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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模板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的控制和管理, 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 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

第三条公司实行”统一领导, 集中管理”的货币资金管理体制。在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收入、支付、保管事宜时, 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

第二章货币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公司实施资金预算管理制度, 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严格遵循资金预算流程的规定。

( 一) 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年度和月度资金预算, 对各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起指导性作用。

( 二) 各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和资金预算计划,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 编制本单位年度和月度资金预算, 经集团公司批准, 是各子公司年度和月度资金管理和运用的指令性标准。

第六条集团公司资金计划部, 负责货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调度;

指导各子公司编制年度和月度资金收支预算, 编制集团公司的年度和月度资金预算, 提交集团公司讨论批准。

第七条批准后的年度和月度资金预算, 是资金使用的准则, 必须严格遵守。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或调拨) 和调整, 由使用单位申请, 经资金计划部、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 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 财务部门方可办理。

第八条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或调拨)业务。

( 一) 支付申请。单位或个人用款时, 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 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以及应附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 二) 支付审批。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的规定, 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 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 三) 支付复核。财务部门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 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 才能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九条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 每日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 超出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不允许从收入中直接坐支现金。

第十条库存现金限额:

( 一) 集团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为0元。各分子公司要结合现金结算量及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 二) 库存限额原则以上不超过两天的开支额为限, 具体数额由各子公司核定。

( 三) 核定后的库存现金限额, 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 若发生意外损失, 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者适用公司奖惩制度;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附有连带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现金的核算

( 一)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严格现金收支范围。对于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用、单位金额在1000元及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以及经财务副总批准的其它支出, 能够使用现金外, 凡不属上述现金支付范围, 应当经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 二) 出纳根据有效的原始凭证( 借款凭证、报销凭证、用款申请单等) , 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及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和”付讫”戳记。

( 三) 出纳每日终了根据已经办讫的收、付凭证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 结出当日库存现金余额; 现金账面余额和实际盘点的库存余额核对, 如发现短缺或溢余, 应立即查明原因, 做到账实相符、日清月结。

第十二条现金的内部管理

( 一) 钱账分管: 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

( 二) 现金清查: 为加强现金监管, 防止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行为的发生, 公司主管会计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清查。清查结束后应形成清查盘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现金盘点的短缺或溢余金额及其原因和处理意见。

( 三) 现金保管: 出纳负责现金的保管, 注意保管好保险柜钥匙, 离开岗位时, 人走库锁, 不得随意交付她人; 对保险柜密码, 要严守秘密。

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银行帐户管理

( 一) 集团公司财务部和各分子公司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指定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不得另行开设银行账户, 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增加开设临时银行帐户和专项银行帐户或在别的银行开设账户须报集团公司批准并在财务部备案。

( 二) 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后, 应加强管理, 不得将所开立的账户出租、出借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防止发生诈骗和损害本单位的信用和经济利益。第十四条银行存款结算

( 一) 发生的一切收付款项, 除按规定可用现金支付以外, 都必须经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各项规定, 遵守银行结算纪律, 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 二) 账户分设: 为了加强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对于有条件的子公司可推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实行分设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 对收入当天送存银行收入账户, 费用在支出账户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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