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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及意见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及意见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及意见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及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

革指导意见》

《人民日报》(2015年03月18日01 版)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保护森林和生态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森林与生态保护制度是首要任务。国有林场是我国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在大规模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为保护国家生态安全、提升人民生态福祉、促进绿色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功能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支持政策不健全,林场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为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国有林场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按照分类推进改革的要求,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

和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森林是陆地生态的主体,是国家、民族生存的资本和根基,关系生态安全、淡水安全、国土安全、物种安全、气候安全和国家生态外交大局。要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为坚守生态红线发挥骨干作用。

——坚持改善民生、保持稳定。立足林场实际稳步推进改革,切实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林场稳定。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以“因养林而养人”为方向,根据各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实际,探索不同类型的国有林场改革模式,不强求一律,不搞一刀切。

——坚持分类指导、省级负责。中央对各地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适当支持。省级

政府对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改革措施。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生态功能显著提升。通过大力造林、科学营林、严格保护等多措并举,森林面积增加1亿亩以上,森林蓄积量增长6亿立方米以上,商业性采伐减少20%左右,森林碳汇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有效增强,森林质量显著提升。

——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通过创新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多渠道加大对林场基础设施的投入,切实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拓宽职工就业渠道,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使职工就业有着落、基本生活有保障。

——管理体制全面创新。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确、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购买服务、资源监管分级实施的林场管理新体制,确保政府投入可持续、资源监管高效率、林场发展有后劲。

二、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和保护方式。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功能定位相适应,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方式,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继续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从严控制事业编制;基本不承担保

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要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

(二)推进国有林场政事分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在稳定现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对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林场,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原则整合为较大林场。科学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强化对编制使用的监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三)推进国有林场事企分开。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鼓励优强林业企业参与兼并重组,通过规模化经营、市

场化运作,切实提高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的运营效率。加强资产负债的清理认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快分离各类国有林场的办社会职能,逐步将林场所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移交属地管理。积极探索林场所办医疗机构的转型或改制。根据当地实际,逐步理顺国有林场与代管乡镇、村的关系。

(四)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在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林场职工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划分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级分别安排管护资金。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管护,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五)健全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湿地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监督制度和考核制度。按照林地性质、生态区位、面积大小、监管事项、对社会全局利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由国家、省、市三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对林地性质变更、采伐限额等强化多级联动监管,充分调动各级监管机构的积极性。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

用途的长期稳定,严禁林地转为非林地。建立制度化的监测考核体制,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加强国家和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实施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严格控制采伐量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按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和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各级政府对所管理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探索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开展森林旅游等,应当与国有林场明确收益分配方式;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启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工程,合理确定国有林场森林商业性采伐量。加快研究制定国有林场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和国有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探索建立国家公园。

(六)健全职工转移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体制。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和“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

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一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事森林管护抚育;二是由林场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工作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三是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分职工转岗就业。将全部富余职工按照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平稳过渡、合理衔接,确保职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完善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一)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要体现生态建设需要,不能简单照搬城市建设。各级政府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计划,按照支出责任和财务隶属关系,在现有专项资金渠道内,加大对林场供电、饮水安全、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国有林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加快国有林场电网改造升级。积极推进国有林场生态移民,将位于生态环境极为脆弱、不宜人居地区的场部逐步就近搬迁到小城镇,提高与城镇发展的融合度。落实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城市政府批准,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允许国有林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供应和登记手续。

(二)加强对国有林场的财政支持。中央财政安排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国有林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分离林场办社会职能问题。省级财政要安排资金,统筹解决国有林场改革成本问题。具备条件的支农惠农政策可适用于国有林场。将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对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对国有林场的金融支持。对国有林场所欠金融债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按照平等协商和商业化原则积极进行化解。对于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依法予以偿还;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发放的、国有林场因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由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化解政策;其他不良金融债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的,经审核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贷款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严格审核不良债务,防止借改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开发适合国有林场特点的信贷产品,充分利用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拓宽国有林场融资渠道。

(四)加强国有林场人才队伍建设。参照支持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发展相关政策,引进国有林场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适当放宽艰苦地区国有林场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条件,适当提高国有林场林业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改善人员结构。加强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建设,加大林场职工培训力度,提高国有林场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任务

(一)加强总体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化解债务、职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业局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根据不同区域国有林场实际,切实做好分类指导和服务,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评估方案实施情况。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国务院。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方案,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目标。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持森林资源权属稳定,严禁破坏国有森林资源和乱砍滥伐、滥占林地、无序建设。做好风险预警,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

保护森林和生态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森林与生态保护制度是首要任务。国有林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森林资源培育战略基地,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

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长期以来,国有林区管理体制不完善,森林资源过度开发,民生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制约了生态安全保障能力。为积极探索国有林区改革路径,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进一步增强国有林区生态功能和发展活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林区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以发挥国有林区生态功能和建设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为导向,以厘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各方面关系为主线,积极推进政事企分开,健全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创新资源管护方式,完善支持政策体系,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区新体制,加快林区经济转型,促进林区森林资源逐步恢复和稳定增长,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尊重自然规律,实行山水林田湖统筹治理,重点保护好森林、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

确保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加、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持续提升、生态功能持续增强。

——注重民生改善、维护稳定。改善国有林区基础设施状况,积极发展替代产业,促进就业增收,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政企政事分开、各负其责。厘清政府与森工企业的职能定位,剥离森工企业的社会管理和办社会职能,加快林区所办企业改制改革,实现政府、企业和社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强化统一规划、融合发展。破除林区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将林区纳入所在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林区社会融入地方、经济融入市场。

——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充分考虑国有林区不同情况,中央予以分类指导,各地分别制定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确定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循序渐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林区改革发展道路。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实现政企、政事、事企、管办分开,林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管护和监管体系更加完善,林区经济社会发展基本融入地方,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职工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区分不同情况有序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重点国有林

区森林面积增加550万亩左右,森林蓄积量增长4亿立方米以上,森林碳汇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有效增强,森林资源质量和生态保障能力全面提升。

二、国有林区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区分不同情况有序停止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确保森林资源稳步恢复和增长。明确国有林区发挥生态功能、维护生态安全的战略定位,将提供生态服务、维护生态安全确定为国有林区的基本职能,作为制定国有林区改革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基本出发点。研究提出加强国有林区天然林保护的实施方案。稳步推进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及时总结经验。在试点基础上,有序停止内蒙古、吉林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全面提升森林质量,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与恢复。

(二)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国有林区政企分开。在地方政府职能健全、财力较强的地区,一步到位实行政企分开,全部剥离企业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交由地方政府承担,人员交由地方统一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在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先行在内部实行政企分开,逐步创造条件将行政职能移交当地政府。

(三)逐步形成精简高效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机构。适应国有林区全面停止或逐步减少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和发挥

生态服务主导功能的新要求,按照“机构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分类制定森工企业改制和改革方案,通过多种方式逐年减少管理人员,最终实现合理编制和人员规模,逐步建立精简高效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逐步整合规模小、人员少、地处偏远的林场所。

(四)创新森林资源管护机制。根据森林分布特点,针对不同区域地段的生产季节,采取行之有效的管护模式,实行远山设卡、近山管护,加强高新技术手段和现代交通工具的装备应用,降低劳动强度,提高管护效率,确保管护效果。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管护,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创新林业生产组织方式,造林、管护、抚育、木材生产等林业生产建设任务,凡能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要面向社会购买。除自然保护区外,在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允许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的职工从事林特产品生产等经营,增加职工收入。积极推动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林区企业改制,提高林区发展活力。

(五)创新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湿地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监督制度和考核制度。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产权归

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和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研究制定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法律制度措施。进一步强化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地方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的监督职能,优化监督机构设置,加强对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建立健全以生态服务功能为核心,以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质量、护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为主要指标的林区绩效管理和考核机制,实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科学编制长期森林经营方案,作为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主要遵循和考核国有森林资源管理绩效的依据。探索建立国家公园。

(六)强化地方政府保护森林、改善民生的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林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负总责。要将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投资计划。切实落实地方政府林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国有林区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的变化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约束性指标。林地保有量、征占用林地定额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省级政府对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负全责,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地方各级政

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七)妥善安置国有林区富余职工,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充分发挥林区绿色资源丰富的优势,通过开发森林旅游、特色养殖种植、境外采伐、林产品加工、对外合作等,创造就业岗位。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森林管护、人工造林、中幼龄林抚育和森林改造培育的支持力度,推进职工转岗就业。对符合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由地方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解决社会保险补贴,对跨行政区域的国有林业单位,由所在的市级或省级政府统筹解决。

三、完善国有林区改革的政策支持体系

(一)加强对国有林区的财政支持。国有林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中央财政通过适当增加天保工程财政资金予以支持。结合当地人均收入水平,适当调整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和社会保险补助费的财政补助标准。加大中央财政的森林保险支持力度,提高国有林区森林资源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大对林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加强对国有林区的金融支持。根据债务形成原因和种类,分类化解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对于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应当依法予以偿还。对于确需中央支持化解的不良类金融债务,由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有

关部门在听取金融机构意见、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政策,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严格审核不良债务,防止借改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开发适合国有林区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大力发展对国有林区职工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完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

(三)加强国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林区基础设施建设要体现生态建设需要,不能简单模仿城市建设、建造繁华都市。各级政府要将国有林区电网、饮水安全、管护站点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将国有林区道路按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加快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和电网改造升级,加强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国家结合现有渠道,加大对国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四)加快深山远山林区职工搬迁。将林区城镇建设纳入地方城镇建设规划,结合林区改革和林场撤并整合,积极推进深山远山职工搬迁。充分考虑职工生产生活需求,尊重职工意愿,合理布局职工搬迁安置地点。继续结合林区棚户区改造,进一步加大中央支持力度,同时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给予倾斜。林场撤并搬迁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参照执行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政策。切实落实省级政府对本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的要求,相关省级政府及森工企业也要相应加大补助

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当地政府要积极研究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拓宽深山远山林区职工搬迁筹资渠道,加大金融信贷、企业债券等融资力度。切实落实棚户区改造住房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五)积极推进国有林区产业转型。推进大小兴安岭、长白山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积极发展绿色富民产业。进一步收缩木材采运业,严格限制矿业开采。鼓励培育速生丰产用材林特别是珍贵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大力发展木材深加工、特色经济林、森林旅游、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等绿色低碳产业,增加就业岗位,提高林区职工群众收入。利用地缘优势发展林产品加工基地和对外贸易,建设以口岸进口原料为依托、以精深加工为重点、以国内和国际市场为导向的林产品加工集群。支持国有优强企业参与国有林区企业的改革重组,推进国有林区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转型。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经济转型试点,支持试点地区发展接续替代产业。

四、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任务

(一)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化解债务、职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林业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分类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各有关省(自治区)要对本地区国有林区改革负总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和要求,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

(二)注重试点先行、有序推进。要充分考虑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积极探索,稳妥推进改革。各有关省(自治区)可以按照本意见精神,选择部分工作基础条件较好的国有林业局先行试点,积累改革经验,再逐步推广。

(三)严格依法依规推进改革。要强化各级政府生态保护责任,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绩效的考核,严格杜绝滥占林地、无序建设、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要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纪律要求,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依法保障林区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林区和谐稳定。

广西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发挥国有林场生态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国有林业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资源保护、组织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生态优先、科学经营、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区国有林场管理工作,直接负责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监管的主要职责

是: (一)制订、实施国有林场有关监管制度; (二)审核国有林场设立、合并、撤销、变更隶属关系事项; (三)组织编制、审核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 (四)监督管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全区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本林场森林资源状况等,编制本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八条设立国有林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森林资源; (二)土地权属明晰、无土地权属争议; (三)林地四至界限分明; (四)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具有必需的经费保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国有林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场申请、土地权属证明、可行性报告、规划设计文件等,按照法律法规、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并按程序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国有林场,

国有林场改革情况汇报

武宁县国有林场改革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 武宁县林业系统有3个国有林场(武宁县国营林场、武宁县生态林场、武宁县安乐林林场)和1个国有苗圃(武宁县桐林苗圃),参加本次林场改革的总人数为2247人(其中职工安置的1302人、退休的787人、遗属抚恤的158人),截止2014年4月底止,职工安置1287人,占应安置的98%,退休人员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抚恤安置154人,占应安置的97%。 全县国有森林经营面积38.8万亩。其中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35.5万亩,占经营面积的92%。同时还有一处面积2万亩的国家级森林公园——“九岭山国家森林公园”。我县国有林资产约在2.5亿元以上。 二、主要做法 我县的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是在2003年全系统企业改制基础上的进一步延伸与完善。 1、改革(制)的截止时间不变。 按照2003年《武宁县林业局企业改制方案》的规定即原定改革(制)时间截止定为2003年12月31日不变,凡因企业改制资金不足而推延兑付安置费的,截止时间为

2006年6月30日止,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企业不予支付利息。 2、原定的安置标准不变 因企业改制从开始至今已近10年时间,少数未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人员要求提高原定改制标准。我们坚持从稳定大局出发,确保不“翻烧饼”,认定维持原定标准延续推进。 3、争取政策支持 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一是将国有土地全部进县土地储备中心,由政府统一组织拍卖,先后政府从土地拍卖金中注入企业改革(制)资金2200余万元;二是对2003年前企业欠社保的各项资金本金挂账(1200余万元)、利息缓交、滞纳金全免;三是化解债务。帮与相关银行协调由“江西长城资产公司”一次性按本、息总额的20%-30%清结。 4、拓宽筹资渠道。 一是采用住房置换。职工原住公房统一组织人员估价出售原住户,以冲抵企业应付员工安置资金(约抵400余万元);二是返聘缴交风险押金。对改后上岗人员不仅缓付安置金,还要收取(股长以上人员1.5万元,其他1万元)上岗押金;三是收集单位其他资金。 三、完善和推进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 (2017年2月23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积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切实做到两者的有机统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突出问题导向,分类实施,试点先行,典型引路,把握好改革的次序、节奏、力度,确保扎实进行、务效。 到2020年,全市国有企业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市情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趋合理,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大进展,造就一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优秀企业家,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国有经济活力、竞争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全部完成,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取得积极进展。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健全,优胜劣汰、经营自主灵活、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更加完善。

国有林场改革基本情况的汇报(2015)

石首市桃花山林场基本情况的汇报 桃花山林场位于湖北省石首市东南端,始建于1961年,原隶属于荆州市林业局,2003年8月下放石首市,归口石首市林业局管理,属正科级事业单位。 一、基本概况 ﹙一﹚人员状况 林场现有总人口数837人,干部职工总数372人,其中:①、退休人员178人(含8名退休干部)②、干部21人,际在岗12人,其他9人在外自谋职业;③、在职职工173人,平均年龄在46岁左右。 (二)职工安置及收入情况 1、退休人员178人均参照“小三场”改革政策作为过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年养老金在0.84-1.68万元之间。 2、在职职工173人,均在林场承包林地,人平30亩左右,承包年限为10-30年不等,自主经营,承包费用均已一次性缴清。近年来竹木市场疲软,职工年收入在0.8万元左右(含从事生产劳动工资),职工收入较低导致大部分职工在外靠打工维持生计。 3、剩余职工家属除少部分人员从事林业生产劳动外,大部分在外靠打工维持生活。 (三)五险一金缴纳状况 林场2013年以前,退休人员由林场发放生活费,年标准在5000元左右。2013年起,林场参照“小三场”改革政策纳入社会养老保

险体系,养老保险费由林场统一缴纳,年需缴纳保费65万元,公缴部分44万元、个人缴纳部分21万元,现累计欠社保部门保费530万元。林场职工均没有购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一般都自行购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没有纳入保险统筹范围。 ﹙四﹚森林资源状况 桃花山林场管理林地3.1万亩,其中:国有林地1.8万亩(包括省级生态公益林1.5万亩),主要树种为毛竹,现有毛竹蓄积380万株,合资造林1.3万亩,主要树种为杨树、樟树、梓树、马褂木为主。 ﹙五﹚机构及编制状况 1、党组织机构。林场共有党员57人,设党总支部委员会,下设5个党支部(机关党支部,桃花、古井分场党支部,东兴、鹿角分场党支部,伯牙臣子山分场党支部,老年人党支部)。 2、行政机构。总场机关设综合办公室、生产科、财务科,下设三个管理片(桃花、古井分场,伯牙、臣子山分场,东兴、鹿角分场)。 3、林场实有编制22人。 (六)、经济状况 1、收入。2014年林场全年可支配收入77.89万元,其中:①、市财政事业经费19.11万元,②、生态公益林项目补助资金8万元, ③、林场林地占用补偿及经营收入50万元。 2、支出。2014年林场全年共需支出90万元,其中:①行管费、办公费、保险费、职工福利等共计60万元,②、生产性费用30万元,

2021年当前国有林场改革情况调研报告

当前国有林场改革情况调研报告 最近,就如何进一步深化国有林场改革等问题,与滁州、芜湖、黄山和池州等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负责人进行了交流和座谈。大家认为,在当前国家重视林业生态地位、木材潜在需求增长、多种所有制发展林业的形势下,国有林场必须革除人浮于事、统管统办企业的包袱,探索新的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才能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现着重对全椒县瓦山、南陵县戴公山、黄山区黄山林场的改革作法进行剖析。 一、国有林场在改革中探索 我省国有林场在中共中央、 ___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下达以后,认真贯彻省委、 ___关于9号文件实施意见和我省推进社会办林业、加快林业经济体制改革等政策,积极探索国有林场改革方法和途径。当前制约国有林场发展的因素很多,但机制不活、人员过多负担重、人浮于事、经营管理成本不断上升是影响国有林场发展的重要原因。近年来一些国有林场在紧紧围绕减员增效、活化机制等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主要本资料权属 ___,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 ___更多资料有: 1、剥离场办亏损企业。由于国有林场经营管理水平低,捕捉市场信息慢、判断市场发展趋向不清,不少国有林场由此背上沉重的债务

负担。近些年来一些林场在处理经营的二、三产业上,采取租赁、出让等形式,把所经营的二、三产业等企业剥离开来,抽出更多的精力抓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全椒县瓦山林场原先场经营林化厂、木材加工厂、木片厂,非但不能盈利,而且年年亏损,林场职工意见很大。今年以来林场班子就场办产业问题进行多次讨论研究,在充分分析导致经营失败原因的基础上,决定将三个场办产业对外实行租赁经营,引进外来资金进场办产业。由于瓦山林场森林资源比较丰富,每年木材采伐量在8000立方米左右,吸引不少有意来场进行投资办木材加工的厂商。在与这些厂商谈判过程中,林场始终明确要求首先录用林场职工。经过多次商谈,最后深圳光大木业赢得了在林场的经营权,目前该企业的机械设备正加紧安装并将投入生产。为切实保障林场职工切身利益不受侵害,林场工会和外来企业(用工方)、企业和林场职工之间均签定用工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据全椒县瓦山林场测算,对木材加工厂实行租赁经营,每年多为林场增收约30万元(包括减发职工工资和上交租金两项)。南陵县戴公山林场,从xx 年起就对经营的二、三产业项目和经济林全部实行租赁、拍卖,目前,林场原先经营的松香厂、养殖场、矿厂、经济林、食堂等项目全部与林场脱离了经营关系。对无法采取上述方式的亏损项目,林场果断予以关停,盘活资产。现在林场在职在岗职工每人经营20亩采伐迹地,实行谁投资谁收益,大力鼓励职工自己购买林场迹地造林。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分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根据公司布置和要求,分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全面系统地提出了新时期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企业改革作出的重点战略部署,是新时期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思想指南和行动纲领。在学习中,分局党员干部一致认为:学习贯彻好《指导意见》,对于坚定国有企业信心,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顺利推进,推动公司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具有重大意义。 一、深刻认识《指导意见》对企业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改革的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坚定信心、勇于担当、锐意改革创新,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为公司做强、做优、做大,作坚强的后盾。 二、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分局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干部员工学习,把学习领会《指导意见》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

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相结合,与公司年度工作要点明确的具体改革任务相结合,与分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相结合,把握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加快推动公司发展的新动力。分局要把《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纳入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进行了专题学习研讨。 三、坚持问题导向,破解分局发展难题。从分局实际出发,做好整体规划思路,有序有力有效地推进分局向前发展。一要继续发挥分局艰苦创业精神和有效引领作用。要更好地服务于公司发展需要,加快市场开发力度,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效益。二要积极实现分局多元化发展需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力量,充分发挥全体员工和党组织作用,建立健全有效决策制度和执行监督机制。三要进一步落实分局技术、技能人才的待遇,发挥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技术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绩效考核工作新办法、新路子。 四、强化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对钱、财、物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及外协队伍的监督,加强和改进效能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责。对广大员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监督意见反馈整改机制。 五、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切实落实反腐倡廉“两个责任”,努力构筑领

对国有林场改革的认识

对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认识2015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方案》和《意见》全面系统讲述了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各项措施。根据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建龙在2015年6月9日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回答记者问数据显示,全国有4883个国有林场,经营的面积近9亿亩,在岗职工48万,改革如何更好的促进国有林场的发展,如何才能更好的保障每一位职工的收入,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也是国有林场改革的首要问题。改革立足保持林区的和谐稳定和林场的长远发展,为此必须对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有明确的认识。 在国有林场改革中,改革是发展的动力,是实现长期稳定的基础;发展是改革的目的,是稳定最可靠的保证;稳定则是改革、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发展的要求。 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曾说过:改革也是一场革命。从改革的目的和广度看,国有林场的改革就是破除目前功能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支持政策不健全、林场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等严重影响自身发展和建设的问题,进一步理顺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的思路,明确国有林场在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生态功能作用,更好的促进国有林场持续稳定发展。1998年国家实施“天保工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林木采伐的数量,但没有有效遏制,而《方案》和《意见》中的改革原则的第一条就是“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因此从深度上看,国有林场改革不是某个领域或几个领域原有体制细枝末节的修补,而是对发展和经营理念、管理机制等全局性、整体性的根本变革,将国有林场进行定性,把政企分开、企事分开。 在这三者之中,发展是硬道理,国有林场改革的成功与否就是看今后的发展。而发展说到底就是国有林场变身梧桐,自引凤凰。绿水映山,群山如绿带炫舞不断,扑面而来的林草香让人仿佛回归原始,这一场景就是“美丽中国”画面。要实现这

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解读(配图)

从城投行业角度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解读——借势转型,城投发展的新契机已到 2015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对国有企业进行类别划分,以及通过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现国资保值与增值等具体措施。这些内容的出现,对于城投类企业未来的发展必将产生影响——如何在“剥离政府融资职能”的政策环境下“求改革、促转型”,已成为大多数城投公司的当务之急。在此背景下,我们从城投行业的角度,结合过往政策,就《意见》对城投类企业的影响进行解读。 一、《意见》对城投类企业的影响 《意见》从总体要求到分类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资管理体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八个部分(共三十条细则)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目标与举措,被视作是新时期指导和推进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尽管《意见》并非针对城投类企业,但是我们认为它仍然能从公司业务、发展方向以及管理增效三方面影响城投类企业的发展: 第一,《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明确提出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其具体分类依据为企业的主业(产品与服务)所处行业与领域,这必然要求城投类企业有着清晰的业务架构——无任何主营业务,只为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融资的城投类企业已难以为继(这与2010年下发的19号文对于此类城投公司的立场保持一致)。此外,无论被界定为“公益类”或“商业类”国企,引入市场机制、自主经营、商业化运作(《意见》第五条与第六条对两类国企的经营方式有明确说明)都是城投类企业未来发展的必经之路。

第二,《意见》第四部分(第十二至第十五条)为新时期的国有资产管理构建了国资委-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企业的三级管理体制,从而也为城投类企业进一步明确了未来发展的方向:要么被界定为“两类国有企业”,要么转型成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由此可见,无论从公司未来的发展空间角度考虑,还是从公司对城市发展的影响力角度考虑,转型成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都将是城投类企业未来发展的最佳方向。 第三,《意见》中第三部分(第七至第十一条)从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股份制改革与法人治理)、企业内部控制增效、薪酬绩效改革、企业人力资源结构优化(招聘与职工优胜劣汰)等四方面对国有企业管理效率的提升进行了指导。从城投行业的角度来看,落实上述内容仍需时间——主要原因有四方面:一是大多数城投公司并未形成自我造血机制(工资由财政支付),导致其在短时间内不具备执行绩效工资的基础,同时也无法吸引高素质人才入职;二是大多数城投公司的员工整体素质不足,真正实现优胜劣汰存在难度;三是部分城投公司仍然存在公务员(事业单位)身份在企业任职的情况,对于这部分人员首先要解决其去留问题;四是部分政府长期将城投公司视作“政府编外部门”,这种认识误区也会对城投公司建立完备的现代企业制度造成阻碍。 通过对《意见》中影响城投行业未来发展的主要内容的解读,可以看出,城投类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已十分明确,实体化、市场化运营已是大势所趋,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已势在必行——“转型发展”、“明晰公司业务”、“市场化运作”(公益类企业也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运作)、“追求经济效益”、“提高管理效率”必将成为城投行业未来发展所必须注重的“新名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林场与林业企业 【发文字号】赣府发[2011]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15 【实施日期】2011.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 (赣府发〔2011〕8号 2011年4月1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组织申报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1〕14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办字〔2010〕5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国有林场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发展战略,按照“以人为本、转型定位、稳定权属、解决社保、化解债务、整合资源、做大做强”的总体思路,加快国有林场改革步伐,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和后备森林资源培育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国有林场改革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城乡一体化改革等相结合;坚持解决国有林场历史遗留问题与创新体制机制相结合;坚持维护生态安全与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做大做强国有林场相结合;坚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均衡性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相结合;坚持分级负责与部门支持相结合。 二、改革对象和总体目标 (三)改革的对象:经过批准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林场,包括事业性质和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及其正式职工。国有森林苗圃参照执行。 (四)改革的总体目标:通过全面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切实做到“三增长、两建立、一确保”。即:资源增长、职工增收、林场增效;全面建立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建立符合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确保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国有林场改革时限在2012年底全面完成。 三、改革主要内容 (五)全面整合重组,实施分类管理。按照分类经营、分类管理、规模经营的要求,对全省国有林场进行整合重组,分别组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每个县林场个数一般控制在1-3个,实现林场数量、事业编制、富余人员减少,发展活力增强的“三减一增”目标。具体办法是:把每个县(市、区)国有林场的生态公益林,或者原来属于事业性质、以生态公益林保护为主的国有林场,整合为1个生态公益型林场,整合后的生态公益型林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比重原则上不低于60%。生态公益型林场

北海市营盘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实施方案【模板】

附件7 **市营盘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实施方案 根据《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中发〔2015〕6号)和《广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桂发〔2016〕1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提高林场森林生态效益,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国有林场改革的方针政策,围绕培资源、保生态的目标,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国有林业体制机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实现资源增长,以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 (二)工作目标 全场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内,杜绝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的发生;全场年林地新被侵占面积控制在0.2‰以内;全场年林木被盗伐数量不超过30立方米,杜绝乱砍滥伐等现象发生。 二、森林资源保护现状 (一)基本情况 林场位于广西南部沿海地区,林地分布在**市铁山港区的兴港镇、营盘镇和**区的福成镇内。现有国有林地18870亩(其中用材林7671亩、公益林2400亩、经济林220亩),

森林蓄积量10661m3,主要种植树种有桉树。 (二)管理机构 林场设有办公室、财务股、生产股、林政股、综治办等,同时下设南康、山梓、营盘、火禄、盐灶工区,四名护林员日工,林区地域横跨两区三镇铁山港区营盘镇、兴港镇和**区的福成镇。 (三)管护现状 1.林地纠纷。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犬牙交错、社情复杂,由于历史遗留等原因,土地纠纷侵权案件不断,很多林地不能正常经营。 2.违法开垦侵占林地仍有发生。主要是村民侵占林场周边林地,种植农作物、挖白泥等,目前被违法侵占面积约6345亩。 3.护林配置落后。原有的五个护林站,由于年久失修,已全部破旧不堪,缺水缺电,交通不便,远未达到现有森林资源保护要求。 三、森林资源保护措施 (一)成立森林资源管护机构 1.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林场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场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林政股。 2.责任管理机构

【财政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财政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 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的指导意见 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取得重大进展,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涌现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拓国际市场、增强我国综合实力作出了重大贡献,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总体上是好的,广大职工付出了不懈努力,成就是突出的。但也要看到,国有企业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一些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待完善,国有资本运行效率需进一步提高;一些企业管理混乱,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突出,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还未完全解决;一些企业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不落实、作用被弱化。面向未来,国有企业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在推动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国有企业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做强做

优做大国有企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把握的根本要求。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积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国有企业改革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

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近日,吉林省委省政府印发《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启动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个目标,力图理顺管理体制,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向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向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 吉林省共有国有林场340个,国有林场职工70936人,经营总面积5832万亩。据了解,吉林省国有林场改革采取试点先行的办法,首批将有13个试点县市正式启动改革;2017年第四季度在

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除四个森林经营局外,林场改革在全省全面推开;2017年初启动四个森林经营局改革,同时完成其他林场改革收尾工作,确保到2017年年底全省国有林场改革主要任务全面完成。 根据《方案》,计划到2020年全省国有林场森林面积增加200万亩以上,森林蓄积量增长5000万立方米以上,森林(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提升,富余人员基本安置,国有林场数量整合40%以上。 据财新记者了解,此《方案》是吉林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中发〔2017〕6 号,下称中央6号文件)的具体举措。2017年3月,国家林业局曾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贯彻中央6号文件。 全国现有国有林场4855个,分布在31个省份的1600多个县(市、区),大多地处江河两岸、水库周边、风沙前线、

黄土丘陵、硬质山区等区域。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生产木材和管理森林,分别在东北、内蒙古、西南、西北等森林资源丰富的地区建立起了国有林区。但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在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日益严重。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在解读中央6号文件出台背景时坦言,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普遍面临着资源管理弱化、基础设施落后、债务负担沉重、职工生活困难等问题,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势在必行。 赵树丛指出,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任务,虽为事业单位却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费自收自支,没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和稳定的公共财政投资渠道;国有林区产权虚置,政事企不分,林区经济发展长期过度依赖森林资源消耗,导致可采资源枯竭、森林和湿地面积减少、自然生态系统严重退化、产业结构单一、经济转型困难,陷入资源危

论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

论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 发表时间:2010-07-21T11:41:56.733Z 来源:《价值工程》2010年第3月下旬供稿作者:金哲根 [导读] 实现国有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国家的生态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金哲根(黑龙江省第三森林调查规划设计院,哈尔滨 150000) 摘要: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国有林的一次深层次、根本性改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有许多新问题会阻碍林权改革的进程。本文有针对性地分析了林改中存在的问题,论述了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所带来的成果,以促进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健康、稳妥、有序推进。 关键词: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9-0188-01 0 引言 实现国有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国家的生态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然而,我国国有林区长期以来存在着资源性、结构性、体制性和社会性矛盾,严重制约了我国林业的发展水平。而其中的主要矛盾是体制性矛盾,而体制性矛盾主要表现为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的滞后。 国有林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木材生产的战略基地,国有森林资源占到全国森林的42.34%。作为产权形态之一的林权,它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对国有林区来说,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林权制度改革是关键。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的利益调整,政策性很强。国有森工林区的林权制度改革始终是我国林业经营体制改革的热点,它涉及面广,既关系到国家的生态建设和国土安全的大局,又触及林业企业和广大林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既要考虑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评定,又要具体实施林价制度。多年来,国有林区对林权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尝试,从国有管护经营承包到营造自费林,由于没有触及林权制度,森林经营成果不能和职工的利益直接挂钩,影响了职工对森林的投入性经营,职工缺乏投入的积极性、经营的主动性、对经营成果的关切性,林地的综合生产力难以大幅度提高。因此,进行林权制度的改革在客观上是有需要的;国家的政策在这方面的准备也是充分的。 1 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林权制度改革之所以令人瞩目,就在于它突破了产权禁区,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未曾触及、也不敢触及的产权问题作为突破口,通过转制放权、公开公平公正地确权,结束了产权主体和责任主体由于处于虚置状态而严重缺失的局面,真正明晰了所有权,放活了经营权,落实了处置权,确保了收益权,真正实现了林木、林地经营的产权多元化,真正做到了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把林地的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将给职工,将使国有林业产权主体虚置、林木培育保护缺少利益主体和责任主体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从而把职工的利益、职工的积极性和国有林区造林护林等事业完全融为一体。在国有森林资源领域真正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真正实现了“林定权、权定根、人定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广大职工由原来游离于林业经济之外的“雇工”变成了山林的主人,拥有了实实在在的林木所有权、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愿望。 2 提升了森林资源的综合经营利用水平,解决森林资源的恢复与发展 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在于把森林资源流转给林户,实现了由经营林木资源为主向经营林木资源、林地资源和林区资源并举的发展模式转变。职工承包经营后,取得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不仅营林造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确保成活率、追求高质量,将自己的切身利益与林木融为一体,而且,通过立体复合式经营,大力发展林上经济、林下经济和林间经济,从纵深、宽广两个维度全方位地实现了森林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2000年,国家开始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尽管它在一定程度上使国有林区得到了休养生息,却没有从根本上和长远上解决森林资源的恢复与发展问题。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补充了“天保工程”的单向外力作用,实现了国家资金的注入与企业内部体制改革的双向互动,从而为国有林区建立完备的森林生态系统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以及繁荣的文化体系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并且,改革实行的承包经营50年不变,使“天保工程”的成果得以巩固、扩大、延伸,向着更加长远的治本目标迈进。 3 收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赢的效果 林权制度改革的一个伟大创举,在于它建立了活立木市场,即林户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进行买卖,无需采伐,就可以把山上的活立木变成资金,实现了由资源不动产向流动资产的转变,解决了森林资源经营周期长、效益兑现慢、生产风险大的问题,促进了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尤其是它实现了两个突破:一是突破了“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传统价值观念,当代人栽树,当代人受益,大大缩短了林木成长、成材以及林业职工受益的周期;二是突破了只有采伐林木才能实现林地价值的传统观念,通过立木活体流转,既保值又增值,确保的是它的生态效益,增加的是它的经济效益。林业职工成为收益者和投资者,扩大了就业渠道,缓解了下岗再就业的压力。概而言之,改革收到了国家得生态、企业得效益、职工得收益、社会得稳定的理想效果,加快了社会主义和谐林区的建设步伐,收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赢的效果。 4 为森林抚育融资打开了绿色通道 长期以来,由于投入不足,致使森林抚育乏力,已成为阻滞我国国有林区发展的障碍。而林权制度改革,通过资本运营、资本流转,有效地激活了民间资本,妥善地解决了森林抚育资金匮乏的问题。尤其是改革以后,极大地激发了职工群众投资林区、大力营造“民有林”的积极性,使国有林区国家投入不足部分得到了有益补充,并且,也为今后引进战略投资者,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投入森林抚育,打开了绿色通道。 由此可见,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经营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林区经济大发展的重大举措。

当前国有林场改革情况调研报告【可编辑版】

当前国有林场改革情况调研报告 当前国有林场改革情况调研报告 最近,就如何进一步深化国有林场改革等问题,与滁州、芜湖、黄山和池州等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负责人进行了交流和座谈。大家认为,在当前国家重视林业生态地位、木材潜在需求增长、多种所有制发展林业的形势下,国有林场必须革除人浮于事、统管统办企业的包袱,探索新的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才能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现着重对全椒县瓦山、南陵县戴公山、黄山区黄山林场的改革作法进行剖析。 一、国有林场在改革中探索我省国有林场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下达以后,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9号文件实施意见和我省推进社会办林业、加快林业经济体制改革等政策,积极探索国有林场改革方法和途径。当前制约国有林场发展的因素很多,但机制不活、人员过多负担重、人浮于事、经营管理成本不断上升是影响国有林场发展的重要原因。近年来一些国有林场在紧紧围绕减员增效、活化机制等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主要本资料权属,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更多资料有: 1、剥离场办亏损企业。由于国有林场经营管理水平低,捕捉市场信息慢、判断市场发展趋向不清,不少国有林场由此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近些年来一些林场在处理经营的 二、三产业上,采取租赁、出让等形式,把所经营的 二、三产业等企业剥离开来,抽出更多的精力抓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全椒县瓦山林场原先场经营林化厂、木材加工厂、木片厂,

非但不能盈利,而且年年亏损,林场职工意见很大。今年以来林场班子就场办产业问题进行多次讨论研究,在充分分析导致经营失败原因的基础上,决定将三个场办产业对外实行租赁经营,引进外来资金进场办产业。由于瓦山林场森林资源比较丰富,每年木材采伐量在8000立方米左右,吸引不少有意来场进行投资办木材加工的厂商。在与这些厂商谈判过程中,林场始终明确要求首先录用林场职工。经过多次商谈,最后深圳光大木业赢得了在林场的经营权,目前该企业的机械设备正加紧安装并将投入生产。为切实保障林场职工切身利益不受侵害,林场工会和外来企业(用工方)、企业和林场职工之间均签定用工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据全椒县瓦山林场测算,对木材加工厂实行租赁经营,每年多为林场增收约30万元(包括减发职工工资和上交租金两项)。南陵县戴公山林场,从201X年起就对经营的 二、三产业项目和经济林全部实行租赁、拍卖,目前,林场原先经营的松香厂、养殖场、矿厂、经济林、食堂等项目全部与林场脱离了经营关系。对无法采取上述方式的亏损项目,林场果断予以关停,盘活资产。现在林场在职在岗职工每人经营20亩采伐迹地,实行谁投资谁收益,大力鼓励职工自己购买林场迹地造林。 2、多方式分流人员。人员过多在我省国有林场相当突出,因此合理有序分流富余职工是当前摆在国有林场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是国有林场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客观需要。南陵县戴公山林场是个经营面积不到2万亩,职工183人,人员负担重。几年来,该场采取多种措施化解人多和林场经济发展的矛盾,积极引导职工解放思想,大胆走出去闯市场。该场分流人员的主要途径:

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情况调查报告

一、国有林场的基本情况我州国有林场于1957年在天柱县十里冲建立第一个国有林场后,到目前为止,全州现有国有林场18个,经营面积70.29万亩,有林地面积64.88万亩,活立木总蓄积756.93万立方米。在国有林场现有的森林面积,材种多为用材林,树种多为杉木和马尾松;在有林地面积中,公益林为39.46万亩,商品林为30.83万亩。全州国有林场在册职工总数为2048人。其中:在职职工人数为1277人,离退休人员771人。在在职职工中,上岗职工467人,分流安置下岗职工699人,下岗待安置111人。在全州18个国有林场中,除州国有林场为定额拨款单位外,其余17个国有林场均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二、改革脱困的情况我州除从江县外,其余17个国有林场都处在天保工程区内。实施天保工程以前,多数林场的经济来源都靠采伐木材,经营结构单一。加上有木材作为经营来源,调进林场的职工越来越多,人浮于事。实施天保工程以后,停伐了木材,林场没有了经济来源,停发了职工工资,国有林场出现了经济危困。为摆脱经济危困,在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的帮助下,我州各国有林场都编了改革脱困实施方案。我州国有林场改革脱困实施方案力求在以林为主的基础上,利用丰富的林下资源和森林景观,大力发展种养业和以森林旅游为主的第三产业。同时,强化内部管理,精简管理机构,加大职工分流安置的力度,维护了林区稳定。我州各国有林场改革脱困方案都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几年来,我州国有林场的改革脱困工作在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的帮助下,从2001年开始试点,到目前为止,取得了以下的成绩。(一)强化内部管理,推行全员竞争上岗为改变林场职工多,人浮于事的局面,我州国有林场首先从强化内部管理入手,推行全员竞争上岗。该项改革首先是精简林场管理机构,第二是定岗定员,第三是全面竞争上岗。以黎平县花坡林场为例,该场经营面积7万多亩,通过改革,内设机构由9个股室减少到4个,后勤管理由67人减少到16人,生产岗位204人减少到36人。同时,制定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强化内(!)部管理竞争上岗,达到了减员增效的目的。(二)加大了分流安置的力度,确保社会稳定我州国有林场强化内部管理,定岗定员后,产生了大量的富余职工,给林区稳定带来了很大的隐患。为确保稳定,我州国有林场积极开展了分流安置工作。一是通过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的实施,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从事森林管护工作;二是通过林业生态重点工程的实施,安排富余职工从事营造林工作;三是通过大力发展林下种养业和开展以森林旅游为主的第三产业,安排富余职工。通过努力,全州共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699人,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三)积极开展国有林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近几年来,由于林场经济危困,发不起职工工资,职工生活非常困难。为解决林场退休职工的养老生活费,我州积极开展了国有林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到目前为止,在全州18个国有林场中,已有14个国有林场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469人,参保率为71.73%。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都能按时足额地领到了基本养老金。(四)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大力发展林下种养业和以森林旅游为主的第三产业为加快国有林场改革脱困步伐,近几年来,我州国有林场积极向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争取项目和资金,大力发展林下种养业和以森林旅游为主的第三产业。从19982005年,全州有14个国有林场获得国家和省扶贫项目24个,扶贫资金达550万元。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林场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有些项目建成后,解决了部分富余人员就业,经济效益显著。一是在种养业上,黄平县国有林场利用国家扶贫项目和资金,成立了黄平县且兰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县委书记黎平同志亲自任指挥长,县国有林场场长任总经理,以贵州大学为科技支撑单位,采用胚胎繁殖技术,为该场养牛基地和全县养牛大户提供优良种牛。天柱县国有林场利用国家扶贫项目和资金,建立了科技含量较高、示范效益较大的养猪场,还解决了10多名职工的就业。黎平县花坡林场建立了种草养畜基地,解决了31名职工就业困难。榕江县国有林场通过扶贫项目危房改造和输水管工程的实施,解决了3o余户职工住房问题和5o余户家庭的人畜饮水以及13oo亩果园用水问题。丹寨县国有林场利用各护林点,建立了养羊基地等,既管护了森林,又增加了场员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a4762748.html,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作者: 来源:《市场观察》2015年第09期 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取得重大进展,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涌现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拓国际市场、增强我国综合实力作出了重大贡献,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总体上是好的,广大职工付出了不懈努力,成就是突出的。但也要看到,国有企业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一些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待完善,国有资本运行效率需进一步提高;一些企业管理混乱,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突出,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还未完全解决;一些企业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不落实、作用被弱化。面向未来,国有企业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在推动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国有企业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把握的根本要求。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主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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