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仅规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集团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本修订解决了实务中对以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处理方法各异的情况,并要求无论是在以权益结算还是以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中,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企业都应将该交易反映在其单独或个别财务报表中。 本修订对集团以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同时从接受方和结算方的角度提供了指引。
本次修订后,《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8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的范围》和《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1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集团和库藏股交易》的相关内容已被包含在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中,解释公告同时废止。
2009年6月第140期
本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报
概述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
事会于
2009
年6月18日公
布的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
支付》的修订——集团以现
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
付交易。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报由毕马威
IFRG 编制,中文译稿由毕马威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
背景及范围
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要求,对母公司或其他股东授予给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供应方的权益性工具(即集团以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 ,企业应予以确认。这些权益性工具包括企业自身、企业的母公司或同集团其他企业的权益性工具。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1号》明确了集团以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在子公司单独财务报表的会计
处理方法。
2
但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及《国际财务报告解
释公告第11号》均没有提及,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企业
对于集团以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是否应当
以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修订内容概述
本修订要求无论是在以权益结算还是以现金结算的以股份
为基础的支付交易中,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企业(以下
称“接受方”)都应当在其单独或个别财务报表上反映相
关交易。即使是同集团的其他企业或该企业的股东(以下
称“结算方”)对交易进行结算,且接受方没有义务支付
的情况下,此原则也同样适用。
现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对由母公司或股东进
行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仅就属于以权益结算
的交易提供了明确的会计指引,但并不直接提及集团以现
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
对集团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接受方和结算方的分别
会计处理如下:
?如果接受方转让了其自身权益性工具,或者接受方没有
义务对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进行结算,则接受方应将该
交易作为以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进行会计处
理。对接受方没有义务进行结算的情况下,接受方应确
认母公司的投入为权益的增加。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情况下,接受方都应将交易作为以现
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来处理。
?结算方如果是以其自身的权益性工具进行结算,则应将
该交易作为以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来处理。
如果结算方是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包括同集团其他企业
的权益性工具)进行结算,则结算方应将此交易作为以
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来处理。
上述变更是通过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的核算范
围的修订进行的,使得相关核算范围不仅包括集团以权益
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还包括集团以现金结算的以
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
3
号》对集团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分类、确认和计量
予以规定。
作为本次修订的结果,《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8号》
和《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1号》的内容被包含在《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内,解释公告予以废止。
示例:
E1公司及P公司同为UP公司的子公司,S公司是P的子公
司。E1公司向S公司的员工授予了一项以股份为基础的支
付安排,此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条件是相关员工须满足3
年服务期限,没有其他市场或非给予条件。E1公司有义务
以现金形式对该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进行结算。支付金额
是以E1公司的权益性工具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4
在UP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此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
作为以现金结算的交易来处理,因为S公司员工收到的报
酬是以集团内某一企业的权益性工具的价格为基础计算的
一定金额的现金。本修订对这一点没有改变。
在S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此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作为
以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来处理,因为S公司没
有义务对该笔支付进行结算。S公司应当按预计给予的权益
性工具的授予日公允价值在给予期间内进行确认,并对权
益工具的预计给予数量的估计进行调整。由此导致权益的
增加确认为母公司的投入。
在E1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此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作为
以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来处理,因为E1公司有
义务以现金对其结算。E1公司在给予期间对负债按公允价
值进行初始确认,并在每个报告期末对该项负债重新计
量,直至结算日止。
在P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中,不确认此以股份为基础的支
付交易,因为P公司并非此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参
与方。但在P公司的合并报表中,该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交易应作为以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来处理。
生效日期
本修订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
间,并应进行追溯,同时遵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
号》的过渡性规定。如果进行追溯调整所必需的信息无法
取得,接受方可以使用此前已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
的金额。本修订允许提前采用。
阁下如欲进一步了解有关本期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报
的其他详情,欢迎与毕马威联系。
毕马威国际财务报告小组是毕马威国际的一部分。
毕马威国际是一所瑞士合作组织。毕马威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毕马威国际不提供任何客户服务。成员所与第三方的约定对毕马威国际或任何其他成员所均不具有任何约束力;而毕马威国际对任何成员所也不具有任何上述约束力。
所载资料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针对任何个人或团体的个别情况而提供。虽然本所已致力提供准确和及时的资料,但本? 2009 毕马威IFRG是英国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标识均属于瑞士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的注册商标。
刊物名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