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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河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河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河北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河北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

2011年2月22日

2010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省委、省政府团结带领全省人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既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又在转变发展方式上取得突破这个核心,认真落实中央扩大内需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攻坚克难、开拓进取,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国民经济总体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取得全面进步,“十一五”规划主要目标如期实现,为实施“十二五”规划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综合

初步核算,全年全省生产总值实现20197.1亿元,比上年增长12.2%,同比加快2.2个百分点。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562.8亿元,增长3.5%;第二产业增加值10705.7亿元,增长13.4%;第三产业增加值6928.6亿元,增长13.1%。三次产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12.7%、53.0%和34.3%。

图12005-2010年全省生产总值(亿元)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3.1%。其中食品价格上涨7.8%。工业品出厂价格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分别上涨9.0%和10.9%。农产品生产价格上涨15.1%。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4.4%。

图2 2005-2010年居民消费价格涨跌幅度(%)

表1 2010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涨跌幅度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86%,比上年回落0.07个百分点。

全部财政收入2410.5亿元,比上年增长19.3%,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完成1330.8亿元,增长24.7%。税收收入1074.0亿元,增长28.0%。财政支出2778.9亿元,增长18.4%。

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11579.8亿元,比上年增长14.1%;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57.3%,同比提高1.8个百分点。实缴税金1279.3亿元,增长26.5%,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3.1%;完成出口159.0亿美元,占全省出口总值的70.4%,提高4.2个百分点;就业人员1509.4万人,增长5.1%。

二、农业

全年粮食播种面积628.2万公顷,比上年增加6.6万公顷,增长1.1%;总产量2975.9万吨,增长2.3%。其中,夏粮产量1243.7万吨,增长0.04%;秋粮产量1732.2万吨,增长3.9%。

图3 2005—2010年全省粮食总产量(万吨)

全年棉花播种面积58.2万公顷,减少6.2%;总产量57.0万吨,减少5.8%。

全年油料播种面积46.4万公顷,减少6.5%;总产量140.3万吨,减少2.1%。

全年蔬菜播种面积113.9万公顷,增长3.4%;总产量7073.6万吨,增长4.9%。其中设施蔬菜播种面积28.7万公顷,增长31.9%;产量1765.7万吨,增长39.2%。

全年肉类总产量416.8万吨,下降2.3%;生猪年末存栏1846万头,减少6.2%;生猪出栏3222.9万头,减少3.3%;牛奶产量439.8万吨,减少2.6%;禽蛋产量339.1万吨,减少4%。

全年水产品产量106.3万吨,增长5.9%。其中,养殖水产品产量71.8万吨,增长8.3%;捕捞水产品产量34.5万吨,增长1.3%。

全年畜牧、蔬菜、果品三大优势产业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比重达68.1%。农业产业化经营率达到58.6%,提高1.8个百分点。

全年新增有效灌溉面积5.4万公顷,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4.7万公顷。农业机械总动力1亿千瓦,比上年增长2.9%。实际机耕面积531.7万公顷,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比重达61.0%,比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当年机械播种面积627.5万公顷,占72.0%,提高0.8个百分点;机械收获面积342.9万公顷,占39.3%,提高3.1个百分点。农村用电量511.8亿千瓦小时,增长5.3%。

三、工业和建筑业

全年全部工业增加值9554.0亿元,比上年增长13.5%。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8182.8亿元,增长16.5%,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长13.9%,集体企业增长6.2%,股份制企业增长17.8%,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增长7.5%。分轻重工业看,轻工业增长18.6%,重工业增长16.0%。

图4 2005—2010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亿元)

规模以上工业中,装备制造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26.7%,高于全省规模以上工业10.2个百分点,占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达17.2%,同比提高1.0个百分点;钢铁工业增长12.1%;石化工业增长9.0%;医药工业增长16.9%;建材工业增长16.9%;食品工业增长13.9%;纺织服装业增长21.0%。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28.5%,高于全省规模以上工业12个百分点,同比提高9个百分点。其中新能源、电子信息和先进制造领域分别增长62%、38.8%和31.4%。

表2 2010年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

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利润1754.5亿元,比上年增长41.9%。

表3 2010年规模以上工业利润总额及增速

全年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1151.7亿元,比上年增长12.4%。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房屋施工面积23320.2万平方米,增长33.0%;房屋竣工面积8345.7万平方米,增长7.7%。

图5 2005-2010年建筑业增加值(亿元)

四、固定资产投资

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5082.5亿元,比上年增长22.9%。其中,城镇固定资产投资12921.8亿元,增长23.3%;农村投资2160.7亿元,增长20.5%。

图6 2005—2010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在城镇投资中,第一产业投资318.5亿元,比上年增长30.3%;第二产业投资5602.6亿元,增长11%;第三产业投资7000.8亿元,增长34%。城市基础设施完成投资3244.2亿元,增长27.1%。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增长22.3%,其中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投资分别增长42.2%、30.8%、18.7%和3.7倍。

表4 2010年分行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及增速

在重大投资项目中,总投资亿元以上项目3476个,比上年增加965个;完成投资6759.0

亿元,增长44.0%。其中曹妃甸工业区和沧州渤海新区分别完成投资687.7亿元和227.8亿元,分别增长5.7%和18.1%。青兰高速邯郸西至涉县段,承朝高速公路、承唐高速公路,河北国华沧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黄骅发电厂二期,河北国华电厂定州发电有限公司扩建二期,石家庄市二环快速路提升工程,河北承德围场御道口牧场150MW风电场建设项目,沽源县东辛营建投能源20万千瓦风场项目,河北亿隆公司年产5万吨发电机主轴制造项目,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年产300兆瓦单晶硅太阳能电池项目,南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四方物流一期项目,胜芳国际家具博览有限公司家具博览城建设,河北钢铁集团承钢老厂区改造,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改项目等一批重大项目建成投产。

全年房地产开发投资2264.8亿元,比上年增长49.0%。其中,商品住宅投资1785.6亿元,增长46.5%;办公楼投资51.2亿元,增长70.1%;商业营业用房投资275.2亿元,增长

83.1%。

五、国内贸易

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6821.8亿元,比上年增长18.3%。分地域看,城镇消费品零售额完成5203.0亿元,增长19.0%;乡村消费品零售额完成1618.8亿元,增长16.3%。分类别看,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中,石油及制品类增长32.5%,金银珠宝类增长32.4%,汽车类增长28.5%,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增长27.5%,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增长24.5%,粮油食品类增长21.1%,体育娱乐用品类增长20.8%。

图7 2005—201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六、对外经济

全年进出口总值完成419.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1.5%。其中,出口总值225.7亿美元,增长43.9%;进口总值193.6亿美元,增长38.9%。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分别出口83.4亿美元和35.7亿美元,分别增长44.2%和74.5%;占全省出口总值的37.0%和15.8%。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出口13.4亿美元,增长46.7%;汽车出口4.4亿美元,增长51.5%;服装及衣着附件出口28.7亿美元,增长42.2%;钢材出口34.2亿美元,增长93.0%;农产品出口12.3亿美元,增长19.8%。

表5 2010年全省进出口情况

图8 2005—2010年进出口总值(亿美元)

全年实际利用外资43.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8.2%。其中外商直接投资38.3亿美元,增长6.5%。在外商直接投资中,制造业占67.9%;房地产业占13.6%;批发和零售业占3.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占1.6%。全年新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项目)246个,增长14.4%;新批合同外资32.9亿美元,增长26.3%。

图9 2005—2010年实际利用外资额(万美元)

全年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28.5亿美元,比上年减少0.6%;对外劳务合作完成营业额0.3亿美元,减少8.2%。

全年引进省外技术5420项,比上年增长1.1%;引进资金1949.8亿元,增长31.3%;引进人才8.2万人,增长6.1%。

七、交通、邮电业和旅游

全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实现增加值1880.3亿元,比上年增长26.0%。

全年货物运输总量17.7亿吨,比上年增长29.6%;货物运输周转量7679.1亿吨公里,增长28.4%。旅客运输总量9.1亿人,增长16.8%;旅客运输周转量1172.9亿人公里,增长12.4%。港口吞吐量达6.0亿吨,增长18.6%。全省公路通车里程15.4万公里(包括村路),比上年增长1.3%。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4307公里,新建成高速公路1037公里;新、改建农村公路1万公里,总里程达13.3万公里。年末民用汽车保有量719.7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比上年增长15%,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470.4万辆,增长24.1%。民用轿车保有量220.2万辆,增长31.6%,其中私人轿车199.5万辆,增长33.6%。

表6 2010年各种运输方式完成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情况

全年完成邮电业务总量(2000年不变价)1444.9亿元,比上年增长21.4%。其中,邮政业务总量58.1亿元,增长22.3%;电信业务总量1386.8亿元,增长21.3%。年末局用电话交换机总容量达到1739.6万门,减少217.6万门;移动电话交换机容量8080万户,增加323万户。固定电话年末用户1251.4万户,其中,城市电话用户811.8万户,农村电话用户439.5万户,分别减少92.6万户、58.3万户和34.2万户。年末移动电话用户达到4353.5万户,增加570.3万户。全省固定及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5604.9万户,增加477.7万户。电话普及率达到79.7部/百人,其中移动电话普及率达61.9部/百人,分别增加6.0部/百人和9.3部/百人。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数达667.0万户,增长27.5%;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5%,增长2.0%。

全年接待国际游客97.7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3.5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6.1%和13.9%;接待国内游客14581万人次,创收890.8亿元,分别增长23.1%和29.4%。旅游业总收入914.6亿元,增长28.9%。

八、金融和保险业

年末全部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26099.0亿元,比年初增加3739.5亿元,其中居民储蓄存款余额15678.4亿元,增加2127.4亿元。全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15755.7亿元,比年初增加2632.0亿元,同比少增1037.2亿元。

全年保险公司保费收入746.4亿元,比上年增长24.2%。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192.9亿元,增长49.9%;寿险保费收入521.2亿元,增长10.3%,健康和意外伤害险保费收入32.3亿元,下降2.4%。支付各类赔款和给付145.4亿元。其中,财产险赔款84.1亿元,增长21.6%;寿险给付51.3亿元,下降19.4%;健康和意外伤害险赔款和给付10.0亿元,下降2.1%。

九、教育和科学技术

全年研究生教育招生11326人,比上年增长5.0%;在学研究生31452人,增长11.0%;毕业生7875人,增长7.9%。普通高等学校110所,招生33.9万人,增长3.0%;在校学生110.5万人,增长4.2%;毕业生29.7万人,增长5.1%。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128.1万人,普通中学在校生348.8万人,小学在校生511.6万人。幼儿园在园幼儿168.0万人。

表7 2010年各类学校招生和在校生情况

全年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为240亿元,比上年增长11.3%。其中研究与发展(R&D)经费支出160亿元,增长18.7%,占全省生产总值的0.79%,同比提高0.01个百分点。年末从事科技活动人员20万人,增长7.3%,其中科学家和工程师13万人,增长7.3%。建设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250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07家、重点实验室78家。全年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133项,其中滚动实施的在建国家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项目52项,新增国家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项目20项。全年共登记省级以上科技成果2903项,其中国际领

先的48项,国际先进的507项,国内领先的1858项,国内先进的487项。全年专利申请量12300件,授权量10061件,分别比上年增长8.3%和47.1%。全年共签订技术合同4517份,技术合同成交金额19.3亿元,分别增长2.9%和12.1%。

全省现有产品质量、体系认证机构2个,完成对8952个企业的产品认证。共有法定计量技术机构149个,全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173.4万台(件)。全年制定、修订省级标准206项。全省共有天气雷达观测站点5个,卫星云图接收站点4个。有地震台站28个,地震遥测台网2个。测绘部门审核地图40件。全省省级地质环境监测站12个。

十、文化、卫生和体育

年末全省共有艺术表演团体125个,文化馆177个,公共图书馆165个,博物馆64个。广播电台12座,中、短波转播发射台30座,调频转播台152座;电视台12座,广播电视台139座,电视转播台251座。有线电视用户670.4万户,有线数字电视用户382.4万户。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达99.32%,电视节目综合人口覆盖率达99.26%。出版各类报纸20.5亿份,各类期刊4996.7万册,图书1727.5万册。

年末全省共有卫生机构14823个,其中医院、卫生院3460 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151个,妇幼保健院(所、站)185个,卫生防疫防治机构373个。卫生技术人员26.9万人,其中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11.8万人,护师、护士8.3万人。卫生机构床位24.7万张,其中医院、卫生院床位22.8 万张。乡镇卫生院1962个,床位5.6万张,卫生技术人员5.3万人。农村有医疗点的村数占总村数的97%,乡村医生和卫生员9.5万人。

全年我省运动健儿在国际比赛中共获金牌2枚,银牌6枚,铜牌2枚。在2010年广州亚运会上共获金牌12枚,银牌10枚,铜牌5枚。

十一、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6263.4元,比上年增长10.5%。农民人均纯收入达5958元,增长15.7%。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318.3元,增长6.6%;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845元,增长14.8%。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即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占家庭消费支出的比重)为32.3%,比上年下降1.3个百分点;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5.2%,比上年下降0.5个百分点。城镇居民现住房人均总建筑面积30.5平方米,农民人均居住面积32.2平方米,分别增长1.9%和0.9%。

图10 2005—2010年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元)

年末全省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988.4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8.9万人。其中参保职工达728.94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达259.5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518.06万人,增加96.94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848.01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670.05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达493.41万人,增加9.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594.44万人,增加35.16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140.06万人,增

加15.84万人。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561.5万人,增加71.6万人。164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4.46%。

全年全省279.8万人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其中农村191.2万人,增加15.1万人。

十二、资源、环境与安全生产

全年完成造林面积283.9千公顷,完成全年任务的106.5%。其中人工造林完成138.4千公顷。林业重点工程完成造林面积244.4千公顷,占全部造林面积的86.1%。全民义务植树1亿株。自然保护区达到40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1个,省级自然保护区22个。全省森林覆盖率为26%。

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炼钢346万吨、炼铁1181万吨、水泥1314万吨、平板玻璃474万重量箱。全省规模以上工业能耗1.82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6.2%;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2.733吨标准煤/万元,下降8.88%。“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如期实现。

全年共发生森林火灾32起,因森林火灾造成受害森林面积5.1公顷。

全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3116人,比上年下降4.1%。亿元GDP死亡人数为0.15人,下降18.5%;工矿商贸企业每10万职工死亡人数为1.45人,提高1.3%;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为0.82人,提高2.5%。全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5959起,造成2693人死亡、578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0.39亿元;道路交通万车死亡人数为2.05人,比上年减少0.99人。

注:1、本公报2010年部分数据为快报数。

2、公报中全省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值按现行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增速为国家统计局年度核定数据。

4、公报中部分数据合计数或相对数由于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河北省劳动合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编号: 河北省 劳 动 合 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除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到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4]38号) 稿件来源:河北劳动保障网发布日期:2004-07-08 字体大小:【大】【中】【小】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为了规范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行为,解决因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影响职工退休待遇水平问题,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鼓励未参保企业参保和中断缴费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企业缴纳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公示制度,至少每季度将企业每月申报额和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包括代扣代缴情况)公示一次(10天)。公示期内,职工对企业缴费和代扣代缴情况有异议的,应即时向企业提出质疑,也可以向当

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按《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定期打印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填写《养老保险手册》、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或将个人账户打印成表格公示等形式进行对账。单位、职工对企业缴费和个人账户记录情况有异议的,应自接到对账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确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载、打印错误的,应即时纠正;属于企业和个人欠缴、少缴等原因影响个人账户储存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企业和个人补缴。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予以补记,并书面通知企业和职工本人。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参保的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而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分别自1993年1月、1986年10月、1990年3月起,由企业和个人按照欠费当年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也可以按照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缴费基数低于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按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基数补缴。按后一种办法补缴的,可不加收滞纳金。凡未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应按照后一种办法补缴。补缴后,职工个人账户的处理按冀劳[1998]66号文件规定执行。

《河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河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设置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指,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民办培训机构”)。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当具有政治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治理结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决策机构,建立行政、教学等管理部门。依法制定办学章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三)经费保障。民办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农村贫困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办学经费稳定,能够保障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四)办学场地。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其中校舍面积应不低于200平米,办学场地及各项设施应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实行住宿制的民办培训机构,应有满足食宿要求的生活设施。 租借校舍办学的,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租期不得少于3年。 (五)办学条件。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

河北省社保网上服务系统养老保险年度工资申报操作指南

河北省社保网上服务系统养老保险年度工资申报 操作指南(石家庄) 年度工资申报分为:人员工资申报和单位工资申报。 一、【人员工资申报】,有两种方式:人员工资申报和批量人员工资申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即可。 1、【人员工资申报】第一种方式: 点击进入年度工资申报,在【上年度实发工资】处填写人员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上年实发月数】处填写人员上年实发工资月数。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并进入【单位工资申报】。 2、【人员工资申报】第二种方式: (1)【批量人员工资申报】,点击批量人员工资申报,进入后根据人数多少(六万人以下Excel,以上DBF)下载对应表格。 (2)按照要求填写数据,注意:只可修改【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上年度实发工资月数】,请勿修改其它列。填写完毕后将数据上传,上传完成后提交数据,并进入【单位工资申报】。

二、【单位工资申报】,按下图打开对应页面,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相关数据,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然后点击提交,等待社保局审批。 三、【打印报表】,数据待审核状态和审核成功状态可打印相关表格,操作页面如下图。

河北省社保网上服务系统工伤保险工资调整 操作指南(石家庄) 一、【批量工资调整】 (1)如下图,进入批量工资调整模块,进入后根据人数多少(六万人以下Excel,以上DBF)下载对应表格。 (2),按照下列提示,填写【当月工资】,其它列请勿修改。当月工资填写员工当前的月实际工资即可。 (3)填写完成后,上传表格,确认无误后提交数据,等待社保局审批。 二、【填写报表】,数据提交之后填写报表:工伤保险参保职工2016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表4-2)。详见附表一

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原文)

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营者反垄断合规能力,强化行为自律,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反垄断合规管理应积极主动、突出防范,维护经营者自身核心利益,防止因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带来巨大经营风险、招致严重后果。 第三条经营者应充分认识到持久公平竞争文化培育符合自身长远发展利益,是避免直接或间接触及《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禁止条款的根本保证。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经营者,属非规范性文件,仅为经营者反垄断行为自律提供参考依据,不构成其他专业和法律的建议或依据。 16

本指引也可供行业协会作反垄断合规参考。 第二章法律与责任 第五条《反垄断法》与跟进制订的30余部相关法规配套形成了完备的反垄断法规体系,是竞争法体系建设成熟完善的重要标志,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保证。经营者应原文学习并熟知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达成垄断协议的,按照本指引第六条规定处理;经营者能够证明其达成垄断协议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 16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性质、情节、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按照本指引第八条规定处理;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条经营者违反反垄断相关法规实施集中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 16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合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合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编制了劳动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附件:劳动合同书 二??八年一月二日 编号: 劳动合同书 (适用全日制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除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到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单位结算账户办法资料

花连水副主任已审阅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户社(行)应对存款人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情况进行监督,严禁客户出租、出借账户,利用结算账户逃废债务、套取现金、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超过规定限额的大额现金支付,应按规定进行审查、登记和报告。 第四条开户社(行)应依法为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相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六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审核形式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为核准类账户,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为备案类账户。 第七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八条为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附件1),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开户社(行)审核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是否齐全、合规。注意以下事项: (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件2)填写要素与开户证明文件记载内容一致。 (二)存款人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公章的单位名称应与开户证明文件记载的单位名称一致。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各类企业(国务院规定 养老保险实行系统统筹的单位暂除外)的各类职工城镇;体工商户(含个体劳动者及帮工,下 同);以及城镇其他非工薪劳动者。 从《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从农村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应同其他职工一样执行统 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新建企业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新就业的其他劳动者,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三、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 局规定的口径计算,下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 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一级职工月平均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为元。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具体缴费比例,按《实施 办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1.停薪留职职工和承包土地的农场农工以及其它难以确定工资收入的职工,以全省上一 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下岗职工、休育儿假职工、医疗期内的长期病休职工(6个月以上)以及其他请长 假职工,按停止工作前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工资关系的,按本人脱产学习前的上一年月 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4.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前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 费工资基数。 5.因工负伤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以伤残抚 恤金标准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上述人员经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亦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的300%,最 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除第1项人员外,其他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每年

河北省的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办理的过程,请说明的详细些!谢谢

河北省的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办理的过程,请说明的详细些!谢谢 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地税登记证; (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驻地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分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表格填报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8300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 :“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 :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 :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 :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 :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月缴费工资” :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但不得低于586元)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和清理行政监管事项(社会组织有关情况)自查报告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和清理行政监管事项(社 会组织有关情况)自查报告 当前位置:公文素材库报告体会 > 工作报告 >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和清理行政监管事项(社会组织有关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对全市2008年以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和清理行政监管事项(社会组织有关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民管办 接到关于对全市2008年以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清理行政监管事项的通知以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按照《关于对全市2008年以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清理行政监管事项的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我局2008年以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中有关社会组织的事项认真进行了梳理和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目前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1、申请筹备成立社团审查(行政许可)2、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 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 二、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省特定区域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意见》要求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已于20xx年12月将社会组织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开发区、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聚集区。 三、目前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情况是我们始终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的认真审批。通过始终坚持依法登记、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有关法规制度,严把登记入口关,使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20xx年审批社会团体 32 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0 个,都做到了依法登记规范审批。在日常工作中结合工作实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作风务实为民为动因,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不断推出便民服务新举措。对申请设立社会组织的一是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所具备的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政策依据等内容,制作成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单,以明白纸的形式一次性告知,同时将上述内容在***民政网站进行公示,可登陆***民政网站进行查询,实行阳光操作。二是强化服务观念,进一步减少了对社会组织的审批程序、缩短了审批的时限,特别是实行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网上审批,减少了群众办事的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三是依托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社会组织信息,开辟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年度检查“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办结服务,提高了工作效率,得到了办事群众的一致好评。

河北省养老保险制度

本人将站在以为青年作家的角度深入剖析河 北省养老保险制度。 首先,我将对自己的家庭现状进行一下分析。 我来自河北省张家口市的一个下属县,这里有 果园,苗圃,主要是种植葡萄树,果树,发展 畜牧业。因为家庭饥荒累累,很早便背井离乡, 去北漂,所以对于农村的医疗及养老保险制度 不是很清楚。在北京经商的日子里,越发觉得 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因为在北京,老年人 的保障制度福利很大,而作为一个外乡人来 说,较之甚少。 附表 1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

填报单位 名称:25448574 2012 年 12 月 单位:人 万元(保 留两位小 数)

由上表可以横向比较,张家口市各区县的投保水平不均匀,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县,农民的参保意识不强,在全年收入的与支出的影响下,投保方面显得少之又少。但是政府为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一直在鼓励人民去投保,在这方面做得很好,也就是说如果贫困家庭的人参保了,那么他的福利会也是可想而知的。在张家口的桥西区,桥东区,宣化区,下花园区,这四个区,分别有各自对应的产业链,比如下花园区的煤炭开采,宣化区的宣化钢铁公司,在全国都有很大的影响里,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事业单位,为响应政府的号召,主动为工人,参保,鼓励他们替他们的家人参保。这样一来,人名的福利着实保障了。第二点,我认为最重要的便是老龄化问题。一个地区的经济程度的

发展,医疗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都有关系。而老龄化问题正是制约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因子。例如北京这样的大城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无劳动能力的老人却越来越多,我认为北京不能对他们弃之不管,老有所依,说得就是这个问题。现在空巢老人着实很多,一方面他们的孩子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他们的生活成了问题。因此政府需要投入一些资金,为他们服务,达到攘外必先安内的效果。 在张家口这样的三线城市,经济水平落后,人民的保健意识也不会很高,因此老龄化水平也较之甚远,我认为宣传社会养老制度的力度,势在必行。下面我将就张家口的农村养老保险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 件 号】冀劳社[2008]44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06-26 【实施时间】2008-06-26 【时 效 性】有效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企业养老、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 2号)精神,省厅制定了《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规范经办业务、保证社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加强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建章立制,提高执行力,从源头上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要按照本细则要求,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控制度,并加以整合、完善,进一步规范经办业务工作,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操作流程。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经办质量与效率,使内部控制贯穿于业务操作流程之中,有效堵塞社保基金“跑、冒、滴、漏”。 各级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着力推动内控制度建设,把各项内控制度落到实处,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考评机制。稽核部门要切实履行内部控制监督管理

和内部审计职责,每年都要对本单位及所辖机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要严肃处理违反内控制度的机构和责任人,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维护内控制度的严肃性,防止流于形式。各设区市经办机构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市(含所辖县市区)当年的内控工作总结上报省级经办机构。 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省经办机构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细则依据合法性、完整性、制衡性、有效性、适应性和持续性原则,对我省经办机构的各项经办业务实施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本细则对内部控制过程中的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等内容分别做出具体规定。

社团章程示范文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邯郸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河北省邯郸市×街×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2020年河北养老保险新政策

2020年河北养老保险新政策 日前,河北省人社厅和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起,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90元,全省至少985万人将于一个月后直接受益,按照通知要求, 全省提标工作将于明年3月完成。 先从数据上看,截至2016年10月底,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共有3447万人参保,参保率达98.22%,其中有985万人正在按 月领取养老金。也就是说,至少目前这985万人将于明年起每月多 领10元的基础养老金,这意味着每月财政就要多支出近1亿元养老年,一年下来就是近12亿元,而且明年领取养老金的人数还会增加。 另外,特别要指出的是,这次调标还是在河北省大幅削减产能、经济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做出的,这充分显示了省委省政府对保障民 生的极大重视。 2009年,河北省启动第一批新农保试点,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 人每月55元。2011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开始同步试点。2012年 7月1日起,新农保和城居保并轨,统称为“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同时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制度全覆盖。从2014年起, 河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连年提高。 2014年7月,每人每月上调至70元 2015年1月,每人每月上调至75元 2016年1月,每人每月上调至80元 2017年1月,每人每月上调至90元 前三次调整都是上调5元,本次调整一下上涨10元,达到每人 每月90元,这比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高出了20元!

河南2017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 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老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 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 年的按一年计算。 在上述基础上,再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0.5%计算增加。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2015年12 月份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内部分,不含取暖补贴)的 3.5%计算增加。 2015年12月份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照基本养 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此项增加额。 (三)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 岁3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3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 4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45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50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txt男人的承诺就像80岁老太太的牙齿,很少有真的。你嗜烟成性的时候,只有三种人会高兴,医生你的仇人和卖香烟的。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并协助本级民政部门实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授权的组织授权期限为5年。 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协助本级民政部门实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扶持社会团体发展,规范、引导社会团体的行为,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并及时协调解决社会团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社会团体可以投资设立与其宗旨相适应的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利用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审批。 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机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由省民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区)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分别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乡镇、街道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负责。

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改革完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全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会议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16%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1%政策,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其中,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各统筹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

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20%缴费比例缴费。 2019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使用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今后年度过渡办法,按照国家要求,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要求,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进一步健全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完善基金预算收支管理,强化缺口分担机制,落实工作考核奖惩机制,抓紧建立省级集中的信息管理系统,2020年底前实现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2019年度基金上解比例按照3.5%执行。各地要严格执行调剂方案,充分发挥内在激励约束作用,更好地均衡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增强基金可支付能力。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目前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河北省社保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冀地税发[2002]1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省农垦局: 现将《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2)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征缴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征缴办法和本细则所称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税务稽查局。 第四条征缴办法和本细则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统称为缴费人。 缴费个人包括缴费单位所属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 第五条缴费单位以单位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缴费个人以个人全部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费率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等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费款征收、欠费催缴、缴费检查和有关违章处罚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支出全过程进行监督。 国库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入库核算、报解等工作。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管辖范围时,原则上应与税收管辖范围一致,对同一缴费人的税、费统一管理,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费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和省属农垦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负责征收;失业保险费由缴费人参保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九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编制全省社会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社会保险统计资料,参考本年实际征收情况,提出下年度征收计划建议书,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十月底以前分别上报省级主管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和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缴拨工作。每年年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下达全年省级调剂金预缴计划,各设区市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月预缴。省与各市定期进行清算。凡不按规定上划的,省将扣减对各市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补足省级调剂金。 设区市对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和失业保险调剂金(统筹金)的具体缴拨办法,由各市自定。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制度。保险登记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有

河北省民政厅公告11号

河北省民政厅公告11号 【2009】11号 下列省属民间组织基本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为2008年度年检基本合格的民间组织。 特此公告 一、2008年度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3个) 登记证号 040068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威赛特天线研究所 负责人王玖珍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登记证号 110003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省青少年发展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侯树林 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河北省委 登记证号 010019 民办非企业单位石家庄计算机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辛换生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登记证号 010028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文理专修学院 法定代表人刘风鸣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登记证号 010009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翻译培训学院 法定代表人郭凤山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登记证号 010048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网络培训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汪国忠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登记证号 010036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双兴专修学院 法定代表人何双林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登记证号 010059 民办非企业单位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

法定代表人薛行远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登记证号 040042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凯特反刍动物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杨海增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登记证号 040078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国昌中医药研究所 负责人张国昌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登记证号 040026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省帮富技术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秋立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登记证号 040008 民办非企业单位河北恒泰建设工程技术研究发展中心负责人黄秀云 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管理办法.doc

河北省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管 理办法 发文单位:联合发布 文号:冀民〔2012〕122号 发布日期:2012-12-31 执行日期:2013-3-1 各设区市民政局、省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适应和促进我省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北省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河北省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河北省民政厅 2012年12月31日

河北省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冀民〔2012〕1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的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是指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服务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范围涵盖以下内容: (一)开展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老年人、残疾人等活动。 (二)为劳动就业、教育培训、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

事业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 (三)为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 (四)为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提供资助和公益性、社会服务性。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是同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和异地商会由省民政厅登记管理)。 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对应的有关部门为业务指导单位。 第二章成立登记 第四条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外,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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