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深圳市索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深圳市索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深圳市索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深圳市索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深圳市索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

政纠纷案二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高行终字第11号

上诉人深圳市索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麻布新村第二工业区E2栋。

法定代表人唐炳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黎光,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度,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张秀英,女,1959年10月19日出生,无业,住台湾省台北市万华区全德里2邻东园街177之2号五楼。

上诉人深圳市索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索鹰公司)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初字第8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XX 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 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索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黎光,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度、程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张秀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涉及名称为“针炙器”的第号外观设计专利。本专利申请日为20XX年12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XX年7月17日,专利权人为张秀英。20XX年10月28日,索鹰公司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向

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XX年6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72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索鹰公司不服第7290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记录表上已经载明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可以表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的组成是否有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对张秀英的委托代理人代理资格进行了审查,而且张秀英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手续并无违法之处。故索鹰公司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7290号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索鹰公司在口头审理期间出示的照片只能说明本专利使用中的一种状态,并不能证明本专利属于产品的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设计。从本专利授权公告的附图来看,本专利并不属于产品的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设计。虽然本专利的主视图与左右视图存在一些细微的错误,但普通的设计人

员根据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视图综合观察,可以准确无误地识别产品的形状和结构并制造出本专利产品,本专利在工业上完全可以实施,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7290号决定。

索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7290号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决定。其理由为:1、第7290号决定违反法定的程序。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合议组的组成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有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各方参加口头审理的人员没有经过对方认可的情况下就进行口头审理,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应规定。索鹰公司在口头审理结束后对专利权人的代理人资格提出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没有进行审理,违反了法定的程

序。2、第7290号决定及原审判决对本专利的名称认定不清。本专利既没有显示出“针”的外观,也没有显示出能“烧”或者“烤”的外观。本专利的名称显然不能与其产品的形状外观相匹配,并且也无法从名称中得知其确切的功能作用。同时,本专利的分类属于医疗器械、供实验室用的仪器和工具。但在这个分类里找不到与此相匹配的具体含义。原审判决认定上述名称符合有关规定,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3、第7290号决定及原审判决对本专利是否属于独立产品的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提交的照片可以清楚地显示本专利仅仅是一件完整产品中的信号产生装置,必须与蝴蝶贴相配合。4、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原审判决对各个视图中存在的明显错误认定不清。从本专利的外观视图可见,针炙器上表面前端与上表面最高处之间的落差约为针炙器最高高度的三分之一。因此,其上表面前沿的弧度是比较大的,其前端的曲率也比较大。在针炙器上表面前沿曲率比较大的情况下,电池盒与主体的对接线在主视图和左右视图上的实际投影线会

很明显。而本专利的主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缺少上述线条,因此,本专利的主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存在明显的错误。由于上述错误的存在,本专利的各个视图之间无法对应。另外,俯视图上两排指示灯之间的距离与左右视图中的相应距离之间的差距有三分之一,在实际申请图纸以及实际产品中,上述差距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左右视图与俯视图不对应。因此,本专利的各视图中存在多处错误和不对应之处,使得各视图极为混乱,这些错误使得各视图根本构不成一个产品,在实际应用中不可能生产出与其各视图相符的外观设计产品。因此,本专利属于不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设计,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张秀英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的专利系名称为“针炙器”的第号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XX年12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XX年7月17日,专利权人为张秀英。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视图包括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

20XX年10月28日,索鹰公司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第50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及本专利正确的投影关系参考图等附件。

20XX年5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索鹰公司及张秀英的代理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索鹰公司对张秀英代理人的手续提出异议,并声明放弃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无效请求理由,明确其无效请求理由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具体意见为:(1)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不准确;(2)该产品不能作为独立的产品使用;(3)制图错误。索鹰公司与索鹰公司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提交了用来证明本专利产品不能单独使用的照片复印件两份,其认为本专利产品必须与橡胶垫配合使用才能够构成完整的产品。张秀英的代理人承认本专利在制图上存在一定缺陷,但认为不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整体外观的误认。

20XX年6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

7290号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一、关于名称。本专利的申请文件和授权公告文本的名称均为“针炙器”,“炙”的含义是明确的,在新华字典上被解释为“烧”,另外通过口头审理中的调查可以理解本专利产品是一种通过电极输出电流来刺激人体某一部位而达到减肥等目的的器械,在名称上不存在疑问。

二、关于是否独立产品的问题。索鹰公司认为本专利产品必须与橡胶垫配合使用才能构成完整的产品,并提出照片为证。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调查查明本专利产品底部的圆形是两个电极,可以输出电流,而对于是否直接或通过橡胶垫等各种配件作用于人体没有说明,但至少从外观来看是属于独立的产品。索鹰公司在口头审理中出示的照片只能说明本专利的一种使用状态,不能证明本专利产品缺少橡胶垫就必然无法使用。

三、制图错误是否会导致工业上无法实施。专利复审委员会注意到各视图的制图问题

均与针炙器的电池盒有关,从立体图和俯视图可见该电池盒与主体的对接线呈圆拱形,该对接线在主视图和左、右视图上的投影取决于针炙器上表面的曲率大小。从左、右视图可见针炙器上表面前沿的曲率很小,电池盒与主体的对接线在主视图和左、右视图上的实际投影线不会很明显,在绘图时可以省略,即使视其为差错,也是细微的制图错误,不会导致在工业上无法实施。俯视图上两排指示灯之间的距离L1与左、右视图中的相应距离L2并无明显不同,左、右视图与俯视图的对应关系是清楚的。在上述圆拱形下方有两个直线段和一个三角形构成的电池盒盖操作机构,该机构在左、右视图上没有投影,由此可见它是由三个凹槽而不是凸起构成的,由于产品上表面的曲率很小,这些凹槽在主视图上不会有投影,俯视图上表示的电池盒盖操作机构可确认为三个凹槽,俯视图是清楚的。总之,从立体图和俯视图可以清楚地看出电池盒与主体的对接线呈圆拱形,由此就能准确无误地确定电池盒的形状。

综上所述,尽管本专利的个别视图缺少局部投影线条,但是结合各个视图综合观察仍然可以准确无误地识别出产品的结构形状,不会造成一般消费者对该产品外观设计结构形状的误解,更不会导致在工业上无法实施。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作出第7290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向法院提交了《专利代理委托书》及口头审理记录表。口头审理记录表载明: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记录表中有索鹰公司代理人手写“对专利权人的委托手续有异议,所以上面第一条记录不准确”的内容。《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有张秀英的签名,日期为20XX年5月30日。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第5097号决定、第7290号决定、《专利代理委托书》、口头审理记录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7290号决

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5节的规定,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开始后,介绍合议组成员,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于出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由于审查张秀英的委托代理人代理资格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责,而且委托代理人代理资格材料并非证据材料,不属于需要进行质证的材料。此外,从张秀英提交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可以表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尽到审查职责,而且,张秀英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手续并无违法之处。故索鹰公司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7290号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专利名称为“针炙器”,无论“炙”字的含义为“烧”或“烤”,一般消费者根据本专利的名称、结合本专利公告的视图均可以理解其为通过发热作用于人体的一种仪器,本专利的名称并无不当。同时,本专利应当

怎样命名并无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因此,本专利的名称没有不当之处。索鹰公司关于原审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专利的名称认定不清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者使用的部分或局部设计,不给予外观设计保护。该部分内容本意在于对产品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或局部不授予外观设计。本案中,本专利作为一种“针炙器”是一个完整的产品,不属于产品的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设计,其使用状态如何并非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所限定的内容。上诉人索鹰公司以本专利不能作为独立产品使用主张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本专利授权公告的主视图、左视图及右视图缺少了电池盒与主体的对接线的投影线,但由于本专利的针炙器属于小型产品,其左右视图显示的上表面前沿的曲率较小,电池盒与主体的对接线在主视图和左右

视图上的投影线不会很明显,其制图的错误属于细微的差错。同时,由于左右视图与主视图缺少的投影线均与电池盒有关,从本专利的俯视图和立体图可以清楚地看出,本专利的电池盒与主体的对接线呈圆拱形,电池盒的形状能够被设计人员所确定。此外,俯视图上显示的两排指示灯之间的距离与左右视图中显示的两排指示灯的相应距离并没有明显的不同,本专利左右视图与俯视图是对应的。虽然本专利的主视图与左右视图存在一些细微的错误,但普通的设计人员根据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视图综合观察,可以准确无误地识别产品的形状和结构并制造出本专利产品,本专利在工业上完全可以实施,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诉人索鹰公司关于本专利附图错误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索鹰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

一条第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深圳市索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深圳市索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继祥

代理审判员钟鸣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 ○ 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悠

规范行政执法的对策和建议

规范行政执法的对策和建议

(二)行政执法行为方面 1、基层特别是镇一级依法行政存在不作为和作为不及时现象,群众诉求渠道不够畅通。随着群众法制观念的提高,政府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复议等行为中的不作为、不敢作为或不及时作为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我县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山林权属、土地补偿争议等案件的前提是必须提交乡镇政府的行政裁决书,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镇政府地方对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等的受理调处,采取推诿、拖延不予办理的方式,造成当事人纠纷无法走上诉讼程序;有的对一些应予处罚的案件如对农村违法建房,采取包庇、袒护、不予制止和纠正或者差别对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2、执法程序不合法,事实认定不清楚,调查取证不规范,存在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现象。有的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太过随意,没有按行政处罚法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如告之权利、听取意见、听证等;有的在做调查笔录时仅1人签字,1份调查笔录针对多人;有的单位对物证不够重视,没有采取录像、照片等形式进行固定或者没有相对人签字确认;有的行政审批程序过于简单,材料不全,没有按规定存档;有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登记房屋产权过程中责任心不强,没有仔细核对所有共有权人,有时仅凭部分共有权人的虚假证明给予登记,有的登记材料有明显涂改痕迹,人为地制造了政府和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 3、行政执法环境不够理想,有待进一步改善。基层政府执法机关

执法压力大,正式人员少,庞大的协助人员队伍福利低,好的人员留不住;社会干扰多,有些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簿,到处说情、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干扰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有些行政处罚执行难,法院自身的执行问题日益繁重,好多裁定不愿意承担执行工作,比如裁定为由上诉行政机关执行。 (三)联合执法效果难以持久。 (三) 在突击性的整治活动中,时有几个部门联合行动进行执法的 (四)情况。调查显示,在目前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部门职能尚有交叉的情况下,联合执法有一定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它可以发挥各部门的管理优势,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弥补跨行业、跨部门执法法律依据不足的缺陷,解决单一部门执法所难以解决的问题,减少执法的疏漏,因此,联合执法有较好的实效。同时,调查也反映,由于联合行动涉及多个部门,这些部门的职权范围、执法依据各不相同,使得综合执法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比较困难,而且各部门的执法力量配置较紧,部门联合执法,只能用于应对一个时段或重大个案的处置,而难以作为经常性的管理方法,效果难以持久。 (四)当前行政执法中的其他情况和问题。 (五) 1、立法空白带来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未及时跟 (六)上,造成某些领域的管理无法可依,这给当前的行政执法带来了新的问题。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后,原《收容遣送办法》即被废止,但是随之而来的流浪乞讨人员增多影响市容市貌以及盗窃、强行乞讨等情况不断上升的问题却没有具体的实

关于修改《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说明

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说明 一、修改必要性及主要过程 (一)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 现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执法办法”)于2011年2月正式实施。执法办法的实施对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带来专利保护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及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国目前专利保护不力,需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专利行政执法。伴随着展会经济、虚拟经济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如何有效解决展会期间和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保护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同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具体要求。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解决我国专利保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指导地方加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有必要对执法办法及时调整,进行有针对性的修

改。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专利群体侵权、重复侵权严重等突出问题,需要通过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解决。本次修改只对执法办法作局部修改,以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及早落实中央最新指示要求。 (二)修改的主要过程 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完善部门规章,我局启动了《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修改工作,并按照局领导要求,进一步根据中央关于依法行政的最新要求,结合专利保护实践中的问题和需求,对修改方案进行扩充完善,并专门征求了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和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的意见。 我局于2014年委托第三方研究机构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地方立法指导协调机制交流平台了解地方局意见,并由具体负责修改工作的条法司征求人事司、协调司、管理司、审业部和复审委等局内相关部门意见,并与中编办等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在此基础上,我局形成《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报请局领导审阅后,按照有关要求,于2015年一季度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和我局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发函征求意见。在汇总整理和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修改草

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提出无效请求的限制(专利知识讲座164)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164、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提出无效请求的限制 审查指作南第4部分第3章第3.2节规定:“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该无效请求将不予受理。对专利无效程序人们通常理解为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审查指南规定的也是“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但审查指南规定也有例外,即允许专利权人在一定的情况下,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该一定的情况或者条件就是:一是必须是全体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二是只能提出部分无效,而不能提出全部权利要求无效的请求,三是使用的证据必须是公开出版物。那么,为何作这样的规定呢?如果提出无效,必须是全体专利权人提起,这点好理解,因为专利权的部分无效涉及到对保护范围的修改,而修改必须由全体专利权人共同进行。而审查指南规定只能使用公开出版物的原因,在于防止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借无效程序,损害真正专利权人的利益。即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况下,有时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即在专利局登记的专利权人并不是真正的专利权人,而该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可能预见到真正的专利权人将要通过诉讼或其他程序,取得专利权人的地位。为了达到“我得不到,也不让你得到”的目的,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可能通过无效程序来损害真正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如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在自己启动的无效程序中,主动“承认”自己在申请日前已经对申请专利的产品进行了销售,可能事实上并没有这回事。但基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该专利权将面临被部分无效的可能。而如果使用公开出版物,则不一样了。公开出版物是客观的存在,当事人是不能假冒的。如果真有公开出版物破坏部分权利要求的专利性,则复审委员会应当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名义上的专利权人出于何种动机,客观上仍然维护了公众的利益。 那么,为何允许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部分无效?而不允许提出全部无效呢?原因是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全部无效的请求,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私有财产,如果其不想要了,完全可以通过不缴纳年费放弃该专利权。也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提出放弃该专利权的请求,而大不必通过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来“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全部无效,不仅浪费专利权人自己的金钱(缴纳无效请求费),同时也浪费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法院宝贵的审查和审判资源。因此,没有必要规定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全部无效的程序,多年的实践证明这样规定是正确的。但为何允许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部分无效请求呢?这要从专利制度的设计上说起,本书的前面已经谈到,专利权是

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 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要点进行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以判断。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07年5月28日,微软中国公司以郑珑拥有的名称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26条第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2008年3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2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良心出品】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政府法治建设最主要的内容和环节之一。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国基本形成了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依法执法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对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要求也日益强烈,这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当前,依法行政已不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口号,它既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整个社会对政府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正视并顺应这种新形势、新要求,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效能和水平,提供良好的执法保障。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消极执法、违法不究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趋利执法问题 行政执法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应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一些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利益仍没有完全脱钩,一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把执法权当成机关、个人谋取利益的手段,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执法利益部门化。作为公共权力的异化,个别执法部门以行政执法的名义,乱收费、乱罚款、乱审批、乱摊派,搞变相创收,形成利益集团进行权力寻租。二是行政执法利益私人化。有的行政执法部门甚至给执法人员定指标,将收费、罚款完成情况与个人奖金挂钩。三是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部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好恶进行裁量,甚至以人情、物质等利益作为自由裁定的交易砝码,使行政执法失去了应有的公平性和恰当性。严重扭曲了行政执法既定的目标追求,不仅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还产生了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滋生了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 (二)执法冲突问题 执法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理应为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的状况却并非完全如此,执法不协调和冲突已成为一个严重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的突出问题。目前,一些行政执法权在横向上交叉较为严重,部门之间职责不清,进而导致执法冲突;在纵向划分上也缺乏明确分工,执法重叠较为严重,常常造成上下两级行政执法机构同时对一个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处罚,并发生冲突的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三)执法方式相对滞后的问题 随着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行政机关要善于运用现代化、电子化管理手段更新行政执法方式和方法。但现实中,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仍多采用简单执法方式。例如,有的执法部门不注重日常管理,仍然习惯采取突击执法的方式,甚至使一些违法现象与集中整顿执法变成了“游击战”,不仅执法效率低下,而且社会效果不理想,有损行政执法行为的严肃性。 (四)执法监督乏力问题 1.责任追究不到位。责任追究是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执法监督强制力和约束力的体现,同时也是目前执法监督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只纠正错案,不惩戒责任人;只追究单位责任,不追究个人责任”的现象。这就需要建立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监督主体未形成有效监督合力。权力缺少监督,必然造成异化和腐败。当前,行政违法案件之所以屡屡发生,最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对行政权制约和监督不力。虽然我国基本形成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_汪旭东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汪旭东 尚雅琼 内容提要:《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围绕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设立问题,引起了学界的争论。认为专利行政执法制度是公权私用,行政成本高昂却效益极低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专利行政执法在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还不能独自担当起专利保护的重任,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也并不是排除其他制度和机制的作用。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保护制度之间的不协调等问题,应该通过本次专利法的修改予以解决和完善。 关 键 词:专利权 专利行政执法 必要性 合理性 制度完善 Abstract: Since the fourth amendment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atent Law was launche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aten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mechanism caused academic debate. The opinion, along with its reason, that paten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mechanism misappropriates public rights and has high administrative cost but low ef? ciency is not established. Paten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patent system, judici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n not solelybear the responsibility of patent protection, playing the leading role of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oes not mean ruling out the effectsof other institutions and mechanisms, either.Problems such like the incoordination between patent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protection system should be improved and addressed through this patent law amendment.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aten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necessity; rationality; mechanism improvement 自2012年《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围绕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设立问题,引起了学界的争论。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取消还是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适当保留但应总体弱化还是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这两个层面的争论核心,集中反映了对于专利行政执法的本质及其在我国专利制度和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观点问题,只不过是根本改变还是逐步调整的方式不同而已。社会公众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和专利权人,凡了解《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工作的,对于其中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变化同样十分关注,当然这种关注并不在于法理层面上,而是这种可能的变化对于创新发展的影响和意义。但不管怎么说,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的安排,已成为本次修法中备受关注的重点问题。 立法自有立法的原则,它应在符合基本法理的基础上以实现立法的功效和目的为基本要求。修法更是应当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以完善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为基本导向和原则,否则,修法就没有任何必要和意义。专利制度是激励和保护创新的法律制度,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更要适应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重大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基础性和保障性的作用。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的历史性战略和现实性需要,为此,在《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对于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至少也应当能满足这一战略和需要, 作者简介: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雅琼,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及需要准备的材料

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及需要准备的材料现实生活中,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项专利权申请,随着申请专利的人数增加。根据专利的类型进行判断,也要根据个案分析,本文介绍了申请专利无效的程序以及准备的相关材料。 申请专利无效的程序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也就是说,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任何单位均可以就此专利申请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1、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一式两份,填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名称、专利号并写明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附上必要的证据。 2、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的范围;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3、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申请专利无效需要准备的材料 1、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工商执照和法人证明。 2、专利权人的专利证书、授权专利公告文件。 3、与无效专利相关的在先公开的专利文件、在先公开的科技文献、公知技术和其他技术资料。 4、专利无效涉及侵权纠纷时,委托人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人的产品实物、照片、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材料。 (2)人民法院送达的包括诉讼请求书在内的全部文件。 (3)委托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技术来源、时间、投产准备情况说明。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

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篇

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篇案例 (一)专利行政案件 41.传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宁波讯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19号行政判决书〕 42.刘长寿、周闻涛、刘翔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5980号行政裁定书〕43.无锡市知识产权局与江阴澄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红光标牌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行终610号行政判决书〕 (二)商标行政案件 44.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332号行政裁定书〕 45.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 46.温州市伊久亮光学有限公司与达马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

行申7174号行政裁定书〕 47.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与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3288号行政判决书〕 (三)其他行政案件 48.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行初291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49.合肥市国耀电子有限公司、钟传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50.陈奕泉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刑初2539号刑事判决书〕

浅谈如何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浅谈如何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行政执法所面临的新领域不断扩展,新情况层出不穷,新问题不断涌现,这对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是构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长效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标准、管理水平和效率的根本支撑之一。要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纪律严明、业务精通、廉洁勤政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强化认识抓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首先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正确履行政府工作职能,确保“十一五”规划目标顺利实现的根本保证。行政执法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这个大局,正确履行工作职能,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部门发展小局的关系,实现行政执法与社会经济发展任务的有效融合。而要实现这样的融合,关键在人才,基础在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其次,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客观要求。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依法治权”,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在行政管理领域的集中表现,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和新形势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要实现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必须狠抓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建设。

第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是改善行政执法现状,全面强化服务职能,提高工作效能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法治观念、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客观地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队伍的文化、专业结构,工作纪律作风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果不狠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及时发现和遏制一些不良的苗头性倾向,从根本上解决深层次的人员素质问题,势必严重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到和谐社会建设和法治目标的实现。 二、强化教育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坚持经常性的学习培训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和手段。对现有的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开展各类学习、培训,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发挥典型带动辐射效应,打造一支觉悟高、业务精、态度好的行政执法队伍。 1、从提高领导班子建设水平入手,不断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班子建设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核心,直接影响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理论学习,增强法制观念,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培养行政执法领导干部深入扎实的工作作风,发挥各级领导班子的模范带头作用和表率作用,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执法工作第一线,搞好指导监督,狠抓工作落实。 2、从加强廉政建设入手,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是队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制

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浅析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作者:————————————————————————————————日期: 2

浅析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摘要】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存在无效宣告程序跨度时间过长、专利权无效争议行政诉讼导致司法失衡等问题,为了使我国无效宣告程序更加严谨和规范,提高诉讼效率和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本文通过法律基本理论分析我国专利法的完善过程,从专利权无效争议诉讼中地位之再确定、法院权力扩张以及设立专门法院等这几个方面给予建议。 【关键词】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抗辩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逐渐完善。在目前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单位和个人的重视,因此,申请专利权成为眼下最热门的法律手段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在生活中,我们发现,专利权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让某项技术或者发明在得到专有授权后又同时具有瑕疵,使得相对关系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这样相对关系人就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即专利权的无效抗辩。因此,本文讨论的重点就放在了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方面。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概述 (一)专利权无效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1979年3月,国务院委托国家科委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着手起草专利法。在最初的起草过程中,相关部门激烈地讨论了我国是否应当建立专利制度。在有关部门专家向国务院提出专门汇报之后,国务院随后作出决定:“从全局和发展的观点上看,我国应该建

立专利制度。”一九八三年12月,国务院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审议《专利法草案》。最终在第二年的三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这部集上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明决策,众多领导、专家呕心沥血而制定的法律,在长达5年多的反复修改和纠正完善之后,最终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在中国诞生,同时也让全世界看到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决心。本来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专利法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中诞生,该专利法的诞生,即标志着我国专利法甚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发展史上的一个新起点。 紧接着在一九八四年我国《专利法》详尽细致地规定了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内容。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也就是说,专利权在得到公权力的授予之后,由于部分原因,导致该项技术或发明全部或者部分存在瑕疵,于是,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该专利无效,其结果有:宣告专利全部无效和宣告专利部分无效。如果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发现专利尚未存在瑕疵的,即维持专利有效。 从民法上来看,我们都知道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由于专利权是通过国家专门机关授权,这样一来,专利权的作为私权在某种意义上就与公权力有了的一定联系。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是,当物权具有绝对权与对世权的时候,专利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无法真正具有绝对的权利。如上文中提到的一

一文了解专利无效行政起诉状范本

专利申请无效该如何写起诉状,下面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 住址:浙江省乐清市**路**号(邮编:******) 联系电话:135******** 原告: 住址: 联系电话:131******** 原告: 住址: 联系电话:158********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的第****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下称“决定”)。

事实和理由: 本案第三人针对原告的第“03112809.2”号发明专利向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被告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决定,以违反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宣告原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原告认为,15243号决定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撤销。 一、决定中“动、静电极之间并未设置任何部件”的事实认定错误。 决定认定的事实为:“根据说明书记载,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并未设置任何部件”(第8页第9行)。 事实上本专利说明书不但记载了:“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说明书第4页第5行);还记载了“动电极在离心力的作用下,克服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向静电极靠近,转速越高则离心力越大,动电极与静电极越近,动静电极间电阻越小;转速达到额定值时,动电极与静电极相贴,动静电极间的电阻降为零,完成启动过程”(说明书第4页第11行)。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完全能看到动静电极间设有“弹性阻力装置”,且设有“电阻(电解液)”。因此,决定对这个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决定关于“真正能够支持权利要求”的法律标准适用不当。 决定认为“真正能够支持权利要求的内容应当体现在实施例中”(决定第8页第11行)。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第10段明确规定:“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即认为只要从说明书的全文能够概括得出权利要求即可。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________ 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6 页

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为做好xx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市场环境。现制定博州知识产权局cccc年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牢固树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各界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思想。 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过程中,应加大执法宣传力度,完善执法队伍的建设,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明确职责与强化协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二、主要目标 (一)基本遏止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等专利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专利权人和专利产品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提高行政执法快速反应能力,提高结案率,强化执法协作。 (三)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专利执法社会信誉。 三、工作任务 (一)继续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学习,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把学法、用法与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多种形式,特别是结合我局xx年开展的“创学习型机关建设高素质队伍”活动,加强《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 2 页共 6 页

专利保护条例》、《专利行政执法规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与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增强执法人员抵制腐败、秉公执法的意识。除此之外,加强与其他执法单位执法工作的经常性交流,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二)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4.26”知识产权保护日、“12.4”法制宣传日、“xx”普法和节假日、纪念日、大型会展等,联合工商、技术监督、卫生、公安、文化(版权)、药检、司法等有关部门,开展普法宣传和行政执法活动,大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继续在《博尔塔拉报》专版发布自治州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发布专利典型案件。定期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告假冒或冒充专利产品名单,提高经营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假冒、冒充商品进入流通环节,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举办流通领域相关人员专利基础知识的培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充分利用在博尔塔拉电视台开设的知识产权栏目,播放关于知识产权以案说法等方面的专题片。 (三)坚持日常专利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每月组织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至少开展4次以上的专利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打击食品、药品、日用品、化妆品、化工、建材等领域的假冒、冒充专利产品,维护专利产品的合法权益。联合县(市)知识产权局做好协作执法工作。 (四)抓好大型会展活动期间的专利宣传及执法工作。在有大型会展活动期间,切实加强对会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杜绝假冒、冒充专利产品进入展销会,进一步加强参展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五)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宗旨教育、法 第 3 页共 6 页

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一、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以及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专利行政诉讼的类型 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系指不服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包括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两部分。在现行专利审查制度中,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撤销专利请求、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占有重要位置。 是否授予专利权案件是指申请人对专利局所做出的不予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的案件;撤销专利请求案件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是指他人认为授权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或宣告该专利无效的案件。 三、专利无效程序的终止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之后,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均将导致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1)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审查决定生效的情形; (2)在针对相同专利权的其他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审查决定生效的情形; (3)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形; (4)无效宣告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情形; (5)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情形; (6)由于重复授权而被请求宣告无效时,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该专利权的情形。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 内容提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法治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是贯彻依法行政原则,落实执政为民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而要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首先必须明了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只有对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有全面、正确的认识,才能形成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的自觉,并找到和确立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的正确途径。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和论述了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其一,行政执法将法从文本规定化为人们实际行为规范的作用,即实现法的作用;其二,行政执法将公民权利从“应然”变成“实然”的作用,即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作用;其三,行政执法将国家的社会、经济秩序从静态设计转化为动态建构的作用,即确立、维护和保障秩序的作用。文章对这三方面作用的具体内容和实现途径进行了较详细地阐释。 关键词:行政法治、行政执法、行政处理、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是多方面的。我们可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从执法与立法的关系来分析。立法是执法的前提,是执法的基础,没有立法,无法可执,无从谈执法。执法则是立法实现的途径和保障,没有执法,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只能等于废纸一堆,立法调控社会关系的目的无从实现。第二,从执法与公民权利、自由的关系来分析。实现、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自由是执法的目的,离开了公民权利、自由,执法就失去了意义,而执法是公民权利、自由实现的手段,没有执法,公民权利、自由在很多情况下就可能成为“画饼”,而且随时可能被侵犯,被蚕食,被践踏。第三,从执法与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关系来分析,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是执法的重要任务,离开了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执法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社会需要和存在的理由,而执法则是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条件,没有执法,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混乱,人们将可能不得不恐惧地生活于某种“无序状态”中。此外,我们还可以从执法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来分析行政执法的作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执法追求的理想目标,不讲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执法将失去灵魂,失去方向,而执法是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保障,没有执法,文明不仅不可能推进,而且还可能向野蛮倒退,回归野蛮。当然,执法本身亦应是文明执法。 一、执法:使法从文本规定化为人们的实际行为规范 立法和执法均是法治的基本要素:立法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为执法提供前提,提供准则,提供依据,为执法主体和执法相对人的行为提供规范,为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基准、规则;执法解决法的实施问题,即将立法确立的准则、规范、基准、规则适用于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适用于实际的社会关系调整,使法律文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模式是怎样的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模 式是怎样的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模式是怎样的 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过外观设计法、专利法、版权法等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外观设计的审查模式 作为一项法律赋予的权利,其获得过程也需要相应法律程序,目前世界各国根据其文化基础、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分别在本国外观设计授权程序中采用不同的审查模式。其中主要包括:实质审查制、登记制、初步审查制、实质审查与非实质性审查并行制等四种类型。 实质审查制 对专利申请既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又对实质内容即可专利性进行审查。按照提出审查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 即时审查制(一次性审查制):专利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须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是否符合专利性的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优点: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 缺点: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庞大的专利审查人员。 美国、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实行。 延迟审查制:专利主管部门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请求实质审查。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自动进入实审或者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优点:给专利申请人充分时间来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以及在何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缺点:专利申请长期处于保密的状态,申请人的权益在纠纷中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护。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目前,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施行。 登记制 优点:审批速度快 缺点:由于没有经过检索,专利权并不稳定,容易产生纠纷。 目前,欧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初步审查制 介于实质审查制度和登记制度之间。初步审查包括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但是与登记制相比,对申请文件特别是视图的形式审查标准更为严格,同时还包括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的审查。目前中国实行这种审查制度。 实质审查与非实质性审查并行制 同时并行实质审查和非实质性审查两种审查模式的制度。 优点:申请人可以根据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不同,灵活提交申请。目前韩国采用这种并行审查制度。

专利执法问题分析

专利执法问题分析 本文作者:王华彬单位:泰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专利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名从事科技工作的人员,我们在日常的科技及知识产权服务过程中,发现目前专利行政执法普遍存在着下述三方面的问题:专利行政执法缺乏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手段。目前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有其他诸如暂扣、查封、没收侵权产品等执法手段。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专利管理机关缺乏查证、保全等有力有效的专利执法手段,没有吊销营业执照、没收侵权产品等能够迫使违法分子就范的其它惩戒措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需要行为人的主动配合,甚至处处受到被请求人的抵制和刁难,往往不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一些小企业、小作坊在恶意侵权、群体侵权后,往往会发生隐藏、销毁违法侵权证据、转移生产设备、侵权产品的情况,以逃避处罚。由于没有有力有效的专利行政执法手段,已严重影响了专利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直接导致了专利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恶意侵权行为的频频发生。 侵权判断的标准不明确。对于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专利法第11条、第56条以及第57条有规定,虽然在《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对“等同侵权”等判定原则有所规定,但仅仅是原则性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关于“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等术语的具体含义,现在还没有在《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予以明确。因此,目前各地方专

利管理机关在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方面存在着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专利管理机关缺乏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的主动查处职能。严重侵权行为包括目前较多的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现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此往往很无奈,如果向法院一一提起诉讼,需要到各地去取证,维权的成本太高,而且耗时耗力,对于多数企业和权利人来说根本没有这个能力。在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制度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此类案件更加容易发生。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增加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查处的职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比较 为了更好地了解目前专利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制度性原因,我将专利法与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通过研究发现,尽管“中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中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但在制度设计上他们之间还是有比较明显的差别的: 在商标行政执法方面。商标法第5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商标法第55条规定,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当事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