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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知识解读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知识解读

目前随着我国环境的日益的污染严重化,人们开始对这样的环境恐慌起来,如何更好的应对这样的环境对我们带来的伤害呢?现在大多数朋友开始购买大病保险了,有些城乡居民对大病保险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近年来我国对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直在不断调整,尤其针对“看病难、看病成本高”的问题做出了更好的解决,其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便是一次重大的改革。作为一种发生重大疾病时的补助政策,它也是对城乡医疗保障的一个有效辅助,而且还更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感。这样的话普通家庭就不会因为一人生病而拖垮全家,使一个刚刚脱贫的家庭又瞬间走向贫困了。所以民众对这个政策举双手赞成。

如今也是一个“谈癌色变”的年代,癌症的发病率不断上升的同时也给一些贫困家庭带来了灭顶之灾,还有尿毒症、白血病等难于医治又花费巨大的疾病多发率比较高,所以大病保险更让民众得到了实惠。这个报销比例是您看病花费的50%,当然随着费用的增加报销的额度也逐渐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对于年轻家庭也许还能有更多机会,但如果是老年人的话一方面收入降低再加上体弱多病就会更需要切实的保障。

虽然一生中遭遇大病的几率并不大,如果一旦遇上这样的意外也需要积极地去面对,所以只依靠保障也不能全面解决问题,小编建议有经济条件的家庭在大病保险之外可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辅助。不但为家庭减轻额外的负担还能多一份保障。据了解泰康人寿的有关险种非常值得您选择,比如“泰康e康终生防癌疾病保险”是一份专门针对癌症治疗的品种,还有“e爱家定期重疾保障计划”也是不错的选择。

随着现在医疗水平的提高,其实生病并不可怕,只要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就能够挽救生命。泰康的大病保险少则百元起付款,多则千元供您选择,多样化的产品是您为自己和家人的必备之选,如果选择请拨打详细咨询吧。

吴江区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吴江区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苏州市吴江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吴江区出台了大病保险实施细则。下文是吴江区大病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苏州市吴江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苏州市吴江区社会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吴政规字〔201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建立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与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协同互补的覆盖城乡的大病保险制度,对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大额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含自负医疗费用和自费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一、经办管理 大病保险向在苏州市注册的、具备大病保险承办经验的商业保险公司开放,鼓励联保,具体承办机构经综合评审后择优确定。苏州市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与入选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商保公司”)签订大病保险合作协议,由双方共同经办具体业务。 二、保险对象 苏州市吴江区范围内的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 三、筹资标准 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参考值为每人每年48元,区政府和医保统筹基金各承担50%,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四、保险年度 大病保险年度为医保结算年度(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五、补偿标准 (一)自负医疗费用 1.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累计达到4000元的补偿800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累计达 到7000元的补偿800元,超过部分按以下区间分段比例超额累进计 算 2.对于具有吴江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区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在年度内发生并结算的门诊和 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达到4000元(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7000元(居民 医保参保人员),且未享受实时救助的低收入家庭人员,其全年医疗 费用自负部分享受60%的补偿。当本补偿标准低于前款补偿金额时,按就高原则补偿。 (二)自费医疗费用 1.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达到30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2.享受实时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达到6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新认定纳入实时医疗救助范围的人员,按照上述自费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自其资格认定之日起追溯补偿6个月,最早追溯至2013年 4月1日。 (三)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的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一次或累计达到起付标准以上的即可按规定享受补偿待遇,起付标准年内 不重复计算。

发改社会〔2012〕2605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社会〔2012〕26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

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医疗保险与商业大病保险的区别

大病医疗保险与商业大病保险的区别在我国,重大疾病呈现“三高一低”的趋势:发病率越来越高、治疗费用越来越高、治愈率越来越高、发病年龄越来越低。国家为了让高额的医疗费用不再成为阻挡居民治疗的障碍,制定了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相应的费用。但是单单是大病医疗保险还是很难满足人们在重大疾病方面的医疗费用的,所以在完善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外,增加一份商业大病保险是无可厚非的。 大病医疗保险与商业大病保险的区别 大病医疗保险与商业大病保险主要有以下区别: 1、属性不同 (1)大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目的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具有保障性,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所以通常保费较为实惠,所提供的保障往往也是最为基础性的 (2)商业大病保险需要被保险人自愿投保,费用完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并且商业大病保险的费用往往与其所提供的重疾保障范围成正比。 2、保障范围不同 (1)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大病医疗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2)商业大病保险是按照商业保险公司条款约定,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病种后即可申请赔付,所以相对于大病医保而言,商业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更加的灵活,选择空间较大。 3、缴费方式不同 (1)大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拨,原则上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所以通常情况下,只要参加社会医保的民众就可以不用另外缴纳大病医保的费用。 (2)需要被保险人自愿投保,费用完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并且商业大病保险的费用往往与其所提供的重疾保障范围成正比。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 方案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XX〕260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

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各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各地要不断完善大病保险监管制度和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XX年完成大病保险工作试点,XX年全省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市级统筹的大病保险制度,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十二五”期间,逐步健全城乡居民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无缝衔接;力争到“十二五”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际支付比例逐步提高到不低于 70%;推动大病保险制度省级统筹。 三、工作任务 (一)界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对象和范围。 1、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2、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

绵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

绵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城乡居民患重病、大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问题》(川人社发〔2015〕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市级统筹、统一制度。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统一选定承办机构。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三)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稳步推进、持续实施。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

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筹资机制 第四条专项筹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情况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相关因素科学测算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资金安排。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城乡居民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当年净赔付率超过90%及以上的,下一年度方可调整筹资标准,年度上调幅度不超过20%。 第三章保障内容 第七条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八条保障标准。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及门诊特殊重症疾病经过基本医疗报销后应由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起付线以上的,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比例进行分段支付(见

单位大病保险政策你都清楚了吗

单位大病保险政策你都清楚了吗 单位大病保险就是单位为大家缴纳的保险里,包含了大病保险,也就是社会保险,现在,环境的影响、食品的不安全、辐射的工作,使得我国患上大病保险的人越来越年轻化了,很多人会选择去投保一份基础的单位大病保险为自己提供一份更好的保障。 事业单位儿童统筹医疗管理 医疗保险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事业单位当然也会为员工购买大病医疗保险来为员工获得一定的保障。政府也出台了有关大病医疗保险的政策,下面一起来看一下。 1、事业单位哪些人员应参加本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及退休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局局机关除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及退休人员;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及退休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及退休人员;在民办学校工作的原区内在编的公办教师。 2、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是多少? 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档案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按本人档案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

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相关规定缴纳。 3、个人医疗帐户的构成? 参加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当月,由区医保处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的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35周岁以下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计入个人帐户;36—50周岁以下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计入个人帐户;51—60周岁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计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按其养老金的%划拨个人帐户。 4、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以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1)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2)住院治疗中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3)住院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段中的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付。 5、参保人员可在哪些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购药? 参保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在我区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医保机构颁发的定点标志铜牌。 6、参保职工如何办理住院和医疗费结算手续? 参保人员因病经定点医院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凭医院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汇总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新生婴 儿) 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 50元/ 人·年 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 待遇规定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 保险上一年度成都市职 工平均工资 ×80%×1% 住院医疗 乡镇卫生院 和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市 外 转 诊 缴费时间出生60天内持入户 手续办理 报销比例92% 85% 75% 50% 按 市 内 同 级 别 医 院 缴费地点街道(镇乡)、社 区劳动保障所 (站)参保缴费 起付标准100元 200 元 500 元 1000 元 保险有效期出生之日起至当年 12月31日 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 上一年度 成都市城 镇居民可 支配收入

的6倍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规定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 基金支付 额=(一 次性住院 医疗费总 额-全自 费-个人 自付医疗 费用-起付 标准)×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一 致 普通门诊 在门诊统 筹定点医 疗机构发 生的符合 门诊统筹 支付范围 的门诊医 疗费用, 门诊统筹 基金按 60%的比 例报销, 一个自然 年度内累 计不超过 200元。 支付标准〔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

档缴费计算的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支付额)〕×77%; 肝脏、心脏移植手 术定额支付4万 元。 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 40万元 结算方式本人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学生儿 童) 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 50元/ 人·年 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 待遇规定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 保险上一年度成都市职 工平均工资 ×80%×1% 住院医疗 乡镇卫生院 和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市 外 转 诊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一、住院 (一)住院类别: 1.普通住院。重大疾病、分级诊疗病种以外的参保患者按照普通住院方式结算,按照患者所在医疗机构级别计算起付线及报销比例; 2.分级诊疗。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本级别相应病种,参保患者凡第一诊断符合分级诊疗病种的,按分级诊疗病种结算,不设起付线; 3.重大疾病。符合重大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相应的51种大病,不设起付线,按照病种限额予以报销。 (二)普通住院起付线及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80%;三级乙等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起付线2400元,报销比例60%。 参保城乡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原级别标准)依次递减20%,但递减不得低于原标准的50%; (三)普通住院统筹基金限额: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住院,不受住院次数和所住医院级别限制,但实际报销费用累计金额最高为4万元,不包括重大疾病。 (四)住院“一站式”结报服务:2018年1月起实现基本医保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信息对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实现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 (五)特殊人群报销: 1.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一类、二类保障对象,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等三类人员,住院报销实行零起付线,报销比例在统一报销标准基础上提高1 0个百分点; 2.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患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新生儿(0—6个月)首次住院实行零起付线。 二、门诊 (一)长期门诊:申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时,审批程序及具体经办流程参照《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就医管理实施意见》(兰人社发[2017]59号)执行。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待遇支付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支付统筹限额内按患者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相应比例计算支付,超过年度统筹限额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普通门诊:县(区)、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起付标准为每人每次10元,统筹报销比例60%,每人每年度统筹报销累计报销额不超过100元。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 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发[2016]8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09 【实施日期】2016.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保监发〔2016〕8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健康开展,规范大病保险市场秩序,保护参保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服务基本规范(试行)》《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风险调节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市场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6年10月9日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业务投标行为,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大病保险业务投标,或以其它方式参与大病保险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如无特别指明,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投标资格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公布并及时更新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下同)名单。 具备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可作为投标人参加大病保险投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本文所指“大病”按城乡居民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界定而非医学上的病种界定)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根据《X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X政办发〔X〕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坚持城乡统筹、政策联动。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统一统筹层次、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招标承办、统一服务规范、统一信息平台。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3.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4.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X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到X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筹资机制 (一)统筹层次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从X年起全面实行市级统筹;已经启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X县、X市待承办合同期满后分别于X年、X年实行市级统筹,其他地区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从X年起实行市级统筹,X县X年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及补偿标准要与市里保持一致。 (二)资金来源 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 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三)筹资标准

大病医疗保险的背景和发展历程

大病医疗保险的背景和发展历程 一、背景 大病医疗保障是帮助家庭抵御大病侵袭,减轻家庭大病风险损失,体现社会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安排。201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中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障从地区局部试点上升为全面推广实施的新阶段。《指导意见》要求大病保险应该采取“先行试点、逐渐推开”的方法。在六部委指导意见的推动下,各地区纷纷开展大病保险试点,截至2014 年底,试点省份已达到29个,130 多个城市展开试点工作,开展了400 左右个统筹项目,覆盖人群7 亿人。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主要为人保健康、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太平洋等几家大型公司,截至2013 年底,中国人寿承保的76 个大病保险项目覆盖了青海、山东、辽宁和吉林等省市;人保健康承办的大病保险健康专项为21 个,包含了10 个省份;人保财险已中标了16 个大病保险项目;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在8 个省20 个城市承办了大病保险项目。 【农村地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对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力支持,农民的收入不断提升,农村医疗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开始完善。2008年全国新型农村大病医疗参合率,年参合率上升到91.5%以上。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时代的来临,以及物价的不断上涨,大病成为农村居民生活保障的主要威胁之一。对于普通的农村家庭来说,头疼感冒等中小疾病家庭都可以承担,但是当遇到大病,对于一般的农村家庭都是致命的打击。如何构建新型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提升农民的抗风险能力,是农民、社会和政府极为关注的事情。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号的指导性文件后,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又于2003年1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大病医疗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指出:新型农村大病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自2003年起,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试点工作,到2010年基本实现了覆盖全国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大病医疗制度的目标,达到了减轻农民因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运行问题】 在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大病医保的运行却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压力。大病医保的承办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另一种是由医保经办机构运行。承办大病医保的多家保险公司在这一业务上几乎均难以实现盈亏平衡。国务院医改办关于 大病医保的财务平衡测算结果显示,平均每人每年缴费40 元,大病保险可达到实际报销比例50% 以上,但这一测算不能充分考虑到实施大病医保之后医疗需求的大幅上涨等因素,其结果面临很大不确 定性。有研究测算,未来大病医保的赔付额将占整个医保基金的15% ,将有9 ~15 个省份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出现赤字。也有测算表明,如果按照目前的

2020年国家大病报销的相关政策

2020年国家大病报销的相关政策 解读一大病界定:从看病情到按费用 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这次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 这意味着,根据发生医疗费用的高低程度来界定大病的标准,相对以病情定义大病,覆盖面更广,受益人群更多,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保险支付比例,将有效发挥医疗保障体系的托底功能。 解读二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和新农合 按照规定,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据有关人员介绍,目前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比较高,最高支付限额也较高,而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自己支付的费用较多,因此保障对象主要是这两类参保者。 大病保险个人不用再缴费用,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时新增的政府资金中提取,也可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结余基金,或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或额度)。 解读三报销比例:最多提高20% 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体能达到50%以上,加上大病保险,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认为,大病保险的全面实施能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江西省自2013年在新余等地试点大病保险制度。新农合患者在 统筹区域内定点医院就诊,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药费 用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部分,均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以新 余市为例,2013年,享受大病保险补偿的城乡居民实际结报率提高 了15%。 解读四保险资金:从国家到多元 目前,我国大病保障覆盖人群已达7亿人左右,而到年底前大病保险将实现全覆盖,也就是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可是 钱从哪里来呢?仅靠国家肯定是不行的,意见给出的办法就是引入商 业保险。 为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服务,意见明确,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对商业保险机 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 务监管费。 解读五保障方式:多种制度打起组合拳 当然,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只是托底保障并非保险箱,所以无法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对此,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不同保障制度衔接。比如,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 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 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华南师范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马斌认为,这种组合拳,将更有效地构建起一个全方位的,厚实的医疗保障网。 4月26日,市社保局表示,东莞此次调整大病险经办工作,探 索运用大病险基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可行性,是对国家新政策 精神的执行,也是为了继续维护参保人大病保障权益。 日前,东莞市社保局公布了《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办法(征 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在大病医保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 支付限额等方面与现行政策相比没有变化。最大的不同是,意见稿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发展瓶颈与对策

浅谈大病保险市场化运行的发展瓶颈及对策 摘要:大病保险是国家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为城乡居民在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投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大病保险是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近些年来我国大病保险的市场化推行和发展遇到了一些制约的瓶颈。所以,建立科学合理的大病保险制度已成为保障社会发展方面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键词:大病保险;市场化;瓶颈;保险制度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国家医改政策日臻完善 2012年8月31 日,国家出台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后的一项具体医保举措。大病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中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医疗保险形式,是国家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为城乡居民在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投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作为中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与补充,是减轻中国大病患者医疗负担的制度安排。它以非营利性、高保险额度、百姓零负担的特点构建起中国医疗保险事业的“雕梁画栋”,是泽被百姓的民心工程。 (二)公司经营模式日渐成熟 目前,开办大病保险的这一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一而足,人保财险、人保健康、平安养老、中华联合财险等诸家公司都在探索自己的运营模式。如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早在2003年就开始进行补充医疗保险试点,试点范围覆盖清远、佛山、顺德、阳江、韶关、潮州、揭阳、云浮、汕尾、汕头9 个网点,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佛山医管办管理模式”、“清远模式”、“湛江模式”。而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在“太仓模式”上的成功更是取得了业内有口皆碑的赞誉,它以科学的管理手段实现了“大病再保险”的“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的有机对接。这些可圈可点的成功模式,为大病保险由理想变为现实提供了借鉴和推广的依据。 (三)居民实际需求日益强烈 首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与度直接决定了大病保险的参与度。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中国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人口总数的95%以上,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是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分出的一定比例额度,这为推广大病保险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经济基础和群众基础。其次,大病重病多发易发人群的数量日益增多。特别是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住院次数和接受大病服务的次数增多,需求变大。此外,城乡失业人群、特殊疾病发病群体发病率、贫困地区大病发病率、农村偏远地区大病发病率也较高,一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统筹做好大病保险工作,是实现“小病有所医,大病医得起”的迫切需要。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展的瓶颈制约检视 (一)医疗费用风险控制不得力 一是医药合作制度积重难返。长期以来,中国医疗机构实行“医药合作制度”,医院享有处方权、药品销售权、医药费解释权,医院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得不将医疗费用的很大部分转嫁到药品价格上,从而导致了药品价格的虚高不下。而医疗和医生的收入直接与药品的收入挂钩,这种制度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容易产生“以药养医、以患养医”的弊端,这主要表现在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大行其道、任意追加医疗费用、过分延长住院时间、昂贵保健诱导等。而医疗服务方的这种过渡供给使得医疗费用居高不下,而这些费用在医疗过程的终端又转嫁给了医疗保险机构。 二是医疗事件监控存在缺位。医疗事件从开始到结束,是一个动态发生、发展和结束的过程。而长久以来,医疗服务与保险服务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过程,保险公司游离于就医事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条款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大病保险协议,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的参保(合)人作为被保险人,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部分地区建立的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也适用本条款。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

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可根据大病保险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办理续保。每一保险年度的保险责任起止日期与基本医保责任起止日期一致。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当地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或者经当地基本医保主管部门批准后转至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诊疗,本公司对其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保规定的或本公司与当地基本医保主管部门协商后认可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本公司扣除住院起付金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住院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住院保险责任终止。住院起付金额、给付比例及合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特定门

大病医疗保险规定

大病医疗保险规定 所谓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其中不含应自付费用)。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大病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中国城市低碳经济网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鼓励地方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的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能够长期稳健运行的有效机制。 大病医疗保险有什么规定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大病保险又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重点的医改任务更进一步的提出了要求,所以今年主要强化几个举措: 一、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大病保险的效能,使大病保险基金进一步发挥其应有效能,力争做到能够享受大病保险的人群、符合条件享受的尽量让他享受到。同时提高大病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二、大病保险基金上要增加。今年财政对于基本医保的政府补助标准人均提高40元,40元中有10元用于大病保险基金。同时要求各地当地的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尽量地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受益水平。 政府是希望能够力争做到人们都能够享受大病保险,符合条件享受的尽量能让其享受到。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规“出炉 日前,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意味着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医保制度将全面铺开。今后,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 弥补大病医疗保障“短板”日前,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答记者问时指出,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制度还不够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存在“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与此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为此,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非常必要。 据了解,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在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时,有关部门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 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成功试点为新政奠基业内人士透露,商办大病保险全面铺开后,预计参保人数将超过10亿,对保险业是重大发展机遇。平安养老董事长杜永茂认为,“《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有利于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便捷、及时的服务,但也对保险公司风险控制和运营服务的专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中德安联人寿首席执行官

2020年医保报销政策

2020年医保报销政策 1.恶性肿瘤治疗:包括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以及中医药抗肿瘤治疗。 2.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治疗。 3.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4.精神类大病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不在大病医保的报销范围内: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3.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4.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5.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6.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7.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2017年大病医疗保险比例 1.起付线:2万元。超过2万元,可经由大病医保报销。 2.起付线以上,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为: 1)2万元—5万元:大病医保按照50%报销; 2)5万元—10万元:大病医保按照60%报销;

3)10万以上的:大病医保按照70%报销。 3.年度报销封顶线:30万。 三、2017年大病医保报销流程 1.大病医保报销所需材料 1)参保人身份证; 2)参保人医保证或医保卡; 3)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2.大病医保报销流程 1)参保人员需携带上述材料前往当地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相关表格进行初审; 2)定点医院将初审合格参保居民信息报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3)最终审核合格的参保居民由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大病医保报销款。 四、2017年大病医保报销年限 恶性肿瘤的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最多两年,其中恶性肿瘤中草药治疗可享受5年。 对比往年,2017年大病医保新政策有哪些变化呢?其变化主要体 现在以下几方面:1.降低起付标准:起付标准由2万元降低到1.8 万元。 2.提高报销比例:其中参加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65%;参加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 由50%提高到55%。 3.超限补贴提高:职工医保参保人按90%报销;居民医保参保人,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80%报销,二档缴费的 成年居民按70%报销。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精)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 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 2010年04月23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调整为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三、在职职工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90%;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70%。 四、70岁以下退休人员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五、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和无业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5万元。 六、参保人员2010年5月1日前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2010年5月1日后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本规定执行。 七、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万元(含)以上且有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7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医保中心审核。 八、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现状分析及建议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现状分析及建议 2017-07-23 00:42:32 现代经济信息2017年13期 马长征 摘要:大病患者经济负担重是人民的痛点之一,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压垮了很多患者家庭。为了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防止发生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国家六部委印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的下发标志着我国医保体系建设从实现“病有所医”向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迈出了关键一步。 关键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1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从制度上筑牢、织密社会安全网,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 一、居民大病保险的经营现状 1.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亏损比例较大 根据《意见》要求,各省市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地方政府将大病保险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大病保险承保公司的净赔付率一般保持在95%-100%之间,具体净赔付率通过招标确定。大部分地区建立了大病保险费用分担机制,对实际赔付率低于中标赔付率10个百分点以内的资金结余额,按50%的比例返还居民医保基金。统计数据表明,承办大病医保的大部分商保公司出现亏损或处于亏损边缘。固然商业保险公司存在经营方面的优势,但是因为商业保险公司在很难参与到医疗管理中,无法有效对医疗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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