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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1总则 (1)

2监督机构与职责 (1)

3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管理的内容 (4)

4附则 (7)

1 总则

1.1为了实现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神东电力郭家湾电厂设备具体情况,结合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件》,原劳动部颁发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等一系列法规,制定了本细则。

1.2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是技术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的基本保证和重要条件。

1.3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涵盖设备的内容: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合同谈判中的设计审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技术监督管理与定期检验监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锅炉压力容器停用及重新启用的监督管理。

1.4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目标是:锅炉压力容器定检率100%,压力容器监督部件缺陷处理率100%,压力容器监督部件缺陷消除率≥95%。

1.5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神东电力郭家湾电厂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工作。

2 监督机构与职责

2.1 监督机构

本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实行三级管理体制,第一级为技术监督组长(总工程师及技术监督副组长),负责领导全厂的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工作。第二级为设备技术部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专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全厂的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工作;设备技术部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专责人是全厂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日常管理归口单位。第三级为检修维护部、发电运行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检修班组以及相关部门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金属试验室。三级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网络图见附录2。

2.2 技术监督组长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职责

2.2.1组织贯彻国家、行业有关技术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法规、规程、标准,审批厂内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2.2.2 审查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修理改造单位的资质。

2.2.3审批检验计划方案、检验人员进度、材料费用,协调处理重大问题与有关质量反馈信息。

2.2.4审批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制度及检验任务书,统一指挥全公司的监督管理及检验

工作。

2.2.5 对整个检验工作中的安全、质量、进度负有领导责任。

2.2.6 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选型及技术谈判.

2.2.7负责组织本厂锅炉压力容器重大问题及事故的调查,审批事故调查技术分析报告及预防技术措施。

2.3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专责人职责

2.3.1协助技术监督组长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并组织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实施细则,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监督管理。

2.3.2审核检验计划,并制定可操作的检验方案,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每次定检都应编制检验计划和检验方案并报神东电力公司,不具备自检条件,委托有资质单位(锅检中心)进行定期检验工作,由本厂锅炉、金属、化学、热工等专业进行配合。

2.3.3对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工作应认真进行分析总结,每次检修(检验)后认真总结管理及设备存在的问题,摸清设备安全状况,积极开展预防性检验,制定锅炉压力容器运行状态的外部检验管理制度、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管理制度、锅炉压力容器定检报告管理制度。

2.3.4组织或与有关部门配合对重大检修、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工程中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并监督实施,并对施工单位人员资质进行审查。

2.3.5 检查检验工作每阶段的实施情况,对检验全过程实行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

2.3.6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注册登录管理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所属部门技术登录的及时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3.7监督检查焊工、焊接热处理工、无损检测人员、检验人员及运行(检修)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并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质量。

2.3.8 对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应编入“反事故措施计划”和“监督检验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2.3.9 对锅炉压力容器所用的金属材料(?包括焊接材料)、备品备件的验收、保管、使用、?发放等进行监督检查。

2.3.10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及危及安全情况应立即指出并汇报领导,限期进行整改,对推诿处理或处理不当的签发锅炉压力容器异常告警通知书(附录3)。

2.3.11 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应及时、准确地上报公司有关领导,并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

2.3.12 负责组织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效(试)验制度并监督实施,参加水压试验、化学清洗、蒸汽吹扫、安全阀效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

2.3.13 参加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选型及技术谈判,并报上级主管领导审批(附录4)。

2.3.14 认真作好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存档工作。对压力容器实施分类管理。

2.3.15 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操作、维修和检验情况。

2.3.17 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2.3.18 认真开展压力容器日常点检工作,做好每月压力容器检验记录;如遇影响压力容器正常运行的缺陷,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4 金属试验室的职责

2.4.1负责金属监督检查和一般试验鉴定工作,参加金属方面的事故分析,参加预防措施的制定工作。

2.4.2保证锅监工程师提出的监督项目和检验数量的实施,按时提出大修检验报告,事故分析技术报告的金属部分及其它专题报告和年度总结。

2.4.3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钢材及备品备件的管理。

2.4.4会同金属监督工程师建立健全和保管金属技术档案。检修和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缺陷或质量问题应随时记入档案。

2.4.5 负责焊工技术管理工作,参加焊工管理委员会工作及焊工考核工作。

2.5 物资供应部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职责

2.5.1贯彻上级和公司颁发的监督规程、条例、细则和有关制度。

2.5.2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金属材料、焊接材料、备品备件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2.5.3凡受监部件的用材,备品备件及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部颁标准,必须质量合格并有合格证、保证书,并标有钢号,化学成份,机械性能及必要的金相,热处理资料,对缺少证件的,采购人员应向供货单位索要,数据不全的应补检,并建立材料档案。

2.5.4对有怀疑或未确定的材料不得出库。

2.5.5库存监督设备材料必须做到有标号、挂标号、挂标牌、定点放置、档案证件。帐、卡、物一致。

2.6 发电运行部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职责

2.6.1每台压力容器都应有指定的运行技术人员操作,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具有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2.6.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正确操作使用压力容器,并认真填写操作记录。

2.6.3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做好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压力容器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2.6.4坚持压力容器运行期间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操作中或设备上出现的不正常状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或消除,遇紧急情况应按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检查内容应包括工艺条件、设备状况及安全装置等方面。

2.7 检修维护部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职责

2.7.1贯彻上级颁发的条例,细则和制度。

2.7.2用于受监部件的材料、备品备件的领用,必须核对其证件,对证、物不符或可疑的不得领用。库存的必须认真管理不得搞混,使用前必须经检验认可。

2.7.3受监部件备品备件均以设计图纸为依据,不得随意改变,要代用者必须提出申请报告,经锅炉监督工程师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方能使用。

2.7.4 受监部件及其材料应建档。

2.7.5督促检查检修中监督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在检修后及时提出总结报告。

3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管理的内容

3.1 监督管理范围

3.1.1厂部所属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变更、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与申报工作。

3.1.2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和方案,对检验报告及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与审批工作。

3.1.3 厂内的锅监工程师、锅检工程师、焊工教师、焊工、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含检修操作人员)、无损检测人员和理化检验人员的管理、考核及审查办证工作。

3.1.4 协调配合解决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管理事宜,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及异常进行调查分析。

3.1.5 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超(耐)压试验,安全附件的校(试)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1.6 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启用、停用及登录进行监督管理。

3.2 监督检验范围

3.2.1 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3.2.2 锅炉范围内管道。

3.2.3 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3.2.4 锅炉房。

3.2.5 锅炉承重结构。

3.2.6 热力系统压力容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及储气罐等。

3.2.7 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3.3 锅炉压力容器的基建监督

3.3.1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基建安装,应根据设计和设备的技术文件及《电力建设及施工验收技术规范》等有关规程进行,并应制定保证受监设备及部件安装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审查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资料。

3.3.2 锅炉压力容器基建监督检验范围

3.3.2.1汽包及内部汽水分离器。

3.3.2.2联箱。

3.3.2.3受热面。

3.3.2.4锅炉范围内管子、管件及附件。

3.3.2.5大板梁、钢结构、高强螺栓、吊杆等承重部件。

3.3.2.6压力容器本体及其接管座和支座。

3.3.2.7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等)。

3.3.2.8压力容器自动保护装置(高低压加热器疏水调节阀、压力式除氧器压力及水位自动调节装置)。

3.4 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监督

3.4.1除氧器应按《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结合设备实际,编制现场运行规程。

3.4.2 高压加热器在启动或停止时,应注意控制汽、水侧的温升、降温速度。

3.4.3 各类疏水扩容器应有防止运行中超压的措施。

3.4.4 锅炉启动过程中应特别注意锅炉各部的膨胀情况,认真做好膨胀指示记录。

3.4.5 锅炉汽包应严格控制壁温差,上、下壁温差不超过50℃。

3.4.6 依据神东电力郭家湾电厂锅炉压力容器运行状态外部检验大纲,定期对监督设备进行外部检验。

3.5 锅炉压力容器的检修监督

3.5.1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受监设备部件的老化、腐蚀、磨损规律及运行维护条件制定大、小修监督检验计划,确定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重点检验、修理项目,及时消除设备缺陷,确保受监设备部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管道及其支吊架的检查维修应列为重点项目。

3.5.2锅炉受压部件、元件和压力容器更换应符合原设计要求。改造应有设计图纸、计算资料和施工技术方案,并要求厂家提供合格的出厂技术资料。涉及锅炉压力容器结构及管道的重大改变、锅炉参数变化的改造方案、压力容器更换的选型方案,应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3.5.3有关锅炉压力容器改造和压力容器、管道更换的资料、图纸、文件,应在改造、更换工作完毕后立即整理、归档。

3.5.4禁止在压力容器上随意开检修孔、焊接管座、加带贴补和利用管道作为其他重物起吊的支吊点。

3.5.5每台锅炉都要建立技术档案薄。登录受压元件有关运行、检修、改造、事故等重大事项。每台压力容器都要登录造册。

3.6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技术管理

3.6.1锅炉监督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依据制度和标准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依靠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体系的运转来保证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工作的质量。

3.6.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工作计划,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实行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并且要认真填写“登录薄”的各项内容,锅炉监察工程师对填报内容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

3.6.3监督和检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汽包、联箱或容器本体的严重损伤及其处理等)?应及时上公司主管领导。

3.6.4实行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异常告警通知书制度,对检修及生产运行过程中严重违章或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锅炉监督工程师有权签发异常告警通知书,责令整改。对玩忽职守、蛮干、瞎指挥的行为或推诿不进行整改的给予批评、警告、通报、限期改进、经济制裁、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3.6.5对锅炉压力容器设备上的超标缺陷暂不能处理的,在保证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

行质量让步,但一定要办理签证手续形成有效文件。主设备上的重大缺陷必须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3.6.6 对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给予相应奖励。

3.6.7 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对设备和受控人员进行微机建档,并达到动态管理。

4 附则

4.1本细则的解释权在设备技术部。

4.2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录1:引用标准

附录2: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网络图

附录3: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异常告警通知书

附录4:锅炉压力容器改造(变更)申请单

附录5:神东电力郭家湾电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意见书

附录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监督工作季报表

附录1:

引用标准

1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及讲析》劳锅字(1990)3号

2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

3 DL647—200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4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5 《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能源安保(1991)709号

6 DL/T679-1999 《焊工技术考核规程》

7 DL/T440-2004 《在役电站锅炉汽包的检验及评定规程》

8 DL/T734-2000《火力发电厂锅炉汽包焊接修复技术导则》

9 GB/T 9222-88《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10 《防止火电厂锅炉四管爆漏技术导则》能源部电【1992】1069号文

11 DL/T616-1997《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

12 DL/T752-2001《火力发电厂异种钢焊接技术规程》

附录2:

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网络图

总工程师:张励刚

检修维护部:鲁正东

发电运行部:折建刚

设备技术部: 石海峰 汽机专业:郭应权

锅炉专业:王文田

运行一值:王 龙

运行二值:慕志军

运行三值:刘青红

运行四值:李利锋

物资供应部:侯增光

物资管理:王双晓

热工专业:佟春海

属试验室:刘东辉

化学专业:武 林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杜兴元

附录3:

锅炉压力容器异常告警通知书

编号:

处理完成时间负责人

整改处理情况

接受部门意见

领导批示

签发人核准

附录4:

锅炉压力容器改造(变更)申请单设

备名称申请时间

改造(变更)原因及详细内容:申请部门意见:

申请人:

审核意见:

锅监工程师:

审定意见:

设备部经理:

批示:

总工程师:

神东电力郭家湾电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意见书

部门意见类

一般□

重大□

备名称意见书编号

检验结果及意见:

填写人:年月日

批准日期

审核日期

负责人日期

处理情况:要求月日前处理完

填写人:年月日复验结果:

填写人:年月日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监督工作季报表

单位名称:年季度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汽包、联箱、接管座、汽、水管道、容器筒体、封头、安全装置、超压试验等)

设备名称及编号检

检验日期

检验项目、

内容数量

发现的主要

缺陷及处理

情况

二、锅炉、主要压力容器、管道承压部件泄漏临修

名称及编号泄漏部

件及名

泄漏

部件

情况

泄漏原因

及处理情

三、锅炉启、停次数及时间、锅炉超温等情况设

备名称及编号停

锅炉超温统计

填报单位盖章:总工:锅监师:年月日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doc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 2. 承压热水锅炉; 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 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新版) 1.企业内部的各种型号的热口锅炉,蒸汽锅炉、均按本制度执行。 2.企业使用的锅炉必须进行登记,未经有关部门检验的锅炉,一律不准使用,违者追查领导责任。 3.企业不准擅自安装新锅炉和修炉(锅炉本体部分)。如果需要安装新炉,和锅炉本体,必须具备齐全的技术资料,如锅炉使用说明书、锅炉安装图纸、质量说明书及新装和修炉理由书。安全部门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修理。 4.锅炉发生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凡是没有在有关部门备案的热水、蒸汽锅炉,一律不准使用;违者应立即拆除,如不拆除,一切后果由使用单位领导负责。 6.司炉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

司炉操作证方可操作;无证司炉人员,一律不准操作。 7.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各项规章制度,各种规章制度都必须张贴上墙。 8.做好炉外水质处理和炉内加药水质处理工作。 9.锅炉房重地,无关闲杂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和逗留。 10.严禁在锅炉房内喝酒、娱乐、洗晾衣物。 11.当班司炉人员不得擅自离开锅炉房。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 INMETRO

The Working Procedure of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Manufacturer Licensing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设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机构,办理本地区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申请的提出 1 申请A、B、C级锅炉和A、B、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

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2 申请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3 申请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外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附中或英译文): 1 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表(见附录1、附录2和附录3)一式三份; 2 工厂概况说明; 3 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4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资源表(见附录4、附录5); 5 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6 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 7 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见第十四条); 8 工厂质量手册; 9 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三章申请受理 第六条负责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加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防止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发生,确保设备长周期安全运行,保护职工生命和集团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1.3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范围和分级及技术检验标准,分别按以下规程、条例执行: 1.3.1《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1.3.2《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3.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3.4《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1.3.5《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1.3.6《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1.3.7《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问答》; 第 2 页共 2 页

1.3.8《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1.3.9《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 1.3.10《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 1.3.11《国家和各部委颁发的其他有关规定》。 1.4职责 1.4.1化工生产技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化工中心) 1.4.1.1协调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 1.4.1.2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专项管理; 1.4.1.3审核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检验、检修计划,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台帐; 1.4.1.4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工作; 1.4.1.5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维护情况; 1.4.1.6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工作,负责对外联络; 1.4.1.7组织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对事故预防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4.1.8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锅炉、压力容器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 第 2 页共 2 页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 │级│制造锅炉范围│ │别││ ├─┼─────────────────────────────────┤ │ A│不限│ ├─┼─────────────────────────────────┤ │ B│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 │ C│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 │ D│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 注:1.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 级及其 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 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 格,不需要定级别。 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 质、品种等。 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 │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 ├───┼───────────────┼───────────────┤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逬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 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K玫压蒸汽锅炉; 2、以压热水锅炉; 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IMPa (农压),且圧力与容积的乘积人于及等于2?5MPa?1的盛装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公称工作压力人于及等于0. 2MPa (农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人于及等于L OMPa - 1的盛装气体、 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3、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爭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0. 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贵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贵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行业资料:________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13 页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锅炉、压力容器是承载压力的密闭设备,发生事故的后果严重,往往产生爆炸,造成人身伤亡与设备损坏。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把锅炉、压力容器列入特种设备监察范围。 1锅炉的基本构成与分类 锅炉是利用燃料释放的热能将工质(水或其他流体)加热到一定参数的机构设备。 锅炉包括“锅”和“炉”两部分。现代工业上使用的锅炉,已不是简单的“锅”和“炉”,而是具备复杂的汽水系统和炉内系统;汽水系统是使水受热变成水蒸气的管道和容器,通常也叫汽水系统;炉内系统是进行燃烧和热交换的系统,通常也叫燃烧系统或风煤烟系统。锅炉就是汽水系统和燃烧系统的统一体。 锅炉的种类很多,分类和命名方法也各式各样,通常可按其容量和压力来分类。 按容器分类有:大型锅炉(≥100t/h)、中型锅炉(20t/h~100t/h)和小型锅炉(≤20t/h); 按锅炉出口蒸汽压力分类有:低压锅炉、中压锅炉、高压锅炉、超高压锅炉、亚临界压力锅炉和超临界压力锅炉。 2锅炉事故的原因与种类 造成锅炉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设计制造方面:结构不合理,材质不符合要求,焊接质量不好,受压元件强度不够,以及其他设计制造不良方面的原因。 第 2 页共 13 页

(2)运行管理方面: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设备失修、超过检验周期,没有进行定期检验;操作人员不懂技术;无水质处理设施,或水质处理不好,其他运行管理不善方面的原因。 (3)安全附件:不全或失效、不灵。 (4)安装、改造、检修质量不好,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 2.2锅炉事故的种类 2.2.1锅炉爆炸事故 锅炉爆炸总是在受压元件最薄弱的失效部位,然后由汽、水剧烈膨胀引起锅内大量的水发生水锤冲击使裂口扩大。 立式锅炉破裂,多数在下脚圈处,大量蒸汽从裂口喷出,就象火箭腾空飞起,可能飞离几十到几百米远。 卧式锅炉的爆炸,易发生在锅筒下腹高温辐射区或者内燃炉膛上方高温辐射区,由于在炉膛内部,锅炉本体最可能是前后平行飞动。 锅炉爆炸的原因: (1)先天性缺陷设计失误:结构受力、热补偿、水循环、用材、强度计算、安全设施等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制造失误:用错材料、不按图施工、焊接质量低劣、热处理、水压试验等工艺规范错误等。 (2)超压破裂锅炉运行压力超过最高许可工作压力,使元件应力超过材料的极限应力。超压工况常因安全泄放装置失灵、压力表失准、超压报警装置失灵、严重缺水事故而处理不当引起。 (3)过热失效钢板过热烧坏,强度降低而致元件破坏。通常因锅炉缺水干烧,结垢太厚,锅水中有油脂或锅筒内掉入石棉橡胶板等异物原因引起。 (4)爆纹和起槽元件受交变应力作用,产生疲劳裂纹,又由腐蚀 第 3 页共 13 页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编者按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发布了《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行。该规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环节的节能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规范锅炉节能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现将该规程的部分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学习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节能工作,促进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 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节能监督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对于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均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四条鼓励生产单位研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锅炉及其系统能源转换利用效率,以满足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 达到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见附件A)规定目标值的各类工业锅炉产品,可以作为评价工业锅炉节能产品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设计 第五条锅炉及其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节能相关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通过鉴定。

各类工业锅炉设计热效率值应当满足附件A中限定值要求;电站锅炉热效率值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用户技术要求。 第六条锅炉设计应当包括热力计算、烟风阻力计算、水动力计算等内容,以明确锅炉及其系统的经济性。 第七条锅炉设计说明书应当包括锅炉安全稳定运行的工况范围、设计燃料要求、燃料消耗量、设计热效率、锅炉金属消耗量、配套的辅机参数,以及排烟温度、给水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与锅炉经济运行有关的主要参数指标及其设计依据。 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包括系统设计概况、安装指导要求和经济运行操作说明等内容。 第八条锅炉排烟温度设计应当综合考虑锅炉的安全性和经济性,符合以下要求: (一)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不高于230℃; (二)额定功率小于0.7MW的热水锅炉,不高于180℃; (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不高于170℃; (四)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进口介质温度50℃; (五)额定功率大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170℃。 第九条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流化床锅炉和采用膜式壁的锅炉,不大于1.4; (二)除前项之外的其他层燃锅炉,不大于1.65; (三)正压燃油(气)锅炉,不大于1.15; (四)负压燃油(气)锅炉,不大于1.25。 第十条锅炉燃烧设备、炉膛结构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计合理,与设计燃料品种相适应,保证安全、稳定、高效燃烧;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 2. 承压热水锅炉; 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 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造许可 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第七条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 4个制造许可级别。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

编号:SM-ZD-17188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则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安 全管理规则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以下称生产设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范围内生产设施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但不适用于船用和移动式钻井平台上的锅炉、压力容器。 第三条作业者应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并按所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责任安全责任,并指定具有锅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其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作业者在锅炉、压力容器投人使用前,应向中

锅炉技术监督监控技术要求

锅炉技术监督监控技术要求 1.1 设计阶段 锅炉设计选型 锅炉设计选型应执行DL 5000、DL/T 831、DL/T 5240等规定。 锅炉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燃用的设计燃料及校核燃料的燃料 特性数据确定。锅炉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应委托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单位按标准进行化验分析。在进行炉膛设计选型前,应对设计煤种煤质分析数据做必要的校验与核算,并分析锅炉投运后煤质可能的变化幅度。设计煤的常规化验分析项目及依据见附录 A。 锅炉应优先采用煤粉炉。当燃用洗煤副产物、煤矸石、石煤、油页岩和石油焦等在煤粉锅炉上不能稳定燃烧的燃料时,宜选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煤粉锅炉炉膛选型应符合 DL/T 831、DL 5000的有关规定。锅炉炉膛选型时应控制主要特征参数在合适范围内。严重结

渣性煤种采用墙式或切向燃烧方式时,炉膛轮廓造型应取用有利于减轻结渣倾向的特征参数值;对于燃用褐煤等新型炉型设计时应对现役机组进行充分调研,合理选取设计参数;对于大型超(超)临界机组锅炉,为防止氧化皮脱落时集中堆积,根据条件宜选择塔式锅炉;对于安装在高海拔地区(海拔高度超过 500m)的燃煤锅炉机组,应参照 DL/T 831 的规定对炉膛特征参数进行大气压力修正,并考虑强化燃尽的技术措施。 锅炉侧管道、集箱及受热面管子用金属材料的选用应符合DL/T 715 等规定。受热面管子选材时应充分调研同类型在役锅炉受热面管材实际抗高温蒸汽氧化性能,合理选择材质等级。锅炉各级过热器、再热器受热面使用材料的强度应合格,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计算壁温并留有裕度,且应装设足够的壁温监视测点。 大型煤粉锅炉应配置必要的炉膛出口高温受热面两侧烟温测点,以加强对烟温偏差的监视调整。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其中,各级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有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三)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应能满足实际产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条厂房和技术设施要求: (一)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制造流程应合理布局。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三)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处应具有保证温、湿度的设施,具有此类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温的设施。 (四)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地,应具有能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 (五)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时可不要求)。 (六)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装设备。 (七)主车间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 (八)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钻孔和弯管设备。 (九)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设备。 (十)具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需的检测平台、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十一)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机械性能和理化检验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2021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2021版)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2021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作单位其资质、安装许可证必须满足相应要求。 2、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在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过程中,应根据设计和设备的技术文件及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 3、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 4、使用压力容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归档。 5、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的数量和对安全性能的要求,设置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 6、对运行的锅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查。 7、锅炉最大负荷不得超过锅炉额定容量; 8、锅炉的各部位压力不超过规定的允许压力; 9、热水锅炉经常注意压力和温度不超过允许规定数值、并根据室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和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制造锅炉范围 A 不限 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 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

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的热水锅炉以上内容由先策咨询提供,更新许可证办理请到先策官网咨询办理 a) 注:1. 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 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 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

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 材质、品种等。以上内容由先策咨询提供,更新许可证办理请到先策官网咨询办理 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 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

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 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 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 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 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786

电厂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1目的 1.1为加强锅炉技术监督工作,确保锅炉技术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提高锅炉设备运行的可靠性,锅炉技术监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断研究推广新技术,提高锅炉专业技术监督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电厂/电热公司的所有电站蒸汽锅炉。 3技术监督网络成员组成 组长: 成员: 4汽机技术监督网络各级成员的职责

4.1汽机技术监督小组组长: 4.1.1贯彻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并监督制执行; 4.1.2负责锅炉技术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对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 4.1.3制订电厂及宏晟锅炉重要工作规划以及技术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电厂及电厂锅炉的有关安全、经济运行的重点项目; 4.1.4健全技术监督的组织机构。成立锅炉技术监督网,全面掌握全厂锅炉的设备特性、运行、检修状况及竣工后的验收工作,研究解决锅炉技术监督工作中重大技术关键问题,组织对重大锅炉运行故障及时进行分析解决; 4.1.5主持和组织重大锅炉运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订反事故措施; 4.1.6及时了解锅炉的运行状况,进行超前监督和预防性监督,提高锅炉技术监督水平; 4.1.7组织召开全厂锅炉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协调、落实和总结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a I时'间H 卜/ / 1 / 8

第一章 总则第1 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2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第3 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第4 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锅炉。1 .承压蒸汽锅炉; 2.承压热水锅炉; 3.有机热 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 (表压),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液化气体和最高 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公称工作压 力大于及等于0.2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 1.0M Pa?1的盛装、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C液体的各种气瓶; 3.医用氧舱。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 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 温度低于及等于90 C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第5条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

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第二章制造许可第6 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第7 条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 B、C D4个制造许可级别。D级锅 炉和D 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有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第8 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三)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四) 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执行。第9 条申 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取证申请, 并提交有关资料。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15 个工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1753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制度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 企业内部的各种型号的热口锅炉,蒸汽锅炉、均按本制度执行。 2. 企业使用的锅炉必须进行登记,未经有关部门检验的锅炉,一律不准使用,违者追查领导责任。 3.企业不准擅自安装新锅炉和修炉(锅炉本体部分)。如果需要安装新炉,和锅炉本体,必须具备齐全的技术资料,如锅炉使用说明书、锅炉安装图纸、质量说明书及新装和修炉理由书。安全部门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修理。 4. 锅炉发生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

锅炉节能技术监管规程

锅炉节能技术监管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ving Energy Technology for Boil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0年8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设计………………………………………………………………………………(1 第三章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4)第四章使用管理………………………………………………………………………(5第五章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6 第六章监督管理………………………………………………………………………(7 第七章附则……………………………………………………………………………(7 附录A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8 附录B锅炉仪表配置要求…………………………………………………………(11 锅炉节能技术监管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节能工作,促进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以煤、油、气味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水处理装置、控制系统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 燃用其它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对于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其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检测,均应当执行本规程。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四条 鼓励生产单位研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锅炉及其系统能源转换利用效率,以满足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 达到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见附件A)规定目标值的各类工业锅炉产品,可以作为评价工业锅炉节能产品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设计 第五条 锅炉及其系统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要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节能相关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通过鉴定。 各类工业锅炉设计热效率值应当满足附件A中限定值的要求;电站锅炉热效率值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者设计要求。 第六条 锅炉设计应当包括热力计算、烟风阻力计算、水动力计算等内容,以明确锅炉及其系统的经济性。 第七条 锅炉设计文件包括锅炉安全稳定运行的工况范围、设计燃料要求、燃料消耗量、设计热效率、

火力发电企业锅炉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火力发电企业 锅炉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017年3月发布2017年3月实施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布

目次 0 前言 (1)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总则 (6) 4 监督对象 (7) 5 监督内容 (7) 5.1 锅炉设计监督 (7) 5.2 锅炉监造监督 (10) 5.3 锅炉建设安装监督 (10) 5.4 锅炉调试及性能验收试验监督 (16) 5.5 锅炉检修监督 (19) 5.6 锅炉运行监督 (29) 5.7 锅炉停(备)用监督 (34) 6 监督管理 (35) 6.1 一般要求 (35) 6.2 监督报告制 (35) 6.3 技术监督预警、告警制度 (36) 6.4 反措执行 (36) 6.5 技术监督档案管理 (36) 附录A(资料性附录):设计煤的常规化验分析项目 (38) 附录B(资料性附录):锅炉设备监造项目表 (39) 附录C(资料性附录):锅炉技术监督指标统计表 (42) 附录D(资料性附录):锅炉技术监督设备异常统计表 (44) 附录E(资料性附录):锅炉技术监督工作总结格式 (45) 附录F(资料性附录):技术监督预(告)警通知单 (46) 附录G(资料性附录):锅炉技术监督通知单 (48)

前言 本细则依据DL/T 1051-2007《电力技术监督导则》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火力发电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 本细则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 本细则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归口并解释。 本细则编制单位: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 本细则审核人:田亚王兴合、张文鹏、付全方、党龙、辛本权、何春生、刘宇 本细则编写人:刘林波、张庆国、谭袖、贺军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1 锅炉的安全管理 1. 1 订购锅炉必须到具有国家主管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的锅炉专业制造厂订购合格产品。 1.2 订购的锅炉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锅炉总签上应有审查批准字样。锅炉制造厂在交货时必须提交锅炉图纸、强度计算书、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1.3 锅炉安装前,施工单位应逐台将锅炉及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锅炉质量证明书、安装工艺、安全措施、技术质量措施、主要工装设备等书面材料,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准施工。 1.4 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锅炉安装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并作好各项安装记录。 1.5 锅炉安装许可证由安装单位自行办理,未办理许可证一律不准安装锅炉,否则按上级文件处理。 1.6 锅炉安装完毕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安装单位应整理安装质量技术证明资料,协助使用部门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经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填写《锅炉登记卡片》(锅炉使用登记薄),向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使用证,实行凭证 第 2 页共 2 页

1.7 使用锅炉部门应加强锅炉安全管理的领导,重视锅炉安全技术工作,明确职责,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锅炉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1. 8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12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安排司炉工参加市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司炉工方可上岗操作,无证不得独立操作。 1.9 锅炉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的锅炉水质标准,锅炉用水必须进行水质处理,锅炉蒸发量大于10吨/时必须进行除氧。 1.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锅炉使用部门按规定对锅炉每 年至少进行停炉内外部检查与检修以及水质监测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常用煤种的热效试验,并将结果及时填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1.11 锅炉的改造、大修必须征得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工作,未经考试合格的焊工一律不准承担受压部件的焊接工作。 1.12 锅炉的订购、调拨、报废均应报请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1. 13 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Q/SZ G59.34标准及相关法规逐级上报,不得延误和隐瞒。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本着撍牟环殴的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 第 2 页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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