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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江津府发〔2008

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江津府发〔2008
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江津府发〔2008

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江津府发〔2008〕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其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筹协调全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

区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民政、农业、林业、信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面山管委会)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建(构)筑物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征收土地,对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村(居)社开展征地工作和发展集体经济以及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第六条农村房屋以产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补偿标准按附表3执行。地上构筑物补偿以实际丈量数量为准,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青苗和附着物按勘测定界面积(除建设用地外),其补偿费标准按6000元/亩包干补偿。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不具备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

(二)在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张贴拟征地通告发布后抢建的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七条被拆迁户室内设施每户补助2000元,包括:灶台、水缸、洗衣池、石桌(凳)、水、电、气管线、粮仓、粪池、牲畜圈舍等,缺项的相应核减费用。

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装饰物补偿,使用年限较短,有地板、墙裙、吊顶、且用料比较高档的,经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本细则附表3给予补偿。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标准补偿。

室外部分搬迁的水、电、气管线、闭路电视线、邮电通讯线、广播杆线、电话移机按附表2标准补偿。

第八条征地拆迁范围内,具有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审批手续,需搬迁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依法兴办(有合法的用地手续)的企业的建筑物,按附表3的标准的2 倍计算补偿,原建筑物归征地单位所有,由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置。

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所搬迁设备按评估后净值的15-20%计算。

被拆迁企业需另建的,在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按正常的建设用地程序审批后供地。

第九条养殖大户的搬迁补助

(一)凡是存栏奶牛3头以上、猪(含羊、狗)20头以上、鸡、鸭、鹅、兔200只以上为养殖大户。不足上述标准的家庭副业以及张贴拟征地通告之日后喂养的不予补偿。

(二)养殖大户的搬迁补助为:奶牛每头500元;猪每头30元;羊狗每头10元;鸡、鸭、鹅、兔每只2元。

第十条依法临时使用土地的,耕地按1800元/亩·年支付临时用地补偿(非耕地折半)。临时用地土地上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的参照征地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包括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二级以下士官及义务兵、服有期徒刑和劳教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的方式予以安置。

下列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干部、职工。

第十二条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撤销单位建制。

(二)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农转非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面山管委会)和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社按被征地的多少依次确定。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并经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增加农转非人数并按照规定领取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补助费,直至满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按户农转非的申请和审核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

第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第十四条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可以采用货币安置、基本养老保险安置、民政部门安置等方式。

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满16周岁的农转非人员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安置补助费按25000元/人支付给农转非人员;对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转非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按重庆市人民政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前,肢体残疾者并持有《残疾证》的农转非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农转非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孤儿,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孤寡农转非人员,可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逐月发放生活费。

第十七条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劳动就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 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民政部门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征地统筹费按被征收的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工业用地按照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重庆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十九条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户每户500元,3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临时过渡户按两次计发。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以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的,多层房屋按12个月(高层按18个月)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30元,超期过渡按2倍计

发,直到房屋经验收交付使用为止。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方式的,每人一次性按12个月计发,每人每月130元。

第二十条在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的被搬迁房屋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住房安置对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住房安置对象:

(一)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可以采取货币安置方式、以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自建住房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住房方式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每个住房安置对象的货币安置金额等于区政府批准的该宗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相邻经济实用房每平方米均价乘以30平方米。

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标准免缴房屋交易税费。

(二)以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

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的货币安置款等于安居房限价与砖混结构补偿价之差乘以被拆迁户住房货币安置面积(住房货币安置面积等于被拆迁的合法产权面积减去饲养房面积)。

根据被拆迁户的需要,可以在拆迁人规划指定的安居房范围内以安居房限定的价格购买住房货币安置面积内的安居房,如需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以市场价购买。一户被拆迁面积超过200㎡的户,只能按户型设计购买200㎡以内的限价安居房,如需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以市场价购买。被拆迁户的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且被拆迁面积在120㎡以内的,可购买在120㎡以内的限价安居房。被拆迁户的人口在3人(含3人)以下,且被拆迁面积在90㎡以内的,可购买在90㎡以内的限价安居房。

定向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以户为单位,在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内的(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优惠购买安置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计所购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购买;超过规定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相邻商品房价购买;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补偿给被安置人。

住房安置对象拆迁房屋补偿费和优惠购买安置房的购房费,按照“分别计费、按实补差”的原则办理。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购10平方米以内的自然间住房,其价格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计算。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且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购买10平方米以内的自然间住房与原户合并安置。

在政府批准征用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地产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优惠购买住房。

统建安置房屋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减免税费,但天然气安装费、通气费由住房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统建优惠购买安置房的被拆迁户,应按规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

(四)自建住房安置方式

选择自建住房安置方式的,在原房合法产权面积补偿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自建房补助。自建房的选址必须符合规划,用地面积按每人30平方米计算,3人(含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户(含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自建住房的新宅基地按5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由自建住房户自行落实并承担协调的相关费用。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划给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住房。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条户口分别在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一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有多处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一次住房。

第二十三条住房安置对象按规定办结安置房的有关手续后,房屋产权归被安置人所有,领取房地产权证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江津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江津府发〔1999〕95号)、《江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05〕86号)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房管局、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表:1.征地范围外损毁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2.构筑物补偿标准

3.房屋补偿标准

附表1:

征地范围外损毁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说明:1.经补偿后的林木由被征地单位、个人按时自行清除;

2.经林业部门认可的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珍稀名贵树木外,其余为一般树木;

3.未成活或枯死的树木不予补偿;

4.征占地范围外零星损毁青苗按2元/米2给予补偿。

附表2:

构筑物补偿标准

注:条石的堡坎、围墙、水井、粪池、水渠均按条石的方量计算补偿。附表2(续):

构筑物补偿标准

说明:

1.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按粪池补偿标准,每立方米增加20元补偿。

2.经补偿后的构筑物、青苗、附着物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按时清除,逾期未清除的,视为自动放弃。

3.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外单位所有的杆线、管网,按搬迁成本价据实补偿。但征用土地实施城镇规划建设中按规划迁建的杆线管网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附表3:

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说明:

1.限期内搬迁的房屋在基本补偿的基础上奖励20%,室内设施、室内装饰及简易建筑除外。

2.被拆迁房屋的残值经拆迁人同意可按原房屋补偿标准的5%收购,经残值收购的房屋由拆迁人处置。

3.预制结构的外墙瓦盖房屋,使用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标准,其余按预制结构标准。

4.墙裙(地面高度80cm以上)、地砖、吊顶分项按装饰的对应面积按对应房屋结构补偿标准的10%予以补偿。

5.固定电话、闭路、水电气、宽带按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新安装收费价格补偿。

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江津府发〔

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江津府发〔2008〕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其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筹协调全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 区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民政、农业、林业、信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面山管委会)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建(构)筑物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征收土地,对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村(居)社开展征地工作和发展集体经济以及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15858864.html,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 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重庆市江津区2021届新高考第三次模拟地理试题含解析

重庆市江津区2021届新高考第三次模拟地理试题 一、单选题(本题包括20个小题,每小题3分,共60分) 1.露点温度是在固定气压之下,空气中所含的气态水达到饱和而凝结成液态水所需降至的温度。如图示意我国某地2月14-18日期间室外气温、室内气温和露点温度的变化情况。 据此完成下面小题。 1.图中表示室外气温、室内气温和露点温度的曲线序号依次是() A.①②③B.②①③C.②③①D.③①② 2.该地室内地面与墙体受潮最严重的时段大致出现在() A.14-15日B.15-16日 C.16-17日D.17-18日 3.该地可能位于() A.北京B.上海C.武汉D.广州 【答案】1.C 2.C 3.D 【解析】 【分析】 1.一般在不受其它情况影响的自然条件下,连续几天里室内气温变化不大,因此曲线变化较为平缓的③曲线应为室内气温的变化情况,ABD即可排除。根据C选项,②是室外温度,①是露点温度,故可以看出室外温度一直高于露点温度,则可推出室外一直较干燥;在温度升高时,由于室内温度的稳定性,室内会出现返潮现象,即出现室内温度低于露点温度的情况,符合实际;若反之②为露点温度,①为室外温度,则室外一直是阴雨天气,结合③曲线,则在室外一直潮湿情况下,室内出现了干燥的情况,不符合实际情况,故答案选C。 2.根据上题的分析,①为露点温度,②为室外温度,③为室内温度。室内地面与墙体受潮最严重的时段内,室内地面和墙体由于温度低于露点温度,容易出现水汽凝结现象,导致受潮严重。读图可知,在16日-17日时,室内温度低于露点温度,符合题目要求。故选C。 3.据图可知,在2月份的时候,该地的温度大约10度,较为温暖,故该地应该位于临近热带的地区,广州为北回归线经过的地区,冬季气温较为温暖。故选D。 【点睛】

重庆市江津区中考数学试卷及答案(含解析)

重庆市2010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暨高中招生考试 数 学 试 题 (江津卷) (本卷共五个大题 满分:150分 考试时间:100分钟)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在每个小题的下面给出了代号为A 、 B 、 C 、 D 的4个答案,其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代号填到题后的括号内. 1. (2010重庆市江津区,1,4分)3-的绝对值是( ) A .3 B .3- C .13 D .13- 【分析】正数的绝对值是它本身,0的绝对值还是0,负数的绝对值是它的相反数。 【答案】A 【涉及知识点】绝对值 【点评】此题考查绝对值的概念,知识点单一,非常容易。 【推荐指数】★ 2.(2010重庆市江津区,2,4分)下列运算正确的是( ) A .246x x x += B .236x x x ?= C .()336x x = D .= 【分析】幂的加减法必须是底数和指数都相同才能相加减;同底数幂的乘法,底数不变,指数相加;幂的乘方,底数不变,指数相乘;同类二次根式相加减,把系数相加减,根式部分保持不变。 【答案】D 【涉及知识点】和幂有关的运算,二次根式的加减法; 【点评】此题主要考核与幂有关的运算,此类题目是中考的常考题目,具有较好的信度。 【推荐指数】★ 3.(2010重庆市江津区,3,4分)函数y =x 的取值范围是( ) A .1x ≥- B .1x ≤- C .1x >- D .1x <- 0a ≥,即二次根式有意义的条件。 【答案】A 【涉及知识点】二次根式有意义的条件 【点评】此题考查二次根式有意义的条件,考核知识点单一,难度比较小,是学生容易得分的题目。 【推荐指数】★ 4.(2010重庆市江津区,4,4分)已知:点A 、B 、P 为⊙O 上的点,若∠PBO=15o,且PA ∥OB ,则∠AOB=( )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仅供参考)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江津区(吴滩镇)

吴滩镇(Wutan Zhen) 吴滩镇是共和国开国元勋聂荣臻元帅故乡。 政区概况 名称来历位于璧南河、箭梁河汇合处,建场前方圆几里内一片荒芜,人称“芜滩”,明代建场后,以“芜滩”谐音为吴滩,故名。镇因得名。 地理位置位于东经106°6′8"××"~××°××′××",北纬29°20′9"××"~××°××′××"。地处江津区北部边缘,东与德感街道、油溪镇接壤,南与油溪镇毗邻,西与永川区陈食镇交界,北与璧山县三合镇、广普镇相连。人民政府驻宝塔社区,电话区号02347,邮政编码402288,东距江津城区32公理,距重庆市城区68公理。 政区沿革清代属思善里九都三、四六甲。1940年设吴滩乡。1953年为吴滩乡。1958年改吴滩人民公社。1984年复吴滩乡。1991年撤乡建镇,设立吴滩镇。 政区划分2011年末辖宝塔1 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平安、金子、郎家、邢家、现龙、花厅6个村民委员会。下设6个居民小组、90个村民小组。 人口面积 2011年末辖区总人口4.1479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9939人,城镇化率23.9%。另有流动人口218人。总人口中,男性21643人,占52.2%;女性19836人,占47.8%;8岁以下6377人,占15.4%;8~35岁7202人,占17.4%;35~60岁18998人,占45.8%;60岁以上8902人,占21.4%。总人口中以汉族为主,达41794人,占99.8%;、苗、布依族、土家族等少数民族83人,占总人口的0.2%。2011年人口出生率0.09‰,死亡率0.08‰,人口自然增长率-0.58‰。辖区东西最大距离13.2千米,南北最大距离8.9千米,总面积81.77平方千米。其中陆地74.11平方千米,占90.6%;水域7.66平方千米,占9.4%。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千米507.23人。 自然条件 地形地貌境内大部为中丘兼少部低山,地势东西高中部低。地面高程一般在海拔300-600米,最高点二郎尖山峰海拔662.9米,最低处两河口海拔222.4米。 气候属北半球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其特点是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夏长冬短,四季分明,无霜期长,适宜各种作物生长。多年平均气温18℃,1月平均气温7.8℃,极端最低气温-0.5℃(1991年1月28日);7月平均气温27.9℃,极端最高气温42.6℃(2006年8月31日)。平均气温年较差20.1℃。年平总积温为6386.1℃。平均气温年较差20.1℃。生长期年平均221天,无霜

《重庆市江津区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第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编制目的?为了全面推进江津区域经济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特 编制《重庆市江津区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 为本,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区内发展和对外 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资源节约 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三条规划原则 (一)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加强提高土地利用率,发挥土地的最大综 合效益。 (二)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深入研究江津区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合理进行产业空间布局, 全方位促进江津区经济社会发展。 (三)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原则。充分利用江津区的人文和自然景观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突出山水园林城市 的风貌特色,营造优美的人居环境。 (四)有利于规划实施的原则。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又照顾现实的发展要求和近期 实施的可行性,又好又快推进城市健康发展。 第四条规划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四)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五)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 (六)《重庆市江津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七) 《江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 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八)《一小时经济圈江津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规划期限?近期为2007—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规划远景展望至2050年。 第六条规划范围?区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江津区的行政辖区,面积3219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几江街道办事处、德感街道办事处、支坪街道办事处和双福镇的全部行政辖区,城 市规划区总面积约343平方公里。?第七条规划适用范围?在重庆市江津区行政辖区内从事各项城 市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和各种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划。文本中带有下划线和加黑字体 的内容为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1--5节) 第二章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一节规划目标及发展战略 第八条区域发展目标?至2020年使江津成为“1小时经济圈”增长极核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庆重要的现 代制造业基地、能源基地、物流基地和“1小时经济圈”辐射川南和黔北地区的重要节点,对外实现区域 协调,对内实现城乡统筹,成为经济发达、社会和谐、人居环境优良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近期2010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万元,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大体健全和 均衡,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就业服务、公共安全、公共文 2020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8万元,基本形成城乡统筹发展新机制和现代经济社会化网络基本完善。? 结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社会就业比较充分,人民生活富裕幸福,完成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第九条区域发展战略 (一)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构建“以大城市为中心、中心镇为骨干、一般镇为基础”的三级城镇体系布局,积极推进中心村和集中居 民点的建设,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少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少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 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 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 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015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2015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随着农村征地的日益增多,那么对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

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重庆市江津区居民健康状况调查报告

重庆市江津区居民健康状 况调查报告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为全面落实健康中国2030战略规划,推动江津高品质发展,促进全民健康,我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全区居民疾病与健康状况开展调查监测,主要分析结果如下: 一、人口基本情况 1.人口结构 2017年全区常住人口为1331900人,其中男性675844人,女性656056人,男女性别比为1.03:1。2017年江津区居民常住人口老龄系数已达16.40%,标志着江津区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少儿抚养比为22.58%,老年抚养比为24.05%。 2.死亡情况 2017年全区共报告常住居民死亡9806例,标化死亡率为472.81/10万(以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全国人口标化,下同)。其中,男性死亡6006例,粗死亡率为888.67/10万,标化死亡率为542.86 /10万;女性死亡3800例,粗死亡率为579.22/10万,标化死亡率为386.93/10万。婴儿死亡数15例,死亡率为120.57/10万。 2017江津区前五位主要死因顺位依次为循环系统疾病(244.84/10万,构成比33.26%)、恶性肿瘤(169.91/10万,构成比23.08%)、呼吸系统疾病(152.64/10万,构成比20.73%)、伤害(40.24/10万,构成比5.47%)、其它疾病

(35.14/10万,构成比4.77%),这五类死因引起的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87.31%。 3.人均期望寿命 2017年全区平均期望寿命为77.58岁,其中男性期望寿命为75.09岁,女性期望寿命为80.67岁,女性期望寿命高于男性。 4. 主要慢性病早死亡概率 2017年四类主要慢性病占全部死因的77.53%,粗死亡率为570.84/10万,其中心脑血管疾病及恶性肿瘤的死亡率较高,分别占全部死因的33.26%、23.08%。四大类慢性病早死率为17.64%,其中男性早死率为22.79%,女性早死率为11.55%。心脑血管疾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和恶性肿瘤的早死率分别为4.83%、1.92%、0.78%、6.77%。 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相关危险因素 1.恶性肿瘤 2017年江津区报告恶性肿瘤新发病例数为3722例,粗发病率为279.45/10万,其中男性发病数2297例,粗发病率为339.87/10万,女性发病数1425例,粗发病率为217.21/10万。2013-2017年江津区恶性肿瘤发病率处于缓慢上升状态,由243.54/10万上升至279.45/10万。 2.心脑血管疾病 2017年江津区常住人口共报告心脑血管事件5271例。

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组织部

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组织部 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上半年重庆市江津区部分单位面向基层公开 遴选公务员公告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认真做好面向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0〕14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上半年面向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组织实施2011年上半年江津区部分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面向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开遴选的人数和职位 本次江津区共14个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共面向基层遴选18名科级及其以下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具体职位见《2011年上半年江津区区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职位表》)。 二、公开遴选的对象和资格条件 (一)公开遴选的对象 1.全区各街道办事处、镇党政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

在编在岗的科级及其以下公务员; 2. 2008年选派到全区各镇党政机关、建制村服务满两年的大学生,并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的人员。 (二)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 2.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5.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备拟遴选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职位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在公务员试用期内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涉嫌犯罪正在被调查或者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 2011年5月9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二)报名方式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考生,请自行下载《2011年上半年江津区部分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表》(附件2),填写完毕后加盖本人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 少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15858864.html,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我国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知情权 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 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2018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仅供参考)x

[重点实用参考文档资料]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30 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 20XX 年 3 月 26 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15 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9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15.6 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8 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13.6 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2.1 万元。(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 2 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 1 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 3% 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重庆市江津珞璜考场的分布图及其注意事项详细讲解

全景图 真实考场全景: 珞璜考场的考试顺序是:1、倒车入库;2、直角转弯;3、S线转弯;4、陡坡定点和起步;5、侧方位停车。 第一项:倒车入库

一是珞璜的倒库的进入感应器设置在进去的右边,进入考试项目的时候车子需要靠右边点行驶,听到机器里面那个猥琐的女声说了考试项目后再拉正车身到,不然有可能感应不到而没得成绩的,我们这次有个妹妹就是楞个,一直做了4次才感应到了,心理素质好。 二是珞璜倒车的5号库和7号库最好不要去,5号库中间有个坎坎,应该是之前埋线的时候没有抹平,容易中间停车,7号库是个下坡,倒的时候要带点刹车,反正没得其他几个库舒服。 第二项:直角转弯和S路(这是S弯的出口,还是多宽的) 直角转弯和S型过弯:这本来是两个不同的项目,为毛我要连到一起说呢,因为这两个项目的路径是连起来的,珞璜考场里面一共有3根道供你选择,你选择了一根道,就要在这根道上把两个项目哈做完。我们教练推荐的是走1号道,就是最靠近外面的那根道,原因是那条道路可调节的线路够长,其实完全用不着,从倒车入库项目出来后还有很长一段路才到直角转弯的点,足够大家调整了。我给大家推荐的是2号道,就是中间那个,距离适中,而且比较平整,3号道也没得大问题,只是在进入S弯的时候第一个弯有点坡度,要带点刹车,关键是如果遇到下雨的话还会积水,这就有点牙刷了,我们有个学员就是这样在S弯被洗碗了一次。直角和S弯的线路都要比平时训练的宽些,车速控制好应该没得问题的。这 个是S弯的出口。

第4项:定点停车和陡坡起步。 从S弯出来后就是定点停车和陡坡起步项目,和之前一样,也是三个车道,不过前面有个坝坝,可以自行选择,推荐2号和3号,就是靠高速路那边的两个,调整距离够长,可以再坡下把线对好,然后上坡后稍稍修一点点就可以了,就是边上那个坡稍微有点腾。定点停车的那个大黄线很粗,比平时训练的还粗点,看好点很容易就停好,起步的时候可以把空调偷偷关了,反正坡上也没人看的到,起步要好起些。定点的线还是很粗很明显的。

江津推进低碳城市建设浅析

江津推进低碳城市建设浅析 发表时间:2016-08-17T10:10:06.567Z 来源:《低碳地产》2015年第12期作者:苏松南 [导读] 当前,江津区提出打造“低碳、智慧、生态”型城市。 苏松南 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党校 402260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近几年来,全国很多地方提出建设低碳城市的发展目标。作者认为,建设低碳城市,要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提出江津建设低碳城市要从低碳设施、产业能源结构、生态环境、公民低碳意识等方面综合考虑,努力构建体现江津特点并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环境保护新体系。 【关键词】低碳城市;依法;体制机制 当前,江津区提出打造“低碳、智慧、生态”型城市。建设低碳城市,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江津未来发展的重大选择,对实现打造江津“富硒之地、长寿之乡、实力之区、和善之城”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江津建设低碳城市的有利条件和存在问题 近年来,江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实现低碳江津打下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当前,江津推进低碳城市建设既具有较好的生态条件,又有实现低碳发展的机遇和空间。在生态条件方面,江津水资源丰富,水质优良。森林覆盖率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两倍,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5.03%、30.36%和18.01平方米,建成区绿化面积达1674.6公顷。2014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44天。在低碳发展机遇方面,我国对生态文明建设日益重视,环保观念深入人心。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强调,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重庆市《绿色低碳生态城区评价标准》今年起开始施行。在低碳发展空间方面,江津水能丰富,并有较好的太阳能、生物能源可利用。当前,重庆已初步建立了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框架,颁布了一系列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法规、政策及规划。重庆市把“低碳经济”发展纳入“十二五”规划,规定2020年,全市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要比2005年降低40%以上。为此,江津印发了《重庆市江津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 建设低碳城市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国启动低碳城市建设时间也不长,由于各种原因,低碳城市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特别是法律保证问题。江津在推进低碳城市建设方面仍然存在基础薄弱、机制不完善、法治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表现在二氧化碳排放水平偏高,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能源利用效率偏低等。 我们认为,江津建设低碳城市,并不是简单地实现碳排放量的减少,最主要的是要转变城市经济发展方式。要从低碳设施、产业能源结构、生态环境、公民低碳意识等方面综合考虑,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标准体系,努力构建体现江津特点并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环境保护新体系,让蓝天、青山、绿水常在。 二、江津推进低碳城市建设的途径 (一)做好城市规划,推广低碳设施 以“十三五”规划编制为契机,对产业发展、城乡建设、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进行科学谋划。一是强化城市规划。要构建低碳城市空间形态、低碳发展产业结构与空间优化、低碳交通体系、低碳建筑建设、城乡低碳消费产业等一体的低碳城市规划体系,几江城区、滨江新城、各园区及条件较好的镇等探索可持续的低碳发展模式。二是推动低碳建筑发展。要落实发展绿色建筑的政策措施,加快新建建筑推广应用新能源,推进现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大力推广使用节能、低碳、环保型的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设备,不断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如江北嘴金融城3号项目、南坪会展中心国汇中心写字楼等,均采用了水空调、太阳能屋顶等节能新技术。三是发展适合江津区情的低碳交通。推进城市公交体系,逐步提供宁静安全的步行设施与环境,引导市民低碳出行。 (二)优化产业结构,发展低碳经济 主要是加快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把高附加值产品作为低碳经济发展的核心,逐步淘汰落后产能,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培育低碳新兴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形成具有江津特色的低碳产业体系。一是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保护,采取闲置土地清理等措施,奖优汰劣,禁止高耗能、高污染的低档次产业进入园区。二是推进传统产业转型,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三是积极培育低碳新兴产业,引进先进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新信息技术等新兴战略产业。目前继续加快珞璜工业园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建设。四是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要抓住机遇,发展金融、商贸物流、休闲旅游、总部经济、科技信息等现代服务业。继续拓展时尚消费、会展经济、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健康产业等新兴领域。发展低碳旅游、低碳物流、低碳农业观光园等。 要通过严格约束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扭转GDP至上意识。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总量指标控制要求。完善环评单位信用评价制度,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从源头控制污染。 (三)调整能源结构,利用清洁能源 江津区缺少一次能源资源,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依靠外部调入,水力资源丰富但利用较小,建设低碳城市,必须提高城市清洁能源利用率,逐步形成经济、清洁、高效的低碳能源发展体系,从能源供应方面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一是降低煤炭消费量。要限制高污染燃料的使用,增加天然气对煤炭和石油的替代,提高天然气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提高能源利用率。二是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可在条件较好的园区做好低碳改造规划,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一些符合条件的大型建筑可安装建设屋顶光伏电站。利用丰富水资源,大力发展水电项目。另外,立法部门要加快立法进程,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绿色企业支撑。 (四)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 以深入推进实施环保“五大行动”为抓手,建立多元共治的污染防治体系。一是有序推进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突出抓好生活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建设美丽城市、美丽乡村。二是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工业废气、汽车尾气、施工扬尘等整治。抓好垃圾焚烧、秸秆焚烧、餐厨油烟污染治理,有效减少PM2.5排放,逐步改善空气质量。三是大力发展城市绿地,建设绿色公园,缓解城市“热岛效应”,增加城市综合

2013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3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3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拟不设上限。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 昨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 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有利提高农民分成比例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十八大报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现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产值计算:全国水稻平均亩产470公斤,以目前稻谷价格2元/公斤可获940元产值;冬季种植经济作物的产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计算,国家发改委价格司2007年报告称平均每亩产值508元。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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