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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贸民品贴息管理办法

民贸民品贴息管理办法
民贸民品贴息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

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缓解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买难、卖难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6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普惠利民、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民贸民品企业和金融机构根据自主决策、市场定价原则申请和发放贷款。

普惠利民,是指贴息政策要体现普惠性质,更多惠及难以依靠市场机制获得贷款的中小微型民贸民品企业。

管理规范,是指相关部门规范贴息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贴息的范围

第四条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贷款范围为:

(一)民族贸易贷款,是指全区民族贸易县内报国家民委备案的民贸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副产品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的,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名单的自治区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贷款应在民族贸易县域范围内使用。民族贸易县、少数民族特需品和少

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相关文件执行。

(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率为2.88%。

第六条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某企业申请贴息金额=该企业贷款本金金额×申请贴息率(2.88%)×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年计息天数,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申请贴息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以500万元为上限申请贴息。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就民贸民品贷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民贸民品企业填制《民贸民品企业基本

情况审核表》(见附表1,一式四份),报其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民族工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对企业资质、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后,由民贸民品企业交予承贷金融机构和当地财政部门备案。承贷金融机构据此向民贸民品企业发放贷款,企业未经同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一律不予贴息。

第八条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贴息前,应当向其承贷金融机构填报《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一式四份),由其承贷金融机构对每一笔贷款用途和期限进行审核确认。

(二)民贸民品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应当将承贷金融机构审核确认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结息凭证以及第三方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当地民族工作部门,由当地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各市、县(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收集所在地民贸民品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并于每年4月15日前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四)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

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 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缓解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买难、卖难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是指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范围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贴息资金采取企业先付息、财政后补助的方式,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将预算指标下达市(州)级财政部门。市(州)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组织开展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 第二章贴息的范围、利率、额度及金额

第四条贴息范围。 (一)民族贸易贷款,限于我省民族贸易县内报国家民委备案的民贸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的担负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指定的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县、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贴息利率。贴息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利率为2.88%。 第六条贴息期限。贴息期限按各承贷银行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实际期限执行。 第七条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贴息金额为该企业本年度内(上年12月21日至本年12月20日)各笔贷款贴息之和。具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结合全区技术改造实际,特制定《××区企业技术改...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结合全区技术改造实际,特制定《××区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贴息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贴息资金是指财政补贴给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资金。 二、贴息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区贴息资金主要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重点技术改造贴息导向目录,经国家、省、市批准或备案,并列入国家、省或市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根据择优扶强原则,重点支持产品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对本区经济和产业升级作用大的项目;优先安排省或市、区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经济效益好、经营者素质高、有良好信誉的利税大户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坚持向省、市两级开发园区倾斜的原则。 第六条符合上述原则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经核准的银行贷款,可以向区申请贴息。 三、贴息条件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区贴息: (一)企业在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且其税收入区库;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经区经济贸易局登记备案; (三)项目被列入市级以上技改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等贴息计划。 四、贴息的申请程序 第八条凡需申请贴息的项目均应逐级申报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备案。项目被列入省、市贴息计划后,需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在办理省、市贴息的同时申报区配套贴息。 第九条凡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由有关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区经济贸易局、区财政局申报贴息。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于每年10月份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技改项目贴息申请表》一式三份(街办的项目由所在街办签署意见),《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银行贷款进帐单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各二份; (二)由区经济贸易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后,并对照条件和标准提出贴息的初步方案,经集体讨论后确定贴息方案; (三)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区经济贸易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计划; (五)由区财政局拨付项目贴息资金。 五、附则 第十条承担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责任制,专人负责,确保项目顺利开展,按时竣工。列入年度贴息计划的项目,应在贴息计划下达之日起1年内办理贴息资金的申领手续,逾期取

电费中心资金管理制度

电费管理中心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费资金管理、实现电费资金安全,充分发挥电费管理中心降低电费管理运营成本、缩短资金归集周期、提高资金规模化效益的优势,更好地为电费管理工作服务,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内部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中心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指资金是指电费管理中心所辖银行电费收入账 户的所有电费资金及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资金,包括: 1、价内电费收入和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附加等价外收入; 2、高可靠性电费、系统备用费、临时接电费等; 3、违约使用电费、电费滞纳金、用电稽查收入、查补追补电费、收回帐销案存电费等; 4、电费帐户利息收入 第三条本制度中资金来源为全局所有用电客户实收电费资金(含现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电费管理中心接管基层供电单位电费业务后逐步撤消其在各地银行开设的电费收入帐户,只保留在怀化市中行、农行、工行、建行的电费帐户,全局所有用电客户电费直接交到本中心电费帐户。

第二章银行帐户管理第四条电费管理中心所辖银行电费帐户纳入省公司集团账户管理和委托银行归集范围,授权怀化电业局和湖南省电力公司查询银行账户余额及不定期自动上划账户资金。 第五条电费管理中心因收费需要新开立电费帐户的,由市局报省公司批准后办理开户手续以及集团帐户、查询转帐授权等工作。 第六条电费管理中心所有电费收入帐户付款业务原则上只能上交省公司电费资金及银行扣划的结算手续费用,如遇差错电费退回、预交电费销户退款、临时接电费退还、低保护电费返还等特殊情况需转出款的,应由供电单位提交工作联系单并按金额大小逐级审批。 1、1 万元以下的退款业务,由基层供电单位电费管理员填写退款申请单,经基层分管营销副局长签字送电费管理中心,经电费管理中心主任批准后办理退款手续。 2、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退款业务,由基层供电单位电费管理员填写退款申请单,经基层分管营销副局长签字后送电费管理中心,经电费管理中心主任、营销部主任批准后办理退款手续。 3、10 万元以上的的退款业务,由基层供电单位电费管理员填写退款申请单,经基层分管营销副局长签字后送电费管理中心,经电费管理中心主任、营销部主任、分管营销副局长批准后办理退款手续。第七条电费管理中心一般不需要手工上缴电费,预留印鉴由市局财务部门保管。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从电费专户退款的,由电费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开具转帐支票,由市局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后办理退款。转帐支票填列要求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转帐支票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规范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流程,配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有序进行,参照《*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区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的管理,以及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的管理。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其授权支付资金按照《*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区财政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包括工资统发、政府采购、其他直接支付等。

非试点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区财政将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账户,再由预算单位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非试点单位的授权支付指未列入财政直接支付范畴的财政性支出。 第四条预算经区人代会审议通过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五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局汇总报送本级及其下属的分月用款计划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六条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八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九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项目进度和区财政局的相关规定分月编制。区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在年度内可累加使用。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按季分月填报。

跨境技术收入企业的优惠来了,财政贴息”一美元补贴一毛钱“!

跨境技术收入企业的优惠来了,财政贴息”一美元补贴一毛钱“! 国家大力扶持企业进行技术出口,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相关要求,国家针对技术出口项目每年均有贴息的财政支持,鉴于RTF以往项目经验,北京、上海启动申报时间在每年4月份左右,各地区的申报审批执行时间不会超过15个工作日,故想获批该项目资金的企业必须提前着手准备,现RTF将项目执行关键点分享如下: 技术出口贴息补贴款到账关键点在于: 1.上一年度必须取得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2.上年度的技术合同及合同执行金额备案; 3.年度审计报告中明确标注“技术出口”的执行金额。 2014年北京贴息额高达1美元补贴0.1元人民币 2014年该项目北京市通过审核的企业有39家,其中包含了系统研发、医疗、通讯、工程等领域的优质企业。RTF在此次技术出口贴息项目中市场净占有率方面达到20.5%,并直接或间接帮助8家企业100%的通过了财政部、商务部的申报资质审核,并获得累积1000万人民币的贴息额。2014年度的技术出口贴息是针对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实际收汇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并通过市(州)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的企业。此次技术出口贴息率实际高达1美元补贴0.1元人民币,对比以前年度发放比率1美元补贴0.055元人民币此比例超出预期81.81%。这也表明财政部对技术出口给以大力支持,通过高度贴息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出口。

RTF总结十年的项目操作经验,提醒企业“技术出口合同”可享受到的政府扶持政策包括“申请免税”+“VAT退税"+"贴息项目" 1.获得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意味着企业存在技术进出口的跨境收入,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2.遗漏免税,36个月内多缴税金,可以提请退税 3.次年05月只要企业未错过商委关于技术出口的贴息通知,则有十足把握可以享受次年的技术出口贴息。再次提请: 实时关注2015年贴息政策;补贴资金有限;先到先得!

集团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集团资金管理办法 1. 总则 1.1目的:为了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充分地发挥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规模优势,加速资金周 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财务成本,特制定《***集团资金收支结算管理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控股或管理的集团及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及各级子公司”)。 1.3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国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等各类支付手段。本办法所称账户:是 指在银行开立的所有基本账户及一般账户(含本、外币账户)。 2. 管理模式 2.1集团财务中心设置资金结算中心(简称“集团结算中心”,下同),承办集团公司资金的具体收 支结算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集团结算中心为财务中心内设机构,在财务中心的直接领导下按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2.1.1经营性收支执行以收定支的原则:即①集团及各级子公司经营性支出额度根据经营性收入给 予核定②集团及各级子公司付款结算方式、时段分布需与收款结算方式、时段相匹配③当经 营性收支倒挂时所属公司财务部必须至少提前30天预见到,并必须在实际用款的20天之前 向集团总部申请调整资金需求(附件一“资金计划调整审批单”)④具体各级子公司经营性收 支控制措施由集团财务中心结合各级子公司经营特征与各级子公司协调,确认后执行。 2.1.2各企业对自己的资金拥有所有权,这种权利不因资金存放地点的变化而改变,也不受任何单 位的侵犯。保持相对独立,各企业仍是独立的法人体,不因资金的集中运营而影响其独立性。 2.1.3资金有偿存借和使用:集团与各级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调度,均按照有偿占用的原则支付存借款利息和费用,集团 财务中心应在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制定当年资金拆借利率。 2.1.4保证安全、操作方便的原则:为提高效率各级子公司负责人不参与内部资金调度审批,集团结算中心根据需要直 接负责资金调度工作(流程见附件二),集团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允许直接 进行资金调度。 3. 账户管理3.1集团及各级子公司须按照公司账户的管理规定开立、使用和取消银行账户。开立新的银行账户 必须经集团结算中心审查批准后执行(流程见附件二) 3.2收入与支出分账管理。集团及各级子公司的所有结算业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所有账户统一开通网上银行业

往来资金管理办法

往来资金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往来资金的管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充分发挥往来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根据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往来资金的构成 往来资金指本级财政拨款以外,各校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的(不包括三限生费、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具体区分为: (一)往来可用资金。即各学校收到的可由学校使用的各类资金。如:其他财政部门拨款、社会捐赠助学收入、日托班费、高中书抄费等; (二)往来结算资金。即各学校与其他单位及个人之间发生临时性暂存、暂付和代收、代付等结算款项。如:学生保险赔款等。 二、往来资金收入管理 (一)各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所明确的项目、范围

和标准收取往来资金,不得随意增加新的征收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变更收取标准。 (二)各校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单位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其它非法票据。 (三)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各单位往来资金收入要全额缴存到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零余额帐户”,不得挪用和坐支。 三、往来资金支出管理 各校往来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制度的要求使用。 (一)往来可用资金 1.使用原则: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2.使用范围:往来可用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用经费支出,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①购置维修类:主要用于购置教学设备、小型维修等,所占比例不低于往来可用资金总收入的15%; ②培训办公类:主要用于补充教师培训、购买办公用品等支出,所占比例不低于往来可用资金总收入的35%; ③劳务支出类:主要用于外聘人员和教师超额劳动补助

民贸民品贴息管理办法

xx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 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缓解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买难、卖难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6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获得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 —1—运作、普惠利民、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民贸民品企业和金融机构根据自主决策、市场定价原则申请和发放贷款。 普惠利民,是指贴息政策要体现普惠性质,更多惠及难以依靠市场机制获得贷款的中小微型民贸民品企业。 管理规范,是指相关部门规范贴息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贴息的范围 第四条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贷款范围为:

(一)民族贸易贷款,是指全区民族贸易县内报国家民委备案的民贸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副产品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的,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名单的自治区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贷款应在民族贸易县域范围内使用。民族贸易县、少数民族特需品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相关 —2— 文件执行。 (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一年期以内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率为 2.88%。 第六条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某企业申请贴息金额=该企业贷款本金金额×申请贴息率( 2.88%)×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年计息天数,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申请贴息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以500万元为上限申请贴息。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就民贸民品贷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民贸民品企业填制《民贸民品企业基本情况审核表》(见附表1,一式四份),报其注册登记机关同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定稿版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7〕205号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第六条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七条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资金管理中心工作职责(新的)

资金管理中心工作职能 1、统筹集团的资金管理和财务运营工作; 2、负责集团投资项目资金的调配、投资运行情况的跟踪; 3、负责集团融资方案的制定和资金的筹集; 4、负责集团税务筹划和申报工作; 5、负责监督、指导中心各下属部门财务工作的开展; 6、参与拟订资金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和利润分配方案、职工工资方案等; 7、对资产变动和大额资金流动实行重点跟踪和监督管理; 8、统计合并中心各下属部门提供的财务报表和资金使用报表,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资产运作和集团财务状况; 9、负责制订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指导下属财务做好各自财务制度; 10、负责组织各下属部门的财务人员业务培训; 11、负责组织各下属部门每月28日一次例会检查。 12、执行董事长和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资金管理中心总监岗位职责 直接上级:董事长 直接下属:各下属部门财务部 管理权限:受董事长委托,行使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权限,拟定和实施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等。 岗位职责: 1、在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资金管理中心及各下属部门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管理中心在集团公司经营运转中的财务管理职能; 2、负责拟订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各下属部门拟订好各自的财务制度; 3、负责拟订资金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和利润分配方案、职工工资方案等; 4、负责集团公司资金筹集工作; 5、负责指导集团公司各项目贷款工作; 6、负责对资产变动和大额资金流动事项实行重点跟踪和监督; 7、负责对各下属部门的财务运行和财务决策活动进行监督,审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 8、负责统计合并中心各下属部门提供的财务报表和资金使用报表,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资产运作和集团财务状况; 9、负责对经理以下的财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岗位调整、晋升辞退等提出建议;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依法理财、规范理财、民主理财,根据《中华人民 __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所涵盖的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以及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的资金和需要再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等各类财 政资金。 第三条各类财政专户归口到县财政国库部门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财政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规范 办理,重大决策和重大资金的安排调度使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所有财政性收入资金应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税收收入资金的退库、减免应当按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对于非税收入缓减免,必须按规定报县政府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 第七条经县人民 __批准的财政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变动的,需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等而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县财政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统一安排。 第九条预算执行中,对上级财政补助的大额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的,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预算执行中,因自然灾害等其它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需要动用预备费的,由县财政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 __审批。 第十一条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必须在本级预算中增加安排支出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 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加强和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的信贷支持,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发放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中央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差的补贴。 第二章贴息范围和比例 第四条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范围为: (一)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贸易贷款,限于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供

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等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的,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名单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县范围按国家民委文件执行。 (二)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用品目录按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按优惠利率政策规定的优惠利差(现行为2.88%)给予贴息。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第五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贴息金额=贷款本金金额×优惠利差×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季计息天数。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七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省(区)级财政。 (一)省(区)级财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发放余额

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闽外经贸计财〔2008〕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的政策,促进我省外贸进口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增强外贸发展的后劲,并加强和规范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资金的政策效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外贸进口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对我省(不含厦门,下同)外贸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我省鼓励进口目录的产品(不含旧品)和技术,以贴息方式给予支持的资金。 第三条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利于监督、利于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资金的申请条件、支持标准 第四条贴息资金支持的期间以及支持商品的界定 申请贴息资金支持的产品和技术应当是上年第4季度和本年1至3季度进口的商品,其中,申请2008年资金支持的产品和技术应当是2008年1至3季度进口的(2008年第4季度进口贴息资金申请相应转入下一年度)商品。

每年予以贴息的进口技术和产品类别,由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外经贸发展实际情况和我省鼓励进口的产品目录确定。重点支持资源性商品、重要原材料、先进设备和大宗特色商品等。 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近三年来守法经营,无涉及通关、外汇、税务以及进出口业务管理等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我省各类进出口企业。 (二)企业当期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贴息范围的产品和技术需达到一定规模。 (三)按要求报送外经贸统计报表,积极配合开展外经贸监测预警等工作。 上述基本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第六条进口贴息资金支持标准 (一)本金 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核定享受贴息的产品和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一定的人民币汇率,作为计算应贴息的本金。 人民币汇率,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折算率为依据计算贴息期间平均折算率,并在申报通知中予以公布。 (二)贴息率 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将根据每年支持重点、年度贴息资

小贷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小贷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财务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实现公司内资金管理的高度统一,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财务会计部、资金结算中心,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公司结算、贷款、资金管理工作。 (二) 财务会计部、资金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监督的双重职能。 第三条发放贷款业务管理 发放贷款业务是一项比较重要的业务,因此财务人员在放款时需谨慎操作。 财务放款程序: 第一步.信贷部将借款人借款凭证(附件:1)和贷款出帐通知(附件:2)交由财务会计部; 第二步.财务会计部对借款人借款凭证(附件:1)和贷款出帐通知(附件:2)审核无误后,向资金结算中心发出划款指令书(附件:3)。 第三步.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划款指令书(附件:3)开出相应的支票,交由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进行划款。 根据金融办要求,发放贷款;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只可通过基本账户进行结算。 第四步.划款完成后,资金结算中心将支票头及经银行人员签字确认的划款指令书(附件:3)交由财务会计部进行帐务处理。

注:请务必按以上程序步骤进行操作。 第四条收回贷款业务管理 收回贷款程序: 第一步.信贷部在每月末将次月到期应收回贷款的明细表提供给资金结算中心; 第二步.资金结算中心收到客户还款后,及时通知信贷部为客户办理贷款结清 手续; 第三步.信贷部根据客户已归还款项,填写贷款结清证明(附件:四)交由财务会计部做帐务处理。 第五条现金的管理 (一)资金结算中心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二)资金结算中心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资金结算中心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公司员工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四)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五)出纳人员必须逐笔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日清日结,确保账款一致。 (六)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分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资金使用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5章31条,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

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AA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AA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 (二)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对象: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含高校在校生、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降低贷款申请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调整个人贷款贴息额度和期限。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下同)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他地区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贫困地区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3年全额贴息;其他地区的,财政部门给予2年全额贴息。 四、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50%、25%和25%。 五、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六、完善担保机制。鼓励聚焦第一还款来源,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在

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大连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5日

大连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拨我市的用于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和技术出口、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开展等外经贸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外经贸局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市外经贸局根据国家及我市外经贸事业发展需

要,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针对项目特点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 (三)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并运用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市财政局负责拨付资金,会同市外经贸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 1、按照国家有关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我市实际,优化贸易投资布局,培育优势、特色外向型经济,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举办国际性展会,推动企业投保信用保险、利用信保贸易融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对外开放人才培训,重大课题研究论证等外经贸事项。 2、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促进外贸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标准制订,推动建立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外贸信息调查服务体系,提升各类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及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创新发展,产品质量提升,培育竞争新优势。 (二)对上年度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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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8]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现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废止。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 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 附件1: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根据国家规定,贴息资金可用于支持完善地方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办法》)等文件规定,由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按照《小额贷款办法》的规定,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整体资金优势,提高资金效率,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资金风险,规范结算业务会计核算,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各企业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结算中心的资金管理通过在财务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系统进行。 第二章结算中心宗旨及职能 第四条结算中心宗旨:盘活存量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沉淀,发挥资金规模效益,降低资金成本,优化集团公司融资结构,为集团公司经营和发展服务。 第五条结算中心职能 (一)负责对集团公司各企业资金统一进行结算与管理; (二)负责拟定集团公司现金流量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资金日常调度和收支结算工作; (四)负责各企业新开账户的审核和批准; (五)负责结算中心的会计核算和制度建设; (六)负责拟定存量资金的运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负责构建集团公司网上银行系统,统一设置集团公司系统帐户体系;

(八)负责向各企业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确保资金安全; (九)负责构建资金流信息监控报告系统,监控各企业资金使用方向,实时提供资金流转情况,分析资金收支存在问题; (十)负责资金结算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结算中心管理 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和手段,努力做到内部管理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建立高效、有序、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 第七条结算中心资金日常调度和运用,在集团公司资金领导小组授权范围内实施。 第八条企业在结算中心存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企业向结算中心借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九条结算中心岗位设置 (一)资金结算岗位:负责归集各企业资金,在批准的资金预算范围内录入拨付资金指令,整理银行单据,并与银行帐户核对无误。 (二)资金审核岗位:负责审核拨付资金录入指令是否符合批准的资金预算,审核付款,审核资金归集清单并与银行帐户系统核对无误,与结算中心台帐核对无误。 第四章银行账户设置及资金管理 第十条企业按照《中国**集团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建立集团公司网上银行帐户体系的要求设置银行帐户。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帐户体系 (一)集团公司在**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立集团一级账户的一般账户,作为集团公司的总帐户,该账户用于归集、运用集团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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