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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和住房货币分配发放办法

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和住房货币分配发放办法
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和住房货币分配发放办法

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和住房货币分配发放办法

(讨论稿)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京外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财综[2008]1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通知》(长政发[1999]40号)精神及相关要求,结合基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原则

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保障职工基本需求为前提的原则,尊重历史、尊重实际情况,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合理分配个人住房消费资金。

二、发放对象和范围

有关单位1995年12月31日前符合基地分房条件但无房以及虽已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私有住房)的职工,享受住房补贴。

1、1995年12月31日前实行住房补贴;

2、1996年1月1日起在岗职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三、计算标准

1、按职务计算: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厅局级(含副厅局级)110平方米,处级(含副处级)85平方米,科级(含副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计算。

2、按职称计算:正高级职称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为110平方米;副高级职称的职工住房面积为85平方米。

3、工人: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按科级干部住房面积标准75平方米计算。

3、工龄年限计算:工龄超过25年的职工按25年计算,不足2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

4、以1995年12月31日止的职务、职称以及工龄享受住房面积和补贴为计算标准。

四、计算公式

1、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住房补贴:

工龄补贴额=工龄×5.96元/年×(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职工已享受

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面积补贴额=249.3元/㎡×(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职工已享受

住房建筑面积)

2、1996年1月1日起住房货币分配:

年补贴额=年档案工资额(不含各种津补贴)×11.37%

五、基地下拨住房补贴标准

1、1995年12月31日前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补贴100%;

2、有关单位离退休职工补贴100%;

3、超编人员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六、异动人员的计算标准

1、在1995年12月31日前和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人员,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发放补贴。

2、工龄认定:指在本单位实际在岗累计年限。大学(含大专)毕业后至参加工作前在家待业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3、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按当时政策已安排到位,或安置费用中包含了住房补偿的,不再发放补贴;安置费未含住房补偿的,可发放补贴,补贴标准按原工作单位按照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4、在1995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无房或住房未达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在1995年12月31日后去世的无房或住房未达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其去世前的住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发放,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5、在1995年12月31日前,因职工职务提升后,所购公房已达到提升后职务面积标准购房时超面积部分是以当时市场价购买的,可发放住房和工龄补贴;超面积部分是以成本价购买的,不再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

6、在1995年12月31日前下岗、停薪留职人员,在下岗、停薪留职期间,不发放住房和工龄补贴;下岗、停薪留职以前按规定发放住房和工龄补贴;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发放住房和工龄补贴。

7、军队转业或自主择业干部,参照第七条执行。

七、其它有关问题

1、集资建房:1995年12月31日前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部分(或全额)集资建房,应按集资建房的规定明确产权归个人,职工不能再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

2、私房:在同一城镇自建、自购、继承父母私房的职工,凡私房面积已达到或超过其职务对应的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未达到的,可按差额面积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

配偶在农村或有私房,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享受购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发放住房和工龄补贴。

职工在当地政府规定转让私房时间界限后至1995年12月31日之前将私房转让过户的,不能领取住房和工龄补贴。

3、商品房:1995年12月31日前转业或分配到工作单位的职工购买了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不能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职工购买商品房时间,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时间确认。

4、夫妻双方婚前一方在1995年12月31日前已购公房(含私房)或参加集资建房,另一方无房可享受工龄补贴。婚前一方在1995年12月31日前已购公房(含私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面积未达到享受购房面积标准的,双方均可享受差额面积的补贴。

5、职工家庭按低职务一方享受住房标准,高职务一方可享受差额面积的住房和工龄补贴。

6、市(地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在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时,不提高补贴标准。

八、附则

1、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符合局分房条件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采取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的方式。

2、各单位要按时间和要求完成摸底普查、张榜公布及统计上报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3、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的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查登记制度;

4、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九、本办法由基地住房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精品

广东工业大学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有关住房货币分配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 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 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 含量,教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 教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教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 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教职工购房货币资金来源主要有:教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学校筹集的住 房货币分配补贴等。 二、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我校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 公有住房,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二)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每位 教职工在一定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学校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量。实施范围的教职工按月 按职称(或职务)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并在规定时间内计发 入个人账户。 (三)给每位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的累计年限最多为25年,即300个月。 (四)租住学校公有住房(含周转房,下同),租金标准按现

行的广州市穗国房字[2001]174 号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五)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学校 原则上给予经济支持。凡来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首次购买住房, 凭购房合同可申请提前一次性按现职级标准100 个月的住房货币分配款作为购房无息借款,以后从其住房补贴中逐月扣回。如其 调离本校,必须归还借款余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方案的实施对象 本方案的实施对象是:1999 年12 月31 日及以后我校在职正 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并必须符合住房货币分配下列各条件: 1. 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2. 本人及配偶虽曾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已将该房按原价返售给原产权单位。 3. 本人及配偶均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 4. 本人及配偶停止享受广州市现行公房标准租金,已按成本或市场租金标准缴交房租。 四、下列人员不属于我校此次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对象 1. 已享受住房补贴优惠政策者。 2. 在本方案公布前在职正式职工已与学校终止人事、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人员。 3.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并经学校批准,由其子女在我校顶职工作而将其本人户口迁回原籍者。 五、住房货币分配标准 (一)教职工每月住房货币分配标准按《省直驻穗机关事业 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标准表》执行(详见“附件一”)。 (二)住房补贴标准的变更,按广州市政府有关文件公布的 调整时间和金额执行。 六、住房货币分配的计发时间

住房补贴发放补充规定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 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2-04-29 省直各单位: 根据《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精神,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单位除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25%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发入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对象 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即本人及其配偶都未享受实物分房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 二、核定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工资基数按杭房改办[2000]40号文件关于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计算口径确定。补贴比例:行政事业单位为25%,企业单位不高于25%,低于25%的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通过后报省直房改办核定。同一单位的职工只能执行同一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每年调整一次。1999年1月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之月期间的应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应予一次性补缴。以后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按月缴存到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三、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列支渠道 1.行政、事业单位按《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2.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发放程序 1.申报、审批单位房改部门根据个人申请和第一条规定确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对象,劳动工资部门确定月工资基数、月补贴额、补发月数、补贴金额,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后,填报一式五份《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申报审批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审批表”)报省直房改办审批。经省直房改办审批后,一式四份审批表返回单位,单位房改、劳动工资部门各存档一份,二份交单位财务部门,由单位财务部门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补)缴款书》(附表二)并附一份《审批表》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 2.缴存、变更、转移各单位应于每月11-25日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缴存、补缴、提取和使用、转移、变更等手续,缴存方式采用“同城委托收款”方式,一次性补缴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一律采用“支票汇缴”的方式缴存到“中心”。实施住房补贴的单位在正式录用职工后30天内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帐户。职工调动工作单位,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

企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企业货币资金管理 办法 1

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目录 第1章总则 第2章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3章资金决策的管理 第4章资金计划的管理 第5章资金控制的管理 第6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强公司所属企业货币资金管理,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减少不合理的占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股份公司所属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第二章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货币资金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一部分资金,包括现金和各种银行存款。 第四条现金的管理 2

(一)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前提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二)要建立、健全现金收支业务的会计处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现金核算与管理的合理分工,将经管现金岗位和记帐岗位(不包括现金日记帐)分开设置,即坚持”钱账分管”的内部牵制原则。 (三)必须在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保管现金,超过限额部分必须送交银行,坐支现金必须经银行批准。 (四)严格现金收支核算,做到先凭证后收付,收付款凭证必须经稽核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收付款项,同时要认真审核原始单据和记 3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管控文件之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15.03.02 审批: 一、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特殊福利体系,减轻经济负担,加强团队凝聚力,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1、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往届大学毕业生;2、家住(户口)在天津市(市内六区)区外;3、未婚,名下无任何房产;三、内容 1. 补贴的种类划分与金额: 2.提供补贴期限:五年⑴补贴期满后无论是否符合第二条的第 2项及第3项人员,公 司不再提供以上补贴; ⑵ 享有补贴期间发现存在不满足第二条的第 2项及第3项人 员,公司将按相关依据(如:结婚登记证、房产证或房产贷款合同等)登记时间,终止提供以上补贴;四、补贴形式 补贴形式:住房补贴与水电气补贴以现金的形式在申请人符合条件期间每月进行发放。 住房补贴 房屋补贴水电气补贴150元/月 50元/月

管控文件之 审批: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03.02 五、惩罚 对以上规定若有关人员未按相关规定条件申请,或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而导致划为补贴范围以外的人员,公司给予100-500元罚款,时间长者按上限处罚。 六、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员工住房补贴申请表》见附录一)→本部门领导审 核→总监批准→经办人办理 七、实施日期 1、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 法规条例执行。 2、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补充。 3、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日

管控文件之 审批: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03.02 附录一: 员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姓名部门入职时间 户口□本市______县□外地岗位 婚姻状况□已婚□未婚是否转正 现居住地址 住房补贴标准 行政部审核 财务审核 总监审核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一、课程设置及内容全部课程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两大科目。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某x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货币资金》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拥有的现金(公司库存的货币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部门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收入,支付,保管等事项时,应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3.职责 财务部负责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工作.经总经理批准,财务部可授权非财务部门处理对外货币资金收支业务.总经理对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拥有最终决定权. 4.货币资金管理原则与依据 4.1公司采取月度计划方式,实施资金计划控制.每月末,财务部收集和汇总各部门的下月月度资金收支计划,编制公司月度资金计划,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4.2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的月度资金计划是公司资金使用的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4.3计划外资金的使用由使用部门申请,总经理审核批准后,财务部方可办理. 4.4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其程序规定按照《财务报销单据审批程序》执行.

5.1现金管理的工作要求 5.1.1公司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财务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经财务部同意,总经理批准后,非财务部门方有权对外进行现金收支业务. 5.1.2财务部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本办法的规定. 5.1.3财务部应该按不同的币种,设现金日记账.出纳要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实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经理处理. 5.1.4为加强对现金出纳保管工作的监督,随时掌握现金的管理情况.财务部经理应对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在清查前出纳人员应将截止时间之前经过审核的现金收付款凭证全部登记入账,结出余额,并将保管的现金整理就绪以备查对.清点现金时,出纳人员应当在场,清点以后应将实际存款与账面数核对.如果发现账款不符或其他不法行为,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 5.1.5为确保安全,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严禁存放大量现金,出纳人员应作好保险柜的安全管理工作. 5.1.6为确保安全,存取1万元以上的现金时,应有两人以上同往.总经理办公室应保证财务部存取现金使用车辆. 5.2现金经管人员的管理 5.2.1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5.2.2出纳人员的资格由财务部经理和人力资源专员审查认可. 5.2.3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职责分工.

最新整理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doc

附件: 东北农业大学2020年职工 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0年我校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按照xxx 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关于度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通知》黑直房改办【】1号文件及《指标下达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档案的建立及申报实施步骤: (一)建档人员范围 1. 1月1日至 12月31日退休,且属我校事业编制住房未达标职工; 2. 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且属我校事业编制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不包括已经得到过一次补贴后因职称、职级发生变化而未达标职工及 12月31日前去世职工)。因本年补贴金额不能满足上述全部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将以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补贴先后顺序。 3. 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在职去世住房面积未达标及无房户人员,且未申报过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我校事业编制职工。 4.以前符合申报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申报的职工。 5.存在下列情况的人员,暂不办理本年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建档及申报: ①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②受留校察看处分不满两年或受劳教和刑事处理的职工; ③违反房产管理有关规定、房产存在问题者; ④应该交回借用学校房屋而未交回者。

⑤存在房屋产权证更名,但尚未更名者。 (二)个人准备货币化档案材料(时间:6月30日前) 1.户口: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该户口本首页、夫妻双方本人页;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结婚证,各自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2.身份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3.在职人员的《工资兑现表》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审批表》由国资处提供名单,档案馆统一复印,不用个人准备。 4.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是指能说明房屋产权所属性质的证明材料。如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集资证明、产权单位开具的证明或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需个人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包括:一是户口本,首页上“住址”一栏中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二是户口本本人页上“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一栏中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三是夫妻双方身份证上家庭住址一栏显示的房屋权属证明,若与户口本上显示的房屋地址一致,无需重复提供;四是户口本及身份证上均无显示,但属于夫妻名下的公有住房权属证明。 5.单位证明: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至上报档案的时间为止(或离退休、死亡时间为止),历经各工作单位期间有无分配住房和有无发放住房补贴的证明(需加盖单位主管房产部门及人事管理部门公章,无以上具体管理部门需盖单位公章)。如果历经多个工作单位,需分别开具,且开具的证明所有工作时间段必须完整衔接,不得有空档时间,学习期间时间段提供毕业证。(参考文本《关于同志住房情况的说明》可在国资处网站下载) 注:因为本项证明具有时效性,故往年开具的证明将无效。 6.夫妻双方需补贴的,如一方已补贴过的,另一方补贴时要提供已补贴过配偶《职工住房档案》中的表六复印件。校内双职工由国资处提供名单,档案馆统一复印,不用个人准备。配偶是外单位的需

个人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是什么

个人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是什么 1、基本标准 发放住房补贴后购房,职工个人承担住房支出的款额不能代于房改成本价买房。以职工20年分期付款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的月支付房 价不低于家庭工资收入的15%作为依据。住房补贴发放比例,主要 根据房价收入比,即以当地的住房价格和职工的收入水平来控制。 如大城市住房价格高,补贴就可能占房价的50%至70%;中等城市房 价低一些,补贴可能占30%到50%,小城市和镇就不必发住房补贴了。 2、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 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3、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 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 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 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 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 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 差额一次性补贴。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 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政[1999]1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已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将过去住房实物分配中的暗贴改为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逐步理入职工工资。促进居民成为住房市场的消费主体,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市住房新制度。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确保房改稳步推进。 二、住房补贴对象、形式及标准 (一)住房补贴对象:全市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住房补贴对象: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住房补贴形式: 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形式发放,即:对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一次性核定,由各单位根据住房资金的转化情况,按职工工龄、职级、住房情况等因素综合排序,轮候计发;对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剩余年限内按月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的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32年。 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将老职工32年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全额核定计发。 2、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32年内按月计发。 3、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各自的住房补贴标准,由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4、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办理。 (三)住房补贴标准: 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基准补贴每平方米300元+工龄补贴每平方米每年5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2年×1998年(含)前实际工龄 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28% 2、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450元+7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

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的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资金运用程序,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上海电气《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关于加强资金基金集中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规定了公司对货币资金管理的责任、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等管理规定。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 第五条公司及其下属各企业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企业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公司及其下属各企业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

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八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按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使用现金,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须对外支付的款项在2000元(含)以上的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对于支付给个人超过2000元(含)的,则通过网上银行划入个人的账户。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对于库存现金的规定如下:集团本部月末库存现金不超过20000元,其他分公司月末库存现金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一条公司的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出纳人员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结账时必须将库存现金与日记账余额核对,月终时与总账核对,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实一致。 第十三条现金盘点采取每周盘点和每月盘点两种方式。每周盘点的时间为每周五下班之前,每月盘点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之前。 如遇节假日或有特殊事项导致在规定的盘点日无法盘点的,可以报请领导批准后调整盘点日。

二、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对象和补贴标准

附件2: 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福州市区的省、市、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均属实施范围:(二)对象: 1、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编在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1)没有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的。 ①无房户; ②居住自有私房者。即:居住祖传、馈赠、自费购买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私有住房拆迁所安置的住房。但不含解困房和公房拆迁所安置的住房。 (2)虽已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但未享受购买公有住房优惠政策,本人愿意并经批准退出现租住公有住房的。 (3)虽已购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 (4)购买公有住房时将私房面积合并计算的,其合并计算的私房面积部分以及合并后仍未达标的部分予以补贴。 以上对象凡本人及配偶在本地、外地、本单位、外单位分配公有住房、房管部门直管房以及参加过集资建房等,均属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 2、1998年12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

(三)职工享受住房面积以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控制标准上限为准。即:一般干部和职工为70平方米;科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为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8月31日前评定确认为中级职称的干部为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8月31日前评定确认为高级职称的干部为130平方米。 职工住房补贴额由职工住房面积补贴额与工龄补贴额构成。 职工住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面积 工龄补贴额=951(市政府公布的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0.6%×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 (四)1998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1900元/平方米,1999年我市住房补贴按1998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进行计算,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430元。工龄补贴额5.7元/平方米·年。今后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职工工资的变化,对住房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暨南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

暨南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市政府的其它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和意义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是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把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变成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货币分配体制,通过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职工通过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政府的配套政策,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加快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使我校的住房分配制度与社会接轨。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利消除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形成的效率不高、分配不公、以权谋房占房等弊端,有利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因住房紧缺状况而造成的用地紧张。 (三)立足于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促进与政府的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综合配套政策接轨,完成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每位教职工在一定工作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学校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数量。 (二)给每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累计年限最多为年,即个月。 (三)学校按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性分配住房,不再按本方案实施前的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实施范围的教职工按月按职称、职务规定标准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货币分配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计发入个人专门账户。学校的公有住房,一律按广州市调整住房租金办法出租。 (四)在实行货币分配的同时,学校将按市场评估价出售部分现存量住房给未参加房改的现住户。(出售范围和出售公有存量房的实施办法另定) 三、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凡年月在册,并在我校核发工资的正式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在此日期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规定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规定 一、职工申请,单位审核 职工持有关证明向单位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单位依据职工申请出具《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依据不同情况需提供的所有相关证明材料 1、购房提取 (1)购买本地(包含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下同)商品房的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经无锡市产权监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本地存量房的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非本地商品房或存量房的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建房提取 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大修住房提取 (1)提供城建管理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自建私房)原件或经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认定的《大修住房费用分摊表》(房改房、商品房、单体住宅、二手房)原件。 (2)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职工凭房屋大修管理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再次大修自住住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房屋大修管理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外,还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根据房屋完损等级出具的建议房屋大修的证明。 4、本地还贷提取 (1)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2)提供借款借据。 (3)提供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每年办理一次,四月或十月办理。若职工办理的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委托中心办理公积金还贷手续,由中心在每年十一月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冲抵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委托期限内,该职工不必再来我中心办理还贷手续。 5、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比例提取 (1)提供《房屋租赁契约》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同户家庭成员由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提供《无锡市公有住房租金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或《江苏省无锡市租赁收入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离、退休提取 提供离、退休证原件。 7、调离本市提取 (1)提供与本市公积金缴存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8、出境定居提取 提供公安部门批准的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或民政部门签发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10、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提取 提供本人的《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财务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财务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最新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务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三条财务本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总公司资金计划控制 第四条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对总公司资金运作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 第五条各所属企业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年底根据总公司下年的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的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总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积极筹措的办法。 (1)金额在1 000万元以下的,必须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 (2)金额在1 00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前10天通知财务部。 (3)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信用证须提前3天,改证须提前通知财务部,信用证原则上允许改2次。 (4)办理汇票须提前2天通知财务部。

2020年住房补贴的标准是怎么样

2020年住房补贴的标准是怎么样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正部级240元/月,副 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 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 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 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 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 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 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 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住房补贴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公司或 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 住房补贴的发放形式有三种: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 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 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 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 作者: 湘潭住房办点击率: 328 发布日期:2009-04-17[字体: 大中小] 湘潭市人民政府文件 潭政发[1999]1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潭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湘潭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湖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复(湘房改字[1999]067号)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湘房发[1999]067号 对湘潭市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 湘潭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实施〈湘潭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请示》(潭政[1999]28号)收悉。经审查,同意实施。 1999年8月28日

抄送: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成员 湘潭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1、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2、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3、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4、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市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5、住房货币分配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为前提,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合理分配个人住房消费资金。住房货币分配包括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等形式。 6、住房和工龄补贴的发放对象是: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的无房职工和虽已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但未达到标准)的职工。 7、发放住房补贴按房价收入比确定,全市按房改属地原则划分的管理区域,房价收入比在4倍(含4倍)以上、且财政和单位现有住房资金可转化的,可发放住房补贴。经测算,市区住房补贴额为40元/平方米,工龄补贴额按1999年度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年工龄折扣额确定为5.00元/平方米。

重庆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重庆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动我校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重庆市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通知》(渝府发[1999]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5]92号)及《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住改办发[2005]18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学校2004年经教育部及重庆市批复的《重庆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特就我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制定本次发放的实施办法。 1.从2009年7月1日起,学校对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实行按月计发,对2009年7月1日以前工龄的住房补贴根据教职工现住房情况和职级情况实行一次性计发。计算公式为:第一段补贴:2004年1月至2009年6月期间在职工作月数的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6.8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职工该期间在职工作月数。 第二段补贴:2004年1月1日以前应发月数的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3.5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应补贴月数。对于工龄满2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应补贴月数=300个月-第一段补贴已计发的月数。 第三段补贴:按月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6.8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 第一段、第二段补贴所发月数之和满300个月的,不再发放第三段补贴。 2. 在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教职工若发生职级变动,从职级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暂行)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川烟工财〔2007〕19号 关于印发《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分厂: 为加强货币资金、专项资金的控制和管理,加强公司财务监管、提高经济效益,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局、川渝公司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暂行)》,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ΟΟ七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规章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2007年8月7日印发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暂行)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加强公司货币资金的控制和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工作。 2 职责 2.1 财务管理部----负责公司货币资金使用的审核、支付及货币资金的 日常管理。 2.2 审计部----负责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 机构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2.3 各分厂----负责各分厂货币资金使用的审核、支付及货币资金的日 常管理。 2.4 公司各部门----根据公司年度及月度资金预算,安排本部门的资金 支付,并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填写付款申请单,对发 票、合同等附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3 货币资金的范围及管理原则 3.1 货币资金包含以下范围: a)现金; b)银行存款; c)外币资金 d)其他货币资金 3.2 公司货币资金应加强计划管理,控制货币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并遵

住房补贴的法定标准

住房补贴的法定标准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正部级240元/月,副部 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 /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 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 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 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 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 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 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 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购房补贴资金 1、在某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等同于住房补贴。企事业单位实 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时,既可以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也 可以采取直接发放住房补贴的形式。因此在单位采取建立补充住房 公积金的形式实行货币化时,此时在职工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基 础上新补充的住房公积金部门实质上就是住房补贴。 2、单位用于资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相同。这两种资金的来源都是首先立足于单位原有住房基金划转,不足部 门区分单位不同性质分别由财政预算拨付或列支成本费用。 3、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目前住 房补贴资金是必须要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开立职工住房补贴账

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和住房货币分配发放办法

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和住房货币分配发放办法 (讨论稿)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京外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财综[2008]1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通知》(长政发[1999]40号)精神及相关要求,结合基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原则 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保障职工基本需求为前提的原则,尊重历史、尊重实际情况,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合理分配个人住房消费资金。 二、发放对象和范围 有关单位1995年12月31日前符合基地分房条件但无房以及虽已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私有住房)的职工,享受住房补贴。 1、1995年12月31日前实行住房补贴; 2、1996年1月1日起在岗职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三、计算标准 1、按职务计算: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厅局级(含副厅局级)110平方米,处级(含副处级)85平方米,科级(含副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计算。

2、按职称计算:正高级职称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为110平方米;副高级职称的职工住房面积为85平方米。 3、工人: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按科级干部住房面积标准75平方米计算。 3、工龄年限计算:工龄超过25年的职工按25年计算,不足2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 4、以1995年12月31日止的职务、职称以及工龄享受住房面积和补贴为计算标准。 四、计算公式 1、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住房补贴: 工龄补贴额=工龄×5.96元/年×(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职工已享受 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面积补贴额=249.3元/㎡×(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职工已享受 住房建筑面积) 2、1996年1月1日起住房货币分配: 年补贴额=年档案工资额(不含各种津补贴)×11.37% 五、基地下拨住房补贴标准 1、1995年12月31日前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补贴100%; 2、有关单位离退休职工补贴100%; 3、超编人员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六、异动人员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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