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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13.040.40

Z 60

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2169—2015

代替DB13/ 1461-2011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2015 - 02 - 15 发布2015 - 03 - 01 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3/ 2169—2015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草。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绍进、于海、徐铁兵、李梧森、刘洪滨、王大勇、任钢、杜静、李巍、张雪斌、于欣沛、吕静、孙玉艳、龚鹏飞、杜鹏芳、耿媛媛、王婷、程飞、柳领君、马跃涛、刘永攀、惠文武、刘庆辉、田楠。

DB13/ 2169-2015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3/ 1461-2011。

I

DB13/ 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限值,明确了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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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 2169—201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钢铁工业

本标准所指钢铁工业包括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和冷轧生产工序,不包括耐火材料、炭素制品、焦化及铁合金生产。

3.2

现有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生产企业或设施。

3.4

标准状态

指温度273.15K、压力101325 Pa 时的状态。

3.5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6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指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表4规定的“现有企业”排放浓度限值。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表4规定的“新建企业”排放浓度限值。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1~表4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告执行。

2

DB13/ 2169—2015 表1 颗粒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

表2 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单位:mg/m3

表3 氮氧化物(以NO2 计)排放限值单位:mg/m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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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其他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二噁英除外)

4.2 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限值。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h平均浓度执行表5规定的限值。

表5 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

4

基实

表5(续)单位:mg/m3

治重点区域的企业应采用密闭料场或筒仓。各生产单元在装卸、加工、贮存、输送物料时的扬尘点,烧结(球团)设备,炼铁出铁场的出铁口、主沟、铁沟、渣沟等,以及炼钢铁水预处理、转炉兑铁、电炉加料、出渣、出钢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序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4.3 钢铁企业生产尾气确需要燃烧排放的,其烟气林格曼黑度不得超过1 级。

4.4 排气筒(烟囱)高度要求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5 炼钢石灰窑、白云石窑以及轧钢热处理炉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含氧量 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在国家、省未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C

基= 21- 8 C

21- O

(1)

式中:

C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C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 实——实测的排气筒干烟气中含氧量,%。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标识。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烧结二噁英类指标每年监测一次。

5.4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 规定执行。

5.5 厂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设在生产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大值。若无组织排放源露天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 处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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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并选浓度最大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采用任何连续1h 的采样计平均值,或在任何1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 个样品计平均值。

5.6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

5.7 厂(场)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监测方法执行HJ/T 55 的规定。

5.8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6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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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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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Ultra-low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组二〇一八年四月

目录 1 任务来源与工作过程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2) 2.1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2) 2.1.1环境污染治理形式严峻,钢铁企业污染控制任重道远 (2) 2.1.2《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存在的问题 (2) 2.2 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4) 2.2.1编制原则 (4) 2.2.2技术路线 (4) 3钢铁产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6) 3.1发展现状 (6) 3.2存在问题 (7) 4生产工艺及其污染物排放情况 (9) 4.1 烧结及球团工艺 (9) 4.1.1生产工艺 (9) 4.1.2污染物产生与控制措施 (18) 4.1.3 企业排放情况统计 (20) 4.2炼铁 (22) 4.2.1生产工艺 (22) 4.2.2污染物产生与控制措施 (24) 4.2.3企业排放情况统计 (25) 4.3炼钢 (28) 4.3.1生产工艺 (28) 4.3.2污染物产生与控制措施 (35) 4.3.3企业排放情况统计 (36) 4.4轧钢 (39)

4.4.1生产工艺 (39) 4.4.2 污染物产生与控制措施 (40) 4.4.3企业排放情况统计 (41) 5排放限值的确定 (29) 5.1 时段划分 (29) 5.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 (29) 5.2.1烧结(球团) (29) 5.2.2炼铁 (48) 5.2.3炼钢 (49) 5.2.4轧钢 (37) 5.3大气无组织排放 (39) 5.4监控要求与标准实施 (39) 5.4.1 大气排放监控要求 (39) 5.4.2标准实施 (40) 6 效益分析 (58)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990-2008) 2008年10月10日 前言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新国、马召坤、迟智香、张建国、邓丽丽。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放量,以及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钢铁工业的烧结、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和钢铁联合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也适用于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

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 4918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T 4919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3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13.040.40 Z 6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2169 —2015 代替DB13/ 1461-2011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2015 - 02 - 15 发布 2015 - 03 - 01 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草。 本标准的第4 章和第5 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冶金行业协 河北省会、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绍进、于海、徐铁兵、李梧森、刘洪滨、王大勇、任钢、杜静、李巍、张雪斌、于 欣沛、吕静、孙玉艳、龚鹏飞、杜鹏芳、耿媛媛、王婷、程飞、柳领君、马跃涛、刘永攀、惠文武、刘庆辉、 田楠。 DB13/ 2169-2015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3/ 1461-2011 。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 (球团) 、高炉炼铁、 炼钢、热轧、冷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限值,明确了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 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 -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 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 二硫化碳解吸 - 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DB13/ 2169 — 2015 3 术语和定义 气相色谱法 紫外分光光度法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区域大气污染的研究现状和对策

区域大气污染的研究现状和对策 摘要:大气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之一,大气环境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人类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文章分析了我国的大气环境问题和特征,剖析了大气污染的成因;在几种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研究现状与变化趋势的基础上,提出了大气污染的防治对策。 关键词:大气环境大气污染趋势防治对策 大气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之一,但是由于工业化的推进,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大气已经受到了不容忽视的污染。大气污染会造成酸雨、臭氧层空洞、气候变暖等多种问题,如不及时治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我国已经认识到了大气污染的严重性,加紧了治理大气污染的脚步。在2012年正式批复《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配套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新时期环境空气质量要求。 1 研究背景 1.1 我国的大气环境问题和特征 (1)城市环境质量(常规污染物)和区域酸雨污染没有根本改善,污染格局没有明显变化;(2)京津唐、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区域性臭氧污染日趋严重,已成为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的主要障碍;(3)细颗粒物污染加剧,二次颗粒物污染呈上升趋势,大气灰霾天数增加,区域大气能见度下降;(4)沙尘暴和扬沙现象时有发生;(5)随着我国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工业结构趋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成为潜在危害。 1.2 我国大气污染的成因 如果自然以及人为所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的量已经超过了环境的自身净化的能力,并且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模时,人类、公共物品、植物以及动物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那么这就是所谓的大气污染。导致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城镇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所向大气所排放的大量的污染物和有毒气体,在这部分的大气污染物中,我们又将其分为一次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两类,通过污染源直接排放到大气中的就是一次污染物,如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以及硫化氢等有毒气体;而一次污染物与大气的组成成分之间有进一步发生化学反应所生成的新的污染物就是二次污染物,常见的如二氧化氮以及三氧化硫等有害气体[1]。 2 几种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研究现状与变化趋势 2.1 大气颗粒物 煤烟型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有大气颗粒物和二氧化硫,其次是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多环芳烃等。因此,我国大气污染的研究一开始对颗粒物的表征较为重视,开展了大量的工作,由浅人深,由点到面,发展较快。表征研究的主要内容有颗粒物的化学组成、物理化学特性、存在状态等以及在大气中的变化、时空分布规律、污染来源的识别等[2].。 我国大气环境中的颗粒物和降尘平均浓度均大于国家的二级标准,且超过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的上限值90ug/m3的1-7倍,但从全国总体分析,城市大气环境中颗粒物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2.2 二氧化硫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13.020 Z 6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 1461— 2011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1 - 11 - 15 发布2011 - 11 - 30 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3/ 1461—20 11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 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促进河北省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 进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订工作 管理办法》、《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 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企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单元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河北省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钢铁 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排放废水、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 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海波、李杰、王大勇、胡晓波、宋继宽、李伟、张雪斌、徐铁兵、尹崧、 张国宁、常海平、陈俊芬、李士雷、任钢、刘庆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I

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附件1 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编制目的 中国是一个钢铁生产大国,近10余年来钢铁工业发展迅速,粗钢产量从____年的1.26亿吨发展到____年的7.8亿吨,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50%。 钢铁企业占地面积大,污染物排放量大、节点多,是大气污染防治管控的重点行业。目前全国各地对钢铁企业的环境监管强度和管理水平差别较大,对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和计算,普遍存在计算方法不统一,核定标准不统一,征收强度不统一的现象,不利于促进企业加强治理,减少排放,降低污染。因而需要制定一套简单易行、适应当前状况的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产排污量核算方法,指导环境监察人员加强对钢铁企业的环境监管,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应收尽收,用经济手段促进钢铁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 本《方法》根据钢铁企业无组织排放点多、面广、量大的特点,在借鉴《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和《中国钢铁工业环境保护统计2011》等相关资料基础上,对各种产排污数据进行总结分析,并对不同规模和不同管理水平的钢铁企业进行调研,以主要污染源的环境管理水平为切入点,结合不同污染治理设施和环境管理水平,核算出钢铁企业各个排污节点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作为环境监察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和核定征收水泥企业排污费的参考依据。 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钢铁行业长流程(有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工序)及短流程(仅有炼钢、轧钢工序)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 钢铁联合企业中石灰窑、燃煤电站工序的排污量核算,分别参照建材行业石灰窑、电力行业燃煤电厂的核算方法。 编制依据 1.《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著,____年);

小论文——大气污染成因及治理措施

大气污染的成因及治理措施 摘要:工业和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以及化石燃料的大量使用,将粉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臭氧等物质排入大气层,使大气质量严重恶化。人类需要发展但更需要保护环境,如何保护好环境是人们共同关心的问题。此文主要针对大气污染的成因及治理措施进行了初步探索。 关键词:大气污染;成因分析;治理措施 目前,工业生产给环境带来的主要污染物为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废渣(即工业“三废”)。其中,工厂每天向大气中排放大量的各种各样的工业废气对人类的健康威胁极大,尽可能将污染物排放量降低到最低限度是非常必要的。工业和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以及化石燃料的大量使用,将粉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臭氧等物质排入大气层,使大气质量严重恶化[1]。我国大气污染属“煤烟型”污染,全国城市空气中总悬浮微粒浓度普遍超标。而且加剧建筑物,铁道、桥梁的腐蚀与破损,给工农业带来巨大的损失。而由大气污染引起的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更是直接地威胁到人类的生存。 一大气污染的成因分析 1.1大气污染的概念及废气污染的成分 所谓大气污染是指人类生产、生活活动或自然界向大气排出各种污染物,其含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使大气质量发生恶化,使人们的工作、生活、健康、设备财产以及生态环境等遭受恶劣影响和破坏。污染源可分为天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天然污染源是指自然界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地点或地区,如排放灰尘、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污染物的活火山、自然逸出的瓦斯气,以及发生森林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地方。人为污染源则又可按不同的方法分类:按污染源空间分布方式可分为点污染源、面污染源、区域性污染源;按人们的社会活动功能可分为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交通污染源等;按污染源存在的形式可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

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

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遵循公司发展循环经济和实施清洁生产原则,推行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防治措施,实现公司工业固体废物的规范管理和综合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金珠厂区(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在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为其服务的生产、施工、检修等单位(以下简称“外协单位”)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 第三条相关文件和定义 1、工业固体废物,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本办法所谓的工业固体废物是指生产、施工、检修等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物品、物质(金属废品、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除外,并且不包括生活和办公类垃圾)。 2、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3、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安全环保处 1、统筹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废物、危险废物,不包括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由公司确定的部门进行管理,并遵守其规定)的综合管理,是公司工业固体废物的归口管理部门。 2、负责制定公司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和防治计划,运用经济和行政等手段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工作。 3、负责审批临时排污申报单,协调污染物的排放去向和回收(或处置)方法。 4、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处置方法的科学研究。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批准日期1992-05-18 实施日期1992-07-01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代替GB4911-85 废水部分及GB8978-88 钢铁工业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05-18批准 1992-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钢铁企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918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 4919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7476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2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钢铁工业废弃物处理技术

钢铁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 1.1中国钢铁工业废弃物排放状况 钢铁工业不仅消耗大量的资源和能源,还要排放大量的废弃物。钢铁企业生产规模大、物流吞吐量大,生产流程工序多、结构复杂,生产过程伴随着大量物质和能量的流动、排放,构成了钢铁企业密集的物质流、能量流及环境负荷。钢铁联合企业的生产规模一般是年产800~ 600万t 、400~300万t 和200~100万t 。生产1t 钢约消耗1.5~ l.65t 铁矿石,3~8t 新水,排放2t 左右的气体(C02、S02、NOx 等)。同时,生产1t 钢可处理150~200kg 废钢,处理10~40kg 废塑料。由此可见,钢铁厂生产规模大、工艺流程复杂、物质流和能量流密集的特点易于在物质和能源量级上与循环经济社会对接[1]。 近十年来,钢铁工业得到迅速发展,对环境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冶金工业的所制造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冶金企业污染物具有排放量大/成分复杂的特点,治理的技术难度很大。这不仅需要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的和法规的保证,更需要环境工程技术的支撑。 表1一3 2002年我国钢铁工业环保现状及与国际水平比较 工业的对环境的污染物可以分为三类: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这三类污染物从不同 的角度和程度污染我们周围的环境。在冶金生产中不同的工艺过程生产出的污染物也是不同的,因此我们在处理冶金工业对环境污染问题时首先要知道各个生产工业过程所产生的废弃物有哪些,再去寻找处理污染物的方法。 现代钢铁冶金最大一部分是采用的火法冶金的方法冶炼钢铁。火法冶金是在高温下从冶金原料提取或精炼金属的冶炼工艺,是物理化学原理在高温化学反应项目 全国平均 宝钢 国际某些先进企业水平 2000 2002 工业水重复利用率,% 87.04 89.53 96.59 98 冶金渣利用率,% 46.79 52.96 100 100 吨钢新水耗量, m 3/t 钢 24.75 15.05 5.31 5.5 吨钢外排废水, m 3 /t 钢 17.22 9.07 1.29 1.1 吨钢排S02,kg/t 钢 5.56 3.34 1.79 1.28 吨钢排尘,kg/t 钢 5.08 2.69 0.5 0.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标准

ICS 13.020 Z 6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 1461—2011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1 - 11 - 15 发布2011 - 11 - 30 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3/ 1461—2011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促进河北省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订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企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单元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河北省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钢铁 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排放废水、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 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海波、李杰、王大勇、胡晓波、宋继宽、李伟、张雪斌、徐铁兵、尹崧、张国宁、常海平、陈俊芬、李士雷、任钢、刘庆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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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 1461— 2011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以及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对河北省钢铁工业现有和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物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物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钢铁工业 本标准所指钢铁工业包括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及热轧生产工序,不包括冷轧、耐火材料、炭素制品、焦化及铁合金生产。 3.2 现有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生产企业或设施。 3.4

石家庄市 大气污染 原因分析 政府行为对策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原因分析政府行为对策 一、概述 二十一世纪的钟声已经敲响,回首二十世纪,我国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但是,传统模式下的生产力的提高在驱动经济增长和为企业带来的利润的同时,却使我们的地球家园变得千疮百孔,不堪重负。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布了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该报告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够成危害的发展”。这个定义鲜明的表达了两个基本观点: 人类要发展,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发展; 发展要有限度,他不应危及后代人的发展。 石家庄市我国华北地区新型的一座现代化工业城市,是河北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总面积15848平方千米,总人口845万。其交通发达,京广、石太、石德铁路和京深、石港、石太高速公路交汇于此。近年来,石家庄市工业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经济的快速增长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是他一跃成为全国著名的环境污染大市。而其中,尤以大气污染最为突出:尤其是在风力达到一定程度后,尘土满天飞舞,纵横肆虐,有些区域垃圾泛滥成灾。 二、石家庄大气污染现状及原因分析 1.1 石家庄大气污染现状 近年来,随着城市工业的发展,大气污染日益严重,空气质量进一步恶化。河北省环境监测总站4月11日队本周空气质量检测表明,石家庄的首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由于它们直径很小,且夹杂着细菌,可以被人体吸入体内,引起疾病。同时,由于它们很轻,不宜沉降,总是漂浮在空中,阳光照射在这些微尘上,被吸收或散射,致使天空显得灰蒙蒙的,能见度明显下降。扬尘污染也比较严重,特别是雨后就更显得直观,汽车挡风玻璃上全是泥水,就连眼镜片上也满是泥水。由于少数地区垃圾处理不善,成堆的垃圾在地面上腐烂,随风一锤,一股恶臭扑鼻而来,让人倍觉恶心。工厂排出的废水、废气,也使大气污染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给市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的不便。 1.2 石家庄大气污染原因分析 1.2.1 地形和气候因素是影响石家庄市大气质量的基本原因 石家庄位于河北省中南部,西依太行山脉,东、南、北均为辽阔的华北大平原。而与此同时,石家庄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具有冬季寒冷少雪,春季干旱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晴朗凉爽等特征。这些特定的地理和气候因素,是石家庄的大气污染面临严峻的挑战。由于东南风的作用,石家庄上空的可吸入颗粒物和其他污染物质随风西移,当遇太行山

钢铁企业工业污水处理现状

钢铁企业工业污水处理现状 钢铁工业作为高能耗、多排放的行业,在全国节能减排的工作中承担着重大的责任。我国要进一步降低钢铁企业吨钢耗用新水量、提高钢铁企业水的重复利用率,需要积极推广少用水或不用水的工艺技术装备,并应该强化合理串级用水以及加强工业污水的综合处理回用。 一、钢铁企业工业污水的来源及分类 钢铁企业工业污水按其来源来分,可以分为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脱盐水、软化水及纯水制取设施产生的浓盐水;钢铁厂各工序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等。 (一)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 钢铁企业循环冷却水系统包括敞开式净循环水系统、密闭式纯水或软化水循环水系统以及敞开式浊循环水系统。 (1)敞开式净循环水系统的排污水一般作为浊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补水。 (2)密闭式纯水或软化水循环水系统一般只有渗水和漏水,基本不用考虑平时运行的排污水。 (3)浊循环水系统常用于炼铁、炼钢、连铸、热轧等单元的煤气清洗、冲渣、火焰切割、喷雾冷却、淬火冷却、精炼除尘等。因此就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而言,主要就是指敞开式浊循环水系统的排污水。 (二)脱盐水、软化水及纯水制取设施产生的浓盐水 脱盐水、软化水及纯水常用于钢铁企业炼铁、炼钢、连铸等单元关键设备的间接冷却密闭式循环水系统以及锅炉、蓄热器等的补充用水。目前,浓盐水一般不做处理,串级使用或直接排放。浓盐水也没有真正列入企业工业污水处理的范畴。 (三)钢铁厂各工序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 钢铁厂各工序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包括: (1)烧结厂的废水主要为湿式除尘器产生的废水和冲洗地坪、输送皮带产生的废水,以夹带固体悬浮物为主,主要成分是烧结混合矿料。 (2)焦化厂的废水主要为剩余氨水、产品回收及精制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焦化废水、蒸氨废水、低浓度焦化废水,废水中酚氰化物、COD物质含量较高。 (3)冷轧厂的废水主要为中性盐及含铬废水、酸性废水、浓碱及乳化液废水、稀碱含油废水、光整及平整废液等。 二、钢铁企业工业污水处理现状 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日益提高,即将实行的新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的工业污水排放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对于烧结、炼铁、炼钢单元要求总排口零排放)。钢铁厂工业污水作为非传统水资源,已经越来越受到各大钢铁企业的重视。利用工业污水制成回用水是目前各大钢铁企业对于工业污水的常见处理方式。目前主要是将工业污水收集处理后制成回用水用于生产。工业污水经过常规水处理工艺(如混凝、沉淀、除油、过滤等)处理后制成回用水,原工业污水中的悬浮物、杂质等均得到了有效的去除,但其含盐量并没有降低,因此回用水中的含盐量远高于工业净循环水和浊循环水, 同时水中还含有少量的乳化油和溶解油等。 采用脱盐工艺制取的工业新水,其含盐量远低于采用河水等其他自然水体制取的工业新水。工业新水作为钢铁企业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含盐量的降低可以直接提高循环水系统的浓缩倍数,同时可以有效地减少循环水系统强制排污水量,从而控制整个钢铁厂工业水系统的排污量和补水量。采用水质较好的工业新水,对节能减排有利。 国内钢铁企业现正通过各种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落实工业用水的节能减排,并且已经得到了良好的效果。为不断提高节水减污水平,须不断研究开发新技术和新装备。合理地将含油工业污水引入深度脱盐处理系统,最大程度地提高现有工业污水的利用率,全面促进工业污水的资源化。(何豫川)

DB13 2169-2015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 Z 60 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2169—2015 代替DB13/1461-2011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 pollutants forironandsteelindustry 2015-02-15发布2015-03-01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3/2169—2015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草。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绍进、于海、徐铁兵、李梧森、刘洪滨、王大勇、任钢、杜静、李巍、张雪斌、于欣沛、吕静、孙玉艳、龚鹏飞、杜鹏芳、耿媛媛、王婷、程飞、柳领君、马跃涛、刘永攀、惠文武、刘庆辉、田楠。 DB13/ 2169-2015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3/1461-2011。 I

DB13/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限值,明确了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烟囱高度stack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重点地区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地区。 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及防治对策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及防治对策 我所居住的城市乌鲁木齐市地处欧亚大陆腹地,天山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属于典型的中温带大陆气候, 年平均温度7.3℃,年平均降水236毫米,年平均日照2775小时,无霜期为105—168天,春秋两季较短,冬夏两季较长,是世界上离海洋最远的城市。每年6-10月,花木争艳,瓜果溢香是旅游的黄金季节。隆冬时节,满城银装素裹,玉树琼花,自有一番北国情趣。全市现辖7区1县,即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东山区、南山矿区和乌鲁木齐县。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全市辖7区1县, 总面积1.3787.6万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339平方公里,全市常住总人口331万人,拥有丰富的矿藏资源,尤其煤的地质储量相当可观,达到100×108t。建成拥有钢铁、电力、石油加工、煤炭、化工、纺织、建材、食品、建筑、造纸等门类齐全的工矿企业。 近10年来,乌鲁木齐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并发展成为西北重要大城市,作为“丝绸之路”通道上的重镇,依托“第二座亚欧大陆桥”,成为向西开放的桥头堡。特别是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乌市作为中国西部国际大通道中心城市的辐射功能和战略地位更加突出,同时对投资环境提出较高要求,而目前城市大气污染严重,市区中心空气质量等级达级日数明显增加,并已被列入世界十大大气污染城市之一,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刻不容缓。 乌鲁木齐位于天山纬向构造中段北缘山谷长期存在,冬季漫长而严寒,气温稳定少变,冬季燃煤采暖等因素,呈现出以总悬浮颗粒物(TSP)为主要特征的煤烟-沙尘型污染。三面环山不利地理条件及气象特征在采暖期间由于常出现逆温现象,使污染物的扩散与稀释难以进行,造成86%的时间呈中度污染,大气污染状况严重是造成山谷大气污染的根本原因。 1.乌鲁木齐市环境现状 乌鲁木齐市城市能源消费以直接燃用原煤为主。由于工业布局不合理,且受三面环山的影响,烟尘、工业粉尘及汽车尾气在城市上空大量聚集难以扩散,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成为典型的煤烟型污染。烟尘是乌鲁木齐大气环境的最低限制因子,总量已超过环境承载力。空气污染严重是乌鲁木齐城市环境突出的特点:1998年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十大城市中,乌鲁木齐名列第四。2000年、2002年,在全国47个环保城市中排名倒数第一。城市空气中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年平均值全部超标。 2.城市环境保护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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