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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不受消法保护是一种懒政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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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不受消法保护是一种懒政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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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消费者报道》2016年第05期

两年之前,职业打假人开始感受到“春天”到来的惬意,相约成伴,成行成市,把打假当成一门值得托付的生意,但两年之后,他们又开始感受到阵阵寒意,生意恐难为继。

春意缘起,是201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相当于承认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随后实施的新消法将惩罚性赔偿额度提高,这给了职业打假人更大的打假动力。

而从春意逆转为寒意的,则是今年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指向即是职业打假人。现时,多家打假公司分支棋布,利润颇丰。

征求意见稿之所以如此明确地提出对职业打假人的异议,大概基于两点:一是这两年来,各地工商部门接到的消费纠纷投诉案例中,来自打假人的投诉几乎占了90%以上,这使得工商部门疲于应付,占用了过多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另外一方面也来自企业的抱怨,很多企业,特别是商业企业,反映不胜打假人之扰。

应该说,职业打假人的模式是存在很多问题的。表面看上去极其踊跃的投诉和举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约束企业的作用,但实际上,其瞄准的更多是一些诸如产品标签、虚假宣传这样的“小问题”,而对那些真正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却很少涉及。因为前者投诉举报成本低、技术含量不高,也容易抓住企业的漏洞,容易操作。

因此,客观地说,从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约束监督企业的意义上来讲,职业打假人的作用并不值得夸大。

但必须看到,造成职业打假人活跃,而绝大多数真正的消费者继续沉默现状的原因,在于消费维权仍然成本高,过程繁琐,惩罚赔偿不足等。多数消费者不会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劳心劳力去维权,除非他有足够的驱动力。

唤发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要去改变维权成本高,维权力量分散的问题,而这需要合理的制度安排。这个制度就是集体诉讼、公益诉讼、维权组织多元化。但现时中国的集体诉讼、公益诉讼有名无实,消费者组织资源缺失。

在很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对完善的国家,集体诉讼和公益诉讼具有巨大的威摄力,可以改变消费者个体分散的情况,并在惩罚赔偿中让个体消费者获得更多保障;各行各业都存在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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