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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中胁迫构成要件的

关于合同法中胁迫构成要件的分析

朱江(北京新大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综合部100053)

摘要:合同中的胁迫构成要件是一方当事人或第三方,采取要挟其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或其他相关利益的方式,使其身体上精神上产生不自由状态,进而签订违背其本意的合同的行为就是合同中的胁迫。本文主要从相对的动态保护主义的角度对合同法中胁迫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Abstract:contracts in the stress components is one of the parties or the third party,to take the threat of legal protection of interests or other related interests,the physical spirit produce no free state,and then signed against its purported contract act is the stress in the contract.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the relative dynamic protectionism perspectives on Contract Law of stress components analysis.

关键词:合同法胁迫构成要件分析

Key words:Contract Law stress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1)-10-0017-01

在合同法中,明确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撤销合同。虽然在合同法中胁迫构成要件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但是综合国内外立法和司法相关实践经验,及一些学者的相关研究和总结对合同法中胁迫构成要件有一定的定论。本文通过主要综合国内外立法和司法相关实践经验进行分析并作出了相应的探讨。

一、胁迫构件的三种模式

纵观世界各国合同法中胁迫构成要件相关的法律还不够成熟,英法美等国家在立法、司法实践过程中,关于第三人胁迫方面还未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第三方胁迫问题受认可的程度还比较低。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有人将其归纳成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静态安全绝对保护主义。所谓的静态安全保护主义就是无辜的人和善意人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无辜人会率先被保护,无辜人有权对抗善意人的行为,并不需要承担对善意人任何赔偿,一切受胁迫的交易由善意人承担;第二种模式是静态安全保护主义,所谓的静态安全保护主义主要是一旦无辜表意人与善意相对人利益发生冲突,法律会采取优先保护本立场,但是对相对人相关赔偿责任的限制须经无辜表意人统一,才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三种是静态安全保护主义,所谓的静态安全保护主义主要是无辜表意人与善意相对人的的利益发生冲时,法律会优先考虑善意人的利益,在确定尤为保护立场的同时,善意人必须保证自己是善意、无过失的。但是由于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易受传统法律的制约,使法官在断案中,是对无辜受益人进行保护,还是对相对受益人进行保护,还是比较模糊的!只有从一般规则层面对其进行确定确定,才能使相关的利益人得到法律的保护。从我国立法角度而言采取相对安全保护主义是比较合适的。

二、对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1.胁迫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构件

(1)对于胁迫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构件的说法是比较多的,但它们的最基本因素是一致的。这些意思表示构件都认为其是目的意思和表示行为。这里的目的意思就是接地或间接地表达自己内心世界的意思;表示行为就是借助于文字、语言及不作为的方法进行直接或是间接的表现自己的表达自己内心世界的意思。善意相对人和无辜表意人发生矛盾时,只需要对目的意思和表示行为进行分析,只要是胁迫人中的任何一方行为构成拘束,都会出现表意人意思不自由现象,这样法院可以更有效的对善意相对人和无辜表意人发生矛盾作出判断,使案件能够更快的解决。

(2)某市的一个案例,申某陈述郭某向公安局进行检举、控告,公安局将其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政治地位极不平等,对法律无知,加之郭某等人扬言若不签协议,还要将他弄去坐牢,所以他才违心的签字,其行为是受到了郭某、申某的胁迫才做出的,应当予以撤销。经调查,申某在签订协议时,律师在场,其陈述是受胁迫是不符合现实的。对方当事人申某因为怕受到检举、控告,担心失去自己的非法利益,因而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这样的意思表示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撤销范围,法院将申某的请求驳回。申某的行为就不符合撤销权中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驳回撤销权是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的。

2.撤销权构成要件

(1)能够构成要件必须是无辜表意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善意相对人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无辜表意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无辜表意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须以无辜表意人实施处分行为或无辜表意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主观恶意。

(2)某市江某的儿子以恐吓的方式要挟一商铺店主杨某,将其商铺租借给江某,杨某在其威胁下,将铺子以市场价卖给江某,后感觉自己是在胁迫中进行的交易,将商人告上法庭,并要求其撤销合同。但是却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江某知道其子的威胁行为,再加上杨某租借的价格与市场价相符,江某也支付了一部分租金,因此法院审理此案时,肯定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也就是与江某或是与其有关系的第三人(江某儿子)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法中威胁要件,法官在肯定善意相对人利益的得到合法保护的同时,也要考虑合同善意相对人的行为是否是善意的。

结束语:

合同法中的胁迫构成要件有一定的进展,但是还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文中主要以胁迫构成要件模式中的相对安全模式为依据,对构成胁迫构件的要素加以进行分析,并作出了相应的判断。

参考文献:

[1]赵永恒.论合同中的胁迫[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3)

[2]李玫.论合同法中胁迫的构成要件[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5)

[3]徐琴.论默示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J].商场现代化.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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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法制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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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l.无名合同是指( B ) A.无名称合同 B.法律无明文规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C.无内容合同 D.无形式合同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 供证明。这一规定体现的是( B ) A.适当履行原则 B.协作履行原则 C.经济合理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 3.上海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订立一加工承揽合同,由宁波公司承揽加工3万件牛仔裤,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依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履行地应在( B ) A.上海某公司所在地 B.宁波某公司所在地 C.上海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D.宁波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4.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之约定,当事人一方可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这被称为( B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5.情势变更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发生了合同订立时不能预料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原因是( D ) A.由于主体不合格 B.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C.由于违法 D.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6.合同解除针对的标的是( B )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 C ) A.继续有效 B.效力待定 C.消灭 D.中止 8.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依据是( A ) A.诚实信用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平等原则 9.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称之为( B ) A.清偿 B.清偿抵充 C.代为清偿 D.抵销 10.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该权利属于( C )

《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的知识贡献(一)

《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的知识贡献(一) 英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相并列的西方两大法系之一,契约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其中最具特色的部分。正如梁慧星教授在《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一书的序言中所指出的: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其特色,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其特色,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各国联系之加强,两大法系呈现出趋同之势,在民商法领域尤为明显。以英美合同法为例,虽以普通法为其主要渊源,但诸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英国《货物买卖法》等成文法的地位已不容忽视。特别是近一个世纪以来,美国所进行的法律重述运动,更是将成文法与判例法的融合推向了高潮。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也日益重视判例的作用。随着当前法律的趋同化趋势进一步加强,法律的进步和发展需要博采众长已是不争的事实,对英美法给予足够的重视并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然而,我国民法学界对英美法的研究却显得相对薄弱。合同解除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立法当中的重点和难点,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该问题都存在极大的分歧。近年来,国内不少学者对该制度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研究1],但目前不管是从国内法还是比较法角度,并无专着出版。李先波教授的《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则是一部系统研究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的学术著作。该书的出版一方面填补了合同解除制度方面无专着的空白,另一方面为该领域的研究提供了英美法的独特视域。 该书是作者在其提交的博士后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拓展深化而写就的,系其历时三年多的心血结晶。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

所梁慧星研究员为该书泼墨作序,可见其对该书学术价值的肯定。全书深入、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英美法上的几种主要的合同解除方法:协议解除、履行解除、受挫解除、违约解除,并在结合我国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若干真知灼见,可谓我国民法学界研究英美合同法方面的一部力作。 纵观全书,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色: 1.资料新颖翔实,不乏独到见解。该书作者在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曾被国家公派到美国乔治城大学作为高级访问学者进行访学,访学同时作者有意识地收集了大量有关英美合同解除制度方面第一手外文资料,为本书的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一点从本书的注释中亦可见一斑。本书中大量引用和参考了国外的有关研究成果以及案例,很多资料是全新的、国内所没有的。这些丰富而翔实的资料,为国内外学者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帮助。在占有丰富和新颖资料基础上,作者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同时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形成了自己的独到见解。例如,在损害赔偿计算方面,作者提出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确立的期待利益、信赖利益、无偿得利的具体计算方法,同时还应当考虑受害人的间接损失、非金钱损失和其他因素。这些内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无具体详细的操作方法,法官或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不利于实现损害赔偿之救济目的,作者在这些方面的研究无疑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参考借鉴作用。 2.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而系统的研究,视角独特。本书

劳动合同法,违约

劳动合同法, 违约 篇一:劳动法中关于辞职违约金一些规定 劳动法中关于辞职的一些规定:只允许在两种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提供培训费)和第二十 三条(给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该法第二十二条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费用时可以约定违约金,并且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该法第二十三条是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且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遗憾的是对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没有规定一个上限。除了上述两种情况,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约定违约金都是违法的。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 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

合同法中无效条规的规定

《合同法》对无效条款的规定: 1、法定无效:即《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无效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无履行能力,对外签假买卖合同,骗取国有资产。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代理人与相对人签的合同,如债务人为逃避执行而同相对人订立的假买卖,假抵押,假赠予,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的,产生的财产分割协议等等。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以合法买卖逃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非法射幸合同、赌博合同(三七赌博等)。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订立合同内容中有偷税的条款内容。 2、免责条款无效:即《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如:医院手术前,让家属在保证书上签字: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再如:雇工合同中,工伤雇主概不负责。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有的照像馆明示:冲卷冲坏,只赔胶卷费用。 第三、格式条款中的免除、加重、排除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买手机卡、安电话添的单子。即在签合同时为方便,由一方自定的广泛使用的合同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人们常见的店堂告示:旅店贵重物品自行保管,丢失不负责任等。就是无效的。 3、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1)不安抗辩权就是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现对方在自己履行合同后,难以或不能履行合同时,向对方提出中止合同的权利。 (2)《合同法》第68条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一)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三)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四)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 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合同法》第69条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履行中,双方约订货到付款,如供方在发货时,发现需方企业严重亏损,很多家的货款都没有给上,在拿到相关证据后,就可以提出中止合同。尽管合同签了,也可先不发货,待对方提供担保后,再发货,从而减少风险。

合同法答案

合同法B卷答案 一、选择题 1-5 BBBBD 6-10 BCABC 11-15 CADBA 16-20 CBACB 21-25 BBCDB 二、多选 1 、A C E 2 、A C 3 、ABC 4 、A B C 三、案例 1-3 A B D 四、简答题 1、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债权。 (3)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 2、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包括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文件。 第二,所谓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包括任意性规定。 第三,违法性还包括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根本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不能使此类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五、论述题 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而非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 它具体表现为:①当事人协商的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②合同法的大多数规范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改变;③尽管规定了有名合同,但仍允许当事 人创设新类型的合同;④合同法规则并不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只是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 六、案例 1、合同未成立。因虽协商一致,但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未成立,只可要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含签约谈判的花费和准备工作支出费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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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经济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对于现在的国际贸易来说,最大的一部分就是合同法,我们要吃透各国的法律才能使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不吃亏,在我们学习中我们经常都听说有大陆法系和英法法系但是我们知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吗?我们要研究两大法系在合同法上的区别我认为首先要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更深刻的去研究其它问题。 它们的主要区别有四点: 第一,历史渊源不同,英美法系是在广泛吸收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的,只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普通法构成其法律制度的基础。大陆法系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罗马法为蓝本演变而成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是构成其法律制度的支柱。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判例,援引先例成为一个重要原则;法官不仅司法,还能立法;虽有制定法但是未编纂大陆类型的法典。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判例法(行政法院除外),重视法典的系统编纂,以成文法典作为基本表现形式,法官只按法律的规定,司法官不能充当立法者。 第三,思维法式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一般采用归纳法的法律推理形式,先从大量的案例中归纳出普遍的原则,然而得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归纳法。大陆法系采用的演绎法的推理形式,先从法律原则(大前提)演绎到具体的案由(小前提),再推导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演绎法。 第五,法律范畴不同。英美法系采用有普通法、平衡法之分,民法没有形成统一体系而分别存在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实行民商合一,公私法的划分也不严格。大陆法系没有普通法与平衡法的范畴,民法自成统一独立的部门,实行民商分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较为严格。 现在我们可以研究两大法系的区别了,现在我们选取两大法系的两个国家英国和法国进行比较:首先,大陆国家的合同法认为是一个叫“债法”的更大的法律分支的一部分,合同法产生“合法债务”的可能根据之一,并且扩大到合法债务的各个方面,不仅是怎么产生的,也有怎么履行,当事人怎样能够免除履行,不履行时发生什么结果,所有大陆法国家基本概念就是“债”的概念,而英美法(普通法)国家没有这个概念。大陆法国家没有财产委托的分类和信托的概念,因而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概念比英美法国家要广一些。 在英国和法国,合同法的演变有显著的差别。由于合同是交易中必需的文件,因此,普通法赋予合同以约束力。当合同中的“允诺”作为协议的一部分时,它就可以由根据合同而提起“赔偿”之诉所认可。并且,根据英国法,在这案件中,合同存在的实质因素仅仅是对原告在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允诺提出了对价。与此相反,在法国和其它欧洲大陆法国家,认为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的原因是道义上的,而非经济上的。“一个人必须信守诺言”,这是教会确认的规则,教会法学者成功的将其引入法律,基于这一点,协议和无偿的允诺之间就不应当有区别,对价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法院将强制执行所有的允诺。在美国的契约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规定和计算方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规定和计算方法 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劳动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下面一起了解下。 一、正确区分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法》在这里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2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终止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而言: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终止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限的终止劳动合同,也同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约定终止。 2、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时,也就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法律为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容许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分别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对于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不需向用人单位告知。这个问题,在以前的文章中,曾经介绍过。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和赔偿问题 劳动法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在实践活动中,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但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了违约金限制,如北京地区便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劳动者本人 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在本案中,用人单位约定三万 元的违约金过高,小王可以要求减免。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辞职权。 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一 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只有特殊情况才能约定违约金,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培训协议的或者那些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类似 小王的情况,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小王约定违约金的,即便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载有违约金条款的也是无效然而,对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不仅限于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而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还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第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第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合同法52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2条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合同当事人非法买卖毒品、枪支等。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 (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

合同法之判断正误题附答案

合同法之判断正误题附答案 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购买人订立买卖合同,但可以作为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错)生、变更和消灭各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并不一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对)约人指定了特殊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被在该特定系统内阅读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错)2.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的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转为有名合同。(对)3.所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对) 4.合同订立的过程表现为一种无须通过要约和承诺即可使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错) 5.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合同的生效时间未必一致。(对) 6.合同的订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合同未必归于无效。(对) 7.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债务人名义行使的权利。(对) 8.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无偿行为。(错) 9.对于尚未成立的合同或无效合同,同样也有合同变更问题。(错)10.合同的变更的范围内已使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所以尚未变更的部分即不能依然有效。(错)

11.解除可以法定解除,也可以约定解除。(对) 12.抵销的债,其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相同。(错) 1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不能成功时,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错) 14.预期违约就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在出现何种情况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错) 15.法律管辖竞合是指某个行为或者某个主体处在该法律的管辖范围内。(错) 16.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发包人要求不验收的,可以交付使用。(错) 17.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对) 18.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但不包括以技术投资。(错) 19.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必须给付保管凭证。(错) 20.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对) 21.赠与为一种要物合同。(对) 22.双务合同为有偿合同,有偿合同也为双务合同。(错)23.持续性合同之债务不履行适用终止;一时性合同则适用解除。(对) 24.利他合同是既为满足自己利益又为满足合同当事人之外

(合同制定方法)浅析英美法系的经济胁迫制度——兼论我国合同法建立经济胁迫制度

(合同制定方法)浅析英美法系的经济胁迫制度——兼论我国合同法建立经济 胁迫制度

浅析英美法系的经济胁迫制度——兼论我国《合同法》建立经济胁迫制度的必要性 摘要 于《合同法》中,胁迫是影响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之壹,各国均普遍认可这壹事实。可是对于胁迫的具体类型,各国的法律规定有别,于英美法系国家,除了人身胁迫、货物胁迫之外,仍有经济胁迫,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无关于此制度的规定。然而于法律实践中,合同壹方当事人经常会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对对方进行胁迫,使对方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和之签订合同。所以,有必要对经济胁迫制度的涵义、历史沿革、认定和后果等进行介绍,进而探讨于我国建立经济胁迫制度的意义。关键词:经济胁迫;英美法系;衡平法各国合同法均把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有瑕疵,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壹般情况下,胁迫是导致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因素之壹。胁迫壹般包括人身胁迫、货物胁迫,而英美法系国家把经济胁迫也作为胁迫的壹种类型,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壹。 我国1999年修订实施的《合同法》没有经济胁迫的关联规定。然而于现今相对文明及法治的社会中,民商事活动中以暴力胁迫和货物胁迫订约的例子越来越少,当前订约中出现的胁迫绝大多数均是经济胁迫,笔者认为,经济胁迫制度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本文仅就英美法系中的经济胁迫做壹粗浅探讨。 壹、经济胁迫制度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所谓经济胁迫(EconomicDuress),是指合同的壹方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滥用其优势地位以及相对方的需要,以暴力强迫以外的方式迫使合同相对方接受合同条件,致使受到胁迫的合同另壹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其真实的意愿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以及怎样订立合同的情形。从经济损失的角

人事聘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是怎样的

人事聘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是怎样的 人事聘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 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不用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分类 1、法定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2、约定违约金

合同法55条规定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释义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释义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见,该条法规是对无效合同的规定。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最新该条法规释义如下文所示。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合同当事人非法买卖毒品、枪支等。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

合同法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习题及答案(1) 1、王五对于李四发出的邀约于7月1日发出了承诺的信函,该信函李四于7月4日收到,7 月5 日才拆阅,则该承诺于(7.4 )日生效。 2、张丹枫酒后对陈友谅戏言,如果陈再能喝下5斤70度白酒,张丹枫的5座城池则归陈所有。该戏言为邀约。(错)判断并说明理由答:纯属戏言,不具有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3、甲乙为兄弟,甲借给乙人民币3 万元,约定年息800 元。问:甲乙的借款合同是(AC )A 有偿合同B 无偿合同C 单务合同D 双务合同 4、甲、乙订立一试用买卖合同,约定甲交付洗衣机给乙,乙试用 2 个月以决定是否购买, 试用期从6月1日到7月31日。乙于7月29日将洗衣机卖给周某。问: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无成立,为什么?答:成立。因为乙在试用期内处分洗衣机的行为视为他已经同意购买洗衣机。 5、东江江畔某县城,甲为一建筑公司,乙为一专事挖河沙的公司。9 月5 日,甲、乙签订一买卖河沙的合同。合同约定:(1)甲买乙河沙120 车;(2)每车河沙价180 元。问,合同能否成立? 答:能。类似本案约定不明的情况,可以补充协议的,合同成立有效。 (2)设例一中双方关于“车”的约定不明,甲主张是东风大卡车的车皮,乙则认为应当是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的车皮。双方遂发生纠纷。据查,农用车车皮的河沙价格在145-165 元之间,而东风大卡的价格则在270-320 元之间,你认为“车”指什么车,依据什么解释原则?答:农用车。目的解释。 6、张三与李四于见年3 月8 日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明年张三出国定居,乙可搬进居住。问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为什么?答:成立,但不生效。因为约定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 7、设例6 中合同约定,若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租赁给乙居住。问这一合同是否成立、生效?请问“若甲父死亡”是期限还是条件?如何区分期限和条件?答:是期限。期限一定会到来,而条件则具有或然性。 8、李谷向裁缝“天下第一剪”刘淇定做一件唐装,刘淇承揽后忙不过来,经李谷同意交由学徒钱真设计并制作。钱真无经验,加工成一类似麻袋状的旗袍。问:李谷能否请求钱真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不能,因为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钱真不是合同当事人。 9、张飞在雨中见赵子龙坐骑飞奔,速度甚快。曰; 吾能有此神驹,足矣!子龙闻听兄长如是 说,便将自己的马赠与张飞。出外途中,雷电交加,马受惊狂奔,将行人安琪儿撞翻(之所以该马在雨中神速,是由于此马有易受惊吓的习性,子龙未告知张飞)。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 A 应由赵子龙承担全部责任 B 应由张飞承担责任 C 应由赵子龙与张飞承担连带责任 D 应由赵子龙承担主要责任,张飞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合同法习题及答案(2) 1 .穆念慈卖鞋,5 元一双。杨康说,4 元卖吗?穆答:卖。杨说,来一双。后杨主张只是口头说说,该合同没效力。问下列哪一说法正确(AD )。 A .合同成立 B .合同未成立 C .口头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D .口头合同有法律效力 请简述合同的形式。答: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 .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ABCD)。 A .政府采购合同 B .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C .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 D .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请问招标公告及商业广告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答: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数量及价格确定,或者含有含有一经对方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即可认定为要约。

论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docx莎锅

论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 摘要:合同在世界各国的社会生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如果 没有各种经济合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无法顺利进行,社会的经济秩序亦将难以维持,也正如此,有的学者称现代社会是“合同社会”。正处于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我国,了解别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尤其是与我国的合同法存在着显著不同的国家的合同法律制度尤为重要。本文就英美合同法律中的对价制度作以分析,以使我国外贸人员与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合同这种形式交往的时候更好地利用好这一英美合同法特有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英美合同法;对价制度;合同; 一,对价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这样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在这里我们可以把对价的概念做如下解释:对价就是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对价最初是一个英美法上的概念。按1875年英国高等法院下的定义,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这句话对于不熟悉英美法历史的普通法律人士来说也是如在云里雾里,所以我们就有必要回到英美法的历史环境中去认识它的真面目。 英美合同法是由英国早期的诺言之诉发展而来的。在15和16世纪,英国普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确立了一项原则:一项单纯由承诺人对受诺人承担义务的恩惠性或赠予性的诺言不能由受诺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使一项承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受诺人也必须对承诺人提供某种回报,从而使双方之间存在某种交易。这种由受诺人对承诺人提供的回报就是对价。已经存在对价的情况下,承诺人如果不履行诺言,受诺人有权向法院起诉,并获得适当的救济。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总结出,对价就是相对人作出的某种能使承诺人的承诺对其自身产生拘束力的回报 二:按照英美合同法的要求,对价须具备的条件: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凡是以法律所禁止的东西作为对价的,都属无效。这个很容易理解,例如,贩卖妇女、儿童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在这里当事人把妇女、儿童当作对价来达成合意。而对妇女、儿童买卖是违法的,所以这个对价无效。 2.对价须是等待履行的对价或是已经履行的对价。 英美法把对价分为三种:待履行的对价(Executory Consideration)、已履行的对价(Executed Consideration)和过去的对价(Past Consideration)。当事人已履行了他那部分义务时,其所提供的对价是已履行的对价;若是当事人承诺提供并准备提供的对价,则为待履行的对价;所谓过去的对价是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其不能作为对方后来作出的这项允诺的对价。英美法有一项原则,“过去的对价就是没有对价”(Past Consideration is no Consideration.)。 在这里我们必须分清已履行对价和过去的对价之间的区别。已履行的对价这种已经作出的行为或是诺言是基于对方的承诺而作出的,具有针对性。比如,甲承诺将卖给乙一台彩电,乙在甲交付彩电之前支付给了一笔甲提出的价款,这时,乙的行为就构成了一项已履行的对价,甲有义务将彩电交于乙。

2021年劳动合同法二十五解读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二十五解读违约金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动辄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以此“圈”住劳动者,而不是通过适当的待遇和和谐的劳动关系留住劳动者。最常见的是,就劳动合同期限的履行约定违约金。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本法第 ___二条和第 ___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违约金,亦称违约罚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这种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有约定或法律有直接规定时才能适用,当事人一方不能自行规定所谓违约金。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违反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径自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违约金责任,约定无效。主要是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一是在劳动合同及其专项签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济社会地位不平等和在劳动力市场谈判能力不对称以及个别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劳动者急于获得工作岗位的心理,在合同中加入不平等的条款,劳动者迫于生计不得已接受,其意思自治受到用人单位的事实上的不正当影响。二是实务中极少存在劳动合同同等约定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雇的违约金责任,多为约定劳动者不管何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用人单位不菲的违约金,有无实际造成经济损失及其多少和用人单位是否提供

特殊福利待遇或承 ___密义务等在所不问,而对于用人单位打破劳动者职业稳定性期待提前解雇,往往没有同等的违约金支付约定,劳动者所失甚多所得甚少,显失公平。三是劳动者具有劳动自由,任何公共机构、私人 ___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劳动,这就是现代上的劳动者劳动自由原则。我国劳动法第32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否则,劳动者有权即时辞职。四是,劳动者依法享有择业自 ___,用人单位当然也依法享有保护单位利益如商业秘密的权利,但劳动者的择业自 ___是劳动者的生存权,是公民的基本 ___之一,在权利位阶和效力上高于用人单位的相对应的权利。综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对应的特别对价(特殊福利待遇和承 ___守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支持,仅因为合同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而不受限制的做法没有法理基础,不符合个别劳动关系的本质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的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因而不具有合法性,最起码合法性不足。 之所以允许劳动合同就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和服务期事项约定违约金,是因为用人单位就这两项事项事先有投入,例如,用人单位因出资培训而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条款,劳动合同就此对劳动者的辞职约定违约金,不是为了惩罚劳动者或 ___合同的履行,而是补偿因劳动者辞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这样的违约金的约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单纯就劳动合同期限对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显然不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释义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释义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释义 核心内容:《》第五十二条的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见,该条法规是对的规定。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最新该条法规释义如下文所示。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合同非法买卖毒品、枪支等。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

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前的状态。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的规定。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或者货款等。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

关于合同法中胁迫构成要件的

关于合同法中胁迫构成要件的分析 朱江(北京新大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综合部100053) 摘要:合同中的胁迫构成要件是一方当事人或第三方,采取要挟其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或其他相关利益的方式,使其身体上精神上产生不自由状态,进而签订违背其本意的合同的行为就是合同中的胁迫。本文主要从相对的动态保护主义的角度对合同法中胁迫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Abstract:contracts in the stress components is one of the parties or the third party,to take the threat of legal protection of interests or other related interests,the physical spirit produce no free state,and then signed against its purported contract act is the stress in the contract.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the relative dynamic protectionism perspectives on Contract Law of stress components analysis. 关键词:合同法胁迫构成要件分析 Key words:Contract Law stress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1)-10-0017-01 在合同法中,明确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撤销合同。虽然在合同法中胁迫构成要件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但是综合国内外立法和司法相关实践经验,及一些学者的相关研究和总结对合同法中胁迫构成要件有一定的定论。本文通过主要综合国内外立法和司法相关实践经验进行分析并作出了相应的探讨。 一、胁迫构件的三种模式 纵观世界各国合同法中胁迫构成要件相关的法律还不够成熟,英法美等国家在立法、司法实践过程中,关于第三人胁迫方面还未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第三方胁迫问题受认可的程度还比较低。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有人将其归纳成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静态安全绝对保护主义。所谓的静态安全保护主义就是无辜的人和善意人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无辜人会率先被保护,无辜人有权对抗善意人的行为,并不需要承担对善意人任何赔偿,一切受胁迫的交易由善意人承担;第二种模式是静态安全保护主义,所谓的静态安全保护主义主要是一旦无辜表意人与善意相对人利益发生冲突,法律会采取优先保护本立场,但是对相对人相关赔偿责任的限制须经无辜表意人统一,才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三种是静态安全保护主义,所谓的静态安全保护主义主要是无辜表意人与善意相对人的的利益发生冲时,法律会优先考虑善意人的利益,在确定尤为保护立场的同时,善意人必须保证自己是善意、无过失的。但是由于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易受传统法律的制约,使法官在断案中,是对无辜受益人进行保护,还是对相对受益人进行保护,还是比较模糊的!只有从一般规则层面对其进行确定确定,才能使相关的利益人得到法律的保护。从我国立法角度而言采取相对安全保护主义是比较合适的。 二、对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1.胁迫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构件 (1)对于胁迫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构件的说法是比较多的,但它们的最基本因素是一致的。这些意思表示构件都认为其是目的意思和表示行为。这里的目的意思就是接地或间接地表达自己内心世界的意思;表示行为就是借助于文字、语言及不作为的方法进行直接或是间接的表现自己的表达自己内心世界的意思。善意相对人和无辜表意人发生矛盾时,只需要对目的意思和表示行为进行分析,只要是胁迫人中的任何一方行为构成拘束,都会出现表意人意思不自由现象,这样法院可以更有效的对善意相对人和无辜表意人发生矛盾作出判断,使案件能够更快的解决。 (2)某市的一个案例,申某陈述郭某向公安局进行检举、控告,公安局将其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政治地位极不平等,对法律无知,加之郭某等人扬言若不签协议,还要将他弄去坐牢,所以他才违心的签字,其行为是受到了郭某、申某的胁迫才做出的,应当予以撤销。经调查,申某在签订协议时,律师在场,其陈述是受胁迫是不符合现实的。对方当事人申某因为怕受到检举、控告,担心失去自己的非法利益,因而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这样的意思表示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撤销范围,法院将申某的请求驳回。申某的行为就不符合撤销权中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驳回撤销权是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的。 2.撤销权构成要件 (1)能够构成要件必须是无辜表意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善意相对人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无辜表意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无辜表意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须以无辜表意人实施处分行为或无辜表意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主观恶意。 (2)某市江某的儿子以恐吓的方式要挟一商铺店主杨某,将其商铺租借给江某,杨某在其威胁下,将铺子以市场价卖给江某,后感觉自己是在胁迫中进行的交易,将商人告上法庭,并要求其撤销合同。但是却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江某知道其子的威胁行为,再加上杨某租借的价格与市场价相符,江某也支付了一部分租金,因此法院审理此案时,肯定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也就是与江某或是与其有关系的第三人(江某儿子)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法中威胁要件,法官在肯定善意相对人利益的得到合法保护的同时,也要考虑合同善意相对人的行为是否是善意的。 结束语: 合同法中的胁迫构成要件有一定的进展,但是还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文中主要以胁迫构成要件模式中的相对安全模式为依据,对构成胁迫构件的要素加以进行分析,并作出了相应的判断。 参考文献: [1]赵永恒.论合同中的胁迫[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3) [2]李玫.论合同法中胁迫的构成要件[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5) [3]徐琴.论默示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J].商场现代化.2007. (17) 政治 法制经纬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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