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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改名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改名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改名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改名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这对建立工商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从而破坏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管理。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

(2)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3)验证报告。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

(4)审计报告。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

(5)其他报告。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虚假,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虚假。就其表现而言,则由于各种证明文件的内容不同而多种多样,如资产评估师明知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折抵资本或

股本与实际不符,或高于其实际价值,或低于其实际价值,但仍不加指出,仍然出具评估证明;或者公司提出的折抵数额本来与实际相符,却又故意压低或抬高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折抵数额或股本。验资人员明知公司发起人没有出资或没有足额出资而证明其出资或足额出资;或在他人本来足额出资时却说没有足额出资。验证人员,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容不实,会异致股东和社会公众重大损失不予指出或者对公司可能造成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的公司财物会计处理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审计人员,代表国家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审查过程中,发现股份制公司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连续3年的经营情况有虚假内容而置之不理或帮助公司作假等等。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给公司用于进行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1)资产评估师。公司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的,其在公司中的所持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作出评估,并拿出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2)注册会计帅。公司成立的发起人应当一次性地按所认股份的数额缴足股金,并由章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出具收款单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对于发起人认购股金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情况,注册会计师应该认真核实有关帐目,加以验证,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3)审计师。审计师代表国家依法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进行审计,其中包括对股份制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会变动情况表、连续二年的经营情况表等依法进行审查,对虚假的,能够使认购股票的法人或公众股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文件应及时予以揭露,并予以相应的处理。反之,如果出任审查的审计师与公司恶意串通,为公司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使其他法人或公民在经济上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影响,则该审计师构成本罪主体。

(4)其他人员。除上述三类人员外,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亦可成为本罪主体,这些人虽不具有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及审计师的职称(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但受委托从事了评

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法律服务的工作,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这些人亦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根据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与公司恶意串通,指定其人员为该公司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等文件,情节严重的,则该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他罪如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至于其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贪图钱财、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他人,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有求于他人,有的是出于报复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的管理活动。

(3)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的。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对象都是内容有一定意义的证明文件,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其犯罪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工商的管理活动。其侵犯的对象为有关公司成立或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后者表现为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不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本罪表现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有权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

(3)犯罪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其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具体说,其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或单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案件的审查与认定(一)

贪污案件的审查与认定(一) 内容摘要 惩治贪污历来是我党反腐斗争的重点,打击惩治贪污犯罪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内容之一,同时也是难点之一。为了保证案件重量,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有必要对贪污案件的特点作深入细致的分析。 本文从贪污罪的概念和有关法律规定中得出贪污案件在主体方面除《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之外,其它人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但必须是共同犯罪中的共犯;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主观方面强调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贪污罪。 通过对贪污案件的特殊性的分析,抓住贪污案件审查与认定的关键与依据。在实践中审查贪污案件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点:在主体方面应当审查主体资格的取得、主体活动性质;侵犯对象着重分析新产经济体制与模式下新情况的认定,例如承包经营中、股份制企业财产性质的认定等问题;在客观方面从分析“公务”入手,从而把握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原则。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实际案例证实对贪污罪主体、侵犯的对象、客观方面等要件的审查,对贪污犯罪行为人的定罪与量刑是何等重要。 一.贪污案件审查与认定实际意义 惩治贪污历来是我党反腐败斗争的重点。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享有对贪污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起诉权和抗诉权。多年来,人民检察院,从服从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从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自觉把依法查处重大贪污案件作为自己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由于贪污犯罪属于职务上的犯罪,具有职务性、隐蔽性、交易性等特点,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办案难度较大。司法各部门之间,也常常因为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问题上的认识不一致,导致对案件处理上的意见分歧,结果形成了贪污犯罪案件立案查处的较多,定罪处理的较少。为了保证案件质量,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我们将结合办案实践,对贪污犯罪案件的审查与认定作一专题研究。 二、贪污罪的特性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从以上贪污罪的概念和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贪污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贪污罪的主体特殊。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按照我们法律规定,只有以下三种人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1)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准国家工作人员。即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3)与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贪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准国家 工作人员。即与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和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第三种人单独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只有在共同犯罪中才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共犯,从而成

刑法罪名解析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罪名解析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扰乱市场秩序罪11 一、刑法条文 刑法第229条第一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恶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1979年刑法没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国家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鉴证服务和监督职责。如果他们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就会导致一些没有达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公司可以成立,或者严重破坏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从而严重扰乱正常的国家中介服务市场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证明、验资证明、验证证明、会计证明、审计证明或者法律建议书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承担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故意提供伪造的或者内容不实的证明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报表、数据和各种结果、结论方面的报告和材料等。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具体是指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公证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负有职责的专业从业人员。具体来说,"承担资产评估人员",是指资产评估师和其他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是指注册会计师和其他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承担会计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承担审计职责的人员",是指审计师和其他承担审计职责的人员;"法律服务人员",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公证处的公证员、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等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法律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二)》第81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贪污案件的辩护方式

贪污案件的辩护方式 核心内容:律师在面对不同的一些案件的时候,其主要的一些辩护方法是不尽相同的,在例如是在贪污案件中,那么其主要的一写辩护要件即成为需要证明的对象、主要的表现形式等等。下文与您一起探讨。 一、贪污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 所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证明对象应围绕该罪的构成要件而确定,因此贪污罪需要证明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方面,需要证明贪污行为客观存在的犯罪方面。(1)贪污行为存在的客观事实;(2)贪污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贪污的数额;(4)需要证明贪污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认定为贪污罪;(5)需要证明犯罪的手段是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这是区分私分国有财产犯罪的关键所在。 2、主体方面,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到法定,具有,符合贪污犯罪刑事责任主体要求。由于贪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不需要运用证据证明,而刑事责任能力,如行为人的精神状况,一般不需要证明,所需证明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这是区分贪污罪和的关键。 3、该罪的主观方面,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贪污的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不是对公共财物的暂时挪用,这一点可以区分挪用公款与贪污罪 对于犯罪客体包括犯罪对象-------公共财物,一般不需要专门的证据加以直接证明,但是,对于赃款的去向,应有确实的证据给予证明。没有赃款或者赃款去向,仅凭一些账薄、数字就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贪污罪,证据不够充分。

从一起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看犯罪的构成要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10495496.html, 从一起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看犯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褚玉龙 来源:《经营者》2016年第21期 一、案情介绍 2009年,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在某县实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帮助某县政府 编制了《兼并重组整合方案》。该院工作人员A某等二人具体参与了该方案的编制工作。A某等二人在没有被整合煤矿采矿空白区地质报告和储量报告的情况下,采用推算的方法认定被整合煤矿煤炭资源保有储量为9248万吨。该方案经县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某国有煤电集团作为兼并主体企业,收购该煤矿后,委托某地质工程勘查院对所购煤矿的储量进行了勘探、论证,结论为被整合煤矿实际储量为2264万吨,不宜建井。 某县检察院以《兼并重组整合方案》虚假,造成国家重大损失为由,对A某等二人以涉 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起公诉。 二、法律解析 我国刑法规定的每一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缺乏任一方面的要件,罪名都不可能成立。本案因A某等二人主体不适格,且其参与编制《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不属于“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最终,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成立。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从主体上讲,A某等二人犯罪主体不适格 (一)A某等二人不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犯罪主体 首先,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不是中介组织。财政部于1999年12月12日公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这是目前我国法律文件中对中介组织范围最为明确的界定。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上被明确记载为“国有企业”,可见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不属于上述中介组织。A某等二人更不可能是“中介组织的人员”。

王志勤贪污、受贿案--余罪自首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审查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志勤,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捕前系郑煤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7年1月8日被逮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志勤犯贪污罪和受贿罪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志勤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关于贪污罪的事实 (1)2000年2月,被告人王志勤利用其担任郑煤集团超化煤矿矿长职务之便,从该矿拨付给运销科1999年销售承包费中取走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2000年4月至2001年11月,被告人王志勤利用其担任郑煤集团超化煤矿矿长职务之便,从该矿运销科十二次共取走现金4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3)2001年夏天,被告人王志勤利用其担任郑煤集团超化煤矿矿长职务之便,将该矿一辆桑塔纳轿车以5万元价格卖给他人,将卖车款非法占为己有。 2.关于受贿罪的事实 (1)1996年到1999年,被告人王志勤利用其担任郑州矿务局米村煤矿矿长职务之便,分四次收受为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米村煤矿井下采面承包人李遂亭所送现金30万元。 (2)1997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志勤利用其担任郑州矿务局米村煤矿矿长职务之便,在推荐米村煤矿副矿长候选人时,收受时任米村煤矿调度室主任李保方现金2万元。 2006年12月初,被告人王志勤被河南省纪委立案调查。调查期间,王志勤供述了其贪污63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揭发了原新密市委正县级调研员刘万法向其索要40万元购车款的受贿事实。2006年12月19日,河南省纪委将王志勤涉嫌贪污一案移交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王志勤又主动供述了受贿30万元的犯罪事实。2007年8月7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万法有期徒刑十年,刘万法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利用职权,侵吞公款63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并应数罪并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志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5万元。 被告人王志勤上诉称:(1)其检举揭发刘万法受贿40万元经查证属实,系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重大立功;(2)其有自首及重大立功情节,对其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查明:河南省纪委对被告人于志勤立案调查前,已经掌握其贪污58万元的犯罪事实,王志勤在纪委调查期间,又供述了纪检机关未掌握的贪污5万元的犯罪事实。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义: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犯罪构成: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同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折资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评估;公司解散时,对其资产也应当评估。根据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发布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凭;(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评仿师在评估后应当如实提供评估报告或者证件。所谓验资证明,是指由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在公司成立时,对股东是否出资、是否足额出资以及出资是否到位等核实查验后所出具的证明。所谓验证证明,是指法定的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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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礼 **学校团支部 **年**月**日 ————————————————————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会有部门专门研究具体认定办法并通知各地严格按要求认定,请到当地民政部门具体咨询、了解。 学校给你开的证明是否有用,还要看招聘单位的态度。如果学校承认给你档案弄丢了,他们可以给你补一份档案,你可以向学校提这个要求。补档案的内容应该包括: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这个毕业生登记表与毕业证是同等效力的。如果你毕业证丢了,又没有档案,怎么能证明你的学历? 个人服役档案、退伍证因故遗失或损毁的,必须要有三名以上同期入伍在同一个部队的战友提供证实材料及担保书,即可证明该人的服兵役情况。 追问 56年在西安入伍在新疆塔城边防站当兵63年退伍由西安兵役局返回原籍孟县兵役局同期战友全部是西安人将近50年没有联系怎么办 回答 退伍由西安兵役局返回原籍孟县兵役局时,应该有档案移交登记表,里面会有退伍兵的服兵役基本情况。依据这个表武装部也可以出具证明。 实际上,武装部需要一个免责的依据,无论是档案、退伍证、登记表或者三名同期入伍兵的证明信,其即可免责出具证明了。 我是09年的毕业生,现在在南京,由于之前一直没有办理档案挂号,现在要去办理,那里的工作人员说要有报到证才可办理,可我的报到证丢失了,要我到我所毕业的学校开个证明,请问谁知道这个证明应该怎样开,里面的内容大概是什么啊 回到你原毕业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说明情况,工作人员就会给你开具一份固定格式的证明的。里面的内容是事先打印好的,内容为你是那一届的毕业生、报到证遗失等等。 今年好不容易符合了深圳招调工培训考试的条件,报考了深圳招调工培训但是真的是倒霉啊,竟然在办理深圳招调工培训手续时,我的学籍档案遗了好着急啊!我需要出具什么证明才可以办好啊?大家赶紧帮帮我的大忙吧!谢谢!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 一、《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的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 方便条件。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 有财产。

补开虚假证明书违法

补开虚假证明书违法 篇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xx: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

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 本罪主体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按《证券法》二百零七条,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会有什么后果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会有什么后果 真实,是文件所要具备的要素之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相关案例 北京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诉讼,被告人查X于2007年间,在任北京开元恒基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西六环路占地拆迁评估期间,编造虚假的《北京市估价条件登记表》用于计算拆迁补偿,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97万余元。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主要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 (2)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3)验证报告。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 (4)审计报告。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 (5)其他报告。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 综上所述,本罪可大可小,小到对公司的影响,给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经济损失,大到可能会影响国家审计,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因此,提供的文件一定要真实有效,以防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谈贪污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谈贪污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贪污对象范围的认定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9l条规定,公共财物是指国有财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物,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以公共财物论。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贪污犯罪的对象仍有分歧。 l、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人们关于贪污犯罪对象的认识通常停留在动产(如金钱)上,但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中的不动产,是否属于贪污犯罪的对象呢?笔者认为,公共财物中的不动产也是贪污犯罪侵害的对象。动产与不动产是财物在客观上的物质表现形态,其本质是一样的。首先,刑法第9l条规定的公共财物并没有限制为动产,第382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也没有将不动产排除在外。其次,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有不动产,具有现实可能性。现实生活中,财产犯罪中的抢劫罪、抢夺罪是以,“当场”为前提,盗窃罪一般需以对象物的“移动”方可完成,挪用类犯罪因立法上规定其对象为资金或者公款而不能以不动产作为犯罪对象,除此之外,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均可以不动产作为其侵害的对象,不用考虑这种财物是否可移动。对于非法侵占不动产犯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不以行为人是否办了房产证为准,而是看他是否实际控制了房屋。 2、公共财物中的无形财产能否成为贪污犯罪的对象?公共财产中的无形财产如电力、电信密码、知识产权等,如果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很少有人将其归为贪污罪之列。笔者认为,公共财物中的无形财物应属于贪污犯罪的对象,因为公共财物中的无形财产是国家、集体投入一定资金,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加以开发和生产的,这种物质具有商品的两重性,其被非法侵占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亚于有形财物被非法侵占的后果。 二、贪污对象去向的认定 贪污案发后,在作案手段和占有财物无法否认的情况下,行为人辩称所得财物用于“公务开销”、“经济交往需要”、“业务应酬使用”、“办了福利”等自己未得或所得很少时,如何认定其贪污财物数额呢? l、贪污犯罪既遂的标志是实际占有并控制了贪污对象,犯罪既遂后对贪污对象的处分方式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性质。犯罪既遂后,犯罪及其数额便作为一种结局不能回复或逆转,不论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动机是生活困难急需用钱,还是贪图享受用于挥霍,也不论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为公还是为私,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2、对贪污对象的去向问题可以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虽然贪污对象的去向不能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故意,但却反映行为人的犯罪动机,行为人处分贪污对象的方式相对于用于个人挥霍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改名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改名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这对建立工商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从而破坏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管理。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 (2)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3)验证报告。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 (4)审计报告。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 (5)其他报告。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虚假,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虚假。就其表现而言,则由于各种证明文件的内容不同而多种多样,如资产评估师明知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折抵资本或

丢失证明怎么写-丢失声明书范文-丢失声明怎么写

登报挂失、遗失登报官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10495496.html, 丢失证明怎么写-丢失声明书范文-丢失声明怎么写 公司证件遗失声明登报包括: 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 卡)、保险公司收款凭证、展业证、海运提单、合同、票据、公司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人名章、外国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企业常驻代表工作证、保险兼代理业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外汇IC 卡、备案登记表等等 个人证件遗失声明登报范围: 身份证,学历证,车驾号,发动号,车辆合格证书,房地产经济资格合格证,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票据,高级经济师证,护照,律师执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房地产经纪人证,职业资格证书等。 手续提供:办理登报挂失需要提供哪些资料手续?1、个人类证件登报挂失需要提供:声明人身份证复印件、主管单位的盖章证明文件、刊登内容声明人签字。2、企业类证件挂失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主管单位盖章证明文件、刊登内容单位盖章。3、公司注销登报的需先到税务部门备案,才能登报,不能将登报环节前置。具体的也可以咨询我们的客服工作人员。 截稿时间:每天14:00截稿(工作日) ,次日出刊。周五同时截止周六、下周一稿件。 登报地址:报业集团广告中心(提醒:联系在线客服,网上办理更方便哟!!!) 刊登模版:登报挂失格式怎么写?以下所提供的登报挂失范文是我们编辑部定期整理更新的,如遇到部分特殊证件或政策发生改变的,请以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登报挂失、遗失登报官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10495496.html, 收费标准:登报挂失多少钱? 登报挂失收费标准有三种情况:1、按照字数或内容多少收费2、按照证件或公告类型收费。3、涉及到具体的版本也会有所区别。所以办理登报挂失时,请具体依照广告部工作人员的计算标准。

司法会计鉴定在贪污案件中的运用

司法会计鉴定在贪污案件中的运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腐败现象不断增多,其中贪污是腐败现象最严重、最集中的表现。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它不仅给国家财产造成极大的危害,同时也败坏了党纪国法、严重影响了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声誉。因此,严厉打击贪污腐败,对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保护公共财产免受侵害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贪污案件的日益增多,财务会计资料在贪污案件中的证明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由于案件承办人员、律师以及当事人专业知识有限,往往不能对涉案的财务会计事项进行准确判断,这就需要具有会计学、审计学、鉴定学、法学等多门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查证,以发表专家意见,为 贪污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提供证据。司法会计鉴定作为一种鉴定手段,正是在国家加大反腐力度,打击老虎、苍蝇的舞台上,充分的展示了它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重要作用。本文从司法会计鉴定在贪污案件中的运用的视角进行思考,通过贪污案件概述介绍了贪污罪的定义,贪污罪的犯罪主体,犯罪构成,并根据贪污罪的定义总结了贪污案件的特征。鉴定概述部分主要介绍了司法会计鉴定的理论依据、前提条件、鉴定对象及鉴定证据。 接着探讨司法会计鉴定在贪污案件中的证明作用,在这些理论基础之上,结 合贪污案例,把理论应用到案例中来对司法会计鉴定的具体过程进行分析和总结。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发现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问题的解决方法。以充实司法会计鉴定在贪污案件方面的运用理论提供一定的帮助,对检察机关在贪污案件的侦查中,寻找、发现、收集和固定有关诉讼证据提供参考。

关于谢某某被控贪污罪一案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质证意见(一)

关于谢**被控贪污罪一案 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质证意见 王思鲁律师:我们在2015年3月2日的庭审时指出公诉人将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提交时没有当庭出示和播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合议庭决定将相关录音录像复制给我们辩方,听取我们对这组证据的意见。随后,我们一共从贵院处得到十四张光盘,其中文件名为201403051947和201403051352的两张光盘无法读取内容,其余十二张光盘有八张对应谢**的笔录,有一张对应周**的笔录,有一张对应陈**的笔录的,有一张对应朱均财的笔录,有一张对应朱泽深的笔录。现就这些同步录音录像有几个总的质证意见。 一、总的质证意见 第一,谢**2014年3月18日的询问笔录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违反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结合谢**对这份笔录违法性的陈述,以及该份笔录没有记录询问起止时间、内容也与其他口供出入较大等情况,该询问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没有得到证实。 第二,办案人员在2014年3月7日、2014年3月13日询问谢**的过程中诱供情况明显,办案人员在询问谢**了解基本案情时,手中已

经有现成的稿件,并以此为基础引导谢**陈述,谢**在回答问题时绝大多数时候就像是在背书,区别不大的两个词却会让谢**反复斟酌,经办案人员提示后就知道要怎么说。另外,谢**不时会说自己想不清楚了,希望能够看一看,谢**多次强调笔录内容最好不要和纪委那里陈述的有太大差别,最好是“合一合”(核对一下)。 第三,谢**的笔录中有多处内容为办案人员自行添加,谢**并没有陈述相应的内容。 第四,办案人员没有如实记录谢**的回答和辩解,多处笔录内容其实是办案人员自己对谢**回答内容的理解。 第五,谢**对行为、心态的辩解大多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 第六,周**共有7次讯问,但只有2014年3月13日的笔录有同步录音录像。 第七,朱均财共有3次讯问,但只有2014年3月30日的笔录有同步录音录像。 第八,陈**共有2次讯问,但只有2014年3月4日的笔录有同步录音录像。 二、谢**2014年3月7日的询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比对的情况(一)录音录像在0:27:30~0:30:00时,谢**说到“同时我又,包括我和我的同事对当地征地价格和海珠大学城的征地价格做了了解,基本情况是海珠大学城的价格比较贵,大概是50万元/亩,钟落潭那边就是28万元左右,我们原来了解的情况就是这样。朱均财他提出27万,说一定要按这个价格征,不然就不要征,第一份合同签的就是这个价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分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分 一.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 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 (3)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的。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分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对象都是内容有一定意义的证明文件,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其犯罪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其侵犯的对象为有关公司成立或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后者表现为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

单据丢失证明范文8篇

单据丢失证明范文8篇Proof of loss of documents 编订:JinTai College

单据丢失证明范文8篇 前言:证明书是根据确实的材料判明人或事物的真实性书面证明。本文档根据证明书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单据丢失证明范文票据丢失证明 2、篇章2:单据丢失证明范文普通发票遗失证明 3、篇章3:单据丢失证明范文遗失证明 4、篇章4:单据丢失证明范文押金条丢失证明 5、篇章5:单据丢失证明格式范文收款收据遗失证明证明 6、篇章6:单据丢失证明格式范文押金收据遗失证明 7、篇章7:单据丢失证明格式范文单据遗失说明 8、篇章8:单据丢失证明格式范文押金收据遗失证明 单据是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原始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如果丢了该如何写证明呢?下面小泰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单据丢失证明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篇章1:单据丢失证明范文票据丢失证明 XXX: 因我单位保管不慎,误将***票据遗失(票号 ***********),现声明作废,特出此证明。 *****单位 年月日 篇章2:单据丢失证明范文普通发票遗失证明【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XXX: 我司XXXX公司为XXXX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号:XXX 发票金额:XXXX)被我司不慎遗失,客户未入账。现提供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以便客户入账。 特此证明。 XXX公司 年月日 篇章3:单据丢失证明范文遗失证明【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TO:三新百货(大利店)

贪污罪的认定标准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10495496.html, 贪污罪的认定标准 贪污罪是非常可耻的行为,就是国家的工作人员或者公司高层利用职位权力的便利,私下骗取或者用其他手段来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具备怎么样的条件才构成贪污罪呢?它的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信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杉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 受国有单位委 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因此,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所以,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白对象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根据本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物分为两类:其一,当然的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

翟俭峰、李军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doc 5页)

翟俭峰、李军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doc 5页)

翟俭峰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李军义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 文件案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康刑初字第06号公诉机关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俭峰,曾用名翟志军、翟忠孝,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天水市秦城区牡丹乡翟家门村。1986年12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诈骗于1999年6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康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军义,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成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捕前为成县审计事务所所长、审计师、注册会计师。因涉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康县看守所。 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康检诉字(2000)第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俭峰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李军义犯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0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吉祥出庭支持。被告人翟俭峰、李军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10月,被告人翟俭峰与成县城关

军义明知翟俭峰无资可验,在无任何资金凭证的情况下,对翟俭峰编造假股东三人,虚报注册资金100万元给予了认可,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报告称:甘肃省成县正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100万元,全部为实收资本,全部为货币资产。11月25日,翟与中心村签订了租赁原面粉加工厂合同。翟俭峰持验资报告和租赁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甘肃省成县正康粮油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领取了税务登记证,翟俭峰在无任何资金的情况下,利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合法证件,到康县周家坝粮管所商购小麦,口头协议调购粮管所小麦10万公斤,单价1.37元,粮到三日内付款。截至4月2日,在正康公司两次运走10万公斤小麦(价值13万元)的同时,双方补签了购销粮食合同。而购粮款却一直分文未付。小麦被调运入库后,正康公司职工及有关人员以公司拖欠其风险金,工资、欠款等为由,要求以粮顶债,将粮哄抢一空,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案发后,被告人李军义退交了抢粮款13258.18元。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2.证人孟永林、惠芳、常福宏、宋迂贤等的证言;3.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分别有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县正康公司与康县周家坝粮管所签订的粮食购销合同及验资报告等书证;4.调运被诈骗的粮食,有发货明细表在卷为证;5.被告人翟俭峰、李军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所供犯罪事实的经过、情节等与其他证据证明的相一致。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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