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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法律效力分析

竞业限制条款法律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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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法律效力分析

-以收购协议及私募股权融资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为视角

安杰律师事务所张丹洪娴

有这样一起案例,某投资公司以100%股权收购的方式收购某软件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收购价格为软件公司上一年度税后净利润的10倍。《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同时,收购方要求目标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一份《承诺函》,承诺目标公司股东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地方从事、参与、或经营与目标公司相同、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在与目标公司相同、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的公司任职或为其提供服务。《股权转让协议》与《承诺函》皆未就承诺人的竞业限制义务约定支付补偿金。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原股东从目标公司辞职并设立另外一家公司从事与目标公司同类型业务。目标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主原股东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要求原股东赔偿损失。而原股东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和《承诺函》中未就原股东竞业限制义务约定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因而主张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竞业限制条款是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维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竞业限制主要规定在《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劳动法》等规范性文件中。竞业限制根据义务产生的来源的不同分为法定竞业限制与约定竞业限制。法定竞业限制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竞业义务,是一项强制性竞业限制,当事人不得通过协商免除。《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第4款规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济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第6 款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

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未经投资人同意, 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第7款规定: “未经投资人同意, 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由

此可以看出,法定竞业限制的对象是董事、经理、合伙人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是上述人员在职期间。

约定竞业限制则是指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不竞业义务,是一项当事人协商一致设立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据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内容有四方面:一是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即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前提是前述人员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二是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间既可以是劳动者在职期间,也可以是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期间,但最高不超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两年;三是竞业限制的内容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四是对于离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需按月给予劳动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反之,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

无论是法定竞业限制条款还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根本目的是为避免劳动者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或离职的一定期间内因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可能带来的对企业的伤害。但是,竞业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也构成了对劳动者劳动权和择业权的限制,因此《劳动合同法》通过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离职后给予竞业限制补偿来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和劳动者劳动权和择业权两种权利的冲突。

现实商业活动中,除了存在《公司法》及《劳动合同法》提到的两种竞业限制情形外,还存在其它竞业限制情形。例如象我们文首提到的公司收购情况,收购协议要求被收购目标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

员(以下简称“核心人员”)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与被收购公司展开同业竞争,以及在私募股权融资的投资协议中,投资方要求被投资目标公司的核心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与目标公司展开同业竞争。

在公司收购情形下,如果被收购目标公司核心人员能继续为目标公司工作,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皆大欢喜;但如果有核心人员要离开(不论是个人意愿原因还是收购方原因),收购方会担心的离开的人员是否会与目标公司展开同业竞争,因此经常要求离开的前述人员向收购方和目标公司做出竞业限制承诺,包括不会受聘或服务于与目标公司与目标公司构成竞争性业务的任何机构或人;不投资与目标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主体;不持有(包括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与目标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股票除外);不以任何形式设立或参与设立其他与目标公司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商业实体等。承诺的方式既可以是在收购协议中加入相关的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是如本文开头案例那样,在收购协议外要求相关人员出具竞业限制的承诺函。对于收购案例中目标公司核心人员向目标公司作出的竞业限制承诺的效力,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 如果承诺的竞业限制期仅为目标公司核心人员继续在公司任职期间,不涉及离职后的期间,需要根据承诺人的身份确认此类承诺的效力。如果作出承诺的人是目标公司的董事、经理,则该承诺人作出的任职期间的不竞争承诺应当认为符合《公司法》第61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从而有效。如果作出承诺的人是目标公司的其它员工,且承诺人已经与目标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则该承诺应该认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的要求从而有效。但如果承诺人没有与目标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立法精神,该承诺人对目标公司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此种竞业限制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

2. 如果承诺的竞业限制期涉及被收购方核心人员离职后的期间,也需要根据承诺人的主体身份确认此类承诺的效力。如果作出承诺的人是目标公司的股东以外的其它员工,仅当该承诺人已经与目标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且目标公司按月向该承诺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时,该承诺人作出的竞业限制承诺方为有效。然而,如果承诺人是目标公司的股东(以下简称“股东承诺人”),即使股东承诺人未与目标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目标公司也未向股东承诺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该股

东承诺人仍然依据收购协议下的竞业限制条款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原理是收购方在进行收购时通常已经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支付了股权溢价(例如在上市公司收购案例中,通常为按目标公司税后净利润的5-15倍进行收购),相当于收购方已经将未来几年的收益提前预支付给股东,相应地,股东向收购方和目标公司作出的不竞争承诺也已经获得了相应的对价和补偿,因此由股东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为收购协议下的后合同义务,该义务公平合理。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也持同样的态度。如胡亚洁与刘杨股权转让纠纷案((2017)苏0492民初129号)中,胡亚洁收购刘杨持有的新能公司51%的股权,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刘杨(即新能公司原控股股东)承诺,在协议签订后3年内,不能注册与新能公司相同类别产品的生产型企业,也不与新能公司现有的业务单位发生业务及经济往来,同时也不为他人与新能公司现有业务单位发生业务往来提供任何信息及便利;刘杨如注册商贸型公司,名称中不能出现“新能”、“常能”、“奥科玛”等与新能公司相关联的字词。协议签订后,胡亚洁按约向刘杨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的登记手续,但刘杨却于同年成为其妻发起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澳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担任监事。澳能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新能公司的业务范围大部分重合。审理法院认为:刘杨的行为违反了与胡亚洁之间关于股东竞业限制的约定。刘杨作为澳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仅使用了与新能公司相近似的公司名称,而且澳能公司经营范围与新能公司一致,刘杨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当向胡亚洁支付违约金。又如,在刘凡清、杨明与上海峰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67号)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下的竞业限制条款内容应当理解为缔约双方在股份转让协议中,就转让方将其名下全部股份转让给受让后,转让方所应当承担的后合同义务的约定。转让方理应按照该约定内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不得生产经营同类技术和产品等义务。关于转让方所应当承担后合同义务的期限问题。同时法院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及公平原则进行认定转让方的竞业限制期为两年。

在公司进行股权融资的时候,作为VC或PE的投资方通常会在投资协议中要求目标公司核心人员对目标公司作出竞业限制承诺,承诺其在为公司服务期间和

离职后的一段时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承诺的方式包括在投资协议中加入相关竞业限制条款或要求目标公司核心人员出具竞业限制的书面承诺函。

对于投资协议中目标公司核心人员作的竞业限制承诺,我们认为,不论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法》的规定,亦或是公司收购时股权转让合同中对原股东的竞业限制约定,其效力获得法院支持都是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即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和董事在职时已经获得职务报酬,要求其在职期间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公平合理;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离职因其就业权利受到限制,因此获得单位支付的补偿才负竞业限制义务属于公平合理;股权转让交易中的转让方基于股权转让获得了转让对价,且通常转让价格存在溢价,据此承担一定期限的竞业限制义务也属合理。但是投资协议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款是给公司的,核心人员并未获得收益。投资协议要求核心人员在为公司服务期间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当然没有问题,但要求其离职后也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且如果未约定相应的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存在疑问。因为把竞业限制的义务扩展至核心人员离职后,已经是基于核心人员和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后核心人员所负的后合同义务。核心人员是否应当依据《合同法》承担后合同义务?我们认为,核心人员在投资协议下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对公司所负而对投资方;核心人员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相较《合同法》属于特别法,如果相关合同条款的内容涉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简单地通过投资协议约定创始人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既违反《劳动合同法》也有失公允。正因如此,投资人也往往在投资协议中把创始人与公司签订不少于一定期限的内容和格式

令投资人感到满意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投资交割的先决条件。而创始人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也往往会约定相关的补偿条款及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长两年,以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商业实践中出现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要基于法律规定同时结合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判断。对于股权收购情形下股权转让方作出的竞业限制承诺,因属公平合理通常被法院认定为有效;而基对于仅依投资关系而要求被投资公司的核心人员在离职后也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且不支付相应补偿的投资条款,我们认为法律效力存在疑问。为确保投资协议的顺利履行,应当由目标公司核心

人员和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应当在核心人员离职后依法支付补偿,且竞业限制的限期不得超过两年。

最新员工竞业限制协议范本

最新员工竞业限制协议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鉴于: 乙方已同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为甲方员工,因工作需要,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不与甲方竞业是获取以上回报的必要条件。为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利益,防止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流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司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竞业限制 1. 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2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不得为以下单位工作或任职: 1.2.1 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 1.2.2 “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研发机构、咨询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 1.3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3.1 与公司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公司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公司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 1.3.2 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第1.2条所列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利益; 1.3.3 乙方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3.4 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公司的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不得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义怂恿或诱使公司的任何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

竞业限制协议相关政策解读教案资料

竞业限制协议相关政策解读 案例十三:协议未约定,但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员工要补偿合理吗? 汪某是某公司的技术人员,因该职位涉及公司技术秘密,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汪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入职,不得自己开发经营同类产品。可近期,已依约如期自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汪某,来到公司索要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公司却以原合同并未规定具体金额为由拒绝。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汪某的要求是合理,他可以要求公司按照自己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没有约定的,依照上述规定执行。故本案公司不得拿“原合同并未规定具体金额”说事。汪某可以据此跟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竞业限制的扩展阅读: 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补偿数额及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约定超过两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竞业限制义务可设定人群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应以知晓商业秘密的人群为限。用人单位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报告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案例一法定代表人主用人单位拖欠巨额薪资,应全面提举相应证据 【裁判要义】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职权有别于一般劳动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仅持加盖公司公章的巨额欠薪证明,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无法实现相应证明力。 【案情概要】 青云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1日,某自公司成立时起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任总经理职务。某主青云公司2013年2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长期拖欠其薪酬共计234万元。经协商无果后,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青云公司支付其2005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23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青云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法定理由未到庭应诉。某为证明其请求,向法院提供了加盖有青云公司公章的《证明》。该《证明》的容为“兹证明先生自2005年1月21日起到现在为青云公司工作,月工资肆万元人民币整。中间除个别月份外没有支付其工资,未发工资数为贰佰叁拾肆万元”,除此之外,某未就欠薪事宜向法院提举其他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有别于一般职工,其劳动报酬和解聘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的,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某提交的《证明》中涉及到公司对拖欠某劳动报酬的自认,并且数额巨大。上述文件中虽加盖有青云公司的公章,但基于某职务与职权的特殊性,其对公司印章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因此,上述证据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某针对于拖欠工资及解聘事宜,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证明》的真实性,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事,通常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掌握与管理公司公章。司法实践中,公司“易主”时,前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易发生纠纷。鉴于法定代表人上述身份的特定性、职权的特殊性,针对法定代表人向公司主权利时提举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对于存有疑点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例二高管营私舞弊,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doc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竞业限制岗位的管理,明确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 3 管理机构及职责 3.1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负责公司高管、各经营单元管理团队及公司直属部门竞业限制岗位的认定和管理。 3.2 各经营单元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单元竞业限制管理实施细则的制(修)订,负责本单位除管理团队以外的竞业限制岗位的认定和管理。 3.3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给付;督察部门负责对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竞业限制管理的相关法务工作。 4 内容 4.1 竞业限制的定义 竞业限制:是指经公司认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或与公司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4.2 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 4.2.1竞业限制人员的拟认定范围 ①公司高管人员、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 ②掌握公司核心机密、重要客户资源、社会公关资源等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 ③从事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二级主管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 ④其他经公司认定需进行竞业限制的人员。 4.2.2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流程 ①申报: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提交人力资源管理机构; ②评审: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组织申报人员所在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干部管理部门、督察部门和2009-5-25发布 2011-06-30修订发布 2011-06-30实施

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 ③审批:公司高管人员、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及公司直属部门竞业限制人员报CEO批准,经营 单元的竞业限制人员(除管理团队成员以外)由经营单元第一负责人批准。 4.2.3 竞业限制人员每年申报认定一次,已认定的竞业限制人员不再重新申报认定。 4.3 竞业限制协议的订立 经批准认定为竞业限制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见附件一)。 4.4 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 4.4.1 竞业限制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为:自竞业限制人员离职之日起两年。 4.4.2 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 ①营销和售后提成类人员 竞业限制补偿费月标准为: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含司龄工资、业绩提成等,不足十二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的100%,且最高不超过3000元; ②非营销和售后提成类人员(不包括高管、协议人员) 竞业限制补偿费月标准为: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指:月平均薪级工资,不包含司龄工资、绩效激励等,不足十二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的20%,且最高不超过3000元; ③高管、非营销和售后提成类协议人员 竞业限制补偿费月标准为: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足十二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的20%,且最高不超过5000元; 4.4.3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 ①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流程:竞业限制人员离职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填写《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单》(见附件二),确认其竞业限制期限,计算竞业限制补偿费→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三级机构及以上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经营单元第一负责人批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员工开具《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确认通知单》(见附件三)。 ②如员工已纳入竞业限制,但出现员工入职时间较短(3个月以内)、掌握的公司信息或技术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失等情形,离职时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不进行竞业限制,公司与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③竞业限制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公司不进行竞业限制,公司与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公司竞业限制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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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曰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甲方(用人单 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 者) 身份证号码 鉴于 乙方受聘于或服务于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不与甲方竟业是获取以上回报的必要条件。 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竟业,根据 劳动部、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竟业限制协 议。 、竞争关系 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 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司控制的的单位。有竞争关系 受同一公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 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 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 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 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 息或报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 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 乙方履行本条义务,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三、甲方的义务 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到期或离职后第二天起,甲方应当 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竟业限制补偿费。 年经济补偿费的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工资收入的 均工资推算。 ;不满 按照竟 年的按月平 补偿费按季支付,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卡上。 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竟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竟业限制 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七日后, 乙方竟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 竟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竟业限制补偿金。 义务, 照乙方已承担 四、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应立即与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 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竟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 照违约 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 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约金 五、 争议的解决方法 的诉讼

员工竞业限制协议书(完整版)

员工竞业限制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作为甲方或甲方的全资子公司、合作公司和关联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公司”)的员工,鉴于乙方已经(可能)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既要防止出现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的原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本竞业限制协议。 第一条名词解释 竞争业务: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 竞争对手:除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实体。 区域: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为界,作为履行本协议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 期限:乙方受聘于甲方公司的期限和该期限终止后2年的时间。

关联公司:控制公司的、由公司控制的或与公司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法人。 有竞争关系: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第二条乙方竞业限制内容和范围 1、乙方在期限内,非经甲方董事会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不得自己经营与公司有直接竞争的业务。 2、在期限和区域内不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以一个企业的所有者、许可人、被许可人、本人、代理人、雇员、独立承包商、业主、合伙人、出租人、股东、董事、管理人员、顾问等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义: (1)投资或从事公司业务之外的竞争业务,或成立从事竞争业务的组织。 (2)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3、乙方在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甲方公司: (1)任何管理人员或雇员终止该等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或其关联

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 根据乙方在甲方得工作岗位与工作内容,鉴于乙方已经(可能)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得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得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得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承诺 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她人经营与甲方同类得营业。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包括以专职或兼职得方式到相关公司工作,或成为相关公司股东等可能侵犯甲方利益得行为;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年后得次日止)都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得有竞争关系得单位就职。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年后得次日止)都不得自办与甲方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得有竞争关系得企业,

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得产品得生产,所谓与甲方有竞争关系得企业,主要指以下几类单位: 4、上述1、2、3相应条款限制从业得区域包 括:,在竞业限制期内,乙方在上述区域内不得自营或到与甲方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得单位工作,也不得在上述区域外自营或到与甲方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得单位工作却到上述区域内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得业务。 二、甲乙双方得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约定 (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乙方承诺”中第(1)项规定得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 币元,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得收益应当归甲方,公司有权对乙方给予处分.如因该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2)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乙方承诺”中(2)、(3)款所列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 币元。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得,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可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企业内部控制提高案例分析精选

企业内部控制提高案例分析精选(1)分享:2013/9/4 10:23:5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大小 1728 案例: A公司属于国有控股的大型企业集团,2013年3月为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而召开董事会,有关人员发言要点如下: (1)董事长王某:企业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应当是提高经济效益,所以要把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内部控制建设的唯一目标。能提高效益的控制我们就要实施,否则一律不实施。 (2)总经理黄某:内部控制建设要考虑效率,为了避免环节过多,执行不便,应当成立领导小组,由财务总监担任组长,财务部负责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实施的全部工作。 (3)财务总监刘某:要坚持成本效益原则,由于某些业务的控制成本太大,针对这些控制不建议实施,在无替代控制程序的情况下,就不实施控制,严格坚持成本效益原则。 (4)销售总监李某:由于销售机会稍纵即逝,所以对于销售业务的确认不应当涉及多个环节的控制。 (5)投资总监田某:投资活动一般金额较大,且时限性较强,因此报董事长决定即可。 (6)内审总监高某:根据内部控制的变化必须要及时健全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应当由内部审计委员会组织实施。 (7)副董事长刘某: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沟通制度,重要的信息须及时传递给董事会和经理层、财务部门。 (8)董事陈某: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设非常重要,企业不应当考虑成本,应当尽快完善内部控制信息系统。 要求: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逐项分析判断A公司管理层上述成员的发言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逐项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董事长王某“把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内部控制建设的唯一目标” 的观点不当。 理由: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而不仅仅是提高经济效益。

公司竞业限制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公司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鉴丁乙方受聘丁或服务丁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不与甲方竟业是获取以上回报的必要条件。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竟业,根据劳动部、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竟业限制协议。 第一条竟业禁止 1.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 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 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丁: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丁甲方的消息或报 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1.3第1条所指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1.4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竟业限制义务。甲方如 确认乙方有竟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竟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参见附件一),乙方离职后,竟业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竟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竟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参见附件二),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的竟业限制义务。 1.5乙方在离开甲方时未提出确认申请的,其离职后,竟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甲方的工作

(完整word)竞业限制协议-(律师修改模板)

有限公司 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就乙方竞业限制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定义 1、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指用人单位有条件的要求劳动者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自己存在竞争的业务,具体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甲方公司:包括甲方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办事处和关联单位。 3、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之日开始到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或消灭)为止的期间。如乙方到达退休年龄之后继续为甲方所聘用,则任职期间包括聘用期间,至聘用关系终止之日截止。 4、个人或组织:包括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协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即各类形式的个人或组织。 5、竞争性单位:指与甲方公司生产、经营、从事类似产品或提供类似服务的或对甲方公司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竞争的个人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下列业务的个人或组织: (2)下列公司或与下列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的组织或个人: (3)为上述竞争性单位提供支持,例如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4)上述个人或组织的关联企业及机构。 6、竞争性业务:与甲方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从事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7、竞业行为:自己或与其它个人或组织合作,直接或间接的从事竞争性业务;或为竞争性单位提供服务或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竞争性单位的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管理人员或一般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上述行为之一即为竞业行为;此外本协议可另外对竞业行为作出补充。 8、乙方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2)乙方担任管理人员或合伙人或直接或间接拥有10%或以上权益的机构。 二、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除本协议中约定的竞业行为以外,在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将视为乙方从事竞业行为:乙方及乙方关联人从竞争性单位处直接或间接获得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性利益、旅游、消费、宴请,无正当理由的。 3、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额外补偿。 三、离职后的竞业限制 1、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内,乙方不得从事竞业行为。 2、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自乙方离职之日起两年。但是,甲方仍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缩短竞业限制期间: (1)乙方离职后,如果甲方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即视为甲方自动放弃要求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乙方同时免除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 (2)离职之日前(含当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缩短直至取消竞业限制义务; (3)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内,甲方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终止竞业限制义务。 如有多次通知,则以最近的一次通知为准。 竞业限制义务到期或终止后甲方无需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甲方无需支付提前终止竞业限制义务的额外补偿。 3、竞业限制补偿:每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的30%。 (1)计算月平均工资时,以乙方实发工资收入为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分红、期权、股权等不计算在内。 (2)发放时间:按月发放。 (3)发放方式:甲方向乙方领取工资的银行卡(或双方书面确认的其它帐户)内支付。如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卡被注销、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未支付成功,不视为逾期未支付,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此时乙方可以到甲方处现金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书面确认乙方名下的其它收款帐户之后甲方再行发放。 4、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条款法律效力分析

竞业限制条款法律效力分析 -以收购协议及私募股权融资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为视角 安杰律师事务所张丹洪娴 有这样一起案例,某投资公司以100%股权收购的方式收购某软件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收购价格为软件公司上一年度税后净利润的10倍。《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同时,收购方要求目标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一份《承诺函》,承诺目标公司股东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地方从事、参与、或经营与目标公司相同、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在与目标公司相同、相类似或相竞争的业务的公司任职或为其提供服务。《股权转让协议》与《承诺函》皆未就承诺人的竞业限制义务约定支付补偿金。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原股东从目标公司辞职并设立另外一家公司从事与目标公司同类型业务。目标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主原股东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要求原股东赔偿损失。而原股东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和《承诺函》中未就原股东竞业限制义务约定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因而主张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竞业限制条款是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维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竞业限制主要规定在《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劳动法》等规范性文件中。竞业限制根据义务产生的来源的不同分为法定竞业限制与约定竞业限制。法定竞业限制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竞业义务,是一项强制性竞业限制,当事人不得通过协商免除。《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第4款规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济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第6 款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 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未经投资人同意, 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第7款规定: “未经投资人同意, 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由

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视野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视野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 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邓何骏律师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激烈,企业越来越重视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员工的竞业限制,但由于目前的立法背景下,我国商未出台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以及竞业限制的法律法规。企业只能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合同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中的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三条及二十四条也给予了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相关竞业限制的条款的相关规定,这就给予了企业一定的自主权利,企业可以通过订立相应条款来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但由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并非十分明确,这也就给企业在实践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故笔者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撰写此文,希望能给相关企业一定的指导意见。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企业对策 一、案情简介:宁波某纸业有限公司申请仲裁夏某追索违约金劳动争议案 申请人宁波某纸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份向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与原公司员工夏某之间劳动争议案件,就夏某违反双方订立的《保密与不竞争协议》,向夏某主张违约金60万元并要求夏某返还公司已经向夏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4975.04元。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夏某于1996年中专毕业后参加申请人公司工作,合同期限至2009年8月20日。劳动合同期间,夏某被提升至申请人名下某厂副科长。2008年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夏某订立《保密与不竞争协议》,双方就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不得诱离、经济补偿、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做出约定。2009年6月,申请人与夏某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按照《保密与不竞争协议》约定向申请人支付3747.92元/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直至2010年5月。2010年3月下旬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山东某纸业公司工作,通过电话确认,被申请人在该山东公司担任某部门经理,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双方订立的《保密与不竞争协议》,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宁波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本所接受被申请人夏某一方委托,并委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律师。 二、案情分析: (一)、协议本身存在的问题 1、竞业限制范围过广。《保密与不竞争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竞业限制之区域包括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印度尼西亚。此区域约定可以说从根本上断绝了被申请人在中国范围内重新就相同或类似行业中寻找工作机会的可能,这对被申请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2、违约金约定过高。《保密与不竞争协议》中的违约责任中约定,被申请人如违反相关规定,应向申请人赔偿人民币60万元违约金(不包含因被申请人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这对于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来说,双方数额差距较大,显然对被申请人不公平。此违约金的设计显然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资料讲解

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1 总则 1.1为建立规范和谐的公司劳动用工机制,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重点人才、关键岗位职工因离开企业后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和不必要的损失及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 2 职责 2.1人力资源部 2.1.2负责职工竞业限制管理制度的修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2.2工会: 2.2.1负责对职工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的监督; 2.2.2接受、调解职工对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的意见与申诉。 3 管理内容 3.1竞业限制管理原则 3.1.1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3.1.2目的合法原则; 3.1.3本着保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原则; 3.1.4结合实际、慎重选择原则。 3.2竞业限制范围 下列各类人员中,公司视为有必要时,可与职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a)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b)集团公司授予的“168 ”人才; c)公司授予的“246 ”人才; d)发电部全能主值班员及以上岗位; e)检修部个别班组的部分职工。 以上范围人员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和变化,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作出调整。

3.3 竞业限制地域范围 全国电力行业发电企业。 3.4 竞业限制期限 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 3.5 管理要求 3.5.1公司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式二份,职工和公司各持一份。3.5.2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得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原岗位或相近(相似)的生产技术和经营工作。 3.5.3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自止薪之月起,公司按月支付其相应竞业限制补偿费。 3.5.4竞业限制补偿费按月通过银行卡支付。如拒绝领取,公司可将补偿费通过财务提存到专用账户,同时也视为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3.5.5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为本人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不含各类津贴和奖金)的30%;工作不满一年者,按在公司工作月数进行加权计算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 3.5.6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公司认为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即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3.5.7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认为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即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3.5.8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认为不必要继续履行时,不予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费,自停止补偿费之日起,职工即可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有关条款义务。 4 违约责任 职工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退还公司所获得的全部补偿费外,并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本人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的10倍。 5 附则 5.1本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员工竞业限制协议范本两篇

员工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____ 月_____ 日乙方: 乙方户籍所在地:

乙方居住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已经或可能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 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的制定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现 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一、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承诺 1、未经甲方同意,在本合同和可能存在的补充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 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二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到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二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并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这些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企业: 2.1 2.2 2.3 3、在任何时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或变相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仅

限于甲方的有关讲师、客户及相关培训信息;甲方所拥有知识产权的电子或书面教材等);乙方承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上述商业秘密泄露或转移至公司以外的任何载体。 4、禁止劝诱离职。乙方承诺离职后不得诱使其他知悉本公司签有保密协议的员工离职。(二)甲方承诺: 1、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对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支付期限为按月补偿。 2、补偿费的数额不低于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12月在甲方工作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的70%,由乙方到甲方领取(或甲方通过银行支付、甲方通过邮局汇付等)。如乙方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办理提存公证手续。 3、补偿费的月支付额为:元人民币。 二、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1小点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 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 甲方。公司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给予处罚。 2、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2小点所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抵扣)。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侵 权行为导致甲方的本公司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本公司产 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 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本公司产品获得的利润乘

竞业限制协议完整版

竞业限制协议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竞业限制协议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条款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精编版

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条款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条款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第一章 第一讲 案例: 退休后的张师傅在1996年3月与某企业签订了3年的聘用合同。1998年5月,企业通知张师傅,因减员增效与他解除合同。 张师傅认为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他应得三个月工资的补偿。企业未同意。 张师傅找了几次企业有关人员没有结果,又多次找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仍未如愿。最后,双方找到劳动行政部门。经过劳动部门的耐心解释,张师傅才明白过来,消了气,不提补偿金的事了。 请分析张师傅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分析: 案例中,将劳务合同作为劳动合同是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劳务与劳动只有一字之差,但实质不同。其主要区别如下。 订立合同的依据不同。劳务合同由《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当前仍有效)等规范。如《经济合同法》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务是经济合同应当具备的标的之一。劳务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所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主体及主体间的关系不同。劳务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组织;劳动合同的一方只能是法定年龄内的自然人。劳务人员不是劳务使用方的职工,与劳务使用方没有隶属关系;而劳动合同的一方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两者有隶属关系。 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劳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的联系表现的比较直接而且对应明显。如劳务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务人员履行了一定的义务才能获得报酬。如企业将职工劳务输出,职工因本身的原因没有完成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完成的标的,劳务使用方可以按合同中事先约定不支付报酬。这不违反法律规定。若用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的观点分析,处于劳动关系的职工的权利义务联系不那么直接。如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实际中,企业不让患病的职工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无效条款和违法行为。职工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法定权利。即未履行约定的义务,仍有权享受病假工资、报销药费。 两类合同的内容不同。《经济合同法》规定了劳务合同应具备的标的、数量和质量等必备内容。有的内容看似一样,实则不同。如报酬: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必须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以及最低工资的规定。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报酬则不是必须如此。劳务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是取得报酬的条件;职工在企业停产时不履行劳动义务,仍有权得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案例中,张师傅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尽管张师傅与企业签订的聘任协议,没有写明是劳务合同,但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其劳务合同的本质,因此不能与劳动部的文件对号入座。而原国家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而且聘任协议又未约定违约责任,张师傅要求企业经济补偿也就无依据了。 第二讲 案例: 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请问如果2008年6月30日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的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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