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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生活救济制度。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的对象:

具有我区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居)民。主要有以下两类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是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俗称“三无”人员);

(二)尚有一定收入的城乡居民,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补助方式

(一)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50元/人·月(孤儿、“三无人员”救助金额是600元/人·月,临界重残对象是150元/人·月)

(二)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三、申请低保救济需提交的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各级审核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

2.《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报告》(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包括直系亲属、监护人、抚(赡养)养人等;孤儿、孤寡、独居等情况必须注明;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低保救济原因等;申请人签名);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村(居)委会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对人签名);

4.《申请家庭经济收入申报表》及《收入状况证明》;

5.《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情况公示》

6.《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报告》(经济收入核查小组全体人员签名并签署意见,各级审核单位盖章);

7.《佛山市南海区城乡低收入特困对象就业跟踪服务卡》复印件

8.残疾、重病等其他情况的,必须附有关证明材料;

9.银行存款查询委托书

10.农行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

★临界重残纳入低保的,审批表填写《佛山市南海区临界低保家庭重残对象纳入低保审批表》

四、分类救助

分类救助是按照城乡特困人员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对下列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按一定比例上浮救助标准:

1.对未纳入城市“三无”及农村五保的城乡孤寡低保对象,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的救助金;

2.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一、二级人员,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的救助金;

3.对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劳动部门或有资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证明完全丧失或绝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员,及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爱滋病等严重疾病且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家庭成员,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20%的救助金;

4.对丧偶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或在读子女,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的救助金;

5.对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哺乳期限为一年),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20%的救助金;

6.对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退休金收入的老年人,按区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的救助金;

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以上多种条件的,只按其中最高一项给予补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发布时间:2008-11-18 发布单位:信息部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及限制条件

凡属本市户籍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都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但是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救济: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3、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4、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2、各区城乡居民低保标准

禅城区310元/人.月

南海区320元/人.月

顺德区300元/人.月

三水区230元/人.月

高明区200元/人.月

3、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办法

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3、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等;

4、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5、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4、保障金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保障对象申请保障金,由申请者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2、审批: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

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并确定救济数额后,下发《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按月将低保金存入救济对象银行帐户。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低保金的发放

经批准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救济金。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咨询电话

佛山市民政局:83330239

禅城区民政局:88017102

南海区民政局:86330353

顺德区民政局:22831123

高明区民政局:88681562

三水区民政局:87736566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调研报告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调研报告 XXX部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统筹城乡发展、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的惠民工程。我市在“新农保”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于2011年7月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截止2012年10月,全市居民应保人数为136万人(其中“新农保”应保人数为132.6万人,“城居保”应保人数为3.4万人),已参保129.3万人(其中“新农保”127.3万人,“城居保”2万人),参保率达95%,为32万60周岁以上参保对象发放养老金,发放率达100%。经过努力我市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已从“养儿防老”时代进入到制度养老时代。但跟一些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高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市政协组成课题组深入有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精心组织,形成合力。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它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来抓,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直23个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相应成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态势。

(二)主动作为,增强保障。 各县(市、区)主动作为,基本实现了机构、人员、经费、设施四个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省各级农保经办机构编制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委编办[2010]16号)精神,普遍增加县、乡农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长汀、武平、漳平、永定等县市特事特办,缩短招聘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全市县级“新农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新增编制45人,新增乡镇“新农保”经办人员133人。同时,确保农保经办工作经费和必要条件,为“新农保”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人、财、物保障。 (三)加强培训,优化服务。 为了提高新增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市农保中心及时组织业务统计和信息系统软件应用、档案管理培训。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一方面选派业务骨干参加省、市举办的业务培训,另一方面对县、乡、村三级经办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培训了一批懂政策会办事的工作人员,真正做到“送政策上门,送服务到家”。 (四)注重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市、区)都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宣传新农保政策。利用户外大型广告牌、宣传栏、横幅标语进行宣传;印制宣传材料、宣传年画、发送短信息;在节假日期间开展咨询活动,摆摊设点、编排文艺节目;通过电视滚动播放相关政策;发挥村干部、党员示范作用,带头参保,利用党员远程教育平台进行政策宣传;各地举办基础养老金发放仪式,让居民感受到实惠;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组织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须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提标理由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今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困难群众救助项目任务之一并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根据3月27日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要求,今年各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达到550元/人.月以上,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达到3600元/人.年以上。此项工作是今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困难群众救助项目任务之一,并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2017年,我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560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3440元/人.年。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未达到自治区要求,需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二)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有关文件要求的措施之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60号)“推动深度贫困地区农村低保标准尽快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加快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要求。2017年,我市深度贫困地区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200元/ - 1 -

人.年,低于现行自治区扶贫标准线3300元/人.年。2018年,自治区扶贫标准线计划提高到3600元/人.年,为做好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对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需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三)自治区要求我市今年建立城乡统筹的低保制度。根据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部署,我市在今年要实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同城化,即统一各县(区、开发区)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目前我市执行两个不同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且城区(开发区)低保保障标准高于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需要将县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与城区(开发区)一致。 (四)提标后2018年城乡低保资金仍可以保障。今年第一季度,中央、自治区下达我市上半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2.6626亿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三项资金),县(区)年初结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0.7539亿元(可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0.5711亿元,三项资金合计3.9877亿元。自治区下拨我市2016年下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35亿元,2017年下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4294亿元,今年下半年下拨给我市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将不会低于1.43亿元。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后,2018年4-12月预计支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如下: - 2 -

中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意见 新华网2014年02月27日09:21:36 来源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形成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个统一”,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统一归并调整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省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的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集体补助方面,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增加了公益慈善组织的资助,以利于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政府补贴方面,《意见》强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并明确规定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进一步强化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调查报告

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调查报告一.前言 作为一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大二学生,在大二暑假我们设计了一个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问卷调查,为了真实地了解现在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以及此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我们对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和数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在汇总和分析中凭借我们自己对社会保障和低保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得出我们的分析报告。 此次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问卷调查于2012年七月中旬至九月初进行,进本形式为由小组成员分别携带等比例的部分问卷回到自己的家乡(涉及4个地区,包括:重庆,甘肃,江苏,河南)。其中因为有城镇也有农村,所以问卷参与者包含多种人群。获取到所有问卷之后,在九月初开学之后,携带问卷回到学校小组成员进行了汇总和分析。 二.城乡低保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截止至2012年9月份,我们总共收集了300份有效问卷,经过统计分析得出,300个接受调查的人中有城乡低保的是90人,占30%。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是22人,占所接受调查的城镇人口的9.65%;农村低保对象是47人,占所接受调查的农业人口的6.5%。 (二)低保对象构成情况。城市低保对象中,男性4872人,占50.4%,女性4789人,占49.6%。18岁以下2138人,占22.2%,18至59岁6485人,占67.1%,其中18岁——45岁的青壮年3817人(不含重残、重病和在校学生),占39.51%,60岁以上1038人,占10.7%。“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人员)人员382人,占4.0%,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

2401人,占24.8%,患重病45人,占0.5%,一、二级重残535人,占5.5%,征地农转非712人,占7.4%,三峡移民418人,占4.3%,水库移民456人,占4.7%。农村低保对象中,男性12749人,占50.2%,女性12653人,占49.8%。18岁以下2323人,占9.1%,18岁至59岁6017人,占23.7%,60岁以上17062人,占67.2%,“三无”人员34人,占0.13%,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1275人,占5.0%,患重病197人,占0.77%,一、二级重残5541人,占 21.8%。 三、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2007 年7 月,随着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下发和中央财政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的下拨,全国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得以确立,这标志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始进入了中央政府主导下迈向城乡一体的全新阶段。 (一)保障范围逐年扩大。 全国低保的救助面正在逐步扩大,从1992 年347 万人增加到2008 年的6641 万人,低保制度救助的城乡人群在不断的增长,而且增长的比例还是比较大的。 1.城市低保。截止2009年底,全国城市低保对象为2347.7万人,城市低保覆盖率(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比率)为5.6%,已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2.农村低保。截止2009年底,全国农村低保对象为4759.3万人,农村低保覆盖率(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占农村居民总人口的比率)为6.6%,同时取消了人数控制指标,目前正处于从“低标准、广覆盖”向应保尽保的过渡阶段。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x[x]8号)和《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x[x]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有关“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到“x”末,在全县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x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x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但必须在每年11月底之前一次性缴纳当年的保费。县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

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制度(doc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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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社发〔2011〕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规程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的有关规定,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4号),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

化。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附件: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月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经办规程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月日 共印300份附件 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统计、稽核与内控、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开展居

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民发〔20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 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各地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在科学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方面不断探索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全国情况看,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如,一些地方缺乏必要论证和科学测算,简单参照扶贫标准或全国平均低保标准来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难以真实反映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导致保障面过宽而影响了低保对象劳动就业的积极性;还有一些地方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影响了低保制度实施效果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为确保城乡低保制度平稳运行,真正发挥好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的保障作用,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当前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准确把握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和“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的总体要求,以《条例》和《通知》为根本依据,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核心目标,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必须结合当地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和创新机制。要坚持科学性原则,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坚持合理性原则,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使城乡低保标准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扶贫开发等政策标准合理衔接;坚持动态性原则,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当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范文最新推荐------------------------------------------------------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金保工程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 其内涵可以简要概括为“一二三四”四个字: “一”是一个工程,指在全国范围建设一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网络共用、信息共享、覆盖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的电子政务工程; 劳动争议即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我国劳动争议的诉讼以仲裁为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的诉讼制度自1996年恢复以来,先后出台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法》以及一系列法律、 1 / 2

法规、部颁规章和司法解释,已初步形成了我国劳动法的部门法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法系起步较晚,加之近几年劳动争议发案率高,审判人员的素质要求明显凸现出来。 笔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中,常遇到某些尴尬,让人啼笑皆非。 王某是某建筑公司农民工,1998年因工负伤,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鉴定为九级工伤。经劳动争议仲裁后,于同年9月向某法院起诉。一审庭审中,审判人员面对工伤鉴定不予认可,要求职工出示法医鉴定。因无法医鉴定,被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职工上诉后,二审审判人员同样要求职工出示法医鉴定,职工去找二审法院主管领导,该领导说“法官让你拿法医鉴定你就去做一个嘛。” 王某是某牛奶厂职工,该厂先后在三次调整工资中,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为其增资。王某不服,经仲裁后向某法院起诉,该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王某与牛奶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1 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是xx区xx村2组1号户主xxx.因家庭经济贫困,特写此申请。现将我家具体情况详细介绍如下,交由领导审查。 本人家中现有2名成员,我今年将满60岁,妻子xx59岁,家中现有耕地10.2亩,有3个女儿均已成家。20xx年本人因劳累导致胃穿孔而住院手术,此后身体状况一直欠佳,年龄的增大让我感觉地上的农活已经有些力不从心。老伴曹玉清5年前,有一段时间咳嗽不止,被诊断为肺结核,经过1年治疗有所好转。但仍然时有反复,尤其每年冬天病情沉重,地上的`农活只能由我一力承担。20xx年再次入院检查治疗,最后确诊为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源性心脏病,这无疑等于是雪上加霜。医生建议长期住院治疗,但治疗近月余后,最终因为家中收入微薄又无处借贷而出院回家休养。只能在病情实在严重,无法可想时,间断去诊所打吊针以缓解病情,稍微好一些再回家休息调养。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3年有余,虽然经常去医院诊所,但老伴的病仍有一天天加重的趋势。 我是本乡的老党员了,又是退伍老兵,平日总是想着尽量不要向政府领导求助,毕竟现在虽然经济发展迅速,但仍然有很多人生活还很不好。可是,最近几年,因为老伴病重,一个人忙里忙外,还要照顾病人,自己身体也日渐衰弱,尤

其是收入好点儿的经济作物已经没有能力侍弄,家庭经济状况非常不好。今年夏天雨水较多,我家房屋因为建成已久,后院东墙发生侧倾,我心中着急却无力请人修补,只好搬了些杂物支撑,其它房屋也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现在只能勉强住着,想要修补,却有心无力。 鉴于上述情况,无奈只能向政府寻求帮助。在此陈述家中困难,恳请各位领导审查,申请为我和妻子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补贴生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10月15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2 xx社区: 本人今年39岁,系xx县xxx镇居民20xx年下岗,至今未安排工作,目前,在哇赛乡当临时工,无固定工作,一家3口租住面积20平方米的房屋,全家月收入500元,家中生活特困难,20xx年9月15日生一女孩,特申请低保! 我家情况是:本人今年39岁,没有固定工作,做短期临时工,月收入500元,再无其它收入。 妻,更桑拉姆,今年30岁,无工作,无收入; 长女,闹吾吉,今年12岁,在上学。 由于人收入低,妻子无工作,无收入,现生活举步艰辛,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关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其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2011年7月1日开始试点,截 止当年年底已有1902个县开展试点,相继启动了参保登记、缴费和 养老金发放等工作。 然而因该制度较新且运行时间较短,在待遇水平、险种衔接以及资金运作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政策,促 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完成2012年实现全面覆盖的 目标。 由于存在地区经济发展与财政能力的不平衡,中西部地区财政能力有限,这是提高该制度待遇水平的难点。从各级政府一般预算收 入与支出来看,近年来,中央财政在总预算收入中占比高达50%, 但支出占比不到30%.相应的,省及以下层级政府都存在着收支缺口,地方政府都严重依赖转移支付。近年来,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中,转 移支付的比例高达45%甚至更多。在中西部地区尤其如此。这样, 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就难以支付 必要的保费配套补贴,从而影响该制度的扩展与推进以及待遇水平 的'提高。 为了缓解这样的矛盾,保证贫困地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以及待遇水平的提高,需要重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 财政关系,中央财政按照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对养老保 险的保费补贴予以分担,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支持,考虑物 价等影响生活水平的综合因素,科学制定养老金水平,管理制度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此外,经济条件较好地区可提高基础 养老的水平以及保费补贴的力度,以有效提升制度的待遇水平。

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制度

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制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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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社发〔2011〕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规程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的有关规定,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4号),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附件: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月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经办规程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月日 共印300份 附件 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XX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汇报,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会议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各项工作和决策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国务院各部门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相关建议、提案,是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全国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XX年,由国务院部门牵头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为6672件和5065件,占建议、提案总数的%和%。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各部门认真负责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截至去年底,所有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均已依法按时答复,涉及的问题大多得到解决。通过办理建议和提案,推动一批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发展改革中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力度加大,促进了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但也存在其中一些答复的针对性不强、合理化建议转化为政策措施不够、部门间沟通协调还需加强等问题。 会议强调,今年两会在即,各部门负责人届时要到会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法治理念,进一步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把受领、办理建议和提案

作为接受人民监督、回应人民呼声的重要渠道,完善办理工作制度,深入调研,明确按时办复、与代表委员直接沟通等“硬要求”,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纳入国务院及各部门年度督查工作计划,采取抽查、重点督办等形式,督促检查落实,探索逐步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让办理工作成为政府转作风、办实事、解难题的过程,使政府更好服务人民群众。 会议指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这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 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13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26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 2013年2月24日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指导性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参照省上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施保。 一类保障对象: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农村“五保户”的单亲特困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 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因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较低,在当地属于明显困难的家庭。 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由市(州)、县(市、区)确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补助。省人民政府制定一、二类保障对象指导性补助标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三类及以下对象补助标准。 第九条家庭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居民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居民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 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 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 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 录参保人权益。 如果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意见规定,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 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 费年限累计计算。 即使是参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 资助也都计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人缴费的支持。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 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 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性: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现有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的有机整合,其统一性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统一制度名称; 二是统一政策标准。原来新农保、城居保对每年缴费标准分别设置了5个档次和10个档次,这次统一制度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 12个档次。 三是统一管理服务。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逐步推进省级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 四是统一信息系统。 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近日出席世界社会保障峰会时谈到中国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措施:提高统筹层次;养老保险基金要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适时出台渐进性的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完善个人账户 制度,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尹蔚民指出,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正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社会保障对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调节收入分配、维 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目前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度工作总结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度工作总结 在省、市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XX年我局以“强化服务,惠及民生”为宗旨,精心组织、认真谋划、狠抓工作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成效显著,圆满地完成了本年度的工作目标任务,现将全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民生任务完成情况 为做好保费征缴工作,我市按照早启动、广动员、优服务的工作思路,每年坚持做到提前安排、提前部署,在当年的12月份即对下年度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布置,同时紧紧围绕续保和新增两个重点,对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续保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XX年度再次超额完成了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民生指标任务。截止12月20日,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含待遇发放人员)已达万人,完成XX 市下达任务数万人%;其中16-59周岁参保缴费人数为万人,缴费金额共万元;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发放万人,1-12月份累计发放金额为万元。 二、主要工作措施 1、落实责任,加强督导检查。一是明确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对

乡镇的年终目标管理考评,按照年度参保的目标任务,于XX 年底对XX年的参保任务完成率等工作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实行参保人数目标责任制,要求参保任务完成率达到90%以上,确保顺利完成全年任务。二是加强督导检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市人保局主要领导带队深入落后乡镇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农保局也多次组织工作人员下乡协助开展基金征缴工作,确保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三是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从市局到各乡(镇)街道对新老业务的开展都做到定期进行业务培训,确保所有业务经办人员吃透政策,明确目标,严格按照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市农保局抓好政策宣传。 2、加强宣传,促进参保扩面。我市坚持把宣传作为做好参保工作的首要前提,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多点投放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中宣传工作。一是自行编制政策宣传资料。我市分别于XX、XX年度编制了两版《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答》宣传手册,将各项政策进行汇编整理,用于宣传发放。二是有针对性地宣传阶段性重点工作。在XX年初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时印发了万份《致广大城乡居民朋友的一封信》对我市XX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增加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等新政策的内容进行宣传;连续数日电视台播放公益广告宣传片和在公交车的电子显

各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doc

2018年各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 览表 2018年各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 多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并轨京沪标准超700元 今年以来,上海、北京、南京等多地相继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的“并轨”。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在四大直辖市和27个省会城市中,上海市城乡低保标准最高,为790元/月,北京次之,为710元/月。 多地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7月1日,北京、南京等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其中,北京城乡低保标准统一调整至每人每月710元,南京城乡低保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此前,上海城乡低保标准从4月1日实现一体化,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90元,其中城镇低保标准提高11.27%(之前为每人每月71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27.42%(之前为每人每月620元)。 同时,一些地区正在酝酿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其中,长沙市7月1日开始试行《长沙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试行办法》,试点区的城乡低保标准统一为450元/月;广州市民政局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全市城乡低保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在舆论看来,多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是社会救助实现城乡统筹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打破城乡二元壁垒,保障民生底线公平,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成果。 京沪城乡低保标准超700元 今年以来,在四大直辖市和27个省会城市中,多数城市上调了城乡低保标准。 其中,上海市的城乡低保标准最高,为每人每月790元;北京次之,为每人每月710元;尚未“并轨”的天津,其城市低保标准也超过了700元,为每人每月705元。 记者发现,一些尚未”并轨”城市的城乡低保标准之间的差距比较明显。譬如,天津农村低保标准为540元,与城市低保标准相差165元;郑州自7月1日起将全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0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两者差距多达230元。 而在城乡低保的调整频次上,一些地区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动作较慢,而有的地区则建立了自然增长机制。今年3月份,银川下发的《关于建立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调整机制意见》提出,城乡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35%比例确定,并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讲解及实务操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讲解及实务操作 周口市人社局农保科科长张睛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历程 1991年以后,部分地方开展“老农保”探索,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完善个人账户;满60周岁后,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和平均余命确定养老金发放标准。评价:我国农村地区开展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首次探索,打下了初步基础,积累了一定经验。 限于当时的条件,多数地方的政府和村集体没有投入,主要靠农民个人缴费,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保障水平低,制度缺乏生命力。 我省“老农保”情况:当时,我省有78个县(市、区)相继开展了“老农保”工作。随着中央政策的调整,特别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开展整顿,各地逐步调整。到2008年底,只有二十几个县保留了此项工作。 1997年,全国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2年十六大《报告》:“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探索: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多渠道筹资;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制度架构;建立待遇调整机制。 地方政府补贴三种方式:一是补“入口”,二是补“出口”,三是“两头”补。2005年,进一步完善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07年,十七大《报告》:“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08年,十七届三中

全会《决定》:“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探索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农保试点,首批试点面为全国10%左右的县。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决定成立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进一步讨论了新农保试点的相关政策,并征求地方意见。2009年8月18日,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召开,温家宝总理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9月1日,国务院印发《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标志着我国新农保试点正式启动实施。9月22日,我市扶沟县作为国家第一批新农保试点,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10年10月,第二批新农保试点县项城市试点工作启动。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2011年7月25日,我省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1]58号),标志着我省统一城乡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庋已经建立。2011年,国家扩大新农保试点,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7月1日,太康县、沈丘县、鹿邑县、商水县、川汇区、淮阳县被批准为第三批新农保试点县,连同前两批试点扶沟县和项城市共有8个试点县,同步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6月24日,西华县和郸城县被国务院批准为第四批试点县,试点工作从7月1日正式启动,截止到今年7月31日,我市应参保人数628万人,实际参保人员520万人(其中16-59周岁394万人,60周岁以上126万人),平均参保率83%,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国家制度全覆盖有望于10月1日完成。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点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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