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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煤监(2015)15号关于加强托管煤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煤监(2015)15号关于加强托管煤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煤监(2015)15号关于加强托管煤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年来,一些产煤地区煤矿托管现象比较普遍,大部分托管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个别地区也存在托管煤矿安全责任不落实、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或假借托管转移监管责任等问题,造成监管真空,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加强托管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托管条件审查

(一)托管煤矿必须是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生产煤矿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建设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相关手续。

(二)承托单位应为证照合法有效、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化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承托灾害严重(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易自燃和极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等)的矿井,承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的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所托管煤矿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承托企业一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的,三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

(三)产能在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煤矿和资源枯竭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托管范围,严禁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

二、切实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四)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或协议,明确托管的方式、时间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都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五)开展托管工作前,托管合同或协议应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六)托管煤矿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七)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形式。承托单位要对托管煤矿的生产、技术、安全实施全面管理,不得进行部分托管,或以技术服务、分项承包的形式进行托管,不得将托管煤矿再次委托第三方管理。同时,要将托管煤矿纳入承托单位的统一安全管理体系,承托单位上级主管单位要对托管煤矿进行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八)托管合同签订后,承托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新组建成建制的生产队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规章制度。为托管煤矿组建的安全管理团队不得兼管其他煤矿。

(九)承托单位应当强化对托管煤矿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将托管煤矿的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夯实托管煤矿安全基础。

三、加强对托管煤矿的监管、监察

(十)地方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托管煤矿的分级属地监管职责不变。要加强对辖区内托管煤矿的监督管理,检查承托企业的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团队是否到位;检查托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

(十一)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8号)严格对托管煤矿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5年2月16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二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获奖成果公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二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获奖成果公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二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评审工作已全部结束,共评出获奖成果143项,其中一等奖14项,二等奖42项,三等奖87项。现将第二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获奖成果予以公告。 附:第二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获奖成果 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二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获奖成果 一等奖(14项) 2004-1-01兴隆庄矿工业场地巨厚松散层变形特征及其对重 大建筑物影响的研究(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庄煤矿、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采所事业部;来存良、许延春、李佃平、官云章、徐法奎、李正龙、李奉海、张玉卓、王惠忠、介玉新、王济忠、文学宽、张孟凯、于旭磊、张刚)2004-1-02急-倾斜厚煤层长壁综放开采技术研究(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科技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谢俊文、罗福乾、程文东、李俊明、谢和平、李虎林、贠东风、缪寅生、杨富、上官科峰、周宏伟、朱启孝、李德玺、马忠元、韩书才) 2004-1-03长江三峡工程库区巴东地区滑坡预测预报系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青岛建筑工程学院、黑龙江科技学院、北京工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日地层环境力学校际研究中心;何满潮、王旭春、姚爱军、崔政权、武雄、鹿粗、孙晓明、衡朝阳、段庆伟、景海河、杨晓杰、蒋宇静、苏永华、毛利勤、滕建仁) 2004-1-04煤层巷道大体积特高压水闸墙设计与施工技术研究(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三河尖煤矿;朱亚平、杨家华、张周权、王慧明、杨思光、杨正华、陈忠胜、汪善好、李光文、赵加才、于保华、李爱民、夏林稳、杜昌要、陶元) 2004-1-05大容量全肺灌洗术医疗护理常规及操作规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尘肺病康复中心〈中国煤矿工人北戴河疗养院〉;陈志远、张志浩、车审言、刘长林、马国宣、黄京慧、韩志国、屈秉悦、姜洪玲、袁杨、苏民、刘贺、陈刚、尹彩灵、靳军) 2004-1-06高瓦斯易燃特厚煤层分层综放开采高产高效安全技术研究与应用(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煤炭研究所;吕国金、孙学会、罗海珠、张德利、朱凤山、李国宏、王庆阳、运宝珍、曹树祥、栗荣良、周蒲生、刘军、李保东、徐昂、光增埝)2004-1-07北京东方化工厂“97.6.27”特大火灾事故原因研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钟群鹏、崔慕皛、王广生、陈良才、张峥、薛明德、王泽溥、田永江、梁金忠、李志宪、张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 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装[2011]51号 颁布时间:2011-4-15发文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职能 1.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 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煤矿企业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3.强化安全技术管理决策机制。总工程师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和布置企业技术管理工作,研究确定矿井开拓巷道布置,抽掘采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措施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使用方案等技术问题。煤矿的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矿主要负责人或矿务局(集团公司)审批。回采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单位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综采、水采工作面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水害、火灾威胁严重的采掘工作面,以及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工作面的设计,报矿主要负责人或矿务局(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新工作面移交生产前,应当组织验收。 4.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重点包括:企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等的编制、审查和决策;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管理;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等的设计、审批和备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等各专

浅议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建设 蒋楠洋

浅议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建设蒋楠洋 发表时间:2018-01-26T14:32:32.500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24期作者:蒋楠洋[导读] 煤炭产业作为我国能源产业的支柱性产业,是整个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基石,也是产业经济侧结构调整的重要动力源泉。 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锡林浩特 026000 摘要:近年来,煤矿安全问题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因此,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是关系到煤矿安全形势的重要措施之一,要彻底改变中国煤矿安全现状,必须认真学习、改变理念,全面整改,全方位、全社会配合,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监察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实效性。本文对煤矿监察体系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建设措施。 关键词:煤矿;安全监察;措施 煤炭产业作为我国能源产业的支柱性产业,是整个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基石,也是产业经济侧结构调整的重要动力源泉。但随着社会、行业对煤炭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在高压的工作环境中矿难频发,直接造成了煤矿生产安全日益严峻的局面。煤矿生产安全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经济的稳步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目前对煤矿产业的安全监察体制虽然采用了“国家监察、地方或行业监管、企业负责”的模式,但是仍然不能满足现今社会对于生产安全的要求。因此,如何改进和完善煤矿生产的安全监测体系至关重要。 一、煤矿安全监察体系的内涵 煤矿安全是指在煤矿的生产、作业、施工中的安全,其监察体系主要包括从业人员配置、安全体系、井下各种设备装置等内容,针对潜在危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和产业的健康发展,进而推动煤炭行业的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 二、煤矿监察体系的影响因素 在现有的煤炭安全监察体系中,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了外因和内因两种,其中外因是指煤炭安全生产的执法环境,内因是指煤炭生产的自身法制系统和机电设备的性能良好程度。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1],在这样的条件影响下,煤炭的安全监察体系存在着诸多矛盾和不足,严重影响着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 1、法制环境。1)法制环境的内涵,煤炭的法制环境是煤炭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是保障煤炭生产安全执法效果的重要手段,是影响生产安全的社会因素,主要包括经济体制、社会民主化进程等因素的集合、法律在社会运行中的效果、社会发展水平相辅相成等内涵。其中法制环境在法律社会效果中的具体表现为,任何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制环境才能最终生效,法制环境是法律生存的土壤,只要有立法机构、能够适合法律机制的条件下,法律和司法才会被赋予意义。国家经济体制、政策与法律的统一程度等严重影响着法制环境中的公平、公正、公开等效果。当社会生产力和社会水平有了更好的发展时,法制环境中的执法、守法等效果将会随之改善。2)法制环境的现状。我国煤炭执法环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黄金时期,还处于法制建设的初级阶段,具有政策、法律理论与之相适应、社会法律意识逐步增强、法律系统性不强、司法队伍的素质良莠不齐、执法困难等特点。由于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法律遭受亵渎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律的威慑力不高,造成了执法过程中出现重重阻碍,特别是在煤矿生产的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由于煤矿作业环境(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较多)、作业地点(井下)等因素,给煤炭行业的监察技术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消极影响;再加上市场疲软,消费能力下降,用户欠账较多等等。这就造成了在煤炭生产安全的投入越来越少,无法保证煤炭行业形成绿色、节能、环保、循环、安全的产业化链条。 2、机电设备的性能。由于煤炭行业的前期投入较大,资金流动性不强,现有的煤矿企业大多数采用的是90 年代初期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较为落后,设备严重老化,维修和可修复的机械设备较少,不能完全适应现有煤炭能源的需求。同时,在设备维修和检修方面的工作没有得到重视,不能提前预防或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反而造成了机电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制约了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 三、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建设措施 1、提高安全意识。要想提高煤矿的安全监察体系建设,从人们对于安全意识的提高做起,只有每个人的安全意识得到提高才能够从源头上提高煤矿的安全监察体系建设,要向员工及标准化管理人员灌输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安全问题当做一项长期目标来落实,而且为了使标准化管理者提高安全意识,要求每一次下井采矿前必须要有相关领导陪同视察,领导要能够第一时间了解一线工作情况及一些问题发生,同时进行一些常规化巡查等,排除一些事故隐患。 2、提高资金投入。对于煤矿企业资金投入是提高安全监察体系建设生产的硬件条件,中国也要加强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研究的资金投入和人才投入,设立专门煤矿安全生产研究资金,使得相应学者研究人士加强对于煤矿安全研究及安全监察体系建设体系的完善,结合国内外的相应经验提出相应对策等,从理论上完善中国现今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建设,这样就使得各个煤矿企业能够有参考依据,从理论上让员工们能够加强对于煤矿安全的认知。 3、提高员工的工作素质。由于现今许多一线工人都是来自农民工或临时工,这些人普遍的受教育程度比较低,对于煤矿安全知识也了解甚少,所以要对这些工人加以培训,灌输煤矿标准化管理模式,在培训过程中,要对培训人员进行培训,将培训的内容与自身企业的煤矿相结合,使内容更形象和接近工人工作环境,这样不仅能够避免形式化培训,而且使得员工能够很好理解煤矿安全知识。让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建设能够被广大员工所熟知接收,这样就为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建设的推行打下了群众基础。 4、完善监督机制。完善现有监督机制必须建立在不与法律法规制度等形成冲突,然后结合相应的科学化的标准化管理制度,尤其是安全监察体系建设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其次就是建立起监督机制的责任制,将责任划分清楚,对于监督人员及标准化管理人员赋予一定的责任担当,使得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能够直接找到责任负责人,这样就能够迫使监管人员严格要求自己,细致排查各个事项,将问题尽可能地解决在源头,让煤矿安全生产得到保证,同时对监督人员进行监察技能培训,让监督人员及时了解新型设备等检测方法及科学监察手段,提高煤矿的整体安全系数。 总之,造成煤矿事故多发的原因,除了煤矿作业条件复杂,水、火、顶板、瓦斯、煤尘及有害气体等自然危害之外,还有煤矿装备条件、管理水平和煤矿从业人员自身素质的问题。煤矿的安全监察体系建设是煤矿开采开发的重要环节,其不仅能够确保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而且也能确保煤矿从业人员的人生安全,所以关系重大,而且煤矿的安全监察体系建设也是一套系统性工程,需要各个员工、企业、国家相关部门等各方面共同建立完善这个体系。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基本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

安监总局令[2015]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 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 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 废止《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公布)。 二、对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 2.删去第六条第二项中的“、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第九项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 4.删去第八条第九项中的“、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第十项中的“或者雇主责任保险”;将第十一项修改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将第十三项修改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5.删去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中的“及其”。 6.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国家安监总局令_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17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

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臵方案。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8﹞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已经2018年4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煤炭工业部发布的《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87)煤生字第337号)和《冲击地压预测和防治试行规范》(1987)同时废止。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5月2日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 【失效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应急[2018]33号)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07.10.27 【实施日期】2007.10.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 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发后,一些产煤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煤矿劳动定员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15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规范煤矿

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2006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安委办〔2006〕26号文件转发了山西、江西、重庆、陕西等省(市)的相关具体做法。其中,河南省按照煤矿定员综合评价系数、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煤矿井下万吨用人率三项指标确定的数学模型,核定煤矿井下定员;福建省确定了煤矿采掘面比例系数,限定了最大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等。 总体上看,各地煤矿劳动定员工作都在积极推进。但是,各省(区、市)之间发展也不平衡,还有个别地区对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执行规定不严

英国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英国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英国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新版) 英国煤炭开采历史悠久,鼎盛时期从业人员曾高达100万人。随着煤炭资源的枯竭和能源结构的变化,煤炭产量逐渐下降,90年代中期,全国煤矿实现了私有化。最近几年,全国煤炭年产量3500万吨左右,其中井工矿约46个,产煤2000万吨,露天矿约1500万吨。 1974年,英国政府颁发了针对所有行业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随着技术的发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近50年来,先后颁布的矿山健康与安全各项法令已达53件,主要有《职业健康与安全法》、《煤矿健康与安全管理规定》、《重大伤害、疾病及危险事故报告规程》等。这些法律规定对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为起到了有力的约束和引导作用,保障了矿工参与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权力,对改善煤矿安全状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矿山安全监察 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英国根据1974年颁发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成立了“健康与安全执行委员会(HSE)”和“健康与安全委员会(HSC)”。 (1)健康与安全委员会(HSC) 该委员会由3名国家工会联合会代表、3名企业代表、2名地方政府代表和2名科技界代表共10人组成。该10人组成委员会由英国政府负责环境、运输和各地区事务的部长联合任命,以实施1974年颁布实施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健康与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为政府提供安全政策建议和信息,并提供技术咨询;制定修改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受政府委托,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 (2)健康与安全执行委员会(HSE) 执委会是向健康与安全委员会提供职业健康与安全咨询、协助健康与安全委员会落实与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法律的机构。该机构三名领导人的任职不因政府更迭而变动,具有一定的稳定性。HSE约有4000名职员,其中包括安全监察员、政策法规咨询人员、技术工艺人员、科学研究和医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2012]29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2〕29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2年重点工作安排,决定3月至11月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目的 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排查整治水害隐患,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水害防治主体责任,认真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二、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1.防治水制度制定情况及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建立了防治水岗位责任制、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和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等;是否成立了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矿是否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2.防治水基础资料编制情况。是否编制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地质勘探报告是否完整、是否有矿井设计方案和建井地质总结报告;是否有矿井涌水量等15种基础台账资料和矿井充水性图等5种必备图件;是否查清矿井老空水及周边矿井老空水分布情况,并完整地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3.探放水制度落实情况。矿井采掘工作面施工前是否开展水害隐患排查;井下探放水是否有正规设计,是否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探放水工是否经培训合格。 4.井下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防治水工作,是否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有无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柱以及超层越界、超深越界开采行为;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是否采取疏水降压、底板注浆加固等措施;矿井排水系统是否达标和完好;是否停止开采水体下、老空水区域下45°以上的急倾斜煤层并采取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煤矿

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六大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 《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 (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能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定员管理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2010年底前,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煤监(2015)15号关于加强托管煤矿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年来,一些产煤地区煤矿托管现象比较普遍,大部分托管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个别地区也存在托管煤矿安全责任不落实、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或假借托管转移监管责任等问题,造成监管真空,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加强托管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托管条件审查 (一)托管煤矿必须是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生产煤矿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建设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相关手续。 (二)承托单位应为证照合法有效、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化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承托灾害严重(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易自燃和极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等)的矿井,承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的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所托管煤矿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承托企业一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的,三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 (三)产能在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煤矿和资源枯竭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托管范围,严禁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 二、切实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四)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或协议,明确托管的方式、时间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都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全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全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煤矿安全监察系统队伍建设基本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对策,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按照总局党组部署,从2008年4月底开始,我们组织有关部门,抽出两个月时间,先后两次深入基层,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查阅资料、组织座谈、个别谈话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国26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71个监察分局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国家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计27个省局(含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71个分局,行政编制2762名,实有2574人。其中省局机关编制1150名,实有1070人;71个分局编制1612名,实有1504人。27个省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级干部145人中,总局党组管理的干部共126人。71个分局共有局长、书记124人。 (二)队伍结构的主要特点 1.从来源结构分析,行管部门转任、煤矿企业选调和公务员考录是主要的三个来源渠道。队伍组建之初,省局公务员多数由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转任,分局公务员多数由煤矿企业选调。这些同志熟悉煤矿生产技术和管理工作,有丰富

的实践经验。队伍组建后,共招录公务员738人,占目前队伍总人数的28.7%,进一步优化了队伍的专业、年龄和学历结构。 2.从年龄构成分析,队伍整体年富力强。队伍平均年龄44岁。其中,51岁以上人员占23%;40岁以下人员占34%;41-50岁年龄段占44%,这部分人是目前煤矿安全监察事业的主力军,现场经验丰富,监察业务熟练。 3.从学历构成分析,队伍整体文化素质较高。92%的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到67%,这一学历层次人员在省局和分局分别为60%和72%。 4.从专业构成分析,煤矿主体专业门类齐全,专业化程度较高。76%的监察人员为煤矿主体专业毕业(包括采矿、机电、地测、通风、矿建),基本上能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在所有监察人员中,采矿专业人员占41%,人员比较充足;机电、通风和法律专业人员分别占16%、7%和3%,比例偏低。 5.从能力结构分析,九成以上人员能够坚持下井监察执法。省局机关1070人中,有870人能够坚持下井监察执法,占81.3%,其余人员因性别和工作性质原因不能下井监察执法;监察分局1504人中,有1477人能够坚持下井监察执法,占98.2%,其余1.8%为财会或文秘人员。 (三)其他有关情况 1. 监察工作任务繁重。各省局及分局监察区域面积为704.6万平方公里,人均需监察3002平方公里;全国年均监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安监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 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把煤炭工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内部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和责任体系,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工资权重;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煤矿必须依法申请领取相关证照,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不全的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各企业要把安全工作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突出安全要求;必须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下达考核指标,做到均衡生产。煤矿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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