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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关于开展节后复工建筑施工17

关于促进工程监理企业加强对施工安全隐患排查

整治监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建设局、各监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61号令),促进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加强对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监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监理企业对施工安全生产履行相应的责任,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工程监理企业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工程监理企业必须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对施工生产安全的检查督促,尤其是对施工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在防范施工安全事故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工程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时,应结合工程实际,尤其是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分项工程和其他重大危险源,认真研究确定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理内容,增强监理规划和细则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工程监理企业应做好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工作,同时,应采取旁站、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状况的检查,加大防范施工伤亡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的监理力度。

四、工程监理企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企业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

应要求施工企业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五、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项目部进行安全自查,并对其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以项目部的安全自查代替企业检查、不按已制定的计划开展安全检查的施工企业,应书面督促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六、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企业应于每月2日、16日前将半月《施工安全监理半月报》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理部门。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对于不执行报告制度的企业和项目部,将给予警告、约谈、不良行为记录等。

县建筑管理站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德城5535656 189********

雷恩绥 189******** 附件:《施工安全监理半月报》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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