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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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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对违约金得性质各国有不同规定,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得国家就是( C )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法国

2下列国家中,将初级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得范围得就是( D )

A、英国

B、希腊

C、意大利

D、法国

3、依英国法律规定,对产品责任采取得归责原则就是( B )

A、过失责任原则

B、无过失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了请求权得合同,属于(C)。

A无效得合同;B可撤销得合同;C不可强制履行得合同;D有效得合同。

5、依照美国得法例,酗酒者订立得合同 ( D )

A 原则上没有强制执行力;

B 原则上应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得时候,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得,仍

须履行合同;

C 原则上没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得时候,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得,仍

须履行合同;

D 原则上应有强制执行力,如酗酒者在订立合同时,由于醉酒而失去行为能力得,则可要

求撤销合同;

6、依照英国法,对于违反担保,非违约方可采取得补救措施就是( B )

A、只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请求赔偿损失

B、不能请求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C、既能请求解释合同,又能请求赔偿损失

D、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7、下列国家中,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权得行使须向法院提出得就是( C )

A、中国

B、德国

C、法国

D、美国

8、依大陆法,由于本人得意思而产生得代理为( A )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9、依英美法,一个人以她得言辞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她得名义签订合同,这种代理权产生得原因为( B )

A、明示得指定

B、默示得授权

C、客观必需得代理权

D、追认

10、在目前西方国家,数量最多得公司形式就是(B)。

A无限公司;B有限公司;C两合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

11、在以下解决方式中,只有(C)具有诉讼法上得性质。

A仲裁;B民间调解;C法庭调解;D仲裁调解。

12、对于来自订约双方当事人以外得第三者施行得胁迫,认为只有合同得相对人知道有胁迫情事时,受胁迫得一方才能撤销合同得国家就是( C )

A、德国

B、法国

C、英国

D、西班牙

13、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得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得就是( D )

A、普通商业广告

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与价格得订约建议

14、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得名义,为了本人得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

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得,称为( C )

A、直接代理

B、再代理

C、间接代理

D、复代理

15、依我国法律,公司就是依法设立得以营利为目得得( C )

A、合伙企业

B、独资企业

C、企业法人

D、非法人企业

16、在以下解决方式中,只有(D)属于司法解决得范畴。

A与解;B调解;C仲裁;D诉讼。

17、在价格一定得条件下,对于出让人来说,最好就是同受让人签订(C)合同。

A独占许可;B排她许可;C一般许可;D转让许可。

18、依一般法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可调换得优先股,意为该种股份可以调换成( C )

A、公司债券

B、劣后股

C、普通股

D、回

收股

19、将票据法编入债务法典内,作为债务法得一部分内容得国家就是( D )

A、英国

B、日本

C、德国

D、瑞士

20、美国社会现行得产品责任理论就是:(D)。

A过失责任论;B担保责任论;C推定过失责任理论;D严格责任理论。

21、就其雄厚得资本与强大得势力而言,目前在发达国家居统治地位得公司形式就是(D)。

A无限公司;B有限公司;C两合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

22、依照法国法,不以公证人得文书作为合同有效成立得形式要件得合同就是( D )

A、赠与合同

B、夫妻财产制合同

C、设立抵押权合同

D、商事合同

23、依照美国《统一商法典》,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得时间就

是( C )

A、合同成立时

B、合同生效时

C、卖方交付货物时

D、买方支付价金时

24、下列对统一票据法得日内瓦公约得制订有深远得影响得法系就是( C )

A、英美法系

B、伊斯兰法系

C、大陆法系

D、大陆法系与英美法

25、下列票据法律关系中,只有出票人与受款人得就是( A )

A、本票

B、本票与汇票

C、支票

D、汇票与支票

26、按照《汉堡规则》规定,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害得诉讼时效为(A)

A2年;B1年;C6个月;D60天。

27、在以下解决方式中,只有(A)程序一般没有第三者得参与。

A与解;B调解;C仲裁;D诉讼。

28、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卖方甲公司未及时将货物凭证交付给乙公司,致使货物在从甲地运至乙地码头时,乙公司无法提货而滞留,遭风暴全部损毁。双方当事

人因未对货物风险分担进行约定,故发生纠纷。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批货物风

险损失应( B )

A、由卖方甲公司承担

B、由买方乙公司承担

C、由甲、乙公司分担

D、按公平原则

处理

29、根据我国《海商法》得规定,对于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得灭失由承运人负赔偿责任得情

况就是( D )

A、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B、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得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C、船长在驾驶船舶中得过失

D、船长在驾驶船舶中得故意

30、在下列国际公约中,规范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得国际公约就是( C )

A、《汉城公约》

B、《华盛顿公约》

C、《瓜达拉哈拉公约》

D、《巴黎公约》

31依照英国法,下列各项中会使合同无效得就是(D)

A.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得错误B、一方当事人判断上得错误

C、一方当事人对自己履约能力得估计错误

D、在认定当事人上发生错误

32、世界主要国家得合伙法通常规定,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以后,对其作为合伙人期间合伙所负得债务:(B)。

A不承担清偿责任; B承担清偿责任;

C视不同情况决定就是否承担清偿责任;D须征得本人同意才承担清偿责任。

33、依大陆法,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得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 A )。

A、不知情得第三人

B、知情第三人

C、恶意第三人

D、知情第三人得代理人

34、下列国家中,当事人未有特别约定,不以交付时间作为动产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得就是( A )

A、法国

B、德国

C、中国

D、美国

35、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得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得就是( D )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她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得合理得额外时间内履行了合同,但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得合理得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

D、因卖方撤销合同而致合同中得仲裁条款亦无效,卖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6.下列国际公约中,我国就是其成员国得就是( A )

A、《国际货协》

B、《海牙规则》

C、《国际货约》

D、《维斯比规则》

37、在《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对货物得赔偿责任,采用了( C )

A、网状责任制

B、分段责任制

C、统一责任制

D、网状责任制或分段责任制

38、关于普通法与衡平法得区别,下列说法不正确得有(A)。

A 两者得救济方法不同,前者主要采取金钱赔偿得方法,后者以采取返还财产作为主要得救济方法

B 两者得诉讼程序不同

C 法院得组织系统有所不同(1875年以前)

D 两者在司法活动中使用得法律术语不同

39、大陆法系就是以(B)为基础发展起来得。

A 日耳曼法

B 罗马法

C 中世纪商人习惯法

D 中国古代法

40、依一般法理,个人独资企业得投资者要对企业债务承担( B )

A、有限责任

B、无限责任

C、连带责任

D、无限连带责任

41、在英美法中,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得所有权,而将船舶得占有权转移给租船人以供运输,由租船人雇用船长、船员,并按照使用船舶得时间支付租金得合同称之为( B )

A、航次租船合同

B、光船租赁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提单运输合同

42、依大陆法,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得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 A )

A、不知情得第三人

B、知情第三人

C、恶意第三人

D、知情第三人得代理人

43、依英美法,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得企业称为( D )

A、普通合伙

B、特殊合伙

C、民事合伙

D、有限合伙

44、英美法中公司得组织大纲与内部细则,在德国等大陆法国家统称为( A )

A、公司章程

B、设立前合同

C、发起人合同

D、招股说明书

45、国际商法就是调整(B)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A 国际贸易关系

B 国际商事关系

C 国际经济关系

D 国际投资关系

二、多项选择题

1.国际商法属于( ABD )范畴。

A.民商法

B.私法

C.公法

D.国际法

2、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得国家有( AB )。

A、中国

B、日本

C、澳大利亚

D、印度

3、国际商法得渊源包括(AB )。

A、国际惯例

B、国际(商务)条约

C、国内法

D、联大决议

4、在英美法系国家 ( ABD )

A、有关合同得法律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

B.其合同法主要就是判例法、不成文法

C.在英美法系各国都没有一套系统得、成文得合同法

D英美法系得印度有一套系统得、成文得合同法

E.英美法系得印度没有一套系统得、成文得合同法

5、关于要约得说法,下列正确得就是 ( ABC )

A、英美普通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

B.德国法律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

C.法国法原则上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撤销要约

D.意大利法典规定,凡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得,在该期限届满以前,不得撤销要约

E.公约规定,要约在其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原则上就是可以撤销要约得

6.公司得合并分为( AB )

A.吸收合并

B.新设合并

C.吞并

D.吸纳合并

7、发行公司债与股权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筹措资金得两种主要形式,两者得区别表现在( ABCD )

A.股份得持有者就是公司股东,就是组成公司得成员,而公司债得持有人则就是公司得债权人

B.股份投资就是一种永久性得投资,股东不得要求公司返还股金;公司债就是有清偿期得,届时必须返还本金

C.股份(普通股)通常没有固定得红利率,只有当公司盈利后才能分红;公司债有固定得利息率,无论公司就是否盈利,公司债持有人均有权请求按期支付利息

D.股东作为公司成员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对公司得经营决策有参与权;而公司债持有人则一般无权参与公司得经营

8、英国法得渊源主要有( ABC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习惯

D、法典

9、各国有关违约得救济办法有(ABCD )。

A、实际履行

B、损害赔偿

C、解除合同

D、支付违约金

10、解除合伺得效力,各国规定就是 ( BCD )

A、解除合同得法律后果就是消灭合同得效力

B.法国法认为就是使合同得效力溯及既往消灭

C 德国法瞧法与法国基本相同

D.英国法认为解除合同仅指向将来,不产生返还债务后果

E.美国法认为解除合同产生回复原状得效果

11、德国民法典对卖方得品质担保义务作了明确得规定 ( AD )

A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出售得货物有瑕疵者,卖方可不负瑕疵担保得责任

B.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出售得货物有瑕疵者,卖方仍需负瑕疵担保得责任

C如果买卖得标得就是根据质权以公开拍卖得方式出售得,卖方对货物得瑕疵负担保责任

D.如果买卖得标得就是根据质权以公开拍卖得方式出售得,卖方对货物瑕疵不负担保责任

E.上述选项全就是

12、依据合同当事人相互间得义务可将合同划分为(BC )

A.明示合同

B.双务合同

C.单务合同

D.暗示合同

13、债务承担合同中得当事人有( ACD )

A.债务让与人

B.新债权人

C.债务承担人

D.债权人

14、属于大陆法系得国家有( ABC )。

A、德国

B、法国

C、日本

D、加拿大

15 关于美国得法院组织,说法正确得有(AC )。

A、美国得法院组织分为州法院与联邦法院两套系统

B、联邦法院主要包括三级法院,其中最低层得法院就是联邦上诉法院

C、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设在华盛顿,由九名法官组成

D、美国得州法院一般都设有两个审级,即第一审法院与上诉审法院

16 英国货物买卖法对所有权移转问题,主要就是区别 ( AB )

A特定物得买卖 B、非特定物得买卖 C.普通物得买卖

D、一般物得买卖 E.知识产权得买卖

17 对于逾期接受得效力问题 ( ACD )

A.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亦认为逾期得接受原则上就是无效得

B.依公约规定,、对于逾期接受且p使发价人承认其有效也就是无意义得

C、依公约规定,对于逾期得接受只要发价人承认其有效,则仍具有接受得效力

D.对于邮递造成得接受逾期,应认为其仍有接受得效力,除非发价人已明确表示发价已因接受逾期而失效

E.上述选项全就是

18、对不可抗力得理解正确得有( ABCD )。

A、它不就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得过失或疏忽所造成得

B、它就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得事件

C、它可以就是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引起得

D、不可抗力引起得法律后果有解除合同与延迟履行合同两种情况

19、在承诺何时生效得问题上,各国得规定存在很大差别,主要有两种主张(BD )

A.告知主义

B.投邮主义

C.回复主义

D.到达主义

20、大陆法各国得法院组织得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AC)。

A、法院得层次基本相同

B、都实行两审终审

C、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

D、一般包括三级法院,即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与最高法院

21、下列国家中属于英美法系得国家有(CD)。

A、德国

B、法国

C、澳大利亚

D、印度

22、合伙得特征包括 ( ACE )

A、合伙就是“人得组合” B.合伙就是“资本得组合” C.合伙人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D;合伙人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E.合伙企业一般不就是法人

23、公司得法律特征包括 ( ABCD )

A、公司就是法人 B.公司拥有自己得财产 C公司以自己得名义起诉、应诉

D、公司得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得影响 E.公司得存续一般受股东变化得影响

24、凡就是承诺中对下列事项有所添加或变更,就可视为就是实质性改变了要约得条件?( ABCD )

A、货物价格

B、货物得数量与质量

C、付款方式

D、争议得解决

2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卖方交货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可采取得救济方法有( ABC )。

A、要求减价

B、撤销合同

C、请求损害赔偿

D、要求加价

26、下面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得说法正确得有(AC)。

A、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就是在罗马法得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得,英美法系很大程度上就是直接在日耳曼法得基础上发展起来得

B、思维方式上,英美法系采取演绎法得推理方式,大陆法系采取归纳法得推理方式

C、在法律结构上,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法,以成文法典作为表现形式,英美法系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得划分,虽有制定法,但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

D、两者在法律部门得划分上存在明显得区别,英美法系并不存在类似大陆法系得民法等部门法

27、关于普通法系得说法正确得有(ABC )。

A、普通法系以美英两国为代表

B、普通法系就是英国以其中世纪得地方习惯法律(普通法)为基础并适当吸收了古罗马法得部分内容而

逐渐形成得法律传统与体系

C、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仅只包括普通法,还包括衡平法与制定法

D、普通法系得法律渊源只有判例法而没有成文法

28、根据各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得规定,( ABCD )方式都可以作为违约得补救方式。

A、实际履行

B、回复原状

C、金钱赔偿与支付违约金

D、解除合同

三、简答题

1简述一项有效得要约须具备得条件。

答:(1)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得内容订立合同得意思。

(2)要约必须就是由要约人向特定得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得内容须十分确定。

(4)要约只有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方为有效。

2、简述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得实质性要件。

答:商事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得实质性要件:

(1)商事关系中得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就是保证其签订得商事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得前提;

(2)当事人之间将其有关商事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须有明确请求仲裁解决得意思表示,这就是商事仲裁协议得基本要素;

(3)仲裁标得具有可仲裁性,商事仲裁协议得标得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特定商事交易中已经或可能发生得争议事项;

(4)商事仲裁协议内容合法同样就是有效商事仲裁协议所必须具备得基本要素。

3.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1)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就是指由一定数量得股东依法成立得,各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所认出资额或出资比例对公司负责,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得公司企业。

(2)有限公司具有如下五个方面得法律特征:

一就是有限公司得股东人数不得超出公司立法得规定。

二就是成立比较简便。

三就是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四就是股东得股票不得随意转让。

五就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4、简述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应承担得义务。

答: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承担得义务:

(1)提供适航得船舶,即做到船舶得适航性;

(2)管理与安全运送货物,即做到船舶得适货性

(3)交付货物,即船舶到港后将提单上载明得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托运人应承担得义务:

(1)向承运人提交托运货物

(2)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3)提取货物,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习惯或承运人公告、通知及时到指定地点凭单提取货物。

5、简述商标权得四项基本内容。

答:商标权得内容可以概括为使用权、禁止权、许可权与转让权四个方面:(1)使用权。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所有得注册商标依法使用于其生产或经营得商品之上,以发挥该注册商标得经济作用,获取预期得经济效益。(2)禁止权。指商标权人享有得排除任何第三方未经其许可在

相同或者类似得产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得商标得权利。(3)许可权。指商标权人在权限得范围内转让其商标使用权,允许受让人在支付一定得使用费之后使用其注册商标,而商标权人仍保留其所有权。(4)转让权。指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权全部转让给她人,而不保留任何权利。

6、何谓国际商事惯例?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国际商事惯例就是在长期反复得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得商事活动得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得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

对国际商事活动有约束力得国际商事惯例,必须具备三个构成要件:(1)该习惯做法或规则应当具有确定性得内容,也就就是说有明确得商事主体得权利与义务规定;(2)已经被各国当事人在长期得商事交往中反复使用;(3)为各国普遍承认、接受并遵守,成为一种“通例”。

7 简述仲裁协议得特点。

答:仲裁协议就是当事人双方愿意将她们之间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得争议交付仲裁解决得一种书面协议。它具有如下特点:(1)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得合同各方当事人或其合法得代理人订立。(2)仲裁协议必须就是当事人各方愿意将她们之间得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得共同意思表示,不允许一方强加于另一方。(3)双方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将已发生得争议提交仲裁,也可以事先约定将她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得争议提交仲裁解决。(4)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可以选择任何性质得仲裁机构。(5)仲裁协议必须就是一种书面文件。

8、比较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得异同。

答:

相同点:股东依其在公司中所占得份额得大小享有权益。

不同点:(1) 规模大小不同;

(2) 设立条件、程序、难易、繁简不同;

(3) 股份得募集、表现形式不同;

(4) 股份转让所受得限制不同;

(5) 公司财产情况及帐目公开程度不同。

9、代理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答:代理人得义务主要有:(1)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2)应对本人诚信、忠实;(3)应亲自完成代理行为;(4)在授权范围内行事;(6)不得泄露秘密;(6)向本人申报账目。

四、论述题

1、按照《销售合同公约》得规定,当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哪些主要补救措施?

2、试述《中国合同法》对卖方得交货时间、地点与交货品质、包装、价格等作出了哪些规定?

3、试述仲裁裁决得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得承认与执行分内国裁决与外国裁决两种情况。

首先,内国裁决得承认与执行。这涉及两个方面得问题,一就是内国裁决在内国境内得承

认与执行;一就是内国裁决在外国境内得承认与执行。各国仲裁立法与仲裁规则以及民事诉讼都普遍承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得内国仲裁裁决在内国境内具有与内国法院作出得确定判决同等得法律效力,并且都明确规定,必要时内国法院或其她有执行权得机构可以基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得请求,按照与执行内国法院确定判决同样或类似得方式予以强制执行。当内国仲裁裁决需要到国外执行时,根据各国有关立法得规定,一般都授权有管辖权得法院或允许有关当事人直接向与本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得国家得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予以强制执行得协助。

其次,外国裁决得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得承认需要一系列得条件。根据各国仲裁立法与民事诉讼得规定,这些条件有:(1)必须存在有效得仲裁协议;(2)有关裁决就是有关仲裁庭在管辖权范围内作出得裁决;(3)作出有关裁决所依据得仲裁程序符合有关当事人之间订立得仲裁协议得规定,或在没有这种仲裁协议得规定时,不违反原裁决国得法律;(4)有关得仲裁程序为被执行人提供了适当得辩护机会;(5)申请承认与执行得仲裁决定应该就是确定得裁决;(6)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7)有关外国仲裁裁决得承认与执行不与内国得公共政策相抵触。外国仲裁裁决要在一个国家境内得到承认与执行,必须遵循一定得程序,一般为:由有关当事人向执行地国家得法院或其她有执行权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其进行审查,确认有关外国仲裁裁决符合内国法所规定得条件以后,发给执行令,然后由该内国法院或有关主管机构按照执行内国仲裁裁决同样得方式与程序予以执行。

五、案例题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期中考试题参考答案 2011.5.8 1、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主同意,事后船主反悔。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船主的新诺言有无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能否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为什么? 答:船主的新诺言没有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不能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因为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过去的对价不是有效的对价,对价必须是有效的。本题中船主同意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员对此诺言没有提供新的对价;而船员开船的义务是在船主承诺之前就存在的,是过去的对价,是无效的对价。 2、某合同规定,卖方应于12月1日以前交付100台机床,共值50000美圆。7月1日卖方来信说:‘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0000美圆,否则他将不交付这100台机床。但买方反对,他坚持要求卖方按合同价格交货.买方曾于7月1 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求替代物.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1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56000美圆.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一直到12月1日,买方才以当时的价格61000美圆,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由于时间拖延,买方付出3000美圆的额外支出。问:买方可向卖方索赔多少钱?为什么? 答:买方可向卖方索赔56000-50000=6000美元。(或:买方可向卖方索赔(61000 -50000+3000)-(61000 -56000+3000)=6000美元。) 理由:《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失赔偿中扣除原可减轻的损失数额,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本题中,卖方7月1日声明不履行合同,即是违约,买方此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从别的供应商处立即补进货物,买方违反减轻损失的义务,以至于损失扩大(61000-56000=5000美圆)包括额外支出(3000美圆),该损失(5000+3000=8000美圆)可以从损失赔偿中扣除,不应要求卖方赔偿。 3、有一份合同,出售100吨农产品,总价值50,000美元。在卖方交货时,因含水分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买方为此付出烘干费1,500美元。但货物经烘干后品质略有影响,按交货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原货价值应为55,000美元,品质受到影响后,该批货物只能值51,000美元。问:买方可索赔多少钱?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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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案例1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签订某商品的出口合同,数量为100吨,品质规格为,水份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在成交前,中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订后中方公司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运到德国后,该公司提出,虽有中方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镑。 中方公司以合同中没有规定凭样品交货,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认为既然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本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的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中方公司提出索赔6000镑的请求。 最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该起纠纷。由于中方公司陈述理由不充分,只得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案例2 中方公司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荷兰,共计50公吨,总值16.5万西德马克,凭规格买卖。其规格为“去毛、头及内脏”。中方公司立即办理,还出示中国商检局的品质检验证书,注明本产品加工及冷冻良好,完全适合人类食用。 货到目的地后,荷兰来电声称,“到货有鱼腥味,当地卫生局认为不适合人类食用,禁止出售,要求退货。赔偿全部货值的50%的损失。 中方公司认为,所交货物的品质是完全符合其公司正常出口标准,并且是经过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完全符合人类食用,至于其中部分带有鱼腥味,这是国际市场上中方供货的通常品质,而且中方供给荷兰公司的货物与供给欧洲其他地区的货物在品质上是相同的,其他地区都反映良好,销量逐年增加,更没有由于带鱼腥味而称之“不符合人类食用“,因此中方按合同规定供货是无可指责的,最后使对方撤回了索赔的讼诉。 分析: 该案的焦点在于该食物带有鱼腥味,是否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也就是对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看法问题。 此案中,双方合议的“去毛、头及内脏”属于凭规格买卖。我方交货符合合同中的规格。至于鱼腥味并不在合同规定之中,因此不能说违反合同条款。对方只好强调“不适合人类食用”想以此根本否定商品的用途,以达到索赔的目的。 这就成了本案争论的焦点,我方的立场观点鲜明;一是从证件上来证明,从商检局的品质证书证明,它“完全适合人类食用”;二是从实践上证明,我们的商品已销售在世界各地,为了驳斥对方“本食品不能够卖给西欧国家”的观点,抓住了这一证明其他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对方的索赔根据就不复存在了。 案例3 中国某公司与某国一客户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规定我方向对方出口带头,无毛的一级冻北京鸭10公吨,冻鸭都必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我方公司并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宰法,想当然地认为只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个证明就可以了,于是全部采用最科学的屠宰方法并加工速冻。然后请求出具证明。 货物运到某国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鸭子是用“钳宰杀法”屠宰,不符合合同要求,为伊斯兰教习俗所不容,拒绝收货,并通报我方,或当地销毁,或将货物退回。 我方只得同意退货,除了损失往返运费及销售差价之外,还要向人家表示歉意,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 案例4 日本公司A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公司B,B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给泰国公司C。在日本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仍将原货转船直接运往泰国。但泰国公司C 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重缺陷,因此要求退货。于是香港公司B又转向日本公司A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国际商法 案例分析

1.克兰逊诉国际商业机器公司(马里兰一审法院,1964年) 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起诉,要求阿尔比恩 C.克兰逊偿付房地产中心购买电动打字机的欠款,理由是中心既不是法律上的公司,也不是事实上的公司,所以克兰逊作为中心业务的合伙人应该就该中心的债务负责。I.B.M.同时提出负有声明的动议,要求法院作出即决判决。克兰逊在时限内提出了附有声明的答复,反对即决判决。克兰逊提出,中心是实际存在的公司,所以他不应该就该中心的债务负个人责任。按照双方同意的事实陈述,1961年4月,有人让克兰逊在一家将要成立的新商业公司投资。为此,他见了几位相关人士和一位律师,并同意购买股票,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董事。此后,律师告诉克兰逊,已依照马里兰州法律设立了公司。克兰逊随即付了资金,并收到证明公司股票所有权的证书,而且看到了公司印章和会议记录薄。新企业的经营方式与公司的经营方式一样,有银行账户,由审计员负责管理公司的账簿和记录,也有公司签订租约的营业与办公场所。克兰逊被选为公司总裁,他所做的所有交易,包括与I.B.M.的交易,都是以公司管理人员的名义赊账。由于律师的疏忽,1961年5月1日就签字、认可的公司章程隔了很长时间后才注册登记。但是克兰逊并不知道此事。5月17日和11月8日之间,中心向IBM购买了八台打字机,付了一部分货款,还欠了4333.40美元。本案是就此欠款提出的起诉。 思考: (1)设立中有瑕疵的公司是否有效成立? (2)公司设立中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3)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是不是一回事? 法院判决:不允许I.B.M否认该中心作为公司存在,所以,克兰逊并不就计算机的应付款负责。 理由: 第一,中心为事实公司。(1)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设立公司;(2)根据现有法律为设立公司做了诚实信用的努力;(3)确实使用或运用了公司权利。 第二,禁反言(estoppel)。如果否认公司存在的人曾经将此组织说成是家公司或是让人以为该组织是家公司或在与该组织做交易时承认该组织是家公司,则允许此人否认公司的存在是不公平的。 公司董事会会议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a 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b 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做出决定,于2006年7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增加2名独立董事的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c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 有限合伙P58 定义: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业务; ②不列入商号名称(匿名合伙人); ③其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续,也无权解散合伙企业; ④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 ⑤其股份经过普通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转让给别人。 子公司P75 定义:一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表现在其具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务,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行使诉权。 授权资本制(VS法定资本制)P92 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全部资本可以分期发行,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未发行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随时发行或募集。授权资本并不代表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而只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英美法:英国、美国、荷兰等) 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发行,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大陆法:德国、法国、日本、中国等) 商业判断原则P124 定义:董事会根据合理信息和合乎理性的判断做出的商业决策,即使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也不应让董事承担责任。英美法原则,特别强调董事会的决议是在“诚实”(in good faith)情况下做出的。 不可抗力P297 定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注:只是造成困难,增加履约成本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中国、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

国际商法案例总结

案例一:提单的作用 某公司A从国外进口一批钢坯,以集装箱运输,装箱单及提单上均在名为21箱。货交甲船运输后,由于市场情形的变化,A公司将货物转售给B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背书交付了提单及各项单据。待船到目的港,B公司持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只有20箱,B公司要求甲船偿付漏装一箱的货款,船方经仔细审查,发现在大副记载的有关日志中,写明实际收货20箱。对此,船公司提出抗辩,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问:在不考虑保险的情况下,短缺的一箱货物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分析: 本题考查的是提单的作用,其中一个作用为将货物装船的证明。即提单是承运人已按提单上所载情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若承运人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所记载的内容不符,承运人必须证明自己尽了适当谨慎职责,否则应按提单内容向提单持有人负责。本案中,承运人没有在运输前按提单清查货物,导致了收货人的损失,船公司应该赔偿A公司的责任。 案例二:货物的专利权问题 沈阳A公司向香港B公司出口一批机床,出口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批机床将被销往埃及。沈阳A公司经调查得知,该批机床在埃及不会遇到任何专利侵权问题。然而,因B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这批机床被B公司出口给了意大利D公司,结果在意大利被D公司以侵犯专利权起诉。 问:(1)沈阳A公司是否会因意大利D公司提起的侵犯专利之诉而对香港B公司或者意大利C公司承担全力担保责任?说明理由。 (2)如果该批机床在香港被当地的一家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该机床侵犯了其专利权,沈阳A公司是否应对香港B公司承担权利担保责任?说明理由。 分析: 本题考查的是卖方对货物担保责任重中涉及的货物专利权的问题,公约规定:卖方应担保货物在其进口国和转售国不侵犯专利权,否则视为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1)由于B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其转售国发生改变,这种改变是A公司无法预知的,所以A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2)由于香港是A公司的出口国,按规定应该担保货物不侵犯当地的专利权,而香港当地的公司提出了诉讼,说明货物有侵权行为,故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三: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方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方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方来电称:“我方对包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 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分析: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的问题,公约规定:一旦要约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那么,要约将失去效力。本案中,美方对包装条件的修改不属于实质性变更,所以合同依然成立。 案例四: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 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供应100匹马力的拖拉机50台,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B公司收到后立即垫付承诺,表示接受A公司的要约,并要求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也没有提交货物。事后,以A公司违反合同为由要求损害赔偿。 问:B公司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公约规定:若要约发生了实质性变更,则邀约失去效力。本案中B公司虽然做出了承诺,但是对装船条件的更改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失去效力,因此,B公司的要求不合理。 案例五:要约的撤销和撤回问题 甲公司在4月1日上午用航空信寄一要约给乙,该要约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要约人在4月10日前付到有效。后来甲于4月1日下午电报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该通知于2日上午送达乙处,乙于4月3日收到甲寄来的要约。他考虑到要约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电报发出承诺,该承诺第二天到达甲。双方为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发生争议。 问:甲乙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甲乙均为公约的缔约国) 分析: 本案涉及要约的撤销与撤回问题,由于要约一经到达就生效,所以,要约的发出者要在要约的生效之前发出要约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从中拿出10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得到偿还? 案例二: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40%、30%、20%、10%。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问:清算时对债务如何偿还? 案例三: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 (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 (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四:甲、乙两个国有企业拟与丙(民营科研机构)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组建一股份有限公司,由三方拟订的公司组建方案的内容包括:①公司筹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股份总数为8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折股价格为1.5元;②甲认购400万股,以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作价折合300万股,其余部分以货币缴股;乙认购200万股,分别以机器设备和商标使用权作价折合150万股和50万股;丙认购200万股,以专利技术作价折股;③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发起人不得退出或者转让其所持股份;④由甲委派3名、乙和丙各委派2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由董事会在董事会成员之外选举1—2名监事,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任一名董事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并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⑤若公司组建失败,由甲、乙两方承担有关责任;等等。试分析:该公司组建事宜有那些不合法之处?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11、对价:通常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可以是一项回报的允诺,也可以是允诺外的行为或不行为,还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12、违约: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狭义上的违约行为采取法律上的救济。 13、合同的内容:是由明示条款和未用及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的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民商事惯例、法定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任意性暗示条款)。

国际商法

1. 下列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管理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B、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C、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D、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无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同意,只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 2. 以下对于外资企业说法错误的是() A、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批准才可以是其它责任形式 B、外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最长缴付出资年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 C、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该工业产权必须是外国投资者所有 D、外资企业不可以用人民币出资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外资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3. 一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合作合同和章程中规定:外方以设备和现金出资,中方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双方按各50%的比例分配收益;合营期满时,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根据我国法律,应当如何认定该合作合同和章程?() A、该合作合同和章程违反法律,应属无效 B、该合作合同和章程显失公平,应变更为技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案 C、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该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D、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但该企业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利润分配原则 4. 中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拟在北京投资400万美元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实训案例 1、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后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得不可撤销得即期信用证。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得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得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与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得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得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得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得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得提单只就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就是已装船提单,这就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得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1)承运人丙公司得理由就是否成立?为什么??(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得行为?为什么? (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得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4)如何确定被告方得赔偿范围? 答:(1)不成立.已装船提单就是在货物已经实际装船以后签发得提单.但在本案中,承运人签发得提单实质上符合已装船提单得特征,构成一份已装船提单。 (2)属于签发了预借提单。由于提单就是在货物未开始装船或未全部装船得情况下签发得提单。(3)应由卖方承担,因为在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得一切风险归于卖方,买方及保险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根据《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赔偿范围应为买方得全部实际损失,外加预期利润. 2、中国得甲公司与美国得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得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得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得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问题:(1)乙公司就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得观点就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中,货物损失得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1)有权。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不正确。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得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得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得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得救济方法。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得“至迟不超过8月20日”得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合同依然有效.?(3)由买方承担。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得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得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3、英国A商于5月3日向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发盘),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得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A商收到B商承诺(接受)通知得时间就是5月8日上午。试简要回答:(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得要求就是否合法?(2)若此案透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就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答:(1)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假要约得要求不合法。英国法律规定:承诺一经发出,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本例中,B商于5月23日上午作同承诺,A、B间得合同已经成立。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依公约规定,一项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通知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就是,本案作出撤销要约通知前,B商已作出承诺,A商撤销不能成立.B商承诺于5月24日上午到达A商时生效,合同成立。 4、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得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与收到得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

浙江工业大学 国际商法考试重点

1.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 of nations resolved issues between two or more states, and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and among states. 2.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s that govern conduct between people and corporations from different states. 3.Diplomacy: the process of reconciling the parties to a disagreement by negotiation, mediation, or inquiry. 4.Mediation: Mediation involves the use of a third party who transmits and interprets the proposals of the principle parties and sometimes advances independent proposals. 5.Inquiry: a process used to determine a disputed fact or facts. 6.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 corporation owned by members that does not issue negotiable share certificates and is subject to minimal public disclosure laws. 7.Silent partnership: A secret relationship between two or more persons, one of whom carries on a business in his name alone without reveal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other who has 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8.Business trust:A business arrangement in which the owners of a property(the beneficiaries) transfer legal title to that property to a trustee who then manages it for them. 9.joint stock company:An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hose ownership interests are represented by transferable shares. The shareholders have unlimited personal liability. 10.Patent: A statutory privilege granted by the government to inventors, and to others deriving their rights from the inventor, for a fixed period of years, to exclude other persons from manufacturing, using, or selling a patented product or from utilizing a patented method or process. 11.Copyright:A copyright is title to certain pecuniary rights and, in most countries, certain moral rights for a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 12.Preferred stock: Preferred stock entitles owners to a guaranteed divided, a priority at the time of liquidation, or some other preference over ordinary shareholders. 13.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the second manifes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that appears in GATT.Once foreign trade good goods were imported into one contracting state from another,the foreign goods had to be treated the same way as domestic goods. 14.A Himalaya Clause: The clause that extends liability limits of the conventions to carriers’ employees, agents, and even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It entitles them to claim the protection of the Hague or the Hague-Visby Rules. 15.Offer: A proposal addressed to specific persons indicating an intention by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to the sale or purchase of particular goods for a price. 16.Acceptance: A statement or conduct by the offeree indicating assent that is communicated to the offeror. 17.A bill of lading: An instrument issued by an ocean carrier to a shipper with whom the carrier has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1.The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rticle38(1) of the Statute of the ICJ lists the sources: (a)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c)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2.The carriers’ duties under a bill of lading: (a) Making the ship seaworthy (b) properly manning, equipping, and supplying the ship (c) Making the holds, refrigerating, and cool chambers, and all other parts of the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

案例一: 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B联系,要求B向A 报4万吨铜缆价格,并明确告知B此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于同年10月1日进行,10月10日可知道结果。9月10日B 向A发出正式要约,内容完整,但并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未注明不可撤销。9月中旬铜缆价格大涨,B于10月2日向A发出撤销传真。10月10日A得知中标后,立即向B发出传真表示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接受。 问:要约是否已被撤销,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该要约是不能被撤销的,合同有效成立。因为受要约人A有理由相信要约不能撤销,并已经为要约付诸了行动。 案例二: 甲与房地产签订预售协议,规定:2002年1月签订合同,合同成立时首付30%,即9万元,半年后工程结构完成时付款达70%,即21万元,余款于房屋交付时结毕,交付日期不迟于2003年5月底。甲交完首付,待交第二批款时,发现乙未完成工程结构便不再缴款。至今该工程也未交付使用,乙于2002年10月提起诉讼,诉甲违约,因赔偿乙损失。 问:法院应该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吗?(考察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法院不因该支持乙的诉讼请求。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因为乙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结构,形成重大违约;甲有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案例三: A公司与B公司签约,向后者销售54寸大型彩电1000台,每台CIF纽约1000美元,B公司先付总价款10%的定金,A公司在收到定金后30天内组织货源,即期装船,余款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因B一直未付定金,A未能履行合同,B以A违约为由起诉。 问:B公司诉讼请求成立吗?为什么?(考察后履行抗辩权)答案:B公司诉讼请求不成立。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因为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顺序,但是B未按合同规定支付10%的定金,A有权在B为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例四: 甲为一著名相声演员,乙为一演出公司,双方签订演出合同,约规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知甲演出费5万元。之后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期限来临之前,甲因车祸住院,乙询问医生得知,甲可能在演出前康复,也可能恶化参加不了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付5万元。 问:乙不付演出费的行为合理吗?为什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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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一、公司 ——“撩开公司面纱制度" 1、斯密斯先生与其它数人成立了“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专事投机买卖。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斯密斯先生在某日违反公司法与别人签订一笔合同,亏损1000万美元。债权人催他缴纳债务,他声称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乃独立法人,他对该公司所负债务只以其出资40万美元为限,而他的个人财产为500万美元。斯密斯是否应用其个人财产来支付公司债务? 答: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则,东亚股份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社团法人,其所欠债务与股东斯密斯先生的个人财产无关(虽然是由于斯密斯先生投机而引致的债务),其对债权人债务偿还仅限于注册资金100万美元。但是,依据公司法中特殊

规定即“撩开公司面纱制度",斯密斯先生却必须用其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因为根据这一制度,如果法院认为成立公司目的在于利用公司妨碍社会利益,进行欺诈或其它犯罪活动,则法院将不考虑公司所具有的法人资格而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直接民事和刑事责任。在本例中,他利用公司来做投机买卖,已经蓄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所以他必须用个人财产来支付债权人。 ——法人的概念 2、甲和乙为一营业执照是否正确发生争论。甲认为该营业执照中有的项目不准确,明显存在基本知识方面的错误,必须改正。乙则认为没有什么问题,不用大惊小怪。请看下面的这份营业执照是否存在问题。 营业执照 公司名称:某市土特产进出口公司

答:“法人”应为“法人代表”, 法人:李小东“法人”不是“人”,而是组织、 注册资本:1000万元机构,即公司或企业。 经营范围:进出口土特产品 ………………………………………. ——法人的概念 3、被告某学校为了庆祝建校四十周年,组成筹委会筹办校庆事宜。校庆前两天,筹委会和原告某剧院订立了租用剧场的合同,租用该剧场举办校庆晚会,协议租用剧场费用1200元。晚会结束后,租金一直拖欠未付,剧院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校校庆筹委会偿付欠款。校庆筹委会是不是法人?它能否单独承担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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