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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

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第十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装时,应当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正确引导消费,商品包装尺寸应当与商品净含量的体积比例相当。不得采用虚假包装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尺寸,使消费者对包装内的商品量产生误解。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对生产者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第十六条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验数据的。

(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计量检验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四)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五)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三)实际含量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所包含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

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八)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C为英文“中国”的头一个字母)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式样,证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的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附表2:

标注字符高度

附表3:

允许短缺量

注:*对于允许短缺量(T),当Q n≤1kg(L)时,T值的0.01g(ml)位修约至0.1g(ml);当Q n>1kg(L)时,T值的0.1g(ml)位修约至g(ml);

**以标注净含量乘以1%,如果出现小数,就把该数进位到下一个紧邻的整数。这个值可能大于1%,但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商品的个数为整数,不能带有小数。

附表4

计量检验抽样方案

注:1.本抽样方案的置信度为99.5%;

2.本抽样方案对于批量为1~10件的定量包装商品,只对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进行检验,不作平均实际含

量的计算。

进出口商品的包装要求

进出口商品的包装要求 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材料只有符合进口规定,才能被准许输入进口国,否则进口国海关将不放行。许多国家以法规形式对进口商品的包装材料进行限制或进行强制性监督和管理。 例如:美国规定进口商品包装不得用稻草,否则将被强行烧毁,新西兰农渔部规定进口商品的包装不得为干草、稻草、竹席等。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1、避免使用含有毒性的材料 由于包装不可避免地使用印刷原料或使用粘胶等材料以使两种不同包装材料接合在一起,因此,印刷原料应禁止使用有毒的金属原料,如金粉、银粉或铜粉等,包装容器或标签上所使用的颜料、染料、油漆等应采用不含重金属的原料,作为接合材料的粘剂,除应不含毒性或有害成份外,还应在分离时易于分解。 商品包装业常用泡壳包装材料,如聚氯乙烯(PVC)。由于这种材料燃烧后产生氯化物,不仅对人体有害,也会对地球臭氧层造成破坏,现已被许多国家列为禁用,因而泡壳包装材料宜使用聚对苯二甲酸乙醋(PET)等无害且易回收的替代品。 2、尽可能使用循环再生材料 许多国家或地区的产品越来越多地使用可循环再生材料进行包装,并以此作为进口外国商品的条件之一。因此,使用可循环再生材料时商品包装是未来产品是否具有竞争力的标志之一。 国际上使用的可循环再生材料多是再生纸,以废纸回收制成的再生纸箱、模

制纸浆、蜂浆纸板和纸管等,这些可循环再生材料一般可用于包装内部的缓冲材料或外部包装材料,如发达国家出口电脑、微波炉、复印机等商品均使用此种材料作为包装内垫或外包装材料,深受进口国欢迎。 3、积极开发以植物为包装材料的技术 由于植物基本上可以延续不息地重产繁殖,而且大量使用植物一般不会对环境、生态平衡和资源的维护造成危害,囚此,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都在积极开发以植物为包装材料的技术。 例如美国以玉米、蜀葵、黍子等植物或作物为原料,采用生物分解或光分解技术制成塑胶作为包装物,或由谷类制成植物性包装材料,此外还有些国家将植物性淀粉质材料与瓦楞纸板混合制成可溶性包装材料,回收后不需将两种材料分离,可直接再生为纸制品,这是目前国际上食品类商品包装的一大趋势。 4、选用单一包装材料 商品包装材料应尽可能选用同一种材料,以减少多种材料之间的分离解体带来的麻烦,若确需使用两种以上不同材料组合包装时,为了在拆解包装时易于分离或易于识别,最好使用卡榫的方式,作为接合两种不同材料的方法,这样既不使用特殊工具即可将材料解体,又可以节省回收与分离时间。 例如电子产品包装所使用的发泡塑胶,为减少塑胶用量,可采用部分发泡塑胶与瓦楞纸板卡结合的设计,避免使用粘合方法而导致回收、分离的困难。 包装设计方面要突出环保气息 在包装设计之前,设计者必须调查国际市场对环保包装的具体要求,例如出口国有关环保包装的法规,消费者环保消费观念的强度、绿色组织活动、环保包装发展趋势等,以便在包装设计时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 2005年5月30日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志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l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附表1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 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 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 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出口货物包装要求

对于多数出口货物来说,用于货物保护功能所花费的包装成本相当高。它的成本决定于货物的价值和易碎性。货物价值越高,越易碎,这一成本越高。 如何保护出口货物,有哪些保护技巧呢? 所谓防震包装就是指为减缓内装物受到冲击和振动,保护其免受损坏所采取的一定防护措施的包装。防震包装又称缓冲包装,在各种包装方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货物产品从生产出来到开始使用要经过一系列的运输、保管、堆码和装卸过程,置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在任何环境中都会有力作用在产品之上,和使产品发生机械性损坏。为了防止产品遭受损坏,就要设法减小外力的影响。 防震包装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1)全面防震包装方法。全面防震包装方法是指内装物和外包装之间全部用防震材料填满进行防震的包装方法。 (2)部分防震包装方法。对于整体性好的产品和有内装容器的产品,仅在产品或内包装的拐角或局部地方使用防震材料进行衬垫即可。所

用包装材料主要有泡沫塑料防震垫、充气型塑料薄膜防震垫和橡胶弹簧等。 (3)悬浮式防震包装方法。对于某些贵重易损的的物品,为了有效地保证在流通过程中不被损坏,外包装容器比较坚固,然后用绳、带、弹簧等将被装物悬吊在包装容器内,在物流中,无论是什么操作环节。内装物都被稳定悬吊而不与包装容器发生碰撞,从而减少货物的损坏。 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点: 1、普通耐压、柔软、轻薄类物品文件、票证等装入纸封,耐压、柔软衣物请使用塑料包装袋。例子:快递信封。 以上物品若数量较多,可选择纸箱包装,为了避免发生*湿或受潮情况,请在转入纸箱前先包入塑料袋。 幅面大且不能折叠的书画、设计图等,可卷起后用三角筒封装。填写好的运单应粘贴于纸封封口之上,起到辅助加固的作用。保证封口正常合拢粘贴,物品不得外露或捆绑/ 粘贴于包装外部。 使用胶带封纸箱时,先将底部两纸板合拢后,在外部用胶带沿着缝隙粘贴,胶带两侧需长于纸板两端8 厘米并粘贴于箱体侧面;然后用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要求及常见问题

1、标注位置不明显:这常见于一些小包装商品中,没有与商品名称排在同一展示面或没有独立标注,常常是夹到商品说明中或其它标识性文字中。 2、标注内容不正确:常常有“净重:××kg”、“总重:××kg”、“重量:××kg”或“Net weight: ××g”、“净含量:×××g±×g 等不规范的标注。根据《规则》要求,标注内容应是用中文书写的“净含量”、净含量量值的数字、法定计量单位(或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部分组成;正确的标注应是:净含量:××kg;以质量和体积单位标注的净含量必须包括以上三个部分内容。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字。 3、标注内容不清晰:一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商,在标注净含量时,不知是怕让人看清,还是因为别的什么原因,在标注净含量时常常出现模糊不清或根本就是没有用颜色,而是在包装袋上打个印,很难分辨清楚。显然不符合《规则》要求的标注字符要清晰,使用识别。 4、字符高度不符合要求,小于规定的最小字符高度,这同样是不利于消费者识别。《规则》中对质量、体积单位标注净含量字符作了具体规定,对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字符高规定了最小高度。 5、未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净含量:1kg或1L”标注成“净含量:1000g或1000ml”,“1000m”标注成:“1km”等,《规则》中要求,质量或体积标注净含量小于1000g(L)的,计量单位为g(克)或mL (ml)(毫升)。1000g(L)或以上,计量单位应为kg(千克)或L(l)(升)。

二、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定量 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一)净含量标注的要求(单件包装商品) 《规则》4.2.1条款“单件商品的标注”中,对单件商品的标注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在定量包装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有正确、清晰的净含量标注。 净含量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三部分组成,例如:净含量:500克。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例如:50米、10平方米或100个。 2)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表1的规定。

出口产品包装流程说明

出口产品包装流程说明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出口产品包装流程说明 一、产品包装前检验和标签制做。 1、确认产品安装正确,外部螺钉都己拧牢。轻摇动产品听内部是否有异 响,大件产品可在平整桌面翻滚。 2、查看外观有无损伤后清洁表面,射频连接器用棉签清洁内孔。 3、打印产品型号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型号、最大输入功率、频段、输入 电压、出厂日期、S/N号。共2纸,产品与外包装箱上各一张。 4、后板粘贴型号标签、防静电标签,面板粘贴LOGO、型号标牌。LOGO 和型号标牌根据产品的设计定,有些产品LOGO和型号己雕刻在面板上。 5、外部射频连接器套防尘帽,所有开关都己在“关”的位置。 6、产品外观拍照留底,包括前、后、侧、顶四面。 7、称重。 二、包装 1、产品外套防静电袋,封口处贴防静电标签。 2、准备好产品说明书和测试数据手册,分别用透明袋包好。测试数据手册 袋子外部应贴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型号和S/N号。 3、准备包装纸箱和珍珠棉,纸箱封口用带纤维的湿水纸,封口处应美观。 4、依次装入珍珠棉、产品、说明书、配套线缆等(电源线、数据线),每 个步骤都应拍照。 5、装入完备后封口,在纸箱的顶面和底面打钉。 6、纸箱外部贴产品型号标签、纸箱防护标签、公司LOGO标签。

7、纸箱外观拍照留底,产品外观、包装过程、纸箱外观等所有照片都上传 公司公共盘的目录内,以产品S/N号新建文件夹将此号的相关照片存入。 8、称重,测量外尺寸。 三、入库 1、告知入库产品型号、S/N号,数量。 2、交接产品相关照片及存放位置。 3、告知产品净重量、包装外尺寸。 4、接收人需核对相关信息。 四、发货 1、接到发货通知,需知型号、数量。 2、根据发货单到仓库提货。 3、调出所提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S/N号、尺寸、重量、照片。 4、转交发货人发货。

出口产品包装要求

出口产品包装要求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1.设备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84 -92《机械、电子、仪表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全部设备应适合于公路、海运出口条件,其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 木质包装标准:ISPM15 防霉包装标准:GB4768-84 防锈包装标准:GB4870-85 防潮包装标准:GB5048-89 防水包装标准:GB7350-87 包装采用非实木材料:胶合板厚度应大于等于9mm,并且在柜子四角采用护角铁固定。需要所有单独包装的电气设备必须进行抽真空处理,采用封闭塑料袋包装后再进行外包装,在封闭塑料袋内,必须放置防潮剂(其中按300g/m3剂量)。护脚铁形式如下: 2. 在正常起吊装运、储存条件下,出现由于包装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破损,丢失、锈蚀、设备质量下降等质量事故,乙方应负责修复、更换,并及时给予解决,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甲方责任(如吊装运、储存不当)造成的破损,丢失、锈蚀、设备质量下降等质量事故,乙方应负责修复、更换,并及时给予解决,但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明显易见地用中英文对照标明以下内容: A. 合同号; B. 唛头标记: C. 目的地;

D. 收货人; E. 合同设备名称及项号; F.数量; G. 箱号/件号; H. 毛重/净重; I. 尺寸。 并标明起吊位置、重心标记,并根据不同要求标明小心轻放、向上、防雨等。 唛头样式由甲方在发货前10天提供。 4.凡技术规范书中未提及部分均参照有关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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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2005-05-30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 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 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 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 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 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 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 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 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 【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出口产品的包装技术要求

出口产品的包装技术要求 1、包装要求 1.1 运输包装要求 1.1.1 国家《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3384-92 及相关包装标准和对外工程合同对包装的要求设计和制作,包装的尺寸分别按GB/T4892-1996 《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13201-91《圆柱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13757-92《袋类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15140-94《航空货运集装单元技术要求》和GB/T16471-1996《运输包装件尺寸界限》设计和制作。 1.1.2 工程设备、材料的运输包装应根据外贸运输海、陆、空运输方式多、装卸次数多、运输距离远和运输周期长的特点,合理设计,合理用料,保证设备、材料在国内外全程运输过程中装卸、堆码、储存方便安全。 1.1.3 运输包装设计须使包装物具备一定的堆码能力,即高度在 2 米以上的货 物,能保证安全堆码两件同类货物;高在2 米以下的货物能保证安全堆码四至五件同类货物。木箱、铁箱、托盘、框架顶部一般须采用平顶形式。 1.1.4 起吊位置的设计:各种方式的包装均须根据货物的长度、重量和重心情况合理设计起吊位置,并标明起吊点。单件重量超过150KG 且在10 吨以下的设备,包装物顶部应设置吊孔,底部必须留有铲孔,以适应不同方式的装卸作业。木箱、托盘的起吊位置及上部适当位置须根据货物的重量加装相应规格的护角铁板,以增加强度。 1.1.5 重心点标注:各种方式的包装均须标注重心点。 1.2 运输包装方式 设备材料须按下述八种包装方式进行运输包装,不允许有下述八种以外的包装方式。单证中的包装方式中英文表述统一按下列对照翻译。 1.2.1 木箱 (WOODEN CASE): 须全部采用压边接缝或榫槽接缝全封闭式优质木箱,木箱必须是经过熏蒸或热处理等除害方式后的原木锯成的木板和方木拼做的,此包装方式造价较低,包装牢固,而且防震效果好,是普遍采用的包装方式。任何情况下,禁止采用花格木箱、纤维板、纸板或类似纸盒的材料作为外包装。包装箱用材必须保证在长途运输中不被损坏。箱板厚度、箱内框架用料及结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要求及常见问题

一、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的常见问题 1、标注位置不明显:这常见于一些小包装商品中,没有与商品名称排在同一展示面或没有独立标注,常常是夹到商品说明中或其它标识性文字中。 2、标注内容不正确:常常有“净重:××kg”、“总重:××kg”、“重量:××kg”或“Net weight: ××g”、“净含量:×××g±×g 等不规范的标注。根据《规则》要求,标注内容应是用中文书写的“净含量”、净含量量值的数字、法定计量单位(或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部分组成;正确的标注应是:净含量:××kg;以质量和体积单位标注的净含量必须包括以上三个部分内容。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的,一般情况下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字。 3、标注内容不清晰:一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商,在标注净含量时,不知是怕让人看清,还是因为别的什么原因,在标注净含量时常常出现模糊不清或根本就是没有用颜色,而是在包装袋上打个印,很难分辨清楚。显然不符合《规则》要求的标注字符要清晰,使用识别。 4、字符高度不符合要求,小于规定的最小字符高度,这同样是不利于消费者识别。《规则》中对质量、体积单位标注净含量字符作了具体规定,对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字符高规定了最小高度。 5、未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净含量:1kg或1L”标注成“净含量:1000g或1000ml”,“1000m”标注成:“1km”等,《规则》中要求,质量或体积标注净含量小于1000g(L)的,计量单位为g(克)或mL (ml)(毫升)。1000g(L)或以上,计量单位应为kg(千克)或L(l)(升)。

二、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定量 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一)净含量标注的要求(单件包装商品) 《规则》4.2.1条款“单件商品的标注”中,对单件商品的标注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在定量包装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有正确、清晰的净含量标注。 净含量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三部分组成,例如:净含量:500克。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例如:50米、10平方米或100个。 2)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表1的规定。

定量包装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 【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出口产品包装流程说明

出口产品包装流程说明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出口产品包装流程说明 一、产品包装前检验和标签制做。 1、确认产品安装正确,外部螺钉都己拧牢。轻摇动产品听内部是否 有异响,大件产品可在平整桌面翻滚。 2、查看外观有无损伤后清洁表面,射频连接器用棉签清洁内孔。 3、打印产品型号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型号、最大输入功率、频 段、输入电压、出厂日期、S/N号。共2纸,产品与外包装箱上各一 张。 4、后板粘贴型号标签、防静电标签,面板粘贴LOGO、型号标牌。 LOGO和型号标牌根据产品的设计定,有些产品LOGO和型号己雕刻在面板上。 5、外部射频连接器套防尘帽,所有开关都己在“关”的位置。 6、产品外观拍照留底,包括前、后、侧、顶四面。 7、称重。 二、包装 1、产品外套防静电袋,封口处贴防静电标签。 2、准备好产品说明书和测试数据手册,分别用透明袋包好。测试数 据手册袋子外部应贴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型号和S/N号。 3、准备包装纸箱和珍珠棉,纸箱封口用带纤维的湿水纸,封口处应 美观。 4、依次装入珍珠棉、产品、说明书、配套线缆等(电源线、数据 线),每个步骤都应拍照。 5、装入完备后封口,在纸箱的顶面和底面打钉。 6、纸箱外部贴产品型号标签、纸箱防护标签、公司LOGO标签。 7、纸箱外观拍照留底,产品外观、包装过程、纸箱外观等所有照片 都上传公司公共盘的目录内,以产品S/N号新建文件夹将此号的相关照 片存入。 8、称重,测量外尺寸。 三、入库 1、告知入库产品型号、S/N号,数量。 2、交接产品相关照片及存放位置。 3、告知产品净重量、包装外尺寸。 4、接收人需核对相关信息。 四、发货 1、接到发货通知,需知型号、数量。 2、根据发货单到仓库提货。 3、调出所提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S/N号、尺寸、重量、照片。 4、转交发货人发货。

(完整版)商品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习题

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和包装 一、选择题(不定项选择) 1.“以毛作净”实际上就是(B )。 A.以净重作为毛重作为计价的基础 B.按毛重计算重量作为计价的基础 C.按理论重量作为计价的基础 D.按法定重量作为计价的基础 2.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样品供买方确认。该样品称为(DE )。 A.买方样 B.复样 C.卖方样 D.回样 E.对等样 F.确认样 3. 由买方提供样品的有(A )。 A.凭买方样买卖 B.凭来样成交 C.凭对等样买卖 D.凭卖方样买卖 4. 采用凭样品买卖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有(B )。 A.样品是作为所交货物品质的唯一依据 B.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一致 C.买方应有合理机会对样品和货物进行比较 D.卖方所交货物不得含有对样品进行合理检验是不易发现和不适合商销的缺陷。 5. 对生丝、棉花和羊毛等商品的计量方法可采用( A )。 A.公量 B.毛量 C.理论种类 D.法定重量 6. 合同规定了数量机动幅度,可以行使溢短装选择权的是(A )。 A.卖方 B.买方 C.船方 D.安排舱容及装载货物的一方 7. 溢短装部分的计价,(AB )。 A.可以按合同价格计 B.可以按市场价格计 C.可以部分按合同价格计,部分按市场价格计 D.只能按合同价格计 E.只能按市场价格计 8. 运输包装的主要作用在于(ABE )。 A.保护商品 B.便于运输和储存 C.促销 D.美化商品 E.防止在装卸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 9.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合同中使用“大约”、“近似”等约量字眼,可解释为交货数量的增减幅度为(B )。 A.不超过5% B.不超过10% C.不超过15% D.由卖方自行决定 10. 国际标准化组织建议的标准运输标志包括(ABCD )。 A.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缩写或代号 B.参考号 C.目的地 D.件号 E.原产地标志 11. 运输标志是指( B )。 A.商品内包装上的标志 B.运输包装上的标志 C.运输工具上的标志 D.待运货场的标志

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流程和要求0617

出口危险化学品、货物包装的流程和要求出口危险化学品及货物包装检验鉴定流程一般包括报检、使用鉴定、签证三个环节。 一、报检要求及方式;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 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盖公章) (二)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厂检原始记录;(附件1)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附件2、附件2-1)(四)《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五)危险货物鉴定分类报告;(复印件) (六)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当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七)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八)申报的危险化学品成分/组分信息;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未列入法检目录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适用于第1到5项和第9项。 报检及预约方式; (一)企业如安装报检软件的,直接在该报检软件上进行报检。

(二)未安装报检软件的企业,请在我局三楼找代理报检,并带企业公章。 (三)自行报检完成后,请按照预约网站提供的格式填写预约内容。 (四)代理报检的请在“申请单”里正确填写装运时间。并与检验监管处联系,电话: (五)预约回复:如回复是“请于检验监管处联系”,企业带有关报检资料到检验监管处做单,如回复是“请与XXX检验员联系”,即通过电话与相关检验员联系,并确认到企业检验时间。 二、使用鉴定; (一)依据:出口危险化学品按照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简称TDG)及《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规定,以及我国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实施检验。政府间协议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检验。 (二)使用鉴定的一般要求; 1、申请单、厂检原始记录、性能检验结果单清楚一致,与实 物相符。 2、包装件上铸印、印刷或粘贴的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及 标记应准确、清晰、牢固。 3、所使用的包装容器应与包装的危险货物相适应,不得与所 装危险货物起化学反应。

2020年出口产品包装要求

作者:非成败 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 时间:2020.12.13 1.设备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84 -92《机械、电子、仪表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全部设备应适合于公路、海运出口条件,其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木质包装标准:ISPM15 防霉包装标准:GB4768-84 防锈包装标准:GB4870-85 防潮包装标准:GB5048-89 防水包装标准:GB7350-87 包装采用非实木材料:胶合板厚度应大于等于9mm,并且在柜子四角采用护角铁固定。需要所有单独包装的电气设备必须进行抽真空处理,采用封闭塑料袋包装后再进行外包装,在封闭塑料袋内,必须放置防潮剂(其中按300g/m3剂量)。护脚铁形式如下: 2. 在正常起吊装运、储存条件下,出现由于包装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破损,丢失、锈蚀、设备质量下降等质量事故,乙方应负责修复、更换,并及时给予解决,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甲方责任(如吊装运、储存不当)造成的破损,丢失、锈蚀、设备质量下降等质量事故,乙方应负责修复、更换,并及时给予解决,但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明显易见地用中英文对照标明以下内容: A. 合同号; B. 唛头标记:

C. 目的地; D. 收货人; E. 合同设备名称及项号; F.数量; G. 箱号/件号; H. 毛重/净重; I. 尺寸。 并标明起吊位置、重心标记,并根据不同要求标明小心轻放、向上、防雨等。 唛头样式由甲方在发货前10天提供。 4.凡技术规范书中未提及部分均参照有关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 作者:非成败 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 时间:2020.12.13

出口产品运输包装标准(最终版)

1 适用范围Scope of application 本标准规定了常州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所生产的出口变压器产品运输包装的总体要求、包装方式、包装箱技术要求、装箱方法、装箱流程、包装标识等主要内容。适用丁本公司经铁路、公路及海洋运输的出口产品包装。 The standard stipulates the general requirements which include packing way, packing technical requirements, encasement method, encasement procedure and packing identification etc. of transport package for export transformer produced by Changzhou XD Transformer Co. Ltd. It applies to export product packing by railway, highway and ocean transportation. 2 引用标准Quoted criteria 下歹0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 时,所有标准均为有效。所以标准都会被修订,标准使用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Provisions contained in the following standard form the standard provision by quoting in this standard. When the standard published, all the standards are valid. All the standards will be revised. Standard users shall explore the possibility of using the latest version of the following criteria. GB/T 7350-1999 《防水包装》GB/T 7350-1999 Water-proof packing GB/T 155-2006 《原木缺陷》GB/T 155-2006 Defects in logs GB/T4823-1995《锯材缺陷》GB/T 4823-1995 Defects in swan timber GB/T 9846.3-2004《胶合板第3部分:普通胶合板通用技术条件》 GB/T 9846.3-2004 Plywood The third part: General technical conditions of ordinary plywood GB/T 7284-1998 《框架木箱》GB/T 7284-1998 Frame wooden case GB/T 5048-1999 《防潮包装》GB/T 5048-1999 Damp-proof packing GB/T 6388-19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 6388-1986 Transport package shipping mark GB/T 13384-2008《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3384-2008 General technical conditions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products packing SN/T 0273-2002《进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木箱检验检疫规程》 SN/T 0273-2002 Import and export goods transport packaging woodenbox,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procedures 3 总则General 3.1产品包装应符合牢固、经济、合理、美观的原则。在正常的储运、装卸条件下应保证产品自工厂发货之日起,至少两年内不因包装不善而产生残损、散 失、锈蚀甚至影响广品性能等现象,确保广品能安全、迅速、完整无损地到达目的地,及时交付用户使 用。 Packaging of products should accord with strong, economic, reasonable and beautiful principle. Under the condition of the normal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loading and unloading shall ensure that product from the date of shipments, in at least two years there would not comeinto damaged, lost, corrosion even affecting properties of products etc. phenomena. To makesure the products can arrive at the destination safely, rapidly and in one piece and deliver to the customers in time.

ISO9001-2015出口产品包装规范

出口产品包装规范 (ISO9001:2015) 本规范适应于公司出口项目产品的包装。如果客户对包装有特殊要求或与通用规范有冲突的,将在项目专用规范中予以澄清及说明。应优先满足客户的特殊规范。 1.包装总体要求 1.1在整个运输过程中确保货物及作业人员的安全。 1.2货物在堆放,卸载和运输过程中要求的外包装强度。包装方式应尽可能经济实用,美观。在包装满足强度的情况下,尽量节省包装材料。 1.3货物装卸,紧固和堆放在仓库里面方便操作。吊装方式简捷可靠,设计合理。包装设计制作强度足够满足要求。 1.4货物的包装应考虑运输过程及目的地存放的环境气候条件,做好防锈,防潮,防碎等保护。 1.5包装的总体原则是保证产品不会发生前后,上下和左右的窜动,便于起吊和运输并且货物到现场时不缺件,无破损,无变形和标记清晰可见。有效防止产品材料表面及油漆,镀锌的损伤。 1.6包装过程要引入人性化设计,如尖锐突出物的防伤害保护,堆放合理,产品包装外形美观,整齐,易于装卸,及清点物品,运输工具承载量包括容积的最大利用等。 1.7每个包装应至少具有两张照片,一般为正面及侧面,应将唛头、箱单、箱

号拍入照片内,其中至少有一张是包装全景照片。 1.8产品包装必须在油漆干燥、检验合格、具有入库手续(具有检验员签字的入库单),必要时需粘贴检验标签,做好防护措施后进行。 1.9出口产品的包装架与包装箱制作质量应尽可能与相应产品等同。做到强度足够,油漆均匀美观,安全可靠,外形美观,且包装架颜色不能与产品颜色相同,客户有特殊要求的按客户要求制作。 1.10最大限度满足客户的要求,并尽可能提高产品包装的容积率,既为本公司降低成本,同时兼顾客户的运输成本,及时征求业主的包装及运输意见,了解到达地的吊装及运输状况,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2.运输方式 根据目的地的不同,运输方式主要有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具体运输方式按客户要求。 2.1海上运输 海上运输主要采用散货和集装箱,相应包装架按散货和集装箱要求制作。 2.2散货运输对于包装架尺寸无特殊要求,但包装架要能承受叠放的重量。对于任何毛重超过15吨及长度超过12000mm或宽度超过3200mm或高度超过3200mm的单件以及一些大体积,单重超过20t的包装,需及时通知技术部,以便提供特殊包装运输方案,制定相应的包装运输方案。 2.3集装箱运输对于包装架及包装外形尺寸有特别要求,包装架的设计不应超过集装箱的装载极限尺寸并便于在集装箱内的装入,固定和卸出。开顶集装箱

出口产品包装和产品标签要求

出口产品包装和产品标签要求 一、电子产品类(220V供电) 1、产品上需要印刷的内容:品名、型号/规格、MADE IN CHINA、电压、频率、商标或者出口商名称、几类器具标识(如回字)。 2、如果产品有小包装,小包装上需要印刷的内容:品名、型号/规格、MADE IN CHINA、电压、频率、商标或者出口商名称。如果小包装不方便印刷,可以加贴标签。 3、外箱上需要印刷的内容:品名、型号/规格、MADE IN CHINA、电压、频率、商标或者出口商名称、防潮图标、小心轻放图标、毛重、净重、数量、几类器具标识(如回字)等常规要求。 4、说明书和警告标志、警告内容必须是阿拉伯文或者是英文和阿拉伯文对照 二、非电子产品 1、产品上需要印刷的内容:品名、型号/规格、MADE IN CHINA、商标或者出口商名称。 2、如果产品有小包装,小包装上需要印刷的内容:品名、型号/规格、MADE IN CHINA、电压、频率、商标或者出口

商名称。如果小包装不方便印刷,可以加贴标签。 3、外箱上需要印刷的内容:品名、型号/规格、MADE IN CHINA、商标或者出口商名称、防潮图标、小心轻放图标、毛重、净重、数量等常规要求。 4、说明书和警告标志、警告内容必须是阿拉伯文或者是英文和阿拉伯文对照 三、化工产品类 1、因为日用化工产品比较特殊,产品上基本不能印刷内容,只能在包装上印刷内容,而且这类产品一定要有小包装,所以要求也有点特别,小包装上需要印刷的内容:品名、规格(多少ml或重量)、MADE IN CHINA、商标或者出口商名称、有些小包装不能印刷内容,可以加贴不干胶。 2、外箱上需要印刷的内容:品名、规格(多少ml或重量)、MADE IN CHINA、商标或者出口商名称、防潮图标、小心轻放图标、毛重、净重、数量等常规要求。 3、说明书和警告标志、警告内容必须是阿拉伯文或者是英文和阿拉伯文对照。 四、食品包装类产品 1、因为食品包装产品跟食物要直接接触,所以对包装的标签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标签上必须印刷上以下内容: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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