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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程建设标准D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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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 JXXXXX-2010 DGJXX/XXXX-2010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技术规程

(征求意见稿)

2010-XX-XX发布2010-XX-XX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发布

目次

1 总则 (2)

2 术语和符号 (3)

2.1 术语 (3)

2.2 符号 (4)

3 人工湿地处理工艺设计 (5)

3.1 处理设施选址与总体布置 (5)

3.2 设计水量与水质 (5)

3.3 工艺流程 (7)

4 污水预处理 (8)

4.1 一般规定 (8)

4.2 预处理构筑物 (8)

4.3 设备及控制系统 (9)

5 人工湿地 (11)

5.1 一般规定 (11)

5.2 工艺形式 (11)

5.3 设计参数及公式 (13)

5.4 结构设计 (14)

5.5 防渗设计 (15)

5.6 人工湿地填料 (15)

5.7 植物选配 (16)

5.8 布水与集水方式 (17)

5.9 强化吸磷 (18)

5.10 消毒及中水回用设计 (18)

6 施工和验收 (19)

6.1 一般规定 (19)

6.2 施工 (19)

6.3 质量验收 (20)

7 运行管理 (21)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1 总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技术,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内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1.0.3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对象为生活污水、生活废水,或具有类似性质的污废水。包括城市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学校生活污水、住宅小区生活污水、宾馆污水、机关事业单位污水、疗养院污水、景区污水、污水处理厂尾水等。

1.0.4 本规程适用的处理规模:生活污水处理规模≤2000m3/日处理水量,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处理时规模≤10000m3/日处理水量。

1.0.5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人工湿地constructed wetlands

人工湿地是人们模拟天然湿地系统结构和功能而建造的、可控制运行的湿地系统,用以对受污染水进行处理的一种工艺,由围护结构、人工介质、水生植物等部分构成。当水进入人工湿地时,其污染物被床体吸附、过滤、分解而达到水质净化作用。

人工湿地分为表面流人工湿地、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和垂直潜流人工湿地。

2.1.2 表面流人工湿地free water surface constructed wetlands

指水在人工湿地介质层表面流动,依靠表层介质、植物根茎的拦截及其上的生物膜降解作用,使水净化的人工湿地。

2.1.3 水平潜流人工湿地subsurface horizontal flow constructed wetlands

指水从人工湿地池体一端进入,水平流经人工湿地介质,通过介质的拦截、植物根部及生物膜的降解作用,使水净化的人工湿地。

2.1.4 垂直流人工湿地vertical flow constructed wetlands

指水从人工湿地表面垂直流过人工湿地介质床而从底部排出,或从人工湿地底部进入垂直流向介质表层并排出,使水得以净化的人工湿地。垂直流人工湿地分单向垂直流人工湿地和复合垂直流人工湿地两种。

2.1.5 孔隙率porosity

指人工湿地充填介质中,存在于介质间的孔隙体积占全部体积的百分比。

2.1.6 水力停留时间hydraulic retention time

指水在人工湿地内的平均停留时间。

2.1.7 表面污染物负荷organic surface loading

指一定人工湿地表面积中,单位时间内去除的污染物数量。

2.1.8 表面水力负荷hydraulic surface loading

指一定人工湿地表面中,单位时间内通过的水体积。

2.1.9 水力坡度hydraulic slope

指水在人工湿地内,沿水流方向单位渗流路程长度上的水位下降值。

2.1.10 渗透系数permeability coefficient

指水在人工湿地介质或防渗层中,单位时间内流动通过的距离。

2.2 符号

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

COD——重铬酸钾化学需氧量;

SS ——悬浮固体物含量;

NH4+-N——污水中氨氮含量指标;

TN ——污水中总氮含量指标;

TP ——污水中总磷含量指标;

DO ——是指溶解在水里氧的量;

B/C ——可生化性指标值,即BOD与COD之比值。

3 人工湿地处理工艺设计

3.1 处理设施选址与总体布置

3.1.1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设施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居住区、村镇或厂区总体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并应结合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 宜靠近自然水体、市政排污管道的排放点或便于处理后回用的地点;

2在城市、居住区处理站内宜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应与建筑保持一定距离,并用绿化带与建筑物隔开;

3居住区内处理站宜设置在绿地、停车坪及室外空地;农村地区宜设置在地势相对较低的荒地处;

4处理设施与生活供水泵站及其清水池水平距离应不得小于10m;

5处理设施地点应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等。

3.1.2 人工湿地地点的选择,应考虑当地地质、气象、水文特征等因素,并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方面勘察,避免人工湿地池裂损、淹没、河水倒灌、排水不畅等情况发生。

3.1.3 人工湿地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满足各构筑物的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填料装填、湿地池疏通及日常管理的要求。

3.1.4人工湿地处理设施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必要通道,通道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为3.5~4.0m,双车道为6.0~7.0m,并应有回车道;

2 车行道的转弯半径宜为6.0~10.0m;

3人行道的宽度宜为1.5~2.0m。

3.1.5 对并行运行的处理构筑物间应设均匀配水装置,各处理构筑物系统间宜设可切换的连通管渠、超越管渠。

3.1.6 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计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力求合理,并应与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3.1.7 农村地区宜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加强生活污水削减和尾水的回收利用。

3.2 设计水量与水质

3.2.1 生活污水水量宜根据当地实际用水量经调查后确定,或根据当地用水定额,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80%-90%采用,采用埋地塑料管或地下水位较高时取高值。居民生活用水量可参考下表:

表1 居民生活用水量参考取值(升/人·日)

3.2.2 市政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厂尾水水量,按实际处理量确定。

3.2.3设计污水水质应经实地监测资料确定,或参照相同性质居住区、污水处理厂或乡镇污BOD5水的水质确定。如缺乏相关资料时,可根据下表数据确定:

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0C 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0C 时的控制指标。

3.2.4 人工湿地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的水质,应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应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 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作为中水回用的出水水质应达中水回用水质指标。各水质指标如下:

3.3 工艺流程

3.3.1 人工湿地类型应根据污水特征、区域环境、出水水质要求等因素进行确定。设计内容应包括湿地池结构设计(面积、集配水系统、防渗等)、填料选择、植物种类选择、预处理系统、设备控制系统等。

3.3.2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典型工艺组合如下:

1 生活污水处理工艺

2 污水厂尾水深度处理工艺

3.3.3 当人工湿地的流量在100m 3/日以上时,人工湿地池不宜少于2组。

3.3.4 污水处理的工艺流程应充分利用地形,减少或不用提升设备而达到排水通畅、降低能耗的要求。

3.3.5 应尽可能利用建设地地形落差进行污水自然充氧,减少或不用曝气设施。

3.3.6 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应与居住区、污水处理厂及乡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处理效果稳定可靠、运行维护简便、经济合理。

排放或回用

生活污水

排放或回用

污水厂尾水

4 污水预处理

4.1 一般规定

4.1.1 为保证人工湿地处理效果,生活污废水应经预处理方可进入人工湿地进行处理。4.1.2 预处理系统的设计应达到下列要求:

1 去除悬浮物,漂浮物以及降解有机物的能力;

2 具一定水量平衡能力;

3 污泥处理和容纳能力。

4.1.3 预处理程度根据具体水质情况与水质要求,选择一级处理、强化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等适宜工艺,以达到协同削减有机污染物的目的。

4.1.4 污水进入预处理系统前应设格栅拦截。当处理量较小时可选用人工清除格栅,处理量较大时用自动清除格栅。食堂和餐厅的含油污水,应需隔油池处理后方可进入预处理系统。4.1.5 预处理设施应设置排臭系统,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

4.1.6 对污水处理厂的一级处理出水、二级处理出水或类似污废水进行深度处理时,可不需预处理,直接进入人工湿地。

4.2 预处理设施

4.2.1 化粪池有效容积应为污水部分和污泥部分容积之和。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合流排放,化粪池体积应按有关公式计算确定;如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则根据使用人数选用相关规格化粪池。采用化粪池预处理时,应符全下列要求:

1 化粪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20m,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30m。

2 化粪池可作污水一级处理构筑物时,BOD去除率可按20%计算。

3污水在池中停留时间应根据污水量确定,宜采用18~24h;污泥清掏周期宜采用6~12个月。

4.2.2调节池主要在待处理的污水量、污水水质变化较大时设置,停留时间设为4~8小时,起到调节水量、均恒水质作用。

4.2.3 厌氧池水力停留时间宜≥24小时,有机污染物浓度较高则停留时间可适当延长。厌氧池作为预处理设施时,应注意:

1 接触厌氧池内宜用固着型弹性填料,填料间宜保持10~30cm间距以防堵塞,水力停留

时间宜≥18小时。

2 沼气池作为预处理单元加以利用,可改建成厌氧滤池,将生活污水直接接入人工湿地处理系统。

3 用化粪池、沼气池改建为厌氧池时,应检查池体的防渗状况,存在渗漏现象的应加以改造。

4.2.4当采用鼓风曝气时,曝气池的超高为0.5~1.0m,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供气量不应小于3m3。供氧量应能维持混合液达2mg/L的溶解氧量。曝气器的数量,应根据供氧量和服务面积计算确定。

4.2.5生物接触氧化池的结构设计应符合:

1 生物接触氧化池平面形状宜为矩形,每池可分为两室,出水宜采用堰式出水。

2 生物接触氧化池中的填料可采用全池布置(底部进水、进气)、两侧布置(中心进气、底部进水)或单侧布置(侧部进气、上部进水),填料应分层安装。曝气装置安装宜根据填料的布置形式布置。

3生物接触氧化池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容积负荷,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无试验资料时,碳氧化宜为2.0~5.0 kgBOD5/(m3·d),碳氧化/硝化宜为0.2~2.0 kgBOD5/(m3·d)。

4.2.6生物滤池的设计应符合:

1 好氧生物过滤有曝气生物滤池与自然充氧生物滤池两种,农村地区处理规模低于150m3/d宜采用自然充氧生物滤池。

2 曝气生物滤池宜采用滤头布水布气系统;自然充氧生物滤池宜采用固定喷嘴布水或穿孔管布水系统,沿滤池池壁四周下部设置自然通风孔,其总面积不应少于池表面积的1%。

3 生物滤池滤料应具有强度大、不易磨损、空隙率高、比表面积大、化学物理稳定性好、易挂膜、生物附着性强、比重小和不易堵塞的性质。

4 生物滤池的容积负荷宜根据实验资料确定,无实验资料时,曝气生物滤池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容积负荷宜为3-6kgBOD5/(m3·d),自然充氧生物滤池五日生化需氧量容积负荷宜为0.3-1.0 kgBOD5/(m3·d)。

4.3 设备及控制系统

4.3.1 当预处理构筑物出口与人工湿地排水口高差小于0.5m时,预处理设施应采用污水提升设备保持出水口一定的高度,保证人工湿地的水力条件。

4.3.2 污水提升泵宜采用潜污泵,应至少设一台备用泵。水泵安装于池底时应进行固定,同时要保证污水泵吸水口距污水池底面0.2m高度。

4.3.3鼓风曝气系统中的曝气器,应选用有较高充氧性能、布气均匀、阻力小、不易堵塞、耐腐蚀、操作管理和维修方便的产品,并应具有充氧性能、底部流速等技术资料。

4.3.4 设备电源宜采用三相动力电源。当无动力电源、处理水量较小时,也可采用二相电源水泵。

4.3.5 污水预处理系统的电气、设备、控制系统及检测仪器,宜装设在构筑物附近室内。如条件不允许而安装在室外时,则应有防雨、防晒及防盗等保护措施。

5 人工湿地

5.1 一般规定

5.1.1 人工湿地的表面积设计应考虑最大污染负荷和水力负荷,可按COD cr表面负荷、水力负荷、TN表面负荷、NH4+-N表面负荷、TP表面负荷进行计算,应取设计计算结果中的最大值,并校核水力停留时间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5.1.2 人工湿地的进水,宜控制COD≤200mg/L,SS≤80mg/L。

5.1.3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的接纳污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时,其浓度应符合GB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有关规定。

5.1.4 人工湿地前的预处理程度应根据具体水质情况与污水处理技术政策,选择一级处理、强化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等适宜工艺,其设计必须符合GB50014 中的有关规定。

5.2 工艺形式

5.2.1自由表面流人工湿地

水面在人工湿地填料表面以上,水流从池体进水端水平流向出水端的人工湿地。自由表面流人工湿地由于占地面积较大及存在一定的环境卫生问题,在实际污水处理工程中应用较少,本规程对该类型人工湿地不进行详细说明。

图5.1 自由表面流人工湿地结构简图(a)平面图(b)剖面图

5.2.2 水平潜流人工湿地

水面在人工湿地填料表面以下,水流从池体进水端沿填料孔隙水平流向出水端的人工湿地。

图5.2 水平潜流人工湿地结构简图(a)平面图(b)剖面图

5.2.3 垂直潜流人工湿地

污水从人工湿地表面垂直流过填料层的人工湿地,分单向垂直流型人工湿地和复合垂直流型人工湿地两种。单向垂直流型人工湿地一般采用间歇进水运行方式,复合垂直流型人工湿地一般采用连续进水运行方式。

图5.3 垂直流人工湿地结构简图(a)平面图(b)剖面图

5.2.4 组合式人工湿地

由多个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人工湿地池体组合构成的湿地处理系统。

5.3 设计参数及公式

5.3.1 生活污水或具有类似性质的污水,经过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后可直接采用水平潜流人工湿地进行处理,相应的人工湿地作为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设施,其主要设计参数如表5.1所示。

表5.1 水平潜流人工湿地主要设计参数

1 人工湿地污染负荷有COD cr 表面负荷、TN 表面负荷、NH 4+-N 表面负荷、TP 表面负荷,用污染负荷计算人工湿地面积为:

N

C C Q A e )

(0-=

式中 Q —污水流量,m 3/d

C 0—进水污染物浓度,mg/L 或g/m 3

C e —出水污染物浓度,mg/L 或g/m 3

N —污染物表面负荷,g/m 2·d

2 用水力负荷计算人工湿地面积为:

q

N Q A =

式中 N q —水力负荷,L/m 2·d 3 水力停留时间T 计算为:

Q

lbhn

T =

式中 l —人工湿地长度,m

b—人工湿地宽度,m

h—人工湿地深度,m

n—人工湿地填料孔隙率

5.3.2 垂直流人工湿地主要设计参数如表5.2所示。

表5.2 垂直流人工湿地主要设计参数

垂直流人工湿地的面积、水力停留时间计算公式同水平潜流人工湿地。

5.4 结构设计

5.4.1人工湿地池体可采用混凝土、砖、毛石或黏土结构,采用混凝土和砖砌结构时池底需要设置不低于100mm厚的C10混凝土垫层,采用黏土结构时,防渗要求需要符合5.5规定。5.4.2 水平潜流人工湿地的单元长宽比宜控制在3:1-10:1之间,垂直流人工湿地长宽比宜控制在1:1- 3:1之间。对于长宽比小于1或不规则的潜流人工湿地,应考虑人工湿地均匀布水和集水的问题。

5.4.2 潜流人工湿地设计中如采用多个人工湿地单元时,独立单元面积不宜大于800m2。多个人工湿地并联时,各单元面积应平均分布,并保证配水均匀。

5.4.3 潜流人工湿地的应保持一定深度,以保证人工湿地单元中植物的生长及必要的好氧条件。在设计人工湿地时,应考虑雨季暴雨径流带来的超高水位,此时淹没的最大深度应保证大部分植物能够生存并发挥功能,淹没深度宜控制在200mm以下。

5.4.4 在冬季易发生冻害的地区,人工湿地设计时应考虑以下两种保温防冻措施:

1低温环境时将人工湿地水位上升至人工湿地表面上≥50mm位置,形成表面冰层对人工湿地填料区及水生植物根系进行保温。

2在人工湿地表面覆盖树叶、树枝或农用塑料薄膜进行隔离,减少人工湿地热量散失。

5.4.5 人工湿地防堵塞设计时,应综合考虑污水的悬浮物浓度、有机负荷、投配方式、基质粒

径、植物、微生物、运行周期等因素。可采用以下方法降低堵塞的几率:

1人工湿地采用多个单元并联运行时,可以考虑每隔5-7d对部分人工湿地停止进水1-2d,采取间歇运行的方式。

2 可对污水进行预曝气,提高人工湿地基质中的溶解氧,更好地发挥微生物的分解作用,防止土壤中胞外聚合物的蓄积。

3选择合适的基质粒径及级配,基质粒径及级配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净化效果和防止堵塞因素。

5.4.6 潜流人工湿地,水位控制应保证其接纳最大设计流量时,进水端不能出现雍水现象,防止发生表面流。

5.4.7 人工湿地出水排放应按照当地有关部门要求设置排放口,排放口应采取防冲刷、消能、加固等措施。

5.5 防渗设计

5.5.1 人工湿地建设时,应在底部和侧面进行防渗处理。

5.5.2 当原有土层渗透系数大于10-8m/s时,应构建防渗层,一般采取下列措施:

1 水泥砂浆或混凝土防渗:砖砌或毛石砌后底面和侧壁用防水水泥砂浆防渗处理,或采用混凝土底面和侧壁,按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要求进行建造。

2 塑料薄膜防渗:薄膜厚度宜大于1.0mm,两边衬垫土工布,以降低植物根系和紫外线对薄膜的影响。宜优选PE膜,敷设要求应满足《聚乙烯(PE)土工膜防渗工程技术规范》等专业规范要求。

3 黏土防渗:采用黏土防渗时,黏土厚度应不小于60cm,并进行分层压实。亦可采取将黏土与膨润土相混合制成混合材料,敷设不小于60cm的防渗层,以改善原有土层的防渗能力。

5.5.3 对于渗透系数小于10-8m/s,且有厚度大于60cm的土壤或致密岩层时,可不需采取其他防渗措施。工程建设中,应对湿地底部和侧壁60cm厚度范围进行渗透性测定。

5.6 人工湿地填料

5.6.1 人工湿地填料应能为植物和微生物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并具有良好的透水性。填料安装后湿地孔隙率不宜低于0.3。

5.6.2 人工湿地常用的填料有石灰石、矿渣、蛭石、沸石、砂石、高炉渣、页岩等,碎砖瓦、混凝土块经过加工、筛选后也可作为填料使用。

5.6.3 填料应预先清洗干净,按照设计确定的级配要求充填。

5.6.4为提高人工湿地对磷的去除率,可在人工湿地进口、出口等适当位置布置具有吸磷功

能的填料,强化除磷。

5.6.5 在水平潜流人工湿地的进水区,人工湿地填料层的结构设置,应沿着水流方向铺设粒径从大到小的填料,颗粒粒径宜为16~6mm,在出水区,应沿着水流方向铺设粒径从小到大的填料,颗粒粒径宜为8-16mm。

5.6.6 人工湿地填料层的结构设置,垂直流人工湿地一般从下到上分为滤料层、过渡层和排水层,滤料层一般由粒径为0.2~2mm之间的粗砂构成,厚度为500-800mm左右;过渡层由4~8mm的砂砾构成,厚度为100-300mm左右;排水层一般由粒径为8~16mm的砾石构成,厚度为200-300mm左右。

5.6.7 为避免布水对滤料层的冲蚀,可在布水系统喷流范围内局部铺设50mm的覆盖层,粒径范围为8~16mm的砾石。

5.7 植物选配

5.7.1人工湿地植物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根系发达,输氧能力强;

2 适合当地气候环境,优先选择本土植物;

3 耐污能力强、去污效果好;

4 具有抗冻、抗病害能力;

5 具有一定经济价值;

6 容易管理;

7 有一定的景观效应。

5.7.2 人工湿地常用的植物有芦苇、香蒲、菖蒲、旱伞草、美人蕉、水葱、灯心草、水芹、茭白、黑麦草等。

5.7.3植物种植时间宜选择在春季。为提高低温季节净化效果,人工湿地植物宜采取一定的轮作方式,秋冬季节可种植黑麦草、水葱、水芹等具有耐低温性能的植物。

5.7.4植物种植初期的密度可根据植物种类进行选择,芦苇行距、株距分别为30cm、30cm;香蒲行距、株距分别为30cm、30cm;菖蒲行距、株距分别为25cm、20cm;旱伞草行距、株距分别为30cm、30cm;美人蕉行距、株距分别为30cm、20cm;水葱行距、株距分别为30cm、20cm;灯心草行距、株距分别为30-45cm、30-45cm;水芹行距、株距分别为5-8cm、5-8cm;茭白行距、株距分别为50cm、50cm;黑麦草行距为15-30cm。

5.7.5植物种植时,应保持池内一定水深,植物种植完成后,逐步增大水力负荷使其驯化适应处理水质;

5.7.6同一批种植的植物植株大小应均匀,不宜选用苗龄过小的植物。

5.8 布水与集水方式

5.8.1 为保证人工湿地配水、集水的均匀性,集配水系统宜采用穿孔管、配(集)水管、配(集)水堰等方式。

5.8.2 当水平潜流人工湿地采用多池并联运行时,进水区可设置V形槽或溢流堰,各池应均匀配水。

图5.4 V形槽配水构筑物结构简图

5.8.3 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可采用穿孔花墙配水、并联管道多点布水或穿孔管布水等方式,保证水流从进口起沿水平方向流过填料层后均匀流出。穿孔花墙孔口流速不宜大于0.2m/s。穿孔管流速宜为1.5~2.0m/s,配水孔宜斜向下45o交错布置,孔口直径不小于5mm,孔口流速不小于1m/s。

图5.5 水平潜流人工湿地配水方式(a)穿孔花墙配水

图5.5 水平潜流人工湿地配水方式(b)穿孔管配水

5.8.4 垂直流人工湿地宜采用穿孔管配水,穿孔管应均匀布置。穿孔配水管应设置在滤料层上部(见垂直流人工湿地图),配水管流速及配水孔要求同5.8.3。

5.8.5 水平潜流人工湿地与垂直流人工湿地宜采用穿孔管集水,穿孔集水管应设置在末端底层填料层,集水管流速不宜小于0.8m/s,集水孔口宜斜向下45o交错布置,孔口直径不小于10mm。

5.9 强化吸磷

5.9.1为提高人工湿地除磷效果,设计时应考虑利用具有良好吸磷性能的填料强化吸磷。

5.9.2人工湿地吸磷填料宜采用含钙、镁较为丰富的高炉炉渣、石膏、粉煤灰陶粒、蛭石、石灰石等,吸磷填料的种类及数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5.9.3吸磷填料宜布置在人工湿地中部或末端,级配应与主体填料级配基本一致,以保证水流状态均匀。

5.9.4为减轻吸磷填料的饱和和堵塞问题,宜选用空隙率较高、具有良好附着性能的填料;吸磷填料应便于清理和置换。

5.10 消毒及中水回用设施

5.10.1人工湿地用于城市污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时,应设置消毒设施。

5.10.2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的消毒设施和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应符合GB50014 中的有关规定。

5.10.3在特殊情况,如传染病暴发或对病菌有较高出水要求时,应对出水进行消毒处理。消毒要求应符合GB50014 中的有关规定。

5.10.4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的出水作为再生水利用时,应符合GB50335 中的有关规定。

6 施工和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前,工程设计单位应首先确定适合当地的技术方案,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质量负责人和施工安全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6.1.2 施工中,应做好地埋工程的防水、防渗及防腐工程的质量验收。

6.1.3 人工湿地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

6.1.4 人工湿地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文件归档。

6.1.5 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设计单位应向运行管理单位提供运行维护详细说明书。

6.2 施工

6.2.1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6.2.2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6.2.3 人工湿地地下构筑物施工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 人工湿地地基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如基础所在的部位原土为有机土壤或高粘土含量的土壤时,应将土清除,回填坚实基础材料

2人工湿地围护结构采用混凝土结构、砖砌结构或土工布结构时,其施工均应满足《给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3人工湿地填料需保持良好级配,干净且无泥土残渣,过滤性和透水性良好。填料可以由挖掘斗卸入场地,然后须完全采用人工施工,不能压实。如铺设的填料不满足质量要求,必须返工。

6.2.4 植物的选择原则是净化吸附能力强、生长周期长、耐水、美观等。植物种植不可太密,种植时间宜选择在春季。植物种植初期,须定期对其浇水,以确保植物成活率。植物根系必须小心植入填料表层,以防扰动。施工时,人工湿地床体表面铺设行走木板。保证植物成活。

6.2.5人工湿地应做好地下防渗工作,确保底板、侧壁及其连接处不渗漏。

6.2.6 埋地管道沟槽底部应平整,管道周围宜填充砂或石粉等,不得使用建筑渣土和块石回填;

6.2.7 排水管道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严防出现倒坡。接口严实,无渗漏。承插口管安装时应将插口顺水流方向,承口逆水流方向由下游向上游依次安装。

6.2.8 污水接户管、处理设施进出水口管底标高和排放水体的正常水位标高应相互衔接,避免出现倒坡、排水不畅、管内积水等情况。

6.2.9 污水管网(包括检查井等)以及构筑物(各类池体、人工湿地等)内部及其接口部分,应采取防渗措施。防渗施工结束后,需进行渗透试验,确保防渗效果。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 (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297405_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苏建价[2014]299号]

. . . .. .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14年)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 ..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14〕299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江苏省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省有关厅、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计算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现予颁发。 本定额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原建设工程各专业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18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人民政府。

. . . .. . 目录 一、二、三、总则 建设工程费用的组成工程类别的划分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二)单独装饰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三)安装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四)市政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五)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六)房屋修缮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八)各专业工程交叉时的类别划分及说明四、工程费用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企业管理费、利润取费标准及规定(二)措施项目取费标准及规定 (三)其他项目取费标准及规定 (四)规费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五)税金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 五、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计算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建设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结)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标底以及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确定投标价、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也可作为企业内部核算和制订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与江苏省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表(定额)配套使用,原有关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费用内容是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费,应按规定标准计取。 (五)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和点工说明: 1.包工包料: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用工、材料、机械的方式。 2.包工不包料:指只承包工程用工的方式。施工企业自带施工机械和周转材料的工程按包工包料标准执行。 3.点工:适用于在建设工程中由于各种因素所造成的损失、清理等不在定额范围内的用工。 4.包工不包料、点工的临时设施应由建设单位(发包人)提供。 (六)本定额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宣传月知识竞赛题 (说明:为增强社会各界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认识和了解,进一步推进我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经请示省建设厅同意,决定10月份在全省开展工程量清单计价知识竞赛活动。欢迎建设、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部门的从业人员和社会各界关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的人士踊跃答题。 此次活动设:一等奖5名,奖金1000元;二等奖10名,奖金500元;三等奖30名,奖金200元(个人调节税自理)。组织奖根据活动具体情况设定。获奖名单将于11月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和各市造价信息杂志上公布。)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1分,答对得分,答错不扣分) 1、()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A.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 B. 政府投资 C.民间投资 D.外商投资 2、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我省开始执行的时间是()。 A.2003年7月1日 B.2004年4月1日 C.2004年6月1日 D.2004年7月1日

3、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宜采用()合同,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A.固定单价 B.固定总价 C.成本加酬金 D.可调价格 4、在约定风险范围时,()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A.自然灾害 B.不可预见性灾害 C.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 D.政策性调整 5、投标人可以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的方案自行补充措施项目,措施项目的费用内容划分,应按()费用计算规则执行。 A.企业定额 B.江苏省计价表 C.江苏省机械台班定额 D.消耗量定额 6、购入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其模板费应列入()中。 A.构件价格 B.预留金 C.措施项目费 D.其他项目费 7、有关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总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的,综合单价可作适当调整。 A.10% B.15% C.7% D.20% 8、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A.发包人 B.总监理工程师 C.造价管理部门 D.承包人 9、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外发生的用工等,需经发包方现场工程师签字认可后实施,费用按照()计价。 A.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B.措施项目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六版)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 (第六版)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2019年5月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 (第六版) 一、使用须知 1、《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六版)》(以下简称《监理现场用表》)是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工程实际,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五版)》的基础上制定的。凡在江苏省境内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均应使用本《监理现场用表》,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其他建设工程,可依据建设单位委托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选用本《监理现场用表》。 2、《监理现场用表》用表分为A、B、C三类。A类表为工程监理单位用表,由工程监理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签发;B类表为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等用表,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填写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工程建设相关方;C类表为通用表,是工程建设相关方工作联系的通用表。 3、各类表的签发、报送、回复应依照法律法规、合同文件、标准

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工程项目任一参建方不得拒绝收、签其他参建方报、送的文件,有不同意见的可用相关用表、文件回复本单位的观点。各方处理报、审的时限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未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施工单位的报审事宜直接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专业分包单位的报审、报验事宜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报验。 4、各类用表应按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填写、打印。 5、各类用表中“□”表示可选择项,不是“必须”项,以“√”表示被选中项。 6、填写各类现场用表应使用规范语言,法定计量单位,公历年、月、日。各类表中相关人员的签字栏均须由本人签署,不得代签。由施工单位提供附件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应签字或盖章,并宜在附件上加盖骑缝章。 7、各类表在实际使用中,应分类建立统一编码体系,各类用表的编号应连续,不得重号、跳号。 编码可分为:顺序编码、文字数字码、日期码等。一般可采用日期加文字加数字(自然序号)的编码方法:日期采用用表形成的年、月、日;文字采用汉语拼音字头,表示用表的类、项;数字码可视工程规模形成用表总份数的多少,确定采用2位码或3位码(01、02或001、002…)。编码要有利于资料的归档整理、查找和检索及信息化管理。

297405_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苏建价【2014】299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14年)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14〕299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江苏省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省有关厅、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计算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现予颁发。 本定额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原建设工程各专业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18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人民政府。

目录 一、二、三、总则 建设工程费用的组成工程类别的划分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二)单独装饰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三)安装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四)市政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五)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六)房屋修缮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八)各专业工程交叉时的类别划分及说明四、工程费用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企业管理费、利润取费标准及规定(二)措施项目取费标准及规定 (三)其他项目取费标准及规定 (四)规费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五)税金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 五、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计算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建设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结)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标底以及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确定投标价、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也可作为企业内部核算和制订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与江苏省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表(定额)配套使用,原有关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费用内容是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费,应按规定标准计取。 (五)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和点工说明: 1.包工包料: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用工、材料、机械的方式。 2.包工不包料:指只承包工程用工的方式。施工企业自带施工机械和周转材料的工程按包工包料标准执行。 3.点工:适用于在建设工程中由于各种因素所造成的损失、清理等不在定额范围内的用工。 4.包工不包料、点工的临时设施应由建设单位(发包人)提供。 (六)本定额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 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lightweight foam concrete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6]313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共6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材料;4.设计;5.施工;6.验收;附录。 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常州市鼎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 东南大学 江苏省国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许平王先华周盘方高建明徐卫列 汪永权黄海鲲陈迪安狄殿忠沙学政

韩俊杰顾长江马震宇曹俊曹旦戴小俊陈新吴南伟金波吴德敏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符号 (2) 2.1 术语 (2) 2.2 主要符号 (3) 3 材料 (4) 3.1 原材料 (4) 3.2 配合比 (5) 3.3 性能要求 (6) 4 设计 (7) 4.1 一般规定 (7) 4.2 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屋面保温层设计 (7) 4.3 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地暖保温层设计 (8) 5 施工 (11) 5.1一般规定 (11) 5.2 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屋面保温层施工 (12) 5.3 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地暖保温层施工 (13) 5.4 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地下车库保温层施工 (13) 5.5 养护 (14) 5.6 季节性施工 (14) 6 验收 (16) 6.1 一般规定 (16) 6.2 主控项目 (16) 6.3 一般项目 (17) 附录A 发泡剂性能检验方法 (19) 本标准用词说明 (21) 引用标准名录 (22) 条文说明 (23)

(第六版)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用表定版

江苏省建设工程 监 理 现 场 用 表 (第六版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2019年5月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 (第六版) 一、使用须知 1、《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六版)》(以下简称《监理现场用表》)是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工程实际,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五版)》的基础上制定的。凡在江苏省境内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均应使用本《监理现场用表》,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其他建设工程,可依据建设单位委托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选用本《监理现场用表》。 2、《监理现场用表》用表分为A、B、C三类。A类表为工程监理单位用表,由工程监理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签发;B类表为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等用表,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填写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工程建设相关方;C类表为通用表,是工程建设相关方工作联系的通用表。 3、各类表的签发、报送、回复应依照法律法规、合同文件、标准 1

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工程项目任一参建方不得拒绝收、签其他参建方报、送的文件,有不同意见的可用相关用表、文件回复本单位的观点。各方处理报、审的时限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未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施工单位的报审事宜直接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专业分包单位的报审、报验事宜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报验。 4、各类用表应按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填写、打印。 5、各类用表中“□”表示可选择项,不是“必须”项,以“√”表示被选中项。 6、填写各类现场用表应使用规范语言,法定计量单位,公历年、月、日。各类表中相关人员的签字栏均须由本人签署,不得代签。由施工单位提供附件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应签字或盖章,并宜在附件上加盖骑缝章。 7、各类表在实际使用中,应分类建立统一编码体系,各类用表的编号应连续,不得重号、跳号。 编码可分为:顺序编码、文字数字码、日期码等。一般可采用日期加文字加数字(自然序号)的编码方法:日期采用用表形成的年、月、日;文字采用汉语拼音字头,表示用表的类、项;数字码可视工程规模形成用表总份数的多少,确定采用2位码或3位码(01、02或001、002…)。编码要有利于资料的归档整理、查找和检索及信息化管理。 2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for urban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2011-xx-xx 发布2011-xx-xx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江苏省民防局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DB XXXXX-2011) 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民防局 施行日期:2011年X月X日 XXXXX出版社 2011 南京

前言 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解放军理工大学主编,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规范重点确定了城市各级别居住区的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对各类人防工程功能与布局做出规定,并对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中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表达形式做出了规定。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负责管理,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放军理工大学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江苏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因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防工程建设实践存在差异,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系(地址:南京市海福巷1号,邮编:210007)。 本规范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部门: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 参编单位:南京市地下工程设计院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处理暂行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细则 颁布部门:江苏省建委 发布文号:苏建质(1997)373号 颁布日期:1997/08/11 实施日期:1997/08/11 标注: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如下: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 (二)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的道路为一年; (五)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六)装饰工程为1年; (七)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

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要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认真对待,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日常管理及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全省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三)受理全省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按照属地解决的原则,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对于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可派人协助或直接组织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四)指导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不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组织处理反复投诉、影响较大,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投诉问题。 第六条各省辖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并在指定的机构(部门)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地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投诉的正常处理。 (二)受理本地区的工程质量投诉,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责成并督促质量责任单位认真处理好用户投诉,并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处理。 (四)对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表见附件一),做到受理一件,处理一个,件件有结果。 (五)认真处理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并在三个月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原批转机关。 (六)各省辖市投诉站应对所属县(市、区)投诉站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检查、督促,并在每季度末汇总本地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用户投诉站(汇总表见附件二)。 第七条设计、施工、建设(开发)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积极处理投诉、承担义务,要有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官方范本)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3867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官方范本)标 准版本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官 方范本)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代理人)就__________(工程名称) __________的招标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3、资金来源: 4、工程规模: 5、总投资额: 二、委托代理范围 1、委托代理招标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无委托的在□中打×): □勘察 □设计,具体包括: □施工,具体包括: □监理,具体包括: □设备,具体包括: □材料,具体包括: 2、委托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 3、委托代理的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代拟发包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工程标底;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三、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关于明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执行过程中,有关工程类别划分、费用标准取定方面尚存在规定不明确和需调整的地方,经请示厅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类别取定的有关标准: 1、空间可利用的坡屋顶或顶楼的跃层,当净高超过2.1M部分的水平面积与标准层建筑面积相比达到50%以上时可以计算层数。 2、底层车库(不包括地下或半地下车库)在设计室外地面以上部分超过2.2m时,可以计算层数。 3、有地下室的多层建筑(七层以内)、有人防地下室的小高层、高层建筑的工程类别可以高套一类。有地下室,但不是人防地下室的小高层、高层建筑,只有当处于层数或檐口高度的临界值时可以高套一类。 4、多栋建筑物下有连通的地下室时,地上的多栋建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原则同有地下室的建筑工程;其地下室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下的,按建筑工程二类标准取费,在10000m2以上的,按建筑工程一类标准取费。 二、建设工程的有关费用标准: 1、建筑工程中的专业项目在执行费用标准时,桩基工程(包括打预制桩和制作兼打桩)、大型土石方工程不论是否单独发包,均应按照对应的专业项目执行费率标准。预制构件制作、构件吊装、装饰工程只有在单独发包时,按照对应的专业项目执行费率标准;否则执行建筑工程费率标准。 2、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当计价定额中无适用项目参考报价时,可以直接以“项”为单位报价,不需要提供具体价格组成。 三、钢结构工程取费标准的部分调整 1、加工厂完成制作,到施工现场安装的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屋面),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调整为按单独发包的构件吊装标准执行。加工厂为施工企业自有的,钢结构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其他费用标准不变,仍按建筑工程执行。钢结构为企业成品购入的,钢结构以成品预算价格计入材料费,费用标准调整为按照单独发包的构件吊装工程执行。 2、施工现场完成加工制作的钢结构工程费用标准不变,仍按照建筑工程执行。 3、钢结构工程取费标准的调整适用于在本通知发布后招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不招标的建设工程。

江苏工程建设标准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 JXXXXX-2010 DGJXX/XXXX-2010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技术规程 (征求意见稿) 2010-XX-XX发布2010-XX-XX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发布

目次 1 总则 (2) 2 术语和符号 (3) 2.1 术语 (3) 2.2 符号 (4) 3 人工湿地处理工艺设计 (5) 3.1 处理设施选址与总体布置 (5) 3.2 设计水量与水质 (5) 3.3 工艺流程 (7) 4 污水预处理 (8) 4.1 一般规定 (8) 4.2 预处理构筑物 (8) 4.3 设备及控制系统 (9) 5 人工湿地 (11) 5.1 一般规定 (11) 5.2 工艺形式 (11) 5.3 设计参数及公式 (13) 5.4 结构设计 (14) 5.5 防渗设计 (15) 5.6 人工湿地填料 (15) 5.7 植物选配 (16) 5.8 布水与集水方式 (17) 5.9 强化吸磷 (18) 5.10 消毒及中水回用设计 (18) 6 施工和验收 (19) 6.1 一般规定 (19) 6.2 施工 (19) 6.3 质量验收 (20) 7 运行管理 (21)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1 总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技术,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内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1.0.3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对象为生活污水、生活废水,或具有类似性质的污废水。包括城市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学校生活污水、住宅小区生活污水、宾馆污水、机关事业单位污水、疗养院污水、景区污水、污水处理厂尾水等。 1.0.4 本规程适用的处理规模:生活污水处理规模≤2000m3/日处理水量,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处理时规模≤10000m3/日处理水量。 1.0.5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6-11-9 阅读次数:3337)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建法(2006)9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为了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抄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抄送:各省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Housing Project Quality Common Failing Control Standard (DGJ32/J16—2005)

2005年-12 -31发布 2006年-04-01实施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基础与基础工程

4.1 沉降变形对上部建筑的影响 4.2 桩身质量(地基处理强度)不符合要求 5 地下防水工程 5.1 防水混凝土结构裂缝、渗水 5.2 柔性防水层空鼓、裂缝、渗漏水 5.3 水泥砂浆防水层 5.4 卷材防水层 6 砌体工程 6.1 砌体裂缝 6.2 砌筑砂浆饱满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6.3 砌体标高、轴线等几何偏差 7 混凝土结构工程 7.1 混凝土结构裂缝 7.2 混凝土保护层偏差 7.3 混凝土构件的轴线、标高等几何尺寸偏差 8 楼地面工程 8.1 楼水泥地面起砂、空鼓、裂缝 8.2 楼梯踏步阳角开裂或脱落、尺寸不统一8.3 厨、卫间楼地面渗漏水

8.4 底层地面渗漏水 9 装饰装修工程 9.1 外墙空鼓、开裂、渗漏 9.2 顶棚裂缝、脱落 9.3 门窗变形、渗漏、脱落 9.4 栏杆高度不够、间距过大、连接固定不牢、耐久性差 9.5 玻璃安全度不够 10 屋面工程 10.1 找平层起砂、起皮 10.2 屋面防水层渗漏 11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1.1 给排水及采暖管道系统渗漏 11.2 消防隐患 11.3 管道及支吊架锈蚀 11.4 卫生器具不牢固和渗漏 11.5 排水系统水封破坏、排水不畅 11.6 保温绝热不严密,管道结露滴水 11.7 采暖效果差 12 电气工程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 (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第六条省建设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等所有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建设厅受理资质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符合性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六版)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用表定版

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 (第六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2019年5月

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 (第六版) 一、使用须知 1、《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六版)》(以下简称《监理现场用表》)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GB/T 50319-2013)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结合工程实际,在《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五版)》的基础上制定的。凡在省境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均应使用本《监理现场用表》,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其他建设工程,可依据建设单位委托监理的围和工作容选用本《监理现场用表》。 2、《监理现场用表》用表分为A、B、C三类。A类表为工程监理单位用表,由工程监理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签发;B类表为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等用表,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填写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工程建设相关方;C类表为通用表,是工程建设相关方工作联系的通用表。 3、各类表的签发、报送、回复应依照法律法规、合同文件、标准

规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工程项目任一参建方不得拒绝收、签其他参建方报、送的文件,有不同意见的可用相关用表、文件回复本单位的观点。各方处理报、审的时限应在规定时间完成。 未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施工单位的报审事宜直接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专业分包单位的报审、报验事宜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报验。 4、各类用表应按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填写、打印。 5、各类用表中“□”表示可选择项,不是“必须”项,以“√”表示被选中项。 6、填写各类现场用表应使用规语言,法定计量单位,公历年、月、日。各类表中相关人员的签字栏均须由本人签署,不得代签。由施工单位提供附件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应签字或盖章,并宜在附件上加盖骑缝章。 7、各类表在实际使用中,应分类建立统一编码体系,各类用表的编号应连续,不得重号、跳号。 编码可分为:顺序编码、文字数字码、日期码等。一般可采用日期加文字加数字(自然序号)的编码方法:日期采用用表形成的年、月、日;文字采用汉语拼音字头,表示用表的类、项;数字码可视工程规模形成用表总份数的多少,确定采用2位码或3位码(01、02或001、002…)。编码要有利于资料的归档整理、查找和检索及信息化管理。

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2002-06-24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6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工程项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

饰装修)、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五、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省外承包人进入本省承包工程项目,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资质)。 “国(境)外工程设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设计除方案设计外,应当与国内设计单位进行合作设计,并遵守国家级本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和规程。” 六、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外从事标底编制、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咨询等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进入本省承接业务,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资质)。” 七、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八、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九、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资格(资质)证书、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删除第三十二条。 十一、删除第三十三条。 十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企业未领取安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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