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016年山东省委党校研究生考试练习题及答案

2016年山东省委党校研究生考试练习题及答案

《政治理论》练习题

一、概念解释题

1、党的三大优良作风:是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作风、与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作风以及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

2、法治思维: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

3、感性认识: 是由感官直接感受到的关于事物的现象、事物的外部联系、事物的各个片面的认识。

4、共同富裕: 是指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富裕,人人共享发展成果,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

5、九二共识: 是指在1992年解决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中国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中国台湾的海峡交流基金会,就如何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态度问题,所达成的、以口头方式表达的、“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

6、可变资本:是由劳动力构成的那部分资本,这部分资本的价值不会转移到新产品之中去,而是由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新生产出来,而且还创造出剩余价值,使资本得到增值。

7、绿色发展:是以效率、和谐、持续为目标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式。

8、矛盾的特殊性:就是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

9、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产品分配的形式。

10、实践:是人们能动地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的一切社会性的客观物质活动。

11、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

12、依法执政:是指一个政党依照法律进入国家政权并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且依照法律从事管理活动。

13、主要矛盾:在事物复杂的诸多矛盾中起着领导的、决定性作用,其他则处于次要和服从的地位。

14、资本积累:把剩余价值当做资本使用,或者说把剩余价值再转化为资本,叫做资本积累。

15、自由人联合体: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自由人联合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二、辨析题

1、对新事物要肯定一切,对旧事物要否定一切。

错。事物是否定因素和肯定因素的对立统一,体现着事物发展的螺旋式上升趋势,所以,对新事物不能简单地肯定一切,对旧事物也不能简单地否定一切。

2、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就是供求规律。

错。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是商品的价格以价值为中心随供求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上下波动。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社会中的基本经济规律,起着主导作用,除此之外,在商品经济社会中还有其他一系列的经济规律在起作用,如竞争规律、供求规律、货币流通规律等。

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对。二者既彼此区别又不可分割,都是国家治理、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贯彻和落实好这一重要原则,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4、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这里所说的“发展”只是指经济发展。

错。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但“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发展,发展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等各个方面。

5、劳动是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

错。劳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但物质财富的源泉不仅是劳动,而且还包括生产商品所必须的其他生产要素。

6、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

对。实践是认识的来源,认识发展的动力、检验真理标准和认识的目的。在实践中要始终注意发扬符合实际的自觉能动性,即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能动地认识世界和能动地改造世界。

7、内因和外因作为同时存在的内部和外部的联系,对事物发展起着同等重要的作用。

错。这是形而上学的观点,与唯物辩证法不符。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8、强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是劫富济贫搞平均主义。

错,必须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核心是要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更好地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0、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

对。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同时,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11、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是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统一。

错。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12、协调发展就是要平均发展。

错,协调发展不等于平均发展,而是指各方面发展的比例合理、结构合理。

13、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检验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

对。十八大报告指出,全党必须牢记,只有植根人民、造福人民,党才能始终立于不败之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检验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14、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群众为发展的根本动力。

错。以人为本强调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和根本目的,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此外,还强调必须更加自觉地把以人为本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

15、中心工作是各项工作中关键性的工作,所以只要用全力抓住它,其他工作就会自行解决。

错。中心工作是重点工作、主体工作。

三、简答题

1、邓小平是如何论述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二者之间关系的?

邓小平同志的一项伟大贡献在于把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有机统一起来,解放思想,就是使思想和实际相符合,使主观和客观相符合,就是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统一于人们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中,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更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

2、简述马克思关于资本的特殊性质的论述。

资本是带来剩余价值和价值;资本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资本是一个运动的过程。

3、简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

马克思认为,生产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其内容包括: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和本质就是获取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的生产具有无限性,剩余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生活中是起主导作用的基本经济规律。

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任务是什么?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5、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是什么?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6、列宁关于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两种发展观的论述。

列宁认为,辩证法和形而上学是两种对立的发展观,二者对立的实质在于对事物发展的动力或源泉的看法不同。形而上学用片面的、孤立的、静止的观点看问题,因而是僵死的。辩证法用全面的、联系的、发展的观点看问题,因而是活生生的,只有辩证法才能提供说明事物运动本质的钥匙。

7、列宁是如何论述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的?

1.对立统一规律提供了理解唯物主义辩证法其他规律和范畴的钥匙

2.对立统一规律是认识规律和逻辑规律的本质,是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相统一

3.对立统一规律提供了方法论的基本原则

8、马克思主义三个组成部分是什么?

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德国古典哲学,亚当.斯密和李嘉图的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和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的空想社会主义学说。

9、毛泽东是如何阐述“一般和个别相结合”工作方法的?

根据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毛泽东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中明确提出,“一般和个别相结合”的方法是我们共产党人无论进行任何工作时必须采用的方法。一般和个别相结合,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认识规律。在具体工作中,既要考虑事物的普遍性,又要考虑事物的特殊性,

将二者紧密结合,不至顾此失彼,认识和工作才能全面、到位。

10、毛泽东是如何论述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的?

在同一性中存在着斗争性,而斗争性即寓于同一性之中。他强调两者之间的互相联结,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发展。

11、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12、如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

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处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其结合点就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13、什么是价值规律?

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其基本内容是: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以价值为基础进行交换。

14、为什么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民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民主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条件。

15、为什么说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存在根本矛盾?

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起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创新。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原因是:(1)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2)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基础都是社会化大生产。(3)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从根本上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僵滞局面。

四、论述题

1、论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的构想及其重大意义。

“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是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包括以下几点:(1)一个国家。(2)两制并存。(3)和平统一,但不承诺放弃武力。(4)高度自治。我们党关于“一国两制”构想的新发展,更加富有战略性和前瞻性、原则性和务实性,已经并将继续在祖国统一大业中发挥巨大而深远的指导作用。

2、马克思关于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的论述及其重大意义。

所劳动二重性,指的是生产商品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这二重属性。具体劳动是指生产目的、劳动对象、所用工具、操作方法、生产结果都各不相同的劳动。具体劳动生产了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是指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抽象劳动生产商品的价值。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是同一劳动过程形成的相互联系又对立的两个方面。马克思创立了劳动二重性学说,它使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李嘉图等人提出的劳动价值论成为完全科学的价值理论。劳动二重性理论是马克思的重大贡献,是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枢纽。首先,劳动二

重性理论为理解劳动价值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马克思以前,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也提出过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但他们没有提出劳动二重性问题,混淆了创造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劳动,因而无法解释生产商品的劳动各不相同为什么却可以互相比较、商品的价值量是怎么决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为什么商品的价值量反而下降了等一系列问题。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的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第一次把生产商品的劳动区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论证了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价值的本质问题,把劳动价值论建立在完全科学的基础上。

3、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论述及其重大意义。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毛泽东说“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它是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但是,它又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除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这种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以外,还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

4、试论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及其重大意义。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布局是五位一体,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部署。“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是科学发展观在我们党执政实践中的不断深化与拓展。二、应对国际国内复杂形势的新选择。从世界范围看,人类社会正在跨入生态文明时代。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污染治理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心声和关注的大事。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初期或中期,亦面临严重的生态、环境挑战。当务之急是如何避免重蹈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加紧由传统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新发展。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如何进行总体布局这一重大战略问题上,中国共产党人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索。四、体现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新思路。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从而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体现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新境界。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又进一步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

5、试论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必须牢固树立的五大发展理念及其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新发展理念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大理论成果,是我国“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论和实践指南。

新发展理念是新时期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新发展理念明确了“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脉络。新发展理念明确了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的主抓手。新发展理念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内涵。新

发展理念确立了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6、试论先进文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使我国现代化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保证.我们所进行的现代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而不能偏离这个方向,这就需要建设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加以保证.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持、智力支持.首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是亿万人民群众共同的事业,必须凝聚和激励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最重要的是全社会形成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有了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才能使全国人民同心同德,最终实现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其次,当今世界,衡量一个国家的实力,不单看军事和经济实力,而且看包括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各方面力量在内的综合国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可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文化和智力支持,可以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保证.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现代化建设就无法进行.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抓好法制教育,普及科学知识,为巩固和发展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法理学》练习题

一、概念解释(简答)题

1、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宪法、法律、中央法规、地方法、规章、国际条约。

2、法律的本质:是相对与法律的外在特征而言的,是对法律的内在属性的解释。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法律所体现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级的意志,同时保障社会利益,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归根结底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3、法律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它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

4、法律的特点:1、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的一般特征,即规范性和概括性。2、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内容和要素,根据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三个要素才能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6、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要由哪些必备要素构成,以及如何确定这几个要素的功能和它们在法律规则内部的具体逻辑关系,具体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7、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8、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的有法定性、强制性或必为性、当为性三个特点。

9、法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

10、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的对象不仅包括静态的法律,而且还包括动态的法律,同时法学围绕法律现象这一中心,还要研究法律与经济、政治、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1、社会监督:一是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二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一种没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12、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13、司法的基本原则:1、司法公正。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平等原则。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5、司法责任原则。

14、执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正当程序原则。4、效率原则。5、诚实守信原则。6、责任原则。

二、辨析题要点

1、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法律的分类

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票据法等。程序法

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实体法是规范实体权利义务的,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权利义务如何实现的程序规范。

2、法的本质

法律的本质有三个层面: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种表现形式。法律体现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级的意志,同时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归根结底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3、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产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一,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二,评价作用。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三,预测作用。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四,强制作用。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五,教育作用。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4、法律的广义和狭义

答: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如我国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第62和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

5、法律的指导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普遍的指导作用。法律的指引是一种一般指引,而不是个别指引,使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个别指引只对特定的人有指引作用,而一般指引却针对社会的所有人发挥指引作用。6、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一定的对象。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其他。

7、法律规范中的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8、法律规则的结构

法律规则的结构是指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要由哪些必备要素构成,以及如何确定这几个要素的功能和它们在法律规则内部的具体逻辑关系。结构形式: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9、法制与法治

首先,从约定俗成的意义上说,法制和法治两个概念的用法历来不同。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它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以及其他各种制度而言的。法治则是与人治相对的一个概念:主张法治意味着否定人治,赞成人治则意味着反对法治。其次,法制与法治两个概念的内涵不同。法制的基本内涵是指法律以及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各种制度。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或原则。再次,虽然法治与法制具有内在联系,即实行法治必须

要有法制。但我们不能说有了法制就必定有法治。最后,在动态意义上理解“法制”,也与现代意义的“法治”相去甚远。“法制”的动态含义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单地说就是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与此不同,现代“法治”与民主政治密切相关,它不局限于形式或逻辑意义上考虑问题,不单纯以“有法”、法律完备为满足,还要求在价值层面上考虑法律的好坏,而且,作为现代“法治”的一个鲜明特征,它还强调《宪法》和法律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因此,现代“法治”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各个环节上贯彻民主原则,实行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和互相制约,严格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总之,在中国用法治置换法制,其意义就在于与人治的彻底决裂,法制将真正成为法治下的法制。

10、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即在一个国家中,哪些主体享有立法权或可以参与立法,各立法主体享有哪些立法权限。一个国家的立法体制是由该国的国家管理形式及国家结构形式所决定的。

11、以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为标准,法律的分类

以法律地位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以法律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以法律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制定主体不同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12、英美法系的形式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与发展起来的,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以及在英美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具有传统外部特征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其特征:1、判例法为主的独特法源。2、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3、法律的务实性及其经验主义基础。4、注重程序,实行对抗制诉讼。

13、中国法的渊源

从层次上来看,当代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有以下六种:宪法、法律、中央法规、地方法、规章、国际条约。

1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原则性的分歧时,有权作出解释和决定的机关

凡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三、材料(案例)分析题要点

1、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

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既是一个相互一致的关系,又是一个相互补充的关系。

首先,两者在本质上是互为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据和司法活动的重要指导。政策只有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才能上升为法律;同样,当党的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之后,才能形成为固化的法律。

其次,两者在功能上是互为补充的。法律是政策的转化与固化,政策是法律

的渊源与来源。换言之,法律就是将通过实践证明而行之有效的党的政策以定型化、条文化和规范化的方式出现,其内容具有确定性、规范性,并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因而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党的政策是党的主张和意志的体现,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及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但是,因其相对来说都比较原则抽象,带有号召性和指导性,只能靠党的纪律制裁作为实施的保障,而不依靠国家强制力。

最后,两者相互关系的正确处理是新时期政法工作的指针与方向。鉴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党的政策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相辅相成又相互补充的关系,任何将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或者等同起来的想法与做法,都是不正确甚至是错误的。只有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进一步提升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2、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1、道德与法律的一般关系。法律与道德有着共同的价值基础,任何法律秩序都以道德的价值秩序为基础。在现代法治国家,只有社会道德的核心部分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道德与法律有区别:有着各自作用的范围,起保障实施的强制力也有不同。就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而论,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就对社会成员的要求而言,道德的要求比法律更高;就强制力而言道德是靠舆论强制力约束的,而法律则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一般来说,道德禁止或许可的行为,也是法律上禁止或许可的行为。还有一些行为道德上不许可,法律上却是许可的;也有一些行为,道德上许可,但法律却是禁止的。

2、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关系。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作为一个社会精神文明组成部分的思想道德对法律有着重大影响,反过来法律也积极地影响着道德的发展。

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职权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8)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 (10)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12)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13)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4、法的本质

答:法律的本质有三个层面:1、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种表现形式。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强制性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一种体现,从本质上看,法律首先表现为一种意志,实际上乃是一种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2、法律体现为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级的意志,同时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级的国家意志。法律不仅确认和保护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级的根本利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维护一般的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和保护自然环境等。3、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归根结底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律在本质上受制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任何特定社会阶层的法律都必须在现实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内制定法律,因此,物质制约性是法律本质中最根本的属性。

5、法的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法律的评价作用同其指引作用是分不开的。如果说法律的指引作用可以视为法律的一种自律作用的话,那么法律的评价作用可以视为法律的一种律他作用。正因为法律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方向,才表明其是一种带有价值倾向和判断的行为标准。同理,也正因为法律具有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提供了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所以才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而且法通过这些标准,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达到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

6、法律渊源

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作为一个法学术语,主要在以下三种语义上使用。

1.历史渊源。即指引起特定法律规范产生的过去的行为、事件和法律。换句话说,法律的历史渊源是指特定法律规范与历史上出现过的行为、事件有什么联系,或从历史上某种法律中汲取了什么内容或受到什么样的影响。

2 .理论渊源。即指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源泉。这些理论

提出并论证了某种社会行为或法律原则的合理性,并得到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普遍认同,成为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

3 .本质渊源。即从本质上说法律来源于什么。

7、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以下这些: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1,刑事责任: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违宪责任: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5,国家赔偿责任: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8、广义法律与狭义法律的区别

狭义的法律与广义的法律的区别问题。

分析:在效力范围、内容、等级地位方面的区别,从四个方面表达清楚:

①先把概念说清楚(狭义的法律与广义的法律的概念)。

②在范围方面的区别:狭义的法律是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有效;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围不同。

③内容不完全相同:广义和狭义的法律都调整社会关系,狭义的法律都是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当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由法律调整;广义的法律除了狭义法律以外的其他部分所调整一般的社会关系。

④效力的等级地位不一样,狭义的法律效力最高,地位最高;广义法律除了狭义法律以外,其他的部分都要服从宪法和法律。

9、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即在一个国家中,哪些主体享有立法权或可以参与立法,各立法主体享有哪些立法权限。一个国家的立法体制是由该国的国家管理形式及国家结构形式所决定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立法体制是静态和动态的统一,立法权限的划分,是立法体制中的静态内容;立法权的行使是立法体制中的动态内容;作为立法权载体的立法主体的建置和活动,则是立法体制中兼有静态和动态两种状态的内容。

10、人民法院职能的被动性

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审判权的行使具有其被动性即案件和争议的存在是审判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没有争议,审判权不能主动行使;即使有争议,如果当事人不提交法院,审判权仍无用武之地。上述即法院的被动性特征也即“不告

不理”之原则,即原告没有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和判。

11、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

司法职权行使过程中的“依法独立”,是宪法对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权力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权获得权威性的一个保障。没有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就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更不可能有定纷止争以及社会和谐、发展的法治保障。

而从宪法的规定上看,党需要对政法工作进行有力地领导,但又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同时,各级党组织都必须在政治与组织领导上,坚定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使它们在体制和实际工作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现司法的公正、廉洁和高效,并确立起司法权行使和在案件裁判上的权威。

在我国,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具有特定的含义,它不是指司法工作者个人在案件审理或者判决中的“个人独立性”,而是指作为一个组织体的审判、检察机关在司法职能行使上的独立性、自主性,也就是审判权、检察权行使过程不受外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扰和影响,尽力保持客观、理性、公正的态度及立场。

12、宪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

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我国的法律部门有很多,比如说宪法,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等等,从这个角度来说,宪法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个时候宪法就不仅包括宪法典,还包括《选举法》、《国务院组织法》等,这是广义的宪法。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就是狭义的宪法,即仅指宪法典,那么各部门法都是依据宪法制定,是一切部门法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3、执法的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未经法律许可,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义务的决定。

四、论述题

1、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一元多级

(一)“一元”。1. “一元”体现为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2.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情形:(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3.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二)“多级”。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解释或决定。2.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

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3.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2、法律的规范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它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

(1)法的指引作用。指引对象是本人的行为。指法通过授权性行为模式和义务性行为模式的规定,指引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①根据划分的标准不同分为:A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标准:行为模式)B具体的指引和原则的指引(标准:构成要素) C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标准:权限幅度)

②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

A、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B、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评价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指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它是一种他律作用。

(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它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两种情况。

(4)教育作用。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即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为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5)强制作用。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是任何法律都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3、法律的社会作用

答:法律的社会作用有1、分配社会利益。社会利益属于稀缺的资源,无法被社会成员同等的拥有,任何法律都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这汇总分配体现在立法当中。法律对社会利益的分配随着社会变迁的出现以及利益角逐,可以重新建立利益分配格局,以适应社会的需要。2、解决社会纠纷。法律对社会纠纷主要通过司法活动予以解决,国家通过司法的裁判活动,使违法者受到惩罚或承担责任,使社会纠纷得到平息。法律的方式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的和最有力的手段,能使社会秩序等到切实的保障。3、实施社会管理。法律的社会作用还包括积极的实施对社会的管理作用,国家需要发挥积极的职

能,根据法律行使权利。

4、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5、国家法律监督

答:法律的国家监督是一种法定监督,即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进行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监督具有权威性和特殊性的作用。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权限、程序和效力由宪法和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构成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国家法律监督的种类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法律监督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手段,对健全国家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法律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法律监督有利于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二)法律监督是制约权力滥用的基本手段。法律监督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法律监督是完善国家法制的内在要求。法律监督有利于人民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有利于促进法制逐步趋于完善。

6、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的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

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