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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立国之本的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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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立国之本的联邦宪法

《联邦党人文集》期末论文

----美国宪法诞生综述院系:理工学院光信息学号:09327107 姓名:熊睿彬

罗伯特?达尔曾经有这么一个疑问。他说,现在看来制宪的历史很清楚:55个称不上“神圣”的人聚在一起炮制了《联邦宪法》,实际签署文件的仅有39人。这些人当中,相当一部分是奴隶主(没有妇女,也没有黑人和印第安人),13个邦,统共不过2000人投票通过了它。而今所有的投票者早已作古,并且大多被人遗忘。请问,为什么今天的美国人还要受这样一份200多年前签署的文件约束呢?

也许现在的人可以说,答案就在200年宪政实践的历史中。但是,这个答案明显有事后诸葛的嫌疑。但是如果人们不以纯粹经验的角度看问题,《联邦宪法》的文本又提供不了多少解释的空间。它太简约,最初只有短短七条,并且没有自我阐释。这种情况下人们会发现,对宪法的解释工作做得最好的,或者说最能回答达尔问题的文字,就来自《联邦党人文集》。

美国立国之本的联邦宪法,自颁布之后的两百多年里,除了十多条修正案之外,没有任何变

动,至今指导和规范着美国社会的一切方面。与这种稳定性适成对比的是,这部宪法在其最初制定的时候,对其中的每一个条文,制宪者之间却爆发过极其激烈的争执。

当时的美国百废待兴——甚至还没有一个“美国”存在,因为从英国获得独立的北美十三个殖民地,事实上是十三个小国家,各自都有自己的宪法、民选政府、民兵武装和法律文字体系,它们之间可能唯一的共同点就是反对英国统治。不仅如此,它们面积和人口差别悬殊,历史渊源、社会结构和人口组成都各不相同,彼此也互不隶属。北美十三个原英殖民地分别独立,自成一邦,后又结成战时联盟,合力对抗英军。如今独立事毕,各邦究竟是各自为政还是该进一步联合,建立一个有中央政府的合众国?而大体上,制宪会议就是关于“美国向何处去”的争论。当时主张中央集权的国民政府论者不多,但却有一股强大的思潮坚持保留各邦独立主权的邦权论,而汉密尔顿等人主张的联邦论则是这两者的妥协。

美国人对“大政府”可能对地方自治权力所造成的侵犯极为警惕,而其理论的源头仍是北美十三个殖民地时期所奠定的。两百年后尚且如此,

可以想见在当时那种强调独立自主、“各自好好过”的呼声有多么强烈——那时的美国,实际上是十三个小国家组成的松散联盟,与其说它像今天的美国,不如说它更像今天的欧盟。虽然美国历史的总体趋势是联邦权力的不断扩张,但对州权的强调却从未衰歇。时至今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各州法院的审判均表示尊重,并不以“纠正”其判决为己任。

联邦决议虽然理论上对各邦宪法有约束力,实际上却常被置之不理,最多是礼貌地予以尊重。鉴于各邦情况迥异,如果要全体通过,那么“真正运作起来,会使行政陷入尴尬,摧毁政府活力”,很可能因为某个顽固的少数卡在那儿,使得明明最佳的办事模式无法获得通过。——正如现在的欧洲,取代欧盟宪法的《里斯本条约》光是为取得27个成员国的同意就花费了8年时间进行谈判和批准。如果要强行通过,或纠正某个违法的邦,那就只能用武力裁决,而到了这一步,就是全民的悲剧了。

此外,还有一些现实的考虑:当时初生的美国仅有300万人,还太弱小,十三个邦如果各自为政,无论有意无意,很容易让仍然敌视它们的

英国找到开战理由,并各个击破。而一个全国联邦政府不仅减少了这种授人以柄的可能性,在管理财政和军队上也能减少各邦负担。联邦也为一定程度的有力决策提供了保障,而松散的联盟议会因为内部歧异太大,常常存在不稳定。

正因为美国制宪会议时的历史背景是联邦权力和邦权论的妥协,因此我们在美国的政治体制设计中处处可以看到分权、制衡原则的贯彻。汉密尔顿强调要让行政官和法官保持独立性,就必须首先让他们的薪水独立于立法部门议会。他意识到司法在三个部门中最弱,因为它永远不可能主动侵入其他两个部门,因此必须要加强司法部门的自我捍卫能力。事实上,他认为当时邦权过分高涨,以至于需要用联邦权力来加以约束和制衡。

这种对权力的分离、制衡的高度意识,表明了建国初期的美国人对权力的强烈不信任感,而这是与基督教新教中的幽暗意识密不可分的。幽暗意识强调要结合自己本身的因素来看待问题及危机,认为出自内部的问题更加严重。许多看起来是外部的灾难、外部的威胁,其实都来自内部的某些地方。那是因为人性中的坠落、陷溺、

懈怠这些因素,是无法避免的,是难以完全克服的,对它们需要有充分的认识。当然,每个人都希望提升自己的人格,提升自己的道德形象,但是他实际上不一定做得到。事实上,人能够获得一点升华很不容易,相反,万一某个人想要坠落、堕落时,速度则快得不可比拟。所谓:“人最大的敌人是人自己。”

在制宪的过程中,他们认为:荷兰、威尼斯虽然“一直顶着共和国的桂冠”,其实最高权力“没有一丝来自人民”,而民选议会领导下的英国,却堪称世上最好战的国家。从制宪记录来看,君主政体几乎遭到所有代表的唾弃。对君主们的偶像崇拜和对贵族们的奴性顺从,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从如此多的人的头脑里消失。至于政党政治,更是他们最为警惕的。美国两党政治在那个时代尚未出现,但他们已经预见到那种本于人性的流弊——不容异己、不顾其他公民利益和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这些进步保守主义思想家意识到民主政治是不可阻挡的潮流,但却又对此心怀恐惧,因此他们留下的政治设计,往往与现在某些民主原教旨主义者所想的有巨大差别。美国的法官终身制和公务员考核制实际上是“非民主”

的,而控制政党政治后果等宪法安排更是着眼于如何避免无限制的竞争性民主可能带来的负面后果。

到了1787年的制宪会议,社会观念已经完成从臣民到公民的转变。大多数立宪者都意识到,不以共和政体为基础的政治制度没有正当性。

一个重大的事实不可更改,那就是北美十三个邦已经是独立实体。若要它们联合起来,就不可能要求它们彻底放弃主权,建立一个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它们的联合,只能以联邦或邦联的方式予以实现。这一点,在代表各邦意愿前来赴会的人看来,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惟一需要争论的,是各邦的自治权究竟要出让多少给中央政府的问题。从制宪会议的曲折经历来看,他们最终选择了出让较多自治权的联邦制,而不是出让较少权力的邦联

经过三个月的秘密讨论,会议不但否决了之前的《联邦条例》,而且制定了一部全新的宪法。后世将《联邦宪法》的制定称作“伟大的妥协”,然而通观立宪者们在制宪会议中发生的变化,就会发现一个更基本的事实:伟大的妥协基于伟大

的选择。没有他们自由选择的意愿和能力,就没有真正的妥协可言。

而《联邦党人文集》主要讨论美国应该统一还是分裂,但是统一/分裂的框架不足以描述双方的分歧。如果认为联邦论者坚持统一、反对分裂,反联邦论者坚持分裂、反对统一,就把双方的观点极端化、简单化了。联邦论者主张建立一个拥有一定权力的联邦政府,反联邦论者更为强调各州的独立性,但是前者并不否认地方自治的重要性,后者也不否认需要存一个中央政府。

一个专制国家,经常放大无政府状态下的混乱,为自己的暴力统治寻求合法性,这种宣传特别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同,“宁为太平犬,不做乱世人”。反联邦论者不能同意这种观点,他们对于一个无所不能的中央政府保持高度警惕,政府会以行善为由谋求最大权力,一旦获得不加限制的权力,作恶的可能性远远超出行善。反联邦论者不是无政府主义者,他们并不反对政府的存在,只是对无所不能的政府表示恐惧。在一个稳定得几乎停滞的国家,公民可能像动物一样,只有生存权,没有其他公民权,暴力维护的太平盛世,不见得比乱世更好好。所以,联邦论者不仅

要正面论述建立联邦政府的必要性,还要向对方辩友说明联邦政府如何与中央集权划清界限。双方拥有一定的共识,既要避免一个独裁君主式的中央政府,又要避免一盘散沙式的无政府状态。

汉密尔顿等人几乎对新宪法逐条进行了解释,并对那些反对意见逐一批驳。最末一篇里,他言辞恳切。他称为了使阐释更加清楚,客观,他竭力遏制感情,避免使用过于激烈的词语。无需疑问,他成功了,他们成功了。这部宪法最终得以顺利通过,并成为美利坚共和国宪法的重要部分。这部制定于两百多年前的宪法,加上它的二十七条修正案,至今仍是美国所赖以存在的根本。每一任新总统就职前都必须如下宣誓:我谨庄严宣誓,我将忠诚执行共和国总统职务,并将竭尽所能坚守、维护并保卫合众国之宪法。这或是一个奇迹。由一个小团体制定的宪法,统领了一个国家将近两个世纪。然而,更大的奇迹在于,他的继承者们愿意将这部宪法视为行为圭臬。尤其是在对于立法、司法、行政权力的划分上,这部宪法简直成了圣器,如犹太教中的约柜,任谁也不敢触碰。宪法成为美国民众、官员心中的绝对权威。

《联邦党人文集》的价值早已远超当年作者们的初衷,成为美国建国史中的“智慧美玉”,也成为人类宪政史上的重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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