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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下)

谈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下)
谈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下)

谈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下)

有学者认为,"任何一种'双重所有权'的理论,无论其采用何种解释,其实质均在于对所有权的肢解。这种肢解,改变了所有权作为一种最为完全、最为彻底的支配权的基本性质,否认了所有权的绝对性或者排他性,弱化了所有权制度规范财产归属关系之'定分止争'的基本功能,破坏了物权制度最为基本的观念"。然而,正如我们上面所看到的,肢解所有权的,实际上并不是双重所有权理论,而是发展变化了的所有权制度本身,"双重所有权理论"不过是对于已经肢解的所有权进行客观肯认和对于因肢解而形成的诸种财产归属关系进行符合真意的梳理而已。所以,"双重所有权理论"非但没有弱化所有权制度规范财产归属关系之"定分止争"的基本功能,反而使归属关系在错综复杂的财产关系中更加明朗。

可以预见,未来的所有权将日益朝向碎裂化、专门化、具体化的趋势发展,那么,它究竟是罗马法所有权理论在大陆法系的当代发展,还是大陆法系所有权理论由罗马法向日尔曼法的回归?20世纪信赖原理在西方契约法中的产生,使19世纪精心构筑起来的完整而独立的契约法体系受到了挑战,因此,美国私法学的泰斗吉尔莫在他极具煽动性的著作《契约的死亡》中疾呼:契约不是正在死亡,就是将被吞噬在侵权法的古老的范畴中。然而实际上,契约并没有死亡,而仅仅是契约领域里发生了由信赖规则作为导火索的一场重大而深刻的变革。同样,一直作为大陆法系物权法基石的绝对所有权理论也正在经历着这样一场深刻的变革,变革的方向则受制于绝对所有权的本质。

罗马法绝对所有权的完整性与抽象性决定了它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权利束,既与商品的二重性相关,包含着实物形态所有权和价值形态所有权,又与物权法的公示制度相连,包括法律形态所有权与实意形态所有权,诸种形态所有权的统一构成大陆法完整意义上的绝对所有权。而罗马法的所有权之所以是绝对的、完整的,是因为它自始便是个人主义的,不仅社会为它创造了自由行使权利的环境和空间,而且,社会需要自由的权利带来的光芒、希望、进步和发展。同时,正是罗马法绝对所有权的完整性使权利的分离和碎变成为可能,而所有权的自主性又使这种分离与碎变成为必然。正如多斯迪指出:"可以说,所有权的某些权利与所有权相分离,以及法定的和实际的权利的必要分离,是因为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或许这种分离和碎变的结果与日尔曼法的法所有权以及承袭日尔曼法的英美法系所有权理论发生了某种巧合,但是,它不受团体意志的制约、不受身份血缘关系的束缚;分割的所有权完全由契约关系生成,没有级别贵贱之分,这只可能是在罗马法绝对所有权的土壤和生存环境中发展成长起来的,是罗马法绝对所有权发展的必然趋势。如果仍要坚持它与承袭了日尔曼法的英美法系的趋同,这正符合了法律全球化、法律趋同化的发展趋势,"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差异在历史上也许很显然,但在今天此种差异已经渐渐地蜕化成表面现象。"

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

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

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外国法制史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 【内容提要】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尤以私法见长。罗马私法发达,以物法为主体,由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组成。本文试图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探究罗马法物权制度与我国物权制度的衔接和异同。 【关键词】罗马法物权物权法物权概念 着名比较法学家艾伦沃森认为:“罗马法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是整体性的,一方面影响了法学家研究法律的方法,另一方面影响了私法规范,这种影响是决定性的。”近年来,我国大陆和台湾学者对物权制度的探讨和纷争喋喋不休,形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并在一定程度上止息了纷争。 一、物权概念 物权的概念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物权是反映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罗马法曾确立了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抵押权等权利,并创设了与对人之诉相对应的对物之诉,以对上述权利进行保护。但是,现代民法研究成果表明,物权一词并未在罗马法中出现,而是由中世纪的注释派法学家伊勒里乌斯和亚佐等人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创造的。1自中世纪注释派法学家提出了物权的概念后,直到1896年才首次为《德国民法典》接受。尽管各国立法对物权制度具有详尽的规定,但迄今为止,除奥地利民法2,我国物权法以外,各国都没有对物权的概念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学者对物权的概念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属于直接支配与排他说,这也是为大多数学者说赞同的。 二、物权内容 (一)所有权 罗马法学家认为,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得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整的权利。大约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学家AlfenusVarus等人开始使用所有权(dominium)一词。与此同时,地役权、抵押权等概念也开始产生。不过在罗马法中,一直将所有权及他物权也各种物等同,并统称为物(res)或财产(propritetas),有时也称为财物(bona)。3所有权有三个特征: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绝对性是指所有人在法律应许的范围内可以任意处分其所有物;排他性是指所有人获得所有物所发生的一切利益,而排除他人在其所有物上作的任何侵犯和干预;永续性是指在所有物灭失或转移之前,所有人对其永远拥有权利。罗马法所有权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罗马法在关于所有权的概念中承认了占有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罗马人正是在创造占有的基础上,创造了私有财产的权利。罗马法学家曾将使用权表述为“为了任何不违法的目的使用物的权利”。4罗马法视处分权为所有权的核心,将处分权定义为所有人对财产进行处分和转让的权利,认为对财产的消费和转让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至于收益权,则是指从所有物中获得某种利益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将所有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这与后世罗马法注释法学家们对所有权所作的定义是大致相同的。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些权能基本上都能在罗马法中找到。所有权的取得主要包括原始取得如先占、 1王明锁史小艳物权概念辨析[J]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2《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3周同罗马法原论(上册)[M]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76页 4外国民法资料选编[M]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28页

论罗马法的所有权理论及其复兴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312571910.html, 论罗马法的所有权理论及其复兴 作者:兰玲 来源:《经济师》2011年第03期 摘要:罗马法所有权是罗马法中的重要部分,它的兴衰演变也反映了时代和思想的变化过程。因此,研究其规律对我国的社会现实也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罗马法所有权集体主义 中图分类号:D90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3-045-02 一、罗马法中所有权的规定 通常认为罗马法是在长达上千年的时间里逐步形成的,它一直被尊称为万法之源,这绝不是偶然的,这与罗马法经过深厚的历史积淀所形成的完善的立法体系,严密的法律构架以及合理的逻辑都是密切相关的。而且其中关于所有权的规定被认为是“框定了后世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框架”。这样完善的似乎具有前瞻性的制度的形成是有着相应的社会发展基础的。罗马社会是简单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私有制社会,这样的社会中包含了商品经济发展所能够涉及到的大多数的法权关系,这就为罗马法中所有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充分的条件。 (一)罗马法所有权的内容 这里的所有权的内容指的是从现代民法的意义上所有权的权能。这一点可以认为小有争议。其分歧主要在于对占有权的定位不同。 我国有的学者认为,罗马法所有权中包含了现代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另外还有观点认为,罗马法中以占有权作为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如果缺乏对物的实际、事实上的控制,将无法创设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是由于所有权必须以占有作为权利产生的条件。这两种观点尽管不尽相同,但是存在着较为接近的地方,他们都认为占有权在罗马法所有权能中是事实上存在的。

“罗马法”考点梳理

“罗马法”考点梳理 近三年高考选择题考点总结 1、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4次) 2、《十二铜表法》的内容、意义和影响。(3次) 3、公民法、万民法和《民法大全》的对比。(3次) 4、罗马从共和走向帝制的体制转变和影响。(2次) 5、具体制度、具体体现对罗马法的阐释。(4次) 重点: 1、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2、习惯法——成文法——公民法——万民法——民法大全 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在座的各位也别闲着,想象自己是法官,我们判几道案例。 【案例分析】罗莫洛是一个仁慈、善良的贵族,也是罗马一支军队的首领。他生前立下遗嘱,希望把他的一半财产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但罗莫洛死后,他的家人却不履行罗莫洛的遗嘱,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因此将其告上了法庭,法官会怎么判决呢?《习惯法》:维护罗莫洛家人的利益。 习惯法,顾名思义指的是按照习惯或者案例来判定的法律,在罗马共和国早期,法官一般是由贵族来担任,法律的解释权掌握在贵族阶级的手中,为其肆意解释法律提供了便利,贵族肯定会维护自身的权利,所以法官一定会把财产判给罗莫洛的家人。 当然习惯法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贵族常常随心所欲解释法律,保护自己,损害平民利益。公元前5世纪中期,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中,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十二铜表法》:罗莫洛一半的财产将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 所以如果故事发生在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前3世纪之间,法官就会将财产的一半判给那些士兵的家人。十二铜表法的内容非常广泛,条文非常清晰,因此,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从而使平民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二、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 【案例分析】古罗马大将凯撒出兵埃及,与美丽的埃及女王克里奥帕特拉一见钟情,两人还有了一个私生子,取名托勒密·凯撒。当凯撒归国执政之后,克里奥帕特拉携儿子赴罗马与凯撒相会,并向罗马法庭为自己和儿子申请罗马籍。法官会判决克里奥帕特拉和她的儿子享有罗马籍吗?为什么? 大家一定都看过《埃及艳后》这个电影吧,肯定知道里边的女主是克里奥帕特拉,她是一位貌美、风流的女性。凯撒出兵埃及的时候,被她的美貌所吸引,两人一见钟情,生下了一个私生子,名叫托勒密·凯撒。这故事到这时候还没有完,她还和后三头同盟之一的安东尼生了两个孩子,当然这是后事。当凯撒归国后,她带着她的儿子托勒密·凯撒到罗马和凯撒相会,并向法庭提出加入罗马籍的申请。在座的各位法官你们是否同意他们加入罗马籍。 我听到很多人说同意,因为当时凯撒在当时是罗马的一把手,老相好和私生子来投奔,怎么能不让加入呢。但是正确答案是不能,为什么呢?当时的罗马实行的是公民法,公民法是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适用范围主要限于罗马公民。而他们生活居住在埃及,所以他们不是罗马公民,不能申请加入罗马国籍。 《公民法》:不会。罗马公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 当然公民法也是有弊端的,随着罗马的扩张,它已成为了一个横跨欧亚非三洲的庞大帝国,

最新《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教学案例

精彩与高效并不矛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一课的记与思【案例背景】 高中历史新课改理念和课标要求教师课堂教学要达到“三维目标”的统一。既要重视基础知识,培养学生的表述能力;还要重视情感教育,要让学生在课堂上有感触、有感动、有启发;要力争史料丰富、新颖;突出研究能力的培养;历史知识要与现实生活紧密联系,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等。上课前,经过思考和备课,我力争达到新课程理念的要求,把《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上得精彩。 我设计把教学亮点设置在新课的导入上,我认为罗马史属于世界古代史内容,离学生生活较为遥远,与学生交谈后发现,学生对于初中学过的罗马史部分的记忆只剩下凯撒和屋大维的故事。学生虽然不熟悉罗马史,但“法律”距当今社会每个人的生活都很近,经过反复斟酌,我决定课上用“南京醉酒驾车伤人一案”导入新课。 面对高一学生,应该把新课上得简洁,不能繁琐难懂。《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这节课线索清晰,因此我决定教学时以课本为主,多媒体课件为辅。因此,上课前我对集体备课的课件进行删减,只留下了重要的幻灯片,其中最重要的两张分别为罗马疆域扩展的图片和伴随罗马的扩张,罗马法与之相对应发生变化的示意图。我删除了“罗莫洛”分遗产的故事等历史故事,然后把故事简要地更改为口语化的语言,在纸片上整理好故事后,贴在课本上。我删减课件是为了让课件更加重点突出,罗马人繁琐的名字放在课件上很容易分散学生的注意力,会降低学生的阅读兴趣。后来我发现课本的图片已经清晰地显示了罗马共和国到罗马帝国版图的变化,决定本课用口述和板书的形式上课,不用多媒体课件讲解新课了。 经过细致的备课,我满怀信心和期待走进了教室。 【教学过程】 在《罗马的起源与发展》课上,我首先问学生:“你们将来谁想当律师啊?想当律师的同学请举手!”学生你看我我看你,结果没有一个人举手。这样的结果出乎我的意料,于是就询问道:“你们说说不想当律师的原因吧!”学生开始窃窃私语,大致是说大学法律专业学起来很难,背的又那么多,还不好找工作。我一下子没有了跟他们聊法律的兴趣。然后跟他们讲:“法律其实就在我们身边。请问哪位同学敢在公路上无视红绿灯,横冲直撞呢?” “我就敢!”“我也敢,红灯就是用来闯的……”说这话的男生们很明显是在起哄。“有听说过我们南京有过一起醉酒驾车撞人案吗?那人不是已经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判处死刑了吗?”“老师,你讲错了,那个人不是没被判死刑吗?”“真的,你听谁说的?”……学生又七嘴八舌地讨论了起来,我看了下时间,上课时间已经过去了五分钟。于是我喊了声“安静!看看你们的纪律!!”把课本翻

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理论逻辑

国家所有权行使的理论逻辑 关键词: 国家所有权;行使;代表;主体;法定 内容提要: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通过代表人的积极行为,支配特定的客体,从而使所有权的利益得到实现的行为。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有权主体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经济学界的委托一代理理论不适合大陆法传统的当代中国。国有财产有多种类型,应当根据其性质和功能确立国有财产所有权行使的多元机制。国务院以外的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尤其是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矿产资源所有权,应当有法律的明文授权。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者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国有财产是我国财产结构中相当重要的类型,国家所有权在我国所有权法律制度体系中居于十分突出的地位,科学地行使国家所有权,对于科学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制度、实现国有财产的应有功能、充分发挥国有财产的效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三十几年的改革,始终关涉国家所有权行使制度的改革,积累了可贵的经验,也提出了许多还有待进一步探索的课题,然而,关于国家所有权行使理论,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从逻辑上加以澄清。

一、国家所有权行使的法律意义 从语义分析的层面上看,“行使”在汉语中被理解为动词“行”和动词“使”的组合,“行”是“执行”的意思,“使”是“使用”的意思。[1]从我国法学界对“行使”一词的使用看,“行使”主要用于“行使职权”、“行使权力”、“行使权利”等场合。用法律语言表述,即是主体通过自己或者代表人的积极行为使权力或者权利得到实现。准以此解,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即是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通过自己或者代表人的积极行为,支配特定的客体,从而使所有权的利益得到实现。这也就是民法上通常所讲的国家作为所有人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一定义表明: 首先,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国家所有权具体得到实现的过程,没有权利的行使就谈不上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是过程,权利的实现是结果,二者紧密相联但绝对不是一回事。 其次,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行使者的积极行为,即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就不动产而言,仍然包含一定的消极行为,比如在相邻关系中即是如此。不过,积极行为应是主要的,消极行为仅仅体现在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中。 再次,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既表现为行使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也表现为行使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即行使物权请求权。国家所有权的行使遭遇他人的妨害时,国家所有权人像其他所有权人一样依法享有物权请求权,可以请求妨碍人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等。国家所有权行使的这一层含义的进一步展开,还意味着在国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教案

人教版历史必修一第二单元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教案 一、课标要求 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识记层次),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理解层次)。 二、教材分析(在整个历史、整个单元、及在学生认知方面的地位) 本课主要讲述的罗马法不仅对罗马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而且对后世的立法、司法提供重要借鉴,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有力武器,在整个历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课作为人教版历史必修一第二单元的第二课,主要讲述罗马法的起源发展与完善,与前一课希腊民主政治一课强调自由民主,一课强调秩序,共同构成西方文明之源; 通过本课的学习,学生能够对罗马法的形成过程有系统的认识,理解罗马法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和法律带来的影响,从整个历史发展进程中思考,提高对罗马法的认识。 三、学情分析(知识方面、思维方面) 本课主要涉及罗马法的形成、发展、完善历程及主要内容,对罗马法的评价等问题,作为高一学生,在初中的学习中,对罗马帝国的建立过程和《查士丁尼民法大法》有简单的了解,但理解程度较浅,且本课涉及很多法律名词,对学生来说较陌生,对教学造成了一定困难。但经过之前的学习中,学生已经掌握了一定的历史学习方法,如辩证分析问题,归纳总结历史现象等,且高中生对世界古代史较感兴趣,思维活跃,利于本课教学,在教学中应注意运用史料、提出问题激发学生思考。 四、教学目标 通过讲述法、问题教学,知道什么是罗马法,了解罗马法的形成、发展到完善的历程,提高归纳总结历史问题的能力,感受法制建设的源远流长; 通过史料,了解《十二铜表法》及《民法大全》的内容,理解其诞生的原因及历史意义,提高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学习分析史料的学习方法,感受古人的伟大智慧; 通过史料,联系古今、国内外,理解罗马法的核心内容及其产生的影响,提高历史知识的迁移能力,学习论从史出、以史为证的学习方法,感受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五、教学重难点 重点 罗马法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难点 罗马法的核心内容及影响 六、教法、学法 通过史料分析、问题教学、案例分析来展开教与学 七、教学过程 1、设计思路 围绕“罗马法”,以教材顺序为主,对罗马法的产生、发展,主要内容,作用和影响展开教学。 2、导入新课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

浅析罗马法的物权制度 韦渊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01级本科生) 内容摘要: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至约公元前510年的王政时期。发展于《十二表法》之后的共和时期,并经大法官对《十二表法》之补缺,以及法学家们的努力,市民法与万民法之融合,不断发展完善。到了帝政时期,罗马国土继续扩张,社会经济生活空前繁荣,尤其的商业与手工业极为兴盛,客观对于法律需求日益高涨,尤其是随着罗马帝国境内不同民族的人日益增多,因此要求法律的统一,地位的平等呼声日高,所以市民法与万民法逐渐融合,物权制度也因此逐渐成熟。法学家阶层的出现,法学家活动的频繁,更是对罗马物权制度完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此时期也被称为“法学昌明时期”,到了帝政后期,罗马帝国已分崩离析,物权制度发展也自然受到影响,但此时法典的编纂,却十分的兴盛,尤其是优士丁尼所编的《国法大全》,影响极为深远,直接为中世纪的罗马法复兴,埋下了伏笔。自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罗马法开始陷入沉寂。直到11世纪末,罗马法又在欧洲大陆复兴,乃至大陆各国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继受,尤其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罗马法的物权制度,也因此直接影响着两国,并为近代民法的法典化提供了丰富的养料,同时也为后世各国的物权制度发展、完善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关键字:王政时期的物权制度共和时期的物权制度帝政时期的物权制度近代法德对罗马物权之继受 一、古罗马王政时期的习惯法物权制度 所谓的古罗马王政时期是指罗马建城(公元前753)至公元前510年的时间。此时期乃罗马建国早期的奴隶制时代,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大都是些宗教及道德方面的习惯,且这些习惯只适用于罗马市民,非市民一律不适用。因此这些习惯成了最早的市民法。由于此时,罗马刚建国,还未有成文法律,因此法律制度也较为凌散,物权制度自然也十分的不完善,并且显得十分狭隘,刻板。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所有权制度方面 (1)享有所有权的主体具有狭隘性,等级观念明显。贵族平民地位不平等。在王政时期,只有贵族即三部落的后裔,宗贵族大会的成员才享有所有权,平民则仅有事实上的占有,在法律上不享有所有权。 (2)作为所有权的标的物具有狭隘性,其范围十分有限,仅家庭中的贵重财产如妻、子女、奴隶和能驮物拉车的牲畜以及“世袭住宅”等要式移转物才能作为所有权的标的物。 (3)所有权移转方式具有单一性,即只能以“要式买卖”的方式。此种方式乃最古老的所有权移转方式,其程序十分烦琐复杂,不利于所有权的成功移转。 (4)关于所有权的取得时效。由于当时,罗马正处于公有制进入私有制的时代,法律首先保护那些因种植需要的土地、奴隶及牲畜等财产。但由于剩余财产的出现,就出现的贫富差距,为了促进社会发展,做到物尽其用,因此根据当时的习惯,并不保护因财产过多而无法充分利用的人,需要利用财产的人是可以通过对他人之物的占有而取得,此举并不构成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因为根据当时的习惯,所有人只要没有抛弃该物,仍可在一定时期内提出异议,收回原物。至于,王政时期取得时效的准确规定,由于当时没有成文法律,因此很难考证,但是此项物权制度确实是存在的。 (二)有关占有的制度。在王政时期,所有权与占有是不加以区分的。 (三)他物权制度。在王政时期,还未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分。地役权是此时唯一的他物权[1]。因为这是为了农业生产的需要而建立的,最早产生的为耕地地役权,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已无从考证了。

罗马法复习资料

一、单选题 1、《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中的《法学阶梯》为蓝本 2、《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编》(《学说汇纂》)为蓝本 3、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 4、日本民法典规定占有是一项权利 5、准契约的几种形式: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6、最早担保物权形式:信托 7、除双方合意,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是:要式契约 8、主债权还存在的情况,对应的担保物权:仍然存在 9、物在相互关系中,分为:主物和从物 10、债的消灭原因:清偿、混同、抵销(不选诉讼时效) 二、多选题 1、万民法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交付;先占;添附;加工;孳息;埋藏物发现 2、罗马法中他物权包括哪几种:用益物权(役权、地上权、永租权);担保物权(质权、 抵押权) 3、债的抵销条件为:两个债的存在;债权须确定;须为相互债;债均已到期;(须两个债 的标的物为同种类、同品质的代替物) <老师说的是4个条件,课件是5个要件,包括括号内的> 4、罗马法中债发生的原因:私犯;准私犯(公犯);契约;准契约 <老师说的是公犯,课件是“准私犯”> 5、罗马法中债的保全方式:违约金契约;定金;副债权契约;连带债;保证 6、私犯的构成要件:须发生损害;行为须违法;行为和损害须有因果关系;行为人须有责 任能力;行为人须有过错 7、罗马法人的分类:财团法人;社团法人 8、市民法中所有权取得方式:要式买卖;拟诉弃权;时效取得;分割裁判;公卖;法定取 得 9、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况:债权的消灭;混同;担保物全部消灭;担保权的抛弃;债权人行 使出卖权;担保物权的设定附有终期或解除条件的,于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时消灭10、债权人对担保物有哪些权利:追及权;出卖权;优先受偿权;对世权 三、名词解释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说课稿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说课稿 我说课的内容是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一第二单元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这节课我主要从教材、学情、教法、学法、教学过程、板书设计等几方面进行说课。 一、说教材: 1.教材地位:就像讨论中国古代的政治文明总要溯源到夏、商、周三代一样,谈及西方政治文明的源头,也言必称古代希腊和罗马。古希腊、罗马文明是西方文明之根。古希腊人以其睿智创造了两个名词“公民”“民主”,影响了直至今天整个西方的历史。而古罗马的法律不仅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其中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的原则虽有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但至今仍然是人类为实现它而追求的法律目标。同时通过本课的学习也为下一个单元《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与发展》作了铺垫。 2.课标要求 要求: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3.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 1)了解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知道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维系罗马帝国统治的作用2)理解罗马法的演变与罗马帝国扩张之间的关系,分析其在发展过程中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培养学生全面、整体地思考问题的能力 3)理解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促使学生通过对比、联系更清晰的从历史纵面发展的角度看待问题 (2)过程与方法: 1)通过材料的展示、学生合作探究,指导学生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探究罗马法的本质。 2)通过创设情境,使学生辩证客观地看待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明确法律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方面发挥的作用和国家进行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通过参与讨论合作学习,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的精神。 4、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罗马法的内容和影响 难点: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的原因;公民法向万民法发展的原因 二、说学情 学生在以前的学习和平时的见闻中,对罗马帝国已有一定的感性认识,但较少涉及罗马法,加之罗马法本身理论性较强所以本课对于高一学生来说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处理教材时对于教材中的一些较深同时又是重点的内容我采用以案说法、创设情境、设置问题台阶等形式把它“浅化”“易化”,便于学生理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说教法 根据学生情况,我采用讲授法、引导法等教学方法。 四、说学法 以案说法比较方法问题探究法 五、说教学过程 1、新课导入 大家请看,这是法官手里的法槌,有人知道法槌是做什么的吗?在法庭审判的每一个环节,都是以法槌的敲击作为开始或结束的标志。它是法与权的代表,象征着法律的尊严和

罗马法复习提纲

罗马法复习提纲 一 简述希腊城邦制度的特点梭伦改革的主要内容僭主政治克里斯提尼改革的要点城邦制度消灭的原因二 简述罗马共和官制的主要特点治权共和向帝制过渡时期罗马在政治、经济、文化与军事上的变化。 罗马帝国向封建制转化的具体表现 三 罗马法的特征试述罗马法的分期法学昌明时期五大法学家民法大全援引法 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 试述罗马法的渊源简述罗马法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简要述评罗马法上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的分类 四 对物之诉对人之诉严法诉讼诚信诉讼拟制诉讼扩用诉讼 简述罗马诉讼法发展各个阶段及主要特点。 何为证讼?证讼的法律意义何在? 五 丧廉耻人格变更 人格变更的法律效果如何? 罗马法限制解放奴隶的数量的理由何在?采取了哪些措施? 解放自由人对恩主有哪些义务? 六 简述罗马法上的行为能力制度罗马法上的住所(种类及意义) 年龄优待制适法行为 论述罗马法上的法律行为制度市民法的形式主义为什么能够存在? 七 简述亲属会议的概念及作用简述罗马法上的特有产制度。简述罗马法上的收养制度买主权产生的原因 在哪些情形下家长要对家属的债务负责? 八 婚姻祭祀婚婚约的效力如何?简述罗马法上的结婚要件简述无夫权婚姻在财产上的效果 姘合与正式婚姻的区别是什么?如何看待这些法制现象?论嫁资制度 九 未适婚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哪些情形下要设立保佐? 十 简述罗马法上法人观念的兴起的客观原因及基本内容。 十一 物的概念与特征要式移转物略式移转物孳息与产物有何区别? 十二 简述罗马法上的相邻关系对罗马法上共有的理解要式买卖拟诉弃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何为交付?交付的种类有哪些?简述罗马法上对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十三 简述役权产生的社会原因简述永佃权的历史沿革,它与租赁权有哪些不同?什么是人役权,人役权有哪些类型?地役权的不可分性应如何理解? 十四 占有占有的构成要件占有的体素与心素应如何证明?罗马法上对占有有哪些保护方法? 十五 债的概念与特征自然债有哪些种类,其效力如何? 罗马法上债的移转有几种方法?各作简要说明。 论罗马法债务不履行的归责原则。 论罗马法上债的担保制度 信托清偿的要件 十六 消费借贷使用借贷要式口约简约买卖契约租赁契约 狮子合伙准契约寄托无因管理私犯 要式口约的要件和特征是什么? 要式口约与要式买卖有什么不同? 寄托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承揽租赁与劳务租赁的区别如何? 合伙的类型有哪些? 简约的类型与效力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准契约有哪些种类? 如何理解罗马法上的无名契约? 私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十七 罗马继承法上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简述罗马法上概括继承向限定继承发展的过程。 十八 遗嘱遗产税 简述罗马法上的遗嘱形式 十九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罗马法上的继承权的保护方法 二十 遗赠遗产信托死因赠与 继承法上的“加入”原因及条件 遗赠有哪些形式?各作简要说明。 死因赠与与遗赠有何不同?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 答: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所有权:对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等权利,属于物权法范畴 1.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而所有权一般具有具体的内容 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的最显著的不同就是它的无形性,它不能用其自身的物理参数被定义或识别。它必须以某些可辨别的方法去保护。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无形性,当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人对其财产行使权利时会受一定的限制。例如,如果我买了一本教授写的书,在未注明出处时我不能使用书中的信息作为我的研究文章的内容。就所有权来说,当我买了一本书,我的权利对象就是这本书。 2.知识产权系原始取得,而所有权可以基于多种方式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主要包括生产、孳息、优先占有。也就是说,不需要任何资格条件,不需要政府许可(除了某些特殊的不动产)。根据中国《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以真实的创作为基础,依靠申请和政府的许可而取得。然而,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需要政府的授权,例如版权、商业机密。对于版权,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相反,独家使用和控制并不需要过多的申请。但如果作者向政府登记了他的作品,他能获得更多的法律保护。所有权的取得有的直接受让就可以取得,有的则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 3.知识产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所有权只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的章节中,前两章规定了财产权利,第四章规定了人身权,第三章规定了知识产权,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体。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人身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它是人类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同时,知识产权也具有财产权利的特点,因为这个知识产品有很高的价值。此外,知识产权也可以像其他财产权利一样进行交易。但所有权一般只针对财产,不具有人身权性质。 4.知识产权有期限限制,所有权一般无期限 正如大家所知道的,财产所有权不受时间的影响,其权利期限与财产物品存在的期限一样长。但是对于知识产权,为了促进全世界的技术进步,每个国家都规定知识产权有一个有效期,随着时间的推移知识产权将不再有效,到那时所有的信息将会被每个人共享。更深一步讲,法律的作用是要避免知识产权变为一种经济垄断的工具。 5.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所有权不受地域限制 由于政府授权的地域性,大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仍局限在国家的地域范围内,这阻碍了世界范围知识产权合作保护的发展。虽然在世界范围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已经存在一些知识产权协定,但地域性由于其批准方法和保护方法仍由各国法律所规定而并未因此有太多的改变。而所有权则不然,你自己所有的一本书,你带到任何一个国家仍然享有所有权,所有的国家都会保护这种权利。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知识点总结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知识点总结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是八年级历史上册第一单元的内容,这一课讲述了罗马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主要成就,认识罗马法律对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影响知识点总结,以下是为你整理的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欢迎大家阅读。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1、《十二铜表法》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民法大全》(查士丁尼组织编纂)标志着罗马法律体系的最终完成。 2、【罗马法】 两大准则: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局限性: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 妇女权利受限 性质: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影响:维护罗马帝国的政治、经济统治;是现代欧洲大陆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反封建和 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有力思想武器。 影响深远的原因:1.统治范围广,传播远 2.比较完善,系统性,逻辑性强,法理精深 3.有一些人类共同准则

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之不断修正 5.其发达是罗马统治者尊重法学,尊重法学家的结果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重要知识点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1)公民法:概念:从公元前509年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特点: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而涉及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不够完善。(2)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①背景:从罗马建城到共和国建立之初,罗马主要依靠祖辈传承下来的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关系贵族垄断了立法权并随意曲解法律以欺压民众,广大平民对此强烈不满,他们极力要求制定成文法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迫于平民的压力,元老院成立立法委员会,制定成文法。②颁布:公元前499年,立法委员会颁布③评价:是古罗马第一部有章可循的成文法,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贵族对法律的随意解释受到限制,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平民的利益,是罗马法的起点;但也保留了一些比较野蛮的习惯法。 2.万民法(1)背景:在由共和国到帝国的过程中,罗马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不断对外扩张,罗马人广泛与外界接触,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显现;对于罗马当权者来说,需要部分承认被征服地区的其他民族的利益,给那些没有罗马公权的外邦人以必要的司法保护;原来了公民法已经不太适应新的形势了,罗马政府遂设外事裁判官来处理外邦人之间及罗马与外邦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

高中历史《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教案新人教版必修1

省级研讨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课程标准要求】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 1)了解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知道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维系罗马帝国统治的作用 2)理解罗马法的演变与罗马帝国扩张之间的关系,分析其在发展过程中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培养学生全面、整体的思考问题 3)理解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促使学生通过对比、联系更清晰的从历史纵面发展的角度看待问题 2、过程与方法 1)通过案例分析法使学生在讨论中更加直观深刻的了解罗马法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从公民法到万民法的演变过程。提高学生理性分析能力以及培养学生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意识。 2)通过查找罗马法的内容及《人权宣言》、《权利法案》和拿破仑时期的《法国民法典》等相关内容,使学生学会收集资料,激发学生的探究意识并加强学生彼此之间的交流,从而加深学生团结合作的精神 3)通过小组讨论罗马法的内容所体现西方文化精神的基础和分析中西文化的差异,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拓宽学生思维,加深其对现实的关注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明确法律在维持国家长治久安方面发挥的作用和国家进行法制建设和实行法治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2)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明确作为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重点与难点】 重点:罗马法的的主要内容 难点:罗马法的影响 【教学对象分析】 学生在以前的学习和平时的见闻中,对罗马帝国都已有一定的感性认识,但较少涉及罗马法这一方面及对法律认识较为缺乏,因而需要从学生所熟悉的知识中引发其对罗马法的兴趣。另外,学生在以前的学习中已积累了不少近代资产阶级法律的相关知识,因而可以从已知推向未知,使学生更为清晰的了解古代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讲授和讨论相结合的综合法 【教学器具】多媒体设备 【教学过程】 导入:课件打出恺撒和屋大维的图像,配乐《Hero》以烘托气氛,创设情境。“提到罗马除了能让我们想到这些英雄人物之外,还能让我们想到什么……” (罗马的宏伟建筑,罗马的军队,罗马的法律……) 提问:宏伟的罗马是因为什么而成就的? 师:建立在奴隶制经济基础之上的罗马,一方面靠强大的罗马军团来支撑(展示罗马军团在战场中的卓越表现,视频资料《角斗士》片断),训练有素,纪律严明的罗马的军队不断进行军事行动,由此而逐渐建立起庞大的帝国。那么如此庞大的国家应该怎样管理呢,这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教学目标 目标 内容 知识与能力 过程与方法 情感态度价值观 识记 理解 运用 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罗马法;《十二铜表法》; 了解罗马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主要成就,认识罗马法律对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影响。进一步认识重大历史问题对历史发展所起到的重大影响作用。 了解罗马重要法律制度的内容及影响,探讨其在人类历史进程中的作用及其影响,以便汲取必要的历史经验和历史教训,为当今的政治生活服务。 分析材料 论从史出

问题探究 概括阐释 独立思考 通过学习罗马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主要成就,认识罗马法 制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理解和尊重世界各地区、各国、各民族的文化传统,汲取人类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进一步形成开放的世界意识。 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 万民法;《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维系统治 影响后世 罗马法的现实意义及对后世的影响 二、教材分析维系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两大支柱,一是 民主,二是法制。新课标必修1第二单元第1课介绍古代希腊的民主政治,第2课介绍古代罗马的法制,这正是 现代民主法制的源头,学习好这两课显得十分重要。罗 马法指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它对维系罗 马帝国的统治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后世尤其是欧美 资产阶级革命以及近代各国的立法都影响深远。本课主 要从三个方面向学生介绍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罗马法

的发展与完善;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三、教学重点: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维系罗马国家机关的统治所起 的作用四、教学难点:罗马法的历史作用和现实价值。五、教学过程:新课导入:电视剧《别动我的抽屉》有这样一段剧情:贝蕾收到了同班男生米乐的情书,她把情 书锁在了自己的抽屉里,匆忙中却把锁给锁歪了。母亲 田枫打扫房间时看见锁歪的抽屉,终于忍不住打开它, 发现了女儿的秘密。田枫不敢去问女儿,只好冲她发些 无名火,贝蕾却很快就发现了妈妈偷看过自己的“情书”。母女俩生平第一次爆发了强烈的冲突……你怎样 看待贝蕾这种情况呢?(1.多数人反感并谴责父母的行为。 2.个别人理解父母的行为。)生甲:这是父母在关心我们,没什么。生乙:我觉得我们应该理解父母。生丙:我觉 得父母侵犯了我们的隐私,违法了。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父母偷看子女们的信件违背了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 隐私权。其实,现代社会的法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 法制。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给学生案例:罗莫洛是一 个仁慈、善良的贵族,也是罗马一支军队的首领。生前 立遗嘱,希望把他一半的财产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 或战死士兵的家人。但罗莫落死后,他的家人却不履行 罗莫洛的遗嘱,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因此告上了法庭,请同学们想一想,法官会怎么判呢?在罗马法产生的初

罗马法中的物权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罗马法中的物权 童彬 摘要罗马法影响着当今法律体系的各方面,罗马法中的各种术语仍旧被大陆法系所采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物权理论就深受罗马法中物的理论的影响。厘清罗马法中的物权,对于理解现行物权法律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关键词罗马法物物权占有 中图分类号:D81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3-270-01 罗马法对欧洲的法律和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大陆法系或者说 罗马法系就是继受罗马法的精神而形成的。因此,罗马法比产生它的 社会经济制度多存在了很多世纪,同时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会继续存在 下去。“恩格斯曾经写道:‘和在西欧所发生的情况一样,可以拿由商 品生产者组成的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法,即罗马法作为基础,因为它最 精细地研究了普通商品生产者的一切重要的关系:买卖、借贷、债务、 契约和其他义务。’” 罗马法上的碑铭、蓬佩伊、达契亚的蜡版、皇帝们的谕旨、诏令和御札都反映了罗马史上的民法制度,尤其是有关物的一些记录。 “罗马法上所称之物,所包括者广,除自由人外,凡存在于自然界者,皆谓之物,法律上之利益,亦谓之物。” “在古代罗马,人们所称的物,是指除自由人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不管是对人有用的,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均属于广义的物。至于奴隶,在罗马奴隶社会,它不是权利义务的主体,而被法律规定为权利义务的客体,也是一种物。后来罗马法逐渐把物限定为一切人力可以支配、对人有用,并能构成人们财产组成部分的事务,在《学说汇编》中,它包括有体物、权利和诉权,又称“财物”(bona),这是狭义的物。” 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基本具备了现代法中所有权的全部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因此,可以说现代民法中所有权的概念源于罗马法。“然而,对所有权真正的限制是对享用该物的限制,这种限制不依所有主的意志为转移,并服务于其他公民个人或公众的利益;因而是所有权结构所固有的。” “他物权与所有权虽然都是物权、绝对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但他物权是所有权派生的,并受设立时规定的特定目的所限制,因而又称为派生物权或限定物权” 保罗的这一定义说明了占有的两个要素,即心素与体素。根据萨维尼的理论,占有取得有两个方面:占有体素的取得和占有心素的取得。占有体素的取得包括先占、让与、强占;占有心素的取得包括明确履行、默示、由控制行为而表现的占有意思,是为取得占有心素最普遍的一种方式。在罗马法上的占有可分为自然占有和法定占有、适法占有与违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直接占有与代理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真占有与假占有、占有令状保护的占有和依时效取得的占有。在以上七种占有中,占有以占有令状为其保护方法,“令状”即裁判官发布的命令或禁令,占有令状分为确认占有令状与回复占有之令状。前者于占有现存之际适用,后者则于占有丧失之际适用,占有的两项要素丧失其中之一时,占有即视为完全丧失,但占有体素的丧失必须有确定的事实足以证明占有人失去掌握控制占有物的能力。 注释: 罗斯托夫采夫.罗马法帝国社会经济史.马雍,厉以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66 . 黄风.罗马私法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69 . 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童彬,西南政法大学2006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学术前沿

日本的近现代土地所有权理论

日本的近现代土地所有权理论 我国与日本一样都是世界上极少的采用土地所有权与建筑物所有权分离制度的国家,关于这一点,我国是采用土地公有制,土地的利用是行使土地使用权的结果。而在日本,虽然实行土地私有,但其在土地利用过程中采取的是“租赁土地主义”(借地主义),而不象欧洲实行“租赁建筑物主义”(借家主义)(1)。也就是说,在日本,建筑物与土地的关系中,建筑物的所有人要租借土地所有人的土地,有关建筑物的负担由租借人承担。而在欧洲则相反,土地所有人向建筑物使用者一并提供建筑物,有关建筑物的负担由土地所有人承担,租赁标的物只是建筑物,这一理论,有些学者已提出修正意见,但就社会识而论仍未改变。而这一点又构成了日本土地所有权理论民开的基石。综观各家各派之说,虽各执其辞,但归根结底无非是论证及处理由此产生的土地所有权与利用权的关系问题。我国虽与日本实行的土地制度不同,可在这一点上的共性相信会让我们从对其理论的探讨中就如何使中国的土地尽其用问题而有所启发。同时,值得一提的是,土地所有权的研究不仅仅是土地所有权本身,而土地要进入社会领域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利用,因此对土地所有权的研究实际上是对其界限的研究,也即其在多大的范围内得以存在和扩张。因此,在日本,所谓土地所有权理论包括土地所有权,利用权及其相互关系以及伴随两种权利行使而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及责任的一系列理论。 日本学者中最早比较系统地提出关于近代的土地所有权的理论的是川岛武宜。他是一位深受马克思主义影响的学者。因此,他的所有权理论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法律形态的描述如出一辙,其中最基本的理论出发点则是土地所有权的绝对主义,私的占有的绝对性。这一理论为土地成为商品,土地商品化提供了依据。但是,这一阶段的研究与其说是将土地所有权作为一个独立的形态来研究,勿宁说是将其与政治、经济上的所有概念模糊念化,而一并进行阐示。这是土地商品化生成期理论的特点之一。川岛武宜理论的后继有藤田勇则鲜明地提出,如果不半近代所有权放入近代所有的体系整体中研究则并非是科学的方法,从而应该将近代的所有权这一课放入马克思经济学说关于酱家的私的所有的批判体系中展开和发展。这一时期由于理论研究的着眼点在于开拓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尚未明确土地所有与利用的关系。 到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发展到土地资本化时期,随着土地商品化的确立,资本在形式上包容了土地,从而出现了土地所有与土地利用的分离,也便从此拉开了

罗马法的发展历程|罗马法的主要内容范文.doc

【主持词大全】 一、课程标准 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从而准确地把握“政治活动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含义,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遵循历史主义态度,客观地传递“罗马法”的知识信息,激发学生的社会主体意识,正确地理解政治文明的历史进步作用。 二、教材分析 维系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两大支柱,一是民主,二是法制。新课标必修1第六单元第1课介绍古代希腊的民主政治,第2课介绍古代罗马的法制,这正是现代民主法制的源头,学习好这两课显得十分重要。 罗马法指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它对维系罗马帝国的统治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后世尤其是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以及近代各国的立法都影响深远。本课主要从三个方面向学生介绍了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罗马法的主要内容;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 三、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 (1)识记罗马法;《十二铜表法》;万民法;《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罗马法的主要内容;罗马法维系帝国的统治;对欧美法律的发展以及民主化进程影响深远。 (2)理解罗马法的演变是古罗马历史变迁的反映,在发展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连续性和统一性;罗马法对世界文明进程的影响;分析罗马法对于维系罗马帝国的作用;从中西历史发展的两个方面比较罗马法的影响。 (3)运用探究罗马法内容的变迁。 2、过程与方法以案说法、问题探究;情境再现;查阅资料探究问题历史比较。 3、情感态度价值观罗马法是通行于整个古代罗马世界的法律,对于维系和稳定庞大的罗马帝国的统治起到重要的作用。罗马法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为维护罗马帝国统治而存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罗马史上也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典,是重要的人类文化遗产,对后世尤其是近代文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也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深入了解罗马法的历史沿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教学准备 教师活动1、收集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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