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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四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行政行为一词最早出现于法国行政法学中,但作为一个涵义明确的、特定的理论概念,最早却是由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图?梅叶尔(Otto Mayer)运用概念法学的方法而提炼、概括出来的。

对行政行为,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

行为主体说: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称为行政行为的形式界定说。

行政权说: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称为行政行为的实质界定说。

公法行为说: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公法)意义或效果的行为;认为应将私法行为和事实行为排除在行政行为范围之外。又可分全部公法行为说、行政立法行为除外说、具体行为说、合法行为说。

行政行为定义: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行为。

定义包含以下内容:

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主体区分)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行为,没有行使权力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权力区分)

行政行为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公行为区分)

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果。区别于事实行为和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法律效果区分)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教材归纳:

1、时代特征

服务性、从属法律性

2、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

介绍新概括:

1、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2、是行政主体行使你行政职权与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是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4、是一种意思表示

5、具有公法上的强制力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是认识各类行政行为的具体特征,分析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确定行政救济机制的现实需要。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划分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以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是否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为标准。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或较少有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 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存在公正性问题。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以是否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又称主动行政行为和积极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又称被动行政行为和消极行政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附款为标准。

附款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规范明确规定外,行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附加生效条件的行政行为。

无附款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没有附加条件的行政行为。

(五)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以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不利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还有其他划分,不再列举。

行政行为对应概念缺失分析与构建

我国行政行为的模式体系(教材186页)

第二节、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在动态意义上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在静态意义上是指由此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其内容是对社会关系的一般调整。

2、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不特定

3、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

4、抽象行政行为向后发生效力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行政行为是否具有立法性质,抽象行政行为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非行政立法行为两种。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立法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制定行政规章;非行政立法行为指制定行政法规和制定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

1、行政立法

(1)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主体:

a 国务院

b 国务院各部委

c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d 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

e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

f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经济特区政府

g 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国务院的某些直属机构

(2)行政立法的分类

a 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根据立法权取得方式划分)

授权立法又可分普通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b 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根据立法的功能划分)

c 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划分)

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中央行政立法,是指中央行政主体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中央行政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国务院某些直属机构。前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行政法规,后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部门规章。

中央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地方行政立法,是指地方行政主体依法制定和发布规章的活动。地方行政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经济特区特区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大连、鞍山、抚顺、吉林、唐山、包头、大同、邯郸、青岛、淄博、无锡、淮南、宁波、洛阳、深圳、重庆、厦门等市)

地方行政立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只在本地区具有效力。

d 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根据行政立法的最终结果划分)

(3)行政立法的程序

a 法规、规章的提案和起草

b 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和审议

c 法规、规章的发布

d 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4)行政立法的监督

a 权力机关的监督

b 行政机关的监督

c 司法机关的监督

2、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1)定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由行政主体依法定权限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发布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2)性质

A 是一种特殊政令,而不是行政立法。

B 不是一般政令,而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C 是抽象行政行为。

D 是对社会管理和规范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行为的政令。

(3)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划分为三类:

a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b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c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有:

●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国务院各级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从内容上划分为创制行文件、解释行文件和指导行文件。教材第213页。

(4)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体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中。

A、在行政管理中其效力为:

a对行政管理相对方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b对行政机关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力。

c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根据。

B、在行政诉讼中其效力为:

a诉讼当事人可以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论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

b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时,应同时审查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c法院在判决中,不宜直接引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但在判决的理由部分,可以指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规范行文件的法律地位,教材第218页。

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依职权或依行政相对人申请

所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

特征:

1、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的作用对象是特定的,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3、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4、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要式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救济性。

6、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7、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具有一次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具体行政行为是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做出还是依职权做出,可以分为依申请行政行为和依职权行政行为。

(一)依申请行政行为

1、概念

依申请行政行为,或称被动行政行为、消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做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做出的行政行为。

2、特征

(1)依申请行政行为是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行政许可。

(2)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正是由于其授益性行政相对人才会主动而积极提出申请。

(3)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抑制影响维持公共利益的因素。(4)依申请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做出。

(5)依申请行政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

3、依申请行政行为种类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的有:

行政许可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行政确认

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等

(二)依职权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

依职权行政行为,或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性行政行为,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做出的行政行为。

2、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特征

A、法定性

B、强制性

C、主观能动性

D、及时、迅捷性

E、侵权救济性

3、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

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很多,包括:

行政规划、行政命令

行政征收、行政征用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第四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成立)要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又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一个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从性质上区别行政行为与其他行为或非行政行为的标准,也是认定一个案件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是适用行政法规范还是适用民事规范的标准。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四要素)

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法律效果的存在

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

分别作一分析:

三、行政权能的存在(资格要件)

权能即权利能力或资格,往往与组织的成立同时产生。

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它可以由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可以由行政主体分解、确定给行政机构。

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才能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所作出的行为才有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所作出的行为就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权能是决定一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的实质性资格。因此,行政权能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主体要件或资格要件。

学生在寝室使用加热器被罚款是什么行为?

四、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权力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权力要件。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是通过公务员的行为来实现的。

一般说来.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和职责权限内,以所在行政主体的名义,体现所在行政主体的意志及追求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公务行为。但在认定时,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

在赵某诉某地区公安处案中,治安联防队队员赵某等在巡逻时用手铐铐住了有赌博嫌疑的周某,被县公安局认定为非法使用械具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而处以拘留15天。在审理中,法院

内部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当天没有巡逻任务,因而赵某的行为不是公务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当天本来没有巡逻任务,但由领导安排上勤巡逻,从而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但因违法使用警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而应受行政处罚;

第三种意见赞同第二种意见关于赵某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的观点,但认为公务行为即使违法也只能给予行政处分而不受行政处罚。

终审法院按第三种意见作出了撤销处罚决定的判决。

讨论“无权限”行为的问题:

“无权限”行为,可以概括为三类:

一是根本没有行政权而作的行为,即因没有行政权能而作的行为,如企业法人所作的行为。二是行政主体完全或明显超出事务管辖范围所作的行为,如工商行政部门根本不具有行政拘留权却作出拘留决定的行为。

三是具有行政权能而不完全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所作的行为,如行政机构或公务员所作的行为。

请分析以上三类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

五、法律效果的存在(内容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效果或法律意义,是指主体通过意志所设定、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所期望取得的法律保护。

法律效果的存在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法律要件或内容要件。

讨论第二次行为问题:

第二次行为是在前一次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在法律和事实状态不变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对相对人重复所做的行为。

第二次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

关于具有其他规范性文件形式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问题?“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但当具有其他规范性文件形式,在《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中称为的“一般命令”:

若“处理行为做出时,收件人的范围是客观确定的和可以个别化的”,那么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否则,非是。

若针对的是特定物的行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若针对的是非特定物的行为,则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形式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但却应当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客观化了的意志即意思表示。

行政主体只有将自己的意志通过语言、文字、符号或行动等行为形式表示出来,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后,才能成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

假象具体行政行为问题:

不完全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像的行为,称为假象具体行政行为或假具体行政行为。也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存在。

假象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四类:

不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所作的行为

没有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政行为;

不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行政意思没有表现与外部的行为。

第六节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以下几个:

一、行为主体合法

只有行为主体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就要求:

第一,行为主体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第二,合议制行政主体应以会议的形式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实施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具有合法的身份。

二、行为权限合法

只有权限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就要求:

第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的行为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没有滥用职权

三、行为内容合法

四、行为程序合法

五、行为形式合法

第七节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违法(瑕疵)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

(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所作的意思表示或者所为外界理解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存在明显的矛盾。

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有以下几种:

1.误写和误算。

2.表述不明。

3.机械故障。

(二)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更正

具体行政行为的更正是为了消除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明显错误,使行政主体所表示的意思与真实意思相一致。

1.更正的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的更正也应当坚持以客观主义为主、以主观主义为补充的原则。

2.更正的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的更正机关应当是作出该行为的行政主体。

3.更正的方式。

行政主体对要式具体行政行为的更正应当采用法律对该行为所规定的方式。

如果需更正的是非要式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尽管需更正的是要式具体行政行为,但在作出该行为时所采用的方式比法定方式更为严格的,则更正的方式应当与需更正行为作出时所采用的方式相同。

4.更正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更正的直接效果,就是消除了所存在的意思表示错误,权利义务按经更正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定,有关争议按经更正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解决。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瑕疵)

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应具备的合法要件的,在我国行政法学上称为行政“违法”;在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

按违法(瑕疵)的程度,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瑕疵)可以分为明显轻微的违法(瑕疵)、一般违法(瑕疵)和重大而明显的违法(瑕疵)三类。

对具有明显轻微违法(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予补正;

对具有一般违法(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予撤销;

具有重大而明显违法(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属于无效具体行政行为。

(一)明显轻微的违法(瑕疵)

判断明显轻微违法(瑕疵)的标准有三个:

第一,明显轻微的程序和形式违法(瑕疵)。

第二,该程序和形式违法(瑕疵)的存在,并没有损害当事人的实体上的合法权益。

第三,同一行为的反复(即具体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瑕疵)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后将由行政主体按法定程序重新作出同一内容的行政行为)被认为不合理(即有损行政效率)。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下列程序和形式上的违法(瑕疵)可以列为明显轻微的违法(瑕疵):告知错误的;

具体行政行为应经补充而未经补充的;

具体行政行为应在书后追认而未经追认的;

行政主体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或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具体行政行为应说明理由而未说明理由的;

具体行政行为中应参与程序的当事人未参与的,等等。

(二)重大而明显的违法(瑕疵)

重大而明显的违法(瑕疵),是指违法(瑕疵)在客观、形式上非常明显,极易辨认,并且该违法(瑕疵)非常严重。

重大而明显的违法(瑕疵)有以下几类:

1.主体资格方面的重大、明显违法(瑕疵)。

2.权限方面的重大、明显违法(瑕疵)。

3.内容方面的重大、明显违法(瑕疵)。

4.程序和形式方面的重大、明显违法(瑕疵)。

第八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

1、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公定力是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它并不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的一种法律效力,而是对行政主体以外的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而言的。

2、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确定力是一种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的法律效力。它要求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

确定力是一种不可改变力。这里的改变,即包括撤消、重作,也包括变更。

确定力是相对的。行政主体如果发现自己的行为确实具有违法情形,可依法予以改变,但对于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向法定国家机关请求改变。

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的,对他人不具有拘束力。

拘束力是一种约束力、限制力,即要求遵守的法律效力。发生拘束力的是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而不是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或告知。

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指实现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其实现方式有两种,即自行履行和强制履行。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强制履行,行政主体可依法直接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行政主体的强制履行,通常应由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实现。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只有在其被有权机关确认无效后,才停止执行。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时间

行政行为的效力时间是指行政行为从何时起发生法律效力,持续到何时才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此应分析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行政行为的效力时间对行政主体和对行政相对人而有所不同:

对行政主体来说,只要行政行为做出后,对其本身就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只有行政行为生效后,才对其产生法律效力。

生效时间及规则:

告知之时、受领之时、所附条件成就之时即为行政行为开始生效的时间。

告知,指行政主体履行一定的义务,以便让行政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行为。行政行为只有在告知行政相对人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抽象行政行为未明确规定生效时间时,视为公布之日起生效。有的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则通常在告知后立即生效(如

即时生效)。

受领,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接受、知悉和领会。受领强调的是行政相对人的接受、领会和真正知道(告知强调的是行政主体的告知行为)。口头告知和公告告知的,告知之时多为受领之时。送达告知的,以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之时为受领之时。

附条件生效,指行政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所附条件包括附期限和附一定的法律事实。如:“本轮航班结束后,即取消运输资格”。只要轮船到港,航班期限届满,取消资格行为即生效;“道路改造期间禁止机动车辆通过”。只要一开工(这个事实一发生),该行为即开始生效。

(三)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1、行政行为无效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行政行为无效是指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就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做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行政行为无效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约束。

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主体所获取的财物,均应返还行政相对人。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2、行政行为的撤消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相应行为具备可撤消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消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撤销之后才失去效力,通常可一直追溯到行为做出之日。

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不一定必须被撤消,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超过规定的时限即不能申请撤销相应行为,除非行为机关主动撤销或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监督途径撤销。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A、基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撤销

B、作为行政处罚的撤销

(2)行政行为撤消的法律后果

A、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对公益的影响或相对人的过错情况,也可以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B、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撤销可追溯到行为做出之日起,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由行政主体赔偿。

C、由单方或双方过错引起,撤销的效力应追溯到行为做出之日。

3、行政行为的废止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做出即不得随意废止,只有在某些法定情形下,才能依法定程序废止。

(1)废止的条件:

A、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b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B、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C、行政行为实现了其历史使命,从而没有存在的必要。

(2)废止的法律后果

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因特殊情况引起废止,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end

04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 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 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

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这种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其构成要素与行政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为、刑事法行为区别开来。构成上述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各项: 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目的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是为了指出它是行政法上的意志行为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以便与行政事实行为和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区分开来。 行政事实行为是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政活动。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一种实际操作。例如,提出供公众参考的信息、建议或者指导,交通管理部门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工商管理部门销毁已经依法没收的假冒产品。 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它主要会涉及一些行政监督检查活动。例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在公共道路上对所有过往车辆进行的车速测量活动,各种车辆不得拒绝和躲避。但是这些义务属于公民对国家的一般义务,检测活动本身也不构成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两类行政行为虽然不构成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它们仍然属于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学 行政行为主要是一个理论概念,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行政权力的具体实现。行政行为理论是全部行政法学理论的精髓和柱石。 (二)行政行为的定义 行政行为的4层含义 1、主体要素 2、职权要素 3、法律要素 4、外部要素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执行性 (二)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三)行政行为的裁量性 (四)行政行为职权和职责的统一性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形式与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形式 行政行为的形式是指行政活动实施过程中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书面证照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二)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杯管理者是否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所进行的检视、调查、查验。 (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即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的惩戒制裁,它是在行政监督检查后的一种行为方式。(四)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便于日后作出行政决定或实现行政目的,而采取的暂时性控制措施。 (五)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 特点 1.行政征收的主体是依法负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其它组织。 2.行政征收的对象是负有法律所规定的有缴纳义务的相对人。 3.行政征收的目的是为保证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4.行政征收是无偿取得相对人的财产。 5.行政征收具有突出的羁束性与强制性。 行政征收主要有以下几类

自考“行政管理学”第七章练习题及答案

自考“行政管理学”第七章练习题及答案第七章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组织中最活跃的因素是( ) A.行政机构 B.行政体制 C.行政职位 D.行政人员 2.行政组织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是( ) A.行政职位 B.行政人员 C.行政体制 D.精神要素 3.行政组织的横向结构又称为( ) A.直线结构 B.职能结构 C.矩阵结构 D.旁系结构 4.在管理学上,把行政组织的横向结构称为( ) A.直线式结构 B.职能式结构 C.直线-职能式结构 D.事业部式结构 5.一般说来,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的关系是( ) A.正比关系 B.反比关系 C.因果关系 D.没有关系 6.行政组织体制按照行政权力在上级与下级之间分配的不同,可分为( ) A.首长制与委员会制 B.集权制与分权制 C.完整制与分离制 D.单一制与复合制 7.同一层次的各行政组织只受同一上级组织统一指挥、控制与监督的组织体制是( ) A.完整制 B.分离制 C.集权制 D.分权制 8.解决上下级行政组织冲突的常见方式是( ) A.谈判 B.调处 C.服从权威 D.冷处理 9.领导的构成要素包括领导者、被领导者和( ) A.客观环境 B.主观精神 C.技术手段 D.行为方式 10.在执行一项任务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授权方式。这种授权方式是( ) A.充分授权 B.不充分授权 C.弹性授权 D.制约授权 11.下列选项中对行政领导用人的艺术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知人善任 B.任人唯亲 C.用人所长 D.敢用新秀 二、多项选择题: 1.行政组织通常由四个要素组成,它们是( ) A.行政权力 B.行政职位 C.行政人员 D.行政体制 E.精神要素 2.行政组织行为的特点有( )

第五章练习题

第五章练习题 一、填空题 1、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是()和()。 2、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各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家的作用是法律的()作用。 3、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是法律的()作用。 4、根据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局面申请。 5、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6、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某旅游局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小王向游客索要小费做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罚款的处罚是()行政行为。 7、社会公德具有基础性、广泛性、()、()等特点。 8、《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指所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简答题 1、公共生活有序化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2、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有哪些? 3、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4、全国人大《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案例1: 刘甲,男,47岁,汉族,农民。刘乙,男,28岁,汉族,农民。王某,男,38岁,汉族,农民。1992年8月,某市某乡农民因收费、摊派等问题与当地政府发生矛盾和纠纷。几经上访未解决,村长刘甲与村民刘乙、王某等率领全村20多名村民带着猎枪、菜刀、炸石开山用的雷管,开着拖拉机堵在市政府广场,发誓不撤书记乡长的职务,就不回村。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做劝导、疏散工作,并宣传《集会游行示威法》,要求群众解散返村等候处理。同时把主要负责人刘甲带离现场扣押,后来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出面做工作才解决了问题。 1、刘甲等人的行为违反了《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哪些规定? 2、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案例2 高某系江苏某理工学院的大三学生,由于其女友对居住的新校区认为没有安全感,经常在其面前哭哭啼啼,高某并盟发了要编造骇人听闻的在该校新校区发生了女生遭强奸而无人问津的谣言,以引起学校及有关方面的重视的意图,后经与两位同学商量,同学建议将强奸改成轮奸。于是三人便编造了该校新校区大四女生遭民工轮奸,而学校及公安机关无人问津的谣言并发布在西祠胡同网站某论坛上,然而引起了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恐慌,公安机关也高度重视,给学校正常的

第七章行政奖惩管理守则.doc

第七章行政奖惩管理制度4 第七章行政奖惩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员工行为准则,加强行政管理,保障员工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报人事行政部,经人事行政部考核后,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奖励: 1、对公司经营、发展有特殊贡献者; 2、对损害公司权益加以制止,使公司减少或免受损失者; 3、改善操作流程,节约成本等有显著成果者; 4、保护国家、公司财产安全,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对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和维护正常生产秩序有显著贡献者; 5、以公司利益为重,在整体运营、对外谈判、洽商中,为公司节约成本,业绩突出者; 6、为公司建设提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使公司效益增加者。 第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报行政行政部,经行政行政部核实后,给予口头警告。 1、工作场所内高声喧哗,口吐污言秽语者; 2、产线或办公室串岗影响他人工作者; 3、随意乱扔垃圾、烟头及水滴吐痰等不文明举止者;

4、违反公司规定投掷公司物品者,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三条上班期间违反规定观看视频,玩游戏及视频聊天者,给予口头警告并处50元/次罚款。 第四条破坏公司物品者,损坏的物品照价赔偿,并处50-200元罚款。 第五条上班期间违反公司着装规定者,给予口头警告并处50元/次罚款。累计三次将给予记过,并存入员工信息档案。 第六条违反公司宿舍管理条例者,给予口头警告并处50-300元/罚款,私自更换宿舍,给予双倍水电费处罚,累计超过三次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调岗并处记过处分,并存人员工信息档案。 第七条使用大功率或带有危险性电器者,口头警告,令其收起电器,若再次发现予以没收并处50元/次罚款。 第八条公司内部酗酒滋事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300元/次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者除处罚及通报外,给予记过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将记入员工信息档案。 第九条公司内部打架斗殴,聚众滋事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00-1000元/次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者,除给予罚款及通报批评外,报公安机关处理并将记过处分记入员工信息档案。 第十条违反食堂管理规定者,给予口头警告,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50-2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行政管理行为要点

第七章行政管理行为要点 第二节行政组织行为 一、行政组织行为的含义与特点 (一)行政组织行为的含义 行政组织的要素:行政职位、行政人员、行政体制、精神要素。 行政职位:行政组织中最基本的要素,行政系统的“细胞”,包括职务、职责和职权等。 行政人员:最活跃的因素,具有主观能动性,其素质及积极性的发挥直接影响行政组织的效率和效益。 行政体制:政府内部的领导关系和组织机构的方式。 精神要素:合作意识、团体意识以及干劲、热情。 (二)行政组织行为的特点 行政组织行为的特点:政治性、法制性、持续性、系统相关性。 二、行政组织的设计 (一)行政组织设计的影响因素 影响行政组织设计的主要因素:行政组织的目标、职能与环境,技术特征以及二者的匹配性。目标是行政组织生存的依据,也是行政组织的合法性基础。 (二)建立合理的行政组织结构 行政组织机构的类型: 1)、行政组织的纵向结构。指的是行政组织的纵向权责关系,是行政组织内部各层级之间的纵向等级关系。特点是单一垂直领导,结构简单,权责明确。 (2)、行政组织的横向结构。是指行政组织的横向分工,是行政组织内在水平方向按照职能不同进行分工之后而形成的组织机构。反映的是同级行政组织之间以及各级行政组织构成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的来往关系。 (3)行政组织的直线—职能结构。是在综合直线结构和职能结构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形式。 一般来说,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成反比关系。 我国行政组织的结构体系就是直线—职能结构。 (三)建立科学的行政组织体制 行政组织体制的含义:是指行政组织结构中各层级、各部门之间行政关系制度化的表现形式。行政组织体制的不同分类: 1、依照行政决策和担负行政责任的人数来划分,可以分为首长制(美国)与委员会制(瑞士)。 我国行政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 三、行政组织中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冲突的形式:公开形式、暴力形式、微妙形式和意见分歧。 (一)行政组织冲突的类型 1、根据冲突主体的不同对组织冲突进行分类:组织中个人之间的冲突、组织中个人与团体之间的冲突、组织中团体之间的冲突、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之间的冲突。 2、根据组织冲突功能分类:功能正常的冲突、功能失调的冲突。 (二)解决行政组织冲突的主要方式 谈判:处理和解决行政组织冲突的方法之一。 调处:保证公正性,尊重冲突双方的观点立场。 服从权威:解决上下级行政组织冲突的常见方式。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这种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其构成要素与行政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为、刑事法行为区别开来。构成上述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各项:?

第六章 行政行为

第六章行政行为(二) —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抚恤金:最为常见的一种行政给付方式。一般包括对特定牺牲、病故人员的家属的抚恤金、残疾抚恤金以及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费等。 行政给付的特征 ⑴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所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⑵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织; ⑶行政给付是应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行为; ⑷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5)行政给付通常情况下属于羁束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内容: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被帮助人的权益。它不同于行政奖励的内容,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 (1)物质上的权益。表现为被帮助人获得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如一定数额的货币、物品等。 (2)与物质有关的权益。这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权利,即需具备一定物质条件才能实现的某些权利,如免费入学受教育、享受公费医疗等。 形式:(1)抚恤金;(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3) 社会救济、福利金;(4) )自然灾害救灾金及救济物资 行政给付的程序 申请、审查、批准、实施,并要求书面形式。由于行政给付的标的多为一定的财物,在程序上还要求办理一定的财务手续和物品登记、交接手续。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特征 ⑴主体是为特定主体; ⑵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⑶原则上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⑷决定具有多样性; ⑸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⑹作为一种法制制度是指许可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 行政许可的程序 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受理行政认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中止、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 ⑴一般程序: 申请程序(符合要件: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受理程序(分为予以受理、要求当场更正、取期补正、不予受理); 审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内容: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权力;申请人是否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实质性审查方式有:核查、上级机关书面复查、听证核查);听证程序(告知、申请、组织听证、通知有关事项、举行听证、决定); 决定程序(当场决定程序、上级机关决定程序、限期作出决定程序); 期限(20日内,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变更和延续。 ⑵特别程序: 一是招标、拍卖程序(招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和颁发许可证。拍卖:拍卖委托程序、拍卖公告与展示阶段、拍卖实施阶段); 二是认可程序:赋予特定相对人从事一定活动的资格,确认其具备从事相应活动的能力(考试、考核、核准);三是登记程序:是确定企业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一种许可程序(申请登记、受理申请和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四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行政行为一词最早出现于法国行政法学中,但作为一个涵义明确的、特定的理论概念,最早却是由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图?梅叶尔(Otto Mayer)运用概念法学的方法而提炼、概括出来的。 对行政行为,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 行为主体说: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称为行政行为的形式界定说。 行政权说: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称为行政行为的实质界定说。 公法行为说: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公法)意义或效果的行为;认为应将私法行为和事实行为排除在行政行为范围之外。又可分全部公法行为说、行政立法行为除外说、具体行为说、合法行为说。 行政行为定义: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行为。 定义包含以下内容: 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主体区分)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行为,没有行使权力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权力区分) 行政行为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公行为区分) 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果。区别于事实行为和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法律效果区分)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教材归纳: 1、时代特征 服务性、从属法律性 2、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 介绍新概括: 1、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2、是行政主体行使你行政职权与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是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4、是一种意思表示 5、具有公法上的强制力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是认识各类行政行为的具体特征,分析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确定行政救济机制的现实需要。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划分标准。

《行政管理学》第7章要点

第七章行政管理行为 (怎样管?之一)组织、领导、沟通是行政管理的三种基本行为 第一节行政管理行为的含义与基本类型 一、行政管理行为的含义(行为科学角度) (一)管理行为的含义及特点 1、管理行为的含义:是指管理者为了调动被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并使之努力工作以有效实现管理目 标,而进行的一系列组织、领导、沟通以及指挥、协调等活动的总和。 2、管理行为的特点: (1)管理行为是管理者作用于被管理者的行为,因此在管理行为中存在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两方,缺少其中的任何一方管理行为就不能存在。 (2)管理行为是管理者调动被管理者积极性的行为,它特别强调通过满足被管理者的社会需求来调动被管理者的积极性。 (3)管理行为的行为主体是管理者,但被管理者也不是被动的,它强调管理者行为与被管理者行为的相互作用,特别是强调管理过程中被管理者的积极参与。 (二)行政管理行为的含义及特点 1、行政管理行为的含义:是指行政管理者为了调动下属的工作积极性并使之努力工作以有效实现行 政管理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组织、领导、沟通以及指挥、协调等行政活动的总和。 2、行政管理行为的特点: (1)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管理者作用于被管理者的行为。 (2)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管理者调动被管理者或其下属积极性的行为。 (3)行政管理行为的主体是行政管理者,但在行政管理行为过程中也离不开下属的积极参与。 二、行政管理行为的基本类型 (一)从不同角度对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分类 1、从行政层级角度分类: (1)中央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2)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 2、从行政过程的角度分类: (1)行政决策行为;(2)行政执行行为(还可细分为行政指挥行为、行政协调行为等);(3)行政监督行为。 3、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角度分类: (1)行政组织行为; (2)行政领导行为; (3)行政沟通行为。 (二)为什么说组织行为、领导行为和沟通行为是最基本的群体行为? 答:行政管理行为属于群体行为。在行为科学中,有关群体行为的研究主要注重对群体中如何建立合理人际关系,以调动群体成员的积极性或提高工作效率的行为的研究。而最能体现如何建立合理的人际关系以调动群体成员积极性或提高工作效率的行为主要是群体中的组织行为、领导行为、沟通行为,这些是群体行为中最基本的行为。这是因为: 1、群体行为所有实现的目标是群体成员共同的目标。为此必然需要组织行为,以使成员行动一致。 这也是区别于个体行为的根本点所在。 2、在群体行为中要实现群体成员行动一致,必须要有人进行指挥、协调的工作,即要有领导行为。 所以,领导行为也是群体行为的最基本行为之一。 3、由于群体行为不是一个人单独行动,而是多个人为了共同目标而进行的行为,因此离不开有效的 沟通。 第二节行政组织行为 一、行政组织行为的含义与特点 (一)相关概念:

2016年法宣在线 第五章 行政法律制度

2016年法宣在线第五章行政法律制度 1.(单选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需要采购一批货物,如果这批货物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那么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是()。 A.邀请招标方式 B.公开招标方式 C.竞争性谈判方式 D.单一来源方式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2.(单选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权属于()。 A.财政部 B.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 3.(单选题)某公司作为供应商对一采购人的采购结果不服,认为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下列哪些途径是解决纠纷的正确途径?() A.先向采刚强人提起质疑,对质疑结果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C.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先向采购人提起质疑,不服再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对投诉结果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4.(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A.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 B.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C.对财政局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不服 D.对税务局作出的给予其职工的降职处分决定不服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 5.(单选题)下列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无须任何部门干预 B.采购人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其名义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C.政府采购合同因公共利益而变更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D.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 6.(单选题)关于公务员降职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公务员被降职使用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B.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C.降职不属于公务员的任用方式 D.降职是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种行政处分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 7.(单选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有()。 A.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B.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10章 行政行为概述)【圣才出品】

第10章行政行为概述 一、概念题 1.行政行为(电子科大2011年研) 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一切活动。行政行为的特征:①行政行为的服务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行为即公务行为;②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行政权的来源是宪法和法律,行政机关的性质是执行机关即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 2.行政行为与政府行为(武大2007年研) 答: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政府行为,又称统治行为、政治行为或者国家行为,特指有关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运用国家主权实施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也是政府行为,但是,两者的主体、作用的对象、所属范畴都有着很大的区别。另外,行政行为中大部分是可诉的,而政府行为多为不可诉行为。 3.单方行政行为与职权行政行为(武大2000年研) 相关试题:依职权行政行为(汕头大学2012年研) 答:①单方行政行为与职权行政行为的含义: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单方面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职权行政行为,或称主动性行政

行为、积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其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即可直接作出,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前提条件的行政行为。 ②二者的联系: 单方行政行为与职权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不同分类,其在本质上都属于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适用法律对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则。 ③二者的区别: a.分类标准不同。单方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以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的分类,与双方行政行为相对;而职权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以是否具有主动性为标准的分类,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相对。 b.内容不同。单方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职权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4.抽象行政行为(东财2005年研) 答: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行为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在形式上是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全部约束特定的相对人,同时其在作出时的对象是不确定的。 5.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答:这是基于行政主体主观意志参与程度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对行为适用条件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严格依

第五章 行政相对人

第五章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1.行政相对人是组织和个人在行政活动中的一种特定身份。 2.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呈现多元化。 二、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类型 (一)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二)特定相对人与不特定相对人 (三)直接行政相对人与间接行政相对人 (四)权利相对人与义务相对人 (五)内部行政相对人与外部行政相对人 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一、国家组织 (一)国家行政组织 (二)其他国家组织 二、社会组织 (一)企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 (三)社会团体 三、中国公民 四、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第三节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申请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向行政主体提出实现其法定权利的各种申请,如申请办理许可证照,申请取得抚恤金、补助金、救济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申请获得法律保护,等等。 2、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包括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政策的制定(参加讨论、听证、论证等);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应程序等。 3、了解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包括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议决议、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复制。 4、批评、建议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有权就如何改善行政主体的工作和提高行政管理质量提出建议、意见。

行政法学第四章第五章习题)

第四章自测题 一、填空题 1、抽象行政行为是()的对称,也称作()行政行为。P137 2、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的行为。P138 3、目前最低一级的具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是()的人民政府。P139 4、行政法规应当由()和()讨论,由()签署,以()的形式发布。P139+P141+P157 5、在我国,行政立法是()性质和()性质的有机结合。P143 6、把行政立法划分为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的依据是()。P145 7、依据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的不同,可以把行政立法分为()和()和()。 P149 8、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享有不完整的规章制定权,即他制定的规章要经过()批准后才能发布实施。P150 9、()是行政立法的核心问题。P151 10、依照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规章应当在发布之日起,()日内,报()备案。 二、选择题 1、在实践中需要经过相应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的抽象行政行为有()P140 A、行政法规; B、部门规章; C、地方性法规; D、国务院发布的决定 2、中央行政立法的表现形式有()P147 A、行政法规; B、部门规章; C、地方规章; D、单行条例 3、从我国法律的直接规定来看,具有中央行政立法权的机关有()P148 A、国务院; B、国务院各部委; C、国务院各直属机构; D、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4、从我国法律的直接规定来看,具有地方行政立法权的机关有()P148 A、省人民政府; B、省人民政府的各职能部门; C、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D、国务院直属机构 5、下列名称属于实验性行政立法的有() A、实施办法; B、暂行规定;

第六章行政赔偿

第六章行政赔偿 行政侵权__故意.过失.违法 成都警察玩忽职守致李思怡饿死案 三年前,一个从湖北到广东来寻梦的年轻人,在广州从住地到网吧的路上被警察要求出示身份证件,由于没有携带身份证件而被视为“三无”人员,然后作为“三无”人员而被警察收容。在被收容以后,他因声称自己有病而被送到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救治。在救治站,他因向其他被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而引起护工乔燕琴的不满。于是,乔燕琴向另一护工乔志军提出将他从201室调到206室,以便让206室的被收容救治人员来教训他。之后,乔燕琴到206室窗边指使李海婴等人对他进行殴打。在多人轮番地、残忍地拳打、肘击、脚踩和膝盖撞顶之后,一个年轻的生命消逝了。年轻人的死激起了公众对暴行的愤怒,然后,乔燕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李海婴等十一人也作为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分别受到法律严惩,广州市政府的公安、民政和卫生等部门共有二十多人受到行政处分;年轻人的死还引发了社会对公民权利的广泛讨论,然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国务院宣布废除。 警察不作为致李茂润被”疯子”追杀伤害案高法司法解释帮农民告赢公安1.d o c 央视主持人沈旭华坠楼致死与消防局违法发证案沈旭华家属告消防局终审败诉.d o c 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 1986年《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6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1994年《国家赔偿法》第2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010年新修《国家赔偿法》第2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比较行政违法与行政侵权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特点: 特定的主体; 违反特定的法律规范及侵害特定的客体; 尚未构成犯罪; 应承担特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侵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特点: 特定的主体; 行为特定的职权性; 行为人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特定的后果。 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已经产生的、直接的,包括有()。 A、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 B、造成身体伤害的误工减少的收入 C、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 D、造成死亡的丧葬费 A B C D 行政侵权与行政违法的关系 1、联系:

《行政管理学》练习题与参考答案

第一章行政和行政管理学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中国,“行政”一词是最早见于( C )。 A、《论语》 B、《韩非子》 C、《史记》 D、《资治通鉴》 2、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机关是( B )。 A、与国家权力机关平行的机关 B、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C、领导国家权力机关的机关 D、与国家权力机关相互制约与平衡的机关 3、“行政学”一词,最早是德国学者史坦因在1865年提出的,当时主要是指( A )。 A、行政法 B、行政学 C、管理学 D、政治学 4、行政管理学的创始人是( B )。 A、史坦因 B、威尔逊 C、古德诺 D、泰罗 二、多项选择题 1、行政管理学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 A B C )的客观规律的科学。 A、国家事务 B、社会公共事务 C、机关内部事务 D、企事业单位事务 E、家庭事务 2、20世纪初,对行政管理学的形成起到推动作用的学者主要有( A B C D E )。 A、古德诺 B、怀特 C、泰罗 D、法约尔 E、韦伯 3、学习行政管理学有助于推动我国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 A B C D E )。 A、科学化 B、法制化 C、合理化 D、高效化 E、现代化 4、行政管理学研究的主要方法有( A B C D E )。 A、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B、调查研究法 C、案例分析法 D、D、历史研究法 E、比较研究法 第二章行政环境 一、单项选择题 1、为了深入研究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与行政环境的相互关系,20世纪60年代,西方行政学界兴起了一门新学科──( C )。 A、行政管理学 B、行为科学 C、行政生态学 D、人事管理学 2、首先提出行政环境问题并予以研究的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 B )。 A、里格斯 B、高斯 C、西蒙 D、林德布洛姆 3、《公共行政生态学》创立了以生态学方法研究行政管理的新的行政理论体系,该书作者是( C )。 A、怀特 B、法约尔 C、里格斯 D、德罗尔 二、多项选择题 1、从内容上分,行政环境可以划分为( A C )。 A、自然环境 B、经济环境 C、社会环境 D、国际环境 E、地方行政环境 2、里格斯从哪些方面说明行政模式( A B C D E )。 A、经济要素 B、社会要素 C、沟通网 D、符号系统 E、政治构架 3、以下哪些著作是里格斯撰写的( B C D E )。 A、《美国社会与公共行政》 B、《比较公共行政的模式》 C、《公共行政生态学》 D、《发展行政的新领域》

真题 第七章 行政管理行为

行政管理行为第七章真题. 第七章行政管理行为 一、单选题 14.行政组织生存的依据和合法性基础是( )(07月)年4A.职能 B.机构 C.目标 D.环境

15.解决行政组织中上下级冲突的常见方式是( ) 月)4(07年A.服从权威 B.调处 C.谈判 D.冷处理 14.我国行政组织的结构体系是()月)07 年7(A.横向结构 B.纵向结构 C.职能结构 D.直线——职能结构 对于复杂的任务,或者下属能力、水平无法15. 把握时,最适宜采用的授权方式是()月) 07年7(A.弹性授权 B.制约授权 C.完全授权 D.不充分授权

14.行政组织中最活跃的因素是() 月)年4 (08A.精神要素 B.行政体制 C.行政活动 D.行政人员 15.一般说来,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行政组织结构中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之间的关 系是()(08年月)4A.正比关系 B.反比关系 C.关系依据情况变化而不同 D.不成比例关系 17.行政组织生存的依据与合法性基础是( ) (08年7月)目标A. B.职能 C.环境 D.技术 18.解决行政组织中上下级冲突的常见方式是( ) 月)708年(A.服从权威

B.调处 C.谈判 D.冷处理 17.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中,最基本的要素是()月)4(09年A.行政职位 B.行政人员 C.行政体制 D.精神要素 18.政府运行过程的核心部分是()(09年4月)A.行政组织 B.行政职能 .行政领导C. D.行政行为 17.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中,最活跃的要素是()月)年(097A.行政职位 B.行政人员 C.行政体制 D.精神要素

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 案情1介绍:原告:葛军,东方贸易公司销售员。被告:某区公安分局。 某市公安局为整顿交通秩序,于1990年10月发出通知,要求在1990年底满两年审验的各类机动驾驶员进行交通规则和驾驶技术合格考试,并进行身体检查;合格者换发驾驶证,不合格者不能换发驾驶证。该市东方贸易公司推销员葛军(男,24岁,身高1.74米),同年11月初先后参加了市公安局组织的交通规则和轻便摩托车驾驶技术的考试,均取得优秀成绩。11月中旬到市公安局指定的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左右眼裸视1.5,五色盲,听力正常,无任何疾病和身体缺陷。体检结论:身体健康,符合机动车驾驶员的条件。1990年11月22日,葛军持考试成绩单和体检表到该市郊区公安分局换领轻便摩托车驾驶证,区公安分局按该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要求葛军先交纳风险保证金240元,才能更换轻便摩托车驾驶证。葛军于同年11月24日以“其符合法定条件,区公安分局不依法给其换发驾驶证”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区公安分局给其换不给其换发轻便摩托车驾驶证是违法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责令区公安分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葛军换发轻便摩托车驾驶证。 案例1点评:这里限于评析: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属性及合法行使的条件。 在本案中,国务院1988年3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管理条例》授权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并负有换发机动车驾驶证的职责。这说明,公安机关是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主体。它有权力也有义务对于符合机动车驾驶员法定条件的,发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市的政府规章,《城市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驾驶轻便摩托车的人,必须年满16周岁,身高1.45米以上,两眼视力(或矫正后)各为0,7以上,无赤、绿色盲,听力正常,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身体缺陷,经医院体格检查和公安机关考试交通规则,驾驶技术合格后,发给轻便摩托车驾驶证。”这是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 葛军身体经医院检查,符合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的条件,并通过市公安局组织的交通规则和驾驶技术的考试。也就是说,葛军符合被换发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法定条件,区公安分局应给其换发轻便摩托车驾驶证。本案中的该区人民政府,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向换发驾驶证者征收风险保证金的情况下,发布文件,规定“换证者必须交纳风险保证金240元”,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是无效的,故不能作为换发驾驶证的法定条件。区公安分局以葛军未交发驾驶证。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没有“必须交纳风险保证金,才能更换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规定;区人民政府的文件有关“交纳风险保证金,才能换发摩托车驾驶证”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具有法律效力;葛军符合《城市轻便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员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的换发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条件;区公安分局纳风险保证金,不给其换发驾驶证属于不履行法定职

第四章:行政行为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 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成立: 1、主体要件。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织。 应当注意: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有些行政机关并不行使行政管理权。 2、权力要件。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如果行为者具备行政主体 资格,但是没有行使行政权力,作出的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购买 办公用品的行为。 3、法律要件。行政行为必然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例如,行政认可赋予相对人某种资格;行政处罚剥夺相对人的权利等。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行政权力的具体实现。因此,行政行为的特征如下: 1、行政行为的从属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即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主要表现为: (1)、行政行为的权限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没有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即为超越权限的行为; (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3)、行政行为不具有最终性,应当受到法律的监督。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种效力并非最终效力,相对人不服的,可以通过法定的途径寻求救济; 2、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3、行政行为的裁量性 4、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 5、行政行为的强制性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利或者免除义务; 例如,颁发许可证、发放抚恤金和社会生活保障金等;减免税收、出口退税等。 2、设定义务或者剥夺权利; 例如,责令排除污染、责令拆除违章建筑、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产等。 3、确认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地位; 前者如结婚登记,后者如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的确认等。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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