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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IPO和科创板的对比总结

创业板IPO和科创板的对比总结
创业板IPO和科创板的对比总结

创业板IPO和科创板的对比总结

一、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结论】创业板IPO的发行条件与科创板IPO的发行条件基本一致,仅有2个地方不同:

1.行业要求不同:科创板强调“科创属性”,且应当属于六大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而创业板实行行业“负面清单”管理,原则上不得是《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的十二大行业(有例外);

科创板对行业有要求;而创业板对行业无要求;

2.科创板要求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而创业板只要求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无要求。

二、深交所规定的行业负面清单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第四条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有例外)

(1)农林牧渔业;

(2)采矿业;

(3)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4)纺织业;

(5)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6)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住宿和餐饮业;

(10)金融业;

(11)房地产业;

(1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第五条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保荐人应当对该发行人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做出专业判断,并在发行保荐书中说明具体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中,将对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发行人的业务模式、核心技术、研发优势等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并可根据需要向深交所行业咨询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咨询。

第六条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可在申报前,就本规定相关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向深交所进行咨询。

三、深交所规定的

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审核

第十八条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十九条发行人应当结合创业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开展生产经营,具有成长性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进行专业判断,并出具专项说明。

深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将关注发行人的评估是否客观,保荐人的判断是否合理,并可以根据需要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向深交所设立的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提出咨询。

第二十条深交所对发行条件的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与科创板的规定一致】

第二十一条重大疑难问题、重大无先例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中国证监会决定的事项,将及时请示中国证监会。【与科创板的规定一致】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应当满足以下上市条件:(与科创板上市条件的表述一致)

除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章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均指经审计的数值。深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已上市红筹企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且最近1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

【尚未上市红筹企业】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第二十四条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与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规定一致】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存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期权激励、整体变更前累计未弥补亏损等事项的处理,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四、信息披露的要求与审核

与科创板IPO中“(四)信息披露的要求与审核”的规定一致

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投资分析

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投资分析 摘要:自我国创业板市场正式运行至今,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增长较快,但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创业板市场股价的波动性更强。创业板市场本身作为一个高风 险性市场,以及我国推出创业板市场时间尚且较短,投资者对于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认识有限,面临的风险更为显著。本文介绍了创业板市场的涵义、特点、功能及与主板市场的区别,分析了创业板市场存在的风险,为对创业板市场的投资做出了指引。 关键词:创业板市场风险投资分析 一、创业板市场相关介绍 (1)、创业板市场涵义 创业板市场,又称第二板市场,小盘股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是指“标准”股票交易市场之外的市场,专门为新兴公司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创业板市场是为创业企业提供上市机会,保证风险投资顺利退出和循环运作,保证风险投资业正常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机制,也 是完成风险投资项目整体市场评判和交易,进而实现风险投资项目升值和风险资本取得回报的主要场所。创业板市场主要是解决创业过程中处于幼稚阶段中后期和产业化阶段初期企业在筹集资本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评估、风险分散和创业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此外,创业板市场具有独特的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机制,被认为是创业资本撤出的最佳渠道。可以说,没有创业板市场的支撑,就不可能有兴旺的风险投资业;没有兴旺的风险投资业,就不可能有高新技术产业的繁荣。 (2)创业板市场的特点 近十几年来,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 区不断探索设立创业板市场,以建立一种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化、有利于中小企 业融资的金融体系。 作为区别于传统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的新兴证券交易市场,它为新兴高成长 性的中小企业及高科技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和市场,以支持和推动新兴高科技 企业的迅速成长。它的目标是满足各种不同种类、不同规模、处于不同发展阶段 上市公司的融资要求。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具有前瞻性、高风险、监管 要求严格、明显的高科技导向等特点,它实行较低的公司标准和上市要求,鼓励 和吸引高科技企业及中小民营企业上市。具体来说,创业板市场具有以下突出特

中国创业板市场风险投资的特点和主要问题

1.中国创业板市场风险投资的特点和主要问题 创业板市场推出的目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方便的融资渠道,同时为风险资本营造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创业板市场是为了适应创业和创新的需要而设立的新市场,与主板市场只接纳成熟的、已形成足够规模的企业不同,创业板市场以成长型的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重点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上市。在我国,创业板市场也成为了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改革、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途径。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定位是“服务成长型创业企业,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创业板上市的要求是具有“两高六新”特点的企业。“两高六新”,即成长性高、科技含量高,新经济、新技术、新农业、新材料、新能源、新服务。 创业板也被称为“二板市场”,即股票第二交易市场,以纳斯达克(NASDAQ)市场最具代表性。在国外,创业板市场又叫另类股票市场,主要的服务对象是针对中小型公司、新兴企业,尤其是具备“五新三高”(新经济、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服务,高技术、高成长、高增值)特点的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板市场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与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在我国,创业板创立的主要目的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具有发展潜力的“两高六新”企业,以解决他们融资难等方面的问题,促进他们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创业板的推出也使得资本市场与风险投资相结合,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提供融资平台。 1 海外创业板与我国创业板比较首先,创业板市场的潜力大,以纳斯达克市场上的微软、英特尔的成长最为著名。创业板市场对公司历史情况和业绩要求比较低,市场上主要关注的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成长空间等。高成长性是创业板市场上的投资者关注的热点。 其次,创业板市场是高风险市场。同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小、业务新兴、公司产品处于初创阶段,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上市公司破产倒闭的概率和案例也比主板市场要高得多。 再次,创业板市场上市门槛较低、简单灵活。如前所述,创业板市场是一个前瞻性的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市场,所以对上市公司的市场规模和赢利要求相对主板市场都低。国外很多创业板市场对创业企业净有形资产和赢利不作要求,创业板上市企业不需要核准,只登记备案即可上市交易,相对于主板简单灵活,费用也低很多。 最后,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相对主板市场较强。在创业板市场进行投资具有非常高的风险性,所以在创业板市场上进行投资的主要是寻求高额投资回报、能够承担得起高风险、熟悉投资知识和投资技巧的机构投资者以及个人投资者,主要包括专向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共同基金、有经验的个人投资者等。 1.2 我国创业板现状与特点从2000年准备筹备到2009年10月正式上市交易,我国创业板上市经历了漫长的阶段。期间,我国创立了中小企业板,尽管具有主板市场特征,但也被看做是为创业板推出的一个过渡性市场。我国创业板市场从筹备开始,就在设计上注重吸取海外创业板市场建设的经验教训,防止重蹈海外创业板的覆辙。我国创业板在实际操作中与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相结合,又具有自己的特色。我国创业板相对于其他地区的创业板具有以下不同之处:①我国创业板上市标准严格。首先我国创业板强调“净利润”要求,对企业规模也有较高的要求,这些严于海外创业板市场;其次,我国创业板要求企业上市前不得存在“未弥补亏损”,而海外创业板市场则少有类似规定。同时,创业板暂时不能够转为主板,防止优质创业企业流失,以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保证创业板的活力。②面临投资风险高。除具有其他创业板的“两高”外,我国创业板还有“三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市净率。最初上市发行的28家企业的高发行价和高发行市盈率远超过2009年中小板24家IPO公司。创业板首次上市的绝大多数公司发行市盈率均高于同行业平均估值水平。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将面临更高的投资风险。我国股票市场呈弱有效性,投机气氛强劲,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与成长性问题调研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与成长性问题调研我国创业板市场历经两年多的发展,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本市场体系完善做出了重要贡献,也为部分高科技、高成长性的企业带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在其发展过程中,整体上呈现如下特征: 1. 上市公司数量显著增加 截至20 1 1年1 2月30日,已经有28 1家公司成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上公司数量显著增加。同期主板市场上市公司数量为72家,中小板市场上市公司数量为360家。图2—1显示了2009第四季度以来,各个季度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三个市场中上市公司的数量。数据显示,自创业板市场开板以来,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数量明显少于在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同时,2010年第四季度以前,在中小板市场上市的公司数量略多于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而步入20 11年以后,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数量逐渐多于在中小板上市的公司。这说明了,随着人们对创业板市场的逐步认识,其融资功能越来越被中小企业所利用,这不仅完善了我国的证券市场结构,也为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资金缺乏的中小企业提供了难得的融资渠道。 2. 上市公司规模较小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大多处于成长初期,相比较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而言,它们的规模一般较小。图2—2分别列示了截至201 1年12月30日,创业板、主板和中小板市场自2009年第四季度以来上市公司的平均市值,从图中可以看出,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平均远远大于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截至2011年l 2 月30日,创业板市场的平均市值为26.5亿元,其中市

值最高的是碧水源,达到了134亿元,市值最低的是新宁物流,仅为7.7 亿元,而与创业板市场同期上市的主板公司平均市值达到了284.6亿元,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的1 0倍,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平均市值也达到了42.5亿元,将近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的2倍。 3. 上市公司区域分布相对集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区域,其开放、包容的环境使得一大批高成长性、高科技含量、创新型的企业在这里诞生,这些企业符合创业板市场的上市要求,也更受到创业板市场的“亲睐”。图2—3列示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区域分布情况,由图可知,长三角所属的华东地区以及珠三角所属的华南地区在创业板市场中拥有着数量最多的上市公司,分别为109家和64家。京津冀所在的华北地区是我国首都所在地,有着52家公司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而我国的东北地区向来以传统的重工业为主,新兴产业发展较为落后,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数量最少,仅为8家。另外华中地区、西南地区和西北地区也分别有着26家、12家和10家公司在创业板市场上市。从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区域分布情况可以看出,分布较为集中,主要在华东、华南和l 华北这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区域分布与经济发展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有着一定的联系。经济发展情况好、新兴产业较为发达的地区,有着更多的公司能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而经济发展状况较差、新兴产业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在创业板市场 上市的公司数量也就越少。 4. 上市公司行业分布相对集中在创业板市场成立之初,证监会并没有对创业板市场内的行业分布进行细分,也没有对行业进行要求,只是提出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要符合“两高六新”的特点,“两高”即成长性高、科技含量高,“六新”指的是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材料、新能源和新商业模式。2010年3月1 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指引中明确提出保荐机构应重点推荐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

IPO审核要点

IPO审核中的关注要点

PART 1 发行审核中的财务依据、首发资料和最新变化

1.1 发行审核中的法律依据 审核中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 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2015年修订)》。 ◆《会计法》、《审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会计准则解释及相关规定、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

1.1 发行审核的原则 审核的原则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归位尽责:市场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合理怀疑:关注不符合常理、常情、常态的情况; ◆控制风险:以详细审核为基础,预防重大审核风险。 监管部门不对发行人进行价值判断,更加关注披露信息 是否客观,是否合规,是否充分,足以让投资者能做出 知情投资决定。

1.2 发行审核中的财务首发材料审核的对象 ◆招股说明书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经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意见 ◆历次验资报告(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备案文件)◆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 ◆盈利预测报表及其审核报告 ◆其他相关申报文件注:1、针对盈利指标挨着线的(如去年末年报利润数据较小,以630中报过会),会要求审计会计师出具盈利预测说明年底收入情况,但盈利预测跟实际数据产生偏差超过20%以上,将被问责; 2、新三板挂牌时披露的财务报告和申报材料的存在较多差异,需要以上文件的基础上,会计所再出具说明情况。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表 2009年版(深证上[2009]45号)条文2012年修订版(深证上[2012]77号)条文备注结构:全文共十九章结构:全文共十八章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删除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 案”。 ◆就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 条件,《公司法》第142条和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 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作出了相应规定。 第四章保荐机构 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 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三章第二节的有 关规定。 ◆2012年修订版删除2009年版第十三章,因此章节 号有变动。 4.8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该等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4.8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 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 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 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保荐机构独立意见披露的时间点有所变化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非财务审核及关注的问题 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A. 三个月 B. 九个月 C. 十二个月 D. 六个月 2. 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法》的规定,拟申请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必须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人数应小于()。 A. 250人 B. 200人 C. 400人 D. 300人 3.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向交易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A. 二十四个月 B. 四十八个月 C. 十二个月 D. 三十六个月 二、多项选择题 4.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拟申请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 力和经营能力,具体可表现在()等方面。(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 选项) A. 发行人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和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或使用无重大不利变化 B. 发行人的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存在对关联方或重大不确定性客户的依赖,以及净利润主要 来自于合并报表外的投资收益的情形 C.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和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无重大变化 D.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无重大变化 5.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发行人拟申请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有关发行人募集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有其特有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创业板市场投资的基本知识和相关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规定,本公司特向您进行如下风险揭示,请认真阅读并签署。 一、重要提示 (一)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等业务规则与现有的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在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章、业务规则和指引。 (二)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与现有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较,一般具有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但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在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之前,请您务必仔细研读相关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及其他各种公告,了解公司基本情况,做到理性投资,切忌盲目跟风。 (三)为确保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健康发展,创业板市场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强化市场监管。请您务必密切关注有关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及时

了解市场风险状况,依法合规从事创业板市场投资。 (四)您在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请配合本公司开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完整、如实提供所需信息。如不能做到这一点,本公司可以拒绝为您提供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服务。 (五)本风险揭示书无法详尽列示创业板市场的全部投资风险。您在参与此项业务前,请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 二、创业板市场投资特别风险揭示 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除具有与主板市场投资同样的风险外(详见《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之风险提示书),还请您了解以下内容并特别关注五大类风险(请认真阅读并逐项确认)。

资料分享XXXX年发行审核总结创业板

资料分享:2010年发行审核总结(创业板) 博注: 1、企业被否决的原因都是复杂的且综合的,因此,很明显会里公布的原因仅是其中的部分原因 甚至不是最重要的。因此,以下分析仅作参考,或许能够帮助大家开阔下思路且把握下趋势。 2、创业板持续盈利能力问题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审核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究其原因个人认为:① 中介机构对于企业历史问题以及独立性等问题的日益关注,且该类问题是通过整改措施 彻底解决的,而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反映到财务数据上除非造假不然很难有调整的余地,因而因该原因被否的案例程上升的趋势。②由于证监会必须为每家否决企业提供首发办法所规定的审核依据,因此,有时候帽子不好套就都扣在持续盈利上了。的确,很多隐晦的内部的问题最后的 结果往往也就是公司的成长性和持续盈利有问题。 3、2010年发行审核非常重要的一个主题就是举报,甚至上会企业是百分之百的举报。很多方面的原因,不想去说,只是提醒举报问题如果解决不好是可以很明确的作为一条否决理由的。 【基本情况】 、通过率概况汉鼎咨询统计显示,自从2009年创业板开板以来,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已经召开135次发审会,审核247家,其中过会203 家,被否42家,其中撤销材料待审核2家。具体如下: 二、审核企业特性 1、行业特性:上会公司主要集中在工业制造业、新材料、信息技术(含软件开发)领域,占总上会数的70%所有过会企业基本都能包括在证监会明确的九大鼓励类行业。

1/年收入平均为 3.12 亿元。其中过会公司与被 亿、 2.73 亿元,收入规模越大过会率越高,趋势 3、净利润:上会公司在上会前 否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5125万、 2989 万,过会公司净利润水平比被否公司高近 60%,明显好于被否公司。 净利润在 3000 万以 下公司过会占总过会数量的比例是 呈明显下降趋势的。 4、净利润增长率:上会公司上会前一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公司的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分别为 38%、52%,相差了 长率是过会的重要 指标,证监会高度关注成长性指标。 5、募集资金:过会的 203家企业,自 2010年 12月31 共募集资金 1015 亿,平均每家募集资金 6.64 亿。从募资金额来看,电力设备 ( 145.8 亿元,占比 13.01%)、信息服务( 129.4 亿元,占比 11.55%)和医药生 物(124.1 亿元,占比 11.08%)是募资金额最多的三个行业。 四、一些审核共性 1、在已经过会的 205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当中 ,30%的企业(总计 62 家)都是各细 分市场中第一家 IPO 上市公司; 2、90%以上的过会企业募投项目个数为 2-4 个; 3、85%以上的企业在募投项目中都设计了“研发中心”的项目; 4、很多企业在募投项目设计过 程中都突破了以往对主营业务的认识,比如某企 业借助创业板上市, 由地铁业务延伸到高速铁路, 某企业由建筑智能服务延伸到 建筑节能服务, 某企业由疫苗营销转变为疫苗自主研发与生产等等。 很多企业在 研发中心的募集资金投入比例方面也有很大的突破。比如说某 IT 企业的研发中 心投入占募集资金总额的 50%左右, 某生物制药企业研发中心投入占募投总额的 40%多。 五、被否原因概况 未过会被否的创业板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主体资格、 独立性、规范运作、 持续 赢利能力、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持续盈利能力被认为是创 业板发行审核中最为注重的一环, 这包含三个方面: 一是经营模式将发生重大变 化,二是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 三是对关联方或有重大不确定 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以下是创业板上市企业未过会主要原因汇总: 2、收入水平:上会公司上会前 否公司的收入平均分别为 3.36 比较明 显。 1 年净利润平均为 475 2 万元。 其中过会公司与被 53%。被否公司与过会 14 个百分点,净利润增 日已经成功发行 153 家,

创业板上市规则与主板上市规则之比较

创业板上市规则与主板上市规则之比较 2009年5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共十九章,内容涵盖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及具体披露标准与要求,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保荐机构的职责,退市的具体标准及实施程序,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等各个方面。https://www.wendangku.net/doc/3a3613499.html, 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具体内容,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以上两个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比较。与主板上市规则相比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发生了以下变动。https://www.wendangku.net/doc/3a3613499.html, 一、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能否规范运作起着重要作用。主板上市规则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创业板上市规则除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要求外,还特别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上市前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目的是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更好地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 创业板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所做出的承诺的,交易所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处分。 二、强调独立董事的作用

创业板市场功能

创业板市场的作用 创业板的推出完善了我国金融支持科技发展的机制,促进了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了参与高科技企业发展的一个投资机会 在充分肯定创业板推出以来成就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资本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制度环境还不够完善。通过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板市场建设的实践,努力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创业板市场创新和发展之路。创业板在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等方面的功能初步显现,正在朝着预期的方向发展。 一是对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正在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创业板进一步完善了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链条,加快了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对推动国家自主创新战略正在发挥着重要的推动和引导作用。截止到10月22日,130家创业板上市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20家,占比为92%,一大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较高成长性的创业板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已经成为推动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一个重要平台。 二是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促进作用逐步发挥。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新兴产业正在成为引领全球经济新的增长点。我国创业板的成功推出,不仅完善和丰富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更有利地促进了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孵化和培育。截止今年10月22日,130家创业板上市企业中,绝大部分分布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文化教育、传媒等领域,许多优秀企业借助创业板市场的平台,实现了产融结合,走上了创新驱动的快速发展轨道。 三是对创业板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初步显现。截止今年10月22日,我国创业板市场已经受理381家企业发行申请,已经核准141家企业发行。其中,130家企业已经在创业板市场上市,分布于24个省区市。已经上市企业共筹集资金947.62亿元,平均每家企业投资7.29亿元。创业板企业上市后,总体保持了较好的成长性和较强的盈利能力。已经披露2010年半年报的94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上半年的营业收入同比平均增长26.11%,利润同比增长22.65%。 四是对社会投资的带动效应持续增强。创业板推出以来,不仅极大地激发了广大中小企业参与资本市场的热情,同时,也有利地带动了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民间资本的活跃和发展。创业板对民间投资的带动效应日益显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良性互动的格局正在形成。 五是创业板市场交易活跃,运行较为平稳。多年来,创业板指数顺利推出,交易结算系统运转顺畅,平稳运行,创业板的功能不断完善,作用也在逐步显现。 创业板市场对创业资本和中小型高科技公司发展具有独特的资本市场支持功能,能为它们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氛围,包括连续筹资、推荐和优化等一般性功能。创业板市场主要是解决创业过程中产业化初期企业在筹集资本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评价、风险分散和创业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此外,创业板市场具有独特的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机制。创业资本的特点在于以资本增值的形式获取投资报酬,并使其资本和投资活动保持周期流动性。当创业资本帮助公司渡过最具风险的时期后,就应通过创业板市场出售股票、场外交易、股权回购、兼并、清算等方式撤出,以获取投资效益并进人下一轮的创业。其中,创业板市场被认为是创业资本撤出的最佳渠道。

创业板练习题含答案

创业板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选项为4个) 1、具备两年(含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的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时,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后,可以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A、当日 B、两个交易日 C、三个交易日 D、五个交易日 答案:B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及上海分公司集中批量发送存量客户A 股、B股证券账户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的信息,数据统计口径为:() A、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即一个证券账户对应一个首次股票交易日期。 B、两个市场账户合并后对应一个首次股票交易日期。 C、包括证券账户无首次股票交易日期的信息。 D、深圳发送的账户信息含小额休眠及不合规账户。 答案:A 3、关于创业板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的规定是:() A、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在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 B、创业板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C、上市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只需说明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D、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包括上市公司的最近财务报表。 答案:A 4、我公司落实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方式是:()

A、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教育创业板专栏,通过交易系统客户端、行情分析系统向客户推送创业板相关资料,进行创业板风险提示。 B、营业部在营业网点内的“投资者教育园地”的显著位臵处张贴创业板相关制度、规定及规则等。投资者申请创业板市场投资资格、签署风险揭示书时,证券营业部业务人员当面向客户再次讲解投资风险。 C、营业部组织内部员工加强创业板市场业务的学习,举办针对投资者的创业板市场专题讲座、向投资者讲解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定及规则,介绍创业板市场风险特性。 D、以上全部 答案:D 5、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差异:() A、创业板在注重风险防范的基础上,在发行审核制度、公司监管制度、交易制度等制度设计方面进行了更加市场化的探索和创新,以适应创业企业的特点与实际需求。 B、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在发行审核制度上不存在差异。 C、创业板在主板市场的制度框架下运行,在发行审核、交易制度等方面与中小板一致。 D、不存在差异 答案:A 6、为什么以交易经验作为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区分标准?() A、证券投资是一项实践性非常强的活动,具有一定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对市场风险的认知程度总体上会高于新入市的投资者。 B、证券投资交易方便统计。 C、老股民更容易接受创新产品。 D、老股民比新股民风险承受能力强。 答案:A 7、关于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不正确的说法为()。 A、投资者应当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认真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 B、投资者在申请时应当积极配合证券公司落实适当性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真实、完整地提供需要的信息,认真签署风险揭示书,书面抄录特别声明等。 C、如果投资者拒绝配合上述工作或有意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了

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及对策 建议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18, 7(6), 856-860 Published Online June 2018 in Han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a3613499.html,/journal/ass 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3a3613499.html,/10.12677/ass.2018.76130 Problems Research and Countermeasures Sugges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Growth Enterprise Market Pingping Xu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chang Jiangxi Received: Jun. 7th, 2018; accepted: Jun. 21st, 2018; published: Jun. 28th, 2018 Abstract After a decade of preparation, our GEM finally officially launched on the market on October 30th, 2009. This move has greatly enriche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capital market. This paper links theory with practice, draws lessons from some foreign mature GEM for research, deeply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of GEM, and proposes countermeasures to perfect our GEM market. Keywords The GEM Market, “Three Highs” Problem, Information Disclosure, Exit Mechanism 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及对策建议 徐平平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 收稿日期:2018年6月7日;录用日期:2018年6月21日;发布日期:2018年6月28日 摘要 历经十余年的准备后,我国创业板市场终于在2009年10月30日正式向市场上推出,这一举措很大程度上丰富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形式。本文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并借鉴一些国外成熟创业板在发展

创业板IPO和科创板的对比总结

创业板IPO和科创板的对比总结 一、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结论】创业板IPO的发行条件与科创板IPO的发行条件基本一致,仅有2个地方不同: 1.行业要求不同:科创板强调“科创属性”,且应当属于六大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而创业板实行行业“负面清单”管理,原则上不得是《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的十二大行业(有例外); 科创板对行业有要求;而创业板对行业无要求; 2.科创板要求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而创业板只要求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无要求。 二、深交所规定的行业负面清单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其他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第四条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有例外) (1)农林牧渔业; (2)采矿业; (3)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4)纺织业; (5)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6)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风险投资与创业板

风险投资与创业板 摘要]风险投资家们如何顺利利用创业板完成风险投资蜕资?创业板的投资者 们如何在合理控制高风险的同时实现合理预期的高收益? [关键词]风险投资创业板 近期中国资本市场上最热门的词汇是什么?中国股民的回答一定是:创业板!如果再问到风险投资和创业板的关系问题,也许就会难住相当一部分投资者了。 其实风险投资行业在中国的发展历史比创业板要早一些,而且风险投资行业和创 业板有着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关系。创业板作为风险投资重要的蜕资“出口”, 在风险投资整个运作体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创业板的成败关系着我 国风险投资事业的繁荣,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有着 重要的作用。 在科技发明日新月异,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时代背景下,鼓励创新、允许失 败的大环境使得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迅速发展,从而也为风险投资事业奠定了基础。风投事业的蓬勃发展又使得资本市场上与之相关的创业板呼之欲出。“风险投资” 是“Venture Capital”的一种中文译法,其另一种译法为“创业投资”。“创业板”的提 出就是基于后一种译法。所谓风险投资是指由职业金融家将风险资本投向新兴的 迅速成长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未上市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在承担很大风 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长期股权资本和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 通过上市、并购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蜕资)并取得高额投资回报的一 种投资方式。而创业板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以 NASDAQ市场为 代表,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 长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提 供融资平台,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风险投资最早起源于二十世纪初的美国。一些富裕的家庭和个人将资金提供 给一些新办企业,培育出大批世界性公司,通过风险投资支持高科技企业发展, 创造了高出口,高增长,高盈利,低通货膨胀、低失业和低预算赤字“三低三高” 的经济奇迹。在世界经济的融合中,中国大陆于1985年9月成立了第一家专营 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中国创业投资公司”,随后一些地方及部门也相继成 立了一些以科技融资为主要业务的小公司,在中国形成了一个短暂的发展热潮, 但由于缺乏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有效的资本市场,其发展历程一直非常迂回曲折, 甚至最早的中国创业投资公司也业已倒闭。1998年政协提出了有关风险投资“一 号提案”,风险投资作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工具,再一次受到了科技界、企业界和金融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在政府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目标后,风险 投资事业将在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发挥出更重要的作用。我国每年取得的科技成 果众多,但转化率很低,高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在于资金和企业的经营管理。发 展风险投资能满足高科技创业的需求,促进科技成果向商业市场转化,将创新转 化为现实的生产力。风险投资最终的目的是退出投资(蜕资)并获得较高的行业 超额利润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现值收益和透支收益”,而对于风险投资家来说最能 即时体现并方便兑现其所追求的这种收益的地方无疑就是资本市场了。 根据美国的统计,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大约有70%是通过兼并或收购蜕资的,只有30%是通过上市蜕资,因此上市并非蜕资的主渠道。但由于我国居民储蓄额 高企,从开拓投资渠道、引导居民正确投资的角度来看,发展风险投资,支持创

浅谈我国创业板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浅谈我国创业板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一、我国创业板的现状 1、与主板市场相比,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特点 创业板市场又称二板市场,是指那些上市标准低于传统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主要为处于 初创期、规模小、但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机会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 易市场。 1.创业板主要为高科技企业服务。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主要是处于初创期、规模小、 但成长性好的中小高科技企业,只能有一项主营业务,但允许主营业务的周边业务。主板市场 上的公司可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业务。 2.创业板上市门槛更低。我国创业板市场在盈利要求方面,一是要求发行人最近2年连 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二是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 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只要符合其中任意一条便达标。而我国主板市场要求联系3年盈利并具备3年业务 记录。 由此可见,与主板上市条件相比,创业板的上市门槛有所降低,意味着创业板市场面临着 比主板市场更高的风险。 2、目前我国创业板市场面临的风险 1、利率风险 一国利率的高低对创业板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利率的提高,一方面使场内资 金转向银行和债券;另一方面,使公司借贷成本增加,导致公司因融资能力相对减弱不得 不选择缩小生产规模,从而利润降低,股票价值下降;同时,利率的提高还会促使风险规 避者退出证券市场,进一步导致股市下跌。 2、汇率风险 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我国创业板市场上外贸型中小企业面临的汇率风险进一步加大。比如,对于出口型企业来说,在人民币汇率的单边升值走势下,以未来美元现金流的现值 衡量企业价值,将出现较大幅度的缩水,从而可能影响到企业的融资能力及投资价值,同 时,人民币持续升值,会使本国产品的竞争力减弱,出口型企业利润受损,导致股市下跌。 3、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激烈的今天,创业板市场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部分,其发展与国 际宏观经济状况息息相关,某一国家、区域乃至某一行业的经济波动都会引发我国刚刚起

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适用规则比较

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适用规则的比较 一、创业板 创业板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以 NASDAQ市场为代表,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充。在中国,创业板特指深圳创业板。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但监管力度更强,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投资风险也更大,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 目前,创业板适用的规则主要为:证监会制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陆续发布创业板的更多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及实施细则。 二、中小企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设立于2004年,主要服务于即将或已进入成熟期、盈利能力强、但规模较主板小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板作为深交所一个独立的板块,其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 中小企业板的适用规则、发行上市条件与主板基本相同,但为了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的监督与风险控制,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 三、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规则比较 1、发行条件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在发行条件上存在以下差异:(见表1)

创业板上市流程说明

创业板上市流程 第一阶段:企业改制 一、成立上市办公室,全面负责上市事宜,并注意保密。 二、确定中介机构: 要选择好中介机构。具体来说就是要委托合适的投资银行(包括财务顾问、上市保荐人、主承销商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完成上市工作任务,这是上市前的准备工作中首先必须完成的主要环节。 选择保荐人的标准大致有:一是要看保荐人是否与其他知名中介机构有良好的合作记录;二是要看保荐人是否拥有自己的发行渠道和分销网络;三是要看保荐人是否熟悉拟上市企业所从事的行业领域。 选择其他中介机构的标准主要有:一是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二是准备参与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精通证券上市业务的相关规定,并在该方面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三是该中介机构规模要大;四是熟悉拟上市民营企业所属的行业业务。 民营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上市保荐人,居于该系统工程的枢纽地位,具有纲举目张、统领全局之功能。从内部关系来讲,要做好发行人(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及各中介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关系;从外部关系来讲,要做好发行人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相互关系。 应当明确的是,对民营企业而言,中介机构并不是妙手回春的“神医”,而是助其上市冲刺的“教练”。民营企业与各中介机构之间是合作关系而并非雇佣关系。 三、制定改制与重组方案。 改制与重组。由于多种原因,民营企业大多数原以非公司制的形式存在,所以在上市前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资产重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使其做到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强并严格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其目的一是为了明晰产权,二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满足上市所需的条件。 在制定改制与重组方案时,应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1)重组过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重组过程应当考虑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如原企业在近2年内,以现金方式增资扩股,且资金使用效果良好的,可能允许连续计算经营业绩;(3)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同时,要注入优质资产,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4)重组后应保证母公司拥有控股权;(5)重组后公司应具有独立的运营能力,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和财务独立;(6)重组后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单一,效益良好,有较高的成长潜力;(7)募集资金最大化、资金投向合理化;(8)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根据上述原则,为了满足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在制定改制与重组方案过程中,应由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对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和管理重组等方面做出全面统一安排,保证改制重组工作顺利推进、完成。 基于创业板偏好“原装上市的公司”,关注并警惕“包装上市”,打击“伪装上市”。因此,改制重组工作应当始终围绕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注:中国证监会于二零零九年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一是将发行人的条件界定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二是在财务指标方面则明确规定:(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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