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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案例

合同违约责任案例

1.预期违约案例,违约金与定金案例

案情:1999年11月,南华商场与灵通电器集团订立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由灵通电器集团于2000年5月底交付立式空调500台给南华商场,每台价格4000元,南华商场向灵通电器集团交付20万元定金,如果逾期交货,则按合同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2000年3月,气象部门预测当年夏天将持续高温,灵通电器集团的立式空调排产量被商家订购一空,且定价达每台4800元。2000年3月底,灵通电器集团给南华商场发了信函,声称无法履约,要求取消合同。南华商场为了防止灵通电器集团向另外的商家交付已与自己约定的货物,于2000年4月8日将灵通电器集团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如不实际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灵通电器集团辩称,合同未到履行期,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经法院查明,

问:(1)灵通电器集团是何种违约行为?为什么?

(2)经法院查明,灵通电器集团有货可供,南华商场是否可以要求灵通电器集团继续履行?

(3)南华商场是否可以要求灵通电器集团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2.违约损害赔偿案例

案情:1996年秋,某镇政府的代表人与某农技站的负责人,共同到某蔬菜种子站购买了国标三级章丘大葱种子2475公斤。次日,农技站将该种子转卖给了镇政府2463.5公斤,镇政府卖给了本镇5448户农户。农户发现葱苗分葱现象严重,诉诸法院,要求镇政府、农技站赔偿其经济损失127万元,其中种子价款损失29万,按当年的大葱市场价和大葱平均产量计算,种植大葱的预期利润损失98万元。法院受理后,委托检测机构对封存的葱种样本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本品种7%,异品种93%,送检样本不是章丘大葱。

问题:(1)本案谁应对农户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2)本案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为什么?

3.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能否交叉适用案例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保护自己利益并得到法律支持?

争议:

观点一:甲公司应要求2万元。理由是:《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同时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通过这二条可以看出,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而违约金条款

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但以找齐为原则。因此,本案甲公司若选择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因损失大于违约金,甲公司可以要求增加至2万元。而甲公司选择定金条款,仅能要求双倍返还1万元。

观点二:甲公司应要求3万元。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或其他根本违约行为。同时,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具有惩罚性),这一点可以从双倍返还中体现出来.而且,定金的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赔偿损失,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损害赔偿责任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任意性并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因此,定金是独立于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形式,两者是可以并用。但也不能认为它与损害赔偿金毫无关系,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联系表现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货款的总值,这体现在《担保法》对定金数额的限定上面。因此,该案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要求3万元,即定金双倍返还1万元加上损害赔偿2万元。

观点三:甲公司应要求2.5万元。理由如下: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并用,违约金条款与损害赔偿,定金与损害赔偿均能并用。但有一定限制,定金或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使用后,获得的利益不能超过受到的损失。

评析:

要想很好地分析该案例,应首先分清三种责任的性质。

损害赔偿,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从等价交换原则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必须赔偿对方因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赔偿符合这一交易原则。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况,欺诈违约行为具有惩罚性就是例外情况。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个规定只是损害赔偿的例外,并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同时兼有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这条可以看出,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因此,违约金主要体现

为补偿性。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违约金就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定金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还是证约定金等。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三种不同的责任形式。为了维护公平、等价的交易秩序,防止权利人得到过多的额外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了,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其一的做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不能同时使用。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违约金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并有一定的限制。但没有规定定金与损害赔偿能否同时使用的问题,从理论上讲,两者并用是符合《合同法》原理的,因为二者是相互独立的责任形式。但应该是有限制的,在约定的定金双倍返还不足以赔偿受害人损失时,受害人可以要求适用定金并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赔偿损失主要是补偿性的,当事人因为取得定金会减轻自己的损失额,所以适用时要求总额不能超过损失额。这要分几种情况:

1、损失小于适用定金所得款时,受害方可要求定金,这既补偿了损失,又具的一定的惩罚作用。

2、在不存在损失时,可只要求定金,这时仅是对违约方的惩罚。

3、在损失大于适用定金所得款时,受害方可要求二者并用,但赔偿总额以不超过损失额为限制。这就体现了对受害方的补偿。这时也可仅要求赔偿损失,与并用效果相同。

因此,在该案中,甲公司主张2万元不能最大保护其利益,因为,因乙公司违约,甲公司已受损2万元,加上甲公司已付乙公司的5千元定金,实际上甲公司已损失2.5万元,肯定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甲公司主张定金双倍返还加上损失共3万元,这时就违背了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原则,导致交易双方的不公平。因此,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要求2.5万元。对此可通过三种路径达到:

一是以违约金提出要求,因违约金为1万元,尚不足弥补造成的损失,可增加至损失额2万元,同时要求乙公司退回交付的5千元,总额为2.5万元;

二是以损害赔偿提出要求,损失额为2万元,加上已付的5千元(这也应包括在损失之列),这时总额也为2.5万元;

三是以定金合并损害赔偿提出要求,根据限制赔偿理论赔偿的有限性,获得的利益不能超过受到的损失,以赔偿损失额为限度,也为2.5万元。

旅游合同纠纷案

旅游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林祥、陈卫东因与被告江苏省扬州市雄都旅行社(以下简称雄都社)发生旅游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被告在组织旅游中不履行安全告知义务,以致原告之子王呈在海滨浴场玩耍时死亡。被告还没有按规定在出发前为旅游者办理每人 30万元的旅游意外保险,以致王呈死亡的事故发生后,原告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 30万元保险金额的损失,给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金 2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王林祥和其子王呈去海滨浴场游泳,既不是被告安排的旅游项目,也不在被告安排的时间内。王呈死亡后,原告已从事故单位海滨浴场获得赔偿。王呈死亡与被告无关,不能由被告承担责任。按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旅游意外保险适用条款,王呈不满16周岁,不能参加保险;而且王林祥交纳的旅游费用中,也不包含连王呈在内几名小孩的保险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9年 8月 2日,原告王林祥到被告雄都社联系外出旅游事宜。根据雄都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分解表,双方口头达成了 8月 3日至 7日游览普陀山等地的旅游合同,王林祥预付了 10个人的旅游费 7000元。旅游行程分解表中注明,旅游价格包含了人身保险费。 8月 3日上午,被告雄都社组织包括原告王林祥等 10人在内的旅游团出发。 8月 5日晚,该旅游团在普陀山下的一个饭店住宿后,原告王林祥及其子王呈(14岁)与其他人等到距饭店不

远的普陀山海滨浴场游玩。 18时 30分左右,王呈因不慎被海浪卷走,直至同月 9日尸体才被发现。为此,海滨浴场给王林祥赔偿了浴场门票保险金额 5万元和其他费用 3万元。 原告王林祥回江都后,在处理王呈的善后事宜时发现,被告雄都社在旅游团出发前并未给王呈投保,而是事后补办的投保手续,保险公司拒绝给王林祥理赔。为此,王林祥与雄都社发生纠纷。 另查明:1999年 8月 6日,被告雄都社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都支公司为王呈等 9人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保险单注明:被保险人数为 9人,保险项目为意外伤害,保险费 9人合计为 108元,保险金额合计为 270万元,保险期间为 3天。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雄都社旅游行程分解表,雄都社收取王林祥交纳的旅游预付款凭证,同行旅游的陈小祥、滕家明、黄益林、徐萍等证人的证词,雄都社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都市支公司于 1999年 8月 6日订立的旅游(团体)意外保险合同抄件,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苏保寿发(1999)119号和52号文件,王呈的户籍证明,普陀山海滨浴场门票以及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关于王呈失踪及尸体发现过程的情况说明,海滨浴场向王林祥支付门票保险金额 5万元和赔偿金 3万元的凭证等证据证明。所有证据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

合同法案例(有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汇编(作业2010.4.19) 【案例1】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案例1答案】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案例2】2005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2005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6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 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2005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6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2006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

经典的合同案例

案例一: 某建筑公司因某工程建设需要向某物资公司购买钢材,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对供货数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诉讼管辖等做了约定。其中:物资公司给建筑公司垫资400万,达到400万该笔垫资款按月2.5%计息;建筑公司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按每天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应付款的3%);建筑公司如购货不到2500吨,需补偿不足部分每吨100元;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后物资公司以建筑公司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购销合同,建筑公司给付货款87.6万元 ,给付购货不足的补偿款7.6万元,给付违约金20.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建筑公司答辩称原告主张的87.6万元系利息,购货不足是后来物资公司拒绝供货所致,并且约定违约金过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成立,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建筑公司支付的款项应当先充抵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次为利息,再次为主债务。建筑公司实际要货不足2500吨,应当按照每吨100元补偿物资公司。对于违约金,未超过3%的予以支持,超过3%的部分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物资公司材料款87.6万元,支付不足额购货的补偿款7.6万元,支付未付款金额3%以内的违约金10.9万元,诉讼费大部分由建筑公司承担。解析: 本案中建筑公司承担了诸多的不利后果,而这些不利后果大部分是可以规避的。就本案而言,本案中建筑公司承担的不利后果和其合同的签订有很大关系:一、物资公司给建筑公司垫资400万元,达到400万元后该笔垫资款按2.5%月息计算。月息2.5%的利息约定过高,按年计算就是30%,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五倍。二、建筑公司计划购买钢材2500吨,不足2500吨需补贴物资公司购货不足部分补偿款100元/吨,这项条款是纯粹的不利条款,它不会对物资公司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对于建筑公司却存在着巨大的隐患,最后建筑公司因此损失了7.6万元。三、合同中约定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本案中建筑公司与物资公司并不在同一地区,且物资公司所在地与工程所在地也不是同一个地区,这就使建筑公司不仅失去了地利优势,还需要增加交通和时间成本。合同中约定了诸多的不利条款,但也有值得肯定的地方,合同虽然约定了建筑公司如果不按期付款,将按每天千分之一的利息支付违约金,但在后面给予了限定,暨上限不超过应付款的3%。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六倍,如果较长时间拖欠,建筑公司将面临巨大的损失,3%违约金上限对于建设公司的保护起了很大的作用,本案中虽然拖欠时间不长,但该违约金上限

案例xx诉厦门旅游集团xx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xx诉厦门旅游集团xx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游客因航班延误无法按时到达指定出发地参 团出行,于出行当日要求解除合同的,旅游公司业务损失费 应当如何计算? 违约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本案中如何体现? 【要点提示】 因可以预见的天气原因致航班晚点,使游客无法按时到 达指定出发地参团出行,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是旅游合 同中约定,游客出发当日提出解除合同,要按旅游费用总额 90%赔偿旅行社业务损失费的违约金标准似显过高。 【案例索引】 一审:XX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2766号(2008年5月5日) 二审:XX(2008)厦民终字第2422号(2008年12月3日)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旅游集团xx有限公司(下称旅游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xx。 2008年1月23日,xx和旅游公司签订一份《中国公民

出境旅游合同》(下称《旅游合同》),双方约定由旅游公司组团xx出境至塞班旅游,出发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20点5分,集合时间为2008年1月28日17点,集合地点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国际出发大厅3楼6号门E岛。旅游费总计人民币(下同)16770元。合同对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 了约定,并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双方经协商可以 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 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旅游者出发 当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按旅游费用总额的90%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 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 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合同签订后,xx于当天交纳旅游公司旅游费16770元。2008年1月23日,xx预订了三张出发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11点5分、到达地为上海虹桥机场 的机票。2008年1月28日,xx一行三人乘坐的MF8567号航班因天气原因而延误,原计划11点5分起飞延误至19点10分起飞。xx接到通知后,电话告知旅游公司导游其无法 准时到集合地点。后xx并未实际乘坐该航班前往集合地点。 该组团社其他成员仍按原定时间前往塞班。 2008年1月中旬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连续出现两次大 的雨雪天气,造成严重气象灾害,中央气象台于1月25日

合同法案例分析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法案例分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提 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且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 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纺织厂便决 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 担违约责任。请问: (1) 纺织厂是否违约? (2) 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答: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及纺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合同后 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 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 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买到2000多元。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 场的电脑很便宜。 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 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不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 商场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 请问: (1) 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 甲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 (3) 甲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处理? 答:1:是要约,因其具有缔约目的,具有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法律要求 2: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撤销权,甲商场 可以请求变更式撤销该买卖合同,由于甲商场有过错,如应撤销该合同而给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该合同超出了丙的行为能力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确定实施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丙的父母现有拒绝追认的权力,该合同因父母的拒绝而归于无效。 甲公司与乙公司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 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 法院。 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关于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条款------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就是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依据。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方式:强制实际履行或称继续履行;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条款主要是对违约形态和后果的规定或约定,通常是合同当事人协商选择的结果。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条款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即合同中是否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认定合同成立和生效并不构成障碍。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也并不意味当事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已作了完善的规定。故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审理时,不仅不会据此否认合同的效力,而且仍可依法确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亦即违约责任条款既可依约而定,也可依法适用。尽管违约责任条款不是合同内容中的“要素”,缺之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但当事人事先设定违约责任条款在实践中也非常重要。这是因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告诫当事人,迅捷确定违约者应承担的后果,减少计算和举证麻烦等均具有意义。它能明确告诉对方违约后要承担何种责任,将要承担双方约定的由于违约方给对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有利于合同双方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既然如此,那么合同

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在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违约方即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应无异议。但当合同效力终止或被否定时,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否还能作为处理纠纷依据继续适用,这就涉及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具有相应独立性的问题。 一般而言,违约责任条款的适用应以有效合同存在为前提。如合同效力消灭或被否定,从逻辑上来说,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也应随之消灭,但如此机械处理并非合理。毕竟合同的签订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违约责任则是合同设立目的未实现的救济途径。虽然合同效力因有关原因而不复存在,但其意志已体现是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尤其是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不受合同效力影响的情形,似应有肯定违约责任条款独立性,使之在合同效力消灭或被否认时有可适用的余地。即在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时,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具有独立性,可在事后处理有关事宜时继续适用。相反,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即使当事人表明在合同效力消灭后该违约责任条款仍为处理相关纠纷依据的,也不应具有独立性。理由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是法律对合同效力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其结果是有关实质性的条款无效,以体现国家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所追求目的的干预,而违约责任条款通常应是保障合同权利义务得以公平实现的救济措施,理应归属于实质性条款范畴,随合同无效而失去约束力。此外,合同无效后,事实上有新的法律事实出现,随之也产生了新的救济途径如缔约过失之债等,故当事人间利益的保护不会出现空白地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近日,我们网站接到来自浙江的一位公众关于合同违约 责任条款的咨询。他在咨询中称他的一位朋友跟一家公司刚签订 了劳动合同,但现在有更好的一家公司来找她,所以想了解下, 如果这时候违约约会怎么样,需要承担怎样的合同违约责任,合 同违约责任条款什么? 合同法违约责任律师答疑: 谢高辉律师:提前一个月用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就可以了, 不承担什么责任。 孙晓龙律师: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最好提前三十天通知 单位解除合同,如果是试用期,提前三天就可以。 金外荣律师:你朋友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是如何 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只有在两种情形下,可约定,1、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的技术培训;2、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且给付了补偿的;你朋友如不愿继续在那工作,可提前三十天以书 面方式告知,或直接跟用人单位协商解除。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违约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全面履行、补 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因为违约条

款是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体现私权自治的法治原则。合同双方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违约责任中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将以支付违约金或其它相关损失。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等形式。 合同法关于合同违约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按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而且不履行合同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补救措施方式为辅,违约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适用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场合。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未作明确规定,基于劳动合同的性质及独特特征,特别是劳动合同附合化日益增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 因病出行泡汤旅游费协商退还 XX工商调解一起旅游合同纠纷 12月6日,X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病取消行程的旅游合同纠纷案,按照合同约定旅行社退还了当事人340元的费用。 今年11月29日X局里闯进来一位怒气冲冲的投诉者,原来这位X先生的爸妈向来身体健康,爱好旅游,本来两老已经在X县某旅行社报名参加11月28日组团出发的“港澳七日游”,共交纳费用3360元。可谁知临行前三天,X父突然肾结石发作,痛得下不了床,在医院挂了三天针也不见好,无奈,临行当天上午,X先生电话通知旅行社要求取消这次的行程,当时电话里导游小姐只说取消行程要承担相应的损失,X先生认为只是承担已经发生的费用就表示同意,可今天一早去旅行社退钱却被告知分文不退。刘先生难以接受于是前来12315投诉。 12315工作人员在仔细了解了事情经过后,立即联系了旅行社负责人。得知X的父母已于11月20日和旅行社签订了一份《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合同中针对游客退团和相关赔偿有明确规定。“游客出发当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按旅游费用总额的90%进行赔付。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 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工商人员向双方表示旅游合同一经签署,在法律上就已生效,旅客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因合同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消费者于旅行前身患疾病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该情形非其所能预料及避免,故不属于恶意违约,应只承担已发生的费用。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按照合同约定,旅行社退还消费者340元。 这起案例中,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合同成为解决矛盾的重要砝码。合同和法律一样,都是残酷的,X老先生最终还是要为自己的无心违约承担责任。工商人员提示消费者,在签订旅游合同之前,要仔细阅读每一项条款,并将有可能发生的意外提前与旅行社进行协商,形成附加条件写进合同,并在意外情况发生的第一时间内通知旅行社,才能将损失降至最低。

合同法违约责任(精选多篇)

合同法违约责任(精选多篇) 第一篇:论合同法违约责任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 (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灾害和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6]。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7] 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 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合同履行中的违约及其责任承担案例

案例(一) 摘要:实际履行中双方的自愿行为变更了合同的约定应该以实际履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FOB方式的买卖合同,运费应该由外方承担。没有参与调解的第三方不受调解协议的约束。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二、承办律师:山东众成仁和(莱芜)律师事务所亓桂 凤律师 三、当事人 被告:莱芜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四、对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赔偿原告被外方客户扣款损失人民币638946元; 2、赔偿原告空运费损失人民币492465元。 六、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工作: 接到诉状和应诉通知后,当即确定应诉方案。问题的焦点在莱芜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如主张不构成违约,应该从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两个角度突破,侧面抓对方对我方有利的观点。有书面合同,合同约定是不变的,更重要的是要从实际履行寻求证据。因为案件事实发生已近两年,承办律师为寻

求和发掘证据花费了整整两天的时间审查了所有与该案有关的材料,提炼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形成逻辑清晰的书面答辩意见和观点鲜明的代理意见。该案在一年半的时间内,上海法院组织七次开庭。 七、律师的答辩意见: 第一:原告与美国公司是何种法律关系不影响原、被告法律关系的独立性。(详略) 第二、原告已经自认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是不确定的。具体表现在: ①原告在起诉状中诉争合同存在交期上的争议,即交期不确定。 ②原告单方认为2009年1月8日被告通过邮箱发给第三人的生产计划是加工产品的交货时间,恰恰说明,原告本人也不认可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确切地说,原告认同合同对交货时间的约定是不明确的。 第三、合同在交期上约定不明确,被告不存在交期上的违约。(详略) 第四、原告认为被告扣货不发,是违背事实的。(详略)第五、原告无任何损失,不存在赔偿的前提。(详略)第六、原告与美国公司约定的运输方式是FOB,运费应该由外方承担,原告不存在运费损失。 综上,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范本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16579717.html,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范本 任何合同,都会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是合同内容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直接事关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的,因此,合同违约责任的条款要同合同部分其他内容一样重要,那么,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范本是怎样的呢?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范文 甲方(出卖人):****都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单元房业主 鉴于: 1、XX年月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 ),乙方购买***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住宅楼(都城心屿),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

2、甲方应于XX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华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XX年5月20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XX年5月19日。 5、乙方已于XX年5月30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 6、自XX年11月1日起至XX年5月19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元。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元,于XX年月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 甲方:________,性别:_______,汉族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 月出生,现住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 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汉族, ________年 ________月出生,现住_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 。 XX年11月6日晚上,甲、乙双方在候公渡利村吃饭因甲主动劝酒过

旅游合同案例分析

旅游合同案例分析 第一节旅游合同的订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家住哈尔滨的杨某一家三口准备在“五一”期间去新马泰旅游,经过与数家旅行社的交谈,最后和宏达海外旅行社初步确定了行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参加由宏达海外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十五日游,发团时间定在4月30日,杨某一家总共需交团费一万元。4月10日旅行社先让杨某交了500元的定金,并给开了一张收据,收据上的公章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财务章,杨某以为这件事就算定下来了,就没有想到和对方签旅游合同,在4月15日杨某全额缴清了剩余的9500元团费,后来旅行社给杨某全家办理了出国旅行的相关手续,但在旅游期间负责地陪服务的马来西亚旅行社擅自降低了服务水准,而且导游服务态度恶劣,所住的酒店也由四星级变成了二星级,导游经常带游客去购物,而且经常游说游客参加自费项目的娱乐。在泰国旅游过程中,杨某的小孩在就餐过程中由于吃了不干净的食物而导致上吐下泻,花掉了医疗费1200元。而且耽误了三个景点的观赏,使得全家人的游兴大减,由于服务质量差,全团人

都抱怨满腹,最后返回到哈尔滨后,杨某和其他游客找到宏达海外旅行社讨个说法,却受到接待人员的冷遇,对出现的问题一拖再拖,没办法最后游客们向哈尔滨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提出投诉,质量监督所的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具体组团的经办单位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没有任何许可文件,属于非法设立,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行社和个人签订承包合同后,由承包人独立经营,只是到年终给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一定的承包费,而且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没有出国组团资格,属于超范围经营。对游客的投诉中服务质量差的问题,由于游客都没有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所以很多旅游中的细节问题无法一一核实,只能根据反应的情况与旅行社沟通判定旅行社方给与一定的赔偿,返还部分旅游费用。 问题焦点: 1、在本案中旅游者因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理? 2、由于没有正式签订旅游合同,所以旅行社与游客间的旅游法律关系是否成立? 3、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正当,他所签订的合同如发生违约,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能否以该营业部是

合同法案例分析(1)

合同法案例分析 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且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纺织厂便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纺织厂是否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答: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及纺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买到2000多元。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 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不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商场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 请问: (1)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甲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 (3)甲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处理? 答:1:是要约,因其具有缔约目的,具有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法律要求 2: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撤销权,甲商场可以请求变更式撤销该买卖合同,由于甲商场有过错,如应撤销该合同而给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该合同超出了丙的行为能力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确定实施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丙的父母现有拒绝追认的权力,该合同因父母的拒绝而归于无效。 甲公司与乙公司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请问:

合同违约责任相关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释义引用统计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

合同违约责任案例

合同违约责任案例 1.预期违约案例,违约金与定金案例 案情:1999年11月,南华商场与灵通电器集团订立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由灵通电器集团于2000年5月底交付立式空调500台给南华商场,每台价格4000元,南华商场向灵通电器集团交付20万元定金,如果逾期交货,则按合同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2000年3月,气象部门预测当年夏天将持续高温,灵通电器集团的立式空调排产量被商家订购一空,且定价达每台4800元。2000年3月底,灵通电器集团给南华商场发了信函,声称无法履约,要求取消合同。南华商场为了防止灵通电器集团向另外的商家交付已与自己约定的货物,于2000年4月8日将灵通电器集团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如不实际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灵通电器集团辩称,合同未到履行期,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经法院查明, 问:(1)灵通电器集团是何种违约行为?为什么? (2)经法院查明,灵通电器集团有货可供,南华商场是否可以要求灵通电器集团继续履行? (3)南华商场是否可以要求灵通电器集团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2.违约损害赔偿案例 案情:1996年秋,某镇政府的代表人与某农技站的负责人,共同到某蔬菜种子站购买了国标三级章丘大葱种子2475公斤。次日,农技站将该种子转卖给了镇政府2463.5公斤,镇政府卖给了本镇5448户农户。农户发现葱苗分葱现象严重,诉诸法院,要求镇政府、农技站赔偿其经济损失127万元,其中种子价款损失29万,按当年的大葱市场价和大葱平均产量计算,种植大葱的预期利润损失98万元。法院受理后,委托检测机构对封存的葱种样本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本品种7%,异品种93%,送检样本不是章丘大葱。 问题:(1)本案谁应对农户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2)本案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为什么? 3.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能否交叉适用案例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保护自己利益并得到法律支持? 争议: 观点一:甲公司应要求2万元。理由是:《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同时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通过这二条可以看出,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而违约金条款

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经济法》论文

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摘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种类、免责条件、处理方式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法、免责事由 一、违约责任的样态 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预期违约。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其一、预期拒绝履行,其二、预期不能履行。 第二,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第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第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第五,其它违约行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包括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和非金钱债务的 实际履行。《合同法》第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 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 行。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 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 行。 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 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 3.赔偿损失。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完全赔偿原则。要求赔偿范围包 括两个部分。其一,被违约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实际损失)。 其二,可得利益。 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 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 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5.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 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三、免责事由

合同案例分析: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工作范文]

合同案例分析: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 【案例】: 洪先生等30名旅游者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北京五日游的旅游合同。当旅游团上午8时按时到达机场时,由于突遇暴风雪,机场被迫关闭,飞机无法按计划起飞。大部分旅游者愿意等候。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愿意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团费的50%,理由是旅行社违约;旅行社愿意退还全额团费,但拒绝赔偿,洪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其他旅游者在机场等候了5个小时后前往北京。这些旅游者返程后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出赔偿500元的要求,理由是旅游行程比原计划匆忙了许多,缩短了在景点逗留的时间,无形中损害了旅游者权益,旅行社仍然存在违约的事实。 【解析】: 该案例较为典型地反映了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所谓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自然现象有地震、泥石流、水灾、大雾等,社会现象有战争、游行、罢工以及国家政令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例,暴风雪的突然降临,

导致洪先生等旅游者滞留在机场,并给继续履行旅游合同的旅游者带来游览时间的损失,这是客观事实。由于导致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都没有过错,因而旅行社和旅游者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既然如此,当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提出解除旅游合同的意向时,旅行社应当无条件地全额返还旅游费用。旅行社不得以在北京的订房损失为借口,扣除旅游者的团费;同样,即使旅游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旅行社违约,应支付旅游者违约金的前提下,旅游者也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担全部团费的50%的违约责任。但对于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旅行社可以予以拒绝。 至于继续参加旅游的旅游者因为游览时间缩短而提出的赔偿要求,基于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的原因而无法得到赔偿。事实上,继续行程的旅游者,在他们同意继续行程时应当意识到,由于在机场已经滞留了5个小时,必定会产生在北京的游览时间比原行程缩短的后果。假如说这些旅游者不能承受这样的损失,要么就应当像洪先生等人一样,解除旅游合同;要么在行程开始前,和旅行社就赔偿达成一致的协议,否则,事后再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旅游者的愿望无法满足。当然,作为旅行社的导游,在滞留发生后,应当提前向继续行程的旅游者作说明:由于滞留期间浪费了5个多小时,在北京的逗留时间必定会缩短,使旅游者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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