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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007劳动防护用品规定a1

007劳动防护用品管

理规定A1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劳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检查及维护管理,以保证工作场所存在物理或化学方面的危害时,可以通过使用个人防护装备来提高人员的安全保障。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劳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控制与管理。

3 职责

3.1安全环保部是公司主管劳动防护用品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 使用情况监督和违章纠正,应深入了解实际工作中对劳保用品新的需求及各部门的使用意见,及时调整劳动保护用品的标准与品种。

3.2人事行政部负责对员工岗位(工种)进行划分、确定。

3.3采办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发放、及维护管理。

3.4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

3.5公用劳动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维护。

4 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要求

4.1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4.1.1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其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由国家认定的,在易发生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场合供员工穿戴或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4.1.2 有关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1) 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员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2) 对于在易燃、易爆、灼烧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员工,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4.2发放和使用

4.2.1发放防护用品的“三同”原则

1) 国家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实际需要,本着“三同”(即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发放。

2) 对于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员工,应按其从事的主要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其他防护用品随借随还。

3) 对于各种实习或临时工、轮换工等,应按“三同”原则供给或借给劳动防护用品。

4) 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经常参加劳动和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的生产管理人员和安技人员,均应按需要发给劳动防护用品。

4.2.2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和保管规定

1)采办部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并由经营单位开具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加盖“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购买劳动防护用品需经采办部验收,检查其相应的证章和标志是否齐全。

2)验收合格后,仓库管理员方可清点入库。

3)原则上每季度批量采购一次,对特殊或用量较少的劳保用品可根据需要临时采购。

4)采办部要建立每个员工的《劳保卡片》,按制度进行发放。

5)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和劳动防护安全标志。并由采办部留底存档,并提交复印件至安全环保部备案。

4.2.3发放与使用基本原则

4.2.3.1发放基本原则

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a) 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b) 在强烈辐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c) 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d) 经常进行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脏污等的操作。

2) 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人员,应该提供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3) 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分别提供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4) 在有噪音、强光、热辐射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人员,应分别提供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帽盔等。

5) 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人员,应供给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6) 高空作业人员,应提供安全带。

7) 电气操作人员,应按需分别提供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8) 经常露天工作的人员,应提供防晒、防雨用具。

9) 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工作的人员,应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

10) 应经常检查劳动防护用品,以保证其良好有效。

4.2.3.2使用一般要求

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首先做一次外观检查。检查的目的是认定用品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等。

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经监测部门认可(国家标准)和检测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适用劳动防护用品。

4.3 更换与报废

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和报废过期和失效的护品。

5 管理控制要求

5.1对公司各岗位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2为员工配备的防护用品,凡属个人保管、使用不当,丢失和损坏劳保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属特殊情况,损坏劳保用品者根据情节,折价赔偿,但最低不低于20%。特别对可洗涤重复使用的易耗劳保用品(如纱手套等)要勤于洗涤而重复使用,达到节约目的。

赔偿价格计算公式:赔偿费=(规定使用月数-领用月数)×重置价格/规定使用月数。

5.3凡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职工,按其担负的主要工种的标准发给。但是标准中虽有规定,实际不需要者不发。

5.4新员工由人事行政部定岗之后,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其基本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发放标准为安全帽一顶,单工作服两身,防砸鞋一双,安全眼镜1副,手套一副。每年9月后及4月前入职人员可随时领取一套棉工服、防寒帽及棉工鞋。职工入职时,需交纳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相应数额的抵押金到财务部,待转正后财务部全额退还该抵押金。

5.5对于过期或达到报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各使用人员要对其进行破坏性处理,以防止他人误用,而造成不必要伤害。

5.6发放给员工的劳保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据不同部门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的需要,按照标准规定发放,未列入及超出标准规定的及根据现场需要领取的,领用需经主管生产的副总批准。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作为个人物品带回家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5.7员工对领用的劳保用品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多领、冒领、不送人、不变卖。

5.8培训人员、业主方、参观人员在生产现场所需用的劳保用品,由接洽部门按标准规定向公司申报解决。

5.9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员工在公司范围内调动,个人使用的物品可带至新部门继续使用,并由调出部门办理调拨手续。员工变更岗位时,按新岗位标准发放。

5.10根据公司生产情况,在使用期限上要有所区别,不能强求统一,做到基本合理,特殊情况按“第5.6条”执行。

5.11为更好的开展劳动保护,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工作时间各员工必须穿戴工作服及使用劳保用品,各部门有责任教育和监督本部门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经安全检查在上班时间未使用相应规定的劳保用品,按违章作业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5.12易损易耗劳保用品实行按月领用,对照发放标准,按季平衡。特殊用品一次性发放,再次领用严格按使用期限办理,并按“以旧换新”的办法予以发放。

6.相关文件

6.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

6.2 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997

6.3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T11651-2008

6.4 焊接眼面防护具 GB/T3609.1-94

6.5 安全帽(摘录) GB 2811-89

6.6 护耳器—耳塞 GB 5893-1986 UDC 614.89

7.相关记录

7.1 劳保卡片

7.2 综合检查表

7.3 隐患整改通知单

8.附件

8.1 常规性劳动防护用品更换标准

8.2 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8.3 各部位劳保用品介绍及使用要求

精品资料

附件1:常规性劳动防护用品更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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