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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管理办法

优先股管理办法
优先股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四条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六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第七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章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

第八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按本办法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公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优先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包括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当不存在重大缺陷。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五)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六)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八)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公开发行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不再符合本条第(一)项情形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一)采取固定股息率;

(二)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三)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四)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二)项和第(三)项事项另行约定。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可以向原股

东优先配售。

第二十八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

优先股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公允、合理,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

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还应当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四节发行程序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优先股,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公开披露本次优先股发行预案,并依法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优先股的发行方案;

(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且发行对象确定的,上市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当载明发行对象拟认购优先股的数量、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以及其他必要条款。认购合同应当约定发行对象不得以竞价方式参与认购,且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三)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且发行对象尚未确定的,决议应包括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发行数量或数量区间。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按照前款第(二)项执行。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专项意见,并与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如有);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等相关政策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上述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向

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优先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其申请、审核、核准、发行等相关程序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审委会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发行申请。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除票面股息率外,其他条款应当相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时限的,须申请中国证监会重新核准。首次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各次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次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章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三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法规范经营;

(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四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拟发行优先股的,董事会应依法就具体方案、本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行优先股的目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等;同时应在召开董事会前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等。

第四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表决事项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发行优先股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发行优先股的,

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非上市公众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公司普通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人数少于二百人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申请、审核(豁免)、发行等相关程序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

第四十五条优先股发行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

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交易或转让的具体办法由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四十七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优先股提供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服务。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募集优先股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以专门章节披露已发行优先股情况、持有公司优先股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优先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情况、优先股的回购情况、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及行使情况、优先股会计处理情况及其他与优先股有关的情况,具体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第五十条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发生表决权恢复、回购普通股等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其普通股或优先股交易或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发行优先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履行日常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回购与并购重组

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上市公司回购普通股的价格应当公允、合理,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除应当符合优先股发行条件和程序,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回购普通股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回购普通股的价格区间,回购普通股的数量和比例,回购普通股的期限,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其他相关事项。以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的,应当包括拟用于支付的优先股总金额以及支付比例;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一年内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包括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五)依法通知债权人;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回购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发行优先股购买资产,同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披露有关信息、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第五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方案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第八章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关市场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员,以及优先股试点的其他市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未按规定制定有关章程条款、不按照约定召集股东大会恢复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等损害优先股股东和中小股东权益等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改正,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以及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一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自确认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发行优先股申请。

第六十二条承销机构在承销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时,将优先股配售给不符合本办法合格投资者规定的对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包括: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

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

(四)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

(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六)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第六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并同时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优先股的发行与信息披露应符合本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有关规定。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执行本办法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规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优先股可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强制分红: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二)可分配税后利润:发行人股东依法享有的未分配利润;

(三)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四)上证50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上证50指数。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中计算合格投资者人数时,同一资产管理机构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或受让优先股的,视为一人。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优先股的概念和特征

优先股的概念和特征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既像债券,又像股票,其“优先”主要体现在:一是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类似债券),并须在派发普通股股息之前派发,二是在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先于普通股股东,但在债权人之后。 当然,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上述两方面“优先”权利时,其他一些股东权利是受限的。一般来讲,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没有表决权,仅在与之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事项上享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力要小于普通股股东。 优先股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征:固定收益、先派息、先清偿、权利小。具体而言: 一是优先股收益相对固定。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规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再参与公司普通股的分红。当然,公司经营情况复杂多变,如果公司当年没有足够利润可以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的当年的固定收益也就落空了。 二是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也就是说,公司可分配的利润先分给优先股东,剩余部分再分给普通股东。 三是优先股的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也就是说,一旦公司破产清算,剩余财产先分给债权人,再分给优先股股东,最后分给普通股股东。但与公司债权人不同,优先股股东不可以要求无法支付股息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四是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一般事项没有表决权;仅在股东大会表决与优先股股东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事项时,例如,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条款,优先股股东才有投票权。同时,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如果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按约定恢复表决权;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终止。

对优先股制度的思考

优先股是一种具有债券特征的特殊类型的股份,其股东在公司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中,优先股的发行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优先股的大量应用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它不仅为公司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方式,而且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优先股的创新和推广对中国资本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优先股的特性和作用 (一)优先股的特性 优先股具有权益的一些特性。有些优先股是永久性的,没有到期期限,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当公司的盈利达不到支付优先股股利的水平时,公司就不必支付股利,不会因此而导致公司破产。在发行人没有按时支付优先股股利时,优先股股东可按规定行使有限的表决权,比如选举一定比例的公司董事等。与普通股类似,支付优先股股息不能税前抵扣。 同时,优先股还具有债券的一些特点。首先,优先股的股利按其面值的一定百分比表示,股利水平在发行时就已确定,不分享公司盈利的超出部分。其次,通常在发行时规定优先股没有表决权。在股利正常支付的情况下,优先股和债券一样,不稀释企业的控制权。最后,就是大多数优先股是“可累积优先股”,即未支付的股息累计总额,必须在支付普通股股利之前支付完毕。未支付的优先股股利被称为“拖欠款项”。拖欠款项不产生利息,不会按复利滚存,但多数累积优先股规定有可累积年限。因此,优先股的股利通常被视为固定成本,会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并进而增加普通股的成本。 (二)优先股的本质和作用 优先股实质上就是以权益方式发行的固定收 对优先股制度的思考 信达证券 华海峰 张冬峰

益产品。其主要作用体现在对发行人的资本结构和财务压力影响上。 对发行人而言,优先股在形式上并不提高其债务水平,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还本付息的财务压力。拖欠的股息对发行人在面对财务困难时,是一种低成本的宽限。这对发行人在财务结构的安排和现金流的管理上提供了有效的缓冲。因此,优先股是发行人管理因盈利波动带来的财务风险的有效工具。 对投资人而言,优先股相对于债券,相当于是以较宽松的现金回收方式来获得较高的固定收益回报。尤其是对参加优先股的投资人而言,还可以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分配剩余的盈余。 二、优先股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对资本市场的意义 1.突出价值投资的理念 对价值投资者而言,股利的资本化价值决定了股票价格,也就是说股票的价格应该由预期股利和折现率决定。但由于普通股的股利难以持续预期,其价值也难以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折现来计算。 而优先股的股利基本稳定,其价值的计算比较简单客观,容易在投资者中形成共识。因此优先股的价值可以成为投资者决策的有效参考,突出价值在投资者决策中的作用。这不仅可以吸引聚集价值投资者,而且可以强化价值投资的理念,培育出新的价值投资者,起到投资者教育的作用。 .减少投机,平稳市场 投资者在股市中的收益大致由现金股利和资本利得构成。对于中国股市的投资者来说,资本利得在其投资收益中占据了绝对优势,是其投资的根本驱动力。而现金股利与其投资成本相比,其收益率微不足道。这种投资收益结构必然造成市场投机盛行,其表征就是换手率高和波动剧烈。监管部门虽然采取了一系列制度上的措施如涨跌停板制度和ST制度,从规则上限制了波动,但从根本上来说,应确立和推广理性投资和长期持有等投资理念。而优先股的特点正是符合这种投资理念的最佳产品。 .丰富投资品种和策略 中国证券市场近年来推出许多新业务,如股指期货、创业板和融资融券等。但中国的投资者可选择的投资品种依然非常有限。其中固定收益类的产品,在品种、规模、交易的活跃度和流动性等方面,尤其是在收益率上,远远满足不了投资者的需求。这造成了中国的投资者对固定收益类的产品参与度不高。 投资品种的不足,直接限制投资策略的多样化。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理财产品绝大多数采用的是主动式投资,基金经理对市场行情的判断对投资的成败影响非常重大。而在美国常见的被动式投资,即严格按照制订好的投资策略来执行交易的投资方式,在中国证券市场因缺乏较高收益的固定收益类产品而难以实行。 优先股的推出,是对固定收益类产品的补充和加强。同时也能激活许多经过市场检验但在中国证券市场尚无用武之地的投资策略。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的创新也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从PNC Financial Service Group公司的数据可以看出, 00 年1月至 01 年 月 日的股价变化和股利发放情况(见表1和表 )。PNC每年股利为1. 美元,按其 月 日的收盘价 .1 美元计算,收益率接近 .1%。而美国目前中小企业的信用额度贷款利率是 . %- %1,这就为企业的现金流管理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工具。 1根据Finetec公司 01 年 月中旬在美国银行的贷款询价。

C优先股试点的制度设计答案课后测验分

作者: Pan Hongliang 仅供个人学习单项选择题 1.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

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 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A. 36个月 B. 6个月 C. 12个月 D. 18个月 2.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司连续()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A. 三个 B. 两个 C. 五个 D. 一个 3. 目前,优先股在主要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几乎都得到了不同程度 的运用,并在部分市场占据了主要位置,其中()是最大的优先股市场。 A. 英国 B. 德国 C. 美国 D. 日本

4.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的股 A. 9个月 B. 两年 C. 一年 D. 6个月 1、多项选择题 5. 以下选项属于《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所称的合格投资者的是()。 A. 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 B.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金融机构 C. 实缴岀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合伙企业 D.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6. 下列说法中,关于优先股的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说法正确的是()。 A.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优先股提供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服务 B. 优先股发行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 C. 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D.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优先股和普通股的权利区别 文档

优先股 1 。定义: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 (ordinary 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2 .特征:一是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股息收益率。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但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二是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投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投票权。三是如果公司股东大会需要讨论与优先股有关的索偿权,即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3. 两种权利:a. 在公司分配盈利时,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而且享受固定数额的股息,即优先股的股息率都是固定的,普通股的红利却不固定,视公司盈利情况而定,利多多分,利少少分,无利不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b. 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 优先股一般不上市流通,也无权干涉企业经营,不具有表决权。 优先股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一些专门想获取某些优先好处的投资者的需要,优先股有各种各样的分类方式。 4.主要分类: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累积优先股是指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所获的盈利不足以分派规定的股利,日后优先股的股东对往年来付给的股息,有权要求如数补给。对于非累积的优先股,虽然对于公司当年所获得的利润有优先于普通股获得分派股息的权利,但如该年公司所获得的盈利不足以按规定的股利分配时,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补发。一般来讲,对投资者来说,累积优先股比非累积优先股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 当企业利润增大,除享受既定比率的利息外,还可以跟普通股共同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除了既定股息外,不再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一般来讲,参与优先股较非参与优先股对投资者更为有利。 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发〔2014〕31号 日期:2014-05-09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的通知 上证发…2014?3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优先股业务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及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 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试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先股在本所上市、交易、转让、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在本所上市、交易、转让的优先股,其登记、存管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条本所会员应当向首次参与优先股交易或者转让的投资者全 面介绍优先股的产品特征和相关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优先股投资风险揭示书。 第二章上市 第五条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申请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优先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5亿元;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进行调整。 第六条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优先股上市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优先股公开发行的文件; (三)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四)中国结算出具的优先股登记存管证明文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六)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与影响分析

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与影响分析 姓名:庄严 院系:管理学院 专业:会计学硕士 学号:17520141151152

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与影响分析 摘要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并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作为配套措施。由此,优先股的制度建设全面展开。本文希望通过借鉴西方企业发行优先股的经验,为我国企业的优先股试验提出独到的见解。 关键词:优先股金融工具会计确认会计计量

目录 一、政策背景 (1) 二、优先股的定义与类别 (1) 三、优先股的确认难题 (2) 四、优先股的会计处理 (4) (一)优先股确认为金融负债 (4) (二)优先股确认为权益工具 (4) (三)优先股确认为混合金融工具 (4) 五、优先股在财务管理上的优势 (5) (一)保持普通股股东控股权。 (5) (二)债务约束作用。 (5) (三)杠杆效应。 (5) (四)提供新的稳定资金来源。 (5) 六、参考文献 (6)

一、政策背景 西方国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优先股的历史由来已久,优先股作为普通股的补充,不但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比股票风险低、比债券收益高的折衷投资方式,也为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然而,在2014年之前,我国法律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优先股,融资渠道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扩张的步伐;进入2014年,经济转为下行,企业融资难题持续恶化,威胁到了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为此,国务院于2013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并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作为配套措施。作为回应,证监会于2014年3月21日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并于4月18日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的优先股试点工作。由此,优先股的制度建设全面展开。本文希望通过借鉴西方企业发行优先股的经验,为我国企业的优先股试验提供借鉴。 二、优先股的定义与类别 优先股是一种具有某些优先权与特征的股票,这些优先权和特征不被普通股所拥有。西方国家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最经常具有以下特征:①优先获得股利;②企业清算时优先获得剩余资产;③可转换为普通股;④可被发行方召回;⑤没有表决权。除此之外,优先股的特征大多是限制性和排斥性的,例如不可累积、不可参与和不可赎回。 企业发行的优先股通常具有面值,股利以面值百分比的形式表示。例如,股利为面值8%的优先股被称为“8%优先股”,一份面值为100元的8%优先股每年可获得8元的股利。在少数情况先,优先股不具有面值,企业就以每股股利为优先股命名,一份年股利为7元的优先股就被称为“7元优先股”。这些优先股往往不能保证每年定期分红。 企业可以在不违反所在国公司法的前提下,按照自身的意图,将各种优先权与限制权相结合,形成风格各异的优先股。具体而言,优先股具有以下类别:①累积优先股:一旦企业在某年无法支付股利,在以后年度中,股东可要求企业在

优先股制度的国际经验和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优先股制度的国际经验和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一)优先股制度的国际经验(以美国为例) 优先股起源于欧洲,于17世纪在英国、荷兰等地得到应用。当时英国铁路建设由于缺乏资金,原有股东不愿再投资,公司的融资能力薄弱,抗风险能力差,公司开始引入优先股。此后优先股在英国和荷兰市场发展,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早期的优先股发行主要用于公共事业。19世纪优先股传入美国,为美国的铁路建设募集资金,短短20年时间在美国得到蓬勃的发展。如今,优先股已有300年的发展历史,在国际融资的舞台上散发着巨大的活力。在此阐述优先股的国际经验——以美国为例。 1.优先股伴随美国铁路建设而产生 19世纪30年代-50年代,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国铁路公司发行的股票却无人问津,此时美国铁路建设急需用资金,铁路公司发行具有固定股息的优先股以吸引投资者。此后铁路公司大多采用发行优先股的形式进行募资,优先股在开始美国萌芽。到19世纪中时期,优先股广泛用于美国的公共事业,此时优先股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如参与权和自由转换权,人们把优先股当做金融危机时期股票的替代选择。 2.优先股在并购浪潮中迅速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优先股的用途主要是为公共事业集资,到20世纪80年代,创新革命在金融行业展开,这时开始出现多种形式的优先股以及对优先股股息不同的支付方式,随后优先股得到一定的发展并应用于工业企业中。在19世纪末20年代早起,在企业的并购的浪潮中优先股已成为并购的一种有效手段,优先股已经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1928年总发行的证券中,优先股的发行占到了20%。以下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不同种类优先股发行所占的百分比图。 数据来源:NAARS数据库,以1981-1987年间发行的892只优先股为例

C14072 优先股试点的制度设计 答案 课后测验 9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 最近()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 A. 一个 B. 两个 C. 三个 D. 五个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的股息。 A. 6个月 B. 9个月 C. 一年 D. 两年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3. 目前,优先股在主要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几乎都得到了不同程度 的运用,并在部分市场占据了主要位置,其中()是最大的优先股市场。 A. 日本 B. 英国 C. 美国 D. 德国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4.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司连续()会计年度未按约

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A. 一个 B. 两个 C. 三个 D. 五个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5. 根据我国现实需求,下列选项中属于适合发行优先股的公司的 是()。 A.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 B. 股价破净公司 C. 属于加速产业整合行业的公司 D. 对股权结构有特殊要求的公司 E. 中小企业 您的答案:C,B,A,E,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6. 下列关于优先股的属性说法正确的有()。 A. 优先股的索偿顺序次于普通股和债券 B. 一般没有表决权 C. 不需要偿还本金 D. 股利来自税后利润 您的答案:C,B,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7.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 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不得

C14072 优先股试点的制度设计 答案 课后测验 9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A. 36个月 B. 6个月 C. 12个月 D. 18个月 2.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司连续()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A. 三个 B. 两个 C. 五个 D. 一个 3. 目前,优先股在主要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几乎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运用,并在部分市场占据了主要位置,其中()是最大的优先股市场。

A. 英国 B. 德国 C. 美国 D. 日本 4.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的股 息。 A. 9个月 B. 两年 C. 一年 D. 6个月 二、多项选择题 5. 以下选项属于《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所称的合格投资者的是 ()。 A. 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 B.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 C. 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合伙企业 D.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6. 下列说法中,关于优先股的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说法正确的是()。 A.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优先股提供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服务 B. 优先股发行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 C. 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D.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7. 关于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商业银行决定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应在付息日前至少二十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 B. 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C. 商业银行应在发行合约中明确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D. 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应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三、判断题 8.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正确 错误 9. 优先股既具有股本权益的特点又具有负债的特点,它通常有固定的股利,并须在普通股股利之前被派发,而且在破产清算时,优先

普通股与优先股异同

普通股与优先股异同: (1)股息: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可优先获得股息。如果企业在年度内没有足够现金派发优先股股息,普通股相对于是不能分发股息的。股息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但当企业获得优厚利润时,优先股不会获得超额利润。 (2)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当企业宣布破产时,在企业资产变卖后,在全面偿还优先股股东后,剩下的才由普通股股东分享。 (3)投票权:普通股股东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而优先股股东没有参与企业企业决策的投票权,但在企业长期无法派发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有权派代表加入董事会,以协助企业改善企业财务状况。 (4)优先购股权:普通股股东在企业发行新股时,可获优先购买与持股量相称的新股,以防止持股比例被稀释,但优先股股东无权获得优先发售。 优先股与债券的区别: 1.优先股具有永久性,公司只需付息分红,无须还本;债券必须还本付息; 2.优先股股利高于债券的利息; 3、债券的分配优先于优先股; 4、债券的本或息未清偿前,优先股不得分红; 5、债券受合同约束,必须逐年偿付;优先股只要公司不分红就可以不付。 普通股与优先股的主要区别 (1)普通股股东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而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 (2)普通股股东的收益要视公司的赢利状况而定,而优先股的收益是固定的。 (3)普通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在二级市场上变现,而优先股股东可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要求公司将股票赎回。 (4)优先股票是特殊股票中最主要的一种,在公司赢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优先权。 三者关系 一、表决权普通股有投票权即股东大会时可投票表决,并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你如果占大股还可控制这个企业;优先股、债券没有。 二、解散破产清算时受偿顺序 企业解散破产,第一受偿的是债券,第二是优先股、第三是普通股, 三、性质不一样

c14072优先股试点的制度设计答案9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商业 银行决定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应在付息日前至少()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 A. 3 B. 5 C. 10 D. 15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 最近()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 A. 一个 B. 两个 C. 三个 D. 五个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仅向《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人。 A. 100 B. 200 C. 500 D. 50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内实施首次发行。

A. 6个月 B. 3个月 C. 12个月 D. 36个月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5. 关于优先股的定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 B. 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元 C.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 D.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 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您的答案:C,B,A,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6. 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优先股试点 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B.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每次发行对象不得 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C.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 D.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您的答案:B,A,C,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在德国,优先股具有以下()等特点。 A. 优先股基本上以“低/无投票权股票”的形式存在 B. 对优先股股东保护比较薄弱,仅规定了退股权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信息披露规则解读 90分

1.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 A.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B. 最近五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C.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D.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 下列选项中标志着我国优先股制度的正式建立的是()。 A. 2013年12月13日,证监会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B. 2014年4月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信息披露规则 C.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的试点指导意见》 D. 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3. 从清偿顺序的角度看,公司破产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 A. 债权人先于优先股股东,而次于普通股股东 B. 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而次于债权人 C. 普通股股东先于优先股股东,而次于债权人 D. 债权人先于普通股股东,而次于优先股股东 二、多项选择题 4. 下列选项中属于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时,发行预

案中应披露的内容的有()。 A. 资产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如交易价格及确定依据、资产交付、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违约责 任条款等 B. 目标资产的主要情况,如资产构成、成新率、适用情况 C. 董事会对资产收购价格公允性否清晰、是否存在的分析说明、相关评估机构对其执业独立性的意见 和独立董事对收购价格公允性的意见;相关资产在最近三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还应当说明评 估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对方 D. 资产权属是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5. 下面关于公开发行优先股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须编制的发行预 案和募集说明书的作用的叙述,正确的有()。 A. 发行预案是上市公司向拟认购股票的投资者信息披露的法定文件 B. 募集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拟认购股票的投资者信息披露的法定文件 C. 发行预案是上市公司向原有股东信息披露的法定文件 D. 募集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原有股东信息披露的法定文件 6. 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并以评估作为价格确定依据 的,应披露评估报告,用于收购企业或股权的,还应披露拟收购资产 的()。 A. 最近一期的经营状况 B. 前一年度经审计的利润表 C. 最近三年的现金流量表

优先股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四条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六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第七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章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 第八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按本办法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立体解读优先股

立体解读优先股 主讲老师王芳 前言: 我国优先股发行的背景——股市融资功能的丧失: 我国发行优先股的意义: (1)对于融资者而言: ①深化企业股份制改革; ②为发行人提供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 ③优化企业财务结构; ④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⑤满足相关行业的监管要求。 (2)对于资本市场和投资者而言: ①丰富了证券品种; ②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渠道; ③提高了直接融资比重; ④助力员工持股计划; ⑤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 ⑥促进了市场的稳定发展。 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优先股概述 1.优先股的起源与发展

(1)优先股起源于美国。19世纪初期,美国的铁路公司因资金严重短缺而停工,此时发行普通股已经无法吸引投资者,而发行债券则受到股权融资比例的限制。美国政府认为铁路公司具备良好的盈利前景。于是,就推出了一种承诺支付固定股息的股票,即优先股,从而大大缓解了当时铁路建设资金短缺的局面。 (2)优先股的繁荣和发展。19世纪中期,优先股得到了繁荣和发展,扮演着以下三类角色: ①资产负债率较高企业的融资手段; ②未来盈利能力强、但耗资巨大、回报期较长的公共事业建设项目的融资手段; ③公司并购的支付对价。 (3)优先股的大规模应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类优先股得到了井喷式的发展。美国政府以优先股的注资方式对危机中的金融机构实施紧急救援。优先股本金被用来弥补银行的损失,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 2.中国发展优先股的现状 截至2015年1月4日,共有18家公司公布了优先股发行预案,发行总规模达5 514亿元。其中,已发优先股规模1 780亿,境内1 110亿,境外670亿。 有11家上市银行,合计发行4 860亿人民币,已发1 750亿。 有7家非银行企业,合计发行654亿,包括:4家基建公司、1家能源公司、2家药业公司。 其中,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康美药业已获准在上交所指定平台挂牌转让。 我国优先股发行现状(截至2015年1月4号):

引入优先股制度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引入优先股制度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影响 陈慧莹1 在市场相对低迷、大小非套现压力居高不下和IPO重启前夕,近期优先股的话题有所升温,市场各方对此期待较多。优先股在中国股份制改革、证券市场建立之初有所存在,股改后淡出,但近期推进的预期显著增强;从金融业十二五规划到证监会发言再到新股发行改革,均为优先股的推进提供了方向及空间。 一、优先股的定义及相关机理 (一)优先股的概念和特征 《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将优先股定义为,既具有股本权益特点又具有负债特点,通常具有固定的股利,并须在普通股股利之前被派发,而且在破产清算时,优先股对公司资产的主张先于普通股,但在债务(包括附属债务)之后。优先股既具有最基本的股权属性,又具有明显的债权特征,因此被称为“杂交证券”或“混合证券”。其信用评级和收益率都介于债券和普通股之间。 相对于普通股而言,优先股的“优先”特征主要体现在公司盈余和剩余财产分配方面。一般来讲,优先股不上市流通,其股东对公司事务没有表决权或表决权受到限制,对公司的控制力弱于普通股。 (二)优先股的优缺点 优先股不同于股票和债券,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 对于发行人来说,优先股的优点在于:一是发行优先股的资本成本要低于普通股;二是优先股股东不具有表决权,所以不能参与影响公司发展的经营决策,可保证公司控制权不被分散;三是财务风险小,优先股融资属于权益资本融资,可以降低公司的杠杆率,规避债务融资的财务风险。 对投资者来说,优先股的优点主要体现为:一是投资收益比较有保障,风险较小,对那些愿投资股市又希望有稳定收益的投资者来说具有较大吸引力;二是可进行组合投资,投资者可以在投资普通股和债券的基础上投资优先股,分散风险。 优先股也具有明显的缺点。其缺点在于:一是提高企业负担。优先股是以举债集资形式发行的股票,股息固定,企业要根据利润情况给优先股股东支付利息,1作者简介:陈慧莹,现为国信证券发展研究总部副研究员。

优先股在中国

优先股在中国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股份公司一般可以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类型的股票,其中优先股作为一种特殊的股票形式,是普通股的有力补充。它不仅为股份公司提供了有利的筹资方式,而且为投资者提供了风险小、收益高的一种投资方式。优先股具有悠久的历史,最早出现在16世纪的欧洲。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优先股这一股票形式已经被西方各个国家普遍采用,并且各个国家都在公司法中对优先股作出了明确规定。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优先股成为美国各个公司筹措资金,政府挽救企业的主要方式。而在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上,几乎是普通股独霸天下,优先股依旧存在盲点。 2008年9月,金融危机爆发全面之后,美国证券市场上股指全面下跌,投资者信心受到严重打击。在此情况下,美国政府宣布了一个救援计划,该救援计划包括花费2500亿购入包括美国花旗集团、摩根等9家大型银行的优先股。此消息公布后,美国股市出现了将近70年内最大幅度的上扬。可见美国政府采用优先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做法,对恢复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信心、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一中国优先股的发展历史 1 起步阶段(20世纪80年代) 自1980年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成都市工业展销信托股份公司成立之后,股份制在中国开始推进。早期的股份形式一般兼具股票和证券的特征,类似于今天的参与性优先股,表现为股份持有人既能按照当年银行定期存款的利息获得固定的投资回报,又能按照公司比例参与公司盈余收入的分红。但这种股份形式有区别于今天的优先股,表现为企业通常只发行这一种股票,而不像优先股那样区别于普通股的特殊股发行;企业向股东支付的固定股利是作为企业的成本在税前列支的,而不像优先股那样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付的。 这种股份形式的产生,究其原因是当时中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社会对与股票界定不清,对于股票和证券的特征尚不能做出明显区分。 2 雏形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期) 进入20世纪90年代,股份制建设逐步规范化,就股份形式出台了一系列国家层次的法律规范,已明确区分普通股和优先股,并对优先股股东的股利分配、表决权、清算等方面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这一时期出台的国家级法规诸如《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等。在这个时期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中,《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可以说是一部立法层次最高、对优先股制度规定最为全面的制度。《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在效力等级上相当于部门规章。其中规定,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和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事项中应包括公司注册的各类股份总额及其权益、每股金额。在“股份”一章中规定,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需按照约定的股利息率来支付;优先股不享有公司公积金权益;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照约定的股利息率来支付优先股股利的,有以后年度的可供分配的股利的利润补足。《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的出台表明优先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已经形成雏形。 3 沉寂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2005年) 尽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为优先股制度奠定了立法基础,但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却并未明确规定优先股制度,仅规定必须发行的的普通股之外的其他种类之外的股票加以规定。根据1993年的《公司法》规定,要确立优先股制度,只能通过行政法规或修改公司法的形式。随着1993年的《公司法》的实施,优先股制度在我国失去了法律依据。1993年的《公

中国优先股的发展研究

中国优先股的发展研究

摘要 2013年,我国正式发行了关于优先股试点的要求,并对优先股的试点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一系列举措标志着优先股制度在我国已逐步进入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它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又一主要制度,也为我国投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当前阶段,我国优先股仅有少数几部法律约束和保护,二十几家上市公司尝试发行优先股,发展仅处于起步阶段。且在我国上市公司在优先股试点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条款设计过度雷同,固定收益特征淡化,优先权利被侵蚀等。这些问题会极大影响优先股制度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将不利于活跃的优先股投融资市场的形成。 本文旨在通过对优先股实质、性质的分析,探讨中国优先股发行的意义,在当前发行现状下,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优先股试点出现的问题,对其发展和改善提出笔者的建议,使我国上市公司的优先股试点得以更健康的发展。因为国内优先股的试点开始不久,获得我国资本市场有关优先股的数据比较困难,因此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定性分析法、个案研究法等方法对我国优先股试点问题进行研究。 我国企业主要可以通过三个渠道来融资:发行股票、负债和利润留存。对于公司来说,不同时期可能需要不同的融资方式;对于投资者来说,在不断变动的市场条件下,也会有不同的投资偏好。只有既适应公司的融资需求又满足不同投资者投资偏好的资本动作才能获得投融资双方的利益最大化。优先股作为一种兼具股权资本和债券资本特征的融资工具,有其自身的优势,满足了某些情况下投融资双方的共同需求。 优先股作为公司的一种特别股份在国外的公司制度中早已存在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美国优先股是创业型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也是风险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工具,对金融创新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在我国,国务院一直未对优先股作出特别的规定,直至2013年《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出台。 自2013年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以来,我国有部分上市公司进行发行优先股

优先股最详尽分析

一、关于优先股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1.什么是优先股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既像债券,又像股票,其“优先”主要体现在:一是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类似债券),并须在派发普通股股息之前派发,二是在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先于普通股股东,但在债权人之后。 当然,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上述两方面“优先”权利时,其他一些股东权利是受限的。一般来讲,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没有表决权,仅在与之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事项上享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力要小于普通股股东。 2.优先股有哪些特点 优先股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征:固定收益、先派息、先清偿、权利小。具体而言:一是优先股收益相对固定。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规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再参与公司普通股的分红。当然,公司经营情况复杂多变,如果公司当年没有足够利润可以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的当年的固定收益也就落空了。 二是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也就是说,公司可分配的利润先分给优先股东,剩余部分再分给普通股东。 三是优先股的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也就是说,一旦公司破产清算,剩余财产先分给债权人,再分给优先股股东,最后分给普通股股东。但与公司债权人不同,优先股股东不可以要求无法支付股息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四是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一般事项没有表决权;仅在股东大会表决与优先股股东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事项时,例如,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条款,优先股股东才有投票权。同时,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如果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按约定恢复表决权;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终止。 3.一般来说,优先股与普通股有哪些区别 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区别如下: (1)普通股股东可以全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一般情况下不参与股东大会投票,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公司决定发行新的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才有投票权。同时,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如果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按约定恢复表决权;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终止。 (2)相对于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在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优先权。 (3)普通股股东的股息收益并不固定,既取决于公司当年赢利状况,还要看当年具体的分配政策,很有可能公司决定当年不分配。而优先股的股息收益一般是固定的,尤其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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