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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调查研究的决定1941.08.01

中共中央关于调查研究的决定1941.08.01
中共中央关于调查研究的决定1941.08.01

中共中央关于调查研究的决定

(一九四一年八月一日)

二十年来,我党对于中国历史、中国社会与国际情况的研究,虽然是逐渐进步的,逐渐增加其知识的,但仍然是非常不足;粗枝大叶、不求甚解、自以为是、主观主义、形式主义的作风,仍然在党内严重地存在着。抗战以来,我党在了解日本、了解国民党、了解社会情况诸方面是大进一步了,主观主义、形式主义作风也减少了。但所了解者仍然多属粗枝大叶的、漫画式的,缺乏系统的周密的了解,主观主义与形式主义作风并未彻底消灭。对于二十年来由于主观主义与形式主义,由于幼稚无知识,使革命工作遭受损失的严重性,尚未被全党领导机关及一切同志所彻底认识。到延安来报告工作的同志,其中的多数,对于他们自己从事工作区域的内外环境,不论在社会阶级关系方面,在敌伪方面,在友党友军方面,在自己工作方面,均缺乏系统的周密的了解。党内许多同志,还不了解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一真理。还不了解系统的周密的社会调查,是决定政策的基础。还不知道领导机关的基本任务,就在于了解情况与掌握政策,而情况如不了解,则政策势必错误。还不知道,不但日本帝国主义对于中国的调查研究,是如何的无微不至,就是国民党对于国内外情况,亦比我党所了解的丰富得多。还不知道,粗枝大叶、自以为是的主观主义作风,就是党性不纯的第一个表现;而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密切联系,则是一个党性坚强的党员的起码态度。我党现在已是一个担负着伟大革命任务的大政党,必须力戒空疏,力戒肤浅,扫除主观主义作风,采取具体办法,加重对于历史,对于环境,对于国内外、省内外、县内外具体情况的调查与研究,方能有效地组织革命力量,推翻日本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统治。为此目的,特决定办法如下:

(一)中央设置调查研究机关,收集国内外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及社会阶级关系各方面材料,加以研究,以为中央工作的直接助手。

(二)各中央局、中央分局、独立区域的区党委或省委,八路军、新四军之高级机关,各根据地高级政府,均须设置调查研究机关,收集有关该地敌友我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及社会阶级关系各方面材料,加以研究,以为各该地工作的直接助手,同时供给中央以材料。

(三)关于收集材料的方法,举例如下:第一,收集敌、友、我三方关于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及社会阶级关系的各种报纸、刊物、书籍,加以采录、编辑与研究。第二,邀集有经验的人开调查会,每次三五人至七八人,调查一乡、一区、一县、一城、一镇、一军、一师、一工厂、一商店、一学校、一问题(例如土地问题、劳动问题、游民问题、会门问题)的典型。从研究典型着手是最切实的办法,由一典型再及另一典型。第三,在农村中,应着重对于地主、富农、商人、中农、贫农、雇农、手工工人、游民等各阶层生活情况及其相互关系的详细

调查;在城市中,应着重对于买办大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贫民群众、游民群众及无产阶级的生活情况及其相互关系的详细调查。第四,利用各种干部会、代表会收集材料。第五,写名人列传。凡地主、资本家财产五万元以上者,敌军、伪军、友军团长以上的军官,敌区、友区县长以上的官长,敌党、伪党、友党县以上的负责人,名流、学者、文化人、新闻记者在一县内外闻名者,会门首领、教派首领、流氓头、土匪头、名优、名娼,以及在华外人活动分子,替他们每人写一数百字到数千字的传记。此种传记,要责成地委及县委同志分负责任,传记内容须切合本人实际。同时注意收集各种人员的照片。第六,个别口头询问。或派人去问,或调人来问,问干部、问工人、问农民、问文化人、问商人、问官吏、问流氓、问俘虏、问同情者,均属之。第七,收集县志、府志、省志、家谱,加以研究。

(四)除中央及各地的调查研究机关外,必须动员全党、全军及政府之各级机关及全体同志,着重对于敌友我各方情况的调查研究,并供给上级调查研究机关以材料。

(五)向各级在职干部与训练干部的学校,进行关于了解客观情况(敌、友、我三方)的教育。鼓励那些了解客观情况较多较好的同志,批评那些尚空谈不实际的同志;鼓励那些既了解情况又注意政策的同志,批评那些既不了解情况又不注意政策的同志。使这种了解情况、注意政策的风气,与学习马列主义理论的风气密切联系起来。在学习中反对不管实际只记条文的风气,反对将学习马列主义原理原则与了解中国社会情况、解决中国革命问题互相脱节的恶劣现象。要提倡干部与学生看报,指导看报方法,指导他们分析时局的每一变动。要供给干部与学生关于国内外、省内外、县内外各种情况的实际材料,把讲授与研究这些材料及其结论当作正式课程,给与必要时间,并实行考绩。

(六)责成各级党部将本决定与中央七月一日所发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联系起来,向党的委员会及干部会议作报告,并讨论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书记处一九四一年编印的《六大以来》刊印。

注释

[1]这个决定是毛泽东起草的。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定稿版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规定实 施细则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不整改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每年按照《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考核,使用)开展测评。

领导干部值班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值班制度规范 第一条:目的 为强化领导、干部值班工作,使生产系统能够及时得到协调组织与技术指导,保障生产组织系统得到高效、有序、顺畅的运行,确保生产系统安全、经济、稳定并最大限度地发挥生产能力,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加强煤采样系统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人员组成范围 公司值班人员:指服务生产的各部门经理、副经理、车间主任、副主任、技术部技术员组成的当天当班的值班人员。 第三条:值班人员的基本任务 1、值班人员应负责组织、协调当日的公司生产,要求全面掌握生产动态,精心组织、精心安排,有效地按照生产作业计划组织实施,保持工艺装置运行平稳,确保产、供、销畅通,使生产均衡、安全、稳定、有秩序地进行,保证生产作业计划的完成,检查各岗位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2、值班人员应在公司当班生产调度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生产装置的巡检与技术服务工作,及时发现并及时协调处理公司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公司生产系统稳定运行。 第四条:值班人员的职责 1、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目标,以当班作业计划为依据,协调完成当班生产计划。 2、了解当班的原料、产品的储备状况。 3、了解当班的设备检修情况。 4、了解各装置生产动态。 5、对生产过程中临时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有关车间、部门,及时处理,必须做到处理问题不过夜。 6、及时组织协调处理生产事故,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7、服从当班生产调度的指挥,及时执行并解决当班调度令所涉及的问题。 8、对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应主动向主管领导汇报,并主动联系相关人员立即到现场解决,对未解决的问题,在未征得当班调度同意前,不得自行离开现场。 9、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定和岗位责任制。 10、按时参加公司调度大夜班交接班会。 11、及时填写值班记录,记录当班的生产状况。 12、有权处理当值时间内所有违章违纪行为。

干部监督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范文

长坝乡干部监督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做好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对于防止、纠正干部队伍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干部监督管理不到位,不仅会毁掉一批干部,更会影响一地政权稳定,耽误一域经济发展,败坏一方社会风气。一年来,我们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指导下,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根本目标,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大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力度,规范全乡领导干部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总结如下: 一、在制度上,加大创新力度,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为了使我乡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一年来,我们在干部监督管理方面先后出台和完善了一系列制度。一是在规范选人用人行为方面,充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出台了干部公开推荐制、公开选拔制和任前公示制。二是在完善干部日常管理机制方面,对在工作、生活上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警示,出台了谈话诫勉制度和干部向组织回复有关问题制度;加强对包村干部实绩的考核,出台了干部动态考核制度和年终定期考核制度。三是在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精简干部队伍,提高干部素质,改进干部作风,在全乡村级组织建设中实行了“三改”,即改革村干部管理体制,改善村干部素质结构,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在加快制度创新的基础上,我们要求全乡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制度的学习和贯彻,切实做好组织人事的规范、公正、科学。

二、在内容上,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效果 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面广量大,必须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在此基础上,以点带面,实现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全面推进。为此,我们在工作中主要突出以下三个重点: 一是突出对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识别和选拔干部,实行领导干部定期审计和重点审计制度,建立审计台帐。乡党委定期、不定期召开纪检、组织、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情况,研究落实审计建议,并对各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情况进行跟踪回访,从而保证审计意见得到及时落实。二是突出对领导干部的群众监督机制上。监督渠道不宽,言路不畅,是影响人民群众正常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障碍。实践证明,依靠群众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是做好干部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围绕有信必查,有查必果的原则,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干部工作、生活、经济等方面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由纪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迅速查处报结,为乡党委提供用人决策依据,同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反映人,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干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 三、在手段上,实施配套改革,全方位拓宽监督管理范围 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放在整个社会大背景下去考虑,需要方方面面的相关制度及实实在在的措施加以配套,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为此,我们在不断加大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的同时,还建立健全了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通过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领导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职能机关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形成了有效的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干部行为,为全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一条政治“保障线”。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不整改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每年按照《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考核,使用《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表》(见附件1)开展测评。 考核等次根据检查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综合确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够认真履行《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可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其中:“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好”;“较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较好”;“一般”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一般”。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具有《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民主测评“差”得票率达到高于20%的,评定为“差”。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在本系统、本单位通过发布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填写《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测评登记表》(见附件2),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考核结果报经党组审议后,及时反馈被考核单位。人事等部

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管副县级以上干部;市县(区)直部门、乡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中省驻平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仍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收钱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 3、公款吃喝、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行为。 5、参与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等行为。 6、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场所的行为。 7、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言论的行为。 8、参加“**功”等非法组织,参与民间结社组会等行为。 9、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等行为。 10、不顾家庭基本伦理,对父母老人不孝敬等行为。 11、不遵守社区、宿舍守则,邻里相处不融洽等行为。 12、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欠缴住宅暖气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行为。 13、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信访局、文明办等单位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究、部署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报告和考核制度。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主要领导的述职述廉报告和其他领导干部的书面述职述廉材料中,必须报告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并填写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登记表。 第七条认真受理群众通过网络、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等途径投诉的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违纪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各新闻媒体通过内部反映和公开报道等形式,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违纪问题,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九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依托社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与街道社区党组织联系,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及廉洁自律、社会交往等方面的情况。第十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加强与领导干部家属的沟通。通过召开领导干部家属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入户走访等方式,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对班子成员负有监管职责,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对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本部

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内部督查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适应公司现实发展阶段的管控需要,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和双向沟通;促进团队协作,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执行力和忠诚度;保护能绩平衡,查处违规行为,保障公司规范、高效、稳健、安全运营;通过关注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实现公司长期整体利益;根据公司考核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二、督查内容 内部督查分为工作督查和违规问题查处两部分。 工作督查内容包括:工作计划(周期性经营计划和本周期经营分解保障计划)执行情况、管理制度落实及工作纪律情况、团队协作及工作效率情况等。 违规问题查处内容包括:以职谋私,严重工作失职,被举报、投诉事件等。 三、时间周期 1、周督查导; 2、月督查考核; 3、年终督查。 四、工作职责 1、公司成立由全体高层为成员、总经理任总督察的考核督察领导小组,负责对内部督查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日常督查结果应用和涉及

重点督查事项、人员适任性督查、重大工作缺陷督查及恶性投诉案件查处等比较复杂的督查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2、公司考核督察领导小组下设督察室,负责考核督察工作的执行,暂由办公室主任兼任督察室主任。 3、督查室的主要职责: 3〃1 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计划的执行情况; 3〃2 监督、检查公司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3〃3 监督、检查公司工作纪律的日常遵守情况; 3〃4监督、检查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异常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3〃5向总督察提交督查计划,报告交办督查任务的完成情况; 3〃6建立内部督查档案。

五、工作程序 1、上报工作保障计划: 各部门(岗位)工作人员按每周(周六下午4点前)、每月(28日前)、每季度(季末月28日前)、半年(半年末月25日前)、年终(12月20日前)的时间周期,将公司平衡下达到本部门(岗位)的经营工作计划详细分解到本周期、并配以本周期保障计划,上报督查室。督查室及时督促收取、汇总报告各位副总经理、总经理,以备涉及计划协调会议召开时对照查询。 2、确认工作计划: 公司定期召开工作计划平衡、协调会议,根据上一周期计划完成情况、本周期工作重点要求和各部门(岗位)提报的工作保障计划内容,进行各部门(岗位) 计划的调整、确认。 工作计划内容必须具体到工作量(可量化)和工作时限(日期时间具体化)。 3、总结、述职: 各部门(岗位)人员每周六将本周工作总结书面报督查室,接受工作检查与督促;并按每月(次月3日前)、每季度(季末次月3日前)、半年(半年末次月3日前)、年终(当年12月31日前)的时间周期,书面总结上一周期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主要业绩等,通过总结会方式进行公开述职,接受公司考核督查领导小组和职工代表的考核质询。 4、检查: 督查室依据日常工作督查记录和计划执行情况,对各部门(岗位)人员

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度

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党员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是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一。党的基层组织认真落实对党员进行监督的任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对党员进行监督的重点内容。对党进行监督的重点内容包括: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情况;遵守党的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同各种错误行为做斗争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以积极态度,认真对待群众意见,改进工作的情况。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监督,既要监督八小时以内的情况,也要监督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2、坚持走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坚持党员教育、管理与监督相结合。 4、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 5、教育引导党员相互监督。 一、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线领导机关干部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二、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三、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是: (1)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

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参考Word)

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国税党字【2010】7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监督、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依法治税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各级党组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以及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六条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第七条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全过程之中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二推进惩

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风险。三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四每年对下一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五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会议。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七成立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强化干部责任意识,弘扬优良作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监督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央、省委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把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工作机制,努力培养造就团结有力、务实清廉、作风扎实的干部队伍,为建设和谐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干部监督工作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发扬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四)关心爱护、预防为主的原则; (五)依法办事、从严查处的原则。 第四条干部监督工作在集团公司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监督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监督对象是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均含非领导职务),重点是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对领导班子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决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情况; (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 (四)责任法人目标完成情况; (五)坚持走群众路线,维护职工利益情况; (六)贯彻执行财经纪律,依法经营情况; (七)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八)贯彻执行“一报告两评议”情况; (九)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十)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情况; (十一)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报批、任免票决、任前公示等制度情况; (十二)需要纳入对领导班子监督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对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二)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情况; (三)参加中心组学习及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情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情况; (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六)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情况;

(完整版)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建立科学的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干部监督工作包括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委负责的原则; (二)职能部门联合监督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四)发扬民主和群众参与的原则; (五)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干部监督工作必须符合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把干部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乡镇党委、市直党委(党组)对所属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领导干部的组织监督 第五条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谈话包括例行谈话、预警谈话、诫勉谈话。 (一)例行谈话是常规性谈话,由市委及组织部负责同志同基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每年一次。主要结合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和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激励性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 例行谈话要按照省委组织部《党委及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同下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 (二)预警谈话是一种预防性、警示性的谈话,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领导或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随时进行。 1、领导干部出差、出国、工作变动及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要及时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和注意事项,防微杜渐。 2、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存在不廉洁行为或反映线索比较具体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谈话。 (三)诫勉谈话是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性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的一般性错误或尚不构成违纪的问题予以告诫。 1、凡领导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

干部日常管理办法(最终版)

干部日常管理办法 1、总则 1.1 指导思想为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使用、监督、考核机制,培养一支精干高效、爱岗敬业、充满活力的干部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1.2 使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干部的任用和管理工作。 1.3管理职责 1.3.1 人事部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干部的日常管理。 1.3.2 党办,人事部负责对干部的日常监督,以及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1.4 干部管理的基本原则 1.4.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1.4.2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 1.4.3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1.4.4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1.4.5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2干部的基本条件 2.1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公司党委各项决策和部署,认同公司企业文化,有全局观念,开拓创新,敬业精神强。 2.2 遵纪守法,勤政廉洁,坚持原则,以身作则,团结同志,作风民主,群众威信高。善于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具备较高的接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思想境界和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敢于抵制不良行为。 2.3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4 熟悉业务,有基层管理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指挥、协调和决策能力,有较好

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有较强的学习创新能力。 2.5一般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原始学历或大专及以上后续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6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适应工作需要。 2.7一般工作经验不少于3年。 3 干部任免 3.1干部任用为聘任制。聘任制干部是指公司聘任的干部。由所分管领导或党委委员提出动议及人员提名(提名人员需在后备干部人员中),经党委会讨论后由党办,人力资源部采取走访,谈话,测评等方式进行组织考察,广泛征求相关人员及纪委监督部门意见,形成综合考察意见,报党委会民主集中制协商讨论研究后经公示无异意进行聘任。 3.2 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3.3 实行新提任干部试用期制度。 3.3.1提任的干部试用期为半年。需延长试用期的,延长期不超过半年。 3.3.2 试用期满前一个月,由人事部对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核,重点考核对试用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情况。 3.3.3 试用期满,对考核称职的,提出正式任用意见,任职时间从试用之日算起。对工作业绩一般的,提出延长试用期意见。工作业绩较差,以及试用期期间出现重大失误、犯有严重错误的,提出免除试用职务意见,经党委研究决定后,履行有关手续。 3.4干部的解聘(免职) 3.4.1 解聘(免职)的条件 3.4.1.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者; 3.4.1.2 玩忽职守,责任心差,造成重大事故,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者; 3.4.1.3 严重违反企业制度、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运管局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参照《行政监察法》等一系列重要法规制度,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监督、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行政管理机关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坚持执法为民的运管工作宗旨,依法行政,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局党委负责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六条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

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运管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运管政策法规制定、运管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之中,与运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风险。 (三)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委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五)每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党委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七)成立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第八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非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领导干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领导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非领导干部的作用,根据《自治县委关于印发的通知》(XXX 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干部,不具有领导职责,但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其工作积极性和作用。根据其个人特长,安排到具体的工作岗位上。 二、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要积极参加局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各种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政治素质。要识大体,顾大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现任领导班子工作,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 三、局非领导职务干部要服从局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严格奖惩制度。对经考察考核表现优秀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享受《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有关政策待遇,同时依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党纪、政纪和《公务员法》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非领导干部要自觉履行国家公务员的相关义务,服

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任务。 1、带头遵守局各项规章制度。根据相关规定,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中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非领导职务干部,不参加本年度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级别和档次的考核年限。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 2、对不服从单位安排、不遵守工作纪律、不履行岗位职责、自由散漫,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局主要领导及时找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单位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汇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函询或诫勉谈话。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廉政知识测试复习题

领导班子廉政知识测试复习题 一、填空题(10道题,每空1分,计20分) 1.《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于 2010年 11 月发布并施行,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2.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会议。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应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4.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 5.党组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研究重大事项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议,经沟通酝酿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必须实行无记名票决,投票赞成率达到应参会党组成员过半数以上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情况进行监督,表决过程和结果应如实记录存档。 6.在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上,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 7.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 8.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9.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和廉政测评结果应在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 30 日内向上级报告。 10.任职廉政谈话是对提拔、转任或易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前进行的谈话。11.任期廉政谈话是上级党组每三年要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的谈话。 12.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应在党组会研究决定后 7 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明确并向群众公布,书面向上一级党组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13.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1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 30 日内完成,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15.函询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根据职责分工,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信访函询建议,分别报纪检组长、分管人事的领导批准后,向被反映的领导干部发《询问函》、《函询登记表》。被函询人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下不能如期恢复的,应当在限期内说明理由。 16.根据《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考核分为好、较好、一般和差四个等次。“好”得票率达 80% 以上的评定为“好”,“较好”以上得票率达到 80% 以上的评定为“较好”,“一般”以上得票率达到 80% 以上的评定为“一般”,民主测评“差”得票率高于 20% 的,评定为“差”等次。

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陈炉中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班子 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工作细则》、区委《实施细则》和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我校领导班子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上级教育部们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就我校领导班子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1)、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 1、学校校委会成员要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要求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兑现廉政承诺情况,把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

在的问题。 4、要定时邀请包联领导参加我校的民主生活会,让上级领导了解我校教职工的情况,能听取他们的意见,从而加强对我们基层的指导和监督作用,确保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和效果。 5、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做好充分调研工作,广泛征求意见、确定好主题,根据主题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会后要将民主生活会解决的主要问题向全校教职员工通报,并将整改情况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 6、对民主生活会未能按照规定要求召开的,或者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解决的,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的批评,直到责令重开。 (2)、建立完善民主决策制度。 我校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将本校的重要事项纳入民主决策范围,实行集体民主决策。 1、民主决策的范围: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讨论、论证;年度目标任务的确定、岗位职责的确定和调整;职称评定、评优树模等切实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 2、民主决策的注意事项: ①、列入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下发《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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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下发《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 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党字﹝2006﹞33号 【发文日期】2006-03-24 【实施时间】2006-03-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下发《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总局党组《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进一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推动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促进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总局党组制定了《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制定下发和认真贯彻落实《监督办法》的重大意义。《监督办法》是加强对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严肃纪律、改进作风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保证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一定要把认识统一到总局党组的要求上来,准确把握《监督办法》的精神实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学习贯彻《监督办法》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关于加强对县处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专项制度(示例)

关于加强对县处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专项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我校县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深入反腐倡廉,为我校各项事业全面顺利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根据《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十项制度加强对县处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制定以下加强县处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十项制度。 一、廉政承诺制度 1、全校县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工作岗位实际,在年初就廉洁从政和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作出公开承诺,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要在任职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2、校级领导干部按《xx大学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xx党字[xxxx]xx号)规定内容在全校公开承诺,部门领导干部结合部门实际工作在本部门公开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是:带头遵纪守法,坚决拒收各类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抵制跑官要官,不参与赌博活动,从严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杜绝利用职务影响干扰正常的学校工作秩序。 3、承诺可通过全体会议、公告栏、校报、校园网等形式进行。 4、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廉政承诺,主动接受监督,年终要将廉政承诺的兑现情况向校党委和教职工报告。

5、此项工作由校纪委负责监督检查。 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办法》要求,积极主动如实地向校党委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市委管理干部同时要向市委组织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2、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实行零报告制,正常情况下每半年以书面报告一次:即,每年的x月x日前报告上半年情况;每年x月x日前报告上年度下半年情况。 3、报告可采取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提倡以事前报告为主。 4、凡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住房,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子女婚丧喜庆事宜,购买汽(轿)车,因私出国(境)等事项都要事先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在本年度的民主生活会上公开。对需要答复的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部门应及时答复报告人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应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5、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6、此项制度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三、述职述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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