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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的法经济学分析

剽窃的法经济学分析
剽窃的法经济学分析

剽窃的法经济学分析

周翼①

内容摘要近年来,人们对“剽窃”行为的议论越来越多。本文试图对“剽窃”概念从法经济学角度作一分析。一方面,剽窃行为并不一定构成对所谓知识产权的侵权,另一方面,剽窃行为又不只是涉及道德规范的问题,它还是有可能触及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本文对“剽窃”概念作了较为详细的梳理,同时又强调反对剽窃的观念是与重视知识的精神权利的观念密切相关的。

关键词剽窃法经济学知识的精神权利

作者周翼,复旦大学经济学系副教授。(上海:200433)

若干年来,国内围绕“剽窃”两个字的事情比过去热闹了不少。也经常可以在媒体上看到诸如此类语重心长的说法:“一定要反对剽窃行为,尊重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和他们的知识产权。”这类写法的作者也许并不知道,当这些科研人员从事的是基础领域的研究时,就他们的研究成果所体现的“思想”而言,在当今世界主流的知识产权体系内,并没有它们什么位置。然而,“剽窃”行为又不只是涉及道德规范的问题,它还是有可能触及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因此,对“剽窃”概念作一定的梳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剽窃”并不一定侵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精神权利一般包括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发表权以及收回权等。与欧陆法系相比,在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史中,精神权利在知识产权体系中没有什么地位。最近一、二十年以来,美国才开始逐渐在部分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增加了有限的有关精神权利的内容。

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开始意识到精神权利的重要性,维持或增补这些精神权利在现有知识产权体系中的位置,无疑是一种很大的进步。但另一方面,由于

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本身的重大缺陷,这些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权利并没有把真正的精神权利形式全部都包括进去,甚至并没有包括至少在我看来是最重要的精神权利形式,即与基础研究的“思想”成果有关的精神权利,包括重要发现的居先权(Priority)(其中科学发现的居先权当然是最重要的形式之一)。

由于当今世界的版权法基本上都采用“区分思想(Idea)和思想的表达形式(Expression)”的原则,即版权法通常只保护文字或艺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其中所体现的思想,因此,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并不能保护创作者的与其作品中的“思想”本身有关的精神权利。当然,在版权法的框架内,更谈不上与这些“思想”有关的经济权利了。此外,由于当今世界的专利制度保护的是发明和技术创新的成果,而并不保护基础研究领域的“思想”,即它不保护爱因斯坦解释光电效应的思想,而只保护现代社会中根据光电效应原理制造成各种产品所需的五花八门的技术创新或大大小小的发明,因此,现有的专利制度原则上也不能就基础研究领域的“思想”成果为这些思想家授予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当然,在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本身的框架内,关于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划分是具有一定的相对性的。例如,除了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发表权以及收回权这些通常被认为属于精神权利的权利之外,其实在其他通常被认为属于经济权利的权利中,也可能包含有一定的精神权利的成分,例如美术作品等的展览权、作品的改编权等,都与创作者的精神权利有相当大的关系。

与有关“思想”的精神权利相关的一个话题涉及科学发现权的问题。在谈论科学发现权问题之前,需要指出的是,在基础研究领域内,重要的决不仅仅只是科学发现活动,同等重要的还有思维学科、人文学科、社会学科等基础研究领域的感知、发现和创作活动。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固然重要,马克思对近代西方市场经济制度的“恶”的一面的辛辣揭露,同样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自然科学的科学发现权应该是有关重要发现的居先权(Priority)的形式之一。

世界上有些国家长期以来以立法的形式奖励科学发现者,对他们的“发现者”身份予以承认。 [1] 在我国,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知识产权”一节中除提到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之外,还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

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可见,《民法》把“发现权”归入了“知识产权”的范围之中。 [2]

1967年签署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在有关“知识产权”的定义中,分别包括了“科学发现(Scientific Discoveries)”和“人类努力的全部领域的发明(Inventions in All Fields of Human Endeavor)”这两项,可见,该公约明确把“科学发现”作为区别于“发明”的单独的一项列入了“知识产权”的范畴。 [3] 但是,由保加利亚和捷克斯洛伐克于1978年在该公约成员国范围内发起缔结的旨在建立科学发现者和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制度的《关于科学发现国际登记的日内瓦条约(1978)》(The Geneva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rding of Scientific Discoveries of 1978),由于参与国的数量太少(例如,美国就不赞成这一条约)而一直未能生效。这一条约的目的在于使科学发现者的身份取得国际上的承认以及促进新的科学发现信息的传播,可是它却成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范围内的一大堆国际条约中很少的几个一直未能生效的条约中的一个。 [4][5][6] 这一结果与世界上一些主要大国对越来越被强化的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的浓厚兴趣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事实上,包括科学发现权在内的与基础研究的“思想”成果有关的精神权利,确实没有被纳入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主流框架内。因此,“剽窃”行为就并不一定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二、“剽窃”和版权侵权的关系

有意思的是,在西方国家,“剽窃”并不是一个法律范畴,剽窃行为既不属于刑事犯罪,也不属于普通法的民事侵权,也不属于任何知识产权法的违法行为,无论在普通法系的版权法还是在民法法系的作者权法中,都找不到“剽窃”或者类似的术语。 [7][8]

不少人心目中对有关剽窃行为和版权侵权之间的关系的理解,往往不是很准确。我用图A来大致表示在世界上普遍的道德规范和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剽窃和版权侵权之间的关系,以增强读者直观的理解。

剽窃版权侵权

图A剽窃和版权侵权的关系

如图A所示,左、右两个椭圆分别表示剽窃和版权侵权这两个概念的范围,而这两个椭圆重合的部分则表示剽窃和版权侵权的实质内容互相重叠的部分。“剽窃”概念的要点在于“欺骗”的成分,它主要指剽窃者故意把他人的研究成果或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以明确或隐含的方式表示为其本人的研究成果或作品的内容,不管涉及的是“思想”还是思想的“表达形式”。显然,“剽窃”行为的前提是剽窃者必须接触过或者知晓被剽窃对象的有关内容,否则两个不同作品的不经意的某种雷同就不构成“剽窃”。另一方面,“版权侵权”概念的要点则在于未经许可的对“表达形式”的复制,它主要指版权侵权人未经版权权利人许可而对版权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复制、发行、传播等,不管在这些复制、发行、传播的内容前是冠以版权侵权人的姓名、商标等假的“身份”信息还是冠以原创作者的姓名、原商标等真实的“身份”信息。

图A中表示“剽窃”的那个椭圆的左边部分,即“只对‘思想’而未对表达形式进行的剽窃”,是版权法所并不涉及的领域,因为世界上普遍的做法是版权法通常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并不保护思想本身。例如,假设一位训练有素的微观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领域的美国学者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在其论文中以其本人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展示了里奥尼德·赫维兹(Leonid Hurwicz)当初提出机制设计理论的思想并声称这是他本人而不是赫维兹的成果,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该种剽窃的情形。不管该种情形的后果是否严重以及严重性如何,针对该种情形一般只能采取道德上谴责或准法律的处罚手段(例如某大学取消某位有该种行

为的学生的学籍,诸如此类)。

图A中两个椭圆重合的部分,即“对表达形式及其所包含的‘思想’的剽窃”(显然,复制了某一部分的表达形式,那么一般地说也就同时复制了该部分表达形式所包含的“思想”),它主要指版权侵权人不但未经版权权利人许可而对版权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复制、发行、传播等,而且在这些复制、发行、传播的内容前还冠以版权侵权人的姓名、商标等假的“身份”信息。因为版权法中并没有“剽窃”的术语或概念,这也许是现有的版权法“碰巧”适用于“剽窃”这一概念的某一部分的情形。例如,假设某一部电视剧移植了国外另一部电视剧的重要角色的相当多的特征和主要情节的相当多的内容而又没有在适当地方提及此点,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该种剽窃或版权侵权的情形了。因为触犯了正式的法律,所以该种情形的侵权人就很可能会受到民事法甚至刑事法的处罚。

图A中表示“版权侵权”的那个椭圆的右边部分,即“对表达形式及其所包含的‘思想’的非法复制传播等,但冠以真实的署名、商标等信息”,它主要指版权侵权人未经版权权利人许可而对版权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复制、发行、传播等等,但这些复制、发行、传播等等的内容仍冠以原创作者的姓名、原商标等真实的“身份”信息。由于作品被侵权的部分展示给公众的全部信息包括有关“身份权”的信息几乎都是真实的,几乎不含有“欺骗”的成分,因此不属于剽窃。尽管如此,因为触犯了正式的法律,所以该种情形的侵权人就仍然很可能会受到民事法甚至刑事法的处罚。例如,如果谁未经微软公司许可而复制、传播微软公司的版权软件,就可能面临这样的处罚。

三、界定“剽窃”行为的复杂性

虽然上述剽窃和版权侵权的概念的界定以及如图A所示的两者之间的关系看上去比较清晰直观,但是在现实的情况下和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却存在着概念之间的边界比较模糊、判断的难度比较大的严重问题。正因为存在着这种判断上的灰色地带,因此,如何认定“剽窃”或“版权侵权”是否成立,成了一个十分微妙、复杂和困难的问题。

任何作品的创作都不可能在真空中进行和完成,它总是要利用人类已有的丰富的知识成果,受这些知识成果的影响。如何区分一部作品正常、必要、合理地

受到其他作品和知识的影响与作者“剽窃”其他作品的内容,这有时是一件十分微妙、敏感、复杂、困难并引起争议的事情。因此,有关道德规范的实施者或有关法律的执法者应抱着高度负责、慎重、公正的态度去界定某部作品是否“剽窃”其他作品内容的问题。

其实,文学、艺术、戏剧和音乐的历史充满了象法和经济学运动的代表人物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和威廉·兰德斯(William Landes)所称的“高尚的剽窃(Noble Plagiarism)”,这种情形甚至也出现在威廉·莎士比亚、约翰·密尔顿等人的作品中。尽管这些作品大块地借用了其他作品的内容,但是只要读者不会把这些复制的内容误解成为是复制者本人的原创的内容,即复制者没有欺瞒读者的意图,那么这种情形就不是贬义的“剽窃”。事实上,在不少情形中,作者采用的是引喻(Allusion)的手法。应该严格把握“引喻”和“剽窃”之间的区别。 [9] 例如,假设现在在一篇议论美丽杭州的文章中出现了“水光潋滟晴方好,山色空蒙雨亦奇。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这样的句子而没有注明出处,那么几乎没有人会认为该篇文章的作者剽窃了什么。同样,假设哪位经济学家在其文章中写道:“该地区的市场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了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云云,或者假设哪位学者在其谈论中国不少私有企业的颇为残酷的剥削现状时采用了“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这样的句子而没有注明出处,那么也几乎没有人会认为那没有注明出处的“看不见的手”和后面的那段是剽窃而来的。

类似地,对于作品中采用已是众所周知的知识或者学术性作品采用学术圈内已普遍知晓的知识,即使该作品没有注明这些知识的出处,显然也不应该被看作剽窃。当然,如果采用这些知识时也同时明显搬用了另一个作品中介绍这些知识的表达形式,那又另当别论了。

然而,正象前面已经指出的,由于存在判断上的灰色地带,很多时候要判断作品剽窃与否并非易事。在这种情况下,审核者采用慎重、负责、公正的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四、精神与物质,孰重孰轻?

兰德斯和波斯纳在《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一书中认为,在西方,在浪漫主义运动之前,创作者的个性和人格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起源于18世纪晚期欧洲的哲学、文学艺术领域的浪漫主义运动的兴起,作品的创作开始被看作是一种人格的表达。 [10] 如果把作品的创作看作是人格的表达,那么围绕该作品的知识权利除了经济权利之外就还应该包含创作者的人格权,即精神权利,而且在我看来,这种人格权或精神权利,是与知识有关的权利中最重要的部分。显然,反对剽窃的观念是与重视知识的精神权利的观念密切相关的。

然而,世界上维护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主流力量的注意力和兴趣却主要在于所谓的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上。今天,有关“知识产权”的观念似乎已深入人心。在中国的学术界,虽然学者们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观点并不一致,但是,这种不一致主要体现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宽严松紧程度的不同看法上以及对具体的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利钝优劣进行比较时的不同看法上。至于从哲学、政治经济学、法理学等角度从整体上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质疑及挑战的声音,则在中国微弱得几乎听不见。

中国的学者们和社会公众也许没有注意到或者没有充分地注意到:在知识产权的问题上,不但存在知识产权强势国家与知识产权弱势国家之间的矛盾,而且更存在知识产权强势国家及弱势国家各自内部的知识垄断势力与反知识垄断力量之间的矛盾,而在知识产权强势国家,以自由软件运动、开放源码运动等为代表的反知识垄断力量点起的星星之火已成燎原之势。同时,历史地看,在学术界尤其在政治经济学等领域,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响亮的质疑之声从来就不曾停息过。然而,在当今中国,这种学术上的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质疑之声却是异乎寻常的微弱。

起源于美国IT领域的自由软件运动的实质是:运动的发起人和参与者们在保留对他们各自创作或改进的软件的精神权利的前提下,自愿放弃知识产权法授予的有关软件的其他许多权利(包括放弃对受商业秘密法保护的源代码的保密,即开放源代码),以确保这些软件能够自由地被任何人所复制、修改、改进、研究及传播。这样,自由软件运动和开放源码运动就对微软这样的专有软件的“王国”的垄断地位构成了实质性的威胁。如今,自由/开放源码软件在互联网软件技术的许多领域的强劲发展势头使微软失去了把其在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垄

断地位延伸至这些广泛领域的机会。显然,自由软件/开放源码运动在IT 领域对知识产权制度形成的实质性的挑战,为在广泛的社会经济领域质疑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起了一种现实生动的示范作用。事实上,受自由软件运动影响、在美国等地迅速发展的创作公地[Creative Commons (CC)]、自由文化运动、开放获取运动(Open Access Movement )等挑战知识产权的思潮和力量在IT 之外的广泛领域正在产生深刻影响。

图B 理想中的知识权利制度示范

以自由软件运动为象征的世界反知识垄断力量代表了一种追求合理的知识权利制度的美好理想。在这种理想的环境下,对于各种各样的知识作品,在尊重、保护创作者的精神权利的前提下,能够允许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合法用户拥有对其进行使用、复制、再发行(发放)、研究、再创作等的充分自由。

图B 所示的这种理想中的知识权利制度与图A 所示的现有的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从图A 到图B 发生的是如此的变化:在一般情况下,图B 中的阴影部分所示的行为,将不再属于违法行为,它成了合法的对知识的自由传播(及发展),即在充分尊重和维护创作者的精神权利(冠以真实的署名、商标等全部信息)的前提下,对知识作品的表达形式及其所包含的“思想”的自由复制、传播、发展等。同时,学术规范的实施或新的与知识权利有关的法律的执法重点将转向图B 中的非阴影部分所示的“剽窃”部分,即保护知只对“思想”而未对

表达形式进行的剽窃

对表达形式及其所包 含的“思想”的剽窃

合法的对知识的自由 传播(及发展):对 表达形式及其所包含 的“思想”的复制、 传播等,但冠以真实 的署名、商标等信息

剽窃 复制

识权利的要旨在于保护创作者的精神权利。我认为,在崇尚和促进知识的自由传播和发展的同时,对创作者精神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不但不能削弱,而且在许多方面还应大幅度地加强,尤其根据中国的现状,更应如此。以自由软件运动为象征的世界反知识垄断力量所追求的那种理想环境决不是有关知识权利的乌托邦,自由软件运动等的蓬勃发展表明,这是运动的创始人斯托曼所称的一种“现实的理想主义”。

注释: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开放源码运动的理论问题和战略问题研究”(批准号05BJL014)的阶段性成果。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有关规定,特此说明。

参考文献:

[1][5] 郑成思(2003):《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第3版,pp.480,481。

[2] 中国(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a9893575.html,/flwk/show.php?file_id=5139 (accessed August 11, 2008)。

[3]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for WIPO (1979):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signed in Stockholm on July 14, 1967 and as amended on September 28, 1979,

http://www.wipo.int/treaties/en/convention/trtdocs_wo029.html(accessed August 11, 2008).

[4] Pretnar, Bojan (c. 2005): “Two Sources of Persisting Patent Controversy,”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a9893575.html,/Policy%20Papers/Pretnar.pdf (accessed August 11, 2008).

[6] 黄勤南等(2003):《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第1版,p.459。

[7][9][10] Landes, William M. and Richard A. Posner (2003):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p. 61, 62, 64.

[8] Blázquez, Francisco (2005): “Plagiarism: an Original Sin?” May 2005,

http://www.obs.coe.int/online_publication/expert/plagiarism.pdf.en(accessed August 11, 2008).

2008年10月15日初稿于上海

2009年3月1日第二稿于上海

2009年6月13日第三稿于上海

[本论文刊登在《探索与争鸣》2009年第6期(总第236期)(2009年6月15日出版)第50-53页上。刊登时该杂志对原稿作了一些改动。]

政治经济学_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1: 在2002年的最后一个周日,中国为电力行业的垄断画上了句号。拥有占全国46%发电资产和90%输电资产的原国家电力公司被拆分重组为11家独立的公司,这些公司在12月29日同时宣布正式成立。从1987年持续至今的中国民航业改革在2002年也有突破性进展。随着6大民航集团10月11日的成立,中国民航总局与下属的民航企业彻底脱钩。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为基础组建的三大航空运输集团,其资产总和将占据中国民航总资产的80%。 问题:政府对市场失灵的纠正。 分析: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 (1)竞争失效 (2)外部性 (3)市场不完全 (4)公共产品 (5)信息不对称 为弥补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介入,政府介入的手段和领域为: (1)对效率的介入 ①财政支出②财政补贴③政府采购④限制垄断(2)对收入再分配的介入 ①税收和转移支付 ②公共事业投资 ③特别征税 (3)对经济稳定的介入 ①财政制度内在的自动稳定器 ②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 ③金融政策 ④紧急行政措施 ⑤道义上的劝告 本案例中,政府通过限制垄断,恢复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可操作的竞争。 案例2: 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向最高法院递交诉状,控告微软公司利用其“视窗”操作系统来迫使消费者使用它的其它软件产品——其中最重要的是“网络探索者”Internet浏览器。1999年,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在长达270页的判决中,法官杰克逊列举了微软一系列反竞争,保护垄断势力的行为。微软一直在努力拓展其势力范围,使其超越软件行业,而进入日趋有利可图的电子商务和网络连接行业,他们已经投资数以百亿计的资金在通讯和科技公司中(如AT&T)。由于微软的“视窗”操作系统具有垄断状态,把Internet浏览软件“网络探索者”(InternetExplorer)与“视窗”捆绑在一起也就相当于垄断了消费者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厂商上网的交通通道。问题: 1、结合该案例分析垄断和反垄断对社会造成什么样 的影响? 2、美国的反垄断法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有何借鉴意 义? 分析:垄断市场会带来效率损失,影响市场作用的 正常发挥,主要体现在:垄断使产量减少,价格增 加;垄断造成社会无谓损失;垄断造成企业不思进 取。 有必要通过反垄断措施纠正这种市场失灵,使价格 降低,增加消费者和社会的福利水平。 1890年,美国通过了美国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法。1914年,美国又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 贸易委员会法。这三个法案基本形成了美国的反垄 断法律体系。 美国反托拉斯法所规范的反竞争行为包括:联合限 制竞争行为、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价格歧视行为、 垄断与企业兼并行为、其他反竞争行为(股份保有、 董事兼任、瓶颈垄断、商业贿赂)、损害消费者的行 为(欺骗性定价、欺骗性广告宣传、虚假不实的标 签)。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特点是以限制造成垄断的不公平 竞争行为为主,而不反对现有的垄断企业。所以, 一个行业中垄断企业的存在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垄 断企业应用其垄断力量不公平地竞争时才算违法。 这使得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具有很强的“行为法”特 点,即一切以企业行为是否违背公平竞争为判断依 据。 案例3: 中国电信改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94年中国联通 公司的成立。当时联通的总资产虽然只有中国电信 的1/260。但此举使邮电部独家垄断国内电信市场 的局面开始改变。1999年2月,信息产业部决定把 中国电信的寻呼、卫星和移动业务剥离出去。原中 国电信被拆分成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卫星通 信三个公司,寻呼业务并入联通公司。2001年12 月,国务院批准了新的电信体制改革方案,对现有 的电信企业进行重组。中国电信现有资产划分为南 北两个部分。华北地区、东北地区和河南、山东共 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信公司归中国电信 北方部分;其余归中国电信南方部分。 问题:1.垄断和市场失灵。2.政府对垄断的态度和 措施。 分析: 1.垄断市场的效率损失。 (1)垄断使产量减少,价格增加; (2)垄断造成社会无谓损失; (3)垄断造成企业不思进取。 垄断市场的非效率导致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 用,是导致市场失灵的情况之一。 2.现今世界各发达国家限制垄断、促进竞争的政策 措施,基本上是根据上述标准把促进“可操作竞争” 作为政策目标。 在各主要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制定了有关禁止垄断、 维持公正交易的法律。具体措施主要是通过限制垄 断的立法,由行政机构加以监督,由司法机关加以 执行。各国政府的反垄断政策就是以这些法律为依 据展开的。 我国的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应在学习国外经验的基 础上,结合本国国情。 案例4: 在小镇上,该镇的人从事的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一 种是养羊。镇上的许多家庭都有自己的羊群,并出 实用以做衣服的羊毛来养家。大部分时间羊在镇周 围土地的草场上吃草,这块地被称为镇共有地。没 有一个家庭拥有土地。相反,镇里的居民集体拥有 这块土地,所有的居民被允许在这块地的草场上放 羊。集体所有权很好地发挥作用,因为土地很大。 只要每个人都可以得到他们想要的有良好草场的土 地,镇共有地就不是一种竞争性物品,而且,允许 居民在草场上免费放羊也没有引起问题。时光流逝, 镇上的人口在增加,镇共有地草场上的羊也在增加。 由于羊的数量日益增加而土地是固定的,土地开始 失去自我养护的能力。最后,土地变得寸草不生。 由于共有地上没有草,养羊不可能了,而且,该镇 曾经繁荣的羊毛业也消失了。许多家庭失去了生活 的来源。 问题:什么原因引起这种悲剧? 分析:实际上,共有地悲剧的产生是因为外部性。 当一个家庭的羊群在共有地上吃草时,它降低了其 他家庭可以得到的土地质量。由于人们在决定自己 有多少学时并不考虑这种负外部性,结果羊的数量 过多。 如果预见到了这种悲剧,镇里可以用各种方法解决 这个问题。它可以控制每个家庭羊群的数量,通过 对羊征税把外部性内在化,或者拍卖有限量的牧羊 许可证。这就是说,中世纪小镇可以用现代社会解 决污染问题的方法来解决放牧过度的问题。 但是,土地的这个例子还有一种较简单的解决方法。 该镇可以把土地分给各个家庭。每个家庭都可以把 自己的一块地用栅栏圈起来,并使之免于过分放牧。 用这种方法,土地就成为私人物品而不是共有资源。 在17世纪英国圈地运动时期实际就出现了这种结 果。 共有地悲剧是一个有一般性结论的故事:当一个人 用共有资源时,他减少了其他人对这种资源的享用。 由于这种负外部性,共有资源往往被过度使用。政 府可以通过管制或税收减少共有资源的使用来解决 这个问题。此外,政府有时也可以把共有资源变为 私人物品。数千年前人们就知道这个结论。古希腊

管理经济学案例分析

案例一:食用油价格波动 一、影响食用油价格变化的主要因素有: (一)食用油的供应情况 1.食用油加工原料(如大豆、花生、玉米、菜籽等)供应量 食用油作为油作粮食加工的下游产品,其供应量的多寡直接决定着食用油的供应量,正常情况下,油作粮食供应量的增加必然导致食用油供应量的增加。这些油作粮食的来源主要分为国产和进口两种,两类的供应量都影响食用油的供应。 2.食用油产量 食用油当期产量是一个变量,它受制于油作粮食供应量、压榨收益、生产成本等因素。一般来讲,产量与价格之间存在明显的反向关系,产量增加价格相对较低,产量减少价格相对较高。 3.食用油进出口量 食用油进口量的变化对国内食用油价格的影响力在不断增强。 4.食用油库存 食用油库存是构成供应量的重要部分,库存量的多少体现着供应量的紧张程度。在多数情况下,库存短缺则价格上涨,库存充裕则价格下降。但由于食用油具有不易长期保存的特点,一旦库存增加,价格往往会走低。 (二)食用油的消费情况 1.国内需求情况 2.餐饮行业景气状况 随着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外就餐的人数不断增加,餐饮行业的景气状况对食用油需求明显非常明显。 (三)相关商品、替代商品的价格 1.油作粮食的价格

用于榨油粮食的价格高低直接影响食用油的生产成本。如现在的豆油,许多大型压榨企业选择进口大豆作为加工原料,使得进口大豆的压榨数量远远超过国产大豆的压榨数量。从而使豆油价格原来越多地收到进口大豆价格的影响。 2.替代品的价格 食用油种类繁多,豆油、菜籽油、棕榈油、花生油等等,相互之间价格都存在一定的互相影响。 (四)农业、贸易和食品政策的影响 1.农业政策 国家的农业政策往往会影响农民对种植品种的选择。 2.进出口贸易政策 如关税的征收等。 3.食品政策 如转基因食品对人体的健康影响等。 二、政府出台限价令的原因是为了稳定食用油的价格。但是实施之后的没有达到良好的效果,所以限价令在市场经济下,并不是稳定物价的良方。 三、博弈关系: 在上游产品普遍上涨的情况下,食用油的单方面现价,已经构成对市场公平的妨碍。现在,一些油企的利润已经出现严重的倒挂,一些无法享受补贴的企业和一些小型企业已经处于濒临倒闭的状态。如果这时还义无反顾地将限价令进行到底,那么食用油市场一定会萎缩。食用油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只要没有串通涨价,没有操作市场的行为,政府就应该尊重市场规律,不做过多的参与。因为不理智的管制,只会越管越乱,越管越槽。从以往的经验看,任何的占时限价,都只不过是推迟涨价时间的行为。

西方经济学案例分析

《西方经济学》案例精选 案例1:价格到底谁说了算 2003年7月15日,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听证会在北京举行。虽然此次听证会受非典影响延期两个多月,但社会对它的关注丝毫没减。值得回味的是,中国的改革就是从价格改革入手的。问题是,为什么改革这些多年,我们还停留在要由政府出面,为民航这样的垄断行业扩价格听证会的阶段,而不能由市场来决定价格呢? 实事求是地说,这些年政府为了把垄断行业推向竞争的市场,是做了不少工作的。1999年底,中国电信一分为四;民航也早就各路诸侯分治,航空公司林立。于是乎,真的竞争来了,为打折打得头破血流。消费者得到了实惠,一片叫好;经济学家也喜出望外:总算与市场接轨了,该来个优胜劣汰了。可这时,“婆婆”忍不住出面了——都是国有资产嘛,手心手背都是肉,干吗非拼个你死我活呢!在政府的倡导下,民航各路诸侯今日歃血,明日盟誓,又是“生死合约”,又是价格联盟,但结果总是拧不过市场法则的“大腿”,该打折还是打折,该降价还是降价,只不过“明火执仗”变成了“暗度陈仓”。结果,竞争总是深入不下去,该死的死不掉,该长的长不大,市场真的“失灵”了。价格成了苦孩子,打折变成了瞎折腾;政府总“舍不得”放手让市场来裁决价格,苦孩子也永远不能长大成人。经济学家常说,市场具有比任何权力更绝对的权威。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认为,国营企业应该民营化。过去十几年来,经营不善的国企转为民营已经成为世界潮流。美国将邮政民营化了;英国在撒切尔零售价当政期间,就将原来由政府经营的航天、汽车、电子通讯甚至铁路移转为民营,成效显著。我们的民航、铁路、电力等为什么就不能姓“民”?为会么不能像食品、家电、服装等行业,取消政府管制,取消那么多的“局”、“部”呢? 案例分析: 我们经济生活中有两种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市场机制和命令经济。所谓市场机制是指这样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即单个消费者和企业通过市场相互发生作用,来决定经济组织的三个中心问题: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所谓命令经济是指这样一各制度,其资源的分配由政府来决定,命令个人和企业按照国家经济计划行事。亚当·斯密把市场机制比喻为“看不见的手”。所谓“看不见的手”,是指当每个人追求他自私自利的目标时,他好像被子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实现最好的公共福利。家庭和企业在市场上相互交易,他们仿佛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所指引,引导着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和其他机构根本不需要干预社会资源的配置,“看不见的手”就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政府有什么作用呢?根据微观经济学,政府的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提高效率;二是促进公平。在提高效率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有必要利用

经济学案例分析

(十二)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在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与该企业在性能、质量、价格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降至低于成本销售。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领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该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竞争地位。随后,该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调高。 试分析: 1、B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该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在商业竞争中,采用的是降价排挤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所谓降价排挤,是指同业竞争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不当地降低价格至低于成本来销售商品的行为。 2、哪些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有:(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3、B企业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答:B企业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表面上看来似乎是针对同业竞争对手,并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在降价销售中,甚至消费者暂时还获得了实惠,但从长远看,不正当的经营者排挤竞争对手之后,垄断了市场就排斥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在这种不正当竞争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同样受到损害。 (十四)利民公司与同达公司均为生产收音机的企业,其中利民公司的产品外销数量逐年上升,且在国外有了一批稳定的代销商。利民公司对本公司的国外代销商的情况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与知晓该情况的员工签订了保密合同。同达公司为扩大海外市场,遂找到利民公司的副经理张某,希望张某能将利民公司的国外代销商的联系方法、利民公司的报价等情况告诉同达公司,且表示愿高薪聘请张某到同达公司工作。随后张某辞职,来到同达公司工作。同达公司利用张某提供的代销商名单、利民公司的报价等情况,同原利民公司的代销公司取得了联系,销售了许多产品,获得了约500万元的利润。此间,利民公司的海外销售额下降了许多。1998年11月,利民公司以同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同达公司,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2004年1月份试题) 试分析: 1、同达公司是否侵犯了利民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什么?

经济学案例

1、有一个幸运的人被上帝带去参观天堂和地狱 他们首先来到地狱,只见一群人,围着一个大锅肉汤,但这些人看来都营养不良、绝望又饥饿。仔细一看,每个人都拿着一只可以够到锅子的汤匙,但汤匙的柄比他们的手臂长,所以没法把东西送进嘴里。他们看来非常悲苦。 紧接着,上帝带他进入另一个地方。这个地方和先前的地方完全一样:一锅汤、一群人、一样的长柄汤匙。但每个人都很快乐,吃得也很愉快。上帝告诉他,这就是天堂。 这位参观者很迷惑:为什么情况相同的两个地方,结果却大不相同?最后,经过仔细观察,他终于看到了答案:原来,在地狱里的每个人都想着自己舀肉汤;而在天堂里的每一个人都在用汤匙喂对面的另一个人。结果,在地狱里的人都挨饿而且可怜,而在天堂的人却吃得很好。 生活在一个相互依存经济中的好处是明显的,天堂和地狱的差别就在这里。 2、假设的作用 一个烈日炎炎的中午,几位在沙漠上旅行的学者经过长途跋涉,饥渴交困。然而不幸的是,当他们坐下来围着随身所携带的一堆罐头时,却因为没有开罐工具而一筹莫展。于是,一场研究如何用最简单的办法开启罐头的学术讨论会开始了。 物理学家首先发言:“给我一个聚光镜,我可以用阳光把罐头打开。” 化学家接着说:“我可以利用几种化学药剂的综合反应来开启罐头。” 经济学家则说:“我的办法最简单。假设我有一把开罐刀……” 这包含着重要的哲理。它说明经济学家分析问题时总是从“假设如何如何”开始的,离开了一定的假设条件,分析与结论都是毫无意义的。 适当地运用假设,是经济理论形成的重要方法。一个完整的经济理论包括定义、假设、假说和预测等。定义是对经济学所研究的各种变量所规定的明确的含义。假设则是某一理论所适用的条件。因为任何理论都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所以在理论形成中假设非常重要。当然,在形成理论时,所假设的某些条件往往并不现实,但没有这些假设就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经济领域是极其复杂的,其中有成百万人口和企业,千百种价格和行业,在这种环境下探索经济规律是很困难的。假设可以从各种复杂的经济关系中,抽出最本质的关系加以研究,从而使解释这个世界更为容易。例如,为了研究国际贸易的影响,我们可以假设,世界只由两个国家组成,而且每个国家只有两种产品。当然,现实世界由许多国家组成,每个国家都生产成千上万的不同类型的产品。但通过假设两个国家和两种产品,我们可以集中进行思考。一旦我们理解了只有两个国家和两种产品,我们可以集中进行思考。一旦我们理解了只有两个国家和两种产品这种假想世界中的国际贸易,我们就可以更好地理解我们生活在更复杂的世界中的贸易。 3、100欧元消除金融危机 在一个欧洲小国的风光旖旎的小镇上,居民民风朴实,热情乐观,但最近一段时间来,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镇上的各种生意都不景气,使得不少生意人都背上债务,生性乐观的小镇居民的脸上也布满了忧虑。 一天,一个富裕的中国游客走进了小镇的一家酒店的大厅。老板一见,大为惊喜,连忙迎了过来。这段时间以来,虽说小镇风景依然那么美丽迷人,但却鲜有游客光临。老板殷勤地接下中国游客的行李。中国游客把100欧元订金递给老板,然后拿着钥匙上楼去检查合适的房间。在这期间,老板手拿着这100欧元一路小跑来到镇上的屠户摊上:“真不好意

微观经济学案例分析

用经济学原理分析麦当劳折扣券 另一种解释是:麦当劳想借此进行价格歧视——把顾客分开。要获取麦当劳的优惠券,总是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成本的,而不是随手可得——上麦当劳的网站浏览寻找优惠券,打印优惠券,或者阅读麦当劳的宣传报纸,或者到路边索取,都是需要花费少许成本,主要是时间成本。通常是什么人才愿意花费这些成本呢?是时间成本比较便宜的人。能上麦当劳的人中,什么人时间比较便宜呢?显然是一些收入偏低的人——工薪阶层。另外,优惠券能够购买的通常是某种指定的商品组合,而不是随意购买。也就是说,使用优惠券的顾客,是要付出代价——不能随意挑选商品的代价。这也是一种成本。总而言之,使用优惠券,是要付出代价的——代价者成本也。 通过上述种种方式,麦当劳成功地把麦当劳的顾客中的富人和穷人分开,然后,对于富人——不持有优惠券的人,麦当劳供给他们的商品就比较贵(没有优惠),而对于穷人——持有优惠券的人,麦当劳给他们打折。时间地点商品相同但价格不同,这就是典型的价格歧视。通过价格歧视,麦当劳向消费者榨取了更多的消费者剩余,增加了利润。 关于大学生占座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占座”这一现象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在大学校园里更是司空见惯。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当我们假设所有的人都是理性人时,理性人就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制度本身不涉及道德问题,一项制度的制定如果能够满足理性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体现了普遍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它就是一项合理的制度。下面将运用经济学原理对占座行为的合理性予以分析。 (1)占座——理性人的选择.“占座”意味着你可以拥有令你满意的座位,当你和你的同学同样用心时,你比他们更容易集中精神,获得更好的听课效果,最终得到更优异的成绩。 当然,你需要为占座付出一定的低价,即你为占座付出的机会成本。这里的关键在于机会成本与收益比较孰轻孰重。对于一个学生而言,取得好成绩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而占座的机会成本,当你用积极的态度看待它们时完全可以被压缩到很小,甚至为负值——早起有益于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而把时间浪费在早饭上是没有必要的。这么看来,你为占座付出的机会成本是很小的,而得到的收益却大得多,因此占座无疑是理性人的最佳选择。 (2)替他人占座——理性人考虑边际量。如果你已经前赶到了教室,多占个座儿对你来说不过是举手之劳。因为你为此付出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但这一行为的边际收益则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你的室友可能会认为你很体贴,并因此提高对你的评价;其次,即便是你所服务的人不认为这是美德的表现,而将之视为一项投资,那么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在适当的场合时,他也必定会为之付出某种方式的回报。这种情况,通俗地讲叫做“顺水人情”,本小利大,何乐而不为呢?

法经济学案例分析

李萍等v.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 【案情】: 李萍夫妇带着儿子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餐馆就餐。就餐时,临近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李萍受伤致残,儿子受伤后不治死亡。爆炸的原因是一农民将爆炸物装在酒盒里伪装成酒作为礼物送给一医生,该医生将该“礼物”带到五月花餐厅的包房里(该餐厅允许顾客自带酒水),服务员在为顾客开启该酒盒时,发生上述爆炸。 李萍夫妇起诉“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主张人身伤害赔偿。【分析】: 对本案的讨论将依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3.是否应当赔偿 一、违约责任的认定 顾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证明他是饭店的客人,饭店有保护他的法律义务;(2)必须是饭店的作为或不作为给客人造成的人身损害;(3)客人的人身损害是饭店的过错所为;(4)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损害出自饭店,而不是他本人。 原告李萍夫妇到被告五月花公司下属的餐厅就餐,和五月花公司形成了消费与服务关系,五月花公司有义务保障李萍夫妇的人身安全。五月花公司是否尽了此项义务,应当根据餐饮行业的性质、特点、要求以及对象等综合因素去判断。本案中,李萍夫妇的人身伤害,是

五月花餐厅发生的爆炸造成的。此次爆炸是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与五月花公司本身的服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五月花公司作为消费与服务合同中的经营者,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附随义务。为了履行这一附随义务,经营者必须根据本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随时、谨慎地注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隐蔽性以及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多样化,即使经营者给予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刑事犯罪对顾客人身、财产的侵害。这种侵害一旦发生,只能从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来判断其是否违约。五月花餐厅接受顾客自带酒水到餐厅就餐,是行业习惯使然。对顾客带进餐厅的酒类产品,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还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要求经营者采取象乘坐飞机一样严格的安全检查措施。由于这个爆炸物的外包装酷似真酒,一般人凭肉眼难以识别。携带这个爆炸物的顾客曾经将其放置在自己家中一段时都未能发现危险,因此要求服务员在开启酒盒盖时必须作出存在危险的判断,是强人所难。五月花餐厅通过履行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不可能识别伪装成酒的爆炸物,因此在当时的环境下,五月花公司通过合理注意,无法预见此次爆炸,其已经尽了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认定

法律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论研究

苏州大学 研究生作业(论文)封面作业题目:法律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论研究 课程名称: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上课时间:周五下午6——9课(13周——16周)任课教师姓名:戚福康 研究生姓名:徐轶 学号:20124211004 年级:研一 专业:法学(法律史) 学院任课教师评分:

法律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论研究摘要:法律经济学的主要方法论特征是将经济学、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应用于法学研究。它一方面可以使法律制度的效率得到较大的改善,另一方面则具有唯效率是图的片面性,后者集中地体现在作为其主要理论框架的科斯定理上。充分发挥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论优势并克服其局限性,一条重要的出路就在于实现法律分析之“自由哲学”维度与经济学维度的视界融合,从而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制度经济学; 法律经济学 目前,我国法学研究中轻视对方法论的研究,而笔者认为方法论的研究对我国法学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把方法论的本质视为特定世界观支配下的一套方法体系在特定研究对象上的应用,那么从方法论角度考察西方法律思想史,就不难看出每种法学流派的产生,只不过是不同的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所以说,每个流派之间及流派内的分歧,也根于方法论的分歧。 法律经济学即法律的经济分析,其主要的方法论特征即在于将经济学、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应用于法学研究。作为其主要理论渊源的新制度经济学揭示了传统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制度既定、完全理性及完备信息等诸多假设的非现实性,并对此作出了重大的修正(1)。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经济学应当在上述约束条件下研究制度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因为制度因素是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新制度经济学还从方法论上有效地沟通了法学和经济学。法学和经济学在研究对象和价值观上具有相当的共通性。法律权利其实就是资源的法律形式,法学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法律如何以其特有的权利义务结构公正地配置资源。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活动乃至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都起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在稀缺资源配置的问题上,法学和经济学在本质上是互补和一致的。此外,在分析方法上,经济学还提供了一套分析包括法律行为在内的所有人类行为的相对完整的框架。不管人们面临的是市场还是非市场, 只要人们是理性的, 这些方法就可以用。经济分析的基本假定是,法律是理性的,因而可用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框架予以研究。基本的经济概念对于理解和解释法律同样是基本的和必要的。当然,它并不充分,经济理性并“不是复杂的理论结构可以立诸其上的牢固基础”(2)。经济分析法律学派的出现及发展壮大,充分向我们展示了方法对于研究法学问题的重要性。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历史告诉我们,用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一直可以追溯到贝卡利亚、边沁、斯密、马克思、瓦格纳,还有20世纪初美国制度经济学中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康芒斯(3)制度主义法律经济学中的代表人物康芒斯明确拒绝传统经济学中所坚持的

《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读书笔记

法律经济学读书笔记 作者:赵宏岳 专业:法律硕士(法学) 班级: 2010级 2班 学号: 210410200039

《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读书笔记 正如本书的名称所显示的那样,本书的主要内容是通过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结婚与离婚涉及到的问题。本书不是一本独著,而是众多知名学者智慧的集合。在本书中著者们运用法律经济学的新视角探讨了婚姻这个古老的问题。与传统的婚姻法著作不同,本书中没有抽象的法律原则以及大量的价值评判,而是采用了经济学中成本收益的分析工作,研究不同的婚姻制度对个人和社会的效率,通过实证研究分析婚姻法律制度与婚姻现象之间的关系,旨在找到最符合社会效率的婚姻法律制度。 一、本书的研究背景和运用的研究方法 本书以欧洲和美国的婚姻状况以及法律规制现状——尤其是美国的婚姻制度——为研究背景。作为一部论文集,众多英美的学者在上述背景中,其研究的内容都围绕着一条共同的主线,即当面对个体时,家庭法对他们的动机结构产生影响的重要性。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家庭法的专家们常常认为,现代家庭法产生了一个动机结构,在人与人之间的责任上鼓励投机行为、便利有计划的欺骗。因而,除了离婚率上升带来的财政影响之外,有人担心一部设计如何糟糕的离婚法律可能会破坏稳定婚姻所依赖的相互信任。如果立法不适当,法律本身会刺激离婚并产生大量的悲剧。经济研究方法十分谨慎地对待此类问题,它聚焦于各种与可选法律制度相联系的动机以及不完善的法律设计导致的与立法初衷相反的后果。 家庭法的经济分析主要从两个层面上展开:首先,在动机结构方面对结婚与离婚法进行理论分析。其次,把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影响进行量化,即运用统计学(计量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庞大的数据,找出了具体的影响状况。这里统计学分析的主要目标是量化离婚增长与法律变革之间有多大程度的因果关系。 二、本书的主要内容概述 本书的所有论文都可以归入一下四大主题,即(一)把婚姻义务视为合同的观点;(二)关于离婚的约束机制:(三)集中探讨一些与婚姻、类婚姻组合相关的交涉和义务问题;(四)介绍引进一些经验主义的研究成果,大部分是关于更自由的离婚法律所产生的影响。现笔者拟就本书中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展开讨论

法经济学研究的几个热点问题述评

法经济学研究的几个热点问题述评 法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地位已 经确立,但是法经济学要进一步发展,首先,需要对效率与公平进行价值整合,定量分析方面则需要进一步改进;其次,法经济学的发展应该立足于实务应用研究与本土化研究,而不能满足于一般的介绍;最后,要重视对法经济学的学科整合研究,否则从经济学的进路研究法经济学在本质上是制度经 济学或者是单一的成本收益的工具分析,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如果没有溶入经济学理论,则完全陷入法哲学的分析进路。 关键词:效率与公平的价值整合;应用与本土化研究;法学与经济学的整合 一般认为,法经济学的发展可以分为科斯前和科斯后,或者分为新法经济学和老法经济学。在第一次法经济学的浪潮中,无论是法学内部的法学现实主义还是经济学内 部的老制度经济学都促成了法经济学的产生;而对于第二次法经济学的发展时间的划

分来说,按照Mackaay (1999)的时间分析为主线,分为发轫期、提出期、接受期、成熟和巩固期。进入90年代以后,法经济学的发展依次出现三条主线:Ellickson(1991,1998)、Basu(1998)、Posner(1998,2000)的法律与社会规范的研究对“法律中心主义”提出挑战,拜尔等(1994)对法律的博弈分析为法经济学的分析提供了有力的手段,以Sunstein为代表的行为法经济学则对以波斯纳为代表的主流的法经济学“理性假设”提出质疑(Jolls,et al,1998)。其他学者所认为的热点问题与方向无疑是 十分正确与中肯的,但本文主要对法经济学中的部分热点问题“公平与效率的价值整合、定量研究方法的改进、法学与经济学的学科整合”进行探讨。对于行为法经济学、法与社会规范以及博弈论在法经济学中的 应用将在以后尝试探索。 一、对公平与效率的价值整合 曲振涛(2005)认为:“公正(公平)与效率(效益)的兼容是指当法律与法律原则失 去正义与公平时,效率就不复存在。互为前

法经济学:用经济的方法分析法律活动

法经济学理论发端于美国,目前已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该理论认为,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法经济学的概念和理论核心 法经济学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分析各种法律现象的学说。由于是交叉学科,从法学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经济分析法学”;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法经济学”;从其他学科的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法和经济学”或“法与经济学”。法经济学正因其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成为一独立的法学流派。它不仅涉及到有关法律价值等具有法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理论问题,而且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几乎所有的部门法领域。法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在西方国家,很多人曾经片面地认为法和法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公平或者正义这样的问题,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则是效益问题,即如何有效利用资源、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经济学本质上是实证科学,注重数据分析。而法律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人的行为难以作定量分析,因此人们以往极少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去分析法律制度。但20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与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在可能的条件下不仅是定性的,而且是定量的,从而使人们可以比较精确地了解各种行为之间经济效益的差异,进而有助于改革法律制度,最终有效地实现最大程度的经济效益。 ■法经济学的理论发展 在古典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研究仍大量涉及社会制度问题,因此对于法律问题的研究并未中断过。19世纪中叶,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他认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有人称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用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还有贝卡利亚、边沁、亚当斯密以及康芒斯,但经济学与法学的真正结合始于20世纪30年代。在经过对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的反思后,各国政府不得不大力运用法律手段来对经济进行干预与控制,这使得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迫使法学院对教育课程进行改革,以培养了解经济学的法律人才。由于时值美国采用反垄断法来对市场进行干预,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开设了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分析这门课程,经济学成为法学院的正式课程。这个项目最终演变成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法经济学项目”。1958年,《法经济学杂志》问世,它的创办是“法经济学运动”的里程碑。 罗纳德。科斯教授是法律经济学初创时期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也是法律经济学的学科创始人。他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科斯定理”告诉人们,私人之间的交易在谈判、签约、监督执行过程中会产生相关费用,即交易费用,同一交易过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框架中进行时,所涉及到的交易费用是不同的,过高的交易费用将对私人交易形成障碍,从而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有效的法律制度安排能够节省私人交易的费用,减少私人谈判达成协议的障碍,有利于资源配置结果的改善。因此,“科斯定理”通过引入“交易费用”这一核心概念,将法律制度安排与资源配置结果两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运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 以波斯纳为主要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后,成为最具感召力的法哲学流派之一。波斯纳认为,所谓法律经济学是指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微观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它既以人类社会的

政治经济学案例分析

政治经济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1.案例一 1)现代社会资源配置主要方式和手段是什 么? ●是市场调节和计划调节。但计划和市场只 是现代社会资源配置的两种主要方式和 手段,它们本身不是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 本质特征。 2)请用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分析国家发展 改委《通知》的合理与否? ●合理 ●价格机制是市场若干机制中核心机制。它 是价值规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和作用形式。 价格的变动必然引起供求的变动,而供求 的变动反过来又引起价格下降。 ●个量平衡的总和构成总量平衡,并同时构 成结构平衡。因此,要保持煤电的总量平 衡。要求:一是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 市场供求均衡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自动实 现。二是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功能。 2.案例二

微软垄断案反映了垄断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你认为垄断与竞争并存的原因是什么? 原因: ●垄断或国家垄断并没有消除竞争的动因 和基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市场竞争 的一般基础。市场竞争是市场主体实现经 济利益的方式和途径。垄断只是改变市场 结构面不能消除竞争的动因和基础。 ●不存在“绝对的垄断”。发展不平衡规律决 定了不可能形成一家垄断组织独霸天下 的局面;同时社会需要多样化,并有多变 性。这使垄断企业不能囊括一切商品的生 产和流动。 ●科学技术的重大变革和创新是激发垄断 竞争的重要因素。科技创新会突破人为垄 断的种种限制。科技创新会缩短产品和行 业的生产周期,从而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和 优化。这就使竞争无处不在。 通过微软垄断案,你从中可以深刻领悟哪些经济学原理? 原理: ●技术创新是企业竞争的核心;

●扩大市场份额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 重要途径; ●垄断并不能消除竞争,垄断与竞争并存; ●现代市场经济是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经 济相结合; ●政府反垄断行为表明市场机制是市场经 济国家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 3.案例三 请用政治经济学原理分析上述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科学地分析劳动的形态和本质。可以见 得,劳动价值论的本质依在。在科学技术 日益发达的今天,劳动形态发生了极大改 变,以致使劳动为标志,致使经济只是改 变了劳动的形态。没有改变本质 ●知识劳动仍然是人类劳动,是人的体力和 脑力的消耗,只是脑力消耗的比重明显大 于体力的耗费。 ●知识劳动表现在生产力的三要素上没有 改变其劳动的性质。一是劳动和劳动主体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第一章经济法律制度 一、法人制度 【案例介绍】 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 (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 (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 (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 (6)兰州某厂的车间。 (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分析】 (1)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 (3)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没有依法成立。 (4)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5)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7)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8)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二、所有权制度 【案例介绍】 王某到公园游玩,不慎将自己的照相机遗失在公园,管理人员拾到此物后上交给有关部门。王某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招领处认领自己的相机。到期后此照相机被有关部门依法拍卖。张某在拍卖中购得此物,以后,又将相机转送给李某。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李某所用之相机即为自己在公园中不慎遗失之物,于是,王某要求李某将此相机返还给他。(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机? (2)试述上述过程中照相机所有权的转移过程? 【案例分析】 (1)无权。因为李某依法拥有该照相机的所有权。(2)王某将照相机遗失后未能如期认领,丧失所有权;张某通过竞拍获得所有权;李某受赠获得所有权。 三、债权制度 【案例介绍】甲、乙、丙三人某晚经过一渔塘,发现有人偷鱼,即呼喊抓“贼”,偷鱼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发现塘边已有偷鱼人偷捕的鲜鱼三大筐,即用人力车将鱼装走,次日早晨上农贸市场出售,共得人民币399.00元。 问:甲、乙、丙的行为构成什么行为?为什么? 【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因为甲、乙、丙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利人民币399.00元,并因此致使鱼塘的所有人遭受损失。 四、代理制度 1.无权代理 【案例介绍】 某炒货厂为拓展业务,聘请该市某果品公司工会干部江某任业务顾问,并支付相应的津贴。1999年10月10日,江某背着果品公司领导,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与炒货厂签订一份买卖奶油西瓜子合同,并采用欺骗手段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合同规定:炒货厂生产2万公斤奶油西瓜子供给果品公司,单价每公斤5元,总价款10万元。交货时间为1999年11月底,由炒货厂送货上门。合同签订后,江某又拿着合同到公司下属单位,要求各下属单位按合同接受炒货厂的货。其中有几家综合经营部在接受货物后,还直接向炒货厂付了款。不久,果品公司的领导知道了江某同炒货厂签订买卖瓜子合同的真相后,指令果品公司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炒货厂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1.本案中,江某不是果品公司主要负责人,他以果品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必须被授予代理权。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却代表果品公司与炒货厂签订合同,该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且果品公司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至于炒货厂的损失,因是江某行为所致,应由江某承担,果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炒货厂要求果品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介绍】 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案例分析】 无。尽管采购员牛某采购小枣10000斤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但公司经理告诉财务付款的行为表明其已对这一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代理行为有效,某食品公司必须对这一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容隐行为出罪论的法经济学分析

容隐行为出罪论的法经济学分析 我国刑法对于窝藏、包庇类犯罪的规定并没有排除亲属主体,运用经济学原理对亲属间容隐行为以及出罪化的定量分析,计算出成本、收益、效率等核心价值,客观论证了容隐行为人经过个人利益权衡以及立法者对容隐行为出罪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分析对比,得出容隐行为当出罪的结论。容隐行为;刑法经济;成本;收益容隐行为出罪是将容隐行为从犯罪评定圈中排出,给予其合法性。目前学界关于容隐行为出罪化的讨论各有所长,大部分学者对此持赞同态度,或源于社会的和谐,抑或源于刑法的伦理性、谦抑性,而有关对容隐行为人以及立法者在效用、价值、成本上的经济分析还为数不多。在经济发展炙手可热的社会环境下,从理论上来看,理性的东西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加以解释、衡量,罪犯大多是经过理性的计算而施以行动,法律亦是经过人的理性考究而成的理性产物,将经济分析的概念与原理纳入到法律中来,于立法、司法以及刑事政策等来说都是有用的,分析现实的多种选择,使人们看到可供选择的制度方案的多样性,由此选择最佳方案。一、行为人的交易权衡(一)容隐行为的历史解读“容”,容许、允许也,“隐”,隐瞒、隐匿也。所谓容隐,即对于亲属间的罪行,知而不举,帮助其掩盖犯罪事实或通报消息帮助逃捕、藏匿人犯、助其脱拘、伪证或诬告、变造或湮灭证据,资助犯罪人衣食住行等一系列行为。有关容隐思想的萌芽,可追溯至春秋时期,而最早将这一思想法律化则当属秦律。秦律规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西汉初期,父为子隐在当时依然没有法律依据,到汉宣帝刘询继位时,双向隐匿的思想始出端倪。容隐权利在实体上得到承认,程序上“强相掠理”以取证言的做法也逐渐消除,这便是容隐思想法律化的第二个阶段。唐至清末,容隐思想进一步发展,并立法上起到导向性作用,双向隐匿制度正式确立。《唐律·名律》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

用法经济学的观点分析肖申克的救赎

肖申克的救赎是如何体现出法经济学的观点的,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法经济学。 法经济学又叫"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与经济学". 对法经济这的研究一直以来存在着两种视角,一是人法学视角,认为法经济学就是用经济学研究法律;另一个视角就是经济学视角,认为法经济学拓展了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把法律制度等非市场领域的问题纳入经济研究视野,进行解释.而后者为当今主流观点.法经济学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分析各种法律 法经济学正因其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成为一独立的法学流派。它不仅涉及到有关法律价值等具有法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理论问题,而且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几乎所有的部门法领域。法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在西方国家,很多人曾经片面地认为法和法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公平或者正义这样的问题,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则是效益问题,即如何有效利用资源、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经济学本质上是实证科学,注重数据分析。而法律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

行为规范,人的行为难以作定量分析,因此人们以往极少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去分析法律制度。但20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与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在可能的条件下不仅是定性的,而且是定量的,从而使人们可以比较精确地了解各种行为之间经济效益的差异,进而有助于改革法律制度,最终有效地实现最大程度的经济效益。具体地说,与传统的法学研究相比较法经济学的研究主要具有如下特征:1.方法论个人主义法律经济学是以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社会理论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理性的个人,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其中个人选择的结果。因此,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经济学实质上是研究理性选择行为模式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法学,或者说,是一种以人的理性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思潮。 由于方法论个人主义同样也是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础,并且在“边际革命”兴起后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因此,法律经济学在以方法论个人主义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时,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与这一方法论相一致的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机会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边际分析”等分析方法。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在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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