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广州市花都区2019年户籍家庭公共

广州市花都区2019年户籍家庭公共

广州市花都区2019年户籍家庭公共
广州市花都区2019年户籍家庭公共

广州市花都区2019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格复核表

户籍所在行政区: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申请表号:

获配租地址: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一、资格复核说明

分配对象在填写本表格前,请仔细阅读如下内容:

(一)复核对象:获广州市2019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预配租资格的家庭。

(二)领取资料及准备所需提交资料

1.资料领取。获广州市2019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家庭于2019年9月29日~10月10日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花都区2019年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格复核表》(下称《复核表》)、《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下称《申报表》)等资料。

2.填表要求。分配对象均需填写本表“承诺声明”、“资格复核表”的内容。

3.需提交的资料:资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供核对。

(1)《复核表》及所需资料:

1)《复核表》原件;

2)户籍证明: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3)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以下称申请对象)需提供身份证供核对;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供核对。

4)孤儿年满16岁以上单独申请的,提供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婚姻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证明复印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6)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7)住房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租赁合同复印件;借住的由出借人出具书面证明、租赁合同或提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原件。

8)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有效的《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广州市工会特

困职工证》复印件。

9)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持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含《残疾军人证》)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若此前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0)计生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供核对,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供核对(18周岁以下的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

11)其他证明材料。

(2)《申报表》及所需资料(轮候期间,如家庭人口、收入、资产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同时递交《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1)《申报表》原件;

2)户籍证明: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

3)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对象需提供身份证供核对;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供核对。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供核对。

4)收入证明:

●申请对象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资格复核前12个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收入证明》;(《收入证明》指的是由申请对象所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开具的有关证明申请对象某段时间内收入的证明文件);申请对象有村集体分红的,还应当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农村居民)》。

●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①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或退管办出具的相应收入证明文件;在外地领取离退休金的,还应当提供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离退休金明细证明。②失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提供《失业证》复印件及《收入声明书》;③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无法提供《失业证》的,则需到当时办理灵活人员就业参

保手续的地方开具相关证明;④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缴凭证复印件;⑤在校学生应当提供在校证明文件原件;⑥若申请对象因为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当提供《收入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5)家庭财产证明:

●拥有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本市(含增城、从化)自有产权住房外的住宅,需提供《房产评估申报表》及相应产权权属文件;

●拥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近期照片。

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对象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确认,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应为A4纸尺寸。

(三)递交资格复核材料(时间:2019年11月13日~11月19日)

获配租资格的分配对象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镇递交《复核表》、《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如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发生变化的,须同时递交《申报表》及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资料。

(四)注意事项

1.放弃配租的问题。放弃配租的分配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2019年11月6日~11月15日)前往区住房保障部门(地址:花都区公益路39号)书面确认弃租。自书面确认弃租的次月起重新轮候,与新申请对象一同由系统集中于该月最后一天进入第三序列,自动随机产生轮候号;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确认弃租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优先配租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如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弃租,再次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再给予优先配租。

2.逾期递交资格复核资料的问题。逾期递交资格复核资料的家庭视为放弃配租,具体按前述要求办理。

3.审核过程中发现分配对象资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分配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4.资格复核不通过的问题。经资格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详见本表第

.........

.......................6.页)的家庭方可安排

办理入住手续

......;经资格复核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将取消其所获预配租房屋的入住资格,并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及配租资格。

5.意向登记期间未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提交资料的问题。资格复核过程中如发现获配租家庭所填写的信息、提交的资料与意向登记期间所填写的信息、提交的资料不符,影响其公共租赁住房预分配资格的,取消配租资格,不予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

6.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问题。分配对象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以下措施处理:(1)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2)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但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取消配租资格,不予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追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减免的租金,并由出租人收回房屋。其中,承租人按照优惠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出租人在收回房屋的同时按市场租金追缴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房屋租金。(4)将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或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诺声明

我家庭已阅读上述资格复核说明,我家庭□属于□不属于(在“□”中打“√”)曾提交过《申报表》进行经济状况核对,且家庭人口、收入1、资产2没有发生变化的家庭,知悉需经资格复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方可安排办理入住手续,经资格复核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将取消我家庭所获预配租房屋的入住资格、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及配租资格的规定。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否则,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签名:

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资格复核前12个月(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家庭可支配收入、资格复核时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详见下表)。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