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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经营附页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经营附页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经营附页

经营单位:

许可经营登记编号:穗荔危化经字〔〕号

证机关(盖章):

二〇一五年月日

新建加油站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程序

新建加油站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程序

新建加油站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程序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阶段 第一步取得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第二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步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能力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设计单位、安评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出具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四步可委托中介机构或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步建设单位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项目建议书核准或备案)后,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应当及时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六步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步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指派有关人员或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提交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同意后,取得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审查意见书。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 第八步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3-13 8:40:39 信息来源:市环保局 各设区市环保局,义乌市环保局: 根据《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我厅编制了《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下列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且经依法核定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针对排污单位规定其他种类的主要大气污染物; (二)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工业废水包括排污单位产生且与生产废水同一排污口排放的生活污水; (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医疗污水的医院、卫生院、

疗养院、门诊部和诊所等排污单位; (四)存栏200头猪以上(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畜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具体标准依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直接向环境排放餐饮污水的排污单位; (六)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综合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七)其他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第四条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本省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方案,对所辖区域内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分配,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六条鼓励排污单位采取先进的经济、技术和管理手段,持续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排污单位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除满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减排要求以外,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在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地区,削减的总量指标需满足交易试点的相关规定。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 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3、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1份。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式3份。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6、当地环境监察部门出具的排许许可证监察报告

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全县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需提供的材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3、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1份。 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式3份。 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四、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将所需申请材料报送县环保局污控科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属市局发证的企业县环保局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市环保局;属县环保局发证的,县环保局污控科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必要时现场核查,签署审核意见,办理时限期15个工作日。 六、审批原则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957-90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工作,保证科研、教学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验室在实验过程中使用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主管负责”,实行学校、相关学院(处、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安全工作处的指导下,制订有关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相关学院(处、所、中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二)相关学院(处、所、中心)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并设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帐、卡、物一致。 (三)实验室根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做好危险品购买、使用和处置记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预案等,经学院审核确认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5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7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4年1月27日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鼓励排污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污单位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可以留存,也可以有偿转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污染减排目标、行业排污绩效等因素,科学核定分配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实行办法

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管,控制排污总量,规范排污行为,实现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所有的排污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实行两级发放、三级管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重点污染监控单位及造成跨设区市(含扩权县、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证以外的其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县(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省级

重点污染监控单位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 期公布。 第五条排污许可证管理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列入环境统计范围的重点调查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 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其它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控制,有条件的实行排放浓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六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简称《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简称《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为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综合排污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污染物排放浓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相关规定的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 指标,以及未达到环境保护其它相关规定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已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收回。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无储存)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目录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三项制度;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

衡水市桃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规定,我单位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延期申请)。现将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报来,请予以审查。 1.我单位符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 2.我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别是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的内容是清楚的,现保证以上承诺事项和我单位提交的安全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法人代表:申请单位: (签字或盖章)(盖章) 年月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表

三项制度 (必须包括以下制度: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

国家排污许可制政策解读

国家排污许可制政策解读 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 二O一九年四月

1 第一部分改革背景 2 第二部分改革目的 第三部分顶层设计 第四部分企业责任与监管执法 第五部分时间进度要求 第六部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改革背景

?排污许可制度不是一个新的制度,不是“空穴来风”,是现行的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各省(区、市)从上世纪开始试点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如《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粤府函〔2001〕286号)、《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粤环〔2009〕74号)、《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排污许可制为广东省固定污染源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推进国家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现行的《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与环保部印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在适用范围及类别、申领条件及程序、许可证类别及期限、持证人义务、载明事项、管理要求等内容上都有不同。 ?存在的不足:一是基础核心地位不突出,多项环境管理制度并行、交叉、重复,未能有效衔接。二是证照空乏,重证轻管,许可内容单一,只对纳入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进行许可,未能涵盖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因子,难以直接与改善环境质量挂钩。三是对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强调不够,企业缺乏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主动性,污染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环境监管薄弱,处罚力度不够。四是缺乏统一规定,不同地区发证对象、许可要求、有效期等不同,难以实现统一公平。

迫切需要明确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改革途径、进度安排、组织实施等重大问题。迫切需要整合衔接各项 制度、统一管理对象和 内容、划分中央和地方 事权、明确各方责任。 迫切需要完善法律 法规、制定配套政 策、组织宣传培训 。 迫切需要制定排污许可制实施的顶层设计方案及配套文件,统筹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完整word版)办理排污许可证所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办理排污许可证所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一、新办证、换发正式证、延续提供以下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纸质(见附件1,国、省控企业一式四份),并交电子版。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法人代表委托函。 (五)近期环境监测报告(自申报日期近半年以内监测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及批复。即:环评审批文件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环评报告书或表、环评审批文件、验收批复);其它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一控双达标文件等)。 (七)证明材料。 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设施委托运行的,需提交运行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2.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设施、设备的配备、维护情况。 3.排放污染物达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写明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合符国家排放标准;污染物总量情况,年排放污染物多少吨,可参考环评中总量控制情况。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需写清总量削减情况)。 4.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需分别写明水和气各有几个排污口,是否编号且设置标识。水排放口需说明排放口位置,形状,是否可视化,排污口是否具备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和流量计等。气排放口需说明排气筒数量、高度,是否设置便于人工采样、监测

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等,最好附排污口照片)。 5.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设备情况,包括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验收及与环保部门联网证明等。(若无,则不必提供) 6.近两年排污费申报及缴纳情况(需复印近两年排污申报表及排污费缴纳发票)。 7.进两年遵守环保法规和受处罚的情况(需由监察大队出具环保守法证明)。 8.生产过程中产生危废的企业需提供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包括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资质证明及危废转移联单等)。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换证需将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还。 二、办理法人及法人代表变更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企业变更申请; 2、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3、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正式证年审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一年内监测报告一份; 3、产生危废的企业提供上年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包括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及上年危废转移联单等) 4、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样本

DB11/ T—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1 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设施设备、应急、使用、储存和废弃化学品处置规定。 本原则合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实验台规模进行经常性分析检测、研制开发工业公司实验室。其她类实验室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对于本文献应用是必不可少。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仅所注日期版本合用于本文献。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涉及所有修改单)合用于本文献。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原则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原则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原则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原则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原则反映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原则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原则通则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 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 15603 惯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立规定 GB/T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阐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 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规定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备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公司设计卫生原则 JGJ 91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3 、人员规定 3.1 实验室应设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具备基本危险化学品管理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3.2 实验室人员应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涉及: a) 熟悉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b) 掌握危险化学品特性和安全操作规程; 3.3 实验室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专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处置能力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4 实验室外来实习和短期工作人员事先应接受危险化学品有关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4、制度规定 4.1 应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涉及如下内容: a)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b) 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运送、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c) 爆炸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特殊管理制度; d) 安全使用教诲和培训制度; e) 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制度;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预案完整版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 应急预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昆阳四中 实验室危险化学药品安全应急预案为进一步规范化学实验室药品的保管、使用及管理程序,保证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减轻因易燃、易爆、氧化、剧毒药品在使用和保管过程中引发的刑事案件和灾害性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及时做好事故发生后补救和善后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一、实验室危险化学药品基本情况 1、实验室危险化学药品分布:实验仪器室专柜。 2、现有药品: 易燃品:二硫化碳、酒精、红磷、硫粉、镁条、黄(白)磷。 氧化剂:氯酸钾、高锰酸钾、硝酸银、浓硫酸。 毒害品:氢氧化钡。 腐蚀品:硝酸、硫酸、盐酸、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氧化钙(生石灰)、氢氧化钙(熟石灰)。 二、成立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王加德 副组长:伍国坚陈振洲 成员:裴建国白炳珍姜庆钜童小哨孔庆勇黄素平钟锦饶施小秋高荣杨李鹏图各科学老师各班主任 三、分工及职责

组长全面负责领导、组织、决策、协调、指导各职能小组贯彻落实防治措施,负责防治及应急工作的指挥。 副组长负责落实对实验室巡回检查;制定相应监测管理办法。全面负责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救灾演练以及师生和财产的抢救工作。 成员负责师生的安全疏散和转移;灾情监测和报告;组织救援队成员救援学生和财产抢险;实验课对学生教育和管理,救灾的技术指导;内外沟通与协调;提供紧急救援所需物资。 四、应急预案: (一)、轻微事故应急预案 1、明火操作安全应急预案。 (1)、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使用一切加热工具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离开实验室时应检查是否关上自来水和切断电源。 (2)、一旦发生火灾,一定要迅速而冷静地首先切断火源和电源,并尽快采取有 (3)、任课教师迅速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同时组织疏散学生离开现场,学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2、带电操作安全应急预案 (1)、操作时不能用湿手接触电器,也不可把电器弄湿,若不小心弄湿了,应等干燥后再用。 (2)、若出现触电事故,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末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 (3)、若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要立即请医生治疗。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报条件有哪些

2020年广西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流程及办理详解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但又是高投资高回报的一个产业。很多创业者都想从中获取一份收益,但申请程序、组织材料的过程极其繁琐,皓淼商务就出现的这个问题给各创业者分享:“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流程及办理详解是怎么样?希望能对有需求的企业有帮助。”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流程: 办理详解: 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区安监局提出申请,区安监局相关职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

申请提供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项目用地平面图、土地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 申报条件: 符合当地政府的区域规划、当地出具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证明、建设单位对提供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 安全条件论证及设计审查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安全条件论证及设计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八日内相关职能部门对提交申请的建设单位进行审查,合格后及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自受理八个工作日内相关职能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并做出同意不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相关职能部门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该验收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行政审批大厅安监局窗口、 建设项目“三同时”材料、审查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取证材料 现场勘查、审理、审批、发证 这就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流程及详解,本文信息由广西南宁皓淼商务有限公司整理所得,皓淼商务具有十年的商务服务从业经验。在工商注册、会计代理记账、各类经营许可证、建筑资质认证等领域都有代办经验。可为您提供免费的商务咨询服务,也可在您创业、拓业路上提供专业性的商务咨询服务;为您节省各类行政审批时间。 2020年皓淼商务期待与各企业家们合作交流!

ISO14001-2015排污许可证管理规范

排污许可证管理规范 (ISO14001-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规范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对排污许可证申办、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安全环保科 (一)负责对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换发工作。 (二)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归档及总量登统工作,并在排污许可证到期前30天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三章排污许可证申办和管理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式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五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一年,其申请和管理程序如下: (一)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委托市级以上环境监测单位对企业排污现状进行监测; (三)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申报登记表、有效监测报告、原发排污许可

证(正、副本)、排污口规范化证明及在线联网证明、建设项目环评(或一控双达标文件)、现场监察记录、危废处置相关资料、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区、市环保局)审核; (四)由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临时排污许可证每年进行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核发正式排污许可证的每年在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当月,持许可证的副本和有效的监测报告,到当地环保局申请年度审查。 第六条因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原因使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口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排污变更手续。 第七条新建排污单位通过环保验收后,应在收到环保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5日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化学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名录》下的所有药品,以下简称危险品。 二、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与保管 (一)危险品必须存放在防盗防火的药品室中,并用通风防盗阻燃防爆双人双锁的专用橱存放。 (二)危险品存放柜仅储藏危险品,不得存放其他药品,仪器。 三、危险品的领用与使用 (一)危险品领用必须填写《危险品领用单》,凭单领用药品,并于领用时如实点清危险品的品种与数目,并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表》。 (二)危险品使用时必须在化学准备室分装或稀释,随即放回原处。 (三)药品管理员必须严格按领用单上用量发放,实验完毕后,多余药品必须如数归还。 (四)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人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错发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错发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学校报告。 (五)相关危险品的容器、器皿废液必须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四、危险品的申购与报废 (一)危险品的采购由学校化学老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参照《上海市中学仪器配备目录》提出申购计划。 (二)应严格控制易分解,易变质,毒害药品的一次采购量。 (三)申购计划应由备课组长申请,实验室工作人员申购,报请教导处批准。

(四)药品采购一般由学校将计划报教育局统一采购,特殊情况由学校有关专业人员向正规经销商采购。 (五)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的危险品,必须填写《实验室危险品报废申请表》,经总务处上报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统一销毁。 上海市实验学校西校 2013年12月

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要求(一)

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要求(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中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做了专门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是申请: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三是发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是登记注册: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国家经贸委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经营许可证的种类、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等做了详细规定。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条件和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规定: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GBJ16—2000的要求。 (3)、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具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化学品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4)、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行为,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定了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行为,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放污染物的; (五)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六)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第三条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以及居民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实施机构 第五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未设县(市、区)的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街环境保护机构履行前款所规定的职责,但应依法予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审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审批 审批事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审批、发证。 审批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审批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持有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审查意见书;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审批程序: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审批程序: 1、剧毒化学品(含剧毒农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终审;终审合格后发放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 2、成品油:省属以上的成品油经营单位直接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放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 其他成品油经营单位向所在地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终审,终审合格后发放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 3、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向所在地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终审,终审合格后发放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 4、其他省属以上经营单位:直接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放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 审批时限: 安监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审批处室: 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一处联系电话:025-*******

2021年办理排污许可证所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办理排污许可证所需提交的资料 清单 欧阳光明(2021.03.07) 一、新办证、换发正式证、延续提供以下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纸质(见附件1,国、省控企业一式四份),并交电子版。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法人代表委托函。 (五)近期环境监测报告(自申报日期近半年以内监测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及批复。即:环评审批文件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环评报告书或表、环评审批文件、验收批复);其它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一控双达标文件等)。 (七)证明材料。 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设施委托运行的,需提交运行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2.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设施、设备的配备、维护情况。

3.排放污染物达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写明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合符国家排放标准;污染物总量情况,年排放污染物多少吨,可参考环评中总量控制情况。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需写清总量削减情况)。 4.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需分别写明水和气各有几个排污口,是否编号且设置标识。水排放口需说明排放口位置,形状,是否可视化,排污口是否具备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和流量计等。气排放口需说明排气筒数量、高度,是否设置便于人工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等,最好附排污口照片)。 5.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设备情况,包括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验收及与环保部门联网证明等。(若无,则不必提供) 6.近两年排污费申报及缴纳情况(需复印近两年排污申报表及排污费缴纳发票)。 7.进两年遵守环保法规和受处罚的情况(需由监察大队出具环保守法证明)。 8.生产过程中产生危废的企业需提供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包括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资质证明及危废转移联单等)。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换证需将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还。 二、办理法人及法人代表变更提供如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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