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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4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4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4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4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再调查的公告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4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4.07.08

【实施日期】2014.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公告

(2014年第44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再调查的公告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美国诉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双反措施专家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以下称DS427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以及商务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以下称《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2013年12月2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

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再调查。

白羽肉鸡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在案件原审和再调查中各利害关系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调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根据专家组的建议,调查机关对原反倾销措施和原反补贴措施所依据的部分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再调查。根据再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再调查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再调查裁定

经再调查,商务部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

本案再调查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

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三、调整反倾销税税率

根据《反倾销条例》和《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调整反倾销税税率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4年7月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自2014年7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调整反补贴税税率

根据《反补贴条例》和《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调整反补贴税税率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4年7月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反补贴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3中列明。

自2014年7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再调查裁决及调整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

十三条和《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公告自2014年7月9日起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再调查的裁定

2.各公司反倾销税税率列表

3.各公司反补贴税税率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7月8日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

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再调查的裁定

2010年8月29日和9月26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52号和第51号公告,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补贴和倾销,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宣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措施实施期限为期5年。

2011年9月20日,美国就白羽肉鸡产品“双反”案(以下称DS427案)最终措施启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2013年9月25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DS427案专家组报告。本案执行期为9个月零14天,自争端裁决报告通过之日起至2014年7

月9日。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DS427案专家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以及商务部《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以下称《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规定,调查机关于2013年12月25日发布年度第8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再调查。

白羽肉鸡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本案再调查的调查期与原审调查所确定的调查期一致,即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调查机关在原审获得和收集的证据材料基础上,根据专家组的建议,依据《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通过发放问卷等方式对原审调查中的部分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再调查。根据再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以及《执行争端裁决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启动再调查公告。

2013年12月25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8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再调查。同日,调查机关就再调查相关事宜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本案的相关利害关系方,公告在商务部官方网站上公布,并将相关材料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二)申请书公开版的重新递交和审查。

2014年5月4日,调查机关致函国内产业,要求其重新递交本案申请书的公开版本。申请人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重新递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公开版的内容进行了审查。2014年5月7日,调查机关将申请书公开版提供给美国政府和三家抽样应诉公司,给予其10天的评论期。同日,调查机关将申请书公开版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

2014年5月13日,美国驻华使馆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美国政府就新修改的调查申请书之评论的延期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美国政府适当的延期。

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申请人重新递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提交评论意见。(三)倾销和补贴部分再调查。

1.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1)倾销部分调查。

2014年1月7日,调查机关向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了《关于执行白羽肉鸡“双反”措施争端解决案倾销部分再调查问卷》。在答卷规定的时限内,泰森食品有限公司于1月14日和1月17日两次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该公司适当的延期。2014年1月27日,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倾销部分再调查原始答卷。但在规定的时限内,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向调查机关提交答卷。

2014年2月21日,调查机关向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发放了《关于执行白羽肉鸡“双反”措施争端解决案倾销部分再调查补充问卷》。在补充答卷规定时限内,泰森食品有限公司于2月24日和2月29日两次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补充答卷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该公司适当的延期。2014年3月3日,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倾销部分再调查第一次补充答卷。

2014年3月3日,调查机关向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发放了《关于执行白羽肉鸡“双反”措施争端解决案倾销部分再调查第二次补充问卷》。在第二次补充答卷规定的时限内,泰森食品有限公司于3月10日和3月13日两次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第二次补充答卷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该公司适当的延期。2014年3月14日,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倾销部分再调查第二次补充答卷。

2014年3月18日,调查机关向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发放了《关于执行白羽肉鸡“双反”措施争端解决案倾销部分再调查第三次补充问卷》。2014年3月21日,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倾销部分再调查第三次补充答卷。

2014年4月30日,调查机关向申请人发放了《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免费品调查问卷的函》。2014年5月6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白羽肉鸡产品“双反”措施再调查案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免费品调查问卷的答复》。

(2)补贴部分调查。

2014年1月7日,调查机关向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和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发放了《关于执行白羽肉鸡“双反”措施争端解决案补贴部分再调查问卷》。在答卷规定时限内,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和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分别于1月13日和1月14日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答卷申请;1月17日,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再次申请延期递交答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这两家公司适当的延期。2014年1月23日,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贴部分再调查原始答卷;1月27日,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提交了其补贴部分再调查原始答卷。

2014年2月21日,调查机关向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和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发放了《关于执行白羽肉鸡“双反”措施争端解决案补贴部分再调查补充问卷》。在补充答卷规定的时限内,2月24日,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和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均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补充答卷申请;2月29日,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再次申请延期递交补充答卷。经审查,调查机

关同意给予这两家公司适当的延期。2014年3月3日,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和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贴部分再调查第一次补充答卷。

2014年3月7日,调查机关向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发放了《关于执行白羽肉鸡“双反”措施争端解决案补贴部分再调查第二次补充问卷》。泰森食品有限公司于3月10日和3月13日两次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递交第二次补充答卷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该公司适当的延期。2014年3月14日,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贴部分再调查第二次补充答卷。

2.信息披露。

2014年5月16日,调查机关将白羽肉鸡产品再调查裁定倾销幅度及从价补贴率认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向美国政府、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和美国皮尔格林公司进行了披露,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的时间内,美国政府、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和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提交了披露评论意见。对于上述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均依法予以了考虑。

2014年6月13日,调查机关约见了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就该公司再调查裁决披露评论意见给予了回应,并听取了该公司有关意见。2014年6月17日,调查机关书面答复了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再调查披露的评论意见。2014年6月24日,调查机关将上述会谈备忘录送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

由于楔石食品有限公司未提交再调查答卷,也未参加其他倾销和补贴再调查程序,调查机关无法向其直接披露再调查裁定基本事实。按照该公司原审答卷填报的联系方式,调查机关将该情况函告该公司。同时为保证该公司对其披露的评论权利,调查机关也函告美国驻华使馆,请其协助通知该公司尽快与调查机关联系。

2014年5月21日,美国驻华使馆向调查机关转交了Steptoe & Johnson LLP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楔石食品有限公司披露文件之服务备忘录》。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备忘

录未包含楔石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该律所代理本案再调查应诉业务的授权书,也没有委托该律所相关律师为其法律顾问代其签收本案再调查披露文件等授权书。该公司也没有委托美国驻华使馆及其工作人员代其签收本案再调查披露文件的授权书。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不能将该公司的披露文件提交给未经其授权的任何第三方。该公司最终未取其披露,也未提交任何披露评论意见。

为保障各利害关系方获知本案再调查倾销和补贴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2014年5月29日,调查机关将本案再调查倾销和补贴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阅,并给予各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该披露提出评论意见。

3.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4年1月14日,美国驻华使馆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再调查案就提交任何问卷之答卷提供延期的支持》。

2014年6月5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再调查案原审案件申请人关于倾销和补贴调查的评论意见》

对于上述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均依法予以了考虑。

4.听证会和意见陈述会。

2014年5月21日,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提出召开本案原审和再调查倾销和补贴有关事项听证会申请。

2014年5月23日,调查机关就是否愿意参加听证会发函征求申请人、提交再调查答卷的涉案企业的意见。5月26日,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和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回函表示愿意参加,而申请人表示不愿意参加美国政府提议的倾销和补贴调查听证会。

申请人提出,由于本案成本分摊和税率计算涉及美国应诉方商业秘密,美国应诉方在相关公开版材料中(包括答卷)已经申请保密处理,其无法就具体的事实问题发表针对性

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召开倾销和补贴调查听证会很可能拖延调查进程,有可能出现裁定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的较大风险。申请人请求调查机关驳回美国政府召开本案倾销和补贴调查听证会的相关申请。

考虑到本案再调查时限紧迫,倾销和补贴再调查的工作量巨大,同时本案重要的相对利害关系方(申请人)不会参加美国政府提议的倾销和补贴调查听证会,经研究,调查机关决定不召开本案原审和再调查的倾销和补贴调查听证会。

2014年5月27日调查机关函告美国驻华使馆,如美国政府认为有必要向调查机关当面陈述有关意见,可向调查机关提出意见陈述会申请。

2014年5月30日,应美国政府申请,调查机关召开了本案再调查倾销和补贴意见陈述会。会后,调查机关将美国政府的书面陈述意见送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

5.信息公开。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的规定,本案再调查全部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四)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原审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9年9月27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2009年10月19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参加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36份。分别为:国外生产者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桑德森农场公司、拉迈克斯食品有限公司、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蒙太尔农场、大威康地、科氏食品有限公司、迈特食品有限公司、

商务部工作管理流程

商务部工作管理流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商务部工作管理流程 商务部门的工作主要可以分为两大板块:外联:和客户进行业务交流,合同管理及执行收付款;内勤:对项目进度和计划进行跟踪协调,收集相应项目信息,及时给相关部门及领导提供书面资料。 一、编制目的: 本流程用于规范项目的追踪、联系、洽谈、承接等商务活动,分为工程信息追踪阶段、投标竞标阶段、合同谈判签约等各阶段,旨在通过商务管理工作的系统化、程序化、标准化和数据化,达到规避企业运行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公司承接的全部工程项目。 三、具体内容及要求: (一)信息收集管理 1、初始信息获取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及省市国土、规划、建设、发改委等政府部门、招标信息网站、有关学会协会、报刊杂志、个人关系网络、相关社会资源(如老客户、招标代理单位、各类咨询单位等),对有关政策、招投标项目等信息及时汇总,逐级上报。 2、为了保证项目承揽的连续性,各设计部门、商务人员及设计人员应及时将有关客户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汇总至商务部,建立客户数据库,便于业务联系和回访。

信息跟踪处理流程 (二)投标项目管理 1、招标信息获取后,商务部应组织总经理办、设计部等有关部门对设计投标项目的可行性、操作性进行分析和评价,确定方案设计人员,确保投标项目的准确性。 2、在准备投标资料过程中,特别是介绍信、授权委托书(法定

代表人证明书),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有效期、授权人及被授权人名称与身份证号码、授权范围、无受贿证明材料等应认真核对,确保正确无误。 3、设计人员应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及时展开设计工作,按照符合性、完整性、准确性的原则,编制满足投标文件需要的设计资料。项目负责应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含经济标、技术标)、图纸、补遗、答疑回复、与业主方的往来函件、预算分析等资料须归档留存。 4、按照谁购买、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相关收据,并负责退还图纸、收回押金。 项目投标阶段控制流程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以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11月4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在本案调查期间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商务部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二、征收反倾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8 月2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72910”项下的邻 苯二酚,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名称:邻苯二酚 英文通用名称:catechol 化学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 规格:含量≥98%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 (Rhodia Organique SAS)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2998260.html,)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第六条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第七条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九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

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 驻外办事处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商务工作,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有效提升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于公司驻处办事处各职员。 三、分公司/办事处管理: 3.1设置原则: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设置前提,一般确定为公司目前业务重心或今后一段时间内业务发展重要目标地。 3.2选址租房:根据公司目前实际,原则上不设专用门店并做全国统一的规范性装修设计,应选取交通便利,且方便业务开拓及售后服务的区域,如车站、市公安局或司法部门等附近的住宅小区单元房,以简装修为主,方便于日常办公和食宿共用,以年租形式合同签定。 3.3人员配置:一般由区域经理1人,业务员1-2人(有一定的当地人脉资源或本行业渠道)即可,售后人员在业务大区管理上原则上应配置1人,但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简省,由公司本部临时派遣,以不影响客户产品能够在响应时间内及时得到维修为前提。 3.4驻外部门职责: 3.4.1负责当地市场招投标业务工作,并开拓新的业务渠道、开发客户资源。 3.4.2负责老客户的业务管理及维护,产品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相关的各项事宜。 3.4.3负责企业和产品形象维护,在当地进一步扩大行业内的市场影响力或区域优势。 3.4.4根据合同规定,配合财务做好投标保证金、合同预付款和应付款等资金回笼、开立票据等事宜。 3.4.5负责日常考勤、工作纪律、差旅安排、办公资产管理等事务。 3.4.6负责分公司或办事处各项办公费用的成本管控,每月配合财务做好审查、核对等事宜。 3.4.7建立本区域内“客户档案表”,明确“客户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络电话、乘车路线、枪柜数量、弹柜数量、枪弹一体柜数量、验收日期、质保年限”;同时建立对应的“售后维修记录”,明确“客户名称、报修人、联络电话、报修日期、报修内容、接单维修人、维修日期、维修工时、更换配件、客户验收人”等内容,详见附表二“客户档案表”和附表三“售后维修记录表”。 3.4.8每月要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拟订计划,布置任务,由分公司或办事处经理负责编写部门月度工作总结及下月计划,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核、批示(次月3号前)。 3.4.9每周内部召开工作例会,隶属公司的全职人员需上报个人周工作总结及下周计划,详见:附表一“周工作总结和计划”。

商务部年度工作计划【精选】

本页是最新发布的《商务部年度工作计划》的详细参考,感觉很有用处,希望对网友有用。 商务部年度工作计划 商务部年度工作计划 商务经营活动是一个企业工作的前提,商务是企业运营中的关键。保证商务经营工作的连续性是企业生存的根本,20xx年商务经营工作将密切关注市场变化,优化商务经营班子建设,利用经营网络,开拓市场渠道,继续“以深入推进查摆纠,全面落实严细化管理为基础,以落实计划管理为核心,以强化执行力为保证,以提高效率,保证效益,大家多挣钱为目的”特指定20xx年工作计划。 一、管理方针、管理目标 1、指导方针 以适应市场求生存,以创信誉求市场,以开源节流求效益,以增强实力求发展。 2、工作目标 瞄准全年经营计划,强化商务班子建设,不断完善项目承包,研究招标投标程序。 3、工作思路 以研究市场分析市场为基础,分析客户定方向,分析对手找方法,分析自己找差距,综合分析定措施,不断学习、分析、调整、适应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 二、机构设置: 1、机构设置图 2、商务部岗位图 三、各部门管理职能及计划措施 (一)商务部 1、管理职能 (1)加强各单位商务班子建设,提高经营能力。 (2)开发新市场、新产品、扩大市场占有率。

(3)按“两加强一理顺”完善内部承包机制,强化内部承包管理。 (4)加强对外投标、对内招标管理。 (5)加强预结算管理,提高经营利润。 (6)加强成本计划设计管理工作。 (7)商务经营活动管理到位,项目论证及时,市场渠道畅通。 (8)拟定公司经营工作的中长期规划,保证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 (9)调整年度经营指标,保证单位间的平衡发展。 (10)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商务人员经营的基本技能。 TOP100 排行(11)加强网络建设,保证信息畅通。 (12)深入推行查摆纠,保证部室工作人员工作到位。 2、计划措施 (1)商务班子建设。公司商务部制定关于《商务经营管理办法》,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商务班子,做到:人员到位,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行进间加强工作的配合和协调,年度计划分解到月,滚动推进;总公司商务部对各单位的商务活动进行月检查、季考评,保证各单位年度经营计划的完成。 (2)市场开拓。 ①劳务公司。以“十六字”经营方针为指导,以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规定》及《鼓励外出施工的有关规定》为标准,广泛收集信息,聘请职业经理和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发挥我公司在资质、工期、质量及施工技术等方面的优势,站稳老市场,开拓新市场,05年开拓新市场2-3处;利用青岛公司这个牌子,在东营突破高层工程,填补无高层工程施工的空白, ②工业公司。工业公司做好产品定位,市场调整适应迅速,广告宣传及时到位,潜心研究产品促销办法,保证市场渠道畅通。 (3)承包管理。按“两加强一理顺”的管理原则,修订和制定《项目承包管理规定》及《项目经理在全公司流动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承包机制;按照市场化运作,项目承包率达到100,最全面的参考写作网站转变项目经理思想观念,让项目经理充分认识到:企业发展带动自身发展;另外,按《资质开放经营管理规定》与有独立承包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方位多渠道的联合,利用资质优势,迅速占领市场,体现低价竞争,赚钱就干,实现规模效益。 (4)招标投标管理。修订《对外投标管理规定》及《内部招投标管理规定》,完善招投

13.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 商务部令第121号)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03年12月9日建设部第24次常务会议和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商务部部长吕福源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二、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证应按内地有关法规办理。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五、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七、本补充规定由建设部和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八、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商务部2014年第1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完整版)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2014-03-03 10:45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部令2014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4-02-2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高虎城 2014年2月21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 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第七章投诉与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00-美国国际进出口职业资格认证体系(IIEI)简介

美国国际进出口职业资格认证体系(IIEI)简介 美国国际进出口协会创建于1995年,至今,在进出口教育方面已发展成为被国际广泛承认的权威机构。而在这之前的国际贸易领域中,还没有可以提供国际职业标准的组织出现。随着国际贸易产业不断发展,从事外贸专业工作的人数持续扩大,对人员能力等级、职业水平的认证需求也呈上升趋势。今天,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程度超过以往任何时期,这也要求专业人员所掌握的知识必须不断更新,才能跟上形势发展需要。IIEI职业资格认证程序就是基于上述原因,应需发展起来的。由于有许多世界范围的国际贸易专家,包括政府部门、高等学府的学者的大力推动,美国国际进出口协会成为有能力满足各种认证需求的组织。 来自亚利桑娜州的DR.DONALD BURTON教授为帮助国际认证理事会建立和维护国际进出口职业教育标准,建立了美国国际进出口协会,其宗旨是:为国际贸易的全球发展提供服务。在界定、支持和改善用于评估全球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能力的最高职业标准方面,树立权威并开发创新产品及服务。努力向所有国家的专业人员提供丰富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环境以及教育方面的帮助,致力于促进国际贸易领域的发展和共融。 IIEI职业资格认证体系被世界广泛承认,已经有北美、欧洲、中东及非洲的接近100个国家使用该体系,包括微软、宝洁及摩托罗拉等全球知名的上百万企业,引入该体系培训员工,极大的提高了进出口业务的效率。IIEI职业认证体系目前由9个证书组成,知识内容函盖国际贸易领域中专门事务、物流、金融、法律、市场营销、政府规则指导以及高级综合管理等各方面。为了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全球一体化”潮流,最大限度的减小贸易摩擦,回避贸易风险,美国国际进出口协会建立了IIEI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统一全球外贸用语,使各国从事国际贸易工作并有着不同理论背景的专业人员“说同样的话,做同样的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同行。 关于对国际认证理事会CERTIFICATION BOARD OF GOVERNOR(CBG)的介绍 关于美国国际进出口协会与国际认证理事会的关系 认证理事会作为国际职业认证的权威中心,被世界国际贸易领域全面承认。各种通过考试认证的人员,说明其胜任素质已达到了更高层次。所获证书是对从事这一领域工作并取得较高成就的有力证明。 认证标准是被自愿服务于各种专业机构的资深专家、知名顾问所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因为这些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资深顾问不断投入大量精力对认证标准进行更新,使知识内容能够满足国际贸易最新形势的要求,所以这些行业证书已成为个人对其职业生涯进行能力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国际进出口协会(IIEI)是负责具体管理认证理事会(CBG)的职业认证标准项目的专门机构。双方是最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TCSAFEA)是国家外国专家局直属事业单位,通过聘请中外专家联合讲学,国内、外结合的培训方式,为政府各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培训不同类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重点培训高层次、复合型和国际化人才。尤其近年来,先后成功引进了一些国外先进、成熟的知识体系,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国际化认证考试和培训工作。引进的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的项目管理(PMP)资格认证已经在中国培养出上万名持证者。引进不久的美国国际高级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认证项目(IPMA)已经受到广泛关注。 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经过精心挑选,认为在全球国际贸易领域中,IIEI体系是至今发现的认可度最高、受众最广,最通用及最实用的认证体系。同时,IIEI认证体系也是我们目前发现的代表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认证体系。所以我们于2005年12月引进了美国国际进出口职业资格认证体系(IIEI),在国际贸易事业高速发展的今天,该体系对国家、行业部门及个人都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一、这是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 自从1978年我国奉行对外开放改革政策以来,中国对外贸易的进出口总额迅速增加,极大的推动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最新预测,2005年我国对外贸易规模将超过14000亿美元,增长20%以上,2006年有望超过16000亿美元,增长15%左右,同改革开放初期相比,提高百倍以上。对外贸易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早已密不可分,也是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重要因素。

商务部职能与工作计划

商务部职能与工作计划 一、部门职能概述 商务部是公司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为: 1. 组织编制项目投标阶段的经济标文件; 2. 组织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3. 负责组织和处理公司有关法律事务; 4. 参与分包工程招标及分包商选择工作; 5. 组织项目成本管理和控制,建立健全的公司成本库和内部定额; 6. 组织开展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7. 组织开展公司投资评估工作; 8. 收集、整理和管理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各种内外部文件和资料; 9. 代表公司与政府主管部门、合作公司或其他法人、社团等进行接洽、联系。 二、部门职能 1. 组织编制项目投标阶段的经济标文件; 1) 协助领导作好项目经营工作,参与招标文件的评审工作; 2) 参加图纸审查会、答疑会和讨论会,根据项目投标策划书组织编制经济标,开展工 作量计算、和设计询价工作,并根据有关意见,对报价文件进行必要调整和最终审核; 3) 参加项目开标会,代表公司进行项目开标经济标答辩,协助作好投标阶段的价格谈 判与合同谈判工作; 4) 参加投标结果分析和评估会,着重对经济标进行分析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5) 项目中标后,配合各部门开展合同谈判工作,拟订项目主合同,组织公司相关部门 对主合同进行合同评审,并负责向项目经理转交相关投标资料,进行投标及合同交底; 6) 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公司投标报价文件和资料,按照酒店、办公、公共建筑、 道路及其他进行划分,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投标报价案例库; 7) 对公司投标项目的经济标投标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 2. 组织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1) 对主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过程控制,按照项目进度,对甲方及公司对合同执行情况及 相应意见提出书面报告,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组织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并负责编制公司年度项目合约执行情况报告; 2) 编制公司各类合同标准文本、招标标准文本、来往信件文本和请款相关文本,组织 公司各部门贯彻实施,并根据反馈意见及时进行版本更新工作; 3) 审核公司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及时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组织对 公司各类合同进行合同评审,保存有关评审记录,并根据具体需要参与各类合同谈判、签订工作; 4)管理公司各类合同,保存公司除劳务合同外的各类合同文本正本及电子档,组织对合 同文本的归类、编号、统计、保管和存档,以及合同台帐建立等工作,为相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参阅合同提供支持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2-02-23 【实施日期】2012-04-01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

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等。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经营资源的名称、类别及产品、

商务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外派海员类对外 劳务合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商务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0-05-13 16:22文章来源:商务部合作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 为促进外派海员业务健康发展,积极拓展中高端外派劳务市场,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管理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现就加强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原则 结合海员行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充分发挥商务部和交通运输部的各自管理优势,加强和完善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在“平稳过渡、责权一致”的前提下,实现外派海员管理职责分工的合理调整。 二、职责分工 (一)商务部负责制订对外劳务合作总体规划、制订对外劳务合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签署双边劳务合作协议、归口数据统计等工作。 (二)交通运输部负责所有赴外籍船舶或港澳台地区籍船舶工作的外派海员类劳务人员的管理,包括外派企业经营资格管理、证件管理、人员培训、项目审查、项目招收备案、境外管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和船员劳务纠纷、打击违规违法

外派及整顿市场秩序、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等。 (三)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的各项促进、服务和监管办法应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总体要求相一致。 (四)在已经签有双边劳务合作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依据协议办理。 三、资质管理 (一)交通运输部负责按照船员管理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资格管理等有关法规,制订符合海员外派管理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的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商商务部后颁布施行。交通运输部及其下属授权机构负责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审批新申请的外派海员类经营资格并签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现已取得商务部批准的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直接向交通部门申请换领新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企业关于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 四、统计归口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制度的要求,责成外派海员企业按规定向商务部和交通运输部报送统计数据。 五、政策扶持 外派海员业务作为船员管理和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支持船员和对外劳务合作发展的相关优惠、促进和服务政策。 六、行业自律

美国产业结构

美国产业结构 美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与产业结构变迁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吴蔚 在新经济时代高技术是最重要的资源高技术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第一支柱高科 技的发展及其产业化不仅推动了时代的变革而且前瞻性地显示了其巨大的发展空间 一产业结构与经济增长 一国经济在取得持续增长的同时伴随着旧产业的逐步衰亡和新兴产业的产生产业 结构演变的内涵是经济资源不断从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转移各种生产要素在各产业间的流动使资源配置优化从而推动了经济增长 1 产业结构的基本演变规律 产业结构从低级向高级演变使经济得以实现持续增长的客观要求根据著名的配第 克拉克定理随着一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劳动力首先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转移 当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一定水平后劳动力将从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库兹涅茨进一步指出随着劳动力在各产业之间的转移农业部门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将不断下降而工业部门和服务部门的份额将不断增加根据这一定理可以看出经济增长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产业结构从低水平向高水平转变的过程经济增长与产业结构升级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在现实经济中经济增长是在非均衡的条件下取得的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能否顺 利地从低生产率部门向高生产率部门流动是决定一国增长率高低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产业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重要的 2 技术进步及其对产业结构的影响 总产出的增长一方面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量的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取决于资源配置和使 用效率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是通过将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从效率相对较低的传统产业转移向高生产率的新兴产业而实现的经济总生产率的提高包含了结构转变的成分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技术的变化提高了经济各部门的生产率水平进而推动经济增长二是技术进步导致各部门的生产率水平出现差异促使资源从其他部门不断流入该部门从而推动总体生产率水平的提高 现代社会正处于从工业化社会向后工业化社会转变的过程之中各国经济中更多的有形 投资流向高技术商品和服务在研究开发教育与培训等方面的无形投资越来越重要作为与劳动资本并列的一个生产要素知识对生产率水平提高和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日益凸现 教育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知识能以更快的速度传播技术创新推动新产品层出不穷的出现使技术进步对世界变化越来越被人们感受到新增长理论认为从长期看技术进步 是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政府可以通过促进技术进步来提高经济的长期增长率服务业特别是其中提供知识和信息服务的知识型产业成为经济的主导产业技术对产业结构发展的作用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由创新技术的发明和使用导致新产业的出现和迅速增长二是由于改良技术的使用导致现有产业改造更新和发展这两者的合力不仅会成为导致产业部门内部结构变化的因素同时也是导致宏观产业结构变动的因素 美国是世界上技术最发达的国家美国高技术产业尤其是信息通讯产业的发展对于 90 年代美国经济持续增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研究美国的高技术产业就可以把握美国经济增长的走势 二高技术及高技术产业的界定 1 1 高技术与高技术产业 从技术范畴考察高技术是高层次的核心的前缘的先进的尖端的技术 回顾科技发展史一般认为高技术领域的形成是在 20 世纪中叶高技术不等于高技术产

商务部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商务部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本文档下载后可以编辑修改,在网上可以免费浏览,谢谢大家的支持~~~---------------------- ==================================================================== ========== . 商务部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一、工作职责:商务部主要负责公司工程、销售、办公所需物资的采购计划编制和实施,仓储、库存、物流管理和供货渠道的管理。 1、采购计划的编制 负责根据工程部项目工程标书的技术要求和施工计划要求以及销售部的计划要求编制内部实际采购计划,并按照在满足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压缩采购成本为公司创造利润空间的标准组织采购,及时、准确、快捷的落实到位,保证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物资供应和销售部门的正常销售活动需要。 2、物资供应: 2(1负责仪器设备、元件、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办公用品等的采购供应工作。 2(2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和预测。掌握物资供应情况。 2(3及时、优质、优价采购计划中提出的各类物资,优先采购公司的指定合作企业。 2(4负责各类采购合同的签订与管理、落实工作,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2(5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物资供应制度,按照采购原则进行采购作业,根据工程安排做好物资供应的进度控制,实现物流的优化管理。

3、采购物资的入库与结算: 3(1负责办理购进物资的到货后的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3(2对不合格产品及时退货。 4、供货单位的质量审核: 4(1参加对供货单位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工作。 4(2加强物资供应档案的管理,做好物资信息情报的工作,建立起牢固可靠的物资供应网络,并不断开辟和优化物资供应渠道。 4(3负责制订物资采购工作各项管理制度。 4(4建立可靠的物资供应基地,会同工程部、销售部等有关部门做好供应商评估、优化选择、关系处理等工作。使之按时、按质、按量进行物资供应。 ----------------------本文档下载后可以编辑修改,在网上可以免费浏览,谢谢大家的支持~~~---------------------- ---------------------------------------------------------------------------- ----------------------本文档下载后可以编辑修改,在网上可以免费浏览,谢谢大家的支持~~~---------------------- ==================================================================== ========== 5、负责企业外委托加工的出入库业务。 6、与企业内各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处理好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物流管理需求协调平衡的事项和突发问题。 7、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职责权限: 2(1对于未经批准的计划有权拒绝供应。

【律师解读】简要解析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简要解析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中国商务部于2021年1月9日,发布了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适用办法》”)。该《适用办法》共16条,可谓是条条精炼,用力精准。同日,商务部亦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保护正当合法权益维护国际经贸秩序——权威专家就<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1]笔者结合《答记者问》及以往相关领域实务经验,第一时间相应就《适用办法》简要解析如下: 一、本《适用办法》的立法意图

根据《适用办法》第一条,“为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的影响,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由此可见: 1、确实,美国目前具有不少“长臂管辖”性质的法律与措施,尤其是美国的“次级制裁”,对中国的企业及自然人产生了不利影响。 2、第一条原文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可见,笔者认为,有关出口管制与制裁领域的监管,更多得且主要从国家安全角度出发,而非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

二、本《适用办法》的适用范围 1. 法条规定 根据《适用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 2. 适用范围构成要件 从上述第二条,笔者认为,本《适用办法》的适用范围有以下3个构成要件: 1、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且 2、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且 3、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

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外派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2、填写完整、准确的?某省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招收地区一栏应注明具体县区,一式四份,见附件); 3、外派企业通过年审的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外派企业人员的?某省对外劳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外派企业与中介机构的委托协议(明确外派劳务招选过程中的收费事宜均由外派企业负责,中介机构不得代为收取任何费用。外派企业在收费后应向劳务人员出具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费发票); 5、受委托招收中介机构营业执照; 6、外派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或范本合同。 外派企业在办理项目审查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2. 外派企业与境外雇主或境外中介机构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合同条款的?外派劳务合同(协议)或?对外承包工程合 同?,或境外就业人员直接与境外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验原件,存复印件);

3. 需要进行项目确认的,应按规定提供我驻外使领馆经 商参处 (室)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4.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劳务需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 室 ) 确认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 5. 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谨慎前往或提醒留意安全风险的国家或地区派遣劳务人员须提交我驻外使馆的意见。 对2007年以来获权的企业和涉嫌欺诈行为、曾发生劳务纠纷、突发事件的企业,在2年内由省、市外经贸部门重点对其与外方雇主、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前期收费、工资待遇、安全生产等环节进行监管。除上述材料外,需监管的企业办理项目审查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某省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2、外派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 3、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4、外方(雇主或中介)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复印件); 5、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对项目的确认函; 6、劳务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商务部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09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9-03-16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 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 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第九条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条商务部核准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视情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第十一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应当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政治和经贸

公司驻外办事处管理规定

1.目的:为加强办事处的管理,使办事处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凡办事处的设立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3.权责:各办事处人员严格按此规定执行,办事处负责人监督,管理中心负责检查。 4.内容: 4.1办事处的设立、职责及其管理 4.1.1办事处的设立、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由公司管理中心及销售部共同规划,收总经办核批。 4.1.2办事处是销售部的分支机构,由销售部直接管理。 4.1.3办事处的职责: 4.1.3.1确定区域的销售目标及促销战术组合,并报销售部批准后实施; 4.1.3.2在销售部的指导下,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并报销售部批准后实施; 4.1.3.3负责本区域的销售市场开拓及配合品牌部在区域的品牌推广工作; 4.1.3.4负责本区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工作; 4.1.3.5负责组织或帮助代理商组织各种产品促销活动; 4.1.3.6公司临时指派的任务。 4.1.4办事处实行业务主管负责制,主管负责全面工作。 4.2出勤管理 4.2.1办事处人员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日早上8:30—12:00 13:30—18:00; 4.2.2办事处人员上班一律实行打卡制,早上上班打一次,下晚下班打一次,每天打两卡,如因工作原因需外出者,须填写<外出申请单>,月末计算考勤时,以打卡记录及外出申请单作依据; 4.2.3办事处人员请假一天内,由办事处负责人审批并报公司管理中心,超过一天者须报公司销售部负责人审批,并将<请假申请单>报公司管理中心备案; 4.2.4其它按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4.3培训管理 4.3.1为使办公处销售人员更快熟悉公司产品、销售政策、公司制度、企业文化,新进人员入职前须到广州公司接受入职培训; 4.3.2办事处人员每年会接爱公司安排的其它与销售相关的培训,以加强销售人员的销售技能; 4.4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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