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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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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理解: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熟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征内容)

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第二章国际法律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组织的性质和一般制度,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主要形式。

理解: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关于国家承认与继承的规则,国家的基本权利,联合国体系,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熟悉: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管辖权和主权豁免的规则,国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对不法性排除的情况。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现代国

家的主要类型)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管辖权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国家主权豁免)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联合国体系非政府国际组织)

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 排除不法性的情况(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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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和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 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

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上关于空间划分的基本依据和特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理解:各个区域的范围与相互联系,领土的取得方式,边界和边境制度,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国际法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熟悉:有关领土、海洋、航空和外空等各领域的主要国际法规则和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领土

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构成领土主权领土主权的限制河流制度) 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国际法的方式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 边界和边境制度(边界边境制度) 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南极地区北极地区)

第二节海洋法

内海及有关制度(领海基线内海及港口制度) 领海及毗连区(领海及领海制度毗连区及有关制度)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公海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领空及其界限问题(领空的水平界限领空的垂直界限) 国际航空法体系(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外层空间法律体系(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四节国际环境保护法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大气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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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了解:国籍的概念、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国际人权法的体系和机制。

理解:外国人待遇的主要模式、出入境和居留的主要规则。

熟悉:国籍变更的主要方式、外交保护的主要规则,引渡及庇护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籍

国籍的概念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的取得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入境、居留和出境外国人的待遇外交保护(外交保护的性质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第三节引渡和庇护

引渡庇护

第四节国际人权法

概述国际人权条约体系国际保护人权机制

第五章外交美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基本要求:

了解: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性质,外交代表机关的构成、职务和法律地位。

理解:外交特权豁免的依据,外交特权豁免与领事特权豁免的区别和联系。

熟悉:外交特权豁免和领事特权豁免的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外交机关(国家中央外交机关外交代表机关) 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第三节领事关系法

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领事职务) 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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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条约法

基本要求:

了解:条约的特征、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条约修订的一般规则。

理解: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中国缔结条约的国内法程序。

熟悉:条约的效力、条约的解释,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考试内容:

第一节概述

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缔约能力和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规则)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 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概念与范围保留的接受保留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生效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适用范围条约的冲突)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第四节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解释(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 条约的修订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及后果)

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基本要求:

了解: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

理解:国际法中和平解决争端各项方法的性质和特点。

熟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的特点和规则、司法程序,以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特点和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国际争端的传统解决方式(强制方法非强制方法) 政治方法和国际组织方式第二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仲裁(仲裁的一般规则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法院方式(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

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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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了解: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体系,对战争犯罪惩处的国际实践的发展。

理解: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

熟悉:国际法对作战手段的限制规则,对战时平民及受难者保护的有关规

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概述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战争的概念战争法体系) 战争状态与战时中立(战争的开始战争的结束战时中立)

第二节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三节战争犯罪

战争犯罪的概念惩罚战争犯罪的主要国际司法实践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年l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l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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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l l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l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私法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调整对象。

理解: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的定义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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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经常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昕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法人的国籍、住所的确定,外国法人的认可规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主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居所第二节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法人的营业所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第三节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中国的实践)

第四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基本要求:

了解: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

理解: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冲突规范的特性,准据法的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以及准据法的确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法律冲突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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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实体法解决方法)

第二节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冲突规范的特性) 冲突规范的结构()中突规范的构成连结点系属公式) 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中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三节准据法

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准据法的概念准据法的特点)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准据法的确定(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定性、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的概念、内容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理解: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的作用和它们导致的结果。

熟悉并能够运用: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定性

定性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定性的依据(依法院地法定性依准据法定性中国关于定性的规定)

第二节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完全反致) 反致问题的产生关于反致的实践中国对反致的态度

第三节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外国法的查明方法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办法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外国法的解释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第四节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

第五节法律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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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的概念法律规避的效力法律规避的对象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基本要求:

了解:各种常见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理解:重要的法律适用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

定)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二节物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三节债权

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概念主观论与客观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客观标志说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性履行方法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商事关系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代理的法律适用信托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婚姻与家庭

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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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离婚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扶养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监护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六节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同一制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遗嘱法律适用的规定) 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基本要求:

了解: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理解: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运作。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司法诉讼替代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中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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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一事再理与一事两诉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诉讼时效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域外送达与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域外取证)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和条件(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的问题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基本要求:

了解:区际法律冲突、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我国的相关规定。

理解:我国产生区际法律冲突和做出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原因。

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内容与相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概念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

第二节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

送达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送达)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lO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l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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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规定

(2001年l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 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 [2002)5号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 1969年2月10日生效)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 1972年10月7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 外发[199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 外发[1986]47号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l9日) 司发通[199230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8日公布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 法释(200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10日公布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 法释200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8日) 法(民)复[199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民)发[199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1988年2月1日) 法(办)发[1988]3号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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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6月l0日订于纽约 1959年6月7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1987年4月10日) 法(经)发[1987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 法发[199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23日) 法复[1997]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年4月23日) 法[1998]4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 2006 年8月23曰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06]7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①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1月l l日修订并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8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3月30日起施行) 法释(1999]9号————————————————————————————————————

①此规则为国内具有代表性的仲裁规则,其性质并非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6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0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日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8]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6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01]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3月16日起施行) 法释[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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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200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21日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6]2号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7年9月l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7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12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7]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7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 法释[199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法释 [2009]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l421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17日公布自2008年4月23日起施行) 法释[2008]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合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201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7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5月22日) 法释(2007]6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07]14号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考试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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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国际商业惯例、l980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熟悉并能够运用:FCA、FOB、CIF、CFR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救济。

考试内容

第一节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l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 FOB CIF CFR)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修改

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 风险转移(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基本要求:

了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规定。

理解:提单及其他运输单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与附加险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

班轮运输(班轮运输的概念班轮运输的当事人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提单的种类提单的内容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他运输单证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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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索赔时效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

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

基本要求:

理解:托收各方的关系、托收支付中银行的责任与免责。

熟悉并能够运用:信用证支付的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汇付与托收

汇付(汇付的概念汇付的当事人汇付的种类) 托收(托收的概念托收的程序托收的当事人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托收的种类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第二节信用证

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流转程序信用证的当事人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银行的责任和免责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UCP600号)

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基本要求:

理解: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的相关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外贸法律制度(外贸法的结构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贸易秩序、知识产权保护、贸易调查)

第二节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措施(倾销与损害的确定因果关系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审查) 反补贴措施(补贴及专向补贴损害因果关系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 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损害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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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确定因果关系保障措施的实施) 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司法审查与多边审查 WT0的两反一保制度

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

基本要求:

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机构设置、决策程序等一般知识。

理解:世贸与关贸的区别与联系,服务贸易总协定。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考试内容:

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设置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中国入世承担的特殊义务

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约束关税制度数量限制的禁止与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特点最惠国待遇义务具体承诺(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减让表] 争端解决机制(制度特点争端解决程序通过争端解决报告的方式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职能争端种类)

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及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国际投资法、国际融资法和国际税法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的构成,国际技术转让、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制度,国家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及其解决方式。

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多边投资条约、国际贷款协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适用范围及其与我国相关国内立法关系的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保护原则最惠国待遇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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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限制性商业条款)

第二节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及形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问投资争端公约》

第三节国际融资法

国际融资法概述(国际贷款国际证券融资国际融资租赁) 国际贷款协议的种类及共同性条款国际融资担保(国际融资的信用担保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

第四节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的概念及渊源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表现形式(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国际双重征税及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概念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l988年1月1日生效)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2000年1月1日生效)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006年国际商会修订2007年7月1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年lO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 2005

年11月14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6 日公布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法释[2009]1号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1995年修订 1996年1月1日生效国际商会(ICC)出版物第5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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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30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1965年3月l8日订于华盛顿 l966年10月14日生效)

人教高一政治必修二第三单元思维导图

人大——国家权力机关 1.为什么: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 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 我国权力机关的地位和要求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2.怎么做: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⑴立法权。⑵决定权。⑶任免权。⑷监督权 人大代表的职权 ⑴议各项议案。⑵表决各项决定。⑶提案权。⑷质询权。 2.怎么做(坚持什么样的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民主基础上集中,集中指导下民主。 3.怎么样: 党——国家的执政党,领导力量 1.为什么: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 党的性质宗旨的体现 党的执政理念,指导思想的体现 党的领导力量和地位的要求 2.怎么做: 领导: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 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 3.怎么样: 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人民的主人公地位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威信,推进党执政能力和领导能力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

和纯洁性 国家: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性质,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民主党派,政协——国家的参政党 1.为什么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 民主党派和政协的性质决定的(参政党,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要求的 2.怎么做 一个参加、三个参与 参加国家政权 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 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订和执行。是通力合作的友党关系。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 3.怎么样 充分发挥政协与民主党派的作用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建设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三国法(2011年)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514012925.html,/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三国法(2011年) 单选题 32.甲国某核电站因极强地震引发爆炸后,甲国政府依国内法批准将核电站含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大量污水排入大海。乙国海域与甲国毗邻,均为《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国领土范围发生的事情属于甲国内政 B.甲国排污应当得到国际海事组织同意 C.甲国对排污的行为负有国际法律责任,乙国可通过协商与甲国共同解决排污问题 D.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只能由致害方,即该核电站所属电力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国际赔偿责任问题。一般地,国家责任是国家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引起的。但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从事的某些开发或试验性活动,如核能利用、航空航天、跨界河流开发等,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这些活动对于人类具有重要的探索和利用价值,但在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存在巨大的潜在危险。第二,这些活动一般是本国在其领土或其控制下进行的,但其危害具有跨国性,一旦发生事故,常常波及其他国家乃至全球。第三,这些活动本身是国际法不禁止的。第四,受害国有权要求加害国给予合理的赔偿。 选项A错误。甲国的排污行为虽在其境内进行,但危害具有跨国性,受害国有权要求赔偿。 选项B错误。该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选项C正确。甲国的排污行为危害到了乙国的利益,根据国际法,甲国应当承担国际责任,乙国有权要求甲国给予合理的赔偿,可通过协商与甲国共同解决排污问题。 选项D错误。根据《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的规定,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33.甲国人张某侵吞中国某国企驻甲国办事处的大量财产。根据中国和甲国的法律,张某的行为均认定为犯罪。中国与甲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进入中国境内时,中国有关机关可依法将其拘捕 B.中国对张某侵吞财产案没有管辖权 C.张某乘甲国商船逃至公海时,中国有权派员在公海将其缉拿 D.甲国有义务将张某引渡给中国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域外犯罪管辖与引渡。 选项A正确。张某进入中国境内时,中国有关机关可依法直接行使管辖权,将其拘捕。 选项B错误。张某侵吞了中国某国企驻甲国办事处的大量财产,属于危害中国国家利益的犯罪,中国司法机关可以根据保护性管辖原则对其行使管辖权。 选项C错误。公海上的船舶管辖权包括船旗国管辖和普遍管辖。这里甲国商船的船旗国并非中国,且这里也没有提及该商船有海盗、非法广播、贩奴或贩毒行为,故中国的执法部门无权登临检查该商船,无权缉拿其乘客。 选项D错误。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地各国有权

高一政治必修二第三单元思维导图

高一政治必修二第三单 元思维导图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高一政治必修二第三单元思维导图人大——国家权力机关 1.为什么: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 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 我国权力机关的地位和要求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2.怎么做: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⑴立法权。⑵决定权。⑶任免权。⑷监督权 人大代表的职权 ⑴议各项议案。⑵表决各项决定。⑶提案权。⑷质询权。

2.怎么做(坚持什么样的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民主基础上集中,集中指导下民主。 3.怎么样: 党——国家的执政党,领导力量 1.为什么: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 党的性质宗旨的体现 党的执政理念,指导思想的体现 党的领导力量和地位的要求 2.怎么做: 领导: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 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 3.怎么样: 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人民的主人公地位

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威信,推进党执政能力和领导能力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国家: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性质,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民主党派,政协——国家的参政党 1.为什么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 民主党派和政协的性质决定的(参政党,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要求的 2.怎么做 一个参加、三个参与 参加国家政权 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 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订和执行。是通力合作的友党关系。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

[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小诀窍

“三国”法命题规律及复习方略 司法考试“三国”法的复习历来是考生备考中比较头痛的部分。本文将结合“三国”法的各自特点,对“三国”法的复习方法予以介绍。 第一部分 国际公法部分 一、国际公法三年分值统计 二、命题特点及规律 1. 无重点可言。国际公法考点分散,该部分考题涉及面极广,从历年考题来看,几乎章章有题,没有突出的重点。 2004 年的 10 道试题即如此,涉及 10 个不同的知识点(分别是领土变更、国家责任、外国船舶刑事管辖、国际环境、外空地位、外交保护、引渡及庇护、条约的冲突、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交战规则)。虽然这一特点给我们的复习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这里的“无重点可言”只是总体上无重点,司法考试考测的知识点仍是国际法理论中的重点内容,或者说是相应章节的重点知识,所以考试的重点和知识体系的重点从总体上看还是对应的。 2. 无法可依。国际公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没有集中的法规需要识记。这就要求我们在备考过程中要以学科体系和知识背景来构建国际法的知识网络。正如 2005 年司考大纲强调的:掌握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和主要制度。 3. 关注时事性强的相关知识点。司法考试所考查的知识点往往是具有突出的实践性,并且有现实意义的内容,特别是那些与我国的国际法律实践联系密切的知识点。 以 2004 年试题为例,第 29 题指向了“钓鱼岛问题”,第 32 题考查了“国家责任”,第 31 题出自围绕“月球法律地位”国外相关真实案例。另外,第 32 题涉及的“外交保护”,第 68 题涉及的“进口洋垃圾”,第 89 题涉及的“引渡及庇护”等都是近年在中国较热的话题,占到了全部 10 道题目中的 6 题。 三、复习方法推荐 经过上面的总结,考生在国际公法的复习中应厘清导向,即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抓住有代表性的重点知识和有现实性的热点知识,进行考点的归纳总结。 各章有代表性的重点知识通常比较固定,也反映在历年考试试卷中,如关于国家的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继承、国家的国际法律责任、海洋各区域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法、国籍、引渡、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条约法等。 鉴于近年选题多出自较热的时政话题,在进行 2005 年司法考试的备考时,必须适当补充此方面的背景素材,并与国际法的相关理论知识相对应展开复习。因而近年来那些能够引起理论检讨的现实事件和背后的知识点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2017年三国法司考讲义笔记

国际法-根据司法考试整理 第一章渊源与效力 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只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a的国际法主体。bc构成要素,物质因素【行为实践】、心里因素【被各国认为具有法拘束力】。 3一般法原则,a的b补充、辅助地位。c各国法。 4不属于渊源的,国际司法,国际。可成为一般法原则的来源。 习惯存在的证明,是实践的产物,从主体的,包括1国家间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 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 3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 第二节国际法效力 强制力,通过国家本身来实现。 效力体现,1与国内法关系,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原则规则,国际法也不具体关于国内法2我国实践,a、优先适用, b转化适用(部分IP条约,),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 第三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对外独立、自卫权,领土完整。 2不干涉内政,发生在境外境内无关,是国内管辖的。 3不使用武力或威胁,除外情形:自卫行动、制度下的。 4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并不禁止一切武力, 5民族自决,非殖民统治下的须原则,“殖民”统治下该民族建立独立国家。 6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责任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 一、国家 A国家构成要素,①定居居民,②确定领土,③有效统治的政府,。与叛乱组织的区别 B国家主权豁免,(法院管辖、执行管辖),不受他国国内法管辖。 限制豁免理论,将国家行为分为管理行为(主权行为,可放弃),(没有豁免)。 2004年《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私法主体的商业行为纠纷,1商业交易, 2雇佣合同 3, 4财产所有占有使用 5,IP, 6,公司或集体机构 7。 放弃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默示】)1、明示的,2、),派代表出庭不一定是放弃,如为抗议或生命享有管辖豁免权。 放弃管辖豁免,放弃豁免(包括查封、扣押、强制执行)。

语文六年级第三单元思维导图

第三单元思维导图穷人 别饿坏了那匹马唯一的听众 用心灵去倾听 近:顾惜—怜惜 抱怨—埋怨反:潮湿—干燥 严肃—活泼四字词语: 寒风呼啸又黑又冷干干净净海风呼啸汹涌澎湃闪闪发亮渔夫的妻子桑娜坐在火炉旁补一张破帆。屋外寒风呼啸,汹涌澎湃的海浪拍击着海岸,溅起一阵阵浪花。海上正起着风暴,外面又黑又冷,这间渔家的小屋里却温暖而舒适。地扫得干干净净,炉子里的火还没有熄,食具在搁板上闪闪发亮。挂着白色帐子的床上,五个孩子正在海风呼啸声中安静地睡着。丈夫清早驾着小船出海,这时候还没有回来。桑娜听着波涛的轰鸣和狂风的怒吼,感到心惊肉跳。 从这几个四字词语里我体会到桑娜勤劳能干,而“破帆”,“五个孩子”告诉我们这个家庭艰苦、贫穷。 渔夫和他的妻子桑娜,不管 自己家境贫困毅然收养了 已故邻居两个孤儿这件事, 想一想作者为什么要写这些 呢,从中可以分析出作者的 写作目的是:反映沙俄时代 渔民的悲惨生活和穷人宁可 自己吃苦,也要互相帮助的 高尚品质。 本文主要叙述了酷爱读书的“我”在失去看书机会时,摆书摊的残疾青年谎称家中有马,买下“我”的马草, 让“我”继续看书的故事。赞扬了残疾青年不计一己得失.想方设法让“我”读书的良苦用心,表达了“我”得知真相后的感激之情。张皇—平静 流连忘返—溜之大 吉 瘦削—宽厚 尴尬—嗫嚅 泰然—茫然 流连忘返身无分文 溜之大吉羞愧不已 忐忑不安刻骨铭心 十指连心泪流不止 怒目圆睁不由分说 一如既往 我在家拉小提琴,大家说像 在锯床腿,我便在树林里练 习,我突然看到了老妇人, 后来我每天都为老妇人演 奏,最后我因为每天的刻苦, 尽心尽力的演奏我成功了, 我成为了一个小提琴演奏家 近:幽静——寂静打扰——打搅 慈祥——慈爱唯一——独一 反:大吃一惊——不动声色羞愧 ——高傲 蹑手蹑脚 本文记叙了“我”与问讯处工作人 员苏珊的交往过程,赞美了苏珊 用心灵倾听孩子的心声,热心帮 助孩子的美好品质。告诉我们用 心灵倾听能给人带来快乐与幸 福 近义词:折磨——熬煎庄重 ——凝重抱歉——内疚着 迷——入迷温柔——柔和 反义词:沮丧——高兴珍藏 ——丢弃幸福——痛苦熟 悉——陌生 无所不知

司法考试卷一三国法自测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_1.doc

司法考试卷一三国法自测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1963 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法律原则宣言》,该决 议宣示了各国在外层空间活动应遵守的法律原则,对外层空间法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推进作 用,请问该决议的法律渊源地位如何? A.国际公约,属于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B.国际习惯,属于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C.一般法律原则,属于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D.确立法律渊源的辅助资料 2.当一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 A.《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应优先履行 B.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应优先履行 C.适用 “ 后法优于先法” 原则 D.适用 “ 先法优于后法” 原则 3.甲乙两国于1998 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2005 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 法机构于 2004 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 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针对甲国的上述做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 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做出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 责任 B.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 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D.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 无定论 4.依据现代国际法,对下列地域的法律地位表述正确的是: A.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属全体联合国会员国所有 B.依据《南极条约》,南极属联合国会员国全体所有 C.根据《月球协定》,冻结某些国家对月球的领土主权要求 D.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本身行 使管辖权 5.甲国人张某和乙国人王某在甲国的行为涉嫌犯罪。后被发现,张某逃往乙国境内,王 某逃入乙国驻甲国领事馆中。张某以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为由,要求乙国庇护。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任何条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国领馆可以行使领事裁判权,对王某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 B.由于张某曾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因此乙国必须对张某进行庇护 C.由于王某是乙国人,因此乙国驻甲国领事馆有权拒绝把王某交给甲国

司法考试杨帆三国法讲座讲义

一、2006年三国法分值比例及试题特点三国法分值共46分,其中国际公法14分,国际私法16分,国际经济法16分。分值比例分配以及试题难易程度与往年保持一致。预计2007年试题将维持该分值比例及特点。二、国际公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考点覆盖面广且非常灵活,命题虽然一般只针对单一知识点,但多以案例形式出现,考点不易把握,复习应试的难度较大。此外,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普通司法从业人员的联系,近几年国际公法的试题明显增大了考查法条的比例。2、典型例题(1)单一知识点命题:(06年单选题)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D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2)综合知识点命题:(03年多选题)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CDA. 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B. 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C.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3)法条测试题(06年单选题)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D 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3、复习方法:首先理解其基本理论知识,特别是国际公法的主体制度、国际责任、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关系法以及条约法等命题比较青睐的知识点;在理解的基础上整理并比较记忆这些知识点;最后通过一定量的试题训练来检查是否能灵活并准确应用这些知识点。 三、国际私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尽管国际私法本身是一门内容多、理论多的学科,但司法考试对其的考查却是相对简单的,试题的显著特点是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和重点法条的考查,试题重复率高,考点主要集中在冲突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这两大块。2、典型例题(1)理解性命题(02年单选题)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BA. 二级识别 B. 识别 C. 法律适用 D. 先决问题(2)记忆性命题(06年多选题)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BD 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3)偏难题(05年任选题)甲国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三国法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三国法 32.联合国会员国甲国出兵侵略另一会员国。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常任理事国4票赞成、1票弃权;非常任理事国8票赞成、2票否决。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决议因有常任理事国投弃权票而不能通过 B.决议因非常任理事国两票否决而不能通过 C.投票结果达到了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表决通过的要求 D.安理会为制止侵略行为的决议获简单多数赞成票即可通过33.甲乙两国边界附近爆发部落武装冲突,致两国界标被毁,甲国一些边民趁乱偷渡至乙国境内。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发现界标被毁后应尽速修复或重建,无需通知乙国 B.只有甲国边境管理部门才能处理偷渡到乙国的甲国公民 C.偷渡到乙国的甲国公民,仅能由乙国边境管理部门处理 D.甲乙两国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 34.关于国际法院,依《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拥有一票否决权 B.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有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两项职权

C.联合国秘书长可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D.国际法院做出判决后,如当事国不服,可向联合国大会上诉35.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 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 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 36.英国公民苏珊来华短期旅游,因疏忽多付房费1000元,苏珊要求旅店返还遭拒后,将其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与苏珊发生争议的旅店位于中国,因此只能适用中国法B.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C.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D.应在英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对苏珊有利的法律 37.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2014年司法考试答案分析之三国法2013年多选题

2014年司法考试答案分析之三国法2013年多选题 A.中国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B.中国谈判代表对某条约作出待核准的签署,即表明中国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 C.有关引渡的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 D.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选项A正确。全权代表进行谈判缔结条约须具备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谈判缔约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仍被认为代表其国家。 选项B错误。待核准的签署是等待政府确认的签署,表示一种特殊的待定状态。在签署人所代表的本国确认之前,它只有认证条约约文的效力;如待核准的签署经该国确认之前,即发生正式签署的效力。另外签署也不一定必然发生条约的约束力。 选项C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的规定,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 选项D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2条规定,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经中国代表签署的或者无须签署的载有接受条款的多边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后,提出建

议,报请国务院作出接受的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75.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B.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是指禁止除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以外的一切武力的使用 C.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国际法基本原则。 选项A正确。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选项B错误。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选项C正确。民族自决原则中殖民地民族的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Ⅰ.国际法(11分) 一、导论 (一)渊源(表现形式) 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 (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 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 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 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 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 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 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 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 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 (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主体 1. 主权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 (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 (4)主权(不可缺失); 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 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 (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 (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 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引渡:无条约,则无义务。双重犯罪原则,在双方国家都认为是犯罪。) (4)普遍性管辖权(在别国领域范围内、没有任何国家管辖权的区域内犯罪); 针对战争、海盗等国际罪行。 2. 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

司法考试三国法考点练习题含答案每日一练(2015.2.22)

司法考试三国法考点练习题含答案每日一练(2015.2.22) 一、单项选择题 1、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关于宪法渊源,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一国宪法究竟采取哪些表现形式,取决于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等多种因素 B.宪法惯例实质上是一种宪法和法律条文无明确规定、但被普遍遵循的政治行为规范 C.宪法性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典而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 D.有些成文宪法国家的法院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形成的判例也构成该国的宪法渊源 2、《左传》云:“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系对周礼的一种评价。关于周礼,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周礼是早期先民祭祀风俗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 B.周礼仅属于宗教、伦理道德性质的规范 C.“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 D.西周时期“礼”与“刑”是相互对立的两个范畴 3、唐永徽年间,甲由祖父乙抚养成人。甲好赌欠债,多次索要乙一祖传玉坠未果,起意杀乙。某日,甲趁乙熟睡,以木棒狠击乙头部,以为致死(后被救活),遂夺玉坠逃走。唐律规定,谋杀尊亲处斩,但无致伤如何处理的规定。对甲应当实行下列哪一处罚? A.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应处斩刑 B.按“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应处绞刑 C.致伤未死,应处流三千里 D.属于“十恶”犯罪中的“不孝”行为,应处极刑 4、律师潘某认为《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前检查的规定存在冲突,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进行审查的建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 B.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认定存在冲突,则有权改变或撤销《婚姻登记条例》 C.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向潘某反馈审查研究情况 D.潘某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 5、《左传》云:“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系对周礼的一种评价。关于周礼,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周礼是早期先民祭祀风俗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 B.周礼仅属于宗教、伦理道德性质的规范 C.“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 D.西周时期“礼”与“刑”是相互对立的两个范畴 6、进口中国的某类化工产品2015年占中国的市场份额比2014年有较大增加,经查,两年进口总量虽持平,但仍给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国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 B.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 C.因为该类化工产品的进口数量并没有绝对增加,故不能采取保障措施 D.该类化工产品的出口商可通过价格承诺避免保障措施的实施 7、沙特某公司在华招聘一名中国籍雇员张某。为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排他性地适用菲律宾法。后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张某向中国法院提起

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一、国际公法渊源 1、国际公法的渊源包括且仅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⑴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 ⑵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渊源,是国际社会反复实践的产物,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 ⑶一般法律原则是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出来的,此三项仅为一般法律原则的来源,而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⑴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 ⑵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⑶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⑴对于条约来说,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 ⑵作为条约缔结的谈判代表要有缔约权,该缔约权并非来自国际法的统一赋予,而是来自于一国国内法的自由赋予; ⑶谈判代表的缔约权表现为全权证书,而例外的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的正职负责人无须出示全权证书; ⑷条约缔结中的自由同意,要求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⑸“国际强行法”即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指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⑴保留只能在条约尚未对保留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条约本身可以是一项已生效条约; ⑵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①对于条约允许的保留,全体缔约国无须接受则自然生效; ②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的,须全体缔约国接受方能生效; ③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的,保留须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后生效; ④其他情形,是否接受保留则由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A、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B、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之间,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 C、在接受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间,因无任何保留问题,两者间仅适用条约规定。 3、条约冲突的解决 ⑴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执行;如《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会员国间缔结条约如与宪章冲突,宪章优先; ⑵如果条约无有效规定的: ①当事国完全相同的,后约取代新约; ②当事国不完全相同的,个案处理。 e.g.先约:甲、乙、丙;后约:乙、丙、丁 甲乙、甲丙之间适用先约,乙丙、丙丁、乙丁之间适用后约;

司法考试卷一三国法多项选择部分真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一三国法多项选择部分真题及答案 74.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关于中国缔约程序问题,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中国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B.中国谈判代表对某条约作出待核准的签署,即表明中国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 C.有关引渡的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 D.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选项A正确。全权代表进行谈判缔结条约须具备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谈判缔约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仍被认为代表其国家。 选项B错误。待核准的签署是等待政府确认的签署,表示一种特殊的待定状态。在签署人所代表的本国确认之前,它只有认证条约约文的效力;如待核准的签署经该国确认之前,即发生正式签署的效力。另外签署也不一定必然发生条约的约束力。 选项C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的规定,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 选项D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2条规定,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经中国代表签署的或者无须签署的载有接受条款的多边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后,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作出接受的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75.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B.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是指禁止除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以外的一切武力的使用 C.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国际法基本原则。 选项A正确。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选项B错误。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选项C正确。民族自决原则中殖民地民族的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选项D正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争端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任何使争端或情势恶化的措施或行动。 76.甲国公民杰克申请来中国旅游,关于其在中国出入境和居留期间的管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如杰克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中国签证机关不予签发其签证 B.如杰克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中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汇总

20XX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汇总 根据近几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20XX年唯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法 具体就它的知识点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 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战争法)。 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 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国际法基本理论与国际法主体)【圣才出品】

第一章国际法基本理论与国际法主体 考查小贴士 本章年均考查2分左右,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国际法基本原则:常以简单的案例考查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特征、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表现等知识点。 (2)国家:综合考查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及领土主权的内容、国家主权的内容、承担国家责任的理由、排除国家行为不当性的事由、国家豁免、国家承认的方式及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国家领土制度的考查还可能会结合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展开。 (3)国际组织:主要涉及联合国的组织机构及职能、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结合国际争端解决进行考查,即将国际组织的争端管辖权与行使管辖权的前提和程序结合起来进行考查。 一、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是在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1.国际法的特点 (1)国际社会是由平等的主权国家组成的,这种客观现实决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自身特点,对比见下表:

(2)除了国际法自身的特点外,与国内法一样,国际法具有明显的法律性。 理解小贴士 在国际社会,确实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但是正如国内法中也有未被追究的违法行为一样,这种逍遥法外的事实不能排除该行为的违法性,也不能否认国际法应有的约束力。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理论层面 国际法与国内法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互相渗透、互相依赖、互相补充、互相制约的关系。 (2)实践层面 ①国际层面 a.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 b.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 c.国际法不得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承担相关的特殊义务。 ②国内层面(主要指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2017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法(11分) 一、导论 (一)渊源(表现形式) 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 (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 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 公平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作为辅助资料,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国际和国内判例包括国际部分)、学者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二)基本原则(各国公认、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强行法性质) 具有强行法性质(必须遵守),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 主权性质:(1)对内最高权(立法、司法、行政权),(2)对外独立权。(3)自保权:自卫和国防。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

内政的判断条件:(1)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2)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 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禁止使用武力。 自卫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不得不打)和相称性(还击不能过火)。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 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 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 联合国宪章优先 (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3、直接使用、同时(平行)适用、条约转化适用(间接方式)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主体 1. 主权国家

2017司考三国法总结

国际法 1、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非政府组织的决议不构成国际法的渊源(还有国际法院判例、国际法学家学说、一国发涉外部分也不构成)。 2、国际习惯对所以国家都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任意性,只对选用的当事人。 3、民商直接优先。知识产业条约要转化。 4、WTO多边协议和知产要在我国进行转化。 5、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和中国国际法(外交条例和豁免条例)并行适用。 6、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指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解决(注意不是非武力) 7、国际法原则六个:国际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第二章、国际法主体和国际法责任 1、公海船旗国管辖,公海普遍管辖,四种罪行:海盗、非法广播、贩毒、贩奴。 2、国家享有绝对管辖豁免权,放弃方式:明示、默示(参与诉讼、提出反诉),以前接受管辖,不一定现在接受管辖,一案一事。放弃三条件:自愿、特定、意思表示明确。 3、管辖豁免、执行豁免都是绝对豁免。国家从事商业行为没有管辖豁免(但并不意味着放弃国家豁免权),但是有执行豁免。 4、法律承认有明示和默示(建立外交、正式政治性条款、接受领事、正式投票其参加只有国家才能参加的组织)不能逆转,事实承认(只签订过非政治性条款) 5、国家非恶债:国际中央政府借的;对象是国际法主体;平等条约。元首:政府首脑、大使、使节。 6、非政府组织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要遵守其他国家法律法规。 7、联合国实质性(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3/5)四类决议:采取行动、推选新秘书长、吸纳新会员、开除老会员或终止会员国义务的。 8、联合国大会,只对内部决议事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他建议性质,可以讨论宪章。 9、国际习惯法是国家间反复协议形成,安理会一次决议不能形成。 10、保护性管辖:本国国民和国家的权利受侵权,本国行使管辖权。 11、秘书长是安理会和联大先后选(国际法是平行选),安理会实质性决议,联大简单多数票(1/2)。 12、外空行为致地面损害(国家全部责任)和核污染(国家相对责任对营运人的补充)都是绝对责任。协商解决全部争端。 13、《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的财产和档案无论何时何处,均不可侵犯,即使两国断交、使馆馆长撤离、发生冲突都不例外。 14、国家机关行为归于国家,国有公司行为不归与国家。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1、界标双方共同解决。 2、多国河流国际河流禁止:改道、堵塞。国际河流也不属于人类共同财产。 3、中国不承认50年时效占领。领土取得七个:先占(无主地)、时效(50,中国不认),添附(领土上增加可以填海造田,公海上不可以),战争征服,割让(平等自愿可以),公民投票(取决于国内法和相关国家的协议) 4、港口斗殴港口国可以主动管辖:扰乱港口的安全;本国国民;重大。 5、可以请求港口国管辖:船旗国船长或船长。 6、无害通过,不可收费。 7、毗连区享有自由航行权。毗连区不是领土领海。海洋法赋予四项权利:海关、财政、移民、卫生,我国申请国安、专属经济区(不是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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