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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

第一章再保险概述

本章要求了解再保险的差不多概况、差不多概念、了解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掌握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差不多概念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三再保险的进展历史

四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1.1再保险的定义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

定义一: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

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定义二(《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指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定义三: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与另一个保险人签订协议,将原保险合同的部分风险或责任进行转嫁的行为。再保险是一种专门性质的责任保险。

再保险人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损失给予补偿,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

什么缘故要再保险(什么缘故要保险)

以固定的成本代替可变的成本,降低风险

在再保险交易中,将业务风险责任通过分保转移出去的保险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同意他方业务风险责任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reinsurer)或分保同意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和直接保险转嫁风险一样,

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的保费,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费用加以补偿,这种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酬劳称为分保佣金(reinsurance commision)或分保手续费。

假如分保同意人又将其同意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或再再保险,双方分不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同意人。

1.2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关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分司依照其自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

分保额,又称分保同意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同意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1.3再保险的差不多分类

按照责任

限制分类

1.3再保险的差不多分类

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 reinsurance)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同

意公司的同意额均是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的。 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也称“比例分担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先订立再保险合同,规定一个固定比例,原保险人将每一笔业务的保险金额,依照此比例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成数再保险优缺点:

?统一比例,分保手续简单,节约费用开支。

?经营结果的亏损与盈利,双方利害一致,有利于提高业务质量,节约费用。

缺点:

?合同再保险前提下,分出公司如遇小额且质量好的业务,虽能承担,也必须按合同有义务进行分保,业务质量不行

时,也不能减少自留。

?按比例决定责任,不能完全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该方式适用于新公司,新险种和危险较高业务,或与其他方式

混用,达到分散巨额责任的目的。

?溢额再保险

?概念:分出人将超过自留额的溢额部分责任分给分入公司承担。?自留额,即预定责任限额,是分出人依照业务质量好坏、危险程度以及自身承保责任的能力,在订立合同时,

预先确定的自负责任额

一般来讲,损失大,出险机会多的业务,自留额低,溢额高;

反之,则自留额高,溢额低。

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区不与联系

联系:

二者同属于比例再保险,均以保额作为分保基础,按比例分享保险费和分摊赔款

区不:

?成数再保险的比例是固定的,溢额再保险的比例不固定。

?合同再保险中,成数再保险每一笔业务必须分出,溢额再保险在自留额内的保险业务不必分出。

溢额再保险的优缺点及应用

优点是:能够灵活确定自留额。

缺点是:比较繁琐费时。

溢额再保险一般用于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原保险人多采纳溢额再保险方式,以保留充足的保险费收入。

关于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也往往采纳溢

额再保险来均衡保险责任。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是指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成数再保险,又有溢额再保险,并将二者依照需要,有机地组合在一起的比例

再保险方式。

?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

?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分保合同,规定合同最高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该限额时,再按照另外订立的溢额分保合同处

理。溢额再保险合同之内的成数分保合同

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溢额分保合同,确定自留额,并对自留额部分通过成数分保处理。

成数分保合同之上的溢额分保合同和溢额分保合同之内的成数分保合同从实质上讲是一致的.

两者区不在于业务先后顺序不同

1. 3再保险的差不多分类

?非比例再保险定义,它先规定原保险人负担的赔偿限额,自留损失,对超过这一限额的赔款,才由再

保险人承担责任。

?作用:

十大世界保险公司排名

十大世界保险公司排名 10、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Zurich Financial Services) 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Zurich Financial Services,苏黎世)创建于1872年,总部位于瑞士苏黎世,是瑞士第一家跨国性的保险公司。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是以保险为核心业务的金融服务机构,其全球网络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遍布北美、欧洲、亚太、拉丁美洲和其它市场。 9、日本生命保险公司(Nippon Life Insurance) 日本生命保险公司(即日本生命保险相互会社)创建于1889年,迄今已拥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该公司是日本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同时也是日本最大的养老金发放管理机关。日本生命保险不仅在日本家喻户晓,同时也享誉世界。 8、慕尼黑再保险公司(Munich Re Group)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创立于1880年,总部设在德国慕尼黑,在全世界150 多个国家从事经营非人寿保险和人寿保险两类保险业务,并拥有60多家分支。慕尼黑再多年来连续被美国标准及普尔评级公司评定的等级为AAA级。 7、英杰华集团(AVIVA) 英杰华集团(英文简称“AVIVA”)成立于1696年,总部设在伦敦,在2006年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全球500强企业中排名第28位,是英国最大、世界第五大保险集团。 6、伯克希尔哈撒韦(Berkshire Hathaway) 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由沃伦·巴菲特(Warren Buffett)创建于1956年,是一家主营保险业务,在其他许多领域也有商业活动的公司。其中最重要的业务是以直接的保险金和再保险金额为基础财产及灾害保险。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设有许多分公司,其中包括:GEICO公司,是美国第六大汽车保险公司;General Re 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四家再保险公司之一。 5、忠利保险公司(Assicurazioni Generali) 忠利保险公司于1831年12月在特里埃斯特成立,原名奥地利——意大利皇家特许专营忠利保险公司。1848年,正式改名为忠利保险公司。1882 年,成立忠利保险集团。忠利集团由614家公司组成(其中167家为一体化联合公司),总部设在特里埃斯特的忠利保险公司(意大利最大的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下属公司进行控股。 4、美国国际集团(AIG)

再保险-教学大纲

《再保险》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113602A 课程类型:□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 □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学科基础课 总学时:51讲课学时:51实验(上机)学时:0 学分:3 适用对象:保险学(精算) 先修课程:保险学原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海上保险、保险法学 一、课程的教学目标 《再保险》是保险专业必修的主要专业课程之一。其教学目标主要是使学生在学习了保险学原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专业课程之后,了解再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再保险的主要操作技术、特殊的费率厘定方法和经营管理,再保险的数理基础以及再保险市场等。通过再保险课程的学习,不仅要使学生建立保险经营的风险管理意识,同时使学生初步掌握再保险的基本业务流程、技术手段及其最新发展变化。 目标1:掌握再保险的相关概念及其分类的两条线 目标2:重点掌握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主要区别和各自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以及非比例再保险的特殊费率厘定方法 目标3:掌握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各险种的具体再保险安排与规划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 教学内容讲授上的要求:

本课程内容较多,在教学中要突出重点,需要精讲和细讲的内容主要是再保险的业务安排方法及其实务操作,特别是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及其条款内容,再保险的安排和规划等。对于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再保险监管的内容可以粗讲,对于再保险市场的内容可以让学生自学。 对拟实现的教学目标所采取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 为了实现教学目的,让较缺乏再保险实践经验的学生能够较好掌握再保险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技能,课堂讲授一定要增加实例,同时多采取提问方式或讨论方式加强与学生的互动,其间还可以请再保险公司的有关专家做有关再保险实务的报告。 对课后作业以及学生自学的要求; 每一章节课后都会有思考题,同时对于重点章节会有课堂考察与练习。 该课程从哪些方面促进了毕业要求的实现; 本课程是保险专业产、寿、再三大主干课程之一,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熟悉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以及临时分保、合同分保和预约分保合同的具体内容,为将来毕业后胜任再保险工作打下基础。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 各章节的学时分配如下表: 教学课时分配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1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2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二)再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二章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五条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3 第六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七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报益。 第八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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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再保险业务的发展 关键词:再保险业务。分保额,自留额,同业分保,稳健经营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再保险业务目前的发展状况,讨论了再保险市场发展的可行性和市场潜力,支出了妨碍业务发展的不利因素,对以后在保险业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一)我国在保险业的历史和现状 再保险是在19世纪西方保险业进入中国之后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如果说,1805年英商在广州成立谏当保安行标志着中国近代保险业的开始,那么,直到1929年以前,无论是外商还是华商保险企业均以直接业务即原保险为主,独立从事分保业务的中国民族保险机构尚未产生。首先,再保险业务范围由传统险种进一步扩展到卫星发射、海洋石油开发、核电站等高科技、高风险领域;其次,业务量持续发展,年均增长幅度在20%-30%之间;再次,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先后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余家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建立了直接或间接的再保险业务关系。中国再保险市场上发生了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变化,其一,再保险的市场主体由单一向多元变化。其二,再保险业务从单一的国际业务向多种业务并存的局面转变。近几年来,尽管经营法定再保险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但法定业务始终保持稳步增长的势头。1996年7月,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中保集团下属的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全资子公司,一方面承接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保部的再保险业务,同时还代表国家统一经营法定分保业务。在成立的第一年公司共实现分保费收入79.35亿元,1998年增长到122.52亿元,共增长54.4%。从全国再保险市场看,1999年以来的商业业务同样呈稳步增长之势。2000年,国内各保险公司共完成商业分出业务19亿元,较上年增长11%;完成商业分入业务6.3亿元,增长57.5%。2000年成立的中国核保险共同体,当年就实现保费收入239万美元,分出保费225万美元;同时还加强与国际核共体的交流与合作,分入保费74万美元。可以说在现阶段我国的再保险业务和国际市场相比,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或是业务实力和规模都存在不少差距和不足。 (二)发展再保险业务的可行性 1法定分保没到位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将其承保的财产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全部业务的20%向国际再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但是,事实并不是如此,有许多公司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再保险业务的办理,因而在这部分还存在着一定的市场。 2商业分保没到位 目前我国的分保办法是各保险公司按规定分出业务的20%后,其余80%自行解决。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应该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但是,关于这方面的实际情况也不是这样,中保再保险公司财产再保险部每年的分保费并没有达到本来应该达到的金额,这就表明,各个保险公司仍然选择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分保。如果所有的保险公司能够认真执行规定,那么我国的再保险业务将会有一个很好的发展。这也可以说,我国的再保险业务还是有很多的发展空间的。 3大力加强商业分保,需要降低自留额 从资料显示来看,近几年来,我国主要的几家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自留率都很高,例如:中保产79.1%,华泰保险公司65.4%,永安保险公司87.6%。然后,同时期的香港财产保险公司的平均自留率缺很低,台湾的平均自留率只有60%。由此,可以看出,自留率的高低对保险公司的发展,持续经营等都是很重要的。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的自留额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可能

见的函保监会关于征求对《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

保监会关于征求对《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再保险公司: 近年来,随着国内直保市场的高速发展,再保险市场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再保险为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快速发展提供稳定的风险保障和承保能力支持,已成为国内保险公司风险管控的主要手段。然而,起步较晚的中国再保险业在技术储备和人才储备方面明显滞后于再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加上保险公司对再保险认知上的偏差,导致在目前国内再保险实务中依然存在不规范和不合理的现象和做法。为规范国内再保险市场,促进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会起草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你公司从以下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管理规范》结构方面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是否存在结构不合理、不准确、不全面的地方,请提出具体的完善方向和建议。 二、《管理规范》内容方面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具体内容中是否存在不全面、遗漏的地方,是否存在不准确甚至是错误的地方,请对需要修改、完善和调整的内容给出具体建议。 三、除以上提到的结构和内容外,如有其它方面的建议也请同时提供。 请你公司于年月日前将相关书面意见报至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并将电子版同时发送至联系人的两个邮箱。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总则 为规范国内财产再保险市场,加强对财产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和引导,实现国内财产再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范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范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以下简称临分),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范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范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范所称分入业务,指再保险接受人从其他保险人处接受的保险业务。 本规范所称再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人委托,基于再保险分出人利益,为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本规范适用主体为国内财产保险公司。 、再保险战略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规划,设定再保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公司总体分出比例的目标区间和制定公司的再保险预算。 财产保险公司应界定再保险安排和再保险管控的关键节点,设定公司内部再保险管理的权限分工。 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综合考虑重损承受意愿,财务实力,业务组合平衡性的基础上确定各产品线的“每次事故最大自留额”(以保额为基础)。 财产保险公司应重视并加强风险累积责任的管理,并建立风险累积责任的识别和管理原则(地区\行业\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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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业务的核算

第五章再保险业务的核算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再保险的种类和作用,掌握分出业务核算、分入业务核算的方法以及分保帐单的编制方法。 教学重点和难点:分出业务核算以及分入业务核算的核算方法。 第一节再保险业务核算概述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1.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一个或多个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2.原保险人:在再保险业务中,习惯上把分出自己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作原保险人,或称分出人。 3.再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作再保险人、分入人、分保接受人。 4.转分保:再保险人又将接受的分保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公司,这种做法称为转分保。 二、再保险的作用 1.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2.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 3.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4.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5.简化投保手续,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三、再保险的特征 再保险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三)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四)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四、再保险的种类 (一)比例再保险:即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分保合同,以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比例分保又可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1.成数分保:它是一种最简单的分保方式。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保险费和

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这种分保方式实际上具有合伙经营的性质。 2.溢额分保:它是指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分给分入公司。 溢额再保险是按自留额与分保额对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 例:分出公司自留额是40万元,保险金额200万元,保险费10万元,赔款120万元,以只签订五线的第一溢额再保险合同为例,则: 分出公司自留保费=自 留额 保险金额 ×保险费=40 200×10=2(万元) 分出公司自负赔款=自 留额 保险金额 ×保险赔款=40 200×120=24(万元) 分入公司分入保费=分 保额 保险金额 ×保险费=160 200×10=8(万元) 分入公司应付赔款=分 保额 保险金额×保险赔款=160 200×120=96(万元) (二)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分保):它是以赔款为基础计算分保责任限额的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1.超额赔款再保险:这是由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协议,对每一危险单位损失或者一次巨灾事故的累积责任损失,规定一个自赔额,自赔额以上至一定限度由分保接受人负责。前者叫做险位超赔分保,后者叫事故超赔分保。 2.超额赔付率分保:这是以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积累责任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责任限额,即当实际赔付率超过约定的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一定限额。 五、再保险的安排方式 (一)临时再保险合同:临时再保险合同是对于业务的分出和分入,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无义务的约束,可自由选择。 (二)固定再保险合同:也称合同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所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有义务约束,双方都无权选择。它是因临时再保险不能满足分出公司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也称为强制再保险合同。 (三)预约再保险合同:预约再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自由安排,无义务约束,而分入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必须接受,无权选择。它是在临时再保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预约再保险合同与固定再保险合同一样,都是长期合同,事先不规定合同终止日期,但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六、再保险核算的内容及特点 (一) 再保险核算的内容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2010年5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定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定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再保险服务 (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

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五、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18日

“中国人保系”公司与再保险巨头开展全方位合作.doc

“中国人保系”公司与再保险巨头开展全方 位合作- 在中国保险业已全面对外资开放的条件下,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与全球最大再保险商——德国慕尼黑再保险集团(简称“慕再集团”)的战略性合作也已从传统的再保险领域延伸到了健康保险、资产管理等多领域。 中国人保旗下子公司“人保财险”和“人保健康”分别与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双方将在风险评估和管理方面建立信息交流的长期机制,共同开发保险产品,提升双方在财产险、健康险等相关领域的市场技术专业化水平;中国人保旗下另一家“人保资产”也与慕再集团旗下的慕尼黑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签署了协议,慕再资产将利用其在全球保险资产管理领域的丰富经验,为人保资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此前,中国人保与慕再集团就在上述领域展开了实质性接触,慕再资产以及慕再集团下属健康险公司DKV公司分别乃是人保资产、人保健康的发起股东。 在两家集团公司于此间举行的“建立合作关系五十周年庆典及合作协议签约仪式”上,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总经理唐运祥说,

1956年人保公司与慕尼黑再保险集团签署了第一份商业分保合同,如今慕再集团已成为中国人保最大的再保险合作伙伴。中国人保积极采用国际化的风险规避手段,“十五”期间共将18.8万亿元风险保额分散到全球再保险市场,确保了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偿付能力。 慕再集团是第一家在新中国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国际再保险商,也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第一家取得在全中国范围经营寿险及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牌照的外资再保险商。慕再集团董事长冯博德博士表示,中国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新兴保险市场,考虑到近来中国保险业在承保条件上的恶化,慕再将与人保公司共同努力,确保市场机制的完善和核保规则的执行、实现与风险相匹配的保险定价,最终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长期和专业的保险市场。 保网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修订)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5-12-03 (2010年5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定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定所称分入业务,是指再保险接受人接受分入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公司,也称原保险公司,是相对再保险人而言,是指直接与投保人

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比较与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背景 我国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是1999年1月1日制定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2002年1月1日施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随着金融业的开放,我国的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标准迫切需要和国际趋同,以满足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中,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一一再保险合同》(下称新准则)。 (二)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分人业务的会计处理、列报共四章组成。 1.在“总则”部分,包括准则制定目标。再保险合同定义。适用范围。 (1)准则制定目标: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2)再保险合同定义: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3)适用范围: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2.在“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部分,包括处理原则。分出人对分出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摊回的分保费用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摊回的准备金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赔付款项金额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再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处理。分出人对损余物资和代位追偿款的处理。分出人对分保保证金的处理。分出人对纯益手续费的处理。分出人对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处理。 (1)处理原则: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分出人下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2)对分出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处理: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险,计人当期损益;若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合同,分出人按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冲减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对摊回的分保费用的处理: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4)对摊回的准备金的处理: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5)对赔付款项金额的处理: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 (6)对再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处理:在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7)对损余物资和代位追偿款的处理:在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人当

世界知名跨国公司中英对照

世界知名跨国公司中英对照 三菱UFJ证券Mitsubishi UFJ 日本NOK株式会社NOK 美国Medimmune生物制药公司MedImmune 皇家KPN电信Koninklijke KPN 奈特-里德Knight-Ridder 哈利-戴维森Harley-Davidson 布朗-福曼公司Brown-Forman 宣威-威廉斯公司Sherwin-Williams 巴登-符腾堡州银行Landesbank Baden-W rttemberg 默克(默沙东) Merck 齐默Zimmer Holdings 雅虎Yahoo! 施乐Xerox 惠氏Wyeth(American Home Products) 惠好Weyerhaeuser 威娜Wella 万喜VINCI 烟草UST 东芝Toshiba 南方Southern Co. 索尼Sony 旭电Solectron 鲜京SK Corp 夏普Sharp 希捷Seagate Technology 莎莉Sara Lee 罗氏Roche 理光Ricoh 雷诺Renault 雷神Raytheon 高通QUALCOMM 保诚Prudential 宝洁Procter 辉瑞Pfizer(Warner-Lambert) 标致Peugeot 百事PepsiCo 诺华Novartis 耐克NIKE 美林Merrill 丸红Marubeni 劳氏Lo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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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10〕8号《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8号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也称原保险,是相对再保险而言的保险,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转分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将其分入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约分保,是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分保,是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比例再保险,是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本规定所称非比例再保险,是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再保险分出人,是指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人;本规定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

本规定所称分出业务,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出的保险业务;本规定所称分入业务,是指再保险接受人接受分入的保险业务。 本规定所称直接保险公司,也称原保险公司,是相对再保险人而言,是指直接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联合体,是指为了处理单个保险人无法承担的特殊风险或者巨额保险业务,或者按照国际惯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联合组成、按照其章程约定共同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人委托,基于再保险分出人利益,为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办理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机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设立的保险人、保险联合体以及保险经纪人或其他保险机构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人、保险联合体和保险经纪人办理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和最大诚信原则。 第六条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和保险经纪人,对在办理再保险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人、保险联合体和保险经纪人积极为农业保险和地震、台风、洪水等巨灾保险提供保险及再保险服务。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再保险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经营 第九条再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保险人对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应当单独列账、分别核算。 第十条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法》规定,确定当年总自留保险费和每一危险单位自留责任;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十一条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或者临时分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比例再保险方式分出财产险直接保险业务时,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比例,不得超过再保险分出人承保直接保险合同部分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80%;

全球前十名保险公司排名榜201

全球前十名保险公司排名榜2017 全球保险公司排名排行前十名1、法国安盛公司(AXA) 法国安盛公司(AXA)是全球最大保险集团。起初是众多互助型保险公司的机械联合,但现在它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一家保险公司(同德国Allianz 和荷兰ING一样),也是一个资产管理巨头。AXA在美国有子公司安盛金融公司(AXA Financial),该子公司持有联合资产管理公司(Alliance Capital Management)的绝大多数股份;同时在海外其它地方都有众多子公司。法国安盛公司这些子公司经营寿险、个人财产和意外伤害险、企业财产和意外伤害险、再保险、金融服务和房地产投资等业务。 全球保险公司排名排行前十名2、德国安联集团(Allianz) 德国安联集团是欧洲最大的保险公司,全球最大的保险和资产管理集团之一。安联保险集团于1890年在德国柏林成立,至今已有120年的悠久历史,现总部设于德国巴伐利亚州首府慕尼黑市,是目前德国最大的金融集团,也是欧洲最大的金融集团之一,2012年位居世界500强第28位。 全球保险公司排名排行前十名3、荷兰国际集团(ING Group) 荷兰国际集团(Internationale Nederlanden Group)是在1991年由荷兰国民人寿保险公司和荷兰邮政银行集团合并组成的综合性财政金融集团。据美国财富(FORTUNES)杂志统计,以资产净值计算,荷兰国际集团位居全球500家大企业的第9位。在提供综合性金融财经业务方面(银行与保险业务),居世界第三位。目前,该集团在世界上6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雇员超过10万人。2000年,该集团取得税后净利润49亿欧元,同比增长24%。截至2000年底,集团资产总额达5030亿欧元。 全球保险公司排名排行前十名4、美国国际集团(AIG) 美国国际集团(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AIG)是全球首屈一指的国际性保险及金融服务机构,总部设于纽约市的美国国

全球再保险公司排名2011

2011年全球再保险公司排名 (按照2010年再保险费收入排名,英文以百万美元计) 1. Munich Reinsurance Company—$31,280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312.8亿美元 2. Swiss Re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24,756 瑞士再保险公司– 247.56亿美元 3. Hannover Rueckversicherung AG—15,147 汉诺威再保险公司151.47亿美元 4. Berkshire Hathaway Inc. —14,374 伯克希尔-哈萨威(沃伦.巴菲特的公司)—143.74亿美元 5. Lloyd’s—12,977 劳合社– 129.77亿美元 6. SCOR S.E. — 8,872 法国再保险公司—88.72亿美元 7. Reinsurance Group of America Inc. — 7,201 美国再保险集团—72.01亿美元 8. Allianz S.E. — 5,736 安联保险—57.36亿美元 9. Partner Re Ltd.— 4,881 10. Everest Re Group Ltd. —4,201 11. Transatlantic Holdings Inc. —4,133 大西洋控股公司—41.33亿美元

12. Korean Reinsurance Company —4,114 韩国再保险公司--41.14亿美元 13. China Reinsurance (Group) Corporation —3,796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37.96亿美元 14. London Reinsurance Group Inc. —3,266 伦敦再保险集团– 32.66亿美元 15. MAPFRE RE, Compania de Reaseguros, S.A. —3,143 16. General Insurance Corporation of India —2,573 印度保险公司– 25.73亿美元 17. Assicurazioni Generali SpA —2,463 麒麟保险(意大利)-- 24.63亿美元 18. AEGON N.V. —2,391 荷兰保险—23.91亿美元 19. QBE Insurance Group Limited —2,280 QBE保险集团– 22.80亿美元 20. XL Group plc—2,255 XL集团– 22.55亿美元 21. MS&AD Insurance Group Holdings Inc.—2,206 22. The Toa Re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2,021 23. Axis Capital Holdings Limited—1,834 24. Caisse Centrale de Reassurance—1,814 25. Odyssey Re Holdings Corp.—1,625 26. Tokio Marine Holdings Inc.—1,466 东京海上控股公司—14.66亿美元

《再保险行业研究》-13页word资料

【缴文超】再保险专题:打破再保险行业垄断,分享 2019-03-11缴文超/罗晓娟缴子金融缴子金融 jiaozijinrong做最专业的非银金融分析师一、再保险在全球减灾减损中的巨大作用 1.1再保险的定义和方式 再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险公司通过将保费部分让渡给再保险公司,从而获取再保险对保险公司的保障。 从再保险分类看可以将再保险业务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在车险再保险中较常使用。非比例再保险包括超额赔款再保险、超额赔付率再保险、财务再保险等。 再保险的种类比较多,其主要职能是分散和转移直保保险公司的风险,此外再保险也可以作为一种财务安排,解决保险公司的财务问题和偿付能力问题,比如财务再保险。目前国内已经有多家保险公司通过财务再保险安排缓解偿付能力对资本造成的压力。 从再保险业务来源情况看,财产再保险主要业务来自于各类财产险业务,人寿再保险主要承担直接保险公司的死亡、疾病、意外、损失率等风险损失。 1.2再保险在全球减灾减损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世界范围看,全球可保风险主要来自于自然灾害、人为损失(恐怖主义、核电事故、航空航天等)、经营风险等可计量风险。其中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是造成全球灾害损失的主要部分。下表列示了上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和保险公司承保的损失情况。可见保险在世界减灾减损中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图表1中Insured loss代表了保险赔款弥补经济损失的比重。 图表1全球自然灾害过去40年来呈现上升趋势 数据来源:瑞士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 由于直接保险公司在单一国家和地域承保的集中性,一旦灾害在某一区域集中爆发,保险公司很难承担相应的损失,因此直接保险公司往往通过再保险的形式,将风险在全球范围进行分摊。从目前全球灾害发生情况看,灾害造成的保险赔款已经完全可以在全球范围保险市场进行分摊。 1.2.1美国Sandy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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