对此,调解员从讲解法律法规、划分责任、明算细帐等方面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劝导,促使双方达成了协议:一是吴小琴与李昌明同意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二是吴小琴自愿赔偿给李昌明经济损失伍仟元。至此,一起可能引发治安案件的同居关系纠纷终于得到化解。

9、电站下游溺水身亡人民调解合理赔偿

2013年3月15日,在平昌县云台镇境内“双滩电站”下游发生了一起溺水身亡事件,悲剧发生后,死者父母和电站就死亡赔偿问题意见分岐很大。后经云台司法所人民调解最终达成一致。

3月15日午后1时许,家住元山镇在街村17岁少年余某和刘某、胥某相约来到云台“双滩电站”观光玩耍,当时没有发电,河坝中央水流较水,凸起的石头可以行走通过。余某3人便到河中玩耍拍照,恰好电站放水发电,但水流不是很大,只是他们没意识到危险,继续尽情拍摄照片。谁知,余某不小心掉入流水中被卷走,同伴施救未能成功,眼睁睁看着冲向下游几十米深的深潭溺水身亡。

余某父母接到报信,火速赶到“双滩电站”待尸体打捞上岸后,余某父母找电站理论,要电站负全部责任,并索赔50万元,没有得到电站同意。其理由:一是事发地点距电站200多米;二是电站附近河坝都设臵了防护栏和警示标识;三是事发前电站已开始预热机器作发电准备,另据监控显示,发电前余某3人没有进入河道。四是出事地点离电站较远,人烟稀少,错过了最佳救援时间。因此,电站不应该负主要责任。

3月16日,按相关法律及责任主次,认为余某父母要求赔偿过高,在云台镇政府主持协调和云台司法所多次人民调解下,最后达成合理适当赔偿,得到双方当事人同意,划上了圆满句号。

10、私转土地酿纠纷人民调解促和谐

近日,江口司法所成功调处了一起延时一年多的土地纠纷,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当事双方皆大欢喜。

2002年3月5日,家住江口镇七里村十社的王某和庞某私下签订了房屋出售、责任田转包及自留地出租合同,协议规定王某将其房屋出售给庞某,同时将责任田及自留地合计3.2亩交由庞某经营,期间所有经营花费、税款等均由庞某自行承担,且每年向王某交200斤精谷,该协议于签订之日起正式履行。2011年,王某想要收回责任田和自留地自行经营,双方就土地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期间双方又找到七里村委会及相关部门调解了数次均未果。

江口司法所在了解到纠纷经过后,本着替政府分忧,为人民负责的态度,在请示江口镇领导后,由司法所、镇综治办、法律服务所、七里村委组成联合调解小组,先后深入王、庞二人家中调查了解情况。在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后,针对争论的焦点一一作出解答,双方就土地达成的协议属个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确认了承包地和自留地仍归王某所有,但考虑到庞某一家完全靠经营土地为生,如果全部收回将致使其生活困难,在调解员同双方反复沟通、解释后,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规定:王某将承包地确定一亩由庞某耕种经营,截止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为止。剩余部土地归王某经营。

至此,一宗拖延了一年多的土地纠纷尘埃落定。一场纠纷圆满化解,双方握手言和,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江口司法所干警又一次以实际行动履行了立足司法、服务人民的诺言。

司法调解案例分析

司法调解案例分析 篇一:司法所人民调解案例3 人民调解排纠纷,保持工作排后患 在**乡的工伤调解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受轻伤的工人不敢全力争取自己的权利,因为那无异于和老板闹僵关系并面临被老板解雇命运,但是如不全力争取,自身权益将会受损。2013年10月08日,**司法所便接到这样一位纠结的农民工的调解申请。 2013年08月30日,农民工黄某在**某石业有限公司上 班时左脚大拇指被叉车砸伤,导致左脚大拇第一、第二关节外侧处骨裂,医疗费用已花费约1500元,自事发到申请当日,黄某都在厂里休息未能复工,在赔偿数额上与厂方协商 不成引发工伤纠纷。黄某在申请时除提交自身受伤证明外,另外向司法所调 解员提出要求,希望能够保住工作,不然今年将无法挣钱回家过年。对于黄某的申请,调解员高度重视,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分析,认为本起调解应采取灵活的方法进行。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先约谈厂方代表,在轻松的氛围中就工伤事宜进行了解。并向先厂方做思想铺垫,就工伤事故的法律知识进行简单的宣传和说明。后再对黄某进行约谈,了解其真实的想法,并就其中不合理的诉求进行委婉的劝导,使之对调解有清楚的目的和底线。在前期工作完成后,司法所调解员认为双方面对面调解的时机成熟,并将双方约到司法所进行调

解。 为了保障黄某权益,司法所在双面调解时同样也注意把握轻松的氛围,避免任何一方紧张激动的情绪出现。并就黄某在厂方上班期间优秀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进行了说明,同时也将厂方丰厚的职业待遇和良好的职业保障进行强调,使得在调双方都对对方持有良好的印象。 在水到渠成后,适时攻破本次纠纷的难点便提上议程,司法所调解员直接提出黄某的申请要求,要求企业方赔偿后不可以无故解雇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厂方未过多犹豫即答应。于是调解协议很快即达成,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 **司法局**司法所 2013年12月24日 篇二:司法所人民调解案例 人民调解案件 案件标题 房屋转让起纠纷人民调解融冰霜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13日xx镇新村居委会一组村民刘甲将自家祖屋以及屋前的承包田共约㎡以总价29万元的价格长期转让给xx林场八组村民肖乙和刘丙两人,双方签订了。事后镇政府及国土部门知晓刘甲买卖田地之事,依法对刘甲进行了教育,告知刘甲买卖田地是违法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刘甲向肖乙和刘丙提出解除合同,双方由

村委调解案例

案例 2012年4月,在张朴村动迁之际,徐小妹的儿女们因赡养与监护的问题发生纠纷,到我村村委会继续调解。徐小妹是一个近百岁的老人,他有四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其中一个儿子是烈士,未动迁时,老人居于张朴村118号——宅基地房屋,1个女儿3个儿子户口都已不在本村,另外一女儿户口依然在本村。在动迁时,徐小妹得到宅基地房屋动迁补偿款51.8万元,同时也涉及到老人今后由谁监护、住谁家里由谁照顾、怎样照顾、财产分配等一系列问题。 因为儿女较多,各人有个人的意见而且又缺少沟通,对以往的种种处事态度及方法上都有较大的意见,所以都各执一词调解难度非常大。每当坐下来谈论协商老人如何赡养,由谁监护的问题时,总是不能心平气和,就事论事,这就造成了沟通难,在调解过程中沟通是最重要的环节,如果没有良好的沟通那么就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我村采取了抓主要矛盾进行调解与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来开展调解工作。 首先,分开调解谈心,以解决老人监护问题为主要方面进行开导与梳理,尽量让子女以换位思考的方式来理解他人。再者,在此基础上主要听取老人的想法与意愿,制定一套解决方案让子女一次为参照来解决监护赡养问题。第三步,请全家人一起就两套方案进行选择意见征求,并且达成一致。最后,按方案拟定调解协议书,就老人财产

分配、日常照顾看护、就医费用分摊、百年后房屋分配都做出了详细的执行办法。 在本次的调解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纠纷的通病就是千头万绪,剪不断理还乱,日积月累的矛盾无法一一化解。那么就需要我们调解员,全盘掌握事情的实情,掌握纠纷发展规律,抓住纠纷的主要问题找到突破口,善于抓中心、抓关键,集中力量解决中心问题。 张朴村民委员会 2012年8月6日

司法调解案例分析

司法调解案例分析 XXX市司法局XXX司法所人民调解典型案 例上报材料 XXX市司法局XXX司法所 真情调解,情系百姓---------XXX司法所人民调解典型案例调节机构:XXX市司法局XXX司法所 调解员:XXX XXX 当事人基本情况: 叶里哈提男 __族 33岁 XXX市XXX乡牧民新村村民 魏贤礼男汉族 47岁 XXX市XXX乡XXX村村民 案情简介:

xx年7月25日早8时许,叶里哈提骑着摩托车赶往特吾勒水库工地打工,行驶到XXX村村民魏贤礼的农家乐门口时,魏贤礼家的狗忽然从路旁桥墩下窜出,从摩托车后方绕到了前方,叶里哈提紧急刹车,因车速较快摩托车侧翻,导致叶里哈提右腿骨折。 事后当事人双方因事故原因发生争执,叶里哈提认为因魏贤礼家的狗追赶造成其摔倒骨折的原因,魏贤礼家应赔偿其损失。魏贤礼认为叶里哈提驾驶摩托车不慎摔倒,与自家狗追赶没有关系。叶里哈提百般无奈下来到了司法所,请求予以调解。经过研究,司法所决定由乡调委会和村委会出面,为双方进行调处和化解,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经过: 调委会介入后,立即联系XXX村委会主任、书记了解详细情况,并找到相关当事人、目击证人核实情况。确认叶里哈提摔倒是因魏贤礼家狗追赶导致。了解了基本情况后,调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村委会人员。双方见面分外眼红,你一言我一语地互相谩骂争论。调解员及时制止了双方的吵闹,在征求双方同意调解的前提下,直奔主题。叶里哈提表示要求赔偿其误工费、医药费、营养费、摩托车修理费等合计5000元。魏贤礼认为叶里哈提摔跤是因其自身车速过快,自家

狗追赶只是次要原因,魏贤礼表示只会承担部分医药费,其它损失由叶里哈提自己解决。 经过几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 1、魏贤礼同意赔偿叶里哈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 3000元; 2、 3、叶里哈提摩托车损坏程度较轻,修理费用自理;双方协议签订过后,不得再由此发生任何争执。双 方握手言和。 案件心得: 这是一起赔偿纠纷。叶里哈提因魏贤礼家狗追赶导致受伤发生的一系列问题。在多次商讨未果后,找到司法所和乡调委会。抓住矛盾的症结,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是本起纠纷调处成功的关键。调解员尊重事实,灵活变通,反复协调,最后保证了纠纷化解。

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例

案例一:饶某某与吴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7年8月23日 矛盾纠纷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张永星 审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曹晶 海口市司法局基层处吴仲侬 海南省司法厅基层处郭光星邢冠群 司法部基层司熊飞郑文彪罗厚如 司法部研究室卜开明郑先红朱腾飞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调委会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6日21时,海口市某路,饶某某驾驶小轿车与正横穿马路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吴某某被立即送医救治,至调解时仍处于昏迷状态。交通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7年3月8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经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复议,撤销之前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于2017年5月17日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者饶某某在未能确认安全情况下通行,未

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包,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过错较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某不走人行横道、在未确认安全情况下横穿道路,过错较轻,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吴某某重伤昏迷,其妻子吴某梅文化水平不高,大部分时间又要在医院陪护吴某某,故吴某梅委托其子吴某全权处理事故调解等相关事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共同向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从事故发生到最终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中间间隔3个多月,为支付吴某某在医院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已是债台高筑。现在吴某某仍处于昏迷状态,进一步救治急需巨额医药费、住院费。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了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隋某某、文某某等人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经调查,了解到:驾驶人饶某某认为是吴某某不经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擅自横穿交通标线控制的路段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过错在对方,自己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补偿,但不能太高。伤者吴某某家属则认为,横穿道路虽有一定的过错,但驾驶人饶某某没有注意观察,开车不专心,没有及时根据路面情况采取刹车制动、转向变道或者停车等待等措施,从而导致碰撞发生,这才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事故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至今,使一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治疗尚未终结,后续费用还是个“无底洞”,要求除了承担伤者住院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家属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外,还要承担后续治疗费等,合计应一次性赔偿100

调解案例10篇之令狐文艳创作

1、真情感动父子,调解促进和谐 令狐文艳 2013年8月16日上午,一位老人气呼呼的来到平昌县江口司法所办公室,刚进门就说要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帮他写一份起诉书,他要状告自己的小儿子。“老人家别着急,慢慢说......”。江口司法所王所长马上走到老人身边,一边安抚老人一边了解情况。 经过询问得知,老人姓杜,今年80岁,家住江口镇国光村。老人的两个儿子曾经协议,轮流赡养老人两个月。但是从去年年底开始小儿子就以分家时老人偏袒老大,自己少分了1亩土地为由,不愿意再照顾老人,并拒绝支付老人生活费用,国光村委几次调解均无果。老人现在年纪大了,生活又不能自理,无奈的他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养老问题。王所长听完后告知老人,如果是打官司,肯定能赢,但是赢了官司,却会输掉亲情,建议老人先通过调解来解决赡养问题,如调解行不通,再到法院。 8月19日,江口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走了十多公里的山路,到了老人家中。针对矛盾的焦点和小儿子的错误认知,工作人员教育道,分家析产和赡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决不能以分家析产不公来对抗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对属于自己的财产完全可以自由处分,与子女应负的赡养义务没有关系;尽管父母可能在财产的处理上有失公平,那也是由多种原因,受客观条件的影响造成的。调解人员从社会公德到国家法律,对老人的小儿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他俩夫妇懂得孝敬老

人每个儿女的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赡养父母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最终,在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教育下,老人的小儿子同意赡养老人,支付了拖欠老人的600元生活费,并保证以后会好好孝顺老人。 江口司法所用真心,真情打动了老人一家,用实际践行“化纠纷、解难题、促和谐”,努力为政府领导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真正充当起社会矛盾的“减压阀”,架起了服务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2、热心帮助意外死亡,倾情调解合理赔偿 2013年7月30日,兰草镇木阁村村民任清和在家剥玉米,邻居老太周连芳见任清和家玉米多,人手少,就主动去帮忙。晚上八时许,周连芳晚饭后急着回家,不慎在路上摔倒,当场昏迷,于第二天不幸死亡。 7月31日,周连芳的儿子王国华找到任清和,要求赔偿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万元。任清和认为周连芳是自己主动帮忙,且没有在自己家里出事,自己无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就此争执不下,王国华声称要召集亲戚讨回公道。 镇调委会接到村调委会报告后,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于是立即派调解员老胡带队前往处理。当调解人员赶到现场时,双方已是剑拔弩张,老胡见状,连忙大喝:“凡事好商量,动手就输理!”一边说一边迅速站到中间,分开两拨人,道:“遇上这个事情,哪个都心里都不好受,但事事都有个理字,你们这样蛮干,如果大家打得个头破血流,事情就能解决吗?反而整得更复杂。你们说是不是?”“为他帮忙出了事,他肯定要负责任了,他不讲理,我就找亲戚来讨公道。”王国华怒气冲冲道。“你的心情我们都能理解,”老胡耐心说道:“大家都冷静下来,我们一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陈某与项目部 之间的房屋损害赔偿纠纷 一、案情介绍: 2014年5月27日,建桥项目部在李家村二组施工时,由于同时使用几台压路机开工,并且施工地点离李家村二组村民陈某的宅基地较近,使得陈某家的部分院墙被震裂。事情发生后,陈某及其家人在施工地点阻挠项目部继续施工,要求项目部进行赔偿。项目部负责人张经理与陈某家人多次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由于陈某的阻挠影响了工程进度,项目部负责人张经理多次到李家村村委会寻求解决办法,但李家村委会最终调解无效,于是告知双方当事人到镇调委会寻求解决办法。2014年6月6日下午,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过程: 在当事人申请调解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认定为房屋赔偿产 生的争议。陈某及其家人要求项目部必须赔偿房屋损失30000 元整,项目部不予接受。调解员到陈某家实地查看了院墙受损情 况,询问了左右邻居事发当时的情况,并到项目部施工地点进行 了调查,确定了申请房屋的裂缝是因为施工导致的,施工方应给 予赔偿。根据受损程度及修补难度由调解员调解双方确定赔偿事

宜。为妥善处理陈某房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咨询了律师,律师建议陈某请专业的机构对房屋受损程度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参考本市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以及本市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索赔。但当事人陈某嫌麻烦没有做相关鉴定。调解员约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向其讲述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征地补偿相关条款等。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的调解下,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协议。 三、调解和履行结果: (一)项目部赔偿陈开强房屋受损费用20000元整。 (二)自达成协议后陈某及其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项目部施工。 (三)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在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的当天,项目部一次性支付给陈某现金20000元整。 四、点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大量的市区重点项目都涉及到土地征收或拆迁,由此引发的征地补偿纠纷越来越多,类似于陈某房屋受损赔偿的案件也会越来越多,而陈某案件只是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精选模板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 一、纠纷基本情况 20xx年8月份,家住贾庄的王某来到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当场听取王某诉说事情原尾。 此次恩怨还要从王某的次子结婚说起,王某有两个儿子,分别为长子盖了一套平房,为次子盖了一套尖顶房,相比而言次子房屋面积相对较大,为了公平起见,于是达成协议王某夫妻二人将终身与次子一起生活。但由于婆媳关系不和,生活中矛盾不断。后次子离婚,由人劝说又复婚,为避免婆媳关系恶化,经村委会调解,王某夫妻二人便在另一块宅基地(现居住处)盖房生活,由于次子急需盖房,经人协调,将此宅基地以10000元的价格让给次子。由于先前协议表述不清,当王某次子买砖在此块宅基地盖房时矛盾再次发生,双方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归属产生歧义,王某次子意气用事退回砖块导致损失2万元,加之先前的种种误会,次子认为二老对其不公,并在外扬言对王某“活不养死不葬”,并试图对其打击报复,王某对次子的怨恨也不断加深要“断绝父子关系”,并自述次子的“罪状”纸张一摞,几度要将次子告上法庭。 二、调解过程及结果 一个巴掌拍不响,调解人员立即赶往王某次子家中对事情的经过再次进行了解,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调解人员深入贾庄村民当中对此次纠纷进行调查,当调解人员对此次纠纷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从矛盾点着手,以调解小组的形式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调解人员不耐其烦的多次进行调解,从情理、法律、道德等多方面、多渠道开展调解工作,讲明利害关系,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王某现居住宅基地由次子无偿使用,其上的全部附着物所有权以10000元价格让与王某次子,在不影响王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其次子有权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进行处分,王某不得干涉。

社区矛盾调解案例背景

因我家入住时,看到了居委会张贴的倡议提示,为及时处臵住户易发的跑水等突发事件,倡议将各户的手机号码及亲友的座机号提供给居委会备存。近年来,我便将同一单元居住的 11户邻居的手机号码,也集中存储到手机中。” 10分钟后,接到紧急通知的5户居民先后都有家人回来了。 经查:509室赵老师家中进水最严重,除卫生间和厨房外,其他房间内都像在下雨。被褥及橱柜中的衣物都被淋湿。507室家中屋顶刚有洇水,楼下3户未见异常。于是,大家一起帮赵老师搬挪、搧盖物品,清除屋内外积水。1个多小时后,服务对象的丈夫回来打开房门一看,见屋中积水有四指深,拖鞋等在积水中面上浮动。未上班的邻居和居委会成员,又赶紧帮着清除积水。后经仔细排查,发现是卫生间内座便器与上水管之间的软管破裂,造成跑水。由于服务对象在离家前,怕卫生间地漏泛味,用墩布将地漏口堵死,导致积水不能正常排走而成灾。 后悔莫及的服务对象丈夫紧紧抓住社会工作者的手,声色哽咽地说:“2002年9月购楼后在装修时,也因跑水,只将楼下509室洇湿一小片儿,就让赔了800元。这次洇得这么重,得赔他们家多少钱啊?您也知道,孩子他妈不仅没工作,而且还长期患病吃药。两个儿子也刚成家,都在外打零工。买楼贷款还没还清,这往后的日子该怎么过呀!” 案例分析: 服务对象所面临的难题,在城市居民小区内是常见的,但不是每家每户都能遇到。如果自行解决,很容易激化矛盾,并且赔偿的成本也很高。社会工作者若能够积极且有效地给予化解,不仅成本低、见效快,还能使邻里间更加和睦。 服务计划: 1、服务目标:帮助服务对象及家人量力而为,在短时间内化解难题,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2、服务策略:发挥社会工作者平日里为民服务积淀的“好人气”,说服两家人能够先冷静下来,暂同意由社会工作者组织社区内有威望的资深老党员进行调解。在调解中,不仅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循循善诱,还要审时度势地调控,并力争促成一个能让双方较为满意的调节协议。 3、服务程序:首先,社会工作者劝说服务对象家人稳定情绪,恢复自尊,树立自信心,并及时向赵老师一家赔礼道歉、帮助清理衣物等,以实际行动获取赵老师一家的同情。其次,社会工作者择机向赵老师提出调解意向,并使其同意。第三,征求服务对象也同意调解。第四,社会工作者立即着手准备调解的各项事宜。第五,调解、签协议、履约等。

人民调解案例多例

出口骂人伤人心出手打人终赔偿 2009年9月26日早上9点,广纳镇铁山村彭某在邻居李某屋后叫骂李某的鸡把他的菜吃了,李某在厨房内叫彭某别骂,彭某看到李某在窗子处,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向李某打来,李某及时躲闪没打上。引发双方对骂。随后彭某赶到李某后院坝趁李某不在意时一拳将李某打倒在地,庚即离去。李某带着伤痛前往彭某家论理,走到彭家院坝时,彭某与家人又将李某按倒在地,造成李某双脚、腰部、头部均受伤。 李某受伤治疗花去医药费1500元,彭某拒绝支付,李某求助村人民调委会解决,经多次调解,双方各不相让,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矛盾加剧。 10月13日,广纳司法所受理了此案,并协调广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处理。并派员提取证据、走访群众、听取村调委会意见、分别与当事人座谈等方式,了解事发全过程后,组织开展调解,经过双方的陈述和辩论,调解员从中抓住了问题症结,首先明确指出彭某打人事实属实,是违法行为;同时,就李某治疗期间费用进行当场计算核定为1406元。从谁是谁非谈到邻里交往,从法律规定谈到做人的道德准则,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耐心说服引导,彭某受到了法律和道德的教育,当面向李某承认了错误,并赔情道歉;李某因彭某的真情所感化,接受了彭某的道歉,最后协商达成由彭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926元,李某自愿放弃检查费480元赔偿的协议,并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履约条件丧失合同当场解除 松溪乡祭田坝村三社村民罗某多次上访要求处理其与祭田坝村三社间的荒地承包合同纠纷。洪口司法所受松溪乡党委、政府的指派,在乡、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参与下,对荒地承包纠纷进行了调解。 1991年12月,罗某与祭田坝村三社签订荒地承包合同,随后罗某便在荒地上种植了五倍子。1993年因修九沙路将其承包荒地一部分占用,毁坏了部分五倍子树。当时区委、区公所给予了一定补偿。罗某继续管理着余下的荒地,随着市场变化,五倍子市场价格下跌,罗某便在承包地内种植了河麻柳防风固沙。其后几任社长先后将此荒地分别划给另外6户群众。今年初,罗某以交纳过承包费200元准备继续开发此地,遇到村民阻止,引发纠纷。在调解的过程中,罗某提供不了交纳承包费的任何依据,村社财务账目上无此笔收入的记载。 通过大量人证、物证的证实和合同法、物权法的解读,让基层干部、罗某和6户承包户知晓了法律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是罗某的承包关系解除; 二是罗某应交纳的承包费和应承担的违约金不再收取; 三是罗某享有其种植的麻柳树的收益权,处置麻柳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并与承包该地的六户农户达成限期处理意见 乘客受伤车主赔偿 何某申请铁溪司法所受伤纠纷调解处理时,陈述:2009年10月2日,李某将摩托车借与其外甥杨某,何某乘坐杨某驾驶借来的摩托车行至铁溪镇鲁家河(小地名),不慎被摔翻到了3 米高的河坝,造成何某头部受伤,在铁溪中心卫生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在何某住院期间杨某去向不明。 铁溪司法所立即与车主李某就何某陈述的事实进行核实,得到李某属实的认可后,组织何某、李某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人员向当事人解读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并就何某依法应该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篇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 当事人基本情况: 王敏,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枣矿集团陶庄矿职工,住薛城区八一小区 高亮,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枣庄集团高庄矿职工,住址同上。纠纷主要经过: 双方于1992年经介绍相识,1994年9月25日登记结婚,1999年6月26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上的差异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王敏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希望离婚,并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及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双方争执焦点: 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归谁,以及相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原因特点: 双方因婚前了解不深,婚生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闹,并已经分居,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

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件处理: 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子由王敏抚养,高亮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篇二: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15年11月19日14:35 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离奇纠纷伤脑筋巧妙计谋化干戈2011年8月份的一天,合峪司法所迎来了一批嵩县车村镇的群众,当听完这批群众的反映后,司法所同志都感到很离奇很纳闷,从业这么多年,第一次遇到这么离奇的案件。 事情要从2011年2月份说起,嵩县车村镇农民王某,过完年后就留下家中两岁的幼子与智障的妻子外出打工。可他刚刚外出一月不到,就接到家里电话,说王某的岳父岳母在王某外出后不久就将智障的妻子接走,至今未归。王某当时不以为意,就让自己父母到妻子的娘家接人。一个月过去,王某父母始终未将妻子接回,岳父岳母的态度也让他很纳闷,每次去接都满口应承过几天就送闺女回去,可是始终不见妻子回家。想到两岁的幼子已经两个月未见母亲,王某只好从外地回来,从此他开始了艰难的接妻路程。 直至2011年8月10,王某已来回车村与合峪接妻子回家20多次,可每次都无功而返,岳父岳母的态度从一开始的答应过几天送回,到现在找各种理由拖延妻子回家。老实巴交的王某无可奈何,只得求助合峪司法所。 听完当事人的陈述后,司法所同志问了几个问题:“王某,你在家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谩骂、殴打智障的妻子?”王某直接找来自己的邻居为自己作证,从结婚到现在从未打骂过妻子。接着问王某的婚姻是否存在第三者插足?王某也找到证人证明自己从来没有。而且证人还证明王某夫妻俩一直很恩爱,尽管妻子是智障,生活无法完全自理,可是对王某也是温柔体贴,感情一直很好。又问王某岳父岳母

拒绝将女儿送回家中,是否问他索要财物?王某回答:来接20多次了,岳父岳母从来没提过要钱要物的事。 了解完这些,司法所同志当时都愣了,不存在家庭暴力,不存在第三者插足,妻子娘家也未索要钱物。可是为什么始终不让一家人团聚?解铃还须系铃人,司法所同志马上通知王某岳父李某到司法所接受调解。李某的态度也是让司法所同志很纳闷,问李某为什么不让女儿去丈夫家?他回答女儿在婆家受虐待,问哪里受虐待却又说不出所以然来,只是说王某对女儿不好。问能否现在让他女儿回婆家,让他们一家团聚?李某回答:暂时不行,要让女儿在家多住几天。于是司法所同志就耐心的劝导,从婚姻法讲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夫妻感情讲到母子亲情。整整一天,李某始终态度如一,说不出任何理由,只是要求让女儿在家多住几天。司法所同志感到很伤脑筋,一个人做一件事总要有他的理由和目的,李某的表现没有理由那他的目的到底是什么?于是司法所同志决定中止调解,调查清楚李某真实的想法再行调解。 第二天,司法所同志走访群众调查了解,终于了解到李某真实的想法。经群众反映李某在将女儿接回家中的这段时间,曾多次扬言当时王某只给了5000块彩礼就把闺女嫁了,现在嫁个女儿彩礼怎么也得两万,言语中颇有自己吃亏上当的感觉。可李某却又是个死要面子的人,不愿意邻居们说他为了钱把女儿卖了,就从来不提钱的事。了解这一情况后,司法所同志马上通知双方继续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同志提出让王某支付给李某一些钱时,李某顿时大怒,叫嚷着

2014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管道漏水闹矛盾法理结合息纠纷 “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出自《孟子·滕文公上》,是战国时期儒家学派孟子描绘的老百姓在家乡同耕一块田地,大家和睦友好相处,共同防范盗贼或敌人的入侵,一家有病人,大家共照顾互相帮助的美好愿景和社会理想。其突出了和谐的邻里关系不仅带来了生产和生活方面的便利,促进了良好的社会治安,也为居民营造了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时至今日,营造友好的邻里关系与和谐的社区环境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然要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居民居住结构的变化,以及人们对个人独立性及隐私性的要求,使得邻里关系逐渐疏远与淡漠。邻里之间互不往来,见面不识的现象逐渐趋于常态,邻里之间因为生活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与纠纷时有发生,因此排解邻里纠纷矛盾,促进邻里和谐则日渐成为人民调解工作中一项日常重要的任务和内容。 2013年3月1日,XX家住七楼的居民Y某厕所下排堵塞,因疏通时,损坏下排管道,污水渗漏到了5楼X某家,给X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于是X某找到Y某理论、沟通,希望能在此问题上达成一致、和平处理。谁知Y某却告知X某应该找以前负责该房屋维修的管理人员,自己理所当然也不会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理论不成,X某来到社区调委会要求给予调解。初步了解事件经过后,调解员首先来到了X某家,查看厕所天花板的排漏水情况。揭开天花板,调解员发现天花板确实存在漏水的情况,且因旁边的插线板滴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调解员上楼找到Y某,就相关情况向Y某说明,Y某得知情况后也来到X某家查看,之后Y某表示厕所的下排管道是七楼的两家人共同使用,而且管道是属于Q负责,他们也有维护的责任,另外房屋年代已久,损坏也是情理之中,不应该仅仅是她一方的责任。为了更全面的了解情况,明确各自权责,促进问题得到合理解决,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上了Q维修室负责人1某。就厕所漏水相关维修问题进行了咨询,1某回应就墙体的公共部分,下排管网埋在墙内

典型调解案例申报材料

典型调解案例申报材料 拆迁补偿酿矛盾人民调解促和谐 河西镇人民调委会 拆迁补偿酿矛盾人民调解促和谐 ---河西镇司法所经典“调解案例”申报材料 调解机构:河西镇人民调委会 案情: 2011年4月7日,30多人来到河西镇政府,他们径直走进党委办公室,无视政府人员一起混喊拆迁补偿过低要求提高补偿标准,他们的到来打破了河西镇原有的工作秩序。 调解经过: 为彻底改变河西集镇脏、乱、差现状、政府决定将河西集镇纳入全县县城改造范畴之

内,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由于河西集镇居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遂想起通过集体上访这种途径以求提高补偿标准。 当时看到这一局面,镇干部决定通知派出所,前来对上访人员进行控制,以免发生恶劣的事件。河西镇调委会主任看到这一局面,认为不能通知派出所,群众们如果看到警察他们的情绪会更加激烈,反而会误解河西镇政府,这样会使矛盾更加恶化。于是镇调委会立即介入将上访群众劝说到河西镇调委会进行了解。河西镇调委会的介入恢复了镇党委办公室正常工作秩序。 调委会采用先安抚后调解的手法,首先采用很轻松的交谈方式,让群众先开口,倾听他们的心声,并认真的记录每一位群众的不满和要求,当群众情绪被安抚下来后,调委会根据群众反映的拆迁补偿过低的问题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意见,并告知群众要相信政府,政府会立即展开调查工作。看到调委会的态度,来访的群众纷纷离去,表示等待政府给一个合理地答复。 之后调委会将上访情况汇报于镇党委。镇党委、政府把此事作为当前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亲自部署,组成工作组。调委会联合工作组走访调查了60余户居民,进行了挨家挨户不厌其烦的做解释和劝说工作。并多次召开不同类型的群众会议,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拆迁户全都签订了拆迁协议,并全部兑现了拆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司法所

XXX市司法局XXX司法所人民调解典型案 例上报材料 XXX市司法局XXX司法所

真情调解,情系百姓 ---------XXX司法所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调节机构:XXX市司法局XXX司法所 调解员:XXX XXX 当事人基本情况: 叶里哈提男哈萨克族33岁XXX市XXX乡牧民新村村民 魏贤礼男汉族47岁XXX市XXX乡XXX村村民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25日早8时许,叶里哈提骑着摩托车赶往特吾勒水库工地打工,行驶到XXX村村民魏贤礼的农家乐门口时,魏贤礼家的狗忽然从路旁桥墩下窜出,从摩托车后方绕到了前方,叶里哈提紧急刹车,因车速较快摩托车侧翻,导致叶里哈提右腿骨折。 事后当事人双方因事故原因发生争执,叶里哈提认为因魏贤礼家的狗追赶造成其摔倒骨折的原因,魏贤礼家应赔偿其损失。魏贤礼认为叶里哈提驾驶摩托车不慎摔倒,与自家狗追赶没有关系。叶里哈提百般无奈下来到了司法所,请求予以调解。经过研究,司法所决定由乡调委会和村委会出面,为双方进行调处和化解,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经过:

调委会介入后,立即联系XXX村委会主任、书记了解详细情况,并找到相关当事人、目击证人核实情况。确认叶里哈提摔倒是因魏贤礼家狗追赶导致。了解了基本情况后,调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村委会人员。双方见面分外眼红,你一言我一语地互相谩骂争论。调解员及时制止了双方的吵闹,在征求双方同意调解的前提下,直奔主题。叶里哈提表示要求赔偿其误工费、医药费、营养费、摩托车修理费等合计5000元。魏贤礼认为叶里哈提摔跤是因其自身车速过快,自家狗追赶只是次要原因,魏贤礼表示只会承担部分医药费,其它损失由叶里哈提自己解决。 经过几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 1、魏贤礼同意赔偿叶里哈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 3000元; 2、叶里哈提摩托车损坏程度较轻,修理费用自理; 3、双方协议签订过后,不得再由此发生任何争执。双 方握手言和。 案件心得: 这是一起赔偿纠纷。叶里哈提因魏贤礼家狗追赶导致受伤发生的一系列问题。在多次商讨未果后,找到司法所和乡调委会。抓住矛盾的症结,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是本起纠纷调处成功的关键。调解员尊重事实,灵活变通,反复协调,最后保证了纠纷化解。 近年来,司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政法三项重点工作,指导各

司法所调解案例

司法所调解案例 立碑毁树实不该这样赔偿情何在 在晋南的广大农村,还盛行土葬的习惯,每个乡镇、每个村对于坟地的安置和管理不尽相同,有的村以居民组为单位统一规划土地用于本居民组去世老人的安葬,而有的村、居民组由于土地紧张并不安排统一安葬地点。多数人就把老人安葬在自家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在晋南一带,还有一种陋俗,老人去世,需请阴阳先生看地安葬,有的老人就阴差阳错的被阴阳先生“安葬”在了别家的土地上。一般情况下,由于都是乡里乡亲,碍于情面,被占地农户对于别家老人安葬在自己土地上没什么意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临猗县以果林为主导产业的影响,使得土地的价值和经济效益明显。关于土地上安葬老人坟地一事的纠纷时常出现,主要多为很多年前占地,现在出于立碑、重修而影响、毁坏他人林果木产生纠纷。在笔者工作的临晋镇,前段时间就出现了一起因为孙子为爷爷立碑从而毁坏他人果木8棵的纠纷。虽然事情经过司法所的积极调处,已经成功解决。但在新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下,关于农村殡葬事宜类似纠纷的调处所需要采取的工作方法和策略希望大家一起探讨。 在今年三月份的一天,家住临晋镇樊家卓村的黄某像往常一样去自家果园干活,到地一看,顿时傻眼了,立马火冒

三丈,自家的苹果树、五年的苹果树被人砍了8棵,那可正是盛产期的果树,黄老汉心疼的要死。嘴里骂着“这个该死的郝某某,谁同意啦,你就把老子树给砍啦”。嘴里骂着,气嘟嘟的回家径直骑着摩托车去了派出所报案,称自家果园被人毁树8棵,要求派出所立案查处。派出所接到报案,立马进村调查,事情很快有了眉目,原来砍树的是本村的郝某某,今年31岁,砍树的缘由是是因为黄某的果园里有一座郝某某爷爷的坟,已经快十年了,这两年郝某某在外做生意,挣了点钱,在家里姑姑、叔叔的要求下,想在清明节给爷爷立碑,年轻人想得开,要阔气,设计的碑又高又大,就想把爷爷的坟周边开阔下,重新用砖砌好。可是地主人的果树正好碍事,郝某某也知道应该和黄某商量,就提前打招呼,起初,黄某也理解孩子一篇孝心,随口答应了,回到家又觉得自己太吃亏,找到郝某某说不行,那样的话自己太吃亏,郝某某这下急了,给爷爷的碑已经订好,眼下又马上清明节了,这个事情可耽误不得,找人和黄某沟通,话一直没说下来,郝某某就一急,来了个先斩后奏,直接把果树给砍了。派出所干警了解完这个情况,觉得事情特殊,又是提前打过招呼的,办刑事、治安案件都不合适,就建议黄某到司法所寻求调解处理。 黄某来到司法所,上气不接下气,用很快的语速,很激动的心情把事情陈述了一遍,并一再的诉说着自己的委屈,

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在生活中邻里纠纷往往是由于人们之间的理解和沟通不够,相互之间缺乏谅解礼让,所产生的摩擦 2011年5月,XX社区盘西组居民庄春花与庄永华就两家相邻巷子砌墙一事,发生了矛盾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由口角很快发展到动手。庄春华说这条巷子经常有污水流淌,现在整治酷夏天气炎热,每天都会有阵阵恶臭散发出来,影响了自己家人的生活。于是庄春华未和隔壁庄永华商量便在在巷子里起了到隔墙。这一下污水是进不来了,但引起邻居庄永华的强烈反映:你怎么有权随便砌隔墙自己独用?这不成了你自家的巷子了吗?双方很快发生争吵并动起手来,庄永华阻止庄春花继续砌隔墙。 庄春花向XX街道XX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了情况,请求法律帮助。XX社区调解委员会给予了接待,并及时介入调解。调解人员先到现场勘察,并向其他居民和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庄永华说:“我也不是没事找他家麻烦,这个巷子是公共的小道路,她凭什么把它围起来?成了她一家的吗?”社区调解人员针对庄永华提出的问题征询庄春花的意见,问她想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没想到庄春花脱口说:“还能怎么办,他打我也打了,骂我也骂了,我岂不是白吃亏呀?现在谁怕谁啊!”调解人员严厉地说:“现在是法治国家,你说的是不对的。还有,举国上下都在建设和谐社会,邻里之间互动友爱是一种美德的体现。古人都晓得远亲不如近邻,你们怎么不明白呢”。并耐心开导她:“第一火气不要大,第二要讲法,第三要讲德。你耐心地听我讲,污水引发的恶臭,影响了你正常的生活;你可以跟隔壁商量下怎么解决而不是什么也不说就自作主张的忙活起来。还有违章砌隔墙有两个不对:第一是违章,第二是占为已有,走道是公用的,不能设障。你的要求是合理的,是为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但行为却是违法的,要纠正。他虽然动手是不对的,但是你也有不对的地方,所以双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才能解决问题。 通过调解人员的耐心开导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一、围墙南至前门小屋,北至庄永华房屋卫生间窗户北侧50厘米处,墙高不超过2米。二、北侧围墙尽头处由庄春花安装一扇门,庄永华同意在自家房屋墙上打一门栓插孔。门锁钥匙各人一把,出入时通知对方。三、建围墙及门的费用由庄春花负责,所有权属庄春花,双方签字后生效。 在社区平时生活中,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着社区安定。其实邻里纠纷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为双方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邻里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友善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互间的通行、通风、采光、卫生、噪音和互不干扰等相邻关系。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率、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布在我们城市的大街小巷,贴近我们的生活;人民调解工作人员是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了解我们的生活。邻里纠纷也就那些小事情,不至于闹的你死我活的,更不至于闹上法庭,而人民调解就很快捷方便的满足了居民的需要,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和稳定,促进了社区的健康与文明,是基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XX社区: 2011年7月25日

调解案例(拖欠民工工资)

用法理解疑难,化干戈为玉帛 安吉县灵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纠纷简介】2014年5月11日,浙江中和成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瞿某承包了浙江安吉美颂广场一期建设工程,并与工程承包人程某、卞某签订了“美颂广场一期、二期清工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5月28日,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因工程管理、进度等方面原因导致安吉美颂广场业主方不满,要求中和成有限公司解除与程某、卞某的二期承包,双方因违约金、保证金、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发生争议,共涉及金额达700余万元,其中农民工工资296万元。双方多次协商后因资金数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工程涉及农民工100余人,因担心解除合同后的工资问题多次罢工并在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场面十分混乱,严重影响了美颂广场的工程进度,矛盾随时可能进一步激化。 【调解经过与结果】安吉灵峰街道调委获悉案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于事发当日组成了由街道、公安、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共同参与的联合协调小组,介入该事件后,一是控制事态,防止矛盾激化。发生多人阻碍施工事件后,街道调委首先与派出所联系对接,及时稳控局面,并要求民工方委派3名代表参与调解。二是深入调查了解,着手化解矛盾。在查明事情的原委后,事发当日下午街道调委便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取得了初步的进展,通过清算,先是将农民工工资296万元、保证金89万元等账目清算完成,然后落实部分农民工工资。第二日上午9时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街道主要领导亲自参与协商,通过多轮次

的谈判,各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在县劳动监察大队的全程监督下完成了剩余的246万元农民工工资发放。至此,一起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案例点评】 第一,领导重视是关键。灵峰街道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协调小组,领导班子先后多次商讨方案、研究对策,即抓难点,又抓细节,实行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第二,部门联动是保障。灵峰街道在完善县、街道、村三级信息网络基础上,将综治、司法、警务、信访等部门捆绑运作,整合而不凑合,夯实基层调解工作力量,通过协调联动加以合理利用,充分收集各部门信息资源,强化街道“大调解”的工作效能,减少案件的流转和推诿扯皮现象,提高执行力,使行政资源产生了1+1>2的效果,有力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充分说明基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要想出成效,离不开“各路人马”的配合支持。第三,永远不要站到群众的对立面。该案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坚持和风细雨的工作态度,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采取说情、讲理、用法并重的方法,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使事情得以圆满解决。

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失足落水丧命真情化解获赔栾川地处伏牛山山区,每逢秋季天气多变。2011年9月,雨水像断了线的珠子连续下了一周仍不见停,河面水位上涨,浪花像发了怒的狮子咆哮着翻滚向前…… 9月15日,栾川县合峪镇酒店村康某骑摩托车冒着大雨从大清沟回家,行至马路湾路段见河水暴涨水位漫过爬上桥,康某似乎没有意识到危险,他抱着侥幸心理想从爬上桥上冲过去!由于水流湍急,当康某骑车到河中间时,急流将康某连人带车冲翻到河水中,康某随水流被冲到落差十余米的水潭里就再也没有上来。看见的人慌了神,赶忙呼救:“快来人!大水把人冲走啦!”。当大伙赶到岸边,只看见汹涌的洪水翻起的浪花,哪里还能见到人的踪影?政府工作人员、消防员、村组干部都急忙赶来,立即展开打捞工作。最终,在高速公路技术员的帮助下将康某遗体打捞上岸。 随着打捞工作的结束,矛盾纠纷也随之而来。原来以前村民从大清沟到酒店村都是沿乡村公路出行,后来修高速路将公路挖断致使河流改变流向,造成爬河桥管洞堵塞,桥面积存河沙,并且形成下游十余米的落差。康某家属认为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为此康某的家属将死者遗体抬到高速路施工工地要找高速路项目部讨说法,声称不赔偿50万元决不罢休。高速路项目部负责人认为他们对事故没有责任,看在人情上给5000元丧葬费。双方意见悬殊僵持不下,这

给调解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通过商讨解决方案,最终决定:一方面稳定家属情绪,疏导教育;另一方面同项目部负责人再次勘察现场充分了解情况。 合峪司法所的同志理解康某家属的心情,耐心地开导家属:第一,修高速路是国家造福于民的重点工程,修路不能不改变原有的地质地貌。第二,康某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在爬河桥水位上涨、水流湍急的情况下自己强行渡河的行为可能发生危险地结果,但因康某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康某溺水死亡,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因此,你们只谈客观条件是极端的做法,这样是不利于矛盾的化解。 通过现场勘察、走访现场民工,项目部负责人认识到事故与施工队改变环境存在着必然联系。见事情有所进展,司法所同志抓住时机对双方继续调解,调解进行了一次两次三次……经过四天地昼夜奋战,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4.3万元的赔偿协议,司法所同志松了一口气,一场群体性上访事件终于平息了,高速路施工队又恢复了正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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