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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外国政府贷款

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的债务管理工作,保证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债务,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38 号 )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际〔2008〕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以下简称贷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贷准备金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贷款是指外国政府贷款中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承担还款责任或者提供还款保证的贷款。

(二)一类项目是指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者省直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

(三)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各州(市)、县(市、区)或者省直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贷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还贷准备金。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负责设立并管理本地区贷款的还贷准备金。

第四条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及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第五条还贷准备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确保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债务而筹集、运用、存储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还贷准备金可以包括以下资金来源 :

(一) 财政预算资金;

(二) 提前回收的贷款资金;

(三) 转贷利差收入;

(四) 专用账户利息收入;

(五) 还贷准备金的增值部分;

(六) 利用金融工具开展债务风险管理的收益;

(七) 其他来源。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建立还贷准备金。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视财力情况,从可用财力中适当安排还贷准备金。还贷准备金金额至少应当满足未来一年内本级到期贷款债务的周转垫付需要,其占本级当年贷款债务余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的还贷准备金应当专项用于贷款到期债务的周转性垫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还贷准备金。

第九条在不影响还款垫付能力的前提下,各级财政

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使用还贷准备金核销或者减免因政策变动等特殊因素而无法回收的贷款债务。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确保还贷准备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银行存款或者投资国债等措施实现其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根据还款及防范风险的需要优化还贷准备金的币种、期限等结构,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选择还贷准备金存款银行应当遵循竞争、透明原则,考察其实力、信誉和服务水平,避免存款账户过多、过于分散。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还贷准备金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还贷准备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应当对还贷准备金的建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 )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未按规定建立还贷准备金且不能按期足额还款的,省财政厅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38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利用贷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还贷准备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使用贷款的项目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具体管理办法 , 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 年3月10日起施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特殊措施加快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特殊措施加快我省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脱贫发展步伐的通知 【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 【发文字号】云办发[2002]19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04 【实施日期】2002.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 特殊措施加快我省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脱贫发展步伐的通知 (云办发[2002]19号2002年9月4日) 各地、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我省人口在10万以下的独龙、德昂、基诺、怒、阿昌、普米、布朗等7个少数民族,总人口22.6万人,主要分布在怒江、德宏、西双版纳、临沧、保山、丽江、迪庆、思茅、大理等9个地(州市)的31个县(市区)、23个乡(镇)和175个村民委员会。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一般聚居在高寒山区和半山区,除普米族和基诺族外,均属跨境民族。由于历史、自然等诸多因素,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的乡(镇)、村仍然是我省贫困人口

最集中、贫困程度最深的少数民族地区,目前尚有50%左右人口处于贫困状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解决这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的脱贫发展问题,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和繁荣,省委、省政府决定,采取特殊扶持措施,实行分类指导,以扶贫工程为载体,集中一定财力物力,分工负责抓落实,努力加快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把解决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的脱贫发展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云南民族工作和扶贫工作的重点,作为推进云南“兴边富民行动”的突破口。以政府行为为主导,以扶贫开发为主要途径,以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教育为重点,扶贫到村到户,不断改善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目标 从现在开始至2010年,把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作为实施《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重要对象,以实现“四通五有一消除”(即:村村通路、通电、通水、通广播电视,覆盖人口达85%以上,所有农户和群众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钱用、有书读,基本消除农户和学校的茅草房及危房)为目标,力争5年解决温饱,到2010年全部脱贫。 三、发展措施 (一)实施温饱和农业产业化扶贫工程。 把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的23个乡(镇)作为重点扶持对象,

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

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主要有: 1、属主权外债外国政府贷款首先是一种外债,是我国政府对外借用的一 种债务,除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查确认,并经国务院的批准由国家统还者外, 其余由项目业主偿还且多数由地方财政担保。 2、贷款条件优惠外国政府贷款其赠与成分一般在35%以上,最高达80%。 贷款的利率一般为0.2%~3%,个别贷款为无息。贷款偿还期限通常在10~40年 之间,并含有2~15年的宽限期,是我国目前所借国外贷款中条件比较优惠的贷 款。 3、限制性采购多数国家政府贷款(科威特除外)的第三国采购比例为 15%~50%,即贷款总额的50%~85%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设备和技术。通常情况下 不能自由选择贷款币种,汇率风险较大。 4、投向限制外国政府贷款总量较大,使用时间长,便于国家根据经济发 展的需要进行统一计划,统一安排,集中使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规模效益。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主要用于政府主导型项目建设,领域集中在基础设施、社会发 展和环境保护等。 5、具有政府间援助性质易受贷款国外交、财政政策的影响。 6、县〈市、区〉委书记去北京申请《外国政府对华优惠贷款》的工作流程: a. 让政府列出符合支持的项目清单、项目介绍、进展情况、资金需求量; b. 让书记到北京向国家主权外债负责人汇报项目情况及城市发展规划等; c. 外国政府贷款额度为本县〈市、区〉的前一年财政总收入加上本年度财政可 自由支配资金总和的50%,前提是本县〈市、区〉的财政负债率不超过60%; d.然后向国家主权外债负责人提出本县〈市、区〉需要哪些外贷项目资金,向国 家主权外债负责人申请外贷资金,望大力支持,帮助我县〈市、区〉经济建设发 展需要。 谢谢!

090715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工作流程-再改revised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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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 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情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四)贷款金额及用途; (五)贷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纳入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的,应当将调整内容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阶段一并报批。 第十条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指导和督促国外贷款规划及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二条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云政发〔2011〕6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切实解决好全省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 二、明确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250万套(户),解决800万左右城乡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150万套(户),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100万户。2011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60万套(户)。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40万套(户),包括公共租赁住房11万套、廉租住房9.5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万户、城镇棚户区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10万户、经济适用住房0.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0万户。此外,由各州(市)、县(市、区)安排农村危房加固改造10万户。 三、完善建设管理模式 (一)实行“两房并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为便于建设和管理,从今年起我省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建设。各州(市)、县(市、区)可将省下达的“两房”指标及补助资金整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人为本、方便适用原则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工作。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配套建设占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服务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要优化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方案,努力做到环境优美、质量优良、功能完善、经济适用。 (二)政府主导,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由各州(市)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一是政府主导建设。继续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或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投融资平台为建设主体,由政府安排和筹措资金建设。各地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比例一般应占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50%以上。二是可以按照“政企共建”的方式建设。由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企业出土地和配套资金建设。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超出部分由政府安排向社会出租。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业以及乡镇学校、卫生院、计生站的教师和职工周转房可以参照“政企共建”方式建设和管理。三是可以由政府安排优价土地和优惠政策,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四是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继续按省下达各地的指标和补助政策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五是可以通过市场购买或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六是以农户为实施主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和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原则,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增村减”挂钩试点工作,统筹推进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借款合同格式_1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借款合同格式_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财政部有关文件、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与国外贷款机构签署的贷款框架协议和单个项目贷款协议,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1.借款种类______国政府贷款 2.借款用途__________ 3.借款币种及金额大写______ 4.借款与还款期限 1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分__次偿还,偿还方式为______等额偿还/非等额偿还,每次偿还金额为____。 偿还日为每年的__月__日和__月__日。 第一次偿还日在____后第__个月,但不迟于____年__月__日。 还款计划表将在第一次偿还后确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根据国外贷款机构的还款计划表执行。 2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人应当按期主动以原币种归还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 4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

但需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与国外贷款机构签订的贷款框架协议或单个项目贷款协议的规定,向国外贷款机构按贷款余额的__%支付提前还款贴水。 5.利息及有关费用的计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__%,为固定/浮动利率浮动利率按国外贷款机构当期通知利率执行。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______。 3借款人应按已提取未偿还的贷款余额的__%向贷款人支付转贷手续费,支付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结息日相同。 4贷款人将按国外贷款机构的通知,在规定的日期向借款人划收以下费用 ①管理费指国外贷款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为办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本合同生效后__天之内,借款人应按贷款总额的__%一次性支付。 ②承诺费指借款人对已承诺但尚未提取的贷款向国外贷款机构支付的费用。 按未提借款金额的__%/年,每____支付一次,直至提款完毕。 支付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结息日相同。 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与国外贷款机构签署的单个项目贷款协议签定/生效后__天开始计算。 ③保险费担保费指借款人应向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保险的贷款国贷款保险机构支付的费用。 借款人应按已提取未偿还的贷款余额的__%/年支付保险费,支付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结息日相同或借款人应在____之前,支付金额为____的保险费。 第二条 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精品][word完整版]外国政府贷款第一类项目财务代理委托协议书通用()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 外国政府贷款第一类项目财务 代理委托协议书 A contract is an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to establish, change or terminate the civil relationship. Contracts established according to law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系列,下载后任意编辑、使用)

外国政府贷款第一类项目财务代理 委托协议书 甲方:财政部 乙方:代理银行 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根据甲方提供或乙方与贷款国金融机构为该项目签署的对外金融协议中规定的贷款条件(包括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等)将贷款转贷给借款人.乙方不对项目进行评估,不承担贷款还本付息风险.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业务: (一)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交下列文件: 1.甲方关于同意该项目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批复; 2.省级以上计划部门或经贸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或利用外资方案的批复; 3.代理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由银行列明具体内容). (二)审查借款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在审查文件时,如果发现问题而无法办理转贷时,应及时报告甲方. (三)代表甲方与借款人签订转贷协议.在转贷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应将转贷协议草本报甲方确认,并在转贷协议签订后将副本报送甲方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属委、办、厅、局: 为充分发挥新增投资的拉动作用,管好用好新增投资,确保扩大内需保增长特殊时期的需要,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既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招标投标,又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招标投标过程的周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合理选择招标方式 按照国家关于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要求,对中央和省级投资项目在招标方式上进行分类指导。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擅自扩大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二)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的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项目;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获知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全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三)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前项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后,不可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农民工的项目;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4、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用承包能力的项目;

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除外)的管理,规范有关管理工作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附: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外国政府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结合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发展援助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有关前期管理工作(日本政府贷款项目除外)。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及时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公布外国政府对华提供官方发展援助贷款规模、领域、贷款条件、采购条件等信息。外方有特定要求的,财政部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条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所在地财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财政部。 第五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后,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意见。双方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项目单位上报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进行审核,按季度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下达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以下简称“备选项目规划”),安排外债规模,并抄送财政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备选项目规划通知项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自规划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内未列入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备选项目清单”),该项目从备选项目规划中自动撤消。 第七条已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地方项目单位应通过所在地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上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项目单位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的申请后,根据贷款国对项目领域的要求及贷款可用额度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各项要求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清单。财政部按季度向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单位和转贷银行下达备选项目清单,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财政部门将备选项目清单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自清单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内未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从备选项目清单中自动撤消。 第九条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备选项目清单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代理公司招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选定采购代理公司,转贷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采购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制度,规范和简化招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对现行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 04]22号)同时废止。 请地方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防范和杜绝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公司招标程序,增强招标工作透明度,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经国务院批准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公司”是指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的公司(贷款国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承担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还款义务的机构或法人实体。 第二章招标程序 第五条财政部定期就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进行选定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第六条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通知后,应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进行采购公司招标工作。所有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必须在财政部发出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借款人应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格式见附1)。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应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采购公司提交代理申请书(格式见附2)的截止时间,自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代理申请书送达借款人之日(以邮戳或借款人单位签收为准)止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收到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应按要求填写代理申请书。代理申请书须由采购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采购公司应将代理申请书密

外国银行贷款

第一部分 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 一、利用国外贷款的优势 1、贷款利率 国外:在经济上带有援助性质,期限长,利率低,一般在0.15%-4.5%之间,个别贷款为部分赠款,赠与成分一般在35%以上。或无息贷款。 国内:受人民银行调控,人民银行不定期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以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为中心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上下浮动。已经借入的长期贷款,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利率调整在下一年度开始执行。 2、贷款期限 国外:根据不同国别的贷款,贷款偿还期限通常在10-33年之间,并含有多年的宽限期。还款压力较小,还可能因为人民币币值稳定而产生收益。 国内:分为短期贷款(1年内)、中期贷款(1-3年)、长期贷款(3年以上)。商业银行贷款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商业贷款需特别报经人民银行备案。还款压力较大。 3、免税 国外:关税和增值税全免,个别项目除外 国内:无 4:汇率变化及人民币升值预期 国外:将从人民币升值中获益 国内:无 二、重点国别信息解析 有限制性采购的要求。除科威特、沙特、法国开发署、德国促进贷款为国际招标采购外,其他国家政府贷款为限制性采购,通常第三国采购比例为15%-50%,即贷款总额的50%-85%用于购买贷款国的设备和技术。

1、重点国别信息介绍-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 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的优势: 1、中方和美方的审批程序均较其他贷款简单:无需列入国家发改委备选项目规划和财政部备选项目清单,节约近3个月。 2、贷款无年度贷款额的规模限制。 3、使用已经审核多次的中美双方均认可的标准协议文本,无需再讨论协议条款,可提高签署协议的效率和时间。 4、贷款条件相对优惠,美贷的赠与成分大概为贷款总额的25%。 5、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免除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关税。 三、项目单位需要办理的工作: 1、编制项目建议书— 2、编制可研报告(省发改批复)-- 3、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改委征求财政部后批复)-- 4、落实财政担保(省财政厅组织招标,选定采购公司;采购公司将贴息条件写进招标文件。)-- 5、选定采购公司;签订商务合同。-- 6、确定转贷银行;贷前审查并签署转贷协议。 美国进出口银行担保贷款的流程: 1、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可研报告并报送省发改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报送国家发改委批复。 2、项目单位向转贷银行发送《转贷委托函》,落实财政担保,通过招标确定采购公司。 3、转贷银行向财政部报送项目申请函。 4、财政部发文通知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开展工作。 5、财政部向美口行提交项目融资意向并获得美口行出具的意向函。 6、招标采购签订商务合同;转贷银行行内审批 7、转贷银行确定美方贷款行,并将选定结果和融资方案报送财政部。 8、财政部向美口行出具主权担保通知书。 9、美口行批复项目并出具担保书。 10、签署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54号令)

文件5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省政府154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 (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

立方米的。 第五条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取(排)水和第(四)项规定取水的,取水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取水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取(排)水的起始时间、地点; (三)取(排)水目的、理由、数量。 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取水的,应当经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人临时应急取水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同意并书面答复。 第六条取水许可应当遵循先从地表取水、后从地下取水,先从江河取水、后从湖泊取水的原则。 江河、地下的取水许可,按照《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用水的先后顺序实施。 湖泊的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生态与环境、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可供本省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下达各州(市)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毕业分配 【发文字号】云政发[1999]6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3.29 【实施日期】1999.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 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1999〕68号1999年3月29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专院校,中央驻滇单位,有关厂矿企业: 现将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9〕2号)和省教委、省计委、省人事厅《关于做好云南省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家

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有关规定,互相支持、配合协作,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条件,使他们能够学以致用,人尽其才,为云南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向省教委反映。 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1999〕2号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 为了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合理配置高校毕业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精神,现就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以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的精神为指导,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既要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又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既要切实转变职能,又要完善各项宏观管理措施;既要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又要实现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节作用,建立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制度。 二、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在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积极疏通、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为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要特别注意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工作结合起来,在企业减员增效、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同时,还要针对一些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比例较低、人员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及时补充所需的高校毕业生。要放宽对毕业生就业地区的限制,消除各种人为障碍,为毕业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 法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情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四)贷款金额及用途; (五)贷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纳入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的,应当将调整内容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阶段一并报批。 第十条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指导和督促国外贷款规划及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二条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政务管理,推进电子政务发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发布信息、办理业务、处理公文等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各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公务员法的各级各类机关及单位。 第四条电子政务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服务便捷、讲求实效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重大决策和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网络的运行维护、技术服务等技术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子政务的管理和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省实际,制订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业务规范,报省信息化领导机构批准后实施。 省级各机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州(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及系统(行业)规划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信息化领导机构批准实施。 第七条符合发展规划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电子政务基本建设、应用推广等电子政务项目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依据。 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应当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审批。其中电子政务基本建设项目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初步设计。 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的依据之一。未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立项。 第九条电子政务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条全省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 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8]3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3.05 【实施日期】2008.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通知 (云政办发〔2008〕3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于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 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依据问责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执行问责办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不解释。 一、关于总则 1.问责办法定位是:纪律和法律追究手段之外,对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管理制度,它与纪律、法律形成相互衔接、相互补充。 2.问责范围除指第二条所称“行政负责人”外,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具有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尽快实行问责制。 二、关于问责事项 3.“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主要是指:(1)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2)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4)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4.“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主要是指:(1)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2)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

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报材料通用大纲

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报材料通用大纲 (试行) 第一章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及项目业主 1.1.1 项目名称 1.1.2 项目业主名称、负责人及法定地址 1.1.3 项目业主概况 包括项目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现有生产能力、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银行信用等级等;项目业主实施项目所具备的有利条件。 1.1.4 项目实施单位及组织实施方式 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没有项目资产所有权,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单位,如打捆项目的牵头单位。 1.2 项目建设地点及建设条件 说明项目建设地(具体到城区和村级行政单位);说明项目建设地所具备的实施项目的有利条件(水、电等公用工程配套条件、原材料供应、交通条件、土地等资源)1.3 建设内容、规模及建设期 明确与项目总投资相对应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规模以建筑面积、线路长度、设备设施能力等工程技术指标(参数)反映。建设期以项目建设起止年限和工期反映。 1.4 项目总投资、国外贷款国别及金额、配套资金规模及来源 1.5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对企业自身发展、行业发展、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等方面的简述,明确项目实施的目标。 第二章技术、设备和工程方案

2.1 技术方案 简述项目采用的生产方法、工艺流程等。 2.2 设备方案 说明与项目总投资相对应的主要设备,主要参数。 2.3 工程方案 简述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包括主要建、构筑物方案,线路方案,建设标准(等级)等。 第三章国外贷款资金用途及采购方式 3.1 国外贷款资金用途 拟使用国外贷款采购的主要设备、材料。按购置专业设备、通用设备、材料、其他用途四大项分列,同时列明各部分占国外贷款额的比重。除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外,各大项中需注明拟进口或在国内采购。 3.2 设备选择及采购方式 说明项目拟引进设备的先进性和引进的必要性。涉及促进设备国产化问题的,提出具体实现方式,如合作设计合作制造、合作设计国内制造等。说明项目拟采用的设备采购方式。 第四章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国外贷款偿还责任 4.1 项目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及估算总投资的依据。 4.2 资金来源 说明构成项目总投资的各部分资金的来源渠道。 4.3 国外贷款偿还 明确国外贷款偿还、担保责任和偿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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