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_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内容

1、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它包含三层意思:(1)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2)处罚依据法定。(3)处罚程序法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结合该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是为了更好的教育,不教育单纯处罚是****,但是仅仅教育往往达不到预期目的,辅助以处罚,让违法者感受到痛苦,就会促使其避免或者减少违法行为。处罚和教育都是手段,在行政处罚中应当灵活掌握。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据此,在行政处罚的实施中

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予以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些权利的确定是宪法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行政处罚实施中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多次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法理,又会出现重复处罚即“一事二罚”的问题。为了规范行政处罚,防止滥施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界定为: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同类(罚款)处罚。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多次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实施罚款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罚款。但是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分别按照违反的法律进行处罚,但处罚的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折算。

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是指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处罚法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行政处罚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义的行政处罚法泛指一切

有关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

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宪法。法律可以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是法律。中国许多现行法律都对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法规涉及到各个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大多数行政法规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最广泛的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根据该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性法规都对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规章是特定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制定的仅适于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委规章是国务院部、

委员会依法制定的仅适于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

章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

制定的规章。规章作为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大量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如《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因此,规章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行政处罚法除了以专门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形式表现以外,大量的是以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的行政处罚条款和行政处罚专章的形式存在的。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1.人身自由罚

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由《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人身自由罚形式,主要是对妨害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作为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的行政拘留,在执行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如,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八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 2.行为罚

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

一种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由于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时,应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暂停生产或经营的行政处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产停业的特点:第一,这是一种对行为资格的处罚,适用于须获得资格才能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行业。这种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人获得的权利资格,而只是限制其权利资格。第二,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暂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第三,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改进工作。被处罚人在

停产停业期间通过进行整顿,纠正违法,改进工作,从而达到恢复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一种行政命令,不剥夺相对人行使权利的资格,相对人可以在继续生产或经营的同时进行整顿改进。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指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暂扣许可证、执照,表现为行政机关暂时或在一定期限内,收缴扣留相对人的证照,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与临时性强制措施很相似,但暂扣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强制措施。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缴销违法相对人的证照,剥夺已获得的许可权利,终止其继续从事该证照范围内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财产罚,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违法相对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措施,适用于对有经济收人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以及以牟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

(1)罚款。罚款,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让

其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行政处罚形式。其特征是:罚款是增加被处罚人的财产义务或财产负担,并通过货币形式加以实现。罚款数额由行政法规规定,一般规定具体的数额或幅度,行政处罚主体只能在法定幅度内决定处罚数额。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没收,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剥夺被处罚人违法获得的财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处罚形式,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或生产等所获得的利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违禁品等。没收非法财物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

行为人所作的谴责与告诫,防止其继续违法的一种处罚措施。训诫罚的主要形式是警告。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但又应予处罚,未造成具体损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其特征是:警告是以损害被处罚人名誉权为内容的处罚形式,不涉及被处罚人的其他权益,具有对被处罚人谴责和告诫双重作用。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拘留。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自行创制行政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而作出具体

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范围内作

出具体规定。

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必须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也可依国务院的授权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也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额也必须提请国务院予以规定。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6]13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部门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幅度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

准。

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规章形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此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除依本法的有关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的种类、形式、幅度及范围都由国家有权机关,主要指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各依法定职权以相应的规范形式予以设定,其他任何机关无权随意或私自设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

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

第三,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

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

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一是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二是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三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四是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1.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依照处罚的下限或者略高于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如,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2000元,减轻处罚1000元。根据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有: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是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是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关于从重处罚问题,《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有的特别法律、法规,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2)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又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

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区分行政处罚与治安处罚的方法

治安处罚的主体是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主体除公安机关外还有税务、财政、工商、海关、外汇、港务等行政主体。

治安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除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外,还有其他的行政法律;处罚种类不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四种。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7种。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时效为6个月,行政处罚法规定

的时效为2年。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以下情况可以当场收缴: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下情况可以当场收缴: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两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

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治安处罚中,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的相对人可以适用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中,除了公安、海关、税务外,其他的行政机关则不能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中的基本法律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

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体现在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行政处罚法(注释本)》对该条的解释,所谓“同一事实”,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法律行为的特征。所谓“同一理由”,则是指同一法律依据。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应该把握两个要点:一是,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不应再根据同一法律依据再受处罚;二是,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给予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我局日常执法中常遇到的侵占小区内绿地行为,既可以按照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进行查处,也可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查处,但是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能以一个法规作为处罚依据,而不能依据两个法规对该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行政处罚。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从法理上讲,法具有指引作用,无论是确定的指引还是不确定的指引,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而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为模式,所以颁布后的新法就不能依据该模式对之前人们的行为去

引导。另外,法还具有预测作用,即凭借法律的存在,人们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未颁布的法,并不为人们预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行政法等方面。《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诚然,“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是多数法律通行的规则,但现实生活中,却还存在着相反的做法。这使得一些需要法

律保护的弱势群体正为其未知的义务而承担着不明的责任。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便是其中一位。该公司2003年4月至5月期间生产了医疗器械产品HYO3型臭氧消毒杀菌机,在当时特殊的非典时期,作出很大贡献。然而药监部门2005年5月却对该期间生产的HYO3型臭氧消毒杀菌机以不符合注册产品标准为由给予行政处罚。可事实上,该产品执行的标准是公司于2001年9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所取得的企业标准,而且法律允许其有效期至2004年9月。但处罚所适用的规定注册产品标准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是在2002年5月出台生效,换句话说,药监局以该公司当时并不存在的注册产品标准不符合要求为由进行处罚,用2002年的新法约束2001年的行为。显然,该处罚是错误的引用法律,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行为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实施的相应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而不遵守法定期间,行为主体则丧失了进行某种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即使进行了该行为,也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在我局的日常执法活动中,涉及到当事人履行权利或义务期间的情况很多,如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时间、听证告知书中的要求听证的时间、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进行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当事人上述法定期间最后一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时常存在,而《行政处罚法》对该种情

况下应以哪一天为最后一日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的规定,对期间最后一日时法定节假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最后一日是周末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期间最后一日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只对最后一日是周日作出了规定。由于《民法通则》施行时间为1987年1月1日,当时每周只休息一日,即周日,因此只对周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随着我国休息日制度的改革,每周已经开始休息两天,因此,最后一日是周六时也应当适合上述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最后一日是周六时,不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而应当以下一个周一为最后一日。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407999.html,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及其他行政处罚这7种。针对不同的情形处以相应的处罚。下面由赢了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行政执法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1、法律优先。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位阶关系,因而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适用的时候按照“法律优先”的原则,在同一违法行为当中,如《公路法》对一个违法行为能够全面评价的,不再适用位阶较低的法规及规章。 2、法律保留。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如路政在许可超限车辆的时候,决定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请无关的资料。 2、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 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1、公平公正。概括说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始终保持公平公正的态度,面对行政执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具体说就是针对一个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中同样申请资格的两个申请人先后申请,办案人员因为前者说话态度不好,而给后申请先行办理如此不妥。 2、平等对待。其基本内涵应当是“相同的案件相同处理、不同的案件不同处理” 如同一程度的违法案件,因为相对人的背景及身份不同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 3、正当裁量。应当符合两点一是目的适当,如在办理公路穿跨越许可的时候,不能要求申请人自来水公司解决单位的偏远驻地自来水问题;二是相关因素,例如某建设项目涉及到民生问题且迫切等待解决,此时应当考虑该相关因素。 4、比例原则。例如公路管理机构作出一项关于民生行政许可,但申请人在实施该许可的时候超越许可范围,但吊销其许可会严重影响到公共利益,故按 照比例原则可以采取其他的处理措施。

行政处罚法试卷及标准答案.doc

行政处罚法 二、多项选择 1. 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包括ABC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开、公正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D.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 行政处罚决定原则的含义包括ABC A. 依据合法 B. 主体合法 C.程序合法 D. 处罚公正 3.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享有ABCD A. 陈述权、申辩权 B. 听证权 C.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 D.要求行政赔偿权 4. 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AD A. 警告 B. 罚金 C. 收容教育 D. 责令停产停业 5.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ABCD A. 着手地 B. 经过地 C 实施地 D. 危害结果发生地 6. ABCD 不予行政处罚。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决行政处罚的范围是ABCD A. 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罚款 B. 警告 C.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 D.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 8.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ABCD A.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和享有的权利 9.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ABD A.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B.抽样取证 C.将证人传唤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D.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10. 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ABCD A. 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邮寄送达 D.公告送达 11. 行政机关作出ABD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 责令停产停业C.行政拘留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D.较大数额罚款

1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BD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B.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1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BCD。 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D.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4.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ABC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A.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5.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AB。 A.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的罚款的B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只要当事人愿意当场交纳D .对边远地区当事人予以处罚的 16.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政府规章可以设定CD 的行政处罚。 A.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B.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C.一定数量罚款 D .警告 17.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BC A.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 B.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C.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 者技术鉴定 D.与委托组织有业务联系 18. 下列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BD A. 责令限期改正 B.暂扣驾驶证 C.暂扣物品 D.没收非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19.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ABC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 议。 A.罚款B.警告C.行政拘留 D .劳动教养 20.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应包括ABC A.主体合法 B .有法定依据 C.程序合法 D .过罚相当 21.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有(ACD) A.吊销营业执照 B .行政拘留 C.大额罚款 D .责令停产停业 22.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C) A.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B.行政机关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实施处罚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C.对情节复杂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简述行政处罚法种类

一、简述行政处罚法种类? 答: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条件? 答: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简答《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条件? 答: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四、《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简答《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主要权利? 答: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赔偿权、知情权、申请回避权。

一、简述《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 答:一是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是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是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四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五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六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简述《行政许可法》对听证期限规定? 答: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_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内容 1、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它包含三层意思:(1)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2)处罚依据法定。(3)处罚程序法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结合该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是为了更好的教育,不教育单纯处罚是****,但是仅仅教育往往达不到预期目的,辅助以处罚,让违法者感受到痛苦,就会促使其避免或者减少违法行为。处罚和教育都是手段,在行政处罚中应当灵活掌握。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据此,在行政处罚的实施中

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予以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些权利的确定是宪法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行政处罚实施中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多次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法理,又会出现重复处罚即“一事二罚”的问题。为了规范行政处罚,防止滥施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界定为: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同类(罚款)处罚。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多次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实施罚款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罚款。但是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分别按照违反的法律进行处罚,但处罚的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折算。 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是指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处罚法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行政处罚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义的行政处罚法泛指一切

《统计法》规定的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统计法》规定的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 有(,) 篇一:统计法考试答案 统计法基础知识复习练习题(单选) 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 1、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统计法律规范,始见于(周朝) 2、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属于(政府规章c) a.法律 b.地方性法律 c.政府规章 d.行政法规 3、有权制定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是(c) a.省级人民政府 b.国务院各部门 c.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地级市人民代表大会级其常委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什么时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a) a.1983年12月8日 b.1996年5月15日 c.1987年1月19日 d.1987年2月15日 5、20xx年6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于什么时间施行(b) a.20xx年12月8日 b.20xx年1月1日 c.20xx年10月1日 d.20xx年6月27日 6、下列什么机构有权制定统计行政规章(d) a.国务院 b.所有市级人民政府 c.部分县级人民政府 d.省级人民政府 7、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a) a.《中华民国统计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c.《户口普查法》 d.《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8、保障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是要实行集中统一的(d) a.统计标准 b.统计制度 c.调查方法 d.统计管理体制 9、《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属于(b) a.统计法律 b.统计行政法规 c法规性文件d.统计基本法 10、我国政府统一的第一项法定任务是(d) a.向政府提供统计咨询意见 b.对政府实行统计监督 c.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资料 d.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 析

行政处罚的种类

试题: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案: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解释1】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解释2】行政拘留属于人身自由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为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警告属于训诫罚。 【相关阅读】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透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履行。其资料除总则、附则外,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职责等。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值得注意的是,那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 1。人身自由罚 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由《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人身自由罚形式,主要是对妨害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潜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作为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的行政拘留,在执行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如,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八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我不满1周岁婴儿的。 2。行为罚

行政处罚公开方式原则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公开方式原则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这是一条原则。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公开方式原则是怎样的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6项法定):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处罚职权职责法定。 2.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1.公开 ①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

②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如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这是一条原则。其次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对违法当事人给予什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什么要公开,重大的行政处罚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依法举行听证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公开举行,要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导,这样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也有利于对广大公民进行教育。 2.公正 ①要防止偏听偏信; ②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 ③要防止自查自断,实行查处分开、审执分开制度。 3.过罚相当(合理性原则、比例法则) 重过重罚、轻过轻罚,准确适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处罚应

房地产相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法律依据

房地产相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法律依据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③《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④《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①《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③《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3、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5、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6、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拆迁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7、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8、违反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9、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0、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法》中体现处罚公开原则的制度是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行政处罚法》中体现处罚公开原则的 制度是 篇一:行政法模拟试卷及答案 行政法模拟试卷及答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 a.行政处罚权 b.行政复议权 c.行政指导权 d.行政审判权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 a.合法性原则 b.行政法治原则 c.合理性原则 d.应急性原则 3.行政立法行为属于()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内部行政行为 d.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下列各项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a.乡、镇人民政府 b.公安派出所 c.街道办事处 d.公安局法制科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 a.行政法律 b.行政法规 c.行政规章 d.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6.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 a.无效的行政行为 b.有效的行政行为 c.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 d.需要重作的行政行为 7.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人进行人身拘束,该行政行为性质是()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 c.行政监督 d.行政指导 8.专利行政许可属于() a.共存行政许可 b.非排他性行政许可 c.特殊行政许可 d.排他性行政许可 9.行政监督的对象是() a.国家行政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c.行政相对方 d.行政受托人 10.某单位逾期拒绝拆除其违章建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某工程队强行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属于() a.直接强制 b.执行罚 c.代履行 d.行政罚 11.国务院向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科学家颁发500 万元奖金,该行政行为是()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是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实施行政处罚为基本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有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自由罚等,无论行政机关实施何种处罚,对行政相对人来说,都是其自身权益的减损。因此,实施行政处罚一定要客观、公正,做到过罚相当。 一、过罚相当原则的法规要求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就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时,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过重罚,也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明确行政处罚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适度适当。《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要求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通过处罚既应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应起到教育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只有过罚相当,才能真正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必须责令改期其违法行为,不是单纯的处罚,不能简单一罚了事。 真正行而有效的监管,不是以处罚案件的多少、处罚数额的多少来评判,而是以引导规范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形成良好法治秩序为目的。过罚相当原则既是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执法监管部门具体执法行为的客观要求,更是立法本质的内在要求和立法目的的具体体现。“法无禁止即可为”,企业的天性是逐利,仅仅依靠行业自律是不够的;对于执法监管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必须依法监管,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自由裁量权,对违法行为施以适度的处罚,既能纠正违法行为,又能使违法者自我反省,同时还能教育其他公民自觉守法。如果处罚过度,非但起不到教育的作用,反而会使被处罚者产生抵触心理,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拖延或抗拒执行处罚,无形中增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也影响行政处罚的公信力。 二、行政处罚不同情形的区分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了我国行政法规但又尚未构成犯罪的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行政法律的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制裁,而这个行政制裁其实就是人们常说的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规定,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

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原则;处罚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公开原则要求增加行政活动的开放度和透明度,让相对人了解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以及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以确认自己是否违法,以及处罚是否合法。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 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 政行为。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要遵循什么原则?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行政处罚原则: 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 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三公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 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

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当然,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

以下各项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的有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以下各项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的有 篇一: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试题答案(2套) 篇二: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是()。a.警告 b.罚金 c.没收违法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行政处罚法试卷及答案3 行政处罚法 一、单项选择 201.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这体现了行政程序法中的哪一基本制度(c) a.调查制度 b.告知制度

行政处罚法律规章制度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 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讲明并非所有的行政主体都因此享有行政处罚权,一个行政主体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以及享有何种处罚权应当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同时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权限,在其职能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不同于行政处分。——相对人不同于刑事处罚、行政处分。 (3)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相对人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目的

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方面,应当遵循特不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差不多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最差不多的行政处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处罚设定权法定 2.行政处罚依据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受处罚行为是法定的。 联系学习: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3.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法定主体行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者滥用权力。 4.行政处罚程序法定 行政处罚程序法定。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应当和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

罚的依据。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五)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如,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 (六)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关于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在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区不处理:(1)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差不多受到罚款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罚款的处罚; (2)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能够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对行政执法起着指导性作用的核心准则。它反映了行政执法的客观规律,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根本宗旨,适用于行政执法的一切领域。 合法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权利救济原则 主体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 依据合法: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 程序合法:行政程序必须合法 依法成立,享有外部管理职能 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 必须在其行政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能够承担行政执法带来的相应责任 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必须有法律依据。就某一方面的执法活动而言,已有法律的,应当有相应法律的具体条文作依据。 我国法律基本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示,判例在我国不能成为法律渊源,所以法无明文规定,是不能进行处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唐朝法律制度)、印度法系(古代印度)、伊斯兰法系(政教合一,最高领导人是宗教领袖,伊朗)、大陆法系(法、德,成文法)、海洋法系(英、美,不成文法/判例法) 这里所说的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方式和步骤所构成的行政执法过程。由于行政执法行为有不同种类,因而也就有不同的程序。比如说,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行政许可有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实施某种执法行为时,要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 从目前情况来看,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较为普遍,总以为,既然有违法事实,有法定依据,我进行处罚,也开了处罚单,就是对的,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因为程序违法也会导致执法行为的违法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案例:2005年2月28日某城管执法局以申请人占道经营为由,暂扣了申请人路旁准备出售的自行车,未出具证据保存通知书,至2005年3月7日前一直未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认为某城管执法局在未出具证据保存通知书的情况下暂扣了自行车,且在7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违反了执法程序,向某市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返还暂扣物品。 复议机关调查后认为:申请人确属占道经营,被申请人在暂扣申请人自行车时,未送达《证据保存通知书》,且未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因此最终撤销被申请人的暂扣措施,返还申请人的财物。 案例解析: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对于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由于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即使其能证明案件事实,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程序违法导致实体违法”就是这个道理。 案例:2002年8月21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以陈莉擅自占用道路经营冷饮并影响市容为由,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城市管理局内设协调机构)的名义,扣押了陈莉经营用的冰柜等物品(当日未出具证据保存通知书)。陈莉不服,认为城市管理局和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扣押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于2003年1月6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综合整治指挥部于2002年8月22日补发的8113号物品暂扣清单,(没有当事人签字认可)。 2.原告(陈莉)证人陈平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执法人员扣押了陈莉海尔冰柜1台(冰柜内有待售食品)及遮阳伞和放置冰柜的手推车。

关于行政处罚管辖原则

关于行政处罚管辖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为什么要规定这样一个行政处罚管辖原则呢? 行政处罚法管辖权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实施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进行划分,明确其分工的重要措施,是解决行政处罚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主要依据。明确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防止处罚主体越权处罚或者重复处罚,同时也可以对哪些有管辖权而不认真行使职责的处罚主体进行约束。使行政机关和其他委托或者授的组织能够尽职尽责任行使权力,使行政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从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佥权益。管辖问题是规范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明确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才能有效地对行政违法行为给以制裁,同时有利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由于行政处罚的管辖是一个复杂而又重在的问题,因此《行政处罚法》第20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用以解决行政处罚过程中由于管辖权不清而带来的种种问题,这一规定包涵

了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多项原则,也包括了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职能管辖以及级别管辖等几方面的内容。 确立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是以有利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利于及时有效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前提的。由于行政管理活动是以行区划为基础的,因此在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上,我们首先考虑到地域管辖问题,规定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同时为了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有效地、及时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又对级别管辖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在通常情况下,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辖。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及时地发现违法行为并便于对违法行为的进一步调查和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为了使行政处罚更准确,体现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职的精神,行政处罚法还作出了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这实际上对对职能管辖作出的规定。社会生活是错综复杂的,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世界各国按照本国的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置多个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同的行政管理,世界各国都按照本国的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置多个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同的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管理权。我国的行政管理活动也是如此,各行政机关都是在法律赋予的职权的范围内,行使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二)行政处罚的法定分类 1.人身自由罚 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以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清洁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时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他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出发。人身自由罚的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由《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人身自由罚形式,主要是对妨害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时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根据《治安治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一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2.行为罚 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做出的暂停生产或经营的行政处罚。 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业停产的特点在于:第一,这 是一种对行为资格的处罚,适用于须获得资格才能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行业。这 种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人获得的权力资格。第二,责令停业停产对被处罚人来 讲,只是暂时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第三,责令停业停产的目 的是为了纠正违法,促进严格依法生产经营。被处罚人在停产停业期间通过进 行整顿,纠正违法,促进严格依法生产经营,从而达到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条 件。 (2) 3. (三) 二、行政处罚的分类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