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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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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折违完审查制度

韩宇

摘要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和实行,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了对人权的有效保障人权的保护,维护了宪法的尊严和最高效力,实施宪法监督、防止任何形式的违宪现象。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宪法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l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53-0l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涵义

违宪审查,或称合宪性审查,是宪政的核心主题,指由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审查并裁决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的制度。其目的是让各种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在内的活动受到宪法的约束,以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

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考察

(一)法国违宪审查制度

1.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不久,在当时的政治思潮中就已经出现了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的主张。早在1792年,国民议会就曾讨论过建立特殊的“审查官”来监督立法与执法行动的合法性。后来的激进领袖罗伯斯比尔还提议建立“全国大陪审团”,以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议会压迫。1793年6月14日讨论宪法草案时,塞舍尔曾提出增J J u题为“关于人民审查议员和保障人民不受立法团的压制”一章。公共安全委员会提交的1793年宪法草案曾包括一项关于国民审查委员会的规定,它可以保护公民反抗立法机关或执行机关的压迫。1958年宪法设立宪法委员会,其基本出发点则是为了维护总统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在后来的实践中,法国宪法委员会又逐步演变为平衡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机关。

2.法国违宪审查机关的地位

对于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地位,法国政府认为,宪法委员会“尽管具有组织形式,但并不是一个司法审判机构,它是调整公共权力运行的组织”。根据1962年11月6目的决定,委员会自认为是“公共权力机构活动的调整机关”,但并未明确指出这种“调整是否属于司法性质”。在同年的另一份决定中作了如下明确说明:“就全民公决活动而言,宪法委员会的角色具有司法性质”,“就这些活动的组织”而言,其角色具有“咨询”性质。

3.法国违宪审查机关的权力j l}{能

(1)监督选举的职能。

(2)审查法律和法令是否合宪的职能。法国的违宪审查是在法律颁布之前提出来的,一旦该法律被审查为违宪法律,随即胎死腹中,不会被颁布,换句话说,也就是法国所颁布的法律都是符合宪法的,一经颁布就不会再进行违宪审查。

(3)咨询磋商的职能。《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16条规定,“总统在行使‘非常权力’前,应正式征询宪法委员会的意见,并将宪法委员会的意见向全国予以公布。此后,总统在行使‘非常权力’的过程中,还应将他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秘密的与宪法委员会磋商。

作者简介:韩宇,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二)德国违宪审查制度

1.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德国在十九世纪之前是一个松散的联邦,它的宪法制度也是几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最晚的,但是最早的宪法法院出现在德国,19世纪德意志帝国的萨克森、法兰克福等州的宪法,曾规定没立特别的国事法院解决与宪法的适用有关的问题,可见德国一直就有建立宪法法院的传统和基础,德意志第二共和国建立“魏玛宪法”,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违宪审查,在1933年被希特勒废止,为德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带来的巨大的灾难。二战后,德国建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维护宪法的权威。

2.德国违宪审查的方式

德国则实行的是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所谓具体审查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就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合宪有效的问题,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制度。联邦宪法法院并不对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的研究j 而只是判定有关法规的合宪性问题。宪法判决作、出后,提出审查的法院结束中止状态,继续具体的审判程序,依据宪法判决作出对案件的处理。这一法律规定说明,德国既有在法律颁布以前对法律本身进行的抽象审查,更重要的是,当法律公布以后,有关当事人仍然可以以诉讼的形式提起对该法的违宪审查。这种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很好的弥补了抽象审查的不足,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但也同样存在着工作量巨大的难题。

三、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构想

通过以上对法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及对我国目前宪法监督模式的分析,可以发现法德有很多积极的因素很值得我国借鉴,根据我国国情,可以实施两步走的方针:

第一步,吸收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的特点,在我国也建立宪法委员会,不过与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在地位和权力上有所不同,那就是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体,U l J:独立的宪法委员会与全国人大相结合的复合宪法监督模式。

第二步,是指构想中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在当上一步发展和完善的时候,建立具有较强独立性的专门监督机构,开始受理公民的宪法诉讼。

总之,对他国模式的分析其最终目的不仅仅在于分析,关键还是通过这种分析,吸收他国的优秀经验而为我所用,使我国能够建立新的制度或者健全我们已有的制度。

参考文献:

[i]韩大元.外国宪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自钠,等,宪政通论.j Lf,r:社会科学文献}I{版社.2005

[3]韩大元.比较宪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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