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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侵权行为的概念

王利明侵权行为的概念
王利明侵权行为的概念

王利明侵权行为的概念

在我们的审判实践里面,按照我个人的看法,民事案件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违约,第二类是侵权的问题。所以侵权在审判实践里面,应该说是经常遇到的一些案件。这也是我们在立法里面现在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或者也是我们审判实践里面的一些问题,就是究竟什么是侵权行为?

一,什么是侵权行为?

我们可以对这个侵权行为首先下一个定义,这就是: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侵权行为,它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侵权顾名思义就是侵害权利,但是,侵害什么样的权利呢? 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但并不是说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任何一种侵权行为在发生以后,受害人要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则必须要举证证明行为人侵害了其某种权利或利益,而这种权利和利益应是受到侵权法保护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一种绝对权,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一种相对权。所谓绝对权,就是指权利人人他的权利主体,就是这个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它是特定的,但是这个

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的,而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但是相对权,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也就是不仅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且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权利人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所以,侵权行为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因此我们说,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区别,就表现在:侵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而合同法保护的对象主要就是相对权,也就是合同债权。

传统的侵权法,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物权,但是现代侵权法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这个范围,就是说侵权的对象不限于物权这个范畴。因为随着多年来科技的发展等等,知识产权领域发展非常快,.而且知识产权的内容也发展得非常快,这样知识产权作为侵权的对象,已经越来越普遍。特别是从上个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人格权这个概念的产生和发展,侵权的对象又扩大到人格权的领域。所以下面我想谈一下,就是在这个侵权的对象方面或者说侵权法的保障的范围方面,侵权法的总的发展趋势。这里面存这么几个趋势我觉得是比较明显的:

第一个趋势,就是随着人格权的扩张,当人格权和物权的保护形成了一种权利冲突的时候,侵权法的一个明显的价值取向就是应当向对人格权的保护倾斜。这一点,在两大法系我认为都表现得非常明显。我可以举一个很简单、很重要、很典型的一个美国案例,就是反映了这个侵权法在这个领域发展的趋势。这个案件就是美国伊那伐州的一个高级法院的一个案件,在这个案件里面,

简单的案情就是这样,这个原告他是一个无家可归的流浪汉,他有一次到这个被告的已经长期没有使用的小棚子,一个小屋吧,他想到里面去找一些水喝,结果等他刚刚把这个门推开进入这个屋子里面,被告就是这个屋子的所有人,正好在这个屋子里面收拾东西,那么当他发现原告闯进来以后,没有做任何的警告,马上就拿起枪把原告的腿打断了。那么开枪打断以后,被告的理由就是说他为了捍卫自己的物业,捍卫自己的财产不受他人的侵害,他有权自卫。但是原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这个案件引起了很广泛的争论。那么,这个争论的问题在哪里?就是一种观点认为,按照英美法古老的法律有一个规则,就是叫做禁止非法闯入。按照这个规则,就是说,任何人不得非法地侵入他人的物业,否则,所有人有权自卫。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叫做,对私人的物业而言呢,?风可以进,雨可以进,但是这个国王不可进?,这是一句古老的谚语,表达了对私人物业神圣不可侵害。那么,在个人物业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所有人可以采取一切防卫,包括开枪。这些都是合法的。另一观点认为,尽管原告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但是,当他进入到这个房间以后,他并没有对被告的生命构成任何威胁。被告在没有做任何警示的情况下开枪打伤原告,实际上是以伤害对方的生命健康权来捍卫自己的物业,保护自己的财产。按这种观点认为,当两种?法意?现在发生了冲突,一种是原告的生命健康要求受到保护,另一种是被告的私人财产要求受到保护,当这两种权利受到保护的时候,侵权法应该优先

保护的是生命健康栅L所以这个观点后来被这个法官采纳,他在这个判决里面表述了一段话,后来这段话为美国?侵权法重述?把它这个记载下来,而且直接规定到美国?侵权法重述?里面。他在这个判决里面他说,个人财产它必竟是私有的,是属于个人的,但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属于整个社会的,人的生命的价值高于土地占有者的一切利益。所以最后判决被告败诉,赔偿造成对原告的伤害的一切损失。这个案件就是体现了现代侵权法的价值取向,这个是叫做?以人为本’’的这样一种价值取向,这是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的完整,他应当并可以说它应当臵于财产权更为重要的位臵。法律里面最高的?法义?,这是侵权法发展的第一个趋向。

第二个趋向,就是随着保护的权利的范围的扩张,责任形式随之而多样化,民事责任形式或者说侵权责任形式越来越丰富。传统上,侵权法的主要责任形式就是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我们通常把它称为叫一般的损害赔偿。它主要是一种财产的损害赔偿,是基于一种等价交换的原则而确定的这样一种赔偿,当你造成了我多少损害那么就应该以同等的财产来补偿,来弥补你给我造成的损害,这样的话,实际上就形成了一种交易。所以损害赔偿它是保护财产的最有效的方法,原因就是在于它是一种体现了公平交易的一种补救方式,但是它这种方式的主要适用的对象是财产权,是物权。当侵权法的保护对象向人格权,向知识产权等权利扩张以后,那么这个责任形式就完全多样化了,不仅仅是损害赔

偿,那么还包括比如说对名誉权的损害里面的恢复名誉、停止损害、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甚至在某一种情况下,我们说赔礼道歉这种形式可能比损害赔偿更为有效,对受害人的补偿更为有效。受害人可能并不要求你做出多少赔偿,而只是希望你向他作出一个道歉,弥补心理上的一种抚慰,一种安慰。特别是,我想介绍在英美法特别在美国最近这几十年,在侵权法领域出现了比较广泛的,也比较多地运用的惩罚性赔偿。这个惩罚性赔偿,它和我们刚才讲的一般的赔偿的区别,就是表现在:这种赔偿它主要是由法官做出的高于一般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赔偿。那么这种赔偿它针对的是故意的或者说恶意的侵害他人的人身的这种行为,某些情况下它也包括侵害财产,但是主要适用的是故意或者恶意地侵害他人人身这种行为。在很多案例里面法官说,被告毫不顾及他人的生命、财产,所以应当判罚为惩罚性赔偿。这个惩罚性赔偿出现有很多人也不理解,说为什么这样觉得不可思议。这主要是因为一般损害赔偿存在一些缺陷。一般损害赔偿完全体现了形式正义的要求,在某些情况下也能体现实质正义的要求。一般的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补救的最公正的手段。因为一般损害赔偿是反映交易关系的产物,其充分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这就是说,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不法行为致他人损害,应当根据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造成多少损害赔偿多少损失,从经济上看实际上就是行为人通过赔偿的支出购买其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从这一点上来看,一般的损害赔

偿实际上一种等价交换的转换形式,它充分反映了交易中的价值法则。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一般的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进行保护的最公正的方法和最有效的途经。然而,一般的损害赔偿毕竟不能够公正地解决各种民事违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纠纷。但毕竟此种规则考虑的只是损害事实的判断,而没有考虑到在赔偿能力方面因为社会贫富差距所造成的差别。这就使它不能完全兼顾到个别情况下的实质正义。由于在许多情况下,实际损害以金钱价值计算的困难性,法律上对损害赔偿的限制以及因贫富的巨大差距导致加害人对其支付的赔偿毫不在意,这些都决定了一般的损害赔偿在许多情况下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同时也不能完全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所以,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它作为一种弥补一般损害的缺陷、实现实质正义的一种方式、方法,无疑是十分有效的。惩罚性赔偿运用得特别多就是像打架,打人这种行为。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就是讨论这种案件,比如说打了一拳,受害人到法院去告,法官说就是打了一拳嘛,是吧,好像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不必要到法院来起诉,觉得这好像都不值得。有的出现了,到法院以后,你说你把医药费拿出来!医药费证明拿出来,那么医药费就是50块钱,挂号费,打的费,最后就赔偿50块钱。所以被告说如果我早知道就是赔50块钱的话,我还不如真多打几耳光。一般的损害赔偿的弊病就在这个地方。所以,我们说,一般的损害赔偿是公平的,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可能,它不一定是公平的。这就是民事的现

象非常复杂,就在这个地方。所以在例外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这是有它深刻的原因的。而且我觉得这是有它一定的合理性。我也曾经呼吁,就是说我们在一些特殊的案件里面,考虑是可以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那么,随着责任形式的多样后,这样,又产生了对侵权法的一个冲击。这个冲击是什么呢?就是传统的侵权法责任形式就是损害赔偿。因此,我们把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法在民法上又称为叫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或者,就叫侵权损害赔偿。为什么大陆法系要把侵权法放在债法里面,原因就在于它产生的就是一种损害赔偿之债。受害人是债权人,加害人是债务人,受害人有权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因此,它要适用债法的一般规则,但是,因为责任形式多样化以后,侵权行为产生的不仅仅是一种损害赔偿之债,还包括多种责任。这样,就决定了传统的民法典,整个大陆法系民法典在侵权法的构建,体系的构建上,现在出现了重大的缺陷。就是说,还是用传统的债法来包容侵权法,这个已经是不适应侵权法发展的趋势了。所以,我们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绝大多数人的意见认为,我们在这点上一定要突破大陆法的体系,使侵权法从偾法里面独立出来,形成一个专门的领域,就是相对于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平行的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律,我们把它称为侵权行为法。这可以说是对大陆法体系的一个重大的变革。那么,其中的原因,就是因为责任形式多样化了。第三个发展趋势,就是这个侵权法保护的人格利益的范围,发展得非常快,而且扩张得也越来越宽泛。不仅仅是在法律上逐渐确

认了有关象名誉、肖像、隐私等等这些人格具体的人格利益,而且现在又出现了所谓一般的人格利益。这个主要在德国法出现的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我的理解,实际就是要解决具体人格权在列举具体的权利方面的不足,实际上要起到一个?底’’条款的作用。因为,比如说我们的民法通则列举了各项人格权,但是遗漏了很多重要的人格权。比如说最重要的,现代社会最重要一种人格权,非常重要的,这个隐私权,在我们的民法通则里面就遗漏了。这就是具体人格权的例举方法必然造成的弊病。那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法律上就是要通过一般人格权这个概念来形成一种底余款,我们建议我们的侵权法和人格权法应当采用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身体完整,这三句话作为我们一般人格权的定义。任何新的人格利益出现以后,既使他没有在法律上确认为一种人格权,但是可以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身体完整这样的一般人格权来概括。所以,也为法官对这些人恪利益提供保护,进行保护也提供了依据。这里,我想也特别要强调一下这个隐私权的发展也非常快的。这不仅仅是因为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侵害隐私的工具和手段也越来越先进而且也变得越来越容易。比如说这个高倍望远镜,什么针孔摄像机,那么这个什么透视的照像机,都对个人的身体的隐私等等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造成了通过计算机,通过网格来收集个人的信息,也越来越容易,同时对个人这种隐私的信息的传播,也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因为一且这个在网上发布个人的隐私以后,它是向全世界

传播,而且可以无数次地下载,这个侵害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大多都在制定有关电子商务以及制定有关计算机的这些法律的同时,专门颁布有关法律保护个人的隐私。有人说这个计算机的保护,对网络信息这些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或者说他的重要方面就必须要包括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这是不可分割的。有些学者说隐私权可以说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如果我们说,对政府现在是越来越要求他公开透明,但是对个人,我们是要求越来越保护个人的隐私。这可以说这是现代社会的法律的一个重要的职责。总之,这个侵权法保护的权利范围尽管扩张了,但是我们都可以说用这个把它和违约行为相区别,仍然我们把它限定在绝对权的范围。所以我们说侵权行为,首先,我们认为一个定义就是它是侵害财产、人身、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

我们要给侵权行为下得第一个定义是: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利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近几十年来,一些国家的法律确认了引诱违约、第三人侵害债权等制度,开始将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作为侵权行为对待,这是侵权法发展的一个新的趋向。侵权法对债权的保护主要原因在于,就对外效力来说,债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都具有不可侵害性,如果第三人基于故意和恶意侵害该权利之后,债权人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在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情况下,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形成为一种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因此不能用合同相对性的规则来否定债

权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侵权法上的权利。然而,债权毕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侵权法只是在例外情况下对其进行保护,因此在法律上不能以例外保护的存在而否认侵权法对绝对权的特别保护。

我们要给侵权法下的第二个定义,就是侵权行为也是一种因故意和重大过失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现代侵权法为了强化对公民的保护,那么,这也是现代法制的基础,这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利那么,这个保障的范围越来越宽泛,它还不仅仅限于对绝对权的保护,还包括了对一些尽管没有形成为权利、法律上正式确认它是为一种权利,而只要可以在侵权法上能够提供救济的各种利益?所以现在两大法系在我看基本上在这点上总的趋势完全一致,就是任何一种新的案件出现以后,只要法官认为这种利益是在这种权利尽管或者是利益只要它能够在民事上,在民法上提供一种补救,或者换句话说能够找到一种补救措施,那么,就有可能把它作为侵权对待,把它作为侵权的对象,并且对他进行提供对受害人的这种利益进行保护。除非是不能提供一种救济,这个就像我们讨论报纸上前一段出现的很多案件,实际上,我觉得法官都判决要求赔偿,这个实际上我认为是符合了这个趋势。比如说一家里的父亲去世以后,骨灰盒拿回来了,拿回来以后的话哩,正在开追悼会,全家召集了亲朋好友开追悼会,而且也哭得非常的伤心,突然,殡仪馆的找来了。说这个骨灰盒拿错了,什么原因拿错,是他们把它拿错了。那么,全家就非常地气愤,就说这

个我们在一起开追悼会啊,非常伤心,哭了这么半天,谁也不知道究竟哭的是谁。后来,在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但是,这个究竟侵害了什么权利,说不清楚。实际上是一种合法利益的侵害。再比如像上海出现的那个案件,小两口刚刚分得一套房子,装修,请这个装修公司装修。那么,一个装修工人,不知道什么原因想不开,在那个装修的房子里面上吊自杀了,后来,小两口就告了装修公司,要求赔偿,原因说自从他上吊自杀后我们就再也不敢进到这个房间去了。造成了损失。但是,究竟侵害了什么权利啊?侵害了财产权利?他这个房子也没受到任何损害。侵了人格权啊?健康权啊?好象都没有受到影响。但是,最后法官还是按侵权做出了赔偿。

侵权法保护的合法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一般人格利益。人格权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体系,我国民法通则确认了各项具体的人格权,但这些具体人格权并不能概括各种新的人格利益,为了强化对公民人身利益的保护,侵权法需要扩大对一般人格利益的保护。在法律没有确认这些一般人格利益为人格权的情况下,它们都是属于法律保护的权利之外的利益。关于公民一般人格利益的内涵,我认为包括如下三项:一是人格平等。有学者主张将平等权作为具体人格权,我们认为,平等更应当是整个人格权法乃至整个民法所贯彻的一种价值。人格权法保护的平等是指人格不受歧视的一种平等,它是一种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而不是一种财产上、物质上的平等。二是人

格尊严。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和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人格尊严很大程度上是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法益。三是人身自由。许多学者认为自由权应该作为具体人格权,但实际上自由的概念非常广泛,即包括财产自由、也包括人身自由、经济自由、竞争自由等。但人格权法保护的自由主要限于人身自由。

第二,死者人格利益。人格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只能由活着的人才能享有,死者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再体现为一种权利。但是,民事权利以利益为内容,这种利益是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一个人死亡后,他已不可能再享有实际权利中包含的个人利益,由于权利中包含了社会利益的因素,因此在公民死亡后,法律仍需要对这种利益进行保护。在此情况下,只能说与该死者生前有关的某些社会利益应当受法律保护,不能说该死者的某些具体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纯粹经济损失。所谓?经济上的损失?,在英语中称为?economic loss?或?pecuniary loss?,此种经济上的损失有三种类型:第一种为间接致损。就是说侵害人侵害了受害人,但间接对第三人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害。例如,甲不慎破坏了电力公司的电线,因此导致各个用电户、工厂的损失。第二种为失去使用价值的损失。例如,某个港口边的一家公司的厂房发生倒塌的危险,为了防止倒塌用柱子支撑,由于此种支撑而导致港口部分

无法使用,使某人的港口中的船只无法使用而失去使用价值,从而造成的损害。第三种不实表示造成的损害。例如,某个商业银行的雇员因为提供了一份部分不真实的一个公司的财务情况报告,银行因此贷款给此公司,后来此公司无力清偿贷款,银行因此所受的损害。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没有采用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许多学者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所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是因果关系解决的问题,可以由法官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加以判断解决。第四, 其它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主要包括如下几种:违反法定的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盗用他人姓名、帐号、密码、执照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交易安全负有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故意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欺诈他人,致受害人损害,受害人不能通过合同法获得补救的,有权依据侵权行为法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侵权行为法对合法利益保护的扩张,使得其作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也在发生变化,因为传统上侵权行为法主要以保护权利,即对权利受侵害时的补救,为其主要功能,但由于侵权行为法通过保护合法利益,在对合法利益保护的过程中,侵权法也产生了权利生成功能。这就是说,由于司法判例对某种权益的长时期的保护,使立法者觉得此种权益有上升为权利

的必要,因此,此种权益就为法律所确认,从而上升为权利。

由于保护合法利益的发展,侵权的概念也发生了变化,即侵权行为不仅仅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还包括对他人合法利益的侵害,所以在对侵权行为的概念进行表述时,应当将侵害的对象不仅仅限于财产权和人身权,而应当用财产和人身的概念来表述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尽管此处将个人的财产与国家和集体的的财产截然分开,且在他人中不包括国家和集体,似乎不妥。但在该条中,将侵害的对象规定为财产、人身,而回避了财产权、人身权,这是十分必要的。民法通则的规定,也给我们在规定侵权行为定义时,扩大侵权法对利益保护也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由于侵权法保护的对象不限于权利,所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以后,只需要遭受了实际损害,但并不需要证明其何种权利遭受了侵害。

需要指出的是,扩大侵权法对合法利益的保护,将会形成一个问题:即如何协调对合法利益的保护与对个人行为自由的维护。要对这个合法的利益提供补救,提供保护,但是是不是对所有的合法利益都要提供保护,是不是对这种合法利益的保护,就毫无限制地、漫无边际地进行保护?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又形成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尽管这种全面的对利益的保护有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但是它将会对个人的行为自由形成一种重大的限

制和妨碍。对于尚没有形成权利的利益,在法律上缺乏一种可预见性,因为人们不知道何种行为会导致对他人利益的侵害,以及造成的损害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所以只有在故意侵害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责任。这与对权利的侵害是不同的,在法定的权利类型化以后,本身可以起到一种公示的效果,人们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应当可以合理预见到其某些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利益,所以即使基于过失造成对他人权利的损害,也仍然要承担责任。当侵权法保障的范围从权利扩大到合法的利益以后,如何既要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又协调人们的行为自由,这确实是侵权法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建议,可以从主观状态上对其限制。只有在行为人基于故意对他人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的情况下,才能承担侵权责任。毕竟合法利益,它并没有确认为权利,当它没有被确认为权利的时候,它没有一种公示的制度。人们并不知道你是不是享有,你享有什么利益,这个利益本身最终还取决于法官的价值判断,是不是应该受到保护的利益。但是事先我根本不知道,这样的话,我在从事这样一种行为的时候,我并不知道我这种行为将会侵害你的利益,所以我也不知道我应不应该从事这种行为。但是,当我从事这种行为,我根本不知道侵害你的利益的时候,最后,我还要承担责任。这个必然带来一个严重的后果,就是说人们不敢放心大胆地去做一些事情,去从事一些行为。人们的行为自由,将会受到损害。所以民法上,实际上我们的侵权法它既要承担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功能,另一方面,又

要有维护人们的行为自由的功能。这两者是不可偏废的。那么,如何才能使这两者兼顾起来,我们的意见就是说,对合法利益的侵害应当进行限制。对这种合法利益的保护在法律上也要进行限制,怎么限制呢?我们建议是从主观标准,从过错程度上进行限制。那就是只有在行为人从事这种对他的合法利益的侵害的时候,他主观上是故意的,或重大过失的,因为他们的故意,恶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了他人合法利益的侵害。那么他才应该对这种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否则,我们认为不能作为侵权对待,应当作出这种限制。比如,我们举个非常简单的国际上非常流行的侵权行为,就是所谓的?性骚扰?。那么这个性骚扰,我们说是不是稍微轻微的过失,稍微碰一下女同志就构成了侵权,这个我恐怕觉得不行。一定要是故意的,和重大过失的。因为它侵害的是一种合法的利益,现在还不能确定,是不是一种权利。它是一种合法利益的侵害,应当故意和重大过失来限定,才能构成这种侵权。所以记得刚才我们讲上海那个案件,我个人认为不能作为侵权对待。这原因是:这个工人上吊自杀很难说这个装修公司对它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对这种合法利益的侵害,当然他可能有一般的过失,轻微的过失,但是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所以我个人更倾向于我认为这不是一个侵权的问题。这个案件,可能是一个违约的问题。这是一个承揽合同里面,是不是提供了一个完好的工作成果的问题,这是一个违约的问题,但是,用侵权的话不合适。这就是,我们对合法利益的保护一定要在法律上进行限制。

这样才能既保护公民权利的同时又兼顾了对个人行为自由的维护。这是我们建议给侵仅行为下的第二个定义。

第三个定义就是侵权行为是一种因过错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过错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强调侵权的归责原则,仍然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对这个问题,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有很多人,不赞成把过错仍然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我认为,过错责任仍然应当成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的原因在于:首先,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在于使人获得更大自由的,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过错责任原则极大的扩大了人的自由空间,将人们从结果责任的桎梏下加以解放。这也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原则的。其次,从人的自由意志的角度来说,一个人行为通常是在其意志支配下从事行动的,因此,人们只有在他有过错的情形下,要求他承担侵权责任,也是符合人的自由意志的,可以避免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动辄得咎。第三,从预防损害的角度来看,既然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就意味着其可以合理预见而且避免该损害的发生。侵权法要求人们对其过错承担责任,就能够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过错责任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

但是,自工业革命以来,工业事故大量增加,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在化解纠纷方面变得不敷应用。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严格责任,危险责任因应而生。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在对侵权行为概念进行表述的时候是否仍然固守过错这一

核心语词?在我们国家,还得要坚持过错是侵权法的一般的基础的原则。因为过错责任本身它是法律文明长期演发的一个文明的结晶,它是在这个结果责任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法律文明的进化的这样一个产物。但必须要看到,过错责任现在确实发生了很多的变化。我想谈几点认识:

第一点就是这个过错的概念本身,或过错的判断标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就是传统上的过错主要是采用刑法的‘‘罪过’’这个概念,强调的是一个主观的过失。但是现代在侵权法里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除了刚才我们讲的像对合法利益的侵害,过错实际是一个客观的概念。对过错的评价标准,是采用客观标准来评价。这个客观标准有很多。可以有五六种。但是,我们主要的有这么几种,就是通常采用这个在两大法系上完全一致,法官大都采用的是,叫做合理人的标准,这就是,当你从事这种行为以后,你是不是有过错,法官常常要用一个合理人行为来对你这种行为进行评价。比如说你放鞭炮,然后放完了以后,你就马上走了,结果小孩子把这个鞭炮捡起来,把手炸伤了,那么法官是不是要考虑你那个主观上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要求这么考虑,而是这么考虑,就是说,一个合理的,一个谨慎的小心的人,当他在这里放鞭炮的时候,他是不是首先把鞭炮放完了以后,要停下来。假如他看到周围有小孩的话,他是不是应该停下来,等到这个鞭炮放完了,安静了一会,并且要看一看,然后再离开。如果一个合理的谨慎的小心的人是这么做的话,而被告没有这么做,那么

他就是有过错的。这就是用个合现人标准来和被告进行比较。其次呢,就是用各种技术的标准,质量的标准,等等,这些客观标准来评价被告的行为。比如说,我们有时候经常讲话,有很多人说这个产品责任,就是一个无过借责任。不是这样,产品责任还是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这是因为,现代社会这个产品越来越技术化了,还有很详细,很具体的技术评价标准。所以某种产品不符合这个技术标准,不合格造成他的损害,这就是一种过失。就是一种过失,违反了一种行为标准。现代特别流行的就是所谓的用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解释过错。在美国很多的判例里面都广泛来采用。所谓的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有一个美国著名的法官叫汉德,汉德提出了一个汉德公式,对很多的判决产生的重大影响,他的基本的思路就是,考察很多的案件被告是不是有过错,要考虑他做这件事情,如果做这件事情,防止损害,应当是值得的有效率的,而他没有这样做,他就是有过错的。从一个案件里面,他得出一个汉德公式,就是这个自来水管公司埋的这个水管局,因为埋得不深,到冬天爆裂了,最后水渗出来把原告的房间里的很多财产淋湿了,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原告在法院提出起诉讼。汉德就提出来考察像这个案例里面被告是不是有过错,主要是要考察三个因素。第一个因素就是要看这个水管,究竟挖多深它才不致于爆裂。而现在挖这样深的程度,爆裂程度可能性爆裂的可能性究竟多大;其次的话哩,要考虑爆裂以后造成的损害后果究竟有多大。第三个就考虑,我们预防这个爆裂,究竟要付出

多大的成本。他的基本思路就是说前面两项因素加起来,就是说这个爆裂的可能性并不大,同时爆裂以后,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不大,而把它再往下埋深将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他认为被告不值得这么做,他是没有过失的。但是如果爆裂的可能性很大,同时爆裂后造成损害后果也很大,而被告没有把它埋深,他是有过错的,这个公式,就成为著名的汉德公式。在很多案件,都被直接引用,作为判决的依据。这是从效率这个角度来解释过失。所以,我们说现在这个过错标准本身可以说已经客观化了,这就成为叫做过失的客观化趋势,也称为过错的客观化趋势。

第二点就是在共同侵权这个概念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共同侵权的理论,特别强调的是行为人之间意思联络,这就是强调主观的共同,为什么强调行为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意思联系。他们才应当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原因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他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这个连带的基础在哪里呢,这个连带的基础就在于主观的共同性,就是说,你们主观上都是有共同意思联络。所以在发生损害以后,你们都应当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但是这种主观的共同,给受害人形成了极大的举证负担。因为受害人可能能够证明行为人可能具有共同的目的,行为的共同的行为指向,要证明他们意思上有共同的联络,这个几乎是不太可能,是非常困难的。所以,表面上连带责任保护了受害人,但实际上这个共同的意思联络,加重了受害人沉重的举证负担。使得这个连带责任的请求,在很多情况下非常的困难。那么,为了强化对受

版权-著作权侵权判定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中对著作权侵权判定中做了相关法律法规。下面来看看著作权侵权判定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二十一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著作权的图书的; ……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侵权判定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介绍。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希望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一家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

侵权行为法知识要点整理 一.相关概念: 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2.规范竞合: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的要件,使该数个规范都得到适用的法律现象。 3,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行为致人损害时,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 4.特殊侵权行为: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特别法的规定而应付民事责任。 5.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6.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如何救济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7.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8.过错推定原则: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9.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0.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也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11.抗辩事由:是指行为人针对受害人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其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对抗性;客观性 12.责任形态: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重,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同表现形式,即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的民事行为类型的要求,民事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 13.直接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14替代责任: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或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侵权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15单方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16双方责任:由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承担责任。主要表现为过失相抵。 17过失相抵: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18补充责任:有数人须承担责任,但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由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在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由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并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的责任形态。 19责任竞合: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 20一般侵权行为:是最基本的侵权行为形态,是指法律无特殊规定、适用一般侵权规则的行为。 21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 2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23.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时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事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答: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主要包括:(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 ①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 a.两类关系中权利的性质不同。财产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是可以转让的;而人身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一般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不能转让。 b.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主要适用财产补救法,通过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保护;人身法律关系受到侵犯时,主要通过恢复被侵害的权利的方式来保护。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 ①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可直接行使和实现其权利;义务人则是一切不特定的人,其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②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其义务,从而更好地适用民法规范。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 ①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债权关系,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③区分意义:物权和债权作为两类基本的财产权有不同特点。正是根据这种分类,民法中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种财产法律制度,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调整。 2.试述民事义务。 答:民事义务,是指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 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民事义务通常表现为不为一定行为,以免侵扰相对人的自由;在相对法律关系,尤其是债的关系中,民事义务的类型比较丰富。以买卖合同为例,当事人通常需要负担以下类型的民事义务: (1)主合同义务,即直接决定民事主体间交易类型的民事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35条的规定,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是“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59条的规定,买受人的主合同义务是“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合同义务,可以判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类型。主合同义务又称主给付义务,是请求权指向的对象,通常需要基于当事人

版权侵权行为法律题目研究

版权侵权行为法律题目研究 关于《版权侵权行为法律题目研究》,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认定版权侵权行为的极大困难是如何确定作品的原创性。通过版权法与专利法、商标法立法目的及相关制度设计的对比,可以明确原创性的内涵;在实务操纵中通过对比进行比较更易于把握作品的原创性。对于版权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罪过形式,适用我国民法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有两大弊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已成为无法避免的国际趋势。我国版权转让无须登记是著作法上一个不足,提出了要求版权转让登记的公道价值。 关键词:版权;侵权行为;相关 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在版权法中最为复杂。其原因在于:作品原创性(独创性)认定的困难、作品版权的取得不依靠于任何审批手续、举证不易等几个方面。下面笔者就版权行为中

的有关题目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1早在1992年,美国法院和法院便分别在阿尔泰案和李淑贤与王庆祥就《末代天子的后半生》一书诉贾英华案中开创了对涉嫌版权侵权行为的“三段论侵权认定法”。[1](P482)“三段论”法,就其本质来说是对作品思想表达的原创性的注解和诠释。其第一步为抽象法,指将作品的“思想”(idea)排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是版权法原理的基本要求。尽管各国版权法对作品的创作高度要求不一,但没有哪一个国家会把思想纳进版权法的保护领域。《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和《WTO版权条约》第2条明确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纵或数字概念本身。”我国版权局于1998年1月8日提交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第5条也增设了版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方法、体现和过程的条款。这种立法体制为司法机构在具体的实务操纵中提供了一条版权法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的标准,从宏观的角度给版权法实务指明了方向。应当说,从讲作品的思想和表达的界限是明确的。然而,近年来随着版权法将机软件纳进保护范围以后,作品的思想和表达的界限在实务中出现了越来越模糊的趋势。1986年,美国的威兰诉杰斯罗一案便将版权法的保护范围指向了思想。[2](P53)不过尽管存在着实务中这样的困难,“三段论”的第一步抽象法的运作还是有效的,它试图在思想和思想的表达之间划一条线,以将作品的思想抽

2018年版权侵权案例

随着大家版权意识的提升,诉诸法院的版权案例更多起来,如同人作品、点校稿件、网络大电影、短视频、喷泉表演等备受关注的版权案件,更是被定义为全国首例,其司法审判的释解,更具指导及现实意义。以下这些版权侵权案件为侵权者敲响警钟。 1、《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侵权转载案 2015年6月起,今日头条未获《现代快报》授权,就转发了有《现代快报》记者署名的文章。同年9月,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今日头条所属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18年10月,案件终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字节跳动公司因未经授权转载《现代快报》4篇文章,须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另需赔偿《现代快报》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万元。历时3年,最终,这起互联网侵权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案件于今年尘埃落定,也为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的互联网平台敲响了警钟。 【专家点评】 该案是目前网络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例。长期以来,很多人缺乏著作权意识,常常混淆纯粹“时事新闻”与《著作权法》意义上“新闻报道”作品的区别。该案的判决对于如何区分新闻报道和作品提供了很好的案例,对于传统媒体和网络媒

体等新媒体从业者都有深远的教育意义。另外,之所以判赔金额引人关注,实际上法院也综合考量了《现代快报》与今日头条的影响力,并通过带有一定“惩罚性”因素来维护法律的尊严。除此之外,该案的判决同样也有利于规范同业竞争,规范不同媒体之间的竞争关系。这也充分说明了司法部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之大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之高。 2、擅自安装软件,两家公司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赔偿2405万元 2018年5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电动车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达索公司CATIA V5 R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一个多月后,另一起案件一审落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令被告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CATIA V5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5万元。 【专家点评】 2405万元看似数额惊人,但作为损害赔偿而言未必过高。知识产品完全有可能具备高昂价值,因此法院完全有可能必须判决高额赔偿才能维护有效的创新机制。高额损害赔偿给潜在侵权人发出了强烈信号,警告他们不要怀抱侥幸心理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否则将得不偿失。这对激励社会创新有着良好的引导作用。

侵权行为法讲义-孙鹏

侵权行为法讲义 导论 一、侵权行为法的概念 调整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侵权行为法本质上就是侵权责任关系法。 两个基本点: 1、侵权责任关系以既有法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为绝对权关系),但不是该权利义务关系的简单重复,而构成了一种新的民事关系(从绝对权关系引发的债权关系)作为侵权法律关系前提的原则上是法定的绝对权关系,但是侵权责任本身不是绝对权,而是债权关系。 2、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但又不局限于此(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1,其终极目标是回复权利被侵害前的状态,实现矫正正义。 二、侵权行为法的社会功能 (一)被害救济:以补偿为中心 1、侵权行为法并非被害救济的唯一方法2,且其有两大缺陷:一是被害人必须举证侵权行为的成立;二是侵害人必须有赔偿能力。 2、受害人保险3。(潜在的受害人负担损害4)损害保险中的代位、非损害保险中不存在保险代位权。保险代位制度防止了损害保险中对损害的双重填补,但使保险方获得了超越大数法则的利益,故纯为一政策上的考虑。 1见《民法通则》民事责任一章。 2除了侵权救济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补偿途径。比如受害人保险、责任保险、社会保障。 3缺陷:我们都由侥幸心理,所以投保的动力不足,而没有投保就没有保障。所以,削弱了保险功能。

3、责任保险5。(潜在的加害人负担损害6)虽然侵害人不太抗辩责任的成立,但受害人仍须证明侵权行为存在。 4、社会保障。(以国家(广而言之是国民)一般财产弥补损害),救济损害已经与民事责任完全脱钩,根本不需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受害人无需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举证,只需要做自己受到损害的举证;亦不存在投保动力的问题,因为不受是否加入保险的限制。如1980年日本的犯罪行为被害人补偿金支付法,而新西兰1974年施行的一项法律废止了侵害身体的民事侵权行为诉讼,代之以统一的事故补偿制度(十分极端,彻底废除了侵害身体的民事侵权行为诉讼。)但社会保障的给付额一般低于赔偿额,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健全。在我国犯罪行为的补偿,一直没有解决,我国一直对于犯罪有着以刑代民的错误思想。 (二)合理平衡社会利益 一方面,应给予受害人必要的、充分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以及加害人的承受能力。这种平衡在产品责任领域表现得至为明显。如赔偿低,不利于消费者保护和产品安全;如赔偿高,则生产者不堪重负以至于丧失市场竞争能力(1992年8月20日老布什接受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提名时即很忧郁当时美国企业的赔偿重负)。 (三)抑制侵权行为 1、侵权行为法不具有惩罚和报复作用,但不排除人们对这方面功能的期待,因为受害人除了回复原状的追求外,还特别希望通过惩罚与报复获得心理上的满 5优点:责任险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投保方往往抗辩的动力不足,对受害人比较有利。客观上使得受害人举证相对轻松。 缺点:在法律没有强制的强制下,加害人往往投保动力不足。(现在多数都是法律强制的,比如:第三者责任险、工伤保险) 同时,仍然没有完全的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民法学_王利明_绪论

第一节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重要的基本法。 “民法”一词源自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反映着古代社会简单商品经济活动的根本要求。伴随着千百年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民法逐渐形成调整不同社会形态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基础特征是: 第一、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 第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三、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四、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学科,是培养人的法律意识的基本理论之一。 民法学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反映着人类探索民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思想成就。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民法学的观点、体系有所差异,但其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却是一脉相承、不断深化着的。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为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制思想水平,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是: 第一、民法总论。该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和研究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公民与法人等)、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第二、物权。该部分主要研究物权法总论、财产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第三、债权。该部分主要研究债权总论、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四、人身权。该部分主要研究具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制度、以及如何对人身权给予全面、有效的民法保护。 第五、知识产权。该部分除一般地研究知识产权原理外,主要是具体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制度。 第六、继承权。该部分主要研究继承法总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产的处理。 第七、民事责任。该部分主要研究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三、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民法学在法律科学体系中属于部门法学和应用法学。因为这门法学是专以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它不仅要研究民事法律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更要探索民事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和法律适用的方法。所以,学习民法学,首先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方法。应当密切关注当代经济全球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刻影响,把握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客观要求,了解司法审判实践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而使我们对民法学的学习置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之中,学习有针对性,收获有现实性。

影视著作权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版权,在我国也被称为著作权。影视作品作为一种创作方法相对复杂且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作品,除了作品本身的著作权之外,通常还包含多种著作权客体,小到服装道具,大到编剧剧本,以及从影视作品中拓展的人物、玩偶形象。 任何一个环节遭遇侵权,都会给权利人带来损失。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侵权人的侵权形式也在逐步更新,侵权的形式由原先相对容易发现且容易取证的物理侵权(盗版DVD等)逐渐过渡为形式更加隐秘的网络侵权(例如流媒体、盗链、P2P传输等)。在这些新兴的侵权形式中,有些难以被察觉,即便被权利人发现,也有部分侵权行为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权利人维权成本不断升高,维权的效果却在不断下降。 我们将简要分析几种影视作品的版权侵权行为,挖掘有效的应对策略。 1、剧本抄袭 剧本抄袭,这是影视行业中发生频率较高也最为常见的侵权方式之一。众所周知,一部好的影视作品离不开好的剧本,再好的拍摄手法、效果特技及演员阵容如果脱离了好的剧本,就如同有血、有肉,却没有一副好骨架将其支撑,最终很难得到观众认可。而一部好的剧本往往是作者或编剧根据自己的阅历、创作经验反复创作、修改后的呕心之作,承载了影视作品的灵魂。

由于权利人对侵权人的剧本抄袭行为是不可控的,因此从权利人角度出发,权利人在应对此类侵权行为时,除了应当事先做好自身剧本的有效确权之外,更多的工作应当放在事后对侵权行为的发现与证据保全,且一旦证据保全之后,权利人有必要通过详细比对的方法将两者关联,促使相关行政机构或司法机关根据比对结果做出侵权认定的结论。另外,在对侵权人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时,需要尽可能多地收集侵权作品播放的深度与广度,即侵权作品的播放时长、地域以及播放频率,这将有助于获得更高的侵权赔偿,这对侵权人将产生更大的震慑力。 2、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一侵权行为多存在于媒体或消费者,最常见的方式即通过网络以流媒体的方式向联入互联网的不特定公众提供未经许可的影视作品的播放或点播服务,即用户登陆侵权网站,点击相关连接,影视作品以流媒体的形式传输至公众电脑客户端进行播放。这种直接提供流媒体连接的侵权方式的发现与证据保全还属简单,作为权利人可以采取定期监控的方式发现是否有存在类似侵权行为发生,并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网页公证保全。 相对上述这种较容易发现的网络侵权行为之外,现在又出现另外两种隐蔽性较好的不同方式:

侵权行为法试题库

A 一、概念解释 1、侵权行为法 2、侵权请求权竞合 3、单独责任 4、抗辩事由 5、直接责任 6、定期xx赔偿 二、简答题 1、侵权行为法的渊源 2、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3、我国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方式 4、共同侵权行为及其类型 5、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范围 6、如何正确认识精神损害的表现 三、论述题 1、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2、侵权行为法的目的 四、法条分析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试分析本条法规的基本含义,说明该条文的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中的意义,并指出其不足之处。 五、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陈志光夫妇到某餐厅吃饭,一对母女带着一只狗坐在陈志光夫妇的对面,点来了饭菜,让狗在饭桌上吃,小狗则吃得津津有味。陈志光夫妇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要求餐厅老板解决,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餐厅老板赔偿精神损害。 分析本案并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为什么? 2、本案如何判决(请说明责任方式),为什么? 参考答案要点 一、 1、侵权行为法是指有关侵权行为的认定、制裁,以及对侵权损害后果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2、侵权请求权与依其他民事规范产生的请求权是由同一法律事实发生,形成的侵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任方式的侵权责任形态。 4、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5、直接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由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 6、定期金赔偿是指侵权责任人按照确定的时间、确定的货币数额或计算方法和给付方式,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 二、 1、宪法、民法基本法、民事单行和特别法、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法规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习惯以及基本法理也可以参考。 2、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 3、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4、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给予共同的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有: 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和合伙致人损害。 5、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致人死亡的赔偿、扶养来源的损害赔偿、抚慰金赔偿。 6、精神损害表现在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痛苦。精神利益的损害是指精神利益本身的贬损、降低或者减少,精神痛苦是指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发生沮丧、焦躁等等各种痛苦。 三、 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王利明民法复习

王利明民法复习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民法复习提纲 名词解释: 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4.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16.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 17.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8.公益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所设定的法人是公益法人。 19.法人机关:指的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20.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1.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2.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23.形成权: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24.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公司侵权行为及类型化研究

公司侵权行为及类型化研究 ——以民商事侵权为视角 引言 公司是我国目前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态,由于其趋利性以及其代表机关等相关主体可能的不法操作,公司在其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除将股权作为侵权客体明确作出规定外,对公司侵权并未作出特别的规定,但实践中公司侵权行为所涉及的问题十分丰富而具体,如何正确理解公司侵权行为的涵义,进而确定公司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并将公司行为与其内部成员区别开来,行为主体的范围如何确定,公司是是否可以成为侵害股东权益的主体,侵权和纯粹经济利益是否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等等。因此,正确认识和界定公司侵权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公司侵权行为之含义 传统民法在侵权责任承担上并不区分自然人和法人,我国《侵权责任法》等对法人侵权这个问题也没有给与特别的关注,对公司侵权行为的研究更是缺乏。厘清公司侵权行为之含义是正确界定公司侵权行为之前提。 (一)公司侵权行为之内涵 我国学者对侵权行为有多种定义,可以概括为3种观点:一为过错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过错行为;二为违反法定义务说,认为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一般人的义务;三为过错与责任综合说,认为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1]笔者认为,过错说仅以过错来界定侵权行为,将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排除在外,外延过窄;违反法定义务说没有将非法定义务包含在内,导致违反非法定义务的侵权行为无法通过侵权法进行救济;过错与责任综合说,虽然将无过错的行为也囊括在内,但侵权行为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而且有些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成立但也许存在免责事由等情形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不宜以“承担责任与否”来确定侵权行为的概念。故笔者认为,并不能以过错、违反法定义务及因过错而应承担责任等来正确涵盖侵权行为的含义,侵权行为应界定为: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公司侵权行为可定义为:公司相关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而应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二)公司侵权行为之外延 英美法系国家将法人机关及其受托人或受雇人的侵权行为都视为法人侵权行为,并实行严格责任,直接由法人承担。而大陆法系国家将法人的侵权行为区分为法人机关行为和受雇人的行为,法人机关或者有代表权的人因职务行为而实施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法人侵权行为能力制度来解决,而法人的其他受托人或受雇人的职务行为产生的责任由雇主责任来解决。[2]笔者认为根据大陆法系的区分方法,可将公司侵权行为分为广义的公司侵权行为和狭义的公司侵权行为。其中广义的公司侵权行为是指公司的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员工、分公司及承包者、挂靠者等其他相关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由公司

ISP及ISP版权侵权责任概述

网络环境对版权保护提出的最大挑战,莫过于侵权者的匿名性、侵权行为的低成本性、侵权材料传播的广泛性与迅捷性。网络服务提供商是网络信息传输中枢,是网络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本文借鉴美国《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侵权行为中的法律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为根本依据和出发点,对如何正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如何认定、是否应当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及限制是否有例外等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这也是研究互联网上的版权侵权责任不可回避的一个全局性问题。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商法律地位版权侵权归责原则责任限制 一、ISP及ISP版权侵权责任概述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ISP 网络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动因在于它能为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较以往任何方式更加方便有效的服务。网络上的信息浩如烟海,信息内容和传播方式花样翻新,但是,在所有这些复杂现象的背后存在着一个简单的事实,即网络上的信息传播无非是从信息提供者到信息接收者的过程,信息提供者与信息接收者之间的中间环节就是网络服务提供商(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的简写),通过它们数以万计的用户得以“网上冲浪”。笔者认为对ISP应从狭义上去理解,仅指为网上信息交流提供各种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不包括直接作为信息交流的一方当事人ICP(内容服务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本文主要讨论为信息传播提供中介服务的ISP的民事责任,对于ICP的版权侵权责任可直接适用版权法及相关民法理论。 据此,ISP应当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 1、它是信息交流的支撑主体,为信息交流提供物质和技术支撑,离开它的参与,网上信息交流无法实现。 2、它本身不是信息交流的主体,而是为信息交流主体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 3、由于服务的中介性,在信息交流过程中,ISP处于中立的地位,对信息的发送、传输的信息内容、信息的接收者等并不具有组织、筛选和决定作用,只根据交流主体即用户的要求,提供传输通道、信息存储和交流的空间与技术支持服务、认证服务和支付服务。 4、ISP的服务是通过技术化的自动过程实现的,这种技术化的自动过程对任何信息交流一律平等适用,不是因人因事而异的。 从功能上看,作为ISP的主体可分为以下5种,当然,实际生活中,某一具体主体可能有双重或多重功能,但我们在具体分析某种主体行为的责任时,只能根据其在具体的服务或行为中充当的角色而不能根据其名称来界定。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十八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注: ①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种侵权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共同具有的因素,只有具备这些因素,才构成侵权行为。 ②学者趋于一致的意见: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应该是一致的,主要是习惯表述不通罢了。 ③侵权责任构成与损害赔偿责任构成 侵权责任: #一般形式:损害赔偿 #其他形式: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损害赔偿责任: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违约及其他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④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学说 三要件说——史尚宽(台) 六要件说——见刁荣华《中国法学论著选集》(台) 四要件说——大陆民法学者通说 #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的存在 #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第一节违法行为 重点:违法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违法行为的分类;违法行为的形态;阻却违法行为难点:违法行为的形态 一、概念和构成 (一)概念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二)构成 1行为:人类或人类团体受其意志支配,并且以其自身或者控制、管领物件或他人的动作、活动,表现于客观上的作为或不作为。 1)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形式:直接、间接 注: 建筑物及其构件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转承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转承责任 2违法 1)违法法定义务 2)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故意违反道德观念善良风俗直接或间接加害于他人 例: 一村之内,只有一间面包店,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给面包。 独家经营电力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 二、分类 (一)作为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主要方式 (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1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作为义务 1)是法定义务 A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B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C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2)非道德义务 2行为人在当时具备履行条件 三、形态 (一)自己的行为——直接行为(过错责任原则) (二)自己监护、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行为——间接行为(过错推定、无过错)(三)自己管理物件的不当行为——间接行为(过错推定、无过错) 四、阻却违法行为 (一)类型 1正确执行职务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 (二)后果:虽有损害后果但并不违法 第二节损害事实 重点:损害事实的概念;特点;分类 难点:间接损失;人格利益损害 一、概念 (一)概念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 (二)构成 1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注:行为造成了权利主体的权利损害,只有该权利属于侵权行为的客体范围,才可构成侵权行为。 1)财产权 A财产所有权(含共有权和相邻权) B他物权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事法律行为)【圣才出品】

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 9.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概述:概念、重要性 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主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辅助的民事法律行为 生前行为、死因行为 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概述、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特别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方式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 意思表示的生效 意思表示的解释:解释对象及方法 概述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一般生效要件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特别生效条件 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种类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 撤销权与变更权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尚未完全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效力的法律后果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 行为

考点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见表9-1)★ 表9-1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考点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见表9-2)★★★★ 表9-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考点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见表9-3)★★★ 表9-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考点四: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和形式(见表9-4) 表9-4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和形式 2.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 意思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作出特定的行为以代替相应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第22条以及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看,仍将意思实现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只不过意思实现的表示行为与通常的意思表示不同。

侵权行为中的热点问题

[内容摘要]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经常发生各种侵犯权利、违反义务的违法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纠纷,如果对此处理不及时,或者方法不适当,不仅使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而且还常使矛盾激化,因此如何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对于正确理解案件性质、适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行为法理论的核心。当侵权行为发生以后,责任并非自然发生,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和理论中,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另外还有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这三个归责原则三位一体,构成完整的归责原则体系。过错推定原则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具有一定特殊性的组成部分。侵权民事责任构成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问题。关于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学说,最具有典型的主要是四要件说,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责任能力非侵权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发生的根据,没有损害事实就不发生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否则,就等于承认行为与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也可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极不科学,极不合理的。违法行为亦为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如果加以否认,无法处理因果关系这一客观要件。行为人由于过错的指导,去实施行为,该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才具有因果关系。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代替违法行为这一客观要件。过错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它是人的观念形态,而不是客观行为的本身。[关键词]侵权行为归责违法过错民事责任一、关于侵权行为的概念1、我国立法上对侵权行为概念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第三款,对侵权行为作了一般性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立法对侵权行为概念的最权威的规定。侵权行为,从广义上说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从狭义上说是指过错地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2、理论上对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究竟何为侵权行为,理论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各国学者众说纷纭。在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学者对侵权行为概念的研究颇为深入、独到。英国学者约翰.福莱明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反合同,对这种过错,法院将在一种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中提供补救。”美国学者莫里斯指出:“如果简单地概括侵权行为,可以说它是私法上的过错”。权威的《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该术语表示可以引起民事诉讼的伤害或不法行为,侵权行为规则要求不得加害于他人的义务,以及加害了他人,则应对之进行补救或赔偿的义务,不是由于当事人的协议而设定,而是根据一般法律的实施产生的,与当事人的协议无关。在大陆法系,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在理论上有颇为深入的研究,对侵权行为概念的揭示,据有成文法体系学说的特点,即从成文立法的规定出发,阐释侵权行为的概念。在我国台湾,史尚宽先生认为:“侵权行为者,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或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之行为也。简言之,为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之违法行为。”虽然认识不尽一致,但共同的地方都表明侵权行为是由“不法”、“过错”、“致人损害”等因素构成的行为。在我国早期侵权行为法理论研究中,受国外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影响较多。在最早的民法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中,学者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并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受害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行为人负有赔偿的义务。”《法学词典》对侵权行为定义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而负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民法原理》中,认为“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据之一,它是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的行为”。

版权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

版权侵权,即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如果我们在生活中,没有保护版权的意识,那么很可能就会遭遇到别人对你的作品的抄袭。作品一旦完成,我们首先就应该申请版权保护,进行版权登记。 需要清楚版权侵权是通过什么方式去认定为侵权。如果发现别人有侵权的行为,那么我们就需要采取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哪些标准可以判定为版权侵权?下面来看看版权侵权认定的一些规定。 1、著作权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2、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成立应无须损害事实这一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著作人的权利或者可能多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重大威胁 3、对侵犯著作权的构成来说,应对具备违法性要件,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有一个不同的地方,只要行为人在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就必须构成侵权。

如果行为人在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构成重大危险,在将来必然危机权利人,危机权利人则也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如果发现别人侵权,就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拥有版权即是拥有自己的财富,所以我们也需要随时进行版权登记。保护作品,保护他人原创,提高每个人的版权保护意识,让侵权行为无处遁形。 如果您有版权登记需求,可以上汇桔网,汇聚全国各地的版权登记服务商,一对一服务,选您喜欢的版权登记服务代理商。告别代理机构鱼龙混杂,严选优质商机,交易托管,实时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汇桔网平台权威有保障,值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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