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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复习资料-郭捷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复习资料-郭捷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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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

(一)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基本的社会关系

1.劳动的含义

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劳动关系的前提。

2.劳动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中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3.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

(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与劳动过程之中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相交错的特征。

(5)劳动关系以劳动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4.劳动关系的种类

5.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

(1)《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第一、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第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归劳动法调整

第三、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非合同劳动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以及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劳动关系。

(2)《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的发展

1.有条件的将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将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职务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2.将除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意外的其他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

3.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者的拉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

4.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对象

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仍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6.全球化对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

7.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是自然人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参加用人单位成为其中的一员,双方具有支配与被支配的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既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劳务提供者无需加入另一方,不具有从属关系。

(2)劳动过程中的关注点和要求不同。劳务提供方应当向劳务接收方提供劳务行为的物化或非物化的劳动成果;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3)劳动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不同。用人单位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劳务提供者在劳动过程中自担风险。

(4)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不同。劳动关系发生的报酬是一种持续、定期的支付。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劳务费,其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

(5)调整法律不同。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也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

它的当事人一方一般有一方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另一方市劳动关系当时人之外的与劳动关系运行紧密相关的主体。

1.劳动行政关系。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与用人单位及其团体、劳动者及其团体和劳动服务主体之间的关系

2.劳动服务关系,劳动服务主体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

3.劳动团体关系,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团体之间,劳动者团体与其成员或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单位团体与其成员或者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

第二节劳动法的理论基础

一、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是影响劳动法的一种重要力量

二、保护劳动者,促进生产发展市劳动立法的目的

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劳动法的地位进一步加强

第三节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劳动法的地位

(一)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这

些社会关系不仅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内容,也有平等关系与隶属关系的特征。

2.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局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贯彻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相结合;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结合;坚持法律调解与三方对话相结合。这些是劳动法独有的原则

3.劳动法有自己独立的体系。有劳动法典,有单行法;有实体法,有程序法,还有监督、检查法;总则与分则构成了一个完整体系。

4.司法实践中劳动法早已被确立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劳动法与民法、经济法及行政法的区别

1.与民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以财产关系有密切关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是劳动关系及与之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2)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一方为自然人,林一方为法人、其他组织

(3)原则不同:民法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等为原则;劳动法除了一般星沙UN各方平等之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和国家干预原则,劳动法中的某些关系可能不是等价有偿的。

2.与行政法

(1)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只能活动中发生的关系;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家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或行政机关之相互之间,其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劳动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3)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不同。行政法律关系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意思即可产生,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具有单向性;劳动法律关系是根据劳动法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产生的

3.与经济法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同被调节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2)目的不同。经济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健康发展;劳动法根本上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与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险是二者交叉的部分

(1)调整对象不同。社会保障法调整的是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关系

(2)社会保障法更注重国家的责任与作用,而劳动法是通过基准法、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

二、劳动法的作用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四)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第四节劳动法的渊源及其体系结构

一、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国际劳工公约、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其他

二、劳动法体系

1.促进就业制度

2..劳动合同制度

3.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

4.劳动基准制度

5.社会保险制度

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7.劳动监察制度

8.法律责任

第三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出来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节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劳动法中的体现:一方面: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另一方面《劳动法》具体规定了工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劳动义务。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立法指导思想。

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1)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是以履行劳动义务为前提的。劳动者只有在全面履行劳动义务的条件下,才能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权利。(2)劳动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方面也有规定

二、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值相结合的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互相选择,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单位享有劳动管理自主权,劳动者则自愿接受这些条件加入用人单位。都体现了劳动行为自主的原则。

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和劳动力人身性质的特点,因此需要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首先明确规定劳动则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其次,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一律平等的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退役军人的就业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使他人真正的与其他劳动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四、贯彻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按劳分配应当做到:(1)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2)体现多劳多得、鼓励多做贡献(3)效益分配有限,兼顾公平(4)体现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的差别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五、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运行要求以法律制度作保障,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也要依据法律处理

三方性原则,是指政府、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三方在平等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对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规范和协调处理劳动关系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连带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共存共荣的社会伙伴关系。但对于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难免出现分歧,需要由国家进行适当干预、有限度的介入劳动关系,这样就有必要建立以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协商对话与合作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我国体现:(1)我国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1976年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动标准公约》(2)《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3)在劳动基准制定过程中,也逐步实行三方合作原则(4)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三方共同组成。

不足之处:三方机制相关法律不完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主体的代表性需进一步增强;社会影响力不大;通过三方机制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有待提高

第四章: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劳动权

一、劳动权的概念

劳动权是指人们享有的从事社会劳动及其劳动保障,以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1)是实现生存权重要的手段性权利,生存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规定着劳动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也是发展权的要求(2)是一项母体权利,可以派生出其它子权利和孙权利,体现的是一个复杂的规范体系(3)是要求从事社会劳动的一项权利,公民的非社会劳动不是劳动权宗旨所及。

二、劳动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劳动权利是一项所有社会主体所应该享有的人权,不分种族、性别、宗教等任何区别,都应当平等地享有劳动权

2.不可转让性。劳动对于“人”具有不可或缺性,只有获得这种权利,人才能是现在对自然改造的基础上的保持自身存在的交往、生存和发展。

3.地位的基础性。劳动权首先是一种物质形态的权利,旨在为社会提供维持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同时在促进实现自身价值及个体与社会的统一方面有重要作用

与劳动中的具体权利

区别:(1)作为基本人权的劳动权是一种与人身紧密关联的资格,往往比劳动中的具体权利更注重人格因素,一个人并不因为暂时没有劳动而失去劳动的资格(2)劳动中的劳动权利是以“物”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具体的权力客体,对一个没有劳动的人,他没有具体的劳动权利,却可以享有劳动权。

联系;作为基本人权的劳动权是劳动法上的劳动权利的源头和基础;作为一项母体权利,劳动权是宪法权利,其子权利就是劳动法上的劳动权利

三、劳动法的义务主体

1.国家的义务

2.公司的义务

第二节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法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是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所拥有的具体权利和所承担的具体义务的统称。

二、劳动者的权利

(一)工作平等权

是指劳动者在就业、劳动过程中,都享有获得平等就业和平等待遇的权利,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

平等的就业权利。所有的劳动者一样均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出能力、技术等限制外,不得有其他限制平等的劳动待遇权利。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晋升机会、职业培训及其他利益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劳动安全权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享有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免遭职业伤害的权力。

1.参与用人单位安全卫生决策之权

2.知情的权利。劳动者有知晓其可能面临的任何潜在危险以及接受必要的安全卫生教育的权利

3.拒绝危险工作的权利。劳动者在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安全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又拒绝劳动的权利

4.安全卫生代表的处置权。有劳动者选出来的安全卫生代表,在用人单位遇到特殊危险时,有权决定停止工作或撤离现场的权利。

(三)劳动报酬权

(1)报酬协商权,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事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报酬的支付数额及支付方式的权利(2)报酬请求权,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地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3)报酬支配权,是劳动者对所获得的劳动报酬由自由支配的权利。

获得最低工资标准权是劳动报酬权的核心部分。是指劳动者有根据自己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的正常劳动要求支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的权利。是法定权利

(四)休息权。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如须依法占用,应当给予特别补偿。包括:工作日内和工作日间的休息权;公休假日权;法定节假日休息权;年休假权;探亲假权。

(五)职业培训权。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全包括:一、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进行培训,使其掌握从事的岗位或业务所需技能;二、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能以提供技能培训为由收取额外费用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权。

社会保险权,劳动者因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力,依法享有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福利权,劳动者依据国家制定的社会福利制度所享有的权利

(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关于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引起的争议时,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对争议进行处理的权利。包括:争议处理方式选择权,发生争议时,劳动者依法可以选择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请求依法受理权,控告权,有关侵权主体不停止侵害或相关责任主体,尤其是行政责任主体不作为时,劳动者有权检举和控告。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参加工会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2.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3.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利

三、劳动者的义务

(一)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1.劳动者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进行劳动

2.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的义务

3.应当按时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内容

(二)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三)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四)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加社会保险,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章劳动中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与劳动关系

联系:(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现实基础,决定着劳动法律关系的性质(2)劳动法律关系构成劳动法律规范与实际劳动关系之间发生作用和影响的中介(3)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指引、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区别

(1)劳动法律关系就其主观形式,具有思想一直关系的属性,就其社会内容,属于物质社会关系的部分;劳动关系则属于社会现实

(2)劳动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过程和结果,是法律秩序的存在形式;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其现实本身的价值需要劳动法律来衡量

(3)劳动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秩序;劳动关系则不具有这一强制力保护的效力(4)劳动关系的范围大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只有那些经过劳动法律规范所承认的劳动关系才可能构成劳动法律关系

(5)劳动法律关系的成立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为构成要件,而劳动关系的成立条件以主体双方的劳动合意及劳动者实际劳动为成立条件

(二)特征

(1)主体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一方使用人单位

(2)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3)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4)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点

(5)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和劳动力的使用而展开的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劳动者

劳动法中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主要指本国公民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能

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实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2)劳动者的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条件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

(3)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第一、是统一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第二,具有不可分割性,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施;第三、其运用受到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差别的影响;第四,在实现劳动权利时,已经参加一种劳动法律关系,一般不能再参加其他劳动法律关系

2.用人单位

(1)概念和种类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进行劳动保护,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谈提,还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事业单位。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2.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三)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劳动行为和劳动报酬

劳动行为结果一般表现为两种状态:一是物化状态,二是行为过程状态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实施劳动行为而有权获得的、用人单位因支配劳动行为有义务提供的待遇,具体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

2.劳动条件

在生产过程中有关劳动者的安全、卫生和劳动强度等方面的条件,具体包括用人单位提供的各种劳动工具、劳动保护设施、技术资料等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条件

一是劳动法律规范,是建立、变更和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二是劳动法律事实。

(二)劳动法律事实的种类

1.行为: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

2.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第二节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一、概述

概念: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法律关系而依据有关劳动行政法规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要素

(一)主体

1.劳动行政主体

(1)劳动行政主管机关(2)兼有劳动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行政机关,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3)经授权具有一定的劳动行政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安全卫生监测机构

2.劳动行政相对人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2)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团体(3)劳动服务主体

(二)内容

1.劳动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2.劳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三)客体

(四)劳动行政法律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第三节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一、概念和分类

概念: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民事法律法规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主体

劳动服务主体,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具备劳动服务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单位

劳动服务对象,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二)内容

主要是劳动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劳动服务提供者有权向接受其服务的相对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无偿服务的除外)

(三)客体

劳动服务行为

三、与相关法律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第六章就业促进制度

第一节就业与就业促进

一、就业

(一)就业的内涵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要件

1.符合法定就业年龄

2.具有劳动能力

3.出于自愿

4.能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意与社会的劳动

5.能够获得一定的报酬或经营收入

6.社会必须由劳动需求

(二)就业主体范围的界定

应当包括需要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者,并不需要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经营收入为主要目的自主创业者、自谋职业者。

二、就业促进

内涵:是指国家采取的帮助公民实现就业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

(一)就业促进的目标

实现充分就业,但不是完全消除失业。充分失业就是指消灭了周期性失业、市场分割性失业而存在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和自愿失业的就业状态。

(二)就业促进方针

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就业促进(三)促进就业的意义及地位

第二节就业促进主体

一、就业促进的责任主体

(一)政府

1.是劳动市场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纯粹的市场机制调节存在着固有的缺陷,需要采取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就业问题。

2.是控制失业率,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非自愿失业会对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影响社会安定。

3.是解决我国人口大国严峻就业形势的必然要求

(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及相关社会团体

二、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

(一)权利主体范围的界定

应当包括需要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者,并不需要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经营收入为主要目的自主创业者、自谋职业者。

(二)就业促进权力主体的条件

1.符合法定就业年龄

2.具有劳动能力

3.出于自愿

4.能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意与社会的劳动

5.能够获得一定的报酬或经营收入

6.社会必须由劳动需求(三)就业促进权利主体的义务

劳动者首先应该以个人的手段与方法通过个人自主性努力来在用人单位或的就业机会,只有在具有就业意欲和能力的劳动者不能通过个人自主努力自由获得工作的情况下,国家和社会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我国政府就业促进的法定职责

(一)建立就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

(二)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三)制定实施有利于就业的经济和社会政策

(四)推进公平就业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六)大力开展职业培训

(七)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八)开展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工作

(九)发挥社会各方面就业促进的制度

第三节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较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

(一)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产业政策

鼓励各类企业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鼓励、支持、引导非公职经济发展,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重大项目时,发挥带动就业的作用。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二)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使之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岗位,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三)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依法予以税收优惠,对于吸纳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就业达到相应规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四)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金融政策

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助

(五)实行统筹就业政策

1.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

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县域经济,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相互配合,改善就业环境

2.实行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

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3.实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

统筹好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复转军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群体的就业工作

(六)实行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七)实行失业保险就业促进政策

依法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二、维护就业公平

(一)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

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和采取措施对就业苦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二)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三)保障女性享有与男子平等地劳动权利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四)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五)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六)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七)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八)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的法律救济途径劳动行政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方面的职责

1.培育和完善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

2.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3.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4.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

(二)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1.建立健全公共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提供保障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三)规范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1.加强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在就业促进中的作用

2.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3.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条件及禁止性行为

4.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经营性中介机构

(四)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五)开展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工作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

(一)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总方针

国家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二)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2.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培训

3.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4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进行补贴5.组织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

(三)企业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按照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四)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的职责

与企业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

(五)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五、实施就业援助

(一)就业援助的对象,由于一些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就业援助措施

1.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等,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实行重点和有针对性的帮助

3.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4,采取特别扶助措施,帮助残疾人就业

(三)对城市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

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四)对就业压力大的特定地区的扶持

第七章劳动合同

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起源、概念、特征和种类

(一)起源

(二)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特征:劳动合同在主体上是固定的。主体双方在低位上具有从属性。劳动合同时间上具有继续性(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一般劳务合同和特殊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制度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

在劳务合同中,劳务的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

(二)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一般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动的过程,一般不要求要动者提供劳动成果,只要付出了劳动就应当获得劳动报酬;而劳务合同一般要求提供的是劳动的成果

(三)地位不同

劳务合同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在签订时和签订后都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在签订合同时是平等的,但合同签订后,双方就产生了隶属关系,劳动者要加入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

(四)费用计算不同

在劳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民法规范的约束,劳务费用的计算遵循商品的定价规则,及成本加合

理的利润;劳动者的工资分配则适用的是按劳分配的原则

(五)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上建立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而劳务合同则适用民法规范来调整。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的订立、内容和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主体

(一)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进行劳动保护,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谈提,还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事业单位。

(二)劳动者

1.年龄要求

我国公民就业年龄为年满16周岁。禁止招收童工,某些特殊职业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需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认识,需要进过审批,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劳动能力要求

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完全劳动能力,法律赋予其完全的劳动主体资格;身体有残疾,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具有部分劳动权利能力的人,法律同样赋予残疾人劳动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国际和地区身份的要求

我国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采取就业许可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其申请就业许可

4.劳动关系的要求

我国并未禁止全日制劳动者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定。《劳动合同法》39条(四)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来说,劳动者可以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非全日制工作。我国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情况和规章制度告示或通知劳动者

2.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

一是、劳动者在求职时的受雇状况,二是与本人业务相关的信息。其他内容用人单位无权过问

3.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的禁止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劳动合同的形式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关系建立和劳动合同签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条款的分类

1.必备条款。缺少了必备条款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缺少了法定的必备条款并不导致合同的无效或者不成立

2.选择条款。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是有效的。

(二)试用期条款

在试用期内,除本法39条、40条第(一)(二)款规定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则仅需提前3日告知用人单位,即可离开。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档的80%,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期限条款

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动报酬条款

劳动报酬的约定应该是名确定的。约定不明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

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作出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五)违约金条款

25条,除本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2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规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依照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依照39条解除规定服务器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违约金

2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六)竞业禁止条款

法定的竞业禁止条款:

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

一是用人单位对不受法定竞业禁止约束的劳动者在合同期内,用合同约定的方式,限制劳动者从事竞争性职业;二是,在劳动者的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通过合同中设定的竞业禁止条款,限制劳动者的择业选择,但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七)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离开用人单位之后,都要遵守这一义务,而且用人单位无法定义务基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以补偿

四、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10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有人认为第10条规定的合同是就劳附始期的劳动合同,即该合同自签订时起成立生效,但要等到实际用工之日,双方才发生主要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无效

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用想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继续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照劳动合同规定,完成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1.亲自履行原则。劳动者应该以自己的劳动行为履行劳动义务,不能由他人的劳动代替。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单方面将劳动者派往其他用人单位

2.全面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割裂合同条款之中的内在联系

3.协作履行原则。在劳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当相互谅解,为对方履行劳动合同创造条件(二)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履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三)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权益保障

1.劳动报酬权保障。对于全日制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按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报酬;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用人单位字符工资的周期不得超过15天。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安全健康权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赋予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的权利。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的概念

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单方依法或按照双方的意愿,修改或补充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分为法定的变更和约定的变更。

(二)变更的原因

1.劳动者的原因。

2.用人单位的原因

3.客观方面的原因。

(三)变更的程序

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在一方提出变更要求,进过双方协商同意后,应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解除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后,在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劳动合同的主体基于单房或者双方的意愿,提前结束劳动合同的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

(1)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首先,在合同试用期间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不愿意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只要提前3日同种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是在正式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不愿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无论是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即时解除。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5)因本法26条第一款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7)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前述1至6项需通知用人单位。7、8项才以不辞而别

3.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即时解除。

(1)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4)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时用人单位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的预告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的经济型裁员

概念:是指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剪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情况。

程序: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情形:(1)依照企业破产法程序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三)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法定限制

1.预告性裁员和经济性裁员的限制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工伤并被认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6)其他

2.经济性裁员中裁员范围的限制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人员就业,有需要扶养的老人及未成年人的

(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1.经济补偿支付条件:(1)劳动者依照38条(单方、用人单位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36条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40条规定(劳动者无过失时)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41条第1款(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7)其他情形

2.经济补偿的计算: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已经不能够履行,用人单位应当

依照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6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的法定延长

一般,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解除和终止程序及后合同义务

第五节劳务派遣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一、劳务派遣合同

概念: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派遣劳动者派遣至接收单位。

(一)劳务派遣机构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应当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适用范围

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三)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一)界定

非全日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

(二)特殊规定

(1)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2)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3)不的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得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4)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5)不得已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第八章集体合同

第一节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概述

一、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含义和特点

(一)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定义

集体谈判是指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雇主组织或者其代表人未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合同是指个别或多数雇主或雇主团体,与代表工人的团体或者有工人依据国家法定选举并授权的代表地接的关于规定工作条件及雇用条件的书面契约

(二)集体合同制度的特点

(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集体合同是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

2.合同的目的不同: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劳动关系;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在劳动关系已经建立的基础上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标准和待遇。

3.内容不同: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集体合同条规定的是劳动者集体和用人单位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内容是全体职工普遍关心的劳动条件、标准和待遇。

4.形式不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加以保护;而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否则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5.生效方式不同:劳动合同是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签字盖章即成立;集体合同虚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才能生效

6.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只对单个的劳动者和与之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拘束力;集体合同对全体劳动者和它们所在的用人单位有拘束力

二、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我国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一、集体合同的订立

(一)集体谈判的代表

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由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职工一方主席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用人单位一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定,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职工一方谈判代表在其履行谈判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谈判代表职责之时,除非特别情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二)集体谈判程序

(三)集体谈判争议的协调处理

集体谈判中双方不能解决的争议,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签订协调处理协议书,有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双方首席代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生效

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谈判代表。谈判双方据此重新订立集体劳动合同。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二、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三节集体合同的旅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集体合同的履行

(一)全面履行(二)协作履行

二、集体合同的解除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或解除

1.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被兼并、解散、破产。2不可抗力3.双方一致变更或者解除4.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二)集体合同的终止

第四节不当劳动行为

一、不当劳动行为的概念

雇主为了抵制集体谈判可能会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不让工会组织形成或者阻挠已经成立的工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工会也有可能滥用自己的组织优势,采取措施威胁雇主,或者迫使雇主采取对非公会成员的不利行为。

第九章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基准制度

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

一、工作时间概述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及其特点

工作时间是指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完成其本职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一般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包括一昼夜内工作的小时数(工作日)和一周之内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工作周)

(二)工作时间立法概况

1.国外

2.我国新时期

二、我国现行工作时间立法基本内容

(一)标准工时

概念:标准工时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最高的从事工作的时间。

内容: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有不得超过40小时。2.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及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二)特殊工时

特定工时,是指特定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适用的工时。

1.缩短工时

(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高温、低温、有毒、有害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的职工,实行每日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的工作时间

(2)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实行缩短工作时间,一般比日班工作时间少1小时。

(3)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

(4)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未成年人应实行少于8小时的工作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5)其他需要缩短工时的用人单位,在依法履行神品手续后,也可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制。

2.不定时工作时间

是指由于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决定其工作时间无法按标准时间衡量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其基本特点是,劳动者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限制,有市场与标准工作日,有时短于标准工作日。用人单位要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应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关于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不以日为基本单位计算劳动时间,而以周、月、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间应该与实行标准工时的劳动者在同一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相当。

4.计件工作时间

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如果劳动者在8小时内完成了当日的劳动定额,则可以把剩余时间作为休息时间;如果未能在8小时内完成定额,则可以在8小时外完成定额,但不能得到延长时间的劳动报酬。

5.其他工作时间

(1)非全日制工作时间

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1,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少于全日制用工2,全日制用工为一般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为特殊用工形式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具有临时性,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性 4.全日制用工一般是一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存在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5.对非全日制用工需要制定和适用特别法

(2)弹性工作时间

把一个工作日分为核心时间和弹性时间两部分,在核心时间,所有职工必须同时按岗上班,其余的弹性时间则由劳动者自由选定上岗工作,只要补足每天规定的标准工作时数即可

第二节休息时间制度

一、休息时间的概念

休息时间是劳动者按法律规定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由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它包括狭义的休息时间(劳动者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和休假两种。

二、休息时间的种类

(一)休息时间(狭义)

1.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

劳动者用餐时间和工间休息时间。一般劳动者在工作4小时后有一次间歇休息时间。

2.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3.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

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周后应当享有的休息时间。劳动者在一个工作周内,至少应当有一整日以上的休息时间

(二)休假

1.法定节假日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2,年休假

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的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3.探亲假

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带薪假期

(1)享受条件

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2)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其他休假

(1)婚丧假

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

(2)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第三节限制延长劳动时间的制度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

延长工作时间是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只有标准工时日、缩短工时日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日则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如果综合计算的结果是平均日(周)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其超出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也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措施

(一)适用人员的限制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参加加班加点。

(二)条件和程序的限制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三)长度的限制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四)延长工作时间报酬上的限制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例外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工资基准制度

第一节工资基准制度概述

一、工资及工资基准的概念

工资,也称薪金,是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获得的,用人单位以法定和约定标准和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工资从本质上说是劳动力的价格。

工资基准是国家立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核算和支付劳动者工资是所用遵守的最低标准。其基本内容应包括最低工资制度、支付保障制度、其他工资基准制度二、工资基准的意义

(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二)是实现工资基准职能的需要

(三)是实现工资分配原则的重要手段

按劳分配原则: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为标准确立个人工资额,实质是实现同工同酬。实行工资基准,是落实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手段之一;

宏观调控原则,国家通过立法确认的以社会公正和社会进步为目标,对工资总额和工资分配中不合理因素或现象实行国家干预的法律调控原则.工资基准是矫正分配不公、消除分配悬殊的有效工具

三、工资基准与工资集体协商、工资自决

工资基准、工资集体协商、工资自决是确定工资的集中法律途径。工资基准是工资集体协商、工资自决权行使的前提,后者在行使权利时均不得违反工资基准的规定。

从法律性质上分析,工资基准属公法上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工资集体协商、工资自决属私法上的关系

四、我国工资基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五、工资形式及构成

(一)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

按照单位时间工资率(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劳动者个人工资的一种形式。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与小时工资制

2.计件工资

按照劳动者完成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工资的形式。

3.年薪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实行以一个账务年度未核算工资依据计发劳动报酬的工资形式

(二)工资构成

1.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工资单位。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即可获得基本工资

2.奖金。个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或者相关非基本核算要素的报酬,

3.津贴.补偿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外支出的工资形式

4.补贴是工资构成中较固定和稳定的单元,一般针对特定条件下因物价变动影响而对劳动者所做的临时性工资补助,其目的是保证劳动者生活水平免受较大冲击

第二节最低工资制度

一、最低工资的概念和特点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功罪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

1.协调原则。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应当与其他因素综合考虑,相互协调。

2.基本生活保障原则。即以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

3.分级管理原则。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

1.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2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3.其他因素,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异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程序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一)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的主体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适用范围

适用于法定工作时间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

下列工作时间不适用

1.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

2.企业下岗待工人员

3.因患病或者非遗因工负伤处于治疗期间的职工

4.处于非带薪休假期间的人员(三)最低工资标准劳动种类的适用范围

劳动者只有在法定或依法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才能享受最低工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带薪年假、探亲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四、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和支付

(一)最低工资的计算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剔除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2.在特殊环境下工作的津贴3.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二)最低工资的支付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在提出以上各项之后,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违反前述规定的,有劳动保障新政部门责令

其限期补发工资,并可责令前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以货币形式支付,

五、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该调整一次

第三节工资保障制度

一、劳动者工资水平保障

保障实际工资就是要处理好工资和物价的关系,是货币工资以至少不低于物价上涨的幅度上升,尽可能使职工货币工资的增长率大于物价的上涨率

一是调整工资,国家在大幅度调价的同时,进行工资普调,以弥补职工因调价而受到的实际工资损失;二是物价补贴,在大幅度调价的同时,通过财政支出或者企业支出渠道,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补贴。

二、工资支付保障

(一)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

1.工资支付的形式和对象。工资应当依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带领

子主题 1

2.工资支付时间

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3.工资支付凭据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

4.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5.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可以扣除的情形:(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这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劳动者本人员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损失(5)对违纪职工,再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二)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规则

1.加班加点工资。(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休假期间的工资。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属于带薪休假,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事假一般不发工资

3.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飞音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子主题 1

5.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

6.女职工在孕期内定期检查身体,应当算作是劳动时间,不得扣发或降低工资标准

(三)欠薪支付保障

1.欠薪索赔优先权。

欠薪索赔优先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对欠薪单位,就其欠薪优先索赔的权利。

2.欠薪保障基金。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均需缴纳一定的欠薪保障非,加上财政补贴、欠薪保障基金的合法利息以及接受的合法捐款组成欠薪保障基金的资金,企业缴费后,如发生歇业、破产或业主逃匿等情况,因此而拖欠员工工资的,即可申请垫付欠薪。

3.欠薪报告和欠薪预警制度

欠薪报告制度,是指企业发生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后,必须向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填报《企业欠薪情况报告书》的制度。欠薪预警保障制度,制政府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拖欠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发出警示,并强制其补发拖欠的工资,依法保护劳动者取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权益的制度。

第十一章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劳动安全卫生基准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者工作过程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基准制度

二、劳动安全卫生基准立法概况

三、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四、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安全卫生行政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1)建章立制。及时制定或修订执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具体规章(2)监督检查(3)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科研工作,开发推广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产品(4)制定相关规划并落实(5)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知识的宣传,提高人们的安全生产意识(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制定内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对本单位的安全卫生生产进行检查监督(3)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章制度的予以处分

义务:(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2)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3)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卫生设施、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4)对未成年工和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5)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6)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三)劳动者及其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 (1)知情权,及知悉其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防范措施等情况(2)建议权。劳动者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拒绝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4)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是,有权停止作业后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5)监督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工伤保险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7)获得民事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义务:(1)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接受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处置能力(3)发现不安全因素时的报告义务(4)安全生产义务

2.工会的权利与义务

提出建议、要求纠正、监督

第二节劳动安全基准制度

一、劳动安全基准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是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生产设备安全的各种基准的总称

二、主要内容

(一)管理类的劳动安全基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1)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制

首先,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国或者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次,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最后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监督管理

(2)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工作

(3)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安全生产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3.劳动安全认证制度

概念:劳动安全认证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能力、资格及其他安全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

(1)对企业安全生产资格的认证

(2)对特种岗位或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证

(3)对特殊危害的的设备或产品的安全认证

4.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制度

概念:我国境内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一种劳动报制度

(1)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定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安全卫生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核算(2)设计单位在设计主体工程项目时,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3)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4)项目竣工后,当地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对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试运行和验收,反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5.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包括职工在本岗劳动、或不在本岗劳动,但由于企业设备和设施不健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二)技术类的劳动安全基准制度

第三节劳动卫生基准制度

一、概念与特征

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职业危害的发生而制定的各种基准的总称

二、劳动卫生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类的劳动卫生基准制度

1.职业卫生责任制度

2.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3.职业卫生认证制度

4.产生职业病危害企业的特殊准入制度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建设

7.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8.放射、高度等作业的特殊管理制度

(二)技术类的劳动卫生基准制度

第四节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一、概述

根据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结构、生理特点和各自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其特殊权益给予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他在适用对象和基本内容上有别于对一般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保护制度。

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

(一)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我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工作业5.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6

(二)女职工生理变化过程中的保护

三、未成年恭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主要内容

(一)禁止使用童工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定期健康检查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已经超过半年(2)体检检查发现未成年人不适合从事原工作的,应当为未成年工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如果发现未成年工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治疗(3)根据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根据检查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4)未成年工在规定的健康检查期间进行健康检查花费的时间,应算作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其工资

(四)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护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招收适用未成年工,出符合一般用工条件外,还需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第十二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一节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一、劳动争议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之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一)劳动争议的标的不同

权利争议,是指劳资双方根据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存在与否或有无受到侵害或有无履行债务等发证的争议。这类正义是针对已确定的权力发生的,具有法律上的可衡量性和可诉性,又成为法律上的争议或实现既定权利的争议

利益争议,一般是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以订立和变更合同为主要引起方式,由于利益争议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衡量性和可诉性,也成为事实上的争议或确定权利的争议。

(二)按争议主体

1.个别劳动争议。这种争议发生在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争议的内容一般是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2.集体合同争议。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之间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一)合法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结构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要依据劳动实体法律和劳动程序法律制度来解决争议。包括劳动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制定的企业内部规章

(二)公正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争议的客观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秉公执法

(三)及时处理原则

在处理劳动争议过得好你高中,在不违反程序性规定的条件下,应当尽快处理劳动争议

(四)调解原则

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争议案件后应当先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尽快进行裁决,在裁决前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在不同的审判阶段可以先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尽快作出判决。贯彻调解原则,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

(五)三方原则

即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应当由雇主、职工和政府主管部门三方的代表参加处理劳动争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三方共同组成

第三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一、调解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二)组成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员应当是单数(三)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劳动争议案件(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四)劳动争议仲裁员

三、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诉讼程序不是必经程序,只有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在裁决做出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程序才可以启动。劳动争议案件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

四、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第四节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一、协商程序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所达成的协议无法律约束力,甚至无劳动合同的约束力

二、调解程序(专职调解组织的调解)

(一)当事人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可以口头申请,有争议的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二)调解

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帮助其达成调解协议

(三)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调解组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节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三、仲裁程序

仲裁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申请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二)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开庭和裁决

1.审理准备

(1)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2)决定是否回避,当事人认为仲裁员组成影响公正才觉得可以申请回避

2.审理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及时裁决

3.审理期限

仲裁庭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应结束

4.裁决书

应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5.仲裁的效力

下列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但是一裁终局只是对用人单位而言的,劳动者)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仲裁程序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四、诉讼程序

(一)受理(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当事人

2.必须是不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而向法院起诉

3.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案件的范围6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

(四)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五)诉讼程序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第五节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

一、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处理程序

1.程序极度不完善。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没有基层调解程序。

二、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

2.没有基层调解程序

3.不得仲裁

4.不适用诉讼程序。即使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协调处理结果,当事人不予执行,也只能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再协调处理,而不能适用法院审理程序解决

5.协调处理程序

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的一个特殊问题

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拒绝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的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第十三章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第一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概述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

是指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执法活动的总称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

1.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由于劳动者相对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劳动保障部门有责任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护,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这也不意味着不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2.合法原则。第一监察执法主体及权限必须符合条例规定,违反规定的主体及超越权限的监察都是无效的;二是监察执法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公开原则。一是作为监察依据的法律、规章要公开;二是检查的职责及内容要公开;三是监察处理的程序和处理要公开

4.公正原则。一是在监察过程中平等的对待所有行政相对人。二是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5.搞高效、便民原则。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尽可能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一是行政机关要端正处罚思想,明确处罚的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二是不能只教育不处罚

7.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1)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2)对依法需要听证的事项,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3)行政处罚后告知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8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吸纳管结合的原则。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意义

第二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与监察事项

三、劳动保障监察员

是执行劳动保障监察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的组织中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兼职监察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察,需对用人单位处罚时,应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

第三节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一、劳动保障监察管辖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

(一)日常巡视检查

(二)对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三)专项检查

(四)对举报和投诉的查处

(五)应急预案制度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六)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

(一)受理与立案

(二)调查与审查

(三)案件处理

第十四章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二、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承担条件

1.行为人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2.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3.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

4.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

三、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一、行政法律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

三、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法制定劳动规章的行为及处理

行为:一是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及内容违法;二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未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的讨论意见,且未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即程序违法

处理: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反工时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时间,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用人单位安排在哺乳期的女职工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名受侵害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3,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三、用人单位违反工资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叫或者国家爱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4)解除或终止劳动报酬,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行为及处理

五、非法招用童工的行为及处理

六、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及处理

(一)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缺乏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三)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及处理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四)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的处理

(五)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见三)(六)用人单位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行为及处理

(七)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八)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行为及处理

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处理

八、用人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及处理

九、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及处理

十、用人单位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行为及处理

十一、违反《工会法》

十二、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

十三、无理违反劳动监察的行为及处理

第三节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一、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及处理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行为及处理(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提出的书面辞职书如未届满30日即离职,如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劳动者应赔偿

四、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法律责任

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五、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的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郭捷主编第三版考试资料整理

一、选择 1.劳动就业原则有哪些? 就业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 就业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 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 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社会必须有劳动需求。 2.我国最低工资制的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的主体范围: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期内的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乡镇企业是否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范围内的企业和劳动者不适用最低工资制的规定:①公务员和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②租赁经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租赁人或承包人;③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等。 时间范围:下列几种情形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①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③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治疗期间的职工。④处于非带薪休假期间的人员,如事假等。 劳动种类范围:劳动者只有在法定或依法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才有权享受最低工资保障。 3.劳动合同缔结方式:要约、承诺 4.集体合同通常有哪些方签订:用人单位、职工 5.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6.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7.劳动者死之后遗嘱可享受哪些待遇? 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保险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亡补助:P352 8.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哪些方组成? 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 9.社会保障的特征 普遍性、强制性、社会性、互助性、福利性 10.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变更: (1)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2)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形考网上作业答案1-4

形考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 A. 《国际劳工宪章》 B. 《国际劳工标准》 C. 《国际劳工条约》 D. 《国际劳工章程》 满分:2 分 2. 我国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 A. 每半年召开一次 B. 每半年召开二次 C. 每一年召开一次 D. 经常召开 满分:2 分 3. 下列关于劳动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B. 劳动法调整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 C.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劳动关系,也包括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D. 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满分:2 分 4. 《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为(),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A. 6个月 B. 1至3年 C. 4年 D. 5年 满分:2 分

5. 我国法律禁止的健康歧视,除了残疾歧视,还包括()。 A. 传染病歧视 B. 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 C. 行为障碍歧视 D. 视听障碍歧视 满分:2 分 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 1个月 B. 2个月 C. 3个月 D. 6个月 满分:2 分 7. 以下各项中关于工会性质表述不正确的是()。 A. 阶级性 B. 群众性 C. 组织性 D. 自愿性 满分:2 分 8.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各项支出不属于劳动者工资围的有()。 A. 计时工资 B. 计件工资 C. 加班工资 D. 职工福利费用 满分:2 分 9.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 A. 宪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名词解释(超全)

A、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B、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为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 补充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时间和标准工作周。 C、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抚恤:是指现役军人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由国家生活保障。 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D、贷学金制度:是指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通过向学生提供低息或者无息贷款的方式,为学生解决读书期间的生活和学习困难的一种教育福利制度。 F、复员: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不保留公职人员身份,回原籍或入伍地重新就业。 法律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关系:是指依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动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成员或者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包括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和生育保险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G、广义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从事工作而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所有休息时间的总和。 广义上的社会福利:是指由政府和社会举办和出资、旨在改善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一切措施。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个人争议:又称个别争议,是指发生在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国家、用人单位以及职工和会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工会的参与权:工会有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以及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 工会的监督权: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主要手段是行使监督权。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总额:也称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 工伤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公平就业:就是反就业歧视,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因劳动者的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户籍等因素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公共卫生:是以预防医学观念、理论和技能为基础,针对预防疾病、促进人群健康所采取的社会性实践的总称。 公共设施:是指为了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而的有关交通、通讯、能源的、水务、绿地、文化、体育等公共性服务的设施。 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就业服务。

(完整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司考真题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司考真题 2017 1、农民姚某于2016年3 月8 日进入红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红海公司也未给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姚某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同年12 月8 日,姚某以红海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辞职。经查,姚某的工资属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额。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BD A. 姚某自2016 年3 月8 日起即与红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B. 红海公司自2016年4月8日起,应向姚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C. 姚某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D. 姚某就红海公司未缴养老保险费而发生争议的,可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处 理 2、关于集体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CD A.甲公司尚未建立工会时,经其2/3以上的职工推举的代表,可直接与公司订立集体合同 B?乙公司系建筑企业,其订立的行业性集体合同,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即行生效 C. 丙公司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全体劳动者,不论是否为工会会员,均适用 D.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丁公司工会与公司协商不成时,工会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 讼 3、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 20 人以上。当该公司裁员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D A.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B?应优先留用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 C. 不得裁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5年的女职工 D. 不得裁减非因公负伤且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 2016 王某,女,1990 年出生,于2012 年 2 月1 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 元,试用期 1 个月。2012 年6 月30 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8 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 元。请回答第1-3 题。 1、关于女工权益,根据《劳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 .公司应定期安排王某进行健康检查 B .公司不能安排王某在经期从事高处作业 C.若王某怀孕6个月以上,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D .若王某在哺乳婴儿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2、关于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 ?王某与公司之间视作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 ?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起算 C.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D ?如王某不能胜任且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可将 其辞退

最新电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已排版)

.专业.整理. 1. 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是以(C )的形式出现的。C .工厂立法 2. (B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 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B .县级以上各级 3. 1802年,英国政府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 德法》规定,禁止纺织工厂使用(A )。A .9岁以下学徒 4. 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出现的形式 (工厂立法。) 5. 2006年修改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 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年龄是( A )A .6周岁 B 6. 不得安排哺乳未满(B )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B .12个月 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国家规定的(C )的工作C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8. 不属于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 部收入的是( D )。D .抚恤金 C 9.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国残疾军人证》购票乘坐境运行的交通工具享受减收正常票价( C )C .50%的优待 10.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 A )缴纳失业保险费。A .1% 11.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12. 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其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B )。B .8% 13. 从教育目的角度看,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比,普通教育的特点是(基础性) 14. 从社会法的角度来看,社会优抚法属于( C )。C .社会法畴 15. 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B )。B .2年 D 16.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 A )。A .不予受理 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A 、不予受理) 18.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容的调解协议( A )A .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 19.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容的调解协议(A )。A .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 20.地方总工会( C )。C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1. 地方总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2. 订立集体合同(A )A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3.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费用由(A )。A .用人单位承担 24.对担任营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计划分 配工作,但军龄的年限要求是( C )。C .20年 25. 对于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保障关系可以用不同的标准做出多种分类。以下选项中不属于以社会保障行为为标准分类的是( D )。D .社会保险关系 26. 对于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保障关系可以用不同的标准做出多种分类。以下选项中属于 以社会保障行为为标准分类的是( B )。B .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关系 F 27.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 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配偶的待遇 28.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A )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配偶的待遇。A .1年 29. 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主要是(B )。B .按小时计酬 30.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主要是(按小时计酬) 31. 负有对职工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义务的主体是(A )。A .用人单位 32. 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和监督监察工作的部门是(B )。B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G 33. 个体劳动合同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B )。B .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34.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集中使用 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D )以上。D .25% 35.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B )。B .1.5% 36.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 )。A .患职业病的 37.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感( A )。A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38.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A )A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39.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D )。D .40小时 40.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41.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C )。C .劳动保障监察活动 42.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设置(C )。C .劳动监察 43.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设置(劳动监察) 44.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设置( C )。C .劳动监察 45.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A )。A .1个月 46.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D )。D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47.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前休假一般为(C )天。C .15 48.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 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49.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按照规定参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一、选择题: 1.下列争议适用《劳动法》的是( A ) A.某企业职工与该企业就年休假问题发生争议 B.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该公司就分红问题发生争议 C.张某雇佣下岗职工李某照顾自己患病的母亲,张某与李某就报酬发生的争议 D.某企业与职工因加班费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2.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何时 起建立( B ) A.劳动合同订立之日 B.用工之日 C.劳动合同公证之日 D.双方当事人口头协议订立劳动合同之日 3.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是( C ) A.国家与用人单位负担 B.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负担 C.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负担 D.国家和劳动者负担 4.李某到某餐馆做服务员已满1年,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 B.双方已基于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C.视为李某与餐馆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双方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赵某在甲公司工作满15年,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应支付给赵某的经济补偿金为( C ) A.相当于赵某1个月的工资 B.相当于赵某6个月的工资 C.相当于赵某12个月的工资 D.相当于赵某15个月的工资 6.下列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的是( A ) A.城镇职工 B.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 C.少年儿童 D.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7.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告应该为( C ) A.新的用人单位 B.劳动者 C.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D.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8.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 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B )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本科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资料

本科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资料 文字 第一篇: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公民、劳动和社会保障 1、公民与劳动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劳动权和保障权(这属于社会法范畴,是公民的社会权利)。欧洲学者马歇尔归纳:民事权利产生于18世纪,政治权利产生于19世纪,社会权利产生于20世纪。 公民: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该国国籍。自然人包括单国国籍的人,无国籍的人,还有双重国籍的人。 劳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包括体力和脑力,主要包括自我劳动(如家务劳动、自雇人的劳动)、雇用劳动(如企业员工的劳动)和公益劳动(如国家公务员的劳动和义工)。 劳动者有广义和狭义,广义劳动者出现在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狭义劳动者指宪法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宪法意义的劳动者为公民中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具有就业愿望和不具有就业愿望的人。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我国年满16岁的公民开始享有未成年的劳动权力,年满18岁的公民即具有完全劳动权利。 劳动权是公民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的统一,包括就业权(获得职业培训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的权利),结社权(建立、加入和退出劳动者组织的权利)和参与权(参与企业管理和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 2、公民与社会保障 国际劳工组织在1952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的规定社会风险包括年老、患病、失业、职业伤害、生育和家庭困难六类。生存权是维持人的生存的基本权利。保障权是当公民基本生活遇到风险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 二、公民的劳动权 就业权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职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等七项权利。结社权:工会和职工大会。工会是劳动者的组织,可以代表企业职工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工会具有代表功能、具有规范功能和教育培训功能。职工大会是代表或保护企业职工利益,并参与管理的组织。职工大会具有代表功能,不同于工会,它仅代表本企业职工的利益。参与权主要内容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分享企业利润。 公民劳动权的保障措施:促进就业法(就业的三个条件: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工作地安全卫生有保障和劳动者基本权益有保障)主要内容:实行劳动预备制、举办劳动服务企业、创办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职业教育法: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关于职业教育与培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职业教育的形式:学徒培训法(培训期为2-3年)技工学校培训法(2-3年)、高等职业学校培训法(2-3年)和职业教育与训练中心培训法(3-6月最长1年)。经济裁员法:分个别裁员和集体裁员。经济性裁员为集体裁员。其法律特征为:由于经营原因发生的雇主行为;非员工自愿;终止劳动关系。公正裁员的三个法律要素:正当理由,合法程序,和合理补偿。 三、公民保障权 1、公民保障权立法:称为社会保障法。在1883年德国分布和实施了第一部<医疗保险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立法,亚洲最早的是日本。 2、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养老保障:广义养老保障内容包括养老金、病残年金和遗属抚恤。历史沿革:家庭保障、国家保障和社会保障三个时期。 健康保障:包括改善生活环境、健康教育、疾病预防、疾病治疗、患者康复和长期护理等六个环节,其中疾病治疗(包括全面治疗和基本治疗)是中心环节。健康保障依托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体系,历史沿革: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现代健康保障时期。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重要知识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重要知识点 名词解释: 劳动法——广义: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狭义: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劳动法律事实——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除了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可以自行支配的时间的权利。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 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 国家促进就业——是指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创造就业条件和扩大就业机会。 劳动者竞争就业——是指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考试或考核竞争取胜而获得就业岗位。 境内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内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 境外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正式工劳动合同——是正式职工劳动合同的简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内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录用合同——是录用单位与被录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和被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l国开大)(选择)

第十五章社会福利法 一、单项选择题 1.2006年修改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年龄是(A)。 A.6周岁B.6周岁半C.7周岁D.8周岁 2.以下各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公共福利的是(C)。 A.教育方面的福利B.卫生方面的福利 C.老年人福利D.住房方面的福利 3.职工福利的提供者是(B)。 A.国家B.用人单位C.企业工会D.劳动者 4.以下各选项中属于我国企业自主福利的是(A)。 A.为职工办理补充保险B.社会保险制度 C.年休假制度D.探亲假制度 5.以下选项中不属于专门福利的是(D)。 A.老年人福利B.妇女福利C.残疾人福利D.退役军人福利 6.国家鼓励地方建立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其年龄的规定是(B)。 A.75周岁以上B.80周岁以上 C.85周岁以上D.90周岁以上 二、多项选择题 1.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相比较其特征有(ABD)。 A.社会福利的范围具有普遍性B.社会福利的目的具有公平性 C.社会福利的形式具有特殊型D.社会福利具有政府主导性 2.社会福利的保障范围具有(CD)。 A.特定性B.针对性C.全民性D.普遍性 3.在我国,公共福利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BCD)。 A.老年人福利B.教育方面的福利 C.卫生方面的福利D.住房方面的福利 4.在我国,公共福利包括(ABCD)。 A.生活环境方面的福利B.教育方面的福利

C.卫生方面的福利D.生活服务方面的福利 5.我国的公共教育福利的内容主要包括(ABCD)。 A.普及义务教育B.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 C.向学生提供无息贷款D.实行学生假期购票优惠制度 6.以下各选项中属于我国公共教育福利内容的是(ABCD)。 A.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教育部门设立各种教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免费教育 B.实行助学金制度C.实行奖学金制度D.向学生提供无息贷款 7.特殊形式的教育福利包括(ABCD)。 A.助学金制度B.贷学金制度C.奖学金制度D.特殊教育制度8.我国当前的法定职业福利包括(BCD)。 A.为职工办理补充保险B.社会保险制度C.年休假制度D.探亲假制度9.以下各选项中属于我国企业自主福利的是(AB)。 A.为职工办理补充保险B.为职工开通上下班班车 C.年休假制度D.探亲假制度 10.我国企业的自主福利包括(BCD)。 A.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B.为职工办理补充保险 C.开办食堂、托儿所D.开办洗澡浴室 11.以下选项中属于专门福利的是(ABCD)。 A.老年福利B.妇女福利C.残疾人福利D.未成年人福利 12.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人的福利包括(ABCD)。 A.康复服务福利B.教育福利C.就业福利D.无障碍环境福利13.以下各选项中属于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人福利的是(ABCD)。 A.教育福利B.文化体育福利 C.残疾人福利设施D.福利补贴 14.社区服务项目涉及广泛,其中包括(ABCD)。 A.社区文化和卫生B.社区环境C.社区治安D.社区保障 第十四章社会优抚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名词解释: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 劳动关系紧密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2、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一句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 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由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等附随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关系体系。 3、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法律关系而依据 有关劳动行政法规而形成的权力(或权利)义务关系。 4、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相 关的劳动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5、法的三要素:概念、规则、原则 6、法律规则的结构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7、劳动法的地位:它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8、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派遣劳动 者派遣至劳务派遣接受单位(工作单位)。 9、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 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的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 10、集体谈判: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雇主组织或者其代表为签 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11、集体合同:团体协议或团体合同。是个别或多数雇主或雇主团体与代表工人的团体 或者由工人依照国家法令选举并授权的代表缔结的关于规定工作条件及雇佣条件的书面契约。 1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我国境内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 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一种劳动保护制度。 13、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 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14、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规定所 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辨析说明: 15、劳动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区别: A、民法:调整对象不同;调整主体不同;调整的原则不同 B、行政法:调整对象不同;调整主体不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不同 C、经济法:调整对象不同;目的不同 16、劳动合同制度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主体不同:自然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内容不同:提供劳动的过程/ 必须有劳动成果 地位不同:合同签订前是平等的,签订后具有一定的隶属性,是管理与被管 理的关系/ 地位始终是平等的 费用计算不同:按劳分配/ 遵循商品定价规则,即成本加合理的利润 适用法律不同:适用劳动法/ 不适用劳动法

201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电大机考资料(完整版)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一、单选题 1. 下列关于劳动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C. 劳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2. 下列关于劳动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D. 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3. 下列主体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是()。 B. 我国公民在境外设立的独资企业 4. 下列社会救助对象不属于根据社会成员的群体进行分类 的是()。 D. 因突发事件生活一时拮据 5. 下列社会保险项目中的保险费只由用人单位缴纳的是()。 B. 工伤保险费 6.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按照社会保障的内容进行分类的是()。 D. 社会保障管理关系 7. 下列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关系双方约定试用期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D.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8. 《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为(),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B. 1至3年 9. 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有()。 C. 婚、丧假工资 10. 我国法律禁止的健康歧视,除了残疾歧视,还包括()。 B. 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 11. 我国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 A. 每半年召开一次 12. 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 D. 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 13. 我国现阶段在工资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试行的年薪制,其适用范围是()。 C. 企业的经营者 14.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 D. 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15. 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因生育而享受的产假不少于()。 B. 98天 16.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C. 1年 17. 我国《劳动法》规定,对怀孕()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C. 7个月53.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是()。 B.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54.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月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 )。 C. 36小时 55.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各项支出不属于劳动者工资范围的有()。 D. 职工福利费用 56.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对残疾人就业实行()的方针。 C. 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 57.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C. 第四级 58.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属于全体人民共同的法定节假日的是()。 D. 解放军建军节 59.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A. 1小时 60.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间隔一定年限,给予探亲假一次,具体的间隔年限是()。 A. 4年 6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人数在()人或者以上,并且具有共同请求的,可视为集体争议。 C. 10人以上 62.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B. 15年 63.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 A.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6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 C. 20% 65.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工资的支付形式是()。 A. 法定货币 66. 特殊就业群体人员不包括( )。 C. 儿童 67. 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具体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B. 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68. 恒大公司安排工人刘路春节期间(正月初一到初二)上班。根据劳动法,该公司应支付其不低于其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 D. 300%的工资报酬 69.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 A. 宪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试题库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阶段练习二 二、单项选择题(共66分,每题2分) 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 A、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的借款关系 B、某公司向职工集资建房而发生的关系 C、国家机关招聘公务员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D、某石材厂与农民工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特种行业外,我国的最低就业年龄为( ) A、14 周岁 B、15 周岁 C、16 周岁 D、18 周岁 3、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劳动法律事实是( ) A、合法行为 B、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C、行为与事件C、事件 4、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招用不满16 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是( ) A、东方歌舞团 B、海杂技团 C、国家体操队 D、山丹编织厂 5、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应按以下程序解决( ) A、由当地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协调处理 B、由人民法院受理 C、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D、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解决 6、根据《劳动法》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机构是( ) 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B、国务院 C、各省市人大常委会 D、全国总工会 7 、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有( ) A、医务人员 B、锅炉工 C、厨师 D、推销人员 8、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我国建国以来第一个妇女劳动保护法规是( ) A、《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B、《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C、《妇女权益保障法》 D、《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9、我国社会保险项目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最高的是( ) A、失业保险费 B、医疗保险费 C、工伤保险费 D、养老保险费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费达到最低年限的,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一年限为( ) A、10年 B、15年 C、20年 D、25年 11 、关于工会的性质和地位,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省级以上工会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B、产业工会具有财团法人资格 C、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构 D、工会属于群众组织 1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其中不是一方代表的是( ) A、政府综合部门代表 B、工会代表 C、职工代表 D、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13、我国国务院规定了带薪年休假制度,凡劳动者连续工作()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14、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的具体长度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而定,但最短不得少于()。 A.半小时 B.1小时 C.2小时 D. 3小时 15、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A.10年 B.15年C.20年 D.25年 16、我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17、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每月要求劳动者加班时间的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A.24 B.36 C.48 D.72 18、《劳动法》第41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l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A.2小时B.3小时C.4小时 D.5小时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形考答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形考答案形考 □ A.调节作用 "B.补偿作用 C.奖励作用 D.激励作用 题目2 下列关于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正确的是(选择 一项或多项: )。 ’ A.劳动法与民法的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B. 劳动法与民法律的主体不相同 口C.劳动法与民法的主体相同,但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同 " D.劳动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题目3 工会的性质,一般认为它具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门A.群众性 3 B.自愿性 C. 全民性 * D.阶级性 题目4 目前我国的工资形式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奖金 17

B. 计件工资 ° C.津贴 口D.计时工资 题目5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般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雇佣关系 门B.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C. 与就业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 D.劳动关系 题目6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二I A.最低工资 口B.加班加点的工资 "C.休假期间的工资 “ D.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 题目7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用人单位的员工 门B.高级技术人员 門C.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 D.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题目8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B.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 C.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口D.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题目9 下列对劳动法上劳动就业的理解,正确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 门B.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 C.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有时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 D.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行为能力 题目10 劳动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原因在于()。 选择一项或多项: □ A.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 二I B.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方法 " C.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 D.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 题目11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B. 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C.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D.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题目12 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 选择一项或多项: B.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C.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口 D.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871+《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期末网考复习资料

2017年秋期基于网络的课程考核改革试点 开放教育(本科)《劳动法》期末复习参考资料 2017年12月修订 一、单项选择题 1.131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向劳动 者加付赔偿金的标准是(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 2.地方总工会(C.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3.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A.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 5.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设置(劳动监察机构) 6.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C.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 7.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劳动者工资范围的是(D. 职工福利费用)。 8.关于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职工民主管理权的实现需要劳动者和企业管理者之间 的协商和合作)。 9.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根源在于(B. 国家对雇用关系的干预)。 10.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后,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而从传 统(民法)中独立出来的。 11.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A. 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12.社会保险对象是(职工) 13.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D. 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 的方针)。 14.我国《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50%的工资报酬)。 15.我国《劳动法》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6.我国第一部《工会法》颁布于( A. 1950年)。 17.下列关于劳动法上劳动和劳动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 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18.下列关于劳动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C. 劳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19.下列关于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说法中,错误的是(C. 除劳动者书面明确同意外,职业安全卫生制度 不得被排除)。 2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二、多项选择题 1. 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主要指(AD )。 A.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B. 国际劳工宪章 C. 国际劳工公约 D. 国际劳工建议书 2. 国际劳工组织的机构主要是(BCD)。 A. 国际劳工会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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