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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第十九期热点分析——“秦火火”微博造谣事件的法律思考

2013年度第十九期热点分析

“秦火火”微博造谣事件的法律思考

众合总部专辅中心贾微

【背景材料】秦火火,男,30岁,湖南省衡南县香花村人,高中毕业,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同时也是利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如“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2个小时就被转发1.2万次,挑动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编造雷锋生活奢侈情节,污称这一道德楷模的形象完全是由国家制造的;利用“郭美美炫富事件”蓄意炒作,编造了一些地方公务员被要求必须向红十字会捐款的谣言,恶意攻击中国的慈善救援制度;捏造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并将著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记者、社会名人和一些普通群众作为攻击对象,无中生有编造故事,恶意造谣抹黑中伤。近日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拉开序幕。2013年8月19日,“秦火火”在沈阳被北京警方抓获,“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奉为圭臬的秦火火,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同时,北京警方根据公安部部署,结合群众举报,依法立案侦查,一举打掉了一个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扰乱网络秩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视角一】由本案引发的关于公民权利界限、法律与自由、法律与道德等法理学问题的思考公民的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每个人的权利都具有自主性,但权利也是有界限的,那就是以他人的权利为限,超过这个界限,则有可能违反法律。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网络上信息很多,如果网友只是讨论、评论,那是公民的权利。但是专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公共利益者,则涉嫌违法。网民上网时不能以虚假信息故意引导,更不能为了取乐、谋取利益或博人眼球而散播不实信息。网络毕竟不是法外之地,超出边界必然受到法律惩罚。

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但自由离不开法律,不仅仅表现在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情,更表现在法律在保障和促进自由的实现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法律通过明确自由权的范围,实现对公民的自由的限制和保护,在网络世界里,无限制的权利极易扩张并侵犯到他人的权益,比如,人人都像秦火火那样在网上恶意造谣,那么所有人的权利都会得到侵犯以至于最终人人都得不到自由与权利,此时法律如不介入并加以限制,他人的权益、社会秩序和善良风

俗都会受到极大损害。因此,对秦火火的自由的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其他大多数人的自由。

法律与道德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这两种界限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互相重叠,也可以互相独立。就本案来说,秦火火属于既违反道德又违反法律的情形,在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进行法律追究之前,可以借助社会无形的压力来发挥道德的作用,法律不是万能的,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制手段也不是万能的。法律其固有的局限和短处,需要由道德辅助和补充,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律与道德两种机制加以调整,以形成和维护有序、高效、公正、自由、博爱的社会生活方式。

【视角二】秦火火案究竟应当定何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就本案的具体情况分析,秦火火在网络上造谣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中的第(一)、(二)、(三)项,是否符合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一情形呢?关键是互联网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这涉及对刑法的解释。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的解释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超出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公共场所,是指处在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时产生的场合。互联网,是指全球性的网络,是一种公用信息的载体,虽然互联网是由真实的人构成,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上的延伸,但是在人们的观念中只是一个信息平台,将互联网解释为公共场所,明显超出了“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故,互联网不是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由于互联网不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秦火火等人在网络上造谣的行为也就不符合“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虽然秦火火等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但是从秦火火所造之谣的内容看,大多数涉及对他人的诽谤,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鉴于其造谣行为次数多,情节恶劣,对社会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可以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警方根据《刑法》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符合法律规定。

【视角三】对秦火火适用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据和秦火火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本案中,对秦火火进行刑事拘留时的具体情形不得而知,如果符合以上先行拘留的前提要件之一,则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拘留,如果没有以上的七种情形之一,则公安机关采取的该刑事拘留措施的合法性有待研究。

在不考虑公安机关是否追责的前提下,秦火火的一系列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秦火火等人在网络上造谣生事,应承担法律责任,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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