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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联行号修改说明

中行联行号修改说明

中行的银行对账单下载不了问题解决方法:

在开户银行节点,修改中行开户行网银信息,操作如下:

联行号:写上开户行的12位联行号;

客户编码:写上开户行的5位联行号。

注意:各开户行的联行号不同,需向各账户开户行询问。具体修改节点如下图所示:

第三章 银行主要业务-清算业务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 第三章 银行主要业务 知识点:清算业务 ● 定义: 银行间通过账户或有关货币当地清算系统,在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债权债务的过程。 ● 详细描述: 分为国内联行清算、国际清算。常见的清算模式有全额清算、净额批量清算、大额资金转账系统、小额定时清算四种模式。 同一家银行的总、分、支行间彼此互成为联行。当资金结算业务发生在同一个银行系统,即同属一个总行的各个分支机构间的资金账务往来,成为联行往来。跨系统联行往来是指结算业务发生在两家不同的银行间的清算业务,跨系统联行往来的资金清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国际清算业务是国际银行间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 国际清算的类型主要分为内部转账型和交换型两种。 例题: 1.银行系统内联行清算包括()。 A.全国联行往来 B.分行辖内往来 C.支行辖内往来 D.国际联行往来 E.总行辖内往来 正确答案:A,B,C 解析: 同一家银行的总、分、支行间彼此互称为联行。当资金结算业务发生在同一个银行系统,即同属一个总行的各个分支机构间的资金账务往来,称为联行往来。系统内联行清算包括全国联行往来、分行辖内往来和支行辖内往来。

2.商业银行常见的清算模式有()。 A.实时全额清算 B.净额批量清算 C.大额资金转账系统 D.小额定时清算 E.货币清算系统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常见的清算模式有全额清算、净额批量清算、大额资金转账系统、小额定时清算四种模式。 3.国际清算的类型主要分为()。 A.转换型 B.交换型 C.内部转账型 D.外部转账型 E.跨国系统联行转账型 正确答案:B,C 解析:国际清算的类型主要包括内部转账型和交换型。 4.两家不同银行之间的清算,()。 A.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进行 B.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清算系统进行 C.两家银行相互自主清算 D.商业银行可自由选择各种清算途径 正确答案:B 解析: 跨系统联行往来是指结算业务发生在两家不同的银行间的清算业务。跨系统往来的资金清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5.国内跨系统联行往来的资金清算必须通过()来办理。 A.当地联行结算中心 B.中国银联公司 C.中国人民银行

2020毕业银行大学生实习报告5篇

2020毕业银行大学生实习报告5篇 2020毕业银行大学生实习报告篇一 1引言 据学校毕业实习要求,本人于20xx年x月x日到x月x日在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进行了为期xx周的毕业实习。实习期间,在单位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熟悉了金融机构的主要经济业务活动,系统地学习并较好掌握了银行会计实务工作,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均得到了锻炼和提高。现将毕业实习的具体情况及体会作一系统的总结。 2实习时间 20xx-02-21—20xx-03-27共5周 3实习地点 中国银行xxx支行 4实习的目的 通过在中国银行实习进一步了解和巩固在学校期间所学的各门金融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学会理论联系实际,增强自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通过在中国银行的实习,达到学校的社会实践要求,并在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帮助和教育下,熟悉中国银行的主要经济业务活动,较为系统地学习银行个人金融管理工作和日常业务的操作流程。 通过在中国银行的实习,学会如何更好的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以及端正自我的学习及工作态度,为更好的走入社会打下坚定地基础。 5企业概况 5.1中国银行介绍 中国银行,全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之一。中国银行的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旗下有中银香港、中银国际、中银保险等控股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按核心资本计算,2008年中国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10位。 中国银行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和联营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其中,在香港拥有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六家分公司、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东亮保险专业有限公司和堡宜投资有限公司,在内地拥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澳门地区有联丰亨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7月的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在香港保险市场经营一般保险业务,业务品种齐全繁多,业务量多年位居当地同业前列。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程度的商业银行。1929年,中国银行在伦敦设立了中国金融业第一家海外分行。此后,中国银行在世界各大金融中心相继开设分支机构。目前,中国银行拥有遍布全球29个国家和地区的机构网络,其中境内机构超过10,000家,境外机构600多家。1994年和1995年,中国银行先后成为香港、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第10号--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第10号 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现予公布实施。原《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简单总结如下: 1.关于信用证的定义,旧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新规改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取消了对转让的限制。 2.第三条,旧规规定只有商品交易,但新规增加服务贸易条款; 3.新规强调“真实贸易背景”; 4.新规新增一个独立章节“第二章定义”,明确信用证各相关业务的定义。 5.关于开证,新规明确信用证需要提及的各个要素,较之旧规的16个要素,新规变为22个要素,增加诸如“是否可转让”、“是否可议付”等要素 6.保证金和收费的硬性条款取消了。旧规规定开证时必须向银行交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新规改为“一定数额”。 7.旧规规定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新规延长到1年;本次办法出台之前,银行同业间的国内证二级市场福费廷已对于信用证有效期有所突破,部分银行已开始操作一年期国内证的福费廷买卖,而97年的办法里曾明确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本次修订对此予以了肯定。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作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 第二章定义 第九条信用证业务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含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直接参与者(含特许参与者,下同)的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 (一)国家处理中心; (二)城市处理中心; (三)直接参与者; (四)支付系统备份系统; (五)支付系统网络。 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含备份系统)以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供业务和技术咨询。

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络运行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国家处理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 第五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系统维护员岗: (一)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 (二)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等; (三)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等; (四)系统维护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及网络,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负责辖内各接入系统工作状态的实时监控,接入环境的建立与改善;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等。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可根据支付系统运行管理的需要增设其他岗位。 直接参与者应当根据支付系统运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岗位。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中国银行培训资料

商业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操作模式及要点介绍
中国银行公司金融总部 李晓玮 2010年8月

目录
一、试点主要进程回顾 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三、基本业务操作模式 四、中国银行业务实践

一、试点主要进程回顾
1、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基本定义 跨境:我国与境外各经济体之间,也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 跨境: 跨境人民币业务:用人民币开展的各类跨境业务,包括资产、负债 跨境人民币业务: 和中间业务。 跨境人民币结算:用人民币结算的各类跨境业务。按国际收支平衡 跨境人民币结算 表,可分为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两大类。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的进出口贸易结算。(《实施细则》第二条)

一、试点主要进程回顾
2、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主要背景
国际方面——窗口机遇 国内方面——坚实基础 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试点主要进程回顾
3、试点的主要进程
中国人民银行与8 中国人民银行与8个周边 地区和国家央行签署了 边贸本币结算协定。 2003年人民银行分别对香港和澳门银行开 2003年人民银行分别对香港和澳门银行开 办的个人人民币业务做出了清算安排,中 银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分别作为当地 唯一指定清算行承担了港澳地区人民币的 清算职责。
1997 1993 2003 2008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通过跨境旅游和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通过跨境旅游和 劳务输出等渠道,人民币现金大量进入港 澳、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越南等市 场,人民币现钞跨境流通逐步增多,人民币 信用卡在这些周边国家出现。
自2008年12月以来,我国央 2008年12月以来,我国央 行与韩国、中国香港、马来 西亚、白俄罗斯、印度尼西 亚、阿根廷、冰岛、新加坡 签订了总计8035 8035亿元人民币 签订了总计8035亿元人民币 规模的货币互换协议。

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3]1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2003年8月17日发布 2.银发〔2003〕1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统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启用前《办法》的实施 (一)自2003年9月1日起,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按《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新开立需核准的银行结算账户暂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待全国统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运行后统一换发“开户登记证”. 2003年9月1日以前已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暂不按《办法》的规定规范,待账户管理系统运行后,再按照《办法》的规定予以规范。 (二)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及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后,连同存款人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并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核准手续。符合开户条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并将开户银行报来的存款人开户资料复印件存档。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开户条件的,办理开户手续,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三)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办法》规定需要其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2003年9月1日(含)之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应出具其开户核准通知书;9月1日之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应出具其开户许可证。 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确认 对于存款人在《办法》实施前开立并已在银行办理委托收付款业务的储蓄账户(含已申领的信用卡和借记卡), 2003年9月1日起,银行可将其自动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俟存款人到银行柜台办理第一笔业务时,再办理确认手续。由单位因代发工资为个人统一办理的账户,视同已办理确认手续。 三、关于无字号个体工商户预留银行的签章 按照《办法》规定,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因此,无字号个体工商户预留银行的签章必须与其账户名称保持一致,其预留银行的签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 四、关于各类申请书的使用 (一)开户申请书。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单位开户申请书,附式1),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必须在单位开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关联企业的名称。所谓关联企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

大额支付行号编制规则说明

大额支付行号编制规则说明 大额支付行号编制规则说明大额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提高资金汇划速度,减少资金汇划环节,方便查询查复 而开发的一套资金清算应用系统,参与使用该系统的各家银行均有一个12位的大额支付行 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目前,各机构使用的汇票专用章上都刻有该机构的大额行号, 从事票据业务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了解和掌握大额支付行号的编制规则,从而提高在资金 汇划和汇票专用章鉴别环节的业务能力,现将该行号的编制规则说明如下: 1、大额支付行号的前三位代表各银行的行别,详见下表: 001:中国人民银行 102:中国工商银行 103:中国农业银行 104:中国银行 105:中国建设银行 201:国家开发银行 202:中国进出口银行 203:农业发展银行 301:交通银行 302:中信银行 303:中国光大银行 304:华夏银行

305:中国民生银行 306:广东发展银行 307:深圳发展银行 308:招商银行 309:兴业银行 310:浦发银行 313:城商行 315:恒丰银行 316:浙商银行 318:渤海银行 319:徽商银行 401:城信社 402: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 403:邮政储汇局 需要说明的是,江苏农村商业银行的行别代码为:314;天津农村合作银行,江苏农村合作 银行和贵州农村合作银行的行别代码为:317,外资银行的行别代码详见下表: 501:汇丰银行 502:东亚银行 503:南洋商业银行 504:恒生银行 505:中国银行(香港) 506:集友银行 509:星展银行(香港)

510:永亨银行 531:美国花旗银行 532:美国银行 533:美国摩根大通银行561:三菱东京日联银行563:三井住友银行 564:瑞穗实业银行 565:山口银行 591:韩国外换银行592:韩国新韩银行593:韩国友利银行594:韩国产业银行596:韩国中小企业银行623:新加坡星展银行641: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651:比利时联合银行661:荷兰银行 662:荷兰商业银行 671:渣打银行 691:法国兴业银行 692:法国巴黎银行 694:法国东方汇理银行711:德国德累斯登银行712:德意志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文字号】[77]银会字第82号 【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77.10.28 【实施日期】197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 ([77]银会字第82号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人民银行是全国各部门经济活动的结算中心。人民银行的结算工作要坚持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和财经纪律,防止和打击资本主义活动,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加速资金周转,积极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 第二条根据国家规定,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凡在银行(包括建设银行、信用社。下同)办理结算的单位,必须按照银行的规定,在银行开有帐户。帐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 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结算凭证是办理资金结算的依据,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凭证上的单位和银行应写明全称,并冠有省(市、自治区)、县名称。 第三条各单位办理结算,必须遵守结算纪律。不准相互拖欠;不准赊销商品;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不准出租出借在银行开立的帐户;未经国家批准,不准预收、预付货款。 各级银行对违反结算纪律的单位,要严格地按照规定,实行必要的制裁,情节严重的报告党委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算和在银行办理结算的单位,都必须以阶级斗争为纲,遵守下列结算原则: 一、钱货两清; 二、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 三、银行不予垫款。 第五条为了保障单位资金的所有权,除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暂行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比照办理),和县以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的罚没款,可凭其通知扣款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扣款。 第六条结算管理体制,采取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异地(包括省、市、自治区内县与县之间)的结算办法,由总行统一制订。同城和县内结算办法,由各分行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结算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并报总行备案。 各级行处(包括建设银行、信用社。下同)对总行制订的结算办法,结算原则以及规定的结算纪律,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中国银行实习汇报.doc

中国银行实习报告 中国银行实习报告(一) 这次实习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会计业务(对公业务),其他一般了解的有点、捆钞技能的锻炼;大堂引导以及顾客服务方面的锻炼;信用卡业务。 一、会计业务 对公业务的会计部门的核算(主要指票据业务)主要分为三个步骤,记帐、复核与出纳。这里所讲的票据业务主要是指支票,包括转帐支票与现金支票两种。对于办理现金支票业务,首先是要审核,看出票人的印鉴是否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方式就是通过电脑验印,或者是手工核对,(目前中国银行使用的都是手工核对);再看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要素等有无涂改,支票是否已经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支票是否透支,如果有背书,则背书人签章是否相符,值得注意的是大写金额到元为整,到分则不能在记整。对于现金支票,会计记帐员审核无误后记帐,然后传递给会计复核员,会计复核员确认为无误后,就传递给出纳,由出纳人员加盖现金付讫章,收款人就可出纳处领取现金(出纳与收款人口头对帐后)。转帐支票的审核内容同现金支票相同,在处理上是由会计记帐员审核记帐,会计复核员复核。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个入帐时间的问题。现金支票以及付款行为本行的转帐支票(如收付双方都是本行开户单位的)都是要直接入帐的。而我们熟知的是“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则是与中央银行直接往来的省级分行所使用的会计科目。 一些数额较大的走账(一般两百万以上包括两百万)要登记大额款项登记表,另外报备合肥管理部以免头寸不足。 “一天之际在于晨”,会计部门也是如此。 每天早上的工作就是对昨天的帐务进行核对,打印两份昨天的回单(大小额转账、网上扣税……),一份留底,一份盖上转讫章按照帐号分类放入回单柜内给客户,并对昨日发生的所有业务的记帐凭证进行平衡检查等,一一对应。然后才开始一天的日常业务,主要有支票,电汇等。 二、点、捆钞技能的锻炼 “点钞”是银行柜员的基本技能之一。坐姿、手势及钞票的摆放角度,指法、手指间作用力度和双手的协调能力等等,这些都是要通过一番刻苦锻炼才能掌握的技能。翻阅今天的报纸,说是某银行组织手工点钞大赛,某顶级员工8分钟内点了18万,并在这其中挑出假钞、破钞……实在是让人佩服的瞠目结舌。还好我在点钞的时候还是有所谓“高科技”——点钞机相助的。“ 而捆钞”中指法的运用是关键,一百张一捆,一把钞票抓在手中,用拇指按于中间使其凹出弧状来,右手捏紧钞票塞入捆钞机,正好捆钞机的纸条困住了钞票的三分之一左右的位置,最后将整捆钞票压平,这样就可以牢牢地捆住一把钞票了。不过很遗

各银行行别代码

银行行别码代码03银行名称人民银行金库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代码7银行名称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代码银行名称渤海银行徽商银行村镇银行重庆三峡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银行中国银行(香港)星展银行花旗银行户名: 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代支付行号: 0448农信银行号: 01(梓潼)(省行号)各汇兑业务说明网内汇兑业务(1601): 全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的公对公;私对公;内部帐等业务应通过此交易;网内汇兑业务办理时间实行7×24小时连续运行。 主要讲在收到清算中心退汇时要仔细核查原始凭证是客户提供原始凭证有误还是经办人员录入有误。 1.客户提供原始凭证有误应在收以退汇后直接入原客户帐,通知客户自查原因; 2.如是经办人员录入有误,注明原因后,无需入客户帐可直接在接收来帐时选择入帐方式为其他,重新做1601交易;此时需注意: 核销柜员流水应为你收到退汇来帐的流水号;在录入付款人帐号/卡号和收款人帐号/卡号时前面要加录一个“+”号。 现代支付业务: 凡汇款至其他各大专业银行和各种商业银行的款项可使用该业务,该业务分为大额支付业务和小额支付业务两种; 1.大额支付:

起点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属逐笔实时处理到帐;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受理业务时间,即8: 30至17: 00,人民银行如调整运行工作日及工作时间,从其规定。 2.小额支付: 起点5万元以下(含5万元),属打包实时处理到帐,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连续运行。 农信银汇兑: 凡汇款收款地址为省外但收款开户行为农村信用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都可以通过此交易进行。 农信银个人帐户通存通兑: 凡客户在全国各地的农村信用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个人活期帐户,且该机构已开通个人帐户通存通兑业务的网点均可办理该业务。

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小额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小额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 小额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目录 总则3 第二章业务处理规则3 第三章差不多操作要求4 第四章省分行运营部监控及治理操作流程6 第五章机构、网点往账业务操作流程12

第六章机构、网点来账业务22 第七章机构、网点查询查复业务27 第八章机构、网点操作风险指引29 第九章机构、网点人员职责32 第十章附则3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程按照中国银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行内接口业务系统治理方法(试行)》和《SBS版小额支付系统行内接口业务系统用户手册》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办对公结算业务的清算机构、网点、省分行运营部及营业部(下简称机构、网点)。 第三条省分行为小额支付系统直截了当参与者,辖内分支机构、网点为小额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 第四条凡承办对公结算业务的机构,可向省分行申请12位数字的支付系统行号,由省分行运营部报请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五条凡拥有支付系统行号或以其上级行的支付系统行号为发起或接收行的机构、网点,在综合业务系统(下称SBS3.0)中,通过[45XX]和[4 6XX]交易码可直截了当发起、接收、处理小额支付交易及查询查复等业务。

业务处理规则 第六条小额支付系统采纳组包发送业务、实时轧差、定时清算资金的业务处理方式。 第七条小额支付系统实行准7×24小时运行,每日进行日切,与大额支付系统资金清算日一致。 第八条经小额支付系统轧差的支付业务具有最终性和不可撤销性。收到已轧差的贷记报文、借记回执应当贷记确定的收款人账户。 第九条操作人员可通过[4665]交易码查询任一行号所对应的直截了当参与者小额支付系统当日是否停运。 差不多操作要求 第十条正确选择小额支付系统报文种类 一、支付业务包 PKG001一般贷记业务包、PKG002一般借记业务包、PKG003实时贷记业务包、PKG004实时借记业务包、PKG005定期贷记业务包、PKG006定期借记业务包、PKG007贷记退汇业务包。 二、支付信息类报文 CMT301业务查询报文、CMT302业务查复报文、CMT303自由格式报文、CMT321往账申请撤销报文、CMT322往账申请撤销应答报文、CMT3 19往账业务申请退回报文、CMT320往账业务申请退回应答报文、CMT32 3实时业务冲正申请报文、CMT324实时业务冲正应答报文、CMT325实时业务冲正通知报文、CMT327借记业务止付申请报文、CMT328借记业务止付应答报文。 第十一条各机构、网点发起或接收小额支付往、来账业务,必须使用总行统一规定的支付专用凭证“中国银行支付系统收付款通知”(一式三联),并按重要空白凭证使用及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银发[1997]393号 1997-9-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商业银行行号

表1 全国性金融机构 行号机构名 0102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1030000 中国农业银行 010400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105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301000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3020000 中信银行 03030000 中国光大银行 03040000 华夏银行 03050000 中国民生银行 03060000 广东发展银行 03070000 深圳发展银行 03080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3090000 兴业银行 0310000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03114650 恒丰银行 0316331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317000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1000000 中国邮政储汇总局 表2 各地区城市商业银行 行号行名地区04012900 上海银行2900 04022900 上海市农村商业银行2900

04031000 北京银行1000 04044560 烟台市商业银行4560 04053910 福州市商业银行3910 04062410 长春市商业银行2410 04073140 镇江市商业银行3140 04083320 宁波市商业银行3320 04094510 济南市商业银行4510 04105840 深圳市商业银行5840 04115010 焦作市商业银行5010 04123330 温州市商业银行3330 04135810 广州市商业银行5810 04140000 武汉市商业银行5210 04154560 恒丰银行 04162640 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2640 04172210 沈阳市商业银行2210 04184930 洛阳市商业银行4930 04192310 辽阳市商业银行2310 04202220 大连市商业银行2220 04213050 苏州市商业银行3050 04221210 石家庄市商业银行1210 04233310 杭州市商业银行3310 04243010 南京市商业银行3010 04256030 东莞市商业银行6020 04263380 金华市商业银行3380 04278810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8810 04283370 绍兴市商业银行3370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 定》的通知 (银办发[2007]7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应与其支付系统行号保持一致。银行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银行机构代码时,如支付系统行号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 [2003]189号)的要求编制,应直接以支付系统行号进行申报;如其支付系统行号尚未编制或未按照银发[2003]189号文件要求编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正确编制银行机构代码进行申报,并且在以后申报新增或变更支付系统行号时,以此银行机构代码进行申报。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的营业部门可单独编报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其他分支机构内设的营业部门不编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确保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障账户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支付结算办法 银发[1997]393号1997年9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

用帐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十三条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小额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小额支付业务操 作规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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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 小额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3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业务处理规则 3 第三章基本操作要求 4 第四章省分行运营部监控及管理操作流程 6 第五章机构、网点往账业务操作流程 12 第六章机构、网点来账业务 22 第七章机构、网点查询查复业务 27 第八章机构、网点操作风险指引 29 第九章机构、网点人员职责 32 第十章附则 32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程根据中国银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行内接口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和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办对公结算业务的清算机构、网点、省分行运营部及营业部(下简称机构、网点)。 第三条省分行为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辖内分支机构、网点为小额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 第四条凡承办对公结算业务的机构,可向省分行申请12位数字的支付系统行号,由省分行运营部报请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五条凡拥有支付系统行号或以其上级行的支付系统行号为发起或接收行的机构、网点,在综合业务系统(下称SBS3.0)中,经过[45XX]和[46XX]交易码可直接发起、接收、处理小额支付交易及查询查复等业务。 第二章业务处理规则 第六条小额支付系统采用组包发送业务、实时轧差、定时清 5

算资金的业务处理方式。 第七条小额支付系统实行准7×24小时运行,每日进行日切,与大额支付系统资金清算日一致。 第八条经小额支付系统轧差的支付业务具有最终性和不可撤销性。收到已轧差的贷记报文、借记回执应当贷记确定的收款人账户。 第九条操作人员可经过[4665]交易码查询任一行号所对应的直接参与者小额支付系统当日是否停运。 第三章基本操作要求 第十条正确选择小额支付系统报文种类 一、支付业务包 PKG001普通贷记业务包、PKG002普通借记业务包、PKG003实时贷记业务包、PKG004实时借记业务包、PKG005定期贷记业务包、PKG006定期借记业务包、PKG007贷记退汇业务包。 二、支付信息类报文 CMT301业务查询报文、CMT302业务查复报文、CMT303自由格式报文、CMT321往账申请撤销报文、CMT322往账申请撤销应答报文、CMT319往账业务申请退回报文、CMT320往账业 6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 为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规范银行和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范围,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办法对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实施管理。 第二章业务办理 第五条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当在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剩余前期费用应当转入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开立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原路退回。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提交前述第(一)项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信息登记手续。 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并购境内企业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并购资金,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股权转让对价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九条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业务时,应当向银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有关材料。银行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可以登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有关信息。 对于房地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汇入业务时,银行还需登陆商务部网站,验证该企业是否通过商务部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的清算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的清算业务》 第二十七条【清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清算业务的规定。 现代社会各单位、集团和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和债权债务的转移,绝大部分是通过商业银行来实现的。因此,商业银行之间也随之而发生资金往来和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商业银行都在中央银行开立了存款账户,因此,商业银行之间发生的这些资金往来和债权债务关系,就可以通过中央银行划转结算。中央银行担负的资金清算职能,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节约社会劳动;有利于提高银行工作效率,增强银行信誉;有利于中央银行清晰地掌握全社会的金融状况和资金运动趋势,便于中央银行正确制定和执行金融政策,进行宏观金融监督和管理。 组织和管理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服务,一直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能。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联行清算改革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 1984年随着中国人民银行与工商银行的分设,改变了原来的一个大联行的做法,各专业银行自成联行系统,跨系统汇划款项采取相互代签报单,直接交叉发报,移卡清算资金的办法。1987年改为跨系统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 为适应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改变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系统内汇划款项事后清算汇差资金,出现一些行处占用应付汇差发放贷款,系统内汇差资金调度不灵和不能及时解付汇款等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联行制度进行了多次重大改革,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清算中心,并运用卫星通讯网开通了电子联行,目前,全国已有400个城市的人民银行开办了电子联行业务,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跨系统和系统内50万元以上有大额汇划款项均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或手工联行汇划并清算资金。这样,一是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二是有利于实行汇划款项与资金清算同步,变事后清算为事先清算;三是有利于畅通汇路,减少压票、退票,保证及时支付。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后,成为各金融机构的支付中介,对金融体系提供的支付清算服务目前主要体现在同城清算和异地清算。 (1)同城清算 ①同城票据交换。票据交换,亦称票据清算,一般指同一城市(或区域)各金融机构对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通过票据交换所集中进行交换并清算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它是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票据交换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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