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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国土资发[20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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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1]29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关于认真落实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要求的函》(国土资矿函[2011]53号),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保障矿产资源勘查投入,降低找矿投资风险,促进找矿突破,结合我省地质矿产勘查实际,现就我省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一是审查矿产勘查实施方案是否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编制大纲》内容编制,编制内容是否完整;二是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要求》进行审查,重点突出成矿地质条件、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和手段及可操作性等;三是勘查工作阶段划分是否符合相关规程规范;四是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评审意见书》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对探矿权延续的,矿产勘查实施方案还应审查上一勘查期是否按勘查实施方案实施及主要工作量完成情况、地质勘查投入情况、找矿成果和主要存在问题等,并在专家审查意见中明确反映。

二、严格探矿权延续审查。探矿权申请延续的,探矿权每延续一次,应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专家审查时,重点审查探矿权上一勘查期间是否达到相应的勘查工作阶段要求;如勘查期间,未达规范要求相应勘查工作阶段,确需继续在同一勘查阶段申请延续的,在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时,应缩减勘查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

三、完善探矿权延续勘查投入管理。探矿权申请延续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探矿权人上一勘查期内的勘查投入情况,探矿权人应提供地质勘查单位出具的探矿权上一勘查期内的勘查投入发票复印件,发票应明确探矿权名称(探矿权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应提供项目计划任务书)。

探矿权人未按探矿权勘查实施方案实施和未完成勘查投入的,探矿权年度检查时不予通过;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除外,但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证明材料。

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探矿权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探矿权按勘查实施方案实施,防止探矿权圈而不探、占地盘现象;要严格探矿权勘

查工作阶段和勘查投入审查,要严格地质工作方法、技术路线审查,确保地质工作质量,以促进找矿突破。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关于认真落实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要求的函》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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