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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配方乳粉《月月抽检计划》五月份抽检表明主流品牌质量稳定可靠

婴儿配方乳粉《月月抽检计划》五月份抽检表明主流品牌质量稳定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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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配方乳粉《月月抽检计划》五月份抽检表明主流品牌质量稳定可靠婴儿配方乳粉《月月抽检计划》五月份抽检表明

主流品牌质量稳定可靠

为了掌握国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状况,树立广大消费者的信心,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自2011年5月开始,启动月月抽检计划.月月抽检计划是由企业自愿申请加入,并提供产品销售市场分布情况,由协会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在市场上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5月份,协会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北京、太原、哈尔滨市、上海、西安等城市的超市、商场和专卖店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本次共抽取16个主流品牌的样品。包括:圣元、飞鹤、雀巢、雅士利、摇篮、完达山、明一、阳光宝宝、古城、三元、欧世蒙牛、关山、太子乐、惠天力、施恩、聪尔壮等品牌。

检验依据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检验项目以安全指标为主,共17项指标,有:1、理化指标6项: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水分、灰分、杂质度;2、污染物、真菌毒素限量指标4项:铅、亚硝酸盐、硝酸盐、黄曲霉毒素M1;3、微生物指标5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4、违禁物质2项: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 参与《月月抽检计划》,本身就是对企业自信心的一种考验。因为,参与《月月抽检计划》,就是企业敢于承诺和保证自己生产的产品是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检验机构可以在任何一个商店、任何时间抽检,这就是企业对自己产品的自信。而且检验结果也表明,全部抽样产品的检验指标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没有发现有添加违禁物质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现象;产品质量稳定可靠,特别是一些关键性指标的检验结果非常好。比如:

污染物铅含量,国家标准规定0.5mg/kg,抽检的16个样品中有15个未检出,仅有1个样品检出量为0.05mg/kg;亚硝酸盐含量国家标准规定2mg/kg,抽检的16个样品均未检出亚硝酸盐;硝酸盐含量国家标准规定100mg/kg,抽检的16个样品中,未检出的2个,低于20mg的6个,最高的为50.8mg.

微生物检验,16个样品中有13个是2011年4月1日之前生产的,大肠菌群检测结果均30个/100g(国标规定40个/100g);细菌总数国家标准规定为30000个/g,检验结果有11个样品在100~1000个/g之间,2个样品在1000-5000个/g之间,远低于国家标准的规定。

理化指标中,水分含量国标规定5.0g/100g,检验结果有15样品低于3.5g,最高的1个样品为4.0g;杂质度国标规定12mg/kg,检验结果16个样品全部6mg/kg.

注:样品中有12个为国内品牌,仅施恩为国外品牌。

注:样品中有2个为国内品牌,仅雀巢为国外品牌。

新天龙八部

婴幼儿乳粉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本单位保证认真执行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接受食药监部门监督管理,自觉维护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 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制度 1、购进婴幼儿配方奶粉时,认真查验证明供货方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发票等方面的资料),并按产品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该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合格的凭证(检验报告等),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婴幼儿配方乳粉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2、对购进的每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2)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商标、包装标签、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日期; (3)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4)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在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 3、向供货商索取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发票、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按供货者名称整理建档备查。妥善保管相关档案,保管期限自该种婴幼儿配方奶粉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并随时接受食药监部门的检查。 4、绝不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绝不购进;如发现有假冒伪劣婴幼儿配方奶粉时,及时向辖区食药监部门报告。 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运输制度 1、对于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运输工具(包括车厢和各种容器等),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同时根据购进、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产品特点,配备防尘、防蝇、防晒、防雨等设施; 2、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同时,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3、如购进需冷藏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将用专用冷藏载具运输,并有专人对运输车辆温度进行测量并做记录,以保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婴幼儿配方奶粉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 婴幼儿配方奶粉存贮制度 1、婴幼儿配方奶粉入库要验收、登记;验收时要检查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质量、卫生状况、数量、批号,出入库登记要与婴幼儿配方奶粉名称、批号相符。 2、婴幼儿配方奶粉存储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通行;同时,婴幼儿配方奶粉应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品种分类、分架存放,并做到先进先出。 3、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仓库要通风良好,门窗、地面、货架要清洁整齐,不存放私人物品,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并确保库房的周围无污染源。 4、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婴幼儿配方奶粉,如有超期婴幼儿配方奶粉及时处理。 5、采取严格措施,保证所购买、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购买及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婴幼儿配方奶粉,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

附件1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 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 一、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请人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3313905163.html,)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3313905163.html,)进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系统,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并打印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附表1)、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附表2)、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变更注册申请书(附表3)、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变更注册申请书(附表4)、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延续注册申请书(附表5)、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延续注册申请书(附表6)。 (二)申请人应当在注册申请书后附上相关申请材料,按照注册申请书中列明的“所附材料”顺序排列。整套申请材料应有详细材料目录,目录作为申请材料首页。 (三)整套申请材料应当装订成册,每项材料应有封页,封页上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右上角注明该项材料名称。各项材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材料名称或该项材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 —3 —

(四)申请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用宋体且不得小于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五)除注册申请书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请材料应逐页或骑缝加盖申请人公章或印章,境外申请人无公章或印章的,应加盖驻中国代表机构或境内代理机构公章或印章,公章或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加盖的公章或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 (六)申请材料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应当与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中相关信息一致,申请材料中同一内容(如申请人名称、地址、产品名称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加盖的公章或印章应与申请人名称一致(驻中国代表机构或境内代理机构除外)。 (七)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材料、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检验报告、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有关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中的外文,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文参考文献(技术文件)中的摘要、关键词及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有关部分的内容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国人名、地址除外),外文资料附后。申请人应当确保译本的真实性、准确性与一致性。 (八)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应按《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审评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和内容,将有关项目修改后的完整材料逐项顺序提交,并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审评意见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 —4 —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

目录一、适用范围 ....................................................................................................... ........................................................... 3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 查 ....................................................................................................... .......................................... 5 (一)管理制度审查 ....................................................................................................... ...................................... 5 1.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 5 2.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 ....................................................................................................... ................... 6 3.原辅料采购制度 ....................................................................................................... ................................ 7 4.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记录管理制度. (8) 5.产品配方管理制度 ....................................................................................................... ........................... 8 6.过程管理制度 ....................................................................................................... .................................... 9 7.检验管理制度 .......................................................................................................

国家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最新)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产品配方的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是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所有原辅料及其使用量,以及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 第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审批过程。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审评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建由食品营养、食品安全、临床医学、食品工程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审评专家库。 第七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 申请人应当执行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具备产品配方的研发能力和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能力。 第八条企业依法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后,应当按照批准注册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如实记录产品生产销售信息,实现产品可追溯,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第九条同一企业注册的一个产品配方只能生产一种产品,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企业不得限定区域销售,不得为销售商专门定制生产。 第十条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评的专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如下材料:

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制度 一、岗位职责制度 (一)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岗位职责 1、对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企业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3、负责签发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负责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企业购进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有裁决权。 5、负责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公司内部的贯彻实施。 6、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健康检查。 (二)质量负责人的质量职责 1、在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分管质量工作,带领企业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 2、加强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有效实施质量否决权。 3、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和维护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主持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与考核工作,负责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4、定期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及时掌握质量管理工作动态,研究解决有关质量问题。 5、负责对企业经营产品质量审批。 6、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质量工作的有效开展。 7、主管质量方面培训教育工作的实施。 8、研究、部署、检查质量管理工作,对质量工作奖惩提出建议并根据企业负责人的授权,具体实施质量奖惩。 (三)质管员的岗位职责 1、树立“质量第一”的管理,坚持质量效益的原则,承担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在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管理方面有效行使裁决权。 2、监督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做好记录。 3、在企业各部门的协助下,负责对企业员工进行质量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养护工作的业务技术进行指导。 5、负责质量信息管理工作,定期收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信息和有关质量的意见、建议,组织传递,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提供分析报告。 6、对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控制性管理,负责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

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专项 检查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 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食安办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严格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保证辖区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安全,我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各职能科、基层所在进一步摸清经营者底数的同时,认真落实好经营者第一责任制,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使全县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监管责任到位,行业自律意识增强,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参照药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加强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

(二)落实经营者首负责任。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应当购入和销售经监管部门批准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和列入监管部门公示的合格产品,严格执行向供货者索票索证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严格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向中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出口商或其代理商和进口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备案。进口商必须保证其进口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报检时必须提供对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检测报告,严格执行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经营单位和进口商必须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制度和追偿制度,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赔偿。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强化监督监管。严格监督经营者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母婴用品专卖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加大对婴幼儿配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

附件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 审查细则(2013版)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供婴幼儿(36月龄以内)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许可生产产品的检验。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类别编号为0502。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须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复合工艺应注明为湿法工艺。生产许可证附页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和幼儿配方乳粉的具体品种明细。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审查;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或基粉为主要原料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没有完整的干法工艺,不予生产许可审查。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审查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审核内容 (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按照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等要求建立运行质量管理体系。(2)应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3)管理层应有全面负责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人员,并以文件形式授权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2.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审核内容 (1)以生乳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有自建养殖场,确保生乳的质量安全。建立生乳进货查验逐批检测记录制度,每批生乳应有检验报告表明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GB 19301)的质量、安全要求,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记录。生乳的兽药、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指标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以全脂、脱脂乳粉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自控奶源。建立原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原料供应商相对固定,质量稳定可控。对采购的全脂、脱脂乳粉批批检验,,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 19644)的质量、安全要求。(2)对用于生产的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实施批批检验,确保符合采购要求。生产婴儿配方乳粉应使用灰分≤1.5%的乳清粉。(3)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所需要的食用植物油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不得使用氢化油脂、棕榈油。(4)采购制度应保证购入的维生素、

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制度

北京中德泰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制度 目录 一、岗位职责制度 二、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三、仓库质量管理制度 四、人员卫生及健康管理制度 五、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六、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制度 七、婴幼儿配方乳粉储存、养护制度 八、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记录制度 九、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处理制度 十、售后服务制度

岗位职责制度 一、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岗位职责 1、对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企业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3、负责签发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负责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企业购进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有裁决权。 5、负责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公司内部的贯彻实施。 6、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健康检查。 二、质量负责人的质量职责 1、在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分管质量工作,带领企业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 2、加强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有效实施质量否决权。 3、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和维护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主持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与考核工作,负责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4、定期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及时掌握质量管理工作动态,研究解决有关质量问题。 5、负责对企业经营产品质量审批。 6、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质量工作的有效开展。 7、主管质量方面培训教育工作的实施。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 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二)申请人应当在注册申请书后附上相关申请材料,按照注册申请书中列明的“所附材料”顺序排列。整套申请材料应有详细材料目录,目录作为申请材料首页。 (三)整套申请材料应当装订成册,每项材料应有封页,封页上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右上角注明该项材料名称。各项材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材料名称或该项材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 (四)申请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用宋体且不得小于四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五)除注册申请书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请材料应逐页或骑缝加盖申请人公章或印章,公章或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加盖的公章或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 (六)申请材料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应当与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中相关信息一致,申请材料中同一内容(如申请人名称、地址、产品名称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加盖的公章或印章应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申请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名称,如同时有英文名称的,其英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有对应关系。

(七)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材料、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检验报告、标签、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中的外文,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文参考文献(技术文件)中的摘要、关键词及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有关部分的内容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国人名、地址除外),外文资料附后。申请人应当确保译本的真实性、准确性与一致性。 (八)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应按《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审评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和内容,将该项目修改后的完整材料逐项顺序提交,并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审评意见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 (九)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1份、复印件5份和电子版本;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提供补正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和电子版本由原件制作,其内容应当与原件一致,并保持完整、清晰。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项申请材料应逐页或骑缝加盖申请人公章或印章,扫描成电子版上传至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系统。 (十)未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注册的产品配方,其申请材料一般不予退还,但已提交的委托书除外,如需退还,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不予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书面退还申请。 二、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 (一)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 1.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3.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解读 一、修订背景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以下简称《项目与要求》)于2016年10月29日发布实施(2016年175号公告),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并收集各方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更加科学高效,总局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决定对《项目与要求》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中体现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所必需的材料项目和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二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在原辅料把关、稳定性研究等配方研发和实现过程中作为责任主体应履行的义务,及企业作为配方注册申报主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三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在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国内外存在标准差异,按照等效性原则进行判定;减少企业重复提交文献资料;减轻企业研究成本压力;梳理配方注册与生产许可、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等事中事后监管中申报材料和评审核查等工作,既避免企业重复申报和重复审查,也避免造成监管环节中存在真空。 三、修订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将《项目与要求》原文(七)修改为:(七)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材料、原辅料的质量

安全标准、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检验报告、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有关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中的外文,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文参考文献(技术文件)中的摘要、关键词及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有关部分的内容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外国人名、地址除外)。申请人应当确保译本的真实性、准确性与一致性。 (二)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 Ⅰ.将《项目与要求》原文3.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修改为:3. 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 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品种、等级和质量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相关规定,或者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安全性指标和(或)相关规定。 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提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号和(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名称。” Ⅱ.将《项目与要求》原文4.产品配方(1)配方组成第①款,修改为:4. 产品配方 (1)配方组成 ①按照加入量递减顺序列出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添加国家标准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物质。 Ⅲ.将《项目与要求》原文5.产品配方研发报告,修改为:5.产品配方研发验证报告 (1)阐述产品配方特点、研发目的。 (2)证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充足依据,相关国内外法规标准的目录和(或)摘要,说明所选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在配方中的作用以及种类、用量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相符合的情况。 (3)污染物、微生物、真菌毒素等可能含有的危害物质的控制方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以及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是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所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量,以及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 第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申请,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审批过程。 第五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审评工作。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建由食品营养、食品安全、临床医学、食品工程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审评专家库。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为拟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和拟向我国境内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 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相适应的研发、生产能力,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能力。 第十条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 (二)产品配方研发报告及生产工艺说明;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生产管理体系、研发能力、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十项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安全管理十项制度 1、岗位职责制度; 2、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3、人员卫生及健康管理制度;、 4、人员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5、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6、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运输制度; 7、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存贮制度; 8、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记录制度; 9、不合格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退市制度; 10、婴幼儿配方乳粉先行赔付和追偿制度。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岗位职责制度: (一)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1、对本单位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健康查体制度的落实和实施。 3、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管理体系,对企业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负领导责任。 (二)质量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1、在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质量安全工作,带领企业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2、负责维护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运行,负责向企业负责人报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负责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生产品种的审验,供货单位、销售合法资质的审核,对企业购进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有裁决权。 4、负责对企业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日常运输、存储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6、对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控制性管理。负责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拒收退货、下架退市及销毁清理工作。 7、定期检查企业的经营环境及人员卫生状况,组织员工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8、负责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各项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三)采购员工作职责: 1、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前,要对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进行查验,并建立供货商档案。

10.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6号)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6号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6年6月6日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活动。 第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严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审评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本行政区域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相关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等工作。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 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本单位保证认真执行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接受食药监部门监督管理,自觉维护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 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制度 1、购进婴幼儿配方奶粉时,认真查验证明供货方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发票等方面的资料),并按产品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该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合格的凭证(检验报告等),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婴幼儿配方乳粉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2、对购进的每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商标、包装标签、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日期; (3)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4)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在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

产品名录; 3、向供货商索取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发票、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按供货者名称整理建档备查。妥善保管相关档案,保管期限自该种婴幼儿配方奶粉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并随时接受食药监部门的检查。 4、绝不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绝不购进;如发现有假冒伪劣婴幼儿配方奶粉时,及时向辖区食药监部门报告。 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运输制度 1、对于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运输工具(包括车厢和各种容器等),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同时根据购进、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产品特点,配备防尘、防蝇、防晒、防雨等设施; 2、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同时,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3、如购进需冷藏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将用专用冷藏载具运输,并有专人对运输车辆温度进行测量并做记录,以保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婴幼儿配方奶粉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

婴幼儿配方奶粉食药总局检验项目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本次抽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主要包括乳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豆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和乳基婴儿配方食品、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1)、《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的要求。 抽检项目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比、亚油酸、α-亚麻酸、亚油酸与α-亚麻酸比值、终产品脂肪中月桂酸和肉豆蔻酸(十四烷酸)总量、芥酸与总脂肪酸比值、反式脂肪酸与总脂肪酸比值、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1、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烟酸(烟酰胺)、叶酸、泛酸、维生素C、生物素、钠、钾、铜、镁、铁、锌、锰、钙、磷、钙磷比值、碘、氯、硒、胆碱、

肌醇、牛磺酸、二十二碳六烯酸与总脂肪酸比、二十碳四烯酸与总脂肪酸比、水分、灰分、杂质度、铅(以Pb计)、硝酸盐(以NaNO3计)、亚硝酸盐(以NaNO2计)、黄曲霉毒素M1、黄曲霉毒素B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左旋肉碱、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三聚氰胺、二十二碳六烯酸(22:6n-3)与二十碳四烯酸(20:4n-6)的比、长链不饱和脂肪酸中二十碳五烯酸(20:5n-3)的量与二十二碳六烯酸的量的比、二十二碳六烯酸、二十碳四烯酸、叶黄素、核苷酸、脲酶活性定性测定等63个指标。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 法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6号) 06月08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6号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已于 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6月6日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活动。 第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严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审评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本行政区域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相关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注册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或者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 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出厂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实施逐批检验。 第八条申请注册产品配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证明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研发与论证报告和充分依据。 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附件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和植物油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供婴幼儿(0—36月龄)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和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许可生产产品的检验。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类别编号为0502。生产许可产品名称须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许可证附页须注明获得许可生产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和幼儿配方乳粉的具体品种明细。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基粉,不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最终产品的,不予生产许可。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其采用湿法工艺生产的基粉和添加部分配料的干混,应在同一个厂区完成。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新建企业以基粉为原料,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异地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许可申请。 在一定的过渡期内,对于集团公司所属采用湿法工艺生产基粉的工厂和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厂不在同一地区的,应按照干湿法复合工艺一并审查。

本细则所称基粉,是指以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部分或不加入营养素和其他辅料,通过湿法工艺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半成品。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等国家标准,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建立运行质量管理体系。(2)应设置独立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3)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责任人。建立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或授权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全权负责质量安全,并以文件形式授权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承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和出厂放行责任。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活动。 第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严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审评工作,可组织食品安全、食品加工、营养和临床医学等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本行政区域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相关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注册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或者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 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具有完整生产工艺,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出厂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实施逐批检验。 第八条申请注册产品配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研发与论证报告和充足依据。 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质文件; (三)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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