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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亿科技:关于第三批股份解除限售登记的公告

赛亿科技:关于第三批股份解除限售登记的公告
赛亿科技:关于第三批股份解除限售登记的公告

股份简称:赛亿科技股份代码:430070 公告编码: 2012-025

北京赛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批股份解除限售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股份解除转让限制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则依据或承诺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园区公司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分三批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

二、本次股份解除转让限制登记的备案及登记情况

赛亿科技《第三批解除股份限售的申请》已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备案函(《关于解除北京赛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批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限售登记的函(中证协市场字[2012]92号文件)》)确认,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解除限售登记事宜,2012年8月17日赛亿科

技已收到中登公司出具的《报价转让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确认该批股份已经解除限售。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持股情况,以及其本次解除限售情况

赛亿科技实际控制人为胡为峰,男,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热处理专业,本科学历。1995 年起,就职于北京霞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总经理;1999 年起,就职于上海环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起,就职于北京赛亿表面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4,7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29%,本次股份进行解除限售315,000.00股。

四、本次解除转让限制股份的数额、可转让时间,以及本次有解除限售股份的各股东股份解除转让限制的具体信息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15,000股,自2012年08月17日起可以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报价转让。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股东

名称

任职

是否

为控

股股

东/实

际控

制人

证件号/

注册号

挂牌前持

股数量

已解除

限售股

份数量

挂牌满一

年的最后

一个报价

日持股数

已解除

限售尚

未转让

股份数

本次申

请解除

限售登

记股份

数量

尚未解

除限售

登记股

份数量

1 胡为峰董事

长兼

总经

是是

110105196

807175312

5,250,000 1,402,500 4,710,000 862,500 315,000 3,532,500

2 刘莹董事、

副总

经理

兼财

务负

责人

是否

110108197

608010025

1,750,000 460,000 1,720,000 430,000 0 1,290,000

3 中孚明道

(北京)

科技有限

公司

-- 否否

11010801

3102055

0 0 570,000 570,000 0 0 合计7,000,000 1,862,500 7,000,000 1,862,500 315,000 4,822,500

五、本次股份解除转让限制登记后,公司股本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数量(股)比例(%)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2,177,500 31.10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高管股份4,822,500 68.89

个人或基金- -

其他法人- -

总股本7,000,000 100.00

特此公告。

北京赛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日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成果登记表(应用类)

制表机关:科学技术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0]159号 有效期截止时间:2002年10月25日 科 技 成 果 登 记 表 (应用技术类成果) 成果名称: 第一完成单位: (盖章) 研究起始日期:□□□□年□□月 研究终止日期:□□□□年□□月 推荐单位: 批准登记单位: 批准登记号:□□科成登字□□□□□□□□ 批准登记日期: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年制 封面填写说明 应用技术成果是指为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应用研究通常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或知识的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某一具体的、预定的实际目的确定新的方法(原理)或途径,主要包括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等。其中包括计算机软件成果。 1.成果名称:课题在批准立项时的名称,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也可参照鉴定(评价)报告上的名称。 2.第一完成单位:成果研制单位排序位列第一位的。 3.研究起始日期:是指该项成果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应与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上的立项日期相同,只填写年份和月份。 4.研究终止日期:是指该项成果完成研究的结束时间,只填写年份和月份。 5.推荐单位:将该项目推荐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单位。 6.批准登记单位:地方、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7.批准登记号:成果登记时由成果登记批准单位赋予并填写,建议格式为:XX(地方、部门简称)科成登字第号(年份+流水号,8位)。 8.批准登记日期:成果正式登记的时间,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用户操作说明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用户操作说明 第一章系统概述 科技成果登记是成果转化、推广、统计、奖励等科技成果管理的基础。本系统对于各级成果管理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而言,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系统,全国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各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使用本系统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生成上报数据文件,再通过文件的传输,实现科技成果数据的层层上报,最后通过数据导入,形成各级成果管理部门的成果数据库。 各级成果管理机构在进行成果登记时一定要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系统运行环境 2.1 硬件环境 IBM PC或兼容机,至少256MB内存,1024*768分辩率的监视器,至少剩余200M的硬盘空间。 2.2 软件环境 Windows 操作系统(如windows 98, windowsXP ,windows2000, windows2003,windows2008等),32位、64位均可。 第三章系统的安装与运行 3.1 系统软件的获得途径 3.1.1 免费向各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或科技部"NAST"项目组索要光盘; 3.1.2 从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14671868.html,或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14671868.html,下载应用软件。 3.2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软件的安装 运行系统的安装程序"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9.0].exe",系统即自动安装,缺省安装目录为C:\kjcg9.0,用户可自行选择安装路径。 注意:如果操作系统是windows7、windws2008或更高版本 ①系统安装时,一定要以管理员身份运行安装文件; ②自行选择安装路径时,不要选择c:\program files下。 系统安装后自动在系统"程序"菜单下形成"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9.0]"子菜单。 3.3 系统运行 点击“开始”菜单,在"程序"菜单下点击"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9.0"即进入本系统,屏幕上出现“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9.0”主窗口。 注意:登记系统7.0版及7.0以上版本将不再分管理版和简易版,过去简易版的用户在主界面选择成果完成单位,过去管理版的用户则要选择成果管理机构。 3.4 系统功能 1)用户注册:根据具体的使用对象,对成果管理机构和下属机构、成果完成单位进行注册,确定用户相应的管理功能; 2)数据处理:对本软件使用单位管理的成果进行日常的录入、修改、删除、打印等操作; 3)数据导出:将本单位管理的成果数据和单位信息,生成上报文件,并将上报文件通过传输上报给上级管理机构;

科技成果登记表

科技成果 登记表 (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 成果名称: 第一完成单位: (盖章) 研究起始日期:□□□□年□□月 研究终止日期:□□□□年□□月 推荐单位: (盖章) 批准登记单位: 批准登记号:□□□□□□□□□□□□批准登记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二○一二年

封面填写说明 基础理论成果是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其目的是揭示观察到的现象和事实的基本原理和规律,而不以任何特定的实际应用为目的,其中包括基础理论类图书。 软科学成果是指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所取得的为解决各种复杂自然现象和社会问题的方案。它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预测、项目评价、可行性论证、对策分析管理方案和理论方法等。 1.成果名称:课题在批准立项时的名称,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也可按照鉴定(评价)报告上的名称填写。 2.第一完成单位:排序位列第一位的成果完成单位。 3.研究起始日期:是指该项成果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应与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上的立项日期相同,只填写年份和月份。 4.研究终止日期:是指该项成果完成研究的时间,只填写年份和月份。 5.推荐单位:将该项成果推荐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 6.批准登记单位:地方、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7.批准登记号:按如下格式填写:XXX(地方、部门代码,3位)+XXXX(年份,4位)+ R;J(软科学R;基础理论J,1位)+XXXX(流水号,4位),共12位。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 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一( 二( 通,在前项规定期满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 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 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窗口指导 年修订)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 (老公司法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条:142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三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所持本公司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不得转让其所持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监事、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年修订)2005证券法(2.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由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股东,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但是,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3. 2010 审核有关问题IPO一、主板 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IPO)根据上市规则,1( 年;3锁 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1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2( 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36个月。该36定 个月锁定3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1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3( 期的限制; 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说明书9~7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 。个月内”5~3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12之日前 个月内”换算为“申报材12不过并非所有审核人员都认可将“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 个月内”12个月内”的作法。部分审核人员认为,应将“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5~3料前 。个月内”12从严理解为“申报材料前 月内”的审核标准,估计未来还可能会细化。12关于如何界定“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简易版常见问题

一.登记系统常见问题(管理版、简易版常见共性问题) 1、问题:为什么进入系统后,系统界面显示不全,一些功能按钮看不到? 回答:进入“控制面板”—〉“显示”—〉“设置”—>“高级”—〉将DPI设置为“正常尺寸(96DPI)” 2、问题:成果专利号超过15位时,无法录全。 回答:专利号标准格式目前已从过去15位统一改为16位(加点)。为此登记系统也做了相应修改,将数据表从15位增至16位,用户需重新下载登记系统6.0版,安装 后即可录入。 3、问题:成果登记系统中,“转让范围”(应用技术类成果)选项有“允许出口”、“限国内 转让”、“不转让”,其中“允许出口”怎样理解? 回答:“允许出口”指该成果可以转让给国外,即:出口转让,说明此项成果的技术可以对外公开,保密度比较低。 4、问题: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管理版和简易版有何区别? 回答:“简易版”:适用于成果完成单位或成果上报单位使用。“简易版”软件侧重于数据处理,操作简单,主要用于实现成果的录入和上报,它是只是一个工 作系统,不具备管理功能。 “管理版”:适用于成果管理机构或有管理需求的成果完成单位使用。它除了具有“简易版”的数据处理、数据导入、导出功能外,还增加了用户管理、 数据查询、年度统计、系统维护等功能。它既是一个工作系统,又是一 个管理系统。 5、问题:下载登记系统(管理版、简易版)安装程序时,防病毒系统会提示有木马病毒,如何解决? 回答:由于登记系统安装程序的后缀是.EXE,可执行文件,防病毒系统误将其认为是病毒,因而产生误报。请在下载前暂时关闭防病毒系统或将下载的安装程序列入防 病毒系统的白名单。 6、问题:科技成果登记的标准和要求是什么? 回答:通过鉴定、验收、行业准入、评估等方式评价或已获得知识产权,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应当申请登记。登记由成果的完成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企业或事业单位)申请进行。其具体要求详见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各 地方、部门出台的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 7、问题:如何上报登记成果?如何获得成果登记号? 回答:成果上报单位使用成果登记系统进行成果登记,利用“数据导出”功能生成上报文件(成果压缩包),利用“数据处理”中的“打印登记表”功能生成纸质成果登 记表并加盖公章,将上报文件和纸质成果登记表一并上报给地方或部门成果管理 机构。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由成果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后赋给成果登记号。 8、问题:登记成果是否还要做成果鉴定? 回答:一般说来,成果登记前要通过鉴定、验收、行业准入、评估等方式评价,评价方式是否采取鉴定方式,由鉴定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根据本地方、本部门相关规定决 定。

股东合规减持及限售股解禁的相关规定

股东合规减持及限售股解禁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二级市场减持的规定 1、减持的期限和数量限制

国证监会2013年11月30日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意见的》) 除了遵守上述限制以外,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还应当避免: 1、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内幕交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3、窗口期交易:

股份减持是资本退出的重要渠道,一个健康的市场一定是进出有序、能满足不同交投需求的。虽然监管要求颇多,但是并不像大家想象中那样容易动辄得咎,只要各位股东、董监高们稍加注意,合规减持其实并不难做到。 3、交易所的相关问答 (1)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买入某上市公司股份并成为该上市公司持股5% 以上的股东减持时是否适用《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在 3 个月内减持不超过总股数的百分之一,致使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其在首次卖出操作的 3 个月之后是否需要继续遵守《减持规定》?能否择机减持其持有该上市公司的剩余股份? 答:A、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二级市场买入,应适用《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B、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其在首次卖出 3 个月之后继续减持股份不再适用《减持规定》规定,可以择机减持其持有该上市公司的剩余股份。 (2)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的股份都有锁定期,上市满一年后每年转让不超过25%,因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请问这个 “同比例”具体如何计算?例如:某高管上年末持有2000股, 3 月1日减持了 200股,剩余1800股,9月1日公司进行1:1 转增,该高管持股变为3600股,9月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发布日期:2000-12-07】 【发布单位:国家科技部】 【文号: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生效日期:2001-01-01】 第一条为了增强财政科技投入效果的透明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指导全国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四条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国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第六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可按直属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

在线登记系统操作手册(普通登记用户)-Zhengzhou

在线登记系统操作手册(普通登记用户) 一、概述 《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为各级成果管理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提供了在线登记、维护及上报科技成果的功能。 本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登记用户和管理用户,本手册只针对普通登记用户。 普通登记用户具有以下操作权限: ?登记成果 ?查看、修改、删除自己登记的成果。 二、成果登记流程 图2-1

一)系统的层级设置 本系统可至多设置四层成果登记机构: 一级登记机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成果网负责运维); 二级登记机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部委及其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及行业协会的科技成果登记管理部门。 三级登记机构:由第二级授权开展科技成果登记的单位,如:地市科技管理部门、综合性大学、大的研究所、集团企业、大型医院以及第二级设置的成果登记点。 四级登记机构:成果完成单位。 因此本系统的普通登记用户应分属于这四个层级。 二)系统登录 各级普通登记用户的用户名和密码由该级的超级管理员用户预置,用户索要后,即可通过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14671868.html,进入系统登陆页面: 图2-2 输入预置的用户名和密码后,即可进入成果登记主页面:

图2-3 三、系统功能操作说明 如图2-3,《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提供了以下主要功能:“成果信息维护”、“有转化需求成果的信息维护”和“用户口令修改”。 一)用户口令修改 由于用户密码都是管理员预置的,所以用户首次登录后,在正式录入成果信息前,为了确保信息安全,一定要更改密码。点击图2.3左侧的“用户口令修改”,即可进行密码修改。 图3-1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操作流程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操作流程一.安装成果登记软件 二.选择用户类型并完成注册 安装完毕后,双击软件打开,跳出用户类型选择界面(图1): 图1 请选择“成果完成单位”,点击确认后,进入用户注册界面(图2): 图2 注册信息请按以下内容填写: 单位名称:宁波大学电话(含区号):0574-******** 通讯地址:宁波市风华路818号安中大楼505室邮政编码:315211 所在省市:选择“939宁波市”其他字段信息留空!

填写完毕后,点击“存储”,系统跳出系统信息框(图3): 图3 点击“确认”按钮。然后在注册界面点击“退出”完成注册。点击“退出”后,系统进入正式登记界面(如图4),以后每次打开登记软件就直接进入该界面。 图4 三.登记成果,录入成果信息 在图4的主界面的顶端的菜单栏有用户管理、数据处理、数据导入、数据导出等8个功能菜单,如需新录入数据或修改数据,点击“数据处理”,然后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科技成果”,进入数据处理界面(图5):

图5 1.如需新增成果,选择界面右边的“增加”,然后在跳出的对话框(图6)中选择成果 类型和年份,并确定。 图6 2.确定成果类型和年份后,即可在数据处理界面输入成果名称(批准登记号不需录入), 如图7,然后选择界面右边的“存储”,在系统跳出系统信息框(图8)中点击“确认”。 图7

图8 3.成果名称录入完成后,根据验收证书等材料依次选择数据处理界面(图5)顶端的“成果概况”、“项目立项、评价情况”等栏目录入信息,并保存。各栏目内均有“帮助”选项以规范填写。另外,有几点需作如下说明: (1)成果概况 批准登记号不需录入 推荐单位统一填写“宁波市科技局” 关键词、学科分类、中图分类号尽量选择填写 (2)第一完成单位情况 补充如下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41952910-6 单位联系人:科技处联系人电话:0574-******** 单位属性:大专院校 其他字段信息留空! (3)项目立项、评价情况 评价方式:对于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市基金项目等需验收的项目,选择“验收”,评价单位分别填写浙江省科技厅、宁波市科技局;其他情况详见“帮助”信息。 评价日期:以验收证书的综合评价意见出具日期为准。 评价报告编号:验收证书编号,如“甬科验字[2013]第23-xx号”、浙科验字[2013]xxx 号 (4)知识产权、成果应用情况 成果类型为“应用技术”时有该栏目。对于验收或鉴定成果,根据验收证书或鉴定证书内容如实填写,对于其他成果、根据结题报告及论文、专利等材料填写填写。具体详见“帮助”信息。 (5)合作完成单位情况、成果完成人员名单、评价委员会名单 对于验收或鉴定成果,根据验收证书或鉴定证书内容如实填写,对于其他成果、根据结题报告及论文、专利等材料填写填写。具体详见“帮助”信息。 (6)评价证书内容 证书号和评价日期:同(3)中的评价报告编号和评价日期。 推广应用前景与措施:需根据成果情况填写 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来源:项目验收、鉴定、结题的具体材料清单,如论文、专利等。 评价意见:验收/鉴定证书上的专家综合意见。

限售期股票的司法执行问题总结研究

一、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背景: 《公司法》(2013.12.28)。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分析: 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是否可以强制执行目前没有法律法规等予以明确规定,但理论界普遍认为,对于限售流通股进行司法拍卖是可行的。(虽然《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一些特殊的股票或股份凭证,在转让方式上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规定,如发起人股份在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等,但就《公司法》的立法目的而言,其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起人借设立股份公司之机牟取不正当利益,其对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期间股权转让的限制也是为了防止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案件中转让上述主体的股份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而实施的国家行为,不存在其投机牟利或利用职务之便牟利的动机。因此该条规定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行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应不受限制)且司法实践当中,对于限售流通股的司法强制执行大量存在。 法规链接:

科技成果登记表格

科技成果登记表 (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 成果名称: 第一完成单位: (盖章) 研究起始日期:□□□□年□□月 研究终止日期:□□□□年□□月 推荐单位: (盖章) 批准登记单位: 批准登记号:□□□□□□□□□□□□批准登记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7年

封面填写说明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是指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为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应用研究通常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或知识的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某一具体的、预定的实际目的确定新的方法(原理)或途径,主要包括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等。其中包括计算机软件成果。 1.成果名称:课题在批准立项时的名称,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也可按照鉴定(评价)报告上的名称填写。 2.第一完成单位:排序位列第一位的成果完成单位。 3.研究起始日期:是指该项成果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应与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上的立项日期相同,只填写年份和月份。 4.研究终止日期:是指该项成果完成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只填写年份和月份。 5.推荐单位:将该项成果推荐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 6.批准登记单位:地方、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7.批准登记号:成果登记时由成果登记批准单位赋予并填写,按如下格式填写: XXX (地方、部门代码,3位)+XXXX(年份,4位)+ Y(应用技术类成果标志,1位)+XXXX(流水号,4位),共12位。

有限售条件股份

定义: 有限售条件股份是指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承诺有转让限制的股份,包括因股权分置改革暂时锁定的股份、内部职工股、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发起人股份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等。 条件: 有限售条件股份的条件就是时间限制。无限售条件股份就是没有时间限制。 法律方面: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证券法: 第九十八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证监会 非公开发行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收购重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第七十四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用户操作说明

附件2: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用户操作说明 第一章系统概述 科技成果登记是成果转化、推广、统计、奖励等科技成果管理的基础。本系统对于各级成果管理机谈判成果完成单位而言,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系统,全国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各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使用本系统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生成上报数据文件,再通过文件的传输,实现科技成果数据的层层上报,最后通过数据导入,形成各级成果管理部门的成果数据库。 各级成果管理机构在进行成果登记时一定要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系统运行环境 2.1 硬件环境 IBM PC或兼容机,至少256MB内存,1024*768分辩率的监视器,至少剩余200M的硬盘空间。 2.2 软件环境 Windows 操作系统(如windows 98, windowsXP ,windows2000, windows2003,windows2008等),32位、64位均可。 第三章系统的安装与运行 3.1 系统软件的获得途径 3.1.1 免费向各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或科技部"NAST"项目组索要光盘; 3.1.2 从网站或下载应用软件。 3.2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软件的安装 运行系统的安装程序"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9.0].exe",系统即自动安装,缺省安装目录为C:\kjcg9.0,用户可自行选择安装路径。 注意:如果操作系统是windows7、windws2008或更高版本 ①系统安装时,一定要以管理员身份运行安装文件; ②自行选择安装路径时,不要选择c:\program files下。 系统安装后自动在系统"程序"菜单下形成"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9.0]"子菜单。 3.3 系统运行 点击"开始"菜单,在"程序"菜单下点击"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9.0"即进入本系统,屏幕上出现"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9.0"主窗口。 注意:登记系统7.0版及7.0以上版本将不再分管理版和简易版,过去简易版的用户在主界面选择成果完成单位,过去管理版的用户则要选择成果管理机构。 3.4 系统效用 1)用户注册:根据具体的使用对象,对成果管理机谈判下属机构、成果完成单位进行注册,确定用户相应的管理效用; 2)数据处理:对本软件使用单位管理的成果进行日常的录入、修改、删除、打印等操

科技成果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说明

科技成果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说明 2008-03-18 成果与技术市场管理处 根据《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要求,现将我省科技成果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说明如下: 一、省科技厅组织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软科学评审证书》。 要求:在附件1、2中下载,严格按照表后所附填写说明要求逐条填写,A4幅面,骑缝装订,主持单位盖“同意鉴定意见”条章、领导签章和单位公章,完成单位盖单位公章。 2. 《科技成果登记表》。 要求:须安装、填写“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简易版[V6.0]”软件后打印,A4幅面,骑缝装订,一式两份,完成单位盖公章。 3. 文件名为CGSBQY的电子数据包文件。 要求:须安装、填写“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简易版[V6.0]”软件后导出。软件在附件3中下载,使用方法参照附件5。 4. 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包括国内领先水平)的成果在登记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的电子格式文档: (1)重大科技成果推荐表。 要求:按照成果登记年度在附件4中下载相应表格,WORD格式,内容填写完整、准确(联系电话请留手机号码)。 (2)3-5张说明成果的照片。 要求:JPG格式,反应成果研发、应用或产品的照片2-4张,鉴定会会场照片1张。 (3)成果鉴定会汇报演示的多媒体文稿。 要求:PPT格式。 (4)达到国际水平的成果须提交国际查新报告复印件。 二、国家各部委计划内项目验收成果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项目立项文件; 2. 委托验收证明材料; 3. 验收证书(验收意见); 4. 项目全套验收资料; 5.《科技成果登记表》(同上); 6. 文件名为CGSBQY的电子数据包文件(同上)。

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

制表机关:科学技术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2]163号 科 技 成 果 登 记 表 (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 成果名称: 第一完成单位: (盖章) 研究起始日期: □□□□年□□月 研究终止日期:□□□□年□□月 推荐单位: 批准登记单位: 批准登记号: □□□□□□□□□□□□ 批准登记日期: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二年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国家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封面填写说明 基础理论成果是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其目的是揭示观察到的现象和事实的基本原理和规律,而不以任何特定的实际应用为目的,其中包括基础理论类图书。 软科学成果是指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所取得的为解决各种复杂自然现象和社会问题的方案。它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预测、项目评价、可行性论证、对策分析管理方案和理论方法等。 1.成果名称:课题在批准立项时的名称,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也可按照鉴定(评价)报告上的名称填写。 2.第一完成单位:排序位列第一位的成果完成单位。 3.研究起始日期:是指该项成果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应与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上的立项日期相同,只填写年份和月份。 4.研究终止日期:是指该项成果完成研究的时间,只填写年份和月份。 5.推荐单位:将该项成果推荐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单位。 6.批准登记单位:地方、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7.批准登记号:按如下格式填写:XXX(地方、部门代码,三位)+XXXX(年份,四位)+R;J(软科学R;基础理论J,1位)+XXXX(流水号,四位),共12位。

广东省科技成果登记要求

广东省科技成果登记要求 办理条件: 凡在广东省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或属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省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通过鉴定、评审、评估、验收、专利授权、行业审定等方法进行科技成果评价的项目,技术水平达省内先进以上的项目进行省级科技成果登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的项目,由省科技厅报送科技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申请材料: 登陆“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需提交从系统中打印并加盖第一完成单位和推荐单位公章的PDF格式申请书一份、同时附上相关评价证明、技术资料各1份。 (1)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以及研制报告和用户证明等。 (2)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省科技厅负责管理省级科技成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地级市科技局委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地区的科技成果。收到的科技成果及时审查、登记,并将其中符合省级、国家级科技成果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逐级向省科技厅、科技部推荐。 申请表格及系统: 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14671868.html,) 法律依据: (1)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2) 《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粤科成字[1999]239号)

科技成果鉴定详细流程

科技成果鉴定流程 为提高办事效率,现将科技成果鉴定流程总结如下,供参考。 一、成果鉴定 (一)申请鉴定条件 1、申请人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 2、申请鉴定项目要求项目已完成、不存在权属争议且技术资料齐全; 3、申请组织鉴定单位应是有权组织鉴定的机关或组织,如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二)申请鉴定必须具备的材料(视成果类型选择使用)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单位盖章) 2、科技成果鉴定函审表(函审鉴定至少一式五份,单位盖章。会议鉴定不需要此表) 3、鉴定大纲(视成果类型选择使用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或应用技术成果函审或会议鉴定大纲) 4、工作报告(包括:项目名称、任务来源、研究起止年限、完成单位及参加人员、任务要求及完成任务情况、工作过程、经费支出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改进意见等) 5、研究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成果鉴定用,包括:成果名称、摘要、立项背景、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结论、技术关键与创新点等);技术报告(应用技术成果鉴定用,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点、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先进技术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

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6、科技查新报告(成果达国际水平的需同时进行国内外查新,且查新后6个月内必须完成成果鉴定,否则需要重新查新) 7、检测报告 8、试验报告 9、效益分析报告 10、用户意见 11、产品标准 12、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复印件) 13、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决算表(一式三份,主持人签字、单位财务负责人盖章、填报单位盖章) 14、发表的论文及论著或其它技术资料 15、推荐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函审鉴定最少5位专家,会议鉴定最少7位专家。评审专家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可聘请不多于总数四分之一的副高级职称人员;第二,评审专家所从事的专业与被评审成果专业相符或相近;第三,与课题组人员单位相同或属于同一系统以及课题合作单位的专家不能作为评审专家)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 (一)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型,以下逐一进行说明。 1、普通个人投资者 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2、《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3、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注1)

注:1、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行为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3、《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4、《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142条 5、《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6、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 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账户转入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 因此无此类股份进入信用账户) (5)融资买入(担任董、监、高的上市公司股票) × × × (6)融券卖出(担任董、监、高的上市公司股票) × × ×

科技成果登记表(模板)

科技成果登记表 (应用技术类成果) 成果名称: 第一完成单位: (盖章) 研究起始日期: 研究终止日期: 推荐单位: 批准登记单位: 批准登记号: 批准登记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八年制 封面填写说明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是指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为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应用研究通常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或知识的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某一具体的、预定的实际目的确定新的方法(原理)或途径,主要包括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等。其中包括计算机软件成果。 1.成果名称:课题在批准立项时的名称,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也可按照鉴定(评价)报告上的名称填写。 2.第一完成单位:排序位列第一位的成果完成单位。 3.研究起始日期:是指该项成果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应与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上的立项日期相同,只填写年份和月份。 4.研究终止日期:是指该项成果完成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只填写年份和月份。 5.推荐单位:将该项成果推荐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单位。 6.批准登记单位:地方、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7.批准登记号:成果登记时由成果登记批准单位赋予并填写,按如下格式填写: XXX(地方、部门代码,三位)+XXXX(年份,四位)+ Y(应用技术类成果标志,1位)+XXXX(流水号,四位),共12位。 填报说明

一、登记依据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同时,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科技计划成果情况,促进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请严格执行科学技术部2000年12月7日《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2003年6月18日《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的要求,“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在登记时,应填写课题立项时的名称、编号等。 二、登记目的 通过科技成果登记,对科技成果进行统计工作,掌握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状况,避免重复立项,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为科技宏观管理服务。 三、登记原则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根据属地化原则或行业管理原则向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不得重复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牵头申请登记。 四、登记范围 通过鉴定、验收、行业准入、评估等方式评价或已获得知识产权,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用技术成果应当申请登记。 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登记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在技术上具有创造性,并已实际应用,具有广泛的推广价值和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 六、填报要求 1.登记表必须加盖批准登记单位公章。 2.要按填写说明的规定认真填报。 3.字迹工整,用钢笔、签字笔、圆珠笔填写,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 4.填报时,如果数字为“0”,须填“0”;如某项指标值不详,填“—”。

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

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操作手册 〔一般用户使用〕 国家科技成果网 2017年08月

目录 【一】概述 (2) 【二】成果登记流程 (2) 〔一〕系统的层级设置 (3) 〔二〕系统登录 (3) 【三】系统功能操作说明 (4) 〔一〕用户口令修改 (5) 〔二〕成果信息维护 (5) 1、新增成果 5 2、查询成果15 3、修改成果16 4、删除成果19 5、上传附件20 6、打印成果21 7、完整性检查21 8、特别说明22 〔三〕化需求成果信息维护 (25) 1.新增有转化需求的成果 26 2.查询有转化需求的成果 30 3.修改有转化需求的成果 31 4.删除有转化需求的成果 31 5.打印有转化需求的成果 32 6.特别说明32 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操作手册 〔一般用户使用〕 概述 《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为各级成果治理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提供了在线登记、维护及上报科技成果的功能。 本系统的用户分为一般用户和治理用户,本手册只针对一般用户。 一般用户具有以下操作权限: 1.登记成果 2.查看、修改、删除自己填报的成果。 成果登记流程

图2-1 系统的层级设置 本系统可至多设置四层成果登记机构: 一级登记机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国家科技成果网负责运维〕; 二级登记机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部委及其治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及行业协会的科技成果登记治理部门。 三级登记机构:由第二级授权开展科技成果登记的单位,如:地市科技治理部门、综合性大学、大的研究所、集团企业、大型医院以及第二级设置的成果登记点。 四级登记机构:成果完成单位。 因此本系统的一般用户应分属于这四个层级。 系统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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