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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思考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思考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思考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思考

摘要:生育保险是国际上保护妇女劳动者权益的通行办法。新中国成立伊始就颁布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生育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制度体系,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为广大妇女广泛参加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建设提供了保障。但生育保险制度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将从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出发,分析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几点改进对策的思考。

关键词: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对策

一、我国生育保险发展历程

中国生育保险基本上是一种职工生育保险,其覆盖对象主要是城镇就业职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生育保险、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此外,计划生育保险也是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一部分。

1、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就已经建立,主要体现在新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之中,其保障对象为"女工人与女职员"。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使"机关女工作人员"也

有了基本相同的制度保障。

2、"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生育保险

"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60年代初~70年代末)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60年代初,中国已完成了对私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经济和公私合营经济都转制成了国营经济,"市场经济"转变成了"计划经济",劳动者"单位所有制"逐步形成。"文化革命"使这种变化得到了加强。1969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稿)》,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从此,我国社会保险的统筹制度中断了,生育保险制度随之也发生了变化:(1)生育保险的国家统筹消失,企业生育保险形成,各企业只对本企业的女工负责;(2)随着"临时工"实际上都成了"固定工",生育保险从适合多种用工制度变化成了只适合单一的用工制度。

3、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

70年代末,"文革"结束,随着我国的计划经济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原则已有共识,企业用人制度和用工制度的改革也已经有了新的气象,但是生育保险成本依然由企业各自负担。为避免更多的"性别亏损",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或者减少使用女工,或者在落实企业生育保险规定时打折扣,妇女公平就业的权利因此而受到损害。为了不让招收女工较多的企业在就业竞争中吃亏,为了不让妇女因承担生育责任而影响就业,变"企业生育保险"为"社会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就成了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

1988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女职工产

假由原来56天增加至90天(其中产前15天)。195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中有关女工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第十九条)。

4、计划生育保障

我国计划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分属于不同的系统,两者在覆盖范围、资金来源、管理机构等方面都有所不同(覆盖对象有所重合),因此,国内讨论生育保险时常常忽略计划生育保障的内容。但如果从国外看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我国优惠独生子女家庭的政策,比如:独生子女费以及有些省市规定的父亲护理假等等,应该属于中国生育保障制度的一部分。

将人口政策与生育保险相联系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用做法。一些鼓励增加人口的国家往往在生育保障中奖励多子女家庭,如法国、加拿大等,而中国为了控制人口则采取奖励独生子女家庭的政策。

二、我国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

1、保障覆盖范围较小,参保人数少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规定:生育保险的对象为城镇企业已婚女职工。不包括乡镇企业的女职工、女性自主创业者、非正规就业的妇女等。而且目前参加生育保险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各种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参加的较少。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6年末,参加生育保险人数18443万人,增加672万人。据不完全统计,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不足60%。而在2005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就确定,到2010年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当前我国妇女就业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生育以及由此带来的一

系列不良影响,使得女性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据调查,70.3%的男职工和80.4%的女职工认为生育是妇女就业最大的不利因素(中国妇女报1990-10-07)。据11个省市总工会对660个企业领导的调查表明,有88%的企业领导因女职工生育费用开支大,生育前后不能保证正常工作,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为由,不愿招收女工。这些因素直接造成女大学生就业难,女职工下岗人数增多,下岗周期延长,妇女的就业率下降等不良影响。

2.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缺乏全国的统一管理

(1)生育保险制度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较快的东部地区,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较大、参保人数多,而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基本上来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1996年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969个市县中,沿海省份有464个,该地区的覆盖率为52.4%,中部地区有458个,覆盖率为35.5%,西部地区只有47个,覆盖率为8.4%。(2)各地待遇标准、保障程度差异大。在基金征缴、支付水平、享受条件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群众普遍反映生育保险支付标准低,有的地方补偿不足千元,有的地方补偿达到4 000元,如广州市在2001年采用了新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全市参保女职工平均每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1万元,待遇水平居全国前列”。

3.保费费率偏高,支付水平偏低,保险基金结余率过高,企业负担未明显减轻

据统计, 1996年全国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率达40%。1997年收入7.44亿元,结余2.53亿元,结余率达 34%。1998年,收入9.76亿元,结余2.91亿元,结余率近 30%。1999年,收入10.75亿元,结余3.62亿元,结余率为 34%。2000年基金收入为11.20亿元,结余2.8亿元,结余率为 25%。2001年基金

收入为14亿元,结余4亿元,结余率为25%。从1995年到2001年累计滚存 21亿元,超收率达40%,这说明目前1%的保费费率标准偏高,有下调的空间。社保部门担心收不抵支而削减生育保险支付项目,降低支付水平。而企业在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后,还要负担生育女工的相关费用,负担未减轻反而加重。

4.基金运行管理方式不尽科学合理,社会化管理体系尚未建立

(1)现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回拨给企业,职工由企业领取的支付方式不尽合理,不利于对职工利益的保护。(2)全国统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尚未建立,生育保险难以续接。(3)目前生育医疗费用存在着两种支付方式:实报实销方式和一次性定额支付方式,但这两种方式各有弊端,难以对妇女的生育费用提供切实可行的保障。在1871家企业中的调查显示,能按实报实销方式方法支付生育保险基金的企业仅占 17.3%,按一次性定额方法支付的企业占77.4%。

5.缺乏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缺少必要的惩罚措施,生育保险实施阻力大,实施效果差

(1)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不科学,不够透明。社保机构在征缴企业保险费之后,一般不向企业通报或向社会公开基金运营情况,企业无法监督基金的使用,造成对社保机构的不信任与抵制心理。18l (2)对未执行生育保险的企业无相应的法律规制,使得保险费征缴过程中阻力很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不积极,时有拖欠费用现象。近几年,我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和职工数呈逐年下降趋势,非公有制企业参保率低,改制后的企业退保率高,由于缺乏必要的处罚措施,实施效果差,各企业拒绝录用女性、限制女性生育的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控制。6.统筹层次低,保障功能差,基金筹集渠道窄,实现社会统筹难。

目前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主要实行县(市)级统筹,由于统筹层次低,造

成基金调剂功能差,基金无法在大范围调剂的状况,使生育保险难以起到互助互济、均衡负担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对策与思考

1.加强立法,制定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法律

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实践中,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条例》,作为维护妇女就业权益的法律依据。目前,全国人大、政协代表和广大生育保险工作者正在呼吁《生育保险条例》的出台。只有通过法律形式,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的行为和职责,确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统筹生育保险模式,做到一切行为有法可依,增强法律的强制性,才能有力地推动和促进生育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目前,作为各地实行生育保险的主要依据是1994年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法律效力低,缺乏刚性的法律强制力,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灵活性过大,因此,造成各地生育保险执行标准不统一,各地执行力度不一致,实施阻力大等状况。因此必须加强立法,提高生育保险的立法层次,增强其法律强制力,制定面向全国各个行业在职妇女均可适用的《生育保险条例》。因此,应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加强立法。这也是顺应国际立法趋势和履行我国已加入国际公约的承诺义务,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2.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目前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窄、覆盖率低是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大多数从

业女性得不到生育保险的救济和保护,使其处于竞争的劣势,从而影响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在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过程中,应根据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现实,在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适当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而不应仅仅局限于“城镇企业及其已婚女职 Zi"。(1)逐步将非正规就业的妇女,以及各种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中的从业女性均纳入到保险范围之中。(2)可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已缴纳过生育保险而又失业的妇女。妇女在失业期间生育,更需要社会扶助,只要她曾参加过生育保险,就应当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对非婚生育妇女的权益也应给予合理的法律保护。

3.确定合理的基金收缴比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应该严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管理基金的收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本地基金的收缴和使用进行科学的调查和测算,确定合理的收缴比例,为企业减轻负担。降低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0.4—0.7%之间,这样就可以逐步消化结余的基金。也可通过提高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来有效调解基金节余率,如1997年陕西安康地区对支付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人均待遇可达2000元,基金结余率就下降近二分之一。(2)将目前已结余的基金可按照奖励或其他合理的方式返还给企业,缓解企业负担。同时政府财政应加大对妇女生育保险补贴的投入,对已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给予合理的财政支持,按比例配套补贴资金,也可通过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为妇女劳动者建立生育保险,例如可以规定:“对已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按照规定执行的用人单位,按照缴费数额的10倍,免征各种税金。”

4.确定合理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提高规范化程度

与国际社会相比,我国的生育保险支付水平,无论在产假、产假工资及生育补助方面都明显偏低,不但减弱了生育保险的作用,而且抑制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须制定符合实际的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在实行全国统筹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支付水平,保证生育期间的待遇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保障生育职工的基本生活。”但这并不意味着全国划一,支付水平应与当地的生活水平相宜,“属地原则”在此是适用的。

5.构建科学的基金运行管理体系,提高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水平

(1)改革现行的基金支付方式。现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回拨给企业,职工向企业领取生育基金费用的方式,会导致企业因效益不好而难以及时足额支付的情况出现。为确保生育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将生育费用由生育保险承保机构直接支付给受保人。应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可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保险账户(可将五种社会保险合一),这种账户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以使职工不因工作的变动而无法享受应有的保护。“(2)制定合理方便的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以确保参保者既能充分享受生育补贴又能有效杜绝不合理的开支。为了解决一次性“定额”支付和“实报实销”支付过程中各自的弊端,可分别吸取两者的优点。

6.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设立惩罚措施

由于目前生育保险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企业无法监督基金的使用,对未执行生育保险的企业又无相应的法律规制,从而造成对社保机构的不信任与抵制心理,生育保险实施阻力很大。对此应加强以下工作:(1)将生育保险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渠道,定期进行执法检查,设立专门的统一机构管理并监督生育保险的运行过程,加大对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使其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2)要加大对未按照规定合法执行生育保险企业的惩罚力度,增强法律的强制性,真正促进对生育妇女的权益保护。对未执行生育保险的要监督和责令其执行;对欠缴费的或瞒报工资额度和人数的,责令其改正并给予相应的罚款;对骗取生育保险金的责令退还并给予1到3倍的罚款。(3)要把实施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同计划生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我国现阶段,为控制人口增长,应在补偿水平上对一胎生育予以鼓励,如发放“独生子女生育津贴”等。对于不按计划生育要求超生、多生以及劣生的妇女,不但不能给予生育保险统筹金,而且要进行处罚。这样,可以提高人们的计生意识,有助于计生政策的落实。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是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其保险对象只是就业职工,不包括家庭妇女。世界上除了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以外,还有全民生育保险制度,其保险对象为全体国民或全体居民。由于两者的保险对象不同,所起的社会作用也有所不同。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潜在作用之一是鼓励妇女就业,因为只有就业才能得到生育保险,否则生育费用自己负担。而在全民生育保险制度下,无论就业与否都有生育保险且一视同仁。全民生育保险比职工生育保险更符合生育保险的宗旨。在全民生育保险制度到来以前我国是否先恢复职工家属生育保险。农村农民生育保险应当给予适当的关注。中国农民除计划生育奖励外没有生育社会保险。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这种状况一定要发生改变。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1953

[3]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研究课题2001,

[4] 杨玉臣.女职工劳动保护现状分析.妇女研究论丛.1996;2

[5] 潘锦棠.生育保险中的女性利益、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浙江学刊,2001;6

[6] 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7;2

2019年最新生育保险条例

2019年最新生育保险条例 关于《2019年最新生育保险条例》,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了关于最新的生育保险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全文,仅供参考! 20xx年最新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女职工同进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 (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 (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 (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思考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思考 摘要:生育保险是国际上保护妇女劳动者权益的通行办法。新中国成立伊始就颁布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在的一整套保障妇女生育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制度体系,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为广大妇女广泛参加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建设提供了保障。但生育保险制度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将从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出发,分析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几点改进对策的思考。 关键词: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对策 一、我国生育保险发展历程 中国生育保险基本上是一种职工生育保险,其覆盖对象主要是城镇就业职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生育保险、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此外,计划生育保险也是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一部分。 1、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就已经建立,主要体现在新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规--《中华人民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之中,其保障对象为"女工人与女职员"。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使"机关女工作人员"也有了基本相同的制度保障。

2、"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生育保险 "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60年代初~70年代末)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60年代初,中国已完成了对私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经济和公私合营经济都转制成了国营经济,"市场经济"转变成了"计划经济",劳动者"单位所有制"逐步形成。"文化革命"使这种变化得到了加强。1969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稿)》,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从此,我国社会保险的统筹制度中断了,生育保险制度随之也发生了变化:(1)生育保险的统筹消失,企业生育保险形成,各企业只对本企业的女工负责;(2)随着"临时工"实际上都成了"固定工",生育保险从适合多种用工制度变化成了只适合单一的用工制度。 3、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 70年代末,"文革"结束,随着我国的计划经济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原则已有共识,企业用人制度和用工制度的改革也已经有了新的气象,但是生育保险成本依然由企业各自负担。为避免更多的"性别亏损",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或者减少使用女工,或者在落实企业生育保险规定时打折扣,妇女公平就业的权利因此而受到损害。为了不让招收女工较多的企业在就业竞争中吃亏,为了不让妇女因承担生育责任而影响就业,变"企业生育保险"为"社会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就成了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向。 1988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女职工产假由原来56天增加至90天(其中产前15天)。1953年的《中华人民国劳动保

论1994年-人民币汇率制度演变精编版

论1994年-2017年人民币汇率制度演变由于国内经济形势和国际经济环境处于动态的调整过程,因此汇率制度选择是一个中、短期呈现静态、长期呈动态的变化过程。汇率制度是货币比价一系列关系总和,人民币汇率制度只不过是中国经济体制中关于外汇资源配置的一种价格机制,但反映着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不仅涉及到国内经济主体之间,而且还涉及到国际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演变为一种国际政治关系。 一、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 1.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从1994年1月1日起,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取消以前官方汇率与调剂汇率并存的制度。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向银行买卖外汇,银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形成市场汇率。中央银行设定一定的汇率浮动范围,并通过调控市场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但是,人民币名义汇率进行了一次性贬值,至1994年年初人民币元/美元下浮8.17人民币元/美元,同时,中行汇买价、中行钞卖价|汇卖价、央行中间价成同等趋势的下降。由于现汇的买入需要支付包装费、运费、保险费等费用,所以中行钞买价略低于中行钞卖价。 2.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 在1997年的东亚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我国为稳定货币不贬值,在多重压力下,最终选定了汇率不贬值,并逐渐演变为事实上的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因此,我国货币基本没有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人民币现汇和现钞买卖价保持相对稳定。 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进入了制度性开放阶段,僵化的、事实上的钉住汇率制度也越来越不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2001年9月31日,现钞买价陡然上升到了819.38,比上个月上升了12.33。因此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再次市场化是适应外部环境的必然结果。 3.完善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形成机制 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宣布自公告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说明人民币汇率不再单一钉住美元,人民币汇率在向更富弹性的方向转变。人民币的升值同时导致现钞和现汇买卖价持续下降,中行的尽管汇率水平在发生积极的变化,但是,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变化并不明显,这说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尚待进一步完善。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四)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五)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六)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体内容,它表现出了如下一些特点:(一)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在专制制度下,最高监察权归于皇帝,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议复,从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监察效果有赖于皇帝的贤明,监察官有赖于皇帝的保护。(二)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empirenews.page--](三)重视监察官的选任。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重监察官的遴选。即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治绩,还要求监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四)凭实绩黜陟,严格考核监察官。中国封建统治者根据实绩对监察官进行考核,并采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这样就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虚监现象。(五)允许风闻言事。监察官可以风闻言事,是中古代监察制度中非常有益的一项规定。它可以使监察官大胆广泛地行使监察权,以利于提高监察效率,加强君主对群臣的控制。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有如下特点:(一)“同构性”——监察机构设置的大同小异不管世时苍桑怎样变化,王朝怎样被推翻重建,亦不论是汉民族或少数民族执政,历代王朝总的监察机构、整个监察机构的设置无多大变化,连机构名称、官名和品位都大同小异。中央一级官高位显,拥有大权。但担任对地方监察的官员,职衔却较低,大多为七品官。这是一种以小制大的方法,迫使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员兢兢业业努力勤政。监察机构设置反映了中国封建王朝政治体制的超稳定性。亦折射出封建统治集团的共同的阶级属性。当然,随着历史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各王朝建立时所处的不同的时代

浅论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概论》课程期末考察论文 浅论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 【摘要】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的强制手段征集生育保险基金,在妇女劳动者因为妊娠、分娩而不能工作、工资收入暂时中断时,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以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身心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保障了妇女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本文就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特点和现状,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国外、国内生育保险特点现状改善对策 1国内外生育保险制度研究现状 1.1从宏观层面上来看: 目前学术界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研究成果已经很多见了。但是根据我查阅的结果,专门针对“生育保险制度”的研究并不多见。但这并不是说学术界对此没有关注,实际上很多研究学者在论述社会保险制度问题的同时也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了对此问题的研究,并积累了大量较为分散的成果。 1.2从世界范围内来看: 截至1995年底,世界上共有136个国家根据自己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实力,进行了相应的生育保险立法,以保障本国妇女的合法权益。 1.3在具体制度安排上看: 有13个国家建立了单独的生育保险制度,而大多数国家把生育保险作为疾病保险制度的一部分。 一定的生育保险制度是与一定的剩余保险的立法状况密不可分的,或者说是以立法为基础的。所以,要了解国外生育保险制度,我们要先了解国外各国关于生育保险的立法状况。 2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特点 生育保险(也称生育险)是指国家和用人单位为怀孕、分娩、哺乳和节育的女性劳动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产假和休假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因生育、育、抚养孩子而造成收人中断的女性劳动者及其孩子的基本生活。生育保.保障了女性劳动者生儿育女,实现了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同时,保障了女劳动者独立从事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人企业管理费用。职

【法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他业务经费。管理费标准,各地根据社会保险经

我国汇率制度的演变及其选择原因探析

我国汇率制度的演变及其选择原因探析 摘要:人民币汇率机制经历了曲折的发展演变过程。我国的外汇体制改革也经历了一个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转变为在外汇留成和外汇上缴体制基础上的计划与市场结合的管理模式,然后再转变为建立在结售汇制上的以供求关系为基础,市场调节为主的管理模式。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演变以各阶段经济发展为基础,以各阶段经济体制改革为线索,以改革开放为分界点,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改革开放前的人民币汇率安排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改革开放后我国汇率制度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如何解释开放进程中人民币汇率制度演变的动因和目的? 关键词:人民币汇率制度,演变,原因 一、背景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并发行了统一的货币——人民币。由于历史的原因,人民币在发行时未规定其金平价。人民币对西方国家货币的汇率于1949年1月18日率先在天津产生。全国各地区以天津口岸的汇率为标准,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公布各自的人民币汇率。1950年全国财经工作会议以后,于同年7月8日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人民币汇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1979年3月13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统一管理国家外汇,公布人民币汇率。1994年1月1日起,改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汇率。2008年4月29日,《中国证券报》发表文章称:随着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全面推行,我国推出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条件已基本成熟。由此,与人民币升值问题密切相关的我国汇率制度演变历史,引起人们关注。 二、改革开放前的人民币汇率制度的选择及其原因 1.管理浮动制阶段(1949—1952年) 人民币诞生初期,计划经济体制尚未建立,人民政府宣布人民币不以黄金为基础,在实际操作中实行的是管理浮动制。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根据人民币对美元的出口商品比价,进口商品比价和华侨日用生活费比价三者加权平均来确定;这段时期,人民币汇率确定的依据是物价,其作用实际上是调节对外贸易,照顾侨汇收入。

生育保险制度需完善

生育保险制度需完善 我国现行生育保险制度设计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已不为广大参保职工所完全接受。因此,生育保险政策有必要调整。调整的重点是提高待遇标准,扩大享受待遇范围,增设待遇项目。 1提高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保证职工在产褥期的医疗支出 生育不仅是家庭、个人的事,也是全社会的事;生育关系到人口优化;生育以及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几乎是一次性(由于受计划生育政策一胎化限制),这些因素决定生育保险的筹资是以支定收,不是类似医保的筹资模式以收定支。因此,把生育医疗费支付比同基本医疗保险是欠妥的。在生育女职工中,大部分是低薪阶层,医疗费自付部分就相当于她们工资的1~2个月甚至更多。加上产褥期间,产妇的营养费、婴儿的费用等,都是一个不小的负担。笔者抽查了部分剖宫产的职工,在产褥期间,因生育原因,家庭(个人)要支出各种费用有4000~7000元之多。应该把生育保险的医疗费支付类比工伤保险适当放宽,以保障生育职工在妊娠期及产褥期这特定阶段,不因医疗费负担加重而影响到母婴的保健水准和家庭生活质量。 2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要向产前(妊娠期),产后(产褥期)倾斜 人们往往仅把目光局限在生育这个点上,忽略了对妊娠期间和产褥期的关怀。十月怀胎,加上产褥期42天,生育过程可达11月之久。 职工在妊娠期、产褥期的保健水平,对孕产妇、胎婴儿的影响非同小可。去年公布的数字,2005年我国孕产妇死亡率与其他国家相比大幅下降,其进步之快与妊娠期、围产期的医疗保健水平大幅提高分不开(当然也与我国这几年经济高速发展分不开)。生育保险应在妊娠期和产褥期间,通过政策倾斜保证费用支付,通过加大产前检查保健和产褥期的医疗护理费用支出以及产后访视等措施,从根本上保障参保人的权益,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所提出的“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3增设合理的待遇项目 3.1对于参保男职工的配偶因为无工作未参保的,当其配偶生育时,男职工应享受一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属男女双方事情,男方在生育过程所承担的责任,应在生育保险中得到体现。时下农民进城务工逐年增加,男方进城务工,女方在农村务农持家的情况很普遍,女方生育时给男方一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或给男方一定假期,假期工资(或生活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以方便丈夫照料坐月的妻子,既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公平原则,又体现生育保险的人性精神。在这方面,四川、湖南、福建等地进行了改革尝试,他们规定男职工参保,配偶生育时,享受一定的生育补助。但大部分的省市还是仅限于女职工参保才享受生育保险待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 险制度 1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 4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 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2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3

第七条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中央、军队驻本省单位以及省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人事、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物价、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4

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思路分析

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思路分析 刘玉洁 2012-12-14 15:01:40 来源:《青年文学家》2012年16期 摘要:到目前为止,生育保险制度已经运行多年,此制度的运行对保障企业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发挥着巨大作用,然而,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本文主要对当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详细阐述了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有效措施。希望在今后保护企业女员工的合法权益方面产生一些积极影响。 关键词:生育保险,问题,有效措施 1、前言 生育保险制度指的是生育期间对生育妇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医疗服务、生育休假等的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承担着维护社会和平、保障生育妇女健康的任务。但是,近年来,国家对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重视,尤其是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府给予高度的重视,然而,却忽略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地位。将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和国际保险制度相比较来说,既有优势,也又很多不足。从当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解决。 2、当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 2.1 立法层次偏低,覆盖范围较窄

(《试行办法》已有很大的修改并且于2011年7月1日废止。)由于《试行办法》的立法层次比较低,而且制度运行处于试运行的阶段,因此,企业既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此制度还没有赋予一定的强制性。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统计,我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占养老保险的四分之一,占医疗保险的三分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试行办法》中有些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甚至有些规定是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起冲突,(冲突列举一两个方面的)这样一来,便给制度的运行和操作带来很多麻烦。 2.2 统筹层次偏低,发展极度不平衡 在我国有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生育保险统筹覆盖面较大,参保人数较多;但是,对于那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来说,并没有改革生育保险制度,这样一来,导致生育保险制度发展非常不平衡,使得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偏低。 2.3 保障范围狭窄 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的对象是参保的女性员工,尽管男职工参保,但是配偶没有参保,(从2011年7月1日起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可以享受医疗费和营养费,男职工享受7天的假和津贴。请看看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在生育期间就不能享受各种待遇。在所有的参保员工中只有少数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些单位一年内也没有女员工享受这种待遇,然而,却依然按照规定要求上交生育保险费用。因生育保险政策明确规定男职工有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义务,却不能享受应有的待遇,这样一来,没有得到参保单位的认可,从而忽视了生育保险政策。

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下文是生育保险条例,欢迎阅 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 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 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 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 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 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 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 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 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 取管理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女职工同进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 (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 (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 (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 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 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 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 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 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特征及借鉴意义 摘要: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大致经历了先秦萌芽期、秦汉形成期、魏晋至隋唐发展期及宋元明清完备期四个阶段。通过总结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基本特征,在反思、评价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其经验,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代行政监察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监察制度谏官制度行政监察制度建设 治国先治史,治史先治官。我国古代的权力结构是沿着集权于中央,集权于皇帝的轨道发展的,并且不断强化。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之所以建立并不断强化,这有赖于统一的官僚机构的支持,官僚机构是推动国家机器运转,实施治国理政驭民的物质力量,因此治官,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要治官就必须监督官员,要监督官员就需要法律,行政监察制度随之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一般而言,中国古代以与时纠弹和言官谏诤为主要形式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萌芽、创立、发展、完善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先秦时期 一般认为,先秦时期即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期。到殷商之时,已经出现了专门治官的"官刑"。早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了对国家各级官吏进行监察的必要性,并且有了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进一步

加强监察职能,其重要表现就是记事与纠察的职能同时集中于御史一职。上述这些都为后世监察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创立阶段-秦汉时期 秦汉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确立及行程时期。秦始皇灭六国一统天下后,在中央设监察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丞相",也就是说是御史大夫首要职责是监督和牵制丞相,辅佐丞相治理天下和监督各级官员。丞相司直可以监察御史大夫,是平行于御史府的另一监察系统。御史大夫下有御史中丞,专掌纠劾。汉成帝时期监察一职由御史中丞职掌。汉光武帝改御史府为御史台。汉武帝置丞相司直接兼理监察。秦首创御史监郡制度,加强中央对地方郡县机构的监察。地方监察相对于中央亦出现两个系统:监察御史和丞相史。同时郡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监察,在县设廷椽,负责对乡级官员监察,地方监察制度日益完善。汉武帝时期在地方设置刺史一职,刺史"奉诏条察州",具有独立监察权利。 (三)发展阶段-魏晋至隋唐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成为由皇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构,其主要长官御史中丞承担监察职责。谏官组织开始出现并呈规范化发展。隋唐时期的御史台具有高于其他府衙的显赫地位,史台分为三院,形成一台三院,组织机构更

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 【摘要】生育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经济和人类自身可持续发展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这样一项重要的制度在我国却难以发挥其价值,究其原因,除了制度本身设置的一些缺陷,管理层面的粗糙之外,还有一些更深层次的原因值得探讨。值得庆幸的是,我们已经通过的社会法保险对生育保险制度作出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使生育保险制度正式上升到法律的保障层面,借此机会,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情况做一些总结,找出此制度在我国不能很好贯彻执行的原因,结合社会保险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提出一些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法律建议。 【摘要】生育保险制度产假生育津贴法律建议 一,生育保险制度概述 (一)生育保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生育保险制度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1狭义的生育保险就是女职工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推行的,对孕期和产假的女职工提供医疗、津贴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大多数国家的生育保险制度都是狭义的生育保险制度。我国基本也属于此类,但范围更小,只在城镇女职工推行;广义的生育保险制度是指覆盖全社会的育龄女性的生育保险,英国,加拿大,瑞典,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的生育保险制度就是广义上的生育保险制度。纵观国内外的理论,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女职工孕期、产期的检查费用、接生费用、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在规定的范围之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2,产假,是指女职工生育和流产时,依法享受休养产假,严格来说,产假并不是生育保险的组成部分,而是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的一部分,但由于产假和生育保险的物质保 1王昌硕主编,《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年6月出版,246页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1696911.html,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作者:陈洁曹志平 来源:《中学政史地·教学指导版》2017年第08期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萌芽期。最早可考证的监察活动始于夏商周时期,如《周礼·春官》记有“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可见西周所设御史官一职已初具监察职能,但在这期间并未成立专门的监察机关。至春秋战国时期,御史官被赋予了新的监察使命。总体而言,这一阶段的监察活动仍相对单一、局限,只是一种萌芽阶段。 2.形成期。直至始皇帝一统六国,中央集权制的建立为监察制度的延续夯实了政治基础。中央设置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借以“三公九卿制”赋予了御史大夫监察百官的权限。其中,中央由御史府掌握天下文书,监察百官;地方由御史大夫授命各“监御史”派驻各郡县,设置郡御史监察郡内各项工作,以此保障中央统管各地,稳固皇权的至上。而后,汉承秦制,不仅赋予了御史大夫监察与行政两项职权,还设立了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并先后颁布了《监御史九条》与《六条察郡之法》,推动了监察活动趋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3.发展期。时至政权频繁交替的魏晋南北朝,封建割据分裂状态持续的存在,使得各朝代监察活动各有名目,但御史台作为独立部门,仍是皇权统治阶级中的最高监察机构。只是魏晋时期的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改由皇帝直接控制;而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至晋朝后期,改由御史中丞下设的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权,各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委派巡御史,不再设置固定监察机构监察地方官。隋唐时期则继承了南北朝以御史台为主、台谏并立的格局,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推行了经常性监察与临时性巡查相结合的动态监察机制,制定了明确、具体的监察制度,使得古代监察制度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4.顶峰期。明、清是封建君主落实中央集权制的全盛时期。其中,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并设立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以及下设地方十三道巡按御史,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纠举弹劾之权,以此形成三重监督网格,自上而下全面开展监察工作。清朝整体上沿袭明代监察体制,但也有其独特发展——监察权高度集中。即,清廷中央仍以都察院为主监察机构,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都察院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后增至二十二道),科道合一,并颁布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至此,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攀升至顶峰期。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 首先,古代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是封建王朝为保障“国家机器”顺利运转而设立的一种政治制度,其先后跨越了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明清等几个阶段,在古代社会每一朝代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现状及对策分析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现状及对策分析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在生育事件发生期间对生育职责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待遇一般包括生育津贴、医疗费用、生育补助和生育休假。川生育保险制度,调整了企业生育费用负担,由企业、个人、社会各负担一部分,实行社会统筹管理。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对体现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有效化解企业生育成本,促进妇女公平就业、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等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现有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保障覆盖范围较小,参保人数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规定:生育保险的对象为城镇企业已婚女职工。不包括乡镇企业的女职工、女性自主创业者、非正规就业的妇女等。而且目前参加生育保险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各种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参加的较少。据中央电视台2005年2月19日新闻联播公布的数据,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有4300万人,覆盖率仅为1 2.76%。据不完全统计,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不足50%。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确定的到2010年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相距甚远。而当前我国妇女就业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生育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影响,使得女性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据调查,70.3%的男职工和80.4%的女职工认为生育是妇女就业最大的不利因素(中国妇女报1990-10-07)。据11个省市总工会对660个企业领导的调查表明,有88%的企业领导因女职工生育费用开支大,生育前后不能保证正常工作,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为由,不愿招收女工。这些因素直接造成女大学生就业难,女职工下岗人数增多,下岗周期延长,妇女的就业率下降等不良影响。 2.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缺乏全国的统一管理。 (1)生育保险制度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较快的东部地区,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较大、参保人数多,而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基本上来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1996年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969个市县中,沿海省份有464个,该地区的覆盖率

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承诺书

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承诺书 姓名身份证号码 □1、申请生育待遇(生育津贴):本人承诺所申请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生育/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产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个人申领生育津贴:本人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本人承诺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未曾领取单位垫付的生育津贴,现申请将生育津贴划拨给本人以下账户:银行: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温馨提示 反欺诈法律提示:以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承诺所述情况、提供资料属实,如有欺瞒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如为代办,请填写以下内容: 代办人姓名: 代办人身份证号: 代办人与申请人的关系:

样表: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承诺书 姓名陈** 身份证号码****************** √1、申请生育待遇(生育津贴):本人承诺所申请2018 年5月1日生育产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个人申领生育津贴:本人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本人承诺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未曾领取单位垫付的生育津贴,现申请将生育津贴划拨给本人以下账户:银行: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温馨提示 反欺诈法律提示:以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承诺所述情况、提供资料属实,如有欺瞒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陈** 2018 年 5 月 1日 如为代办,请填写以下内容: 代办人姓名: 代办人身份证号: 代办人与申请人的关系:

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8年4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中央、军队驻本省单位以及省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人事、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物价、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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