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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时间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时间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 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关于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附:

1 、标准工时制要求

①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1 日

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

间不得超过 1 小时

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3 小时

④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 小时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2 、综合计算工时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

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3 、综合计算工时制特点

①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 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 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

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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